三叉神经痛面肌痉挛微血管减压术术后失明是什么原因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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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叉神经微血管减压术术后耳鸣,耳聋导致医疗纠纷赔偿
时间:日&&|&&作者:叶春红律师&&|&&关键词:医疗纠纷,术后耳鸣&&|&&浏览:1749
陶某某向南京医学会申请医疗损害鉴定,并预交鉴定费2200元,原审法院依法委托南京医学会对江苏省人民医院的诊疗行为有无过错、如有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有无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进行鉴定,南京医学会出具了医疗损害鉴定书。
【案件回放】原审法院查明,患者陶某某因“右侧面颊部麻木,牙痛九年余”,于日入住省人民医院神经外科。MRI示右侧三叉神经微血管压迫,初步诊断右侧三叉神经痛。5月2日在全麻下行“三叉神经微血管减压术”,术后予支持对症治疗。5月5日患者诉右耳鸣,右后槽牙疼,继予对症治疗。5月11日,患者出院。出院记录记载:出院情况:治愈,伤口愈合:I/甲,患者病情改善,一月后复查。患者回家后自觉右耳耳鸣症状愈加严重,整天无法休息。经多次门诊就诊,右耳听力下降,无明显好转,查脑干诱发电位示:右耳97dBHL未见波形分化。另查,日,陶某某签署了手术同意书,手术同意书中告知了手术中可能发生的14种医疗风险,第6种是术后面瘫、闭目不全,口角歪斜,其它后组颅神经症状,咽反射下降,窒息致严重后果;第10种是术后症状不能改善甚至加重,复发可能。审理中,陶某某向医学会申请鉴定,并预交鉴定费2200元,原审法院依法委托南京医学会对江苏省人民医院的诊疗行为有无过错、如有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有无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进行鉴定,南京医学会出具了医疗损害鉴定书。分析说明部分载明:患者主诉右侧面颊部麻木、牙痛9年余,手术前MRI提示右侧三叉神经微血管压迫可能,临床诊断右侧三叉神经痛,有手术指征,三叉神经微血管减压术为常规治疗方式,患者签署了《手术同意书》;根据手术记录,手术者系神经外科主任医师,具备手术资质,手术操作未见违规之处;患者主诉提示手术效果不佳。患者目前右耳听力丧失,根据听力学检查,为极重度神经性耳聋,与三叉神经微血管减压术有关。三叉神经微血管减压术导致听力损害属于难以完全避免的手术并发症,一般表现为听力下降,而本例患者听力损害的后果相对严重,原因难以明确。医方术前对手术操作损伤听力的可能性与患方沟通不充分;患者术后出现右耳鸣症状,医方重视不足,未进行相关检查,诊治措施不够积极。鉴定意见为医方在医疗过程中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不能排除与患者损害后果的关联性,原因力为次要因素。参照《标准(试行)》,患者为九级。陶某某对南京医学会鉴定意见书的质证意见是鉴定意见只陈述了江苏省人民医院的两点不足,未明确其他责任,关于伤残等级认定偏低,故申请由社会机构重新鉴定;江苏省人民医院的质证意见是鉴定意见认为其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但没有明确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是否是其过错,如果是其过错行为,与分析说明中“手术操作未见违规之处”相互矛盾;鉴定意见认为“原因难以明确”,与“原因力为次要因素相互矛盾”;对伤残等级鉴定意见没有异议,故申请向江苏省医学会进行重新鉴定。原审法院依法委托江苏省医学会进行重新鉴定,由陶某某预交3200元鉴定费。江苏省医学会出具了医疗损害鉴定书,鉴定书分析说明部分载明:医方诊断患者陶某某三叉神经痛成立,微血管减压术是治疗三叉神经痛的首选手术方法。患者术前听力检查正常,术后产生右耳听力障碍的原因为:1、微血管减压术需开颅,探查三叉神经毗邻神经血管结构,找到责任血管并对其进行有效减压隔离处理,在手术当中往往需要对面听、三叉神经、相邻血管包括神经滋养血管(如内听动脉)进行牵拉、分离、推移、垫隔等操作,而这一系列操作不能绝对避免对相关神经血管造成损伤,如果损伤超过组织承受限度,即有可能出现相应操作症状。根据患者术后临床表现,患者出现耳鸣但不合并面瘫,故可以排除术中直接操作面听神经。患者出现的迟发性听力障碍主要考虑为内听动脉的痉挛、栓塞造成的缺血性蜗神经及内耳的损伤。2、手术创伤致患者局部抵抗力下降,易引起术中、术后的病毒感染,导致蜗神经损伤。由此可见术后右耳听力障碍属于手术相关并发症。医方在治疗过程存在以下过错:1、医方在术前谈话中,虽提及术后可出现后组颅神经症状,但未明确交待术后可能发生耳鸣、听力下降。微血管减压术术后出现听力下降属于少见并发症,但并非如医方陈述“经咨询国内专家、查询国外文献,也未见有术后20多天出现听力丧失这种并发症的报道”。这说明医方对此手术并发症认识不足,未能让患方充分了解手术的风险。2、一般认为术后耳鸣可能是听力下降的前兆,患者术后出现耳鸣后,医方未及时请相关专科会诊,并行听力学检查及专科治疗,从而尽最大可能防止进一步的听力损害。综上,虽然听力减退是微血管减压术的并发症,属于不可完全避免的医疗风险,但由于医方本身对手术并发症认识不足,在出现耳鸣症状后未能积极处理,对于目前患者右耳听力损害后果也应承担部分责任。患者2012年两次脑干诱发电位报告均示右耳V波反应阈值97dBHL未见波形分化,符合《医疗事故分级标准》三级丁等所列情形之一:“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损失大于41dBHL单耳大于91dBHL。”专家意见:医方存在的过错与患者目前右耳听力损害有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同等因素。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患者伤残等级为九级。陶某某对江苏省医学会鉴定意见书的质证意见是不认可耳聋是手术并发症,江苏省人民医院的责任比例和伤残等级偏低;江苏省人民医院的质证意见是其在术前已就手术可能造成听力障碍进行了说明,在手术同意书上记载了后组颅神经症状;鉴定意见书认定陶某某术后听力障碍考虑为内听动脉的痉挛、栓塞造成的缺血性蜗神经及内耳的损伤,没有医学依据,其认为听力障碍的原因不明,南京医学会持相同观点;陶某某发生耳鸣症状后,江苏省人民医院及时给予了影像学检查以及营养神经治疗,陶某某症状有所缓解,即使江苏省人民医院在陶某某出现耳鸣症状后,组织耳鼻喉科等专科医生检查治疗,其检查和治疗方案与神经外科也是相同的,因此,未进行专科会诊并不会对患者治疗产生不利影响,故鉴定意见书认为江苏省人民医院未及时请专科治疗,从而未能尽最大可能防止进一步听力损害是错误的;鉴定意见对原因力大小的认定没有详细说明,仅仅是表决结果,故关于同等因素的认定结论,没有合理基础。江苏省人民医院因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专家出庭,并交纳出庭费3000元。鉴定专家神经外科主任医师李英斌、耳鼻喉科主任医师佘万东出庭接受了当事人的质询。另查,陶某某系省湖阳镇镇庵村人,农村户籍,自述手术前从事水产品经营十多年,提交了当地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高淳县淳溪镇王业胜水产经营部出具的证明、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高淳公安局办理的等证据,以证明其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经营所得。陶某某住院治疗三叉神经痛共支出医疗费53716.95元,当涂县农村合作医疗补偿26519元。陶某某出院后为治疗右耳鸣多次去江苏省人民医院、南京鼓楼医院、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就诊,共支出医疗费5044.49元。陶某某主张赔偿的医疗费包括农村合作医疗未补偿的27197.95元和出院后治疗听力障碍费用5044.49元,江苏省人民医院认为27197.95元是治疗原发性疾病产生的费用,不应赔偿,5044.49元江苏省人民医院予以认可。陶某某主张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2538元计算伤残赔偿金为130152元,江苏省人民医院认为陶某某系农村户籍,应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3598元计算伤残赔偿金为54392元;陶某某主张按每月1500元的标准计算自入院至定残日的36000元,江苏省人民医院对每月1500元的标准认可,但认为误工期限为住院期间和出院后就诊产生的误工时间;江苏省人民医院认为陶某某主张的营养费标准、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精神抚慰金数额过高,交通费的认定应以票据为依据;陶某某在诉讼前自行委托安徽江东司法鉴定所对伤残等级进行鉴定,支出鉴定费700元,并要求江苏省人民医院赔偿,江苏省人民医院认为该费用系陶某某扩大的损失,不应由江苏省人民医院赔偿;陶某某还主张江苏省人民医院赔偿因咨询专家、参加鉴定等产生的误餐费、住宿费、复印费5000元,江苏省人民医院认为陶某某的该项主张无法律依据;陶某某主张后续治疗费50000元,江苏省人民医院认为陶某某的该项主张没有相应的鉴定意见予以证明。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门诊病历、住院病案、医疗费发票、南京医学会鉴定书、江苏省医学会鉴定书、部分交通费发票等证据证实。原审法院认为,患者享有生命健康权,若由于医疗机构的过错或者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则应当对患者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医疗纠纷经南京医学会、江苏省医学会两级鉴定机构鉴定,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所依据的材料客观真实,鉴定人员的专业资格能够保证本案病例的医学判断。两份鉴定意见书均认定陶某某术后患有的极重度神经性耳聋与江苏省人民医院进行的微血管减压术有关,系手术并发症,法院予以认定。两份鉴定意见书均认定江苏省人民医院存在的过错有:术前未能明确告知陶某某手术可能会损伤听力,术后陶某某出现耳鸣症状后未及时进行检查,诊治措施不够积极,法院予以认定。两份鉴定意见书均认定陶某某的伤残等级为九级,法院予以认定。并发症是一种疾病在发展过程中引起另一种疾病或症状的发生,一般情况是可以预见的。医疗机构在手术前应将可能产生的医疗风险如实告知患者,在手术过程中医务人员应加以充分的注意并采取积极有效的防范措施,避免并发症的发生,在并发症发生后,医务人员应当采取积极有效的治疗措施,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并发症的损害后果,防止损害后果的扩大。本案中,医方在手术前未能充分认识到手术可能会导致耳鸣、听力下降,手术后患者出现耳鸣症状,也未能采取积极的诊疗措施,存在过错,故江苏省人民医院应对患者右耳听力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江苏省人民医院的过错程度,参考鉴定意见,法院酌情认定江苏省人民医院应对陶某某的损害承担50%的赔偿责任。对于陶某某受到的损失,其主张赔偿的医疗费中的27197.95元系治疗三叉神经痛产生,法院认为,本案主要针对的是陶某某的术后耳聋,而27197.95元是治疗原发性疾病产生的费用,故对该部分医疗费法院不予支持;对术后治疗耳聋产生的5044.49元,江苏省人民医院无异议,法院予以认定;伤残赔偿金,陶某某虽系农村户籍,但其主要收入来源是城镇经营所得,而非务农所得,故应根据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2538元计算伤残赔偿金为130152元;陶某某严重的听力障碍是在出院后发现的,故对陶某某主张的住院期间的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不予支持;陶某某主张的交通费8000元,其在出院后多次到外地就诊,故法院酌情认定交通费为5000元;陶某某主张的伤残等级鉴定费700元,是在诉讼前自行委托鉴定产生的,并不是必然产生的费用,法院不予认可;陶某某主张的其他损失费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认可;陶某某主张的误工费36000元、抚慰金40000元,陶某某虽然是九级伤残,但是不分白日黑夜每时每刻存在的严重耳鸣现象致使陶某某不能入睡,不能驾驶车辆,多次就诊和咨询的结果是治愈无望,使得陶某某性情焦躁,无法正常工作和生活。听力障碍对陶某某的身心健康造成较大损害,故法院酌情认定陶某某的误工期为10个月误工费为1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为35000元;陶某某要求江苏省人民医院预赔付后续治疗费50000元,因该费用并未实际发生,且没有证据证明该费用是必然发生的费用,故法院不予处理,陶某某可待实际发生后再另行主张。综上,陶某某的损失为医疗费5044.49元、伤残赔偿金130152元、误工费15000元、交通费5000元,合计155196元,江苏省人民医院应承担其中的77598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35000元,合计112598元。据此,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江苏省人民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陶某某112598元;二、驳回陶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15元由陶某某负担950元,江苏省人民医院负担965元,鉴定费5400元由江苏省人民医院负担2700元,专家出庭费3000元由江苏省人民医院负担。【二审案件】宣判后,江苏省人民医院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本案经过两次医疗损害鉴定,鉴定的结论和责任不同。南京医学会和江苏省医学会不存在隶属关系,现有法律未规定江苏省医学会的鉴定报告的效力高于南京医学会的鉴定报告。原审法院直接采信江苏省医学会的鉴定报告,而置南京医学会的鉴定报告于不顾,明显加重其赔偿责任。2、关于陶某某的金问题,陶某某目前是一侧听力障碍,但该听力障碍不影响其正常工作,一审判决赔偿陶某某残疾赔偿金不合理。3、陶某某的伤残等级为9级,根据省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应为10000元,且要根据责任大小进行分割。本案中,其只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故应承担3000元精神抚慰金,而一审判决精神损害抚慰金35000元明显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被上诉人陶某某辩称:1、本案虽经两次鉴定,但即使是江苏省医学会判定对方承担50%的责任,其也不认可。其认为江苏省人民医院应负全责。2、关于残疾赔偿金,其是农村户口的,但是其一直在江苏高淳从事水产业批发,已经好多年,其在高淳水产大市场310号有经营的门市。3、关于误工费,因为这个事其医治了好几年,现在耳朵一直在响,耳鸣导致其睡觉都睡不好,影响工作、影响生活,给其精神上造成极大的痛苦,即使医院赔50万,也弥补不了其精神上的痛苦,请求二审法院驳回江苏省人民医院的上诉。对于一审查明事实,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经当事人确认,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原审法院判决江苏省人民医院承担50%的责任是否妥当。2、原审法院认定陶某某的损失数额是否妥当。关于争议焦点一,本院认为,本案审理中对于陶某某的伤情先后经南京医学会和江苏省医学会两次鉴定,南京医学会认为医方在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不能排除与患者损害后果的关联性,原因力为次要因素。而江苏省医学会则认为患者术后出现耳鸣后,医方未及时请相关专科会诊,并行听力学检查及专科治疗,从而尽最大可能防止进一步的听力损害;虽然听力减退是微血管减压术的并发症,属于不可完全避免的医疗风险,但由于医方本身对手术并发症认识不足,在出现耳鸣症状后未能积极处理,对于目前患者右耳听力损害后果也应承担部分责任;并认定医方存在的过错与患者目前右耳听力损害有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同等因素。一审庭审中,鉴定专家也按规定出庭接受质询,对于江苏省医学会的鉴定进行了论述和说明,在此基础上,原审法院综合上述情况酌定江苏省人民医院对陶某某的损伤承担50%的责任并无不当。关于争议焦点二,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陶某某术后听力受损,医学会鉴定后认定已构成九级伤残,故原审法院按该伤残等级来认定陶某某的残疾赔偿金数额并无不当。陶某某提交的户口本表明其户籍地仍为农村,但其提交的个体工商户表明其从事水产零售工作,其主要收入并非来源于农业,而是来源于水产品零售,故原审法院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其残疾赔偿金并无不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损失后果、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予以综合考虑。由于本案陶某某因右侧面颊部麻木、牙痛9年余到江苏省人民医院就治,江苏省人民医院对陶某某施行手术后,陶某某存在耳鸣、听力下降的伤害,然耳鸣情况严重影响陶某某的睡眠、生活及工作,术后多次就诊亦无好转,给陶某某的身心健康造成较大损害,原审法院在综合考虑上述情况的基础上,酌情认定陶某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35000元并无不当。综上,江苏省人民医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所作判决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律师点评】叶春红律师点评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术前风险告知义务的履行和术后出现并发症医疗机构是否履行了相关注意义务以及治疗义务以及伤残等级的合理性问题。首先,术后出现耳鸣和听力下降是颅脑手术常见的并发症,轻重不一。江苏省人民医院作为全国性的三甲医院,没有理由对于常识性的问题回避。同时也说明该主治医生没有尽到相关注意义务。其次,听力损害的发生前出现的耳鸣,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引起注意作出诊断和邀请相关科室会诊。及时用药如脱水、扩张微循环,理疗等来及时干预,防止加重导致不可逆的转变。再次,伤残等级方面,通过医学会处理的伤残等级鉴定比较粗犷,标准不一。对于患方的合理怀疑,法院应当慎重考虑需要进行司法鉴定。就本案来说,患者是单耳出现听力障碍,听力尚存。所以九级伤残基本公平。最后叶春红律师就本案来说,医学会鉴定基本还是倾向于患方,法院也基本显示弱势公平。由于该并发症,并非常见,一般的医生可能会忽视,另外,即便医生履行了相关注意义务,听力障碍的发生也并非完全可以避免。医疗纠纷专业律师&叶春红律师
作者: [江苏-南京]专长:法律顾问 婚姻家庭 债权债务 人身损害 合同纠纷 律所:江苏天煦律师事务所1957积分 | 帮助527人 | 8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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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叉神经痛显微血管减压术后复发的原因分析及处理
【摘要】:正目的:分析三叉神经痛显微血管减压术后复发的原因及处理方式,评价再次手术的治疗价值。方法:对6例复发病例的原因进行分析和并对不同治疗方法后随访。
【作者单位】:
【分类号】:R651.1【正文快照】:
目的:分析三叉神经痛显微血管减压术后复发的原因及处理方式,评价再次手术的治疗价值。方法:对6例复发病例的原因进行分析和并对不同治疗方法后随访。结果:再次手术是可行的有效方法。结论:重要的是首次手术的适应症和术式的选择。三叉神经痛显微血管减压术后复发的原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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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819-9993三叉神经痛微血管减压术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_好大夫在线
三叉神经痛微血管减压术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全网发布: 13:00:17
发表者:吕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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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血管减压术治疗指应用显微外科技术,移开压迫神经的血管,在神经与血管之间置入减压材料,达到术后面部疼痛消失。这种减压性的手术不切断神经,保留三叉神经的完整性和生理功能,术后面部感觉保留。因此说,这是一种比较理想的去除病因的治疗方法,在国内外广泛应用。本文旨在通过手术治疗1014例三叉神经痛,疗效好,介绍减压术的经验,且却夸谀之嫌,仅介绍提出注意的几个问题,以供研讨。
1,1014例中,男527,女487;年龄,26-82岁;病程0.5-32年;疼痛侧别,右侧504,左侧439;部位,Ⅰ支75例,Ⅱ支166例,Ⅲ支150例,Ⅰ-Ⅱ支84例,Ⅱ-Ⅲ支358例,Ⅰ-Ⅲ99例,双侧性82例。
2,手术方法:采用乳突后颅骨小切口,在桥脑旁区找到压迫三叉神经进入区的血管,予以分开,充填隔膜,隔开减压。
3,术中发现,如表示& 压迫三叉神经进入区的血管
血管压迫类型
小脑上动脉
767(75.64)
小脑前下动脉
76(7.50)
12(1.18%)
动-静脉畸形
112(11.05%)
小脑后下动脉
10(0.99%))
37(3.65%)
4,术后疗效,在1014例中,术后当日止痛者979例(96.55),有听力消失者5例,小脑症状的6例,复发的11例,还有面肌无力、轻的度低组颅神经及脑脊夜漏等症状的13例。
1、适应证的选择
(1)长期药物治疗止痛效果减弱或消失者,或有副作用或对药品过敏反应等无法坚持药品治疗,而且愿意接收手术治疗者。
(2)采用过酒精周围支封闭,撕脱或半月神经节射频治疗复发者。
(3)第Ⅰ支痛或第Ⅰ、Ⅱ、Ⅲ支痛者,或双侧性三叉神经痛,应用此种方法一期或分期手术者。
(4)三叉神经痛伴有(称痛性)者。尤以年青患者。
(5)全身重要脏器无严重的疾患,年龄在70岁以下且愿意手术者;对于70岁以上,全身情况良好,亦应积极慎重地考虑手术治疗。
2、减压术体位:头位为侧卧位,患侧向上,头颈超过手术床头顶端,头面部向健侧旋转100角,头的正中线(矢壮线)与床面保只持平行,使头向前倾,下颏距胸骨约俩横指,肩部用绷带向臀部牵拉固定,使头颈肩夹角大于900 角,头架固定,这种头位暴露神经根,也提供最大空间方便手术(图1、a,b)。
&  3、切口设计:设计刀口的原则是头颈部瘦长者切口稍短,头颈短粗者切口稍长,且向下斜一角定角度(图2,a,b)。设计切口前首先确定枕部骨性标志,如乳突、枕外粗隆、项上、下线及二腹肌间沟的位置。通常项下线与二腹肌间沟的交点为横窦与乙状窦的连接部。手术切口有2种,①斜行切口,用于头颈短粗型,在患侧乳突上俩横指,向中线方向下方,做200~30 0角切开。②横行切口,用于头颈瘦长型,在患侧乳突上俩横指,向中线平行切开。切口长度3~5厘 米 。&&&&&&
  4、骨窗:骨窗有两种,一是三角形,二是圆形。钻孔部位应选自乳突后导血管的下方或侧下方,一般钻孔咬开扩大骨窗≥或≌2厘米。骨窗顶端在连接部,两侧达硬脑膜的窦边缘,。
  5、硬脑膜切开:硬脑膜切开可分三角行或“┸”字或瓣状3种切开。三角形切开,顶角指向连接部,硬膜向基底部翻开固定。
6、探揸桥脑旁区:此区是指桥脑旁区与斜坡之间的区域,其中主要有三叉神经、动脉及静脉等。方法是采用小脑外侧上入路,将小脑拉向中线后方,放出脑脊液,看到岩静脉和面神经予以保护。在岩静脉入口处,向前下方0.5厘米 既见到三叉神经感觉根,找到神经进入区(桥脑处)的周围异常血管,确定血管与神经的关系,并予以分型。操作中注意3点:①脑压板的做用不仅是向中线压迫小脑,另一个是缓慢地排出脑脊夜;②适时的松开脑压板或牵开器,减轻对小脑或神经的压迫或牵拉损伤;③不要处理或损伤岩静脉及其分支,尚若阻当视线需要处理,用双极电凝两次以上剪断,以扩宽术野.
  7、三叉神经与血管的关系:三叉神经进入区主要有小脑上动脉、小脑前下动脉、椎动脉及其静脉与分支。俩者的走行关系为“&& 十 ”字交叉、斜行交叉、少数包绕扭曲及贯穿等形式。为表达血管搏动性与跨绕性对神经压迫的基本病理解剖特征,可分为接触、压迫、粘连包绕、及贯穿四型。分型标准:①接触型,血管与神经接触,但不压迫神经;②压迫型,血管压迫神经根,并有压迫的凹行痕迹;③粘连包绕型,血管与神经被粘连带包绕在一起,并有神经移位变形;④贯穿型:血管贯穿压迫了神经。掌握分型的目的有利于手术决策。分门别类的处理。接触或压迫型可用小棉块垫在动脉、静脉壁上锐性分离推开;对动一静脉或较细小静脉可电静脉剪断,保留动脉;粘连包绕型,锐性分离松解粘连并剪断;贯穿型,应沿神经长轴方向做纵行切开神经束膜,并切开神经束,将贯穿的血管推移幕侧,远离神经进入区。血管处理的注意点:①动脉无论粗细大小严禁电灼,银夹夹闭,防止脑干缺血;②对较粗大静脉应尽量保留,保持脑干血液回流通畅;③不可遗漏多支的血管压迫,只处理其中一支,术后可仍有疼痛发作。
  8、神经减压:神经减压是指对三叉神经进入区的减压。分为隔开或围套式减压两种。围套式减压是指将压迫神经的血管移开,在神经血管间隙内置入减压材料并包绕神经固定。使神经不再遭受血管搏动性刺激,术后可停止疼痛。目前常用减压材料(减称隔膜),有涤纶片和Teffron棉毡块。如涤纶片高压消毒后,剪成0.5×1.0平方厘米形的长方块应用。注意减压材料不要打摺,松紧适度,固定牢固。
  9、关颅:关颅与开颅同样重要,除常规止血、冲洗、小脑复位、缝合及消毒外。注意点:①硬脑膜要严蜜缝合,确保不漏脑脊液;②因二腹肌间沟表面缺乏项部肌群覆盖,严格按解剖层次缝合,即枕肌、肌膜、帽状健膜及头皮4层,一定做到缝合帽状腱膜,要覆盖切口的全长。③缺损的颅骨用金属网状钛板修补固定。
10、脑干诱发电位监测:脑干诱发电位可以及时发现,因牵拉或压迫小脑与颅神经,引起的诱发电位改变,调整牵开器或停止一段时间的手术操作后,脑干诱发电位可以恢复到正常范围,尔后再手术。因为长期的牵拉或压迫,可造成神经的不可逆性损伤,如听力、面部感觉等障碍。因次,脑干诱发电位的监测,是减少或避免手术并发症不可缺少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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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3:00:17
吕福林大夫的信息
三叉神经痛、面肌痉挛、舌咽神经痛及痉挛性斜颈的诊断与治疗;颅脑外伤、脑、脊髓肿瘤、...
吕福林,男,主任医师,教授,曾任济南军区神经外科中心主任,山东省三叉神经痛中心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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