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买了人寿综合意处险,我在不记名工地团体意外险意外受伤,是手机在网上买的,可以报案吗

农民工一般都购买哪些意外伤害保险_图文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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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一般都购买哪些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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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经常从事高危职业,工作环境差且危机防范意识相对薄弱,意外事故时有发生。那么,如何为农民工购买意外伤害保险,转嫁风险减轻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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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月买10份意外险是“意外” 我不会拿母亲的命去换钱(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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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不会拿母亲的命去换钱
  浏阳市公安局:继续调查
  《浏阳男子弑母骗保52万?》后续
  为什么买保险
  “其实,我是个文盲,只读了两年小学,对‘保险’这种事不了解,只是听亲戚建议才给母亲买了保险。我甚至都不知道1000元的投保居然能获得这么高的赔偿。”
  为什么买意外险
  “之所以都是投保意外险,是我的经济能力有限,没法像姨妈那样,一口气买5000元的商业保险,我只能挑便宜的买。”
  记者贺卫玲尹瑭敏实习生周丹丹杨雨晴
  给母亲买了10份意外险1个月后,浏阳市沙螺村村民吴国富就出了车祸,坐在身后的母亲不幸遇难,驾驶摩托车的吴国富却得以逃生,接到消息后,承保的四家保险公司怀疑他弑母骗保52万(详见本报4月21日A7版),警方则认定是起意外事故,不予立案。
  这个“弑母骗保”的谣传背后,究竟有着怎样的事实真相?这个吴国富又究竟是个什么样的人?20日,记者几经辗转之后,终于找到了吴国富的家。
  对话吴国富
  “我是冤枉的”
  问:谣传你“弑母骗保”,你如何看?
  答:我是冤枉的。这种传言让我很难受。
  问:你如何证明你没有“弑母骗保”?
  答:不相信我的人,我说什么仍不相信。但是警方已介入调查,我的亲人可以作证。我有母亲出事前和亲人的通话记录。
  问:你都28岁了,可结婚前你还在拿母亲的钱,你比较游手好闲?
  答:钱是母亲愿意给的,我也常去看母亲,她很疼我。当然我也爱她。我在长沙打工,也会把妈妈接过来游玩。
  问:52万元保险理赔,你准备作何用?
  答:我和姐姐相依为命,除了母亲,她是我最亲的人。虽然岳父家庭条件好,但这个也保不准。我会拿出一部分钱给姐姐,为离婚和无家可归的姐姐安一个家。
  问:请看着我的眼睛,你是一个老实的人吗?(许多亲人、乡邻正在围观)
  答:我觉得我还算。(双手合拢,想了几秒,抬头看着记者说)
  “我不会拿母亲的命去换钱”
  张淑兰的忽然离世,对世世代代按部就班生活惯了的农民来说,原本一切平静,除了时间有点意外。然而,一天后,这个普通村妇的死亡却随着一笔52万元的巨额保险理赔和一个“弑母骗保”的猜疑,成为了浏阳十里乡镇一场沸沸扬扬的“谣传”。
  “我没有谋害自己的妈妈,我怎么可能谋杀一个生我养我、待我恩重如山的母亲呢?她可是我的妈妈呀……即便赔再多钱,我也不可能做这种丧尽天良的事……”,20日,在浏阳市杨花乡张淑兰的老屋里,吴国富面对着母亲的遗像泪如雨下。
  “其实,我是个文盲,只读了两年小学,对‘保险’这种事不了解,只是听亲戚建议才给母亲买了保险。我甚至都不知道1000元的投保居然能获得这么高的赔偿。”吴国富说,4月13日中午,当他投保的四家保险公司齐齐向金刚镇派出所报案时,他才知道,母亲去世居然还给他留下了一大笔钱。
  买意外保险是“意外”
  24年前,张淑兰从杨花乡改嫁到金刚镇。几十年过着种地耕田生活的张淑兰并不知道“保险”为何物。然而,当妹妹张淑华两年数次向她炫耀所买的高额商业保险,并建议姐姐也为自己买份保险时,张淑兰最终心动。
  今年3月,张淑兰让亲生儿子吴国富为她去镇上买保险。自称孝顺的吴国富为了顺母亲心意欣然应允。3月3日,吴国富来到浏阳市大瑶镇,他首先在中国人寿买下了总值400元的四份意外保险,后来又来到泰康保险公司,继续买了两份意外保险。
  然而,当吴国富傍晚回到家后,张淑兰却并不满意。“母亲嫌我买少了。”吴国富说,因为张淑华买的商业保险有5000元,而他只给母亲买了600元,身为文盲的母亲只能从数字上去判断,她觉得远没有妹妹多,于是让儿子继续给她买。
  于是,3月12日和14日,吴国富来到长沙继续为母亲买下了另外四份意外保险。“之所以都是投保意外险,一是我的经济能力有限,没法像姨妈那样,一口气买5000元的商业保险,我只能挑便宜的买;二是我自身对保险知识并无了解,我只是考虑母亲的实际需求,决定买这个。”
  原来,张淑兰还在浏阳一家花炮厂做事。由于张淑兰从事的是危险性工作,吴国富很担忧万一母亲受工伤,这种保险至少可以帮助家里缓和经济窘困的医疗费。
  “拜菩萨”的路上遇到一生梦魇
  4月12日发生的一切,对吴国富来说,是一场令他一生遗憾的梦魇。
  4月11日中午,在长沙五华酒店上班的吴国富,接到了姐姐吴建辉打来的电话。姐姐告诉他母亲身体不太好,喉咙老咳嗽,要弟弟赶紧回家带母亲去浏阳市人民医院做个检查。大约下午3时,母子俩在城西会合,吴国富带着母亲做完检查后便返回了金刚镇的家。当晚,吴国富也住在金刚。
  第二日,迷信的张淑兰对吴国富说,母子俩都老咳嗽,身体不好,想去金刚镇的观音庙拜拜菩萨,顺便去给已逝的前夫扫墓。于是吴国富从姨妈张淑华家借了一辆女式摩托车前往。
  12日上午9时许,吴国富搭载着张淑兰在田间小路上行驶。当车开至金刚镇余湾村的一处石坝时,已咳嗽了近40日的吴国富又犯病了,而车技一般的他没能把持住车头,绊到了坝上的一块大石头,结果连人带车一起掉落进约3米深的河里,而吴国富也被摩托车压在了水下。当他费劲把车子推开后,他着急地去找寻母亲。起初,他在慌乱中似乎摸到了张淑兰的衣服,然而当他试图更用力地去抓住母亲时,由于水流湍急,母亲被水又冲走了。
  在吴国富大呼“救命”声中,途经寺庙的过路人将母子救上了岸,然而,此时的张淑兰已停止了呼吸。吴国富跪地痛哭。
  背后故事
  两个乡村家庭的悲痛
  张淑兰的意外死亡,对吴国富和继父李明科两家人来说,都是一个巨大的悲痛。然而,伴随着悲痛的还有李、吴两家复杂的家族史。
  “孩子们曾怀疑过吴国富设局谋杀了他母亲。”据李明科讲述,除了日常生活开销外,张淑兰挣的钱几乎都给了儿子吴国富。“虽然我心里头也介意,有想法,但也没办法,只能理解她。”李明科说,他和张淑兰感情一般,都是老实人,一起过日子。
  19日,是张淑兰出殡下葬的日子。然而,李明科和三个儿子都没有出席在杨花乡举办的葬礼仪式上。“李家一共拿了600元礼钱,对母亲来说,也是个令人伤心的事。”姐姐吴建辉流着泪说。
  “我4岁时父母离异,虽然没有跟妈妈住在一起,可是妈妈对我很好。虽然她这些年把攒的钱都给了我,但是她在李家生活二十几年,把几个继子拉扯大,即便没有功劳也有苦劳。可是李家人如今又是如何回报她。”吴国富说,他去年做了醴陵一户人家的“上门女婿”,岳父家开设了一家服装厂,他有时在里面帮帮活儿,自己也能在长沙打工挣钱,“我不需要做这种谋财害命的事”。说这话时,姐弟俩润湿了眼眶。
  对这笔52万元的巨额保险理赔,李明科表现得时而漠然,时而清醒。“这笔钱会不会分我一点,我不在乎”,“如果我有权利拿一部分,我也会去争取”。
  最新进展
  浏阳市公安局:继续调查
  “现在我们还是继续进行调查。”记者21日从浏阳市公安局了解到,吴国富购买10份意外险、其母亲随后意外出事、当地派出所不立案的事件经本报报道后,引发国内各大媒体的关注和网络的热议,长沙市公安局已经过问此事件,浏阳市公安局将在收集所有确凿证据和材料后,召开会议,确定立案或者不立案。
  据了解,在4月13日接受四大保险公司的报案后,金刚镇派出所开始也觉得张淑兰的死可能不是一起意外事故,于是派出民警,分赴吴国富岳父家醴陵市船湾村、杨花乡、金刚镇等地调查,浏阳市刑侦大队也派出法医,对张淑兰进行尸检。尸检结果、吴国富本人的笔录、吴国富亲人的证词、当地村民的说法,都不能证明吴国富是故意杀害其母张淑兰。随后,金刚镇派出所作出不立案的决定。
本文来源:湖南在线-三湘都市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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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外伤害骨折保障,分为500元、400元、300元、200元、100元五档(骨裂无论部位均按100元赔付),每份骨折津贴理赔金额最高不超过500元,理赔标准参照“详细说明”保险条款中的骨折津贴给付表;
2、获得旅游意外身故赔偿的,不再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
3、医院等级以国家卫计委统一评定为准;
4、意外伤害住院护理津贴每次事故赔付不超过30天,累计给付不超过180天。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公司按本合同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造成伤残且身故的,保险公司只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二者中之较高金额的保险金,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保险公司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计算并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额×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被保险人应在治疗结束后进行残疾鉴定;
如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后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 日的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按上述公式计算并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的,应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几处伤残程度等级不同,保险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如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程度等级相同且为最重的伤残程度等级,该伤残程度等级在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如被保险人因多次意外事故造成伤残,后次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包含以前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且后次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对应更严重伤残程度等级的,保险公司按后次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但以前伤残已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每次评定时,对被保险人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条文两条及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及以上进行评定。
保险公司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达到本合同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额时,该意外伤害残疾保险责任终止。
给付标准(元)
颅骨和颅底骨折(包括额、颞、顶、枕、筛、蝶骨)
上、下颌骨(除外牙)、颧骨、鼻骨
颈椎骨折(C1-7)
胸椎骨折(T1-12)
锁骨、肩胛骨骨折
肋骨骨折(含多根肋骨多处骨折)
腰椎骨折(L1-5)
骨盆(包括髂、耻、坐骨)骨折
尺桡骨双骨折
尺骨或桡骨骨折
腕关节各骨骨折
股骨颈骨折
股骨(不含股骨颈)骨折
胫腓骨双骨折
胫骨或腓骨骨折
踝关节各骨(包括跟骨)骨折
上述未提及之骨骼骨折
在保障责任期限内,被保险人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社承办的旅游团成员,在参加旅行团期间(旅行地为非居住地所在的行政县、县级市直辖区或旗),发生意外伤害并且自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由意外事故直接导致身故的,每份赔付20000元。
指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飞机,并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持有效机票检票并进入所乘客运飞机客舱时起至抵达机票载明的终点离开所乘客运飞机客舱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所导致的保险责任。
火车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指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火车,并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持有效车票检票并进入所乘客运火车车厢时起至抵达车票载明的终点离开所乘客运火车车厢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所导致的保险责任;
轮船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指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轮船,并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持有效船票检票并登上所乘客运轮船甲板时起至抵达船票载明的终点离开所乘客运轮船甲板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所导致的保险责任;
1.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本公司认可医院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自被保险人住院第一日起开始按日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每份日津贴额×份数×住院天数
每份日津贴额为10 元。
保险公司对一次住院的累计给付天数不超过90 日。
2. 重症监护病房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经医生诊断必须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治疗的,其在重症监护病房治疗期间,保险公司除给付前款规定的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外,给付重症监护病房津贴保险金:
重症监护病房津贴保险金=每份日津贴额×份数×入住重症监护病房天数
每份日津贴额为10 元。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治疗,保险期间届满时仍未结束治疗的,保险公司继续承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治疗,保险公司的累计给付天数达到30 日时,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1、投保年龄:50周岁及以上,无年龄上限要求。
2、投保保额:必选主险责任50至80周岁(含)最多购买10万保额;81周岁及以上最多购买3万保额;可选附加险责任每人限购一份,多投无效。
3、每份主险,一般意外身故和意外残疾两项保险责任累计赔付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0元。
4、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造成骨折并最终导致身故或残疾时,可在骨折津贴赔付的基础上,再行赔付身故或残疾对应的保险金额;被保险人骨折未造成身故或残疾时,参照骨折津贴标准进行赔付。
5、在保障年度内,如果被保险人多次发生骨折,当每份骨折津贴赔付金额达到500元时,该保障年度被保险人骨折津贴保障责任终止。
6、本计划所涉及的“意外伤害”是指遭受非疾病的、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由于意外伤害引起并发生的门急诊、住院的医疗费用不属于本计划保障范围,各类疾病、猝死等也不属于本计划保障范围。
7、保单生效后变更及退保事宜,可拨打新华人寿客服热线95567进行处理,保单生效前可在大特保进行退保。
大特保目前仅提供电子保单,您可以下载“大特保”APP,随时随地查保单,可以申请发送电子保单到您指定的邮箱,还有极速理赔专享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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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拨打新华保险客服电话95567查询
保单验证真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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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方案新华人寿标准理赔,报案电话:95567
B方案大特保免费协助及代报案,报案电话:400-606-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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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赔服务:用户可以委托大特保代为申请理赔,大特保全程跟进理赔进度,督促保险公司尽快审核结案,必要时提供法律援助。
在国外发生意外事故可以得到保障吗?
您好!本产品仅承保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包括港、澳、台)的保险责任。
该产品是否对被保险人有职业类别限制?
您好!本产品对被保险人无职业类别限制。
如老人与家人一同出游,没有报旅行团,发生旅游意外事故是否能理赔?
您好!被保险人旅行期间(旅行地为非居住地所在的行政县、县级市直辖区或旗),发生意外事故都能给予赔付。
如果被保险人发生骨折时患有骨质疏松,是否能获得理赔?
您好!本产品的意外骨折责任中,不会因为被保险人患有骨质疏松而拒绝理赔。
意外骨折的确诊对医院有要求吗?
您好!意外骨折的赔付需要经过二级及二级以上公立医院的确诊。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祥瑞A 款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
第一条 合同构成
祥瑞A 款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祥瑞A 款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
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变更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范围:除另有约定外,凡出生满30 天、不满66 周岁(详见释义),身体健康者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金额
本合同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终止。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详见释义)导致残疾或身故的,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详见释义)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计算并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额×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被保险人应在治疗结束(详见释义)后进行残疾鉴定;如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后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 日的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按上述公式计算并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的,应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几处伤残程度等级不同,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如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程度等级相同且为最重的伤残程度等级,该伤残程度等级在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如被保险人因多次意外事故造成伤残,后次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包含以前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且后次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对应更严重伤残程度等级的,本公司按后次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但以前伤残已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除另有约定外,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伤残视为已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每次评定时,对被保险人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条文两条及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及以上进行评定。
本公司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达到本合同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额时,该意外伤害残疾保险责任终止。
2.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造成伤残且身故的,本公司只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二者中之较高金额的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六条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1-8 项情形之一残疾或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详见释义);
5.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8.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之一遭受意外伤害导致残疾或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9.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详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详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详见释义)的机动车(详见释义)期间;
10.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详见释义)期间。
发生上述第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详见释义)。
因上述2-8 项情形或在上述9-10 项期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七条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交费方式为一次交清,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八条 保险金受益人
除本合同另有指定外,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详见本合同基本条款。
第九条 保险金的申请
1.申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时,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应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2.申请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时,由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及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本公司指定鉴定机构(详见释义)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3.如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保险金申请。
4.如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5.境外出险除按上述规定提供相应的保险金给付申请文件以外,凡由境外当地机构出具的保险金给付申请文件还须:
(1)当地合法公证机构对文件的有效性及真实性进行公证;
(2)经中国驻当地所在国使领馆认可。
6.本公司认为有关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
第十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本合同生效后,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本公司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10
日内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如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
2.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终止。
第十一条 附则
本合同利益条款与本合同基本条款不一致的,以本合同利益条款为准。
第十二条 释义
周岁:以法定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主要原因导致的身体伤害,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
猝死是指貌似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24 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属于疾病身故。猝死的认定,如有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件、医疗机构的诊断书等,则以上述法律文件、诊断书等为准。《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JR/T)是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制定,并由中国保监会发布(保监发〔2014〕6 号)的国家金融行业标准。
治疗结束:指损伤及并发症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道路交通法规规定的标准,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无机动车行驶证;
2.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3.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高风险运动:本合同所指的高风险运动包括: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
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攀岩运动: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
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
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特技: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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祥安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
第一条 合同构成
祥安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祥安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变更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范围:除另有约定外,凡出生满30 天、不满66 周岁(详见释义),身体健康者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金额
本合同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终止。
第五条 保险责任
1.投保人可选择以下一项或多项交通工具(详见释义)意外伤害(详见释义)保险责任:
(1)飞机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指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飞机,并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持有效机票检票并进入所乘客运飞机客舱时起至抵达机票载明的终点离开所乘客运飞机客舱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所导致的保险责任;
(2)火车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指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火车,并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持有效车票检票并进入所乘客运火车车厢时起至抵达车票载明的终点离开所乘客运火车车厢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所导致的保险责任;
(3)轮船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指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轮船,并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持有效船票检票并登上所乘客运轮船甲板时起至抵达船票载明的终点离开所乘客运轮船甲板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所导致的保险责任;
(4)乘坐汽车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指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汽车,并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及以乘客身份乘坐不从事道路非法运营(详见释义)的私家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自进入所乘汽车车厢时起至离开所乘汽车车厢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所导致的保险责任;
(5)自驾汽车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指被保险人驾驶不从事道路非法运营的私家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并遵守相关交通规则,自进入所乘汽车车厢时起至离开所乘汽车车厢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所导致的保险责任。
2.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投保人所选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导致残疾或身故的,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详见释义)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计算并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该项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被保险人应在治疗结束(详见释义)后进行残疾鉴定;如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后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 日的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按上述公式计算并给付意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的,应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几处伤残程度等级不同,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如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程度等级相同且为最重的伤残程度等级,该伤残程度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如被保险人因多次意外事故造成伤残,后次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包含以前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且后次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对应更严重伤残程度等级的,本公司按后次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但以前伤残已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除另有约定外,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伤残视为已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每次评定时,对被保险人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条文两条及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及以上进行评定。本公司累计给付的某项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达到该项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该项交通工具的保险责任终止。
(2)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本公司按该项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如被保险人已领取该项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本公司按该项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扣减累计给付的该项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六条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1-8 项情形之一残疾或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详见释义);
5.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
分类(ICD-10)》为准);
8.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之一遭受意外伤害导致残疾或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9.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详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详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
驶证(详见释义)的机动车(详见释义)期间。
发生上述第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保
险单的现金价值(详见释义)。
因上述2-8 项情形或在上述第9 项期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
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七条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交费方式为一次交清,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八条 保险金受益人
除本合同另有指定外,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详见本合同基本条款。
第九条 保险金的申请
1.申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时,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作为申请
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应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2.申请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时,由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及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本公司指定鉴定机构(详见释义)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3.如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保险金申请。
4.如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5.境外出险除按上述规定提供相应的保险金给付申请文件以外,凡由境外当地机构出具的保险金给付申请文件还须:
(1)当地合法公证机构对文件的有效性及真实性进行公证;
(2)经中国驻当地所在国使领馆认可。
6.本公司认为有关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
第十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本合同生效后,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本公司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10日内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如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
2.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终止。
第十一条 附则
本合同利益条款与本合同基本条款不一致的,以本合同利益条款为准。
第十二条 释义
周岁:以法定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交通工具:本合同所指的交通工具包括:飞机、火车、轮船、汽车。
飞机:指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合法运营、以客运为目的的飞机;
火车:指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合法运营、以客运为目的的火车(含地铁、轻轨);
轮船:指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合法运营、以客运为目的的轮船;
汽车:指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合法运营、以客运为目的的公共汽车(含公共电车、出租车)以及单位公务、商务用车或私家车;
私家车:指符合汽车分类国家标准(GB/T01)中的乘用车定义,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 个座位、不以载客并收取费用为目的、合法的车辆;
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所拥有的以执行公务、商务为目的的合法的非货运汽车。
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主要原因导致的
身体伤害,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
猝死是指貌似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24 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属于疾病身故。猝死的认定,如有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件、医疗机构的诊断书等,则以上述法律文件、诊断书等为准。道路非法运营:指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行为。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JR/T)是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制定,并由中国保监会发布(保监发〔2014〕6 号)的国家金融行业标准。
治疗结束:指损伤及并发症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道路交通法规规定的标准,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无机动车行驶证;
2.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3.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现金价值:除另有约定外,现金价值=保险费×(保险期间天数-本合同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0.75。
指定鉴定机构:指本公司指定的残疾鉴定机构,具体可登陆本公司主页()查询或咨询本公司全国客户服务电话95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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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祥泰A款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附加祥泰A款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是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加合同。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附加祥泰A款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1.2 投保范围 本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主险合同相同。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生效日即为保单生效日。
1.4 合同效力 主险合同中的合同内容变更、保险金的给付、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联系方式变更、争议处理事项以及释义适用于本合同。本合同内容与主险合同相抵触的,以本合同为准。
主险合同无效,本合同亦无效。
主险合同终止,本合同终止。
主险合同因责任免除条款所列事项而终止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主险合同因本公司已承担保险责任而终止的,本公司不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1.5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本合同生效后,您可以书面通知本公司要求解除本合同。本公司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1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您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如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您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
2.主险合同解除时,本合同同时解除。除另有约定外,您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终止。
1.6 合同终止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终止: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合同的;
2.本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
3.被保险人身故的;
4.本合同因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的。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 保险金额
本合同保险金额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终止。
2.3 & 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除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本公司认可医院(详见释义)治疗,对其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所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详见释义),本公司在扣除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详见释义)补偿金额和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金额及本合同约定的每次意外伤害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针对以下两种情况,您和本公司分别约定每次意外伤害免赔额和赔付比例,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1. 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且在申请理赔时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获得针对该次医疗费用的补偿或赔偿;
2. 被保险人在申请理赔时未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但未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获得针对该次医疗费用的补偿或赔偿。
除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本公司认可医院治疗,至保险期间届满时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保险责任,但住院(详见释义)治疗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止,门诊治疗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30日止。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产生的合理医疗费用,本公司均按本条约定分别给付保险金,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达到本合同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如被保险人所发生的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且该补偿或赔偿金额与我们按上述约定给付的保险金之和超过了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我们将按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从其他任何途径获得的补偿或赔偿金额后的余额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即被保险人从本合同在内的各种途径获得的所有补偿或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
2.4 &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发生的下列费用,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因妊娠、安胎、流产、分娩、节育等情形产生的医疗费用;
2.护理(陪住)费、取暖费、伙食费、误工费、停尸费、救护车费等;
3.在国外或中国台湾地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4.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含公费医疗)管理机构规定不予支付费用的药品、检查项目、治疗项目、手术项目和其他项目产生的费用;
5.因主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所列情形产生的医疗费用。
3. 您的权利和义务
3.1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交费方式为一次交清,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4.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 保险金受益人
本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4.2 & 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本公司,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4.3 保险金的申请 1.申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时,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由本公司认可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书(写明诊断全称、简单病史及治疗过程)、病理检查、化验检查、医疗费用原始单据、费用结算明细表及处方;如上述单证中部分医疗费用已由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还应提供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医疗费用报销分割单原件;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2.如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保险金申请。
3.如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本公司认为有关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
5.1 认可医院
指二级及以上非盈利性医院、二级及以上社保定点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院,具体可登陆本公司主页()查询或咨询本公司全国客户服务电话95567。
5.2 合理医疗费用
指在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该费用须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范围。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
5.3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公费医疗和医疗救助等基本医疗保险保障项目。
指被保险人入住本公司认可医院的正式病房进行治疗,自正式办理入院手续起至正式办理出院手续止,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家庭病床、挂床及其他不合理的住院。
挂床:指被保险人在办理住院手续并正式住院期间,很少用药或接受治疗,或经常不在医院住宿等情况。主要表现为:(1)无病住院,即不是为了治疗所需而办理住院手续;(2)小病住院,即因无需住院治疗的疾病而办理住院;(3)住院期间有意延长,即治疗某种疾病已处于康复阶段或治愈阶段仍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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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祥禄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险利益条款
第一条 合同构成
附加祥禄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是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加合同。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附加祥禄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合同效力
主险合同中的释义适用于本合同。本合同内容与主险合同相抵触的,以本合同为准。
主险合同无效,本合同亦无效。
主险合同终止,本合同同时终止。
第三条 投保范围
本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主险合同相同。
第四条 保险金额
本合同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五条 保险期间同主险合同。
第六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本公司认可医院(详见释义)住院(详见释义)治疗的,本公司自被保险人住院第一日起开始按日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每份日津贴额×份数×住院天数
每份日津贴额为10 元。
本公司对一次住院的累计给付天数不超过90 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住院两次或以上的,如前次出院日期与再次入院日期的间隔不超过90 日,均视为一次住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保险期间届满时仍未出院的,本公司继续承担保险责任,但最长至保险期间届满后第30 日。
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本公司的累计给付天数达到180 日时,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2. 重症监护病房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经医生诊断必须入住重症监护病房(ICU)(详见释义)治疗的,其在重症监护病房(ICU)治疗期间,本公司除给付前款规定的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外,给付重症监护病房津贴保险金:
重症监护病房津贴保险金=每份日津贴额×份数×入住重症监护病房天数
每份日津贴额为10 元。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治疗,保险期间届满时仍未结束治疗的,本公司继续承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治疗,本公司的累计给付天数达到30 日时,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第七条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妊娠、安胎、流产、分娩、节育;
2.在国外或中国台湾地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发生保险事故;
3.主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所列情形。
第八条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交费方式为一次交清,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九条 保险金受益人
除本合同另有指定外,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十条 保险金的申请
1.申请保险金时,由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及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由本公司认可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书(写明诊断全称、简单病史及治疗过程)及医疗费用结算明细表;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2.如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本公司认为有关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
第十一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主险合同解除时,本合同同时解除。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2.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10 日内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第十二条 附则
本合同利益条款与本合同基本条款不一致的,以本合同利益条款为准。
第十三条 释义
认可医院:指二级及以上非盈利性医院、二级及以上社保定点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院,具体可登陆本公司主页()查询或咨询本公司全国客户服务电话95567。
住院:指被保险人入住本公司认可医院的正式病房进行治疗,自正式办理入院手续起至正式办理出院手续止,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家庭病床、挂床及其他不合理的住院。
重症监护病房(ICU):指医院为对多器官衰竭病人进行深度治疗和护理而专门建立的特殊治疗单位,包括冠心病重症监护治疗病房(CCU)、心肺重症监护治疗病房(CPICU)、心脏外科重症监护治疗病房(CSICU)、神经外科重症监护治疗病房(NSICU)、婴幼儿重症监护治疗病房(IICU)等专门性的重症监护病房,以24 小时仪器深度监护和专人治疗护理为特征,不包括所有手术病人均进入并接受术后监护的术后恢复室、术后监护病房等。
银发无忧骨折定义:由意外伤害引起的骨小梁的连续性完全中断。(病理性骨折,陈旧性骨折除外)
肢体部位 骨折部位 给付标准(元)
头部 颅骨和颅底骨折(包括额、颞、顶、枕、筛、蝶骨) 500
面部 上、下颌骨(除外牙)、颧骨、鼻骨 200
颈部 颈椎骨折(C1-7) 300
胸部 胸骨骨折 500
& 胸椎骨折(T1-12) 300
& 锁骨、肩胛骨骨折 300
& 肋骨骨折(含多根肋骨多处骨折) 300
腰腹部 腰椎骨折(L1-5) 300
& 骶骨骨折 300
& 骨盆(包括髂、耻、坐骨)骨折 300
上肢 肱骨骨折 300
& 尺桡骨双骨折 400
& 尺骨或桡骨骨折 200
& 腕关节各骨骨折 200
下肢 股骨颈骨折 500
& 股骨(不含股骨颈)骨折 400
& 髌骨骨折 300
& 胫腓骨双骨折 400
& 胫骨或腓骨骨折 200
& 踝关节各骨(包括跟骨)骨折 200
上述未提及之骨骼骨折 100
*骨裂无论部位均按100元给付
您所投保的保险产品由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新华保险”)提供。所涉及的保险险种及对应的备案文号为:《祥瑞A款意外伤害保险》(新保发【号)、《祥安交通工具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新保发【号)、《附加祥泰A款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新保发【号)和《附加祥禄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险》(【号),销售范围为除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意外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境内。
新华保险在北京、上海、广东、浙江、湖北、山东、黑龙江、重庆、安徽、天津、河北、江西、福建、宁波、厦门、辽宁、陕西、山西、吉林、河南、云南、海南、广西、新疆、大连、青岛、宁夏、内蒙古、贵州、江苏、青海、甘肃、四川、湖南、深圳设有分支机构。新华保险上述地区的分支机构信息可在新华保险官网查询
对于新华保险未设分支机构的地区,若您在非以上地区购买的,后续服务可能会受到影响。
※关于“银发无忧”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保障责任的说明:
意外身故:在保障责任期限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包括港、澳、台),发生意外伤害并且自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由意外事故直接导致身故的,全额赔付每份10000元。
意外伤残:在保障责任期限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包括港、澳、台),发生意外伤害并且自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由意外事故直接导致身体残疾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核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给予赔付,最高赔付每份10000元。
意外骨折津贴:在保障责任期限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包括港、澳、台),因意外事故发生骨折的,按照对应的《银发无忧骨折津贴给付标准》给予赔付,每份赔付标准分为500元、400元、300元、200元和100元五档。
旅游意外身故:在保障责任期限内,被保险人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社承办的旅游团成员,在参加旅行团期间(旅行地为非居住地所在的行政县、县级市直辖区或旗),发生意外伤害并且自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由意外事故直接导致身故的,每份赔付20000元。
意外住院津贴:每一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每次意外事故住院护理津贴累计给付天数不超过30天,在保障责任限额内住院护理津贴累计给付天数不超过180天。无等待期
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本活动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疾病、猝死导致的身故;
2、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4、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残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7、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9、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0、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11、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银发无忧”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注释:
1、每份主险,一般意外身故和意外残疾两项保险责任累计赔付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0元。
2、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造成骨折并最终导致身故或残疾时,可在骨折津贴赔付的基础上,再行赔付身故或残疾对应的保险金额;被保险人骨折未造成身故或残疾时,参照骨折津贴标准进行赔付。
3、在保障年度内,如果被保险人多次发生骨折,当每份骨折津贴赔付金额达到500元时,该保障年度被保险人骨折津贴保障责任终止。
4、本计划所涉及的“意外伤害”是指遭受非疾病的、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由于意外伤害引起并发生的门急诊、住院的医疗费用不属于本计划保障范围,各类疾病、猝死等也不属于本计划保障范围。
※投保、承保、保全、退保的办理流程及保险赔款、退保金、保险金的支付方式:
投保流程:定制商品→填写信息→投保确认→完成在线支付
本产品由北京大特保险经纪有限公司销售,保险费通可过以下方式支付:
1.信用卡;2.网上银行;3.银联手机支付;4.支付宝;5.财付通;6.借记卡;
保全流程:在保险起期之前您可在购买网点申请全额退保,但在起保后则无法退保。
退保流程:拨打95567提交保全申请→工作人员受理→退保成功→通银行转账的方式原路退还保险费
※电子保单与保险发票: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电子保单。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妥善保存。电子保单可在上查询和下载。
如您需要保险费发票,可拨打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热线电话索取,联系电话:95567。
※信息安全
我们严格遵守现行的关于个人信息、数据及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充分的技术手段和制度管理,保护您提供给我们的个人信息、数据和隐私不受到非法的泄露或披露给未获授权的第三方。根据《信息安全管理规定》,我司对客户信息与保险公司核心系统实时对接传输,对信息进行等级加密设置,确保客户信息安全。
※理赔服务
被保险人或其亲属在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事故后,请于意外伤害事故发生10日内拨打本分公司热线电话95567报案。被保险人或其亲属需整理相关索赔资料后邮寄至本公司指定地点: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58号6楼 法人新渠道部收,电话:021-
具体保险责任对应需要整理的索赔资料详见相关保险条款。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理赔结案。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将赔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受益人应及时通知本公司保险事故;若因受益人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如存在故意欺骗或隐瞒被保人身故原因者,本公司有权依法追究其保险欺诈法律责任。
其他未尽理赔事宜,详见相关保险条款。
※保单查询及投保人查询、投诉渠道、举报热线
您在购买产品过程中,如发现本公司有关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或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犯,请您保留相关证据并向本公司投诉,投诉电话:95567。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58号;
※如实告知说明
您需确认本投保单中所填写各项内容均属实,如有隐瞒或告知不实,保险公司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解除保险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任何事故,保险公司可不承担任何责任。
其他未尽事宜,详见相关保险条款。
请根据您的具体情况,声明您及被保险人是否“仅为中国税收居民”
1. 若您和被保险人均“仅为中国税收居民”,则请选择“是”;若您和被保险人其中一人或均不符合“仅为中国税收居民” 条件,请选“否”。
2.“仅为中国税收居民”即指不再具有任何非中国大陆地区以外的任何国家/地区的税收居民身份。
3. 中国税收居民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如果您或者被保险人不是“仅为中国税收居民身份”,根据监管要求本公司暂时无法向您提供在线购买产品服务,建议您前往我公司的就近网点通过线下渠道进行购买。如您有任何疑问,欢迎拨打<font color="#ff-5与我们取得联系。非常感谢您的支持与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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