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扩招是中国缩小贫富差距 英文的起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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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贫富差距现状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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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缩小收入差距我国政府采取了哪些有效措施?你有哪些好的建议?
09-12-20 &匿名提问
如何兼顾公平与效率以缩小社会收入差距市场化有竞争,提高了效率,但也导致贫富不均和两极分化。公平,不仅是起点和过程,还要延伸到结局,往往首尾不一。所以,希冀效率和公平都能正确发挥其调节分配的积极作用,必须双管齐下,力争两者的结合和协调。效率与公平是辩证的统一,既有矛盾,又能结合起来,达到协调。效率主要是经济范畴,通过竞争的分配,是为了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全要素生产率,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公平含有较多的社会意义,不仅作为机会平等,使起点公平,还要求终点公平,差距不致过大。现在大家懂得,除了原来存在的不平等导致起点公平有其局限外,即使在平等竞争中,也总会有胜有败,有富有穷,收入分配的不平等不能说是经济的不公平,而把矛盾留给了社会。但是,追求效率产生不公平,不能说放弃效率就能公平;同样,效率产生不公平,不能说不公平一定有效率。情况复杂,关系错综,为寻找效率与公平的平衡开拓了广阔的空间。公平能促进效率,效率也能促进公平。特别是在公平促进效率、促进经济发展后,扩大了公平分配的余地。这样,两者之间不是互相制约而是互相促进的联动关系就建立起来了。发达国家在发达的基础上,逐步解决了这个问题,效率提高造成了富人,也有利于穷人的逐步摆脱贫困。二次大战后,西欧发展迅速,效率提高,差距缩小,亚洲“四小龙”也相类似,不同程度上显示了效率与公平的协调。这也是要靠经济政策与社会政策的协调,如阿瑟·奥肯所说“为了效率而牺牲某些平等,为了平等而牺牲某些效率”,都是必要的、合理的。日的《21世纪经济报》,记者吴铭写了一篇《东欧十年启示:公平与效率一个也不能少》,讲到东欧各国在推行市场化进程中面临两个史无前例的难题:对公平的极端敏感、空间庞大的国有财产与极为可怜的认购资本的尖锐矛盾。这在理论上,可以通过全民执券这一方法得到解决,也就是在没有资本家的情况下为发展资本主义创造条件。但是在具体做法上,这些资产怎样按照效率与公平兼顾的原则转为民有或称“人民私有化”、“大众私有化”,体现国有资产归全民享有的思想,摸索了多种途径,通过公平竞争而基本实现。文章认为,英国方式相对成熟,匈牙利模式以“卖”为主,走过一段弯路,最后取得比较成功。所以引上文和上例,对照我国,有共性也有个性。在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上,过去是既不公平、又无效率。改革以来,效率有所提高,公平有所体现,但是20世纪90年代后,收入差距扩大,弱势群体有增未减,人们认为不公平程度在深化,而效率提高也有限,特别表现在国有企业。国有企业的改革,试尽了种种办法,最后寄希望于战略性调整,当前各地叫“国退民进”,让国有企业退出大部分竞争领域。怎么办?从郎咸平引起的争论,表明有分歧。但是肯定,不退是没有出路的。退得好,将显示公平与效率的并举;退得不好,很可能是两者的俱失。目前到了关键阶段,只能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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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那么,当前的收入差距是否存在两极分化呢?对这一点学者们也有不同的认识。一些人认为,如今人们常常谈到的一些储蓄、消费等方面的两极化现象等等,都反映了当前社会贫富分化的严峻现实。(注:秦晖:《关于基尼系数与社会分化问题与张曙光先生商榷》,《社会学研究》2000年第5期。)另有学者认为,中国居民的正常收入的差别虽然持续扩大,但仍然大致适当,没有发生两极分化,无论是绝对的还是相对的都不存在。不同的认识主要缘于两种观点考察的范围和口径及使用的数据资料不同。认为近期居民收入差别程度大致适当者,考察的主要是居民正常收入的差别程度;认为已经发生了严重的两极分化的观点往往涉及到若干非法非正常收入及其对居民收入差别的影响。不过,居民分配的不平等程度已远远超过了发达国家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确实应该引起高度重视。(二)用基尼系数指标作为评判居民收入差距的标准是否科学?目前大多数学者考察 国居民收入的差距,都以“基尼系数”指标为依据,也有学者对基尼系数提出异议。那么,基尼系数是否科学?是否能准确反映 国居民的收入差距呢?有学者坚持认为,国是二元经济社会,城乡之间的收入有较大差别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只能分别计算城市或乡村的基尼系数,而不能合起来计算全国的基尼系数。不然,就会夸大国的收入差距。(注:赵人伟:《对国收入分配改革的若干思考》,《经济学动态》2002年第9期。(19)海兵:《基尼系数批判》,《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2年第3期。)也有学者认为,“基尼系数”只是反映收入均等程度的指标,它没有也不可能综合反映国不同时期的经济水平、社会制度、社会承受力的基本状况。仅以“基尼系数”为评判依据,影响评判的全面性与客观性。(注:冯招容:《“基尼系数”评判指标之见》,《理论前沿》2002年第2期。)更有学者提出,基尼系数反映的是收入分布的“均匀”程度,或差异(差距)程度,而不是收入分配的“公平”程度或 “公正”程度。市场经济条件下收入分布不均是正常的,所以,不应该用基尼系数衡量收入分配的公平问题,即使能够使用,现阶段国也并不具备使用的条件。因为,用基尼系数表示收入分布的均匀程度,甚至用它反映公平程度,必须有一个重要前提:收入必须是指全部实际收入,必须是真实统计。以 国目前的情况,可以说基本上无法满足这一条件。(注:海兵:《基尼系数批判》,《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2年第3期。)(三)究竟可用什么指标来衡量 国的居民收入差距?有学者认为,基尼系数指标可以有效地预警两极分化的质变临界值,在全世界得到广泛重视和普遍采用,具有一定的普遍意义, 国也可以用。不过可以根据国的国情,修正0.4的基尼系数监控贫富差距的警戒线标准。从国的客观实际出发,在单独衡量农村居民内部或城镇居民内部的收入分配差距时,可以将各自的基尼系数警戒线定为0.4;而在衡量全国居民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时,可以将警戒线上限定为0.5,实际工作中按0.45操作。(注:吴得民:《基尼系数理论及其实证分析》,《经济体制改革》2002年第4期。)有学者不认同上述观点,提出,虽然用基尼系数来反映 国收入分配差距的变化状况是可取的,但在国基尼系数值非常混乱,对同一研究对象,不同的研究机构、不同的研究者得出的基尼系数大不一样。并且在国际比较中,如果不排除不可比因素而进行直接比较,就不可能得出确切的结论。 们不必拘泥于基尼系数来根据“国情”修改“警戒线”,而应当根据当前的实际和共同富裕的目标要求,来提出们的底线标准。(注:董全瑞:《简论贫富差距合理与否——怎样看基尼系数说明的贫富差距》,《长白学刊》2002年第1期。)有学者提出,国际上对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研究,很少采用单个指标。因为单个指标的分析很难全面地反映收入差距状况,并且单个指标存在的缺陷也影响到其反映的收入差距状况的准确性。可以通过采取不同类型收入差距分析方法、离差分析方法和分层收入差距分析方法等来尽量对分配状况有一个全面系统的认识。(注:牛飞亮:《近20年国城镇居民收入差距的总体状况》,《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2年第7期。)为了客观公正地分析评判国现阶段居民收入差距,综合以上各家之言,可考虑将基尼系数作为一个单项的基本参考指标,同时设置一套综合指标体系作为评判收入分配差距的综合指标。这套指标主要包括:经济发展指标、经济体制改革指标、社会可持续发展指标、社会安全与保障指标和社会稳定指标等几大类。不过全部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加大力度使统计资料尽可能贴近现实,只有这个问题解决了,才能进一步探索研究居民收入差距问题的工具如何创新。三、 国居民收入差距形成的深层原因关于 国居民收入差距形成和扩大的原因,学界从历史沿革、经济结构、政策因素、制度因素等多方面进行了分析和探讨。虽然认识程度不一,表述不一,但基本上集中在以下五个方面。(一)历史沿革、资源禀赋及发展阶段的影响。国作为一个发展中的大国,二元社会经济结构特征非常明显。新中国成立后,城乡不同的发展政策以及城乡居民的不平等待遇,如“剪刀差”、“户籍制度”等的实施,加重了城乡“二元社会经济结构”,拉大了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另外, 国国土面积较大,由于各地区位置、自然资源条件等差别很大,造成国区域之间经济发展极不平衡,明显地呈现出东、中、西阶梯式发展的格局。加上改革开放以来采取由东向西的经济梯次推进和区域不平衡发展战略,客观上拉大了东部和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收入水平的差距。这是导致国个人收入分配呈现出地区差别的直接原因。(注:马海涛、姜爱华:《个人收入分配差距拉大的原因分析及对策》,《财政研究》2003年第7期。)此外,从一二三产业的发展规律来看,个人收入差距拉大与 国所处的经济发展阶段密切相关。国经济正处于由传统的农业国向工业国转变过程中,经济结构的不断调整也会带来个人之间、行业间和城乡间的收入差距。(注:马海涛、姜爱华:《个人收入分配差距拉大的原因分析及对策》,《财政研究》2003年第7期。)(二)经济体制改革及体制变迁的影响。自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市场体系不断发展完善,市场竞争机制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竞争的结果导致不同劳动者或生产要素拥有者之间的收入差别。(注:马海涛、姜爱华:《个人收入分配差距拉大的原因分析及对策》,《财政研究》2003年第7期。)此外,在改革和体制变迁过程中,一方面,由于国采取了渐进改革的方式,在体制转轨中出现了双重体制并存的局面,再加上一些非经济因素的影响,使得经济改革或体制变迁中发生了许多无序的问题,集中到寻租和设租行为、内部人控制、垄断、腐败等方面,成为形成收入差距的重要因素,(注:赵人伟:《转型期中国的收入分配制度》,《云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6期。)另一方面,在经济体制转轨期间,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单位的市场化程度有差异,形成相应的收入差距也是必然的。(注:邢成、韩丽娜:《财政税收杠杆对 国基尼系数的主要影响》,《现代财经》2001年第9期。)(三)原有体制的政策惯性及部分宏观政策的影响。城乡收入差距的扩大,在相当程度上同原有体制下的“政策惯性”有着密切的联系。长期存在的城乡分割是原有体制下的一种政策产物。农产品的低价收购政策、限制农民进城政策、对农民的税收政策、对农民的税外负担政策、对城市居民的福利补贴政策,都是原有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以来,这些政策有所松动和改变,但离根本性改变尚有距离。(注:赵人伟:《转型期中国的收入分配制度》,《云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6期。)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实施的一些宏观政策也拉大了收入差距:一是城市化方向明显走偏,它不是将增加就业和吸引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城作为主要目标,而是将大量资金、土地等资源投向城市基础设施和房地产建设方面,使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越拉越大。二是在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过程中,给低收入群体和高收入群体带来的机会不平等。依靠国债大搞基础设施建设对大中城市关注过多,对小城镇和农村关注不够。三是金融政策安排不当。“嫌贫爱富”的金融政策向城市偏斜,使农民贷款无门,极大地限制了农民的发展机会和增收空间。(注:马晓河:《宏观政策偏差拉大收入差距》,《经济参考报》日。)(四)制度的缺陷及政策制度不到位因素的影响。由于国所进行的是经济体制的根本性的全面改革,一些制度的缺位不可避免。目前,制度缺陷主要表现在新旧体制并存、体制缺位、体制错位、体制虚设、法律政策缺位、法律政策本身的规制力度不够、政策规定有不周延的空隙、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不力或受到干扰等。正是这些体制和政策的缺陷为寻租活动设置了大量租金。应当说在体制转轨期间制度缺陷的存在是很难避免的,因而在国近期非法非正常收入的大量滋生是有其制度根源的。加上管理的疏漏和一些现行政策法规的不完善、不配套,非法收入与财产转移、灰色收入与灰色财产转移由此大量出现,特别是权钱交易、以权谋私等严重腐败问题以及利用制假售假、走私贩私、偷税漏税、投机欺诈等各种非法手段获取高额收入的现象,造成居民收入差距迅速扩大。(注: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课题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和任务》(下),《经济研究参考》2004年第30期,第30页。)(五)社会保障乏力、教育机会不均等因素的影响。社会保障的功能在于它通过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等方面的运作,缩小居民间收入差距,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然而,目前国的社会保障面太窄,只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部分大型集体所有制职工享受,而私营企业、乡镇企业、外资企业的中方员工却很少享受。这种在享受社会保险方面的不均等性,使城镇居民的收入差距进一步拉大。(注:何莉:《库兹涅茨倒U 假说与国城镇居民收入分配差距分析》,《国外财经》2001年第4期。)此外,受教育水平的高低也是影响收入分配差距的一项重要因素。现实社会中,受过高等教育的人员的收入水平普遍高于未受过教育或受过很少教育的成员。国目前教育投资明显不足,特别是农村地区、西部地区,由于本身收入水平不高,因此用于教育方面的投资不多,而教育投资的不足又会进一步加剧城乡之间以及东西部地区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形成一种恶性循环。(注:何莉:《库兹涅茨倒U 假说与国城镇居民收入分配差距分析》,《国外财经》2001年第4期。)四、 国居民收入差距的长期变动趋势关于居民收入差距的变动趋势分析,牵涉到库兹涅茨的“倒U 型”假说理论的争论。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西蒙·库兹涅茨在1955年一篇经典论文中指出:“收入分配不平等”的长期演变趋势为“在从前工业文明向工业文明极为快速转变的经济增长早期,不平等扩大;一个时期变得稳定;后期不平等缩小”。也就是说,在经济增长的长期阶段,个人收入分配不均的变动,是沿着一种“先上升后下降”的倒U 型轨迹进行的。这种“先恶化后改善”的整个过程大约需要50——100年时间。这就是著名的“库兹涅茨假说”(KUZNETS HYPOTHESIS)。库兹涅茨的“倒U 型假说理论”是否适合中国,学者们持不同意见。从文献考查看来,大多数的横向国别研究支持倒U 假设:时序资料分别证明了在经济发展初期收入差别扩大,而在发达国家收入差别下降的现实:微观分解资料也并不否认倒U 假设的成立。不过,国这样一个处于转轨经济的国家,其收入差别的变动趋势是否符合库兹涅茨倒U 假设有待进一步验证。有学者认为,库兹涅茨效应具有普遍性。当然,各国库兹涅茨效应也会因其不同的历史、文化、体制等原因有不同的表现,如初期增长的时间长短可能不一致,收入分布差距的上限和下限也可能不相同。(注:刘萌芽:《对库兹捏茨效应及其成因的思考一兼谈国当前分配政策的取向》,《衡阳医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2期。)因此,库兹涅茨假说在中国存在,中国收入分配不平等的扩大主要是由经济不平衡发展引起的。(注:郭熙保:《从发展经济学观点看待库兹涅茨假说—兼论中国收入不平等扩大的原因》,《管理世界》2002年第3期。)也有学者利用省份横截面数据对库茨涅兹“倒U 型”假说进行经验验证,从经验分析中得出库兹涅茨假说在中国不成立的结论,但认为,对于“倒U 型”假说,要持较为谨慎的态度,中国现在的数据不支持并不意味着将来的数据也不支持库茨涅兹“倒U 型”假说。(注:李实:《对收入分配研究中几个问题的进一步说明——对陈宗胜教授评论的答复》,《经济研究》2000年第7期。)也有学者认为,虽然横截面的经验研究有其价值,但以横截面的经验研究来否定倒U 形变化的结论在方法上是有问题的。判定居民收入差距的变化是否呈倒U 形变化应该依据的是历史序列分析。(注:曾国安:《关于居民收入差距的几个问题的思考》,《当代财经》2002年第6期。)总的来说,学者们比较认同国收入差距的变动轨迹与经济改革的进程相关的观点。认为发展中国家在向发达国家的过渡的长期过程中,居民收入分配差距“先恶化”、后改善的变动趋势是不可避免的。国目前正处于从起步阶段进入快速发展阶段的前期,随着改革的深化、市场的完善、法律体系的健全,部分收入差距的不合理扩大将会得到纠正或缩小。因此,库兹涅茨“倒U 型假说”对 国的收入分配变动研究仍有借鉴意义。目前, 国居民收入差距的变动正处在倒U 型曲线的前半部分,在经济增长的同时,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还会加大。们应坚持加快经济发展的步伐,夯实共同富裕的物质基础,促进居民收入的变动及早走向倒U 的后半段,缩小居民收入差距。五、关于缩小 国居民收入差距的对策建议(一)发展经济是缩小收入差距的根本途径。(二)加强法治建设是解决收入差距问题的保障。(三)必须注意实行正确的政策选择。(四)发展教育、普及教育,使教育机会均等。(五)建立、健全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
请登录后再发表评论!  调查数字显示,中国居民贫富差距正在不断扩大。收入最高10%群体和收入最低10%群体的收入差距,从1988年的7.3倍已经上升到23倍。收入分配公平性广受普通大众关注。    而今年的全国两会上,政协报告提出“要重视收入差距过大引发的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将就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提出对策建议”。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坚决扭转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 通过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把财富蛋糕分好”  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这个本来就很热的词,现在更热了。对“调整”有所期待的同时,我们也有必要澄清一些基本概念…… 收入要靠竞争,要义是过程公平人们收入的多少由什么决定?可以通过计算来“分配”吗?当然不能,那是计划经济。收入的多少是由竞争决定的,能者多得,多劳多得。竞争就像赛跑,过程一定要公平,包括起点公平、规则公平。两个孩子赛跑,一个从零点出发,一个从中途出发;一个靠脚丫子,一个坐车;一个是普通人,一个是裁判的儿子,那么竞争就被破坏了,收入的取得也不能让人信服  福利才需分配,要义是结果正义竞争是无情的,但人有情;绝对的过程公平也是不存在的,需要在结果部分做出矫正。这两点合在一起,就需要对竞争中的落败者给予照顾,这就是福利。福利体现的是结果正义。福利分配的唯一准则就是取富济贫。如果反过来,那就是负福利如果缺公平少正义,贫富差距必然拉大自由竞争下的能者多得,自然也会拉大收入差距,但这个差距和规则不公平造成的差距还不是一个量级。而弥补差距的福利,如果反向进行,反而成了扩大差距的推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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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平如何缺失   权者多得案例一:上海倒楼开发商的成色    案例二:郑州别墅开发商的成色    案例三:国泰君安的天价薪酬      这几个案例说明,能者多得变成权者多得。案例有很多,凡是贪污腐败、权贵勾结、垄断利润,都属于权者多得,这当然是拉大贫富差距的重要原因。   少劳多得通过计算,民工每年的工作量折合法定正常工作时间是665天,是正常工作量的281%,也就是说,农民工一年的工作量几乎是公务员三年的工作量!    按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2008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月工资为2436元,比上年增长17.2%,公务员平均工资是33869元,平均每月2822元。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数据,去年农民工月平均工资在1400元左右。要知道,这是农民工付出3倍于正常劳动时间的所得,按正常劳动时间计算,农民工的月工资仅498元,公务员工资是民工的5.7倍。尽管不同性质的工作不能简单类比,但从世界范围看,这样的差距都是罕见的,由此得出少劳多得的结论恐不为过  正义如何违背   取富变成劫贫案例1:不明不白的“零税门”    案例2:“穷人交税多过富人”,为啥?         也是随手举的两个案例。现实中高收入者更有办法规避税费,低收入者却更容易被摊派,福利的来源被颠倒了。  
  济贫变成帮富例子太多了,教育、医疗、住房……凡是算作福利的,几乎都是从高往低保,福利的初衷已经完全背道而驰了是“调整分配收入”,还是实现公平正义?   不如回到常识“调整分配收入”,这种说法让人感觉这是一个浩大的工程,需要精密的计算,需要官员围坐在一幅图前讨论这里该多给一点、那里该少给一点。其实,哪有那么复杂!让我们回到常识,回到普世的公平正义价值观。     缩小贫富差距,是个“做不做”的问题,而不是个“怎样做”的问题。     结语:缩小贫富差距,靠“调整”显然是不够的……
  针对上海在建楼房倒塌事件,网友发起了针对该楼盘开发商的人肉搜索。一份名为“上海莲花河畔景苑倒塌楼盘最新资料曝光”的材料,将开发商上海梅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所有股东及其身份全部曝光。在这份材料中,多名股东的名字与闵行区梅陇镇的镇长助理、征地事务所所长、梅陇资产公司总经理等人“同名同姓”。(《每日经济新闻》6月30日)      一座在建的13层大楼整体倒塌实属罕见,可是,公务人员入股参与房地产开发在国内是否罕见,着实不好判定。虽然媒体在披露上海莲花河畔景苑倒塌楼盘资料的时候,谨慎采取了“同名同姓”的表达方式,但这一讯息,无疑再次将上海塌楼事件置于舆论烤架上。      截至目前,楼房倒塌的原因还没有定论。但这并不影响倒塌的楼盘目前所呈现出的标本意义,它像一面楼市多棱镜,在某种程度上折射出中国楼市乱相万千——房价与质量“天上人间”的距离,楼市预售制度的种种弊端,相关监理环节的短板。而在“同名门”被曝光之后,它又能折射出怎样的楼市生态呢?      从新闻披露的情形来看,恐怕没有人会相信这“同名同姓”,只是名字上的巧合而不是人物的重合。据《21世纪经济报道》调查,倒塌楼盘的开发商上海梅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也有官方背景,这无疑进一步印证了那些和闵行区梅陇镇镇长助理等“同名同姓”者的身份真实性。如果不出意外,剥开这个倒塌的楼盘的外壳,公众将目睹到官商勾结共同参与商品房开发的内核。      这不得不让人想到中国房价为何高得让百姓难以接受。供求格局恐怕只是问题的表面。一段时间以来,高地价推动高房价,被包括一些房地产商在内的业内人士所诟病,暂且不论“地价论”在高房价问题上能否站得住脚,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很多地方政府确实是在以“土地财政”来拉动经济发展。尽管各地政府在竭力调控房价,可事实上的高地价成为房价成本中不可剥离的重要一部分。对于地方政府而言,高房价不仅能增加财政收入,还可以带动当地GDP增长,在以GDP为核心考核官员政绩的机制下,官员还能因此获得更多升迁机会。开发商抓住地方政府的这一软肋,力挺房价。一定程度而言,这也是地方政府和房地产商共同谋求利益最大化、互相迁就、互相合作的结果。      但是,当政府工作人员作为个体入股商品房开发,性质恐怕完全就不一样了。如果没有利益所得,他们何以冒天下之大不韪铤而走险?上海莲花河畔景苑倒塌楼盘的“同名门”,就像打开了一个楼市乱象的大洞,通过这个洞口,老百姓有理由怀疑,在中国的楼市上,是不是有更多级别更高的官员,直接参股到了房地产开发中?从此前新闻披露的情况来看,房地产领域频发的官商勾结案件令人深恶痛绝,官商合谋的结果只能导致楼市利益天平偏向开发商,公众利益遭受践踏。如果楼市官商勾结不止,我们真的怀疑房价调控能不能倾向于普通百姓。      一座楼倒下了,它会不会砸伤这个据说楼市正在回暖的时节,不得而知。但确有必要翻开倒下的钢筋水泥,看看其中到底掩藏着怎样的楼市生态。  
  %12日晚,郑州市政府发布对“经适房建成别墅”事件的调查结果和处罚决定,取消天荣公司经适房建设计划;责令企业停工;并对违法建设工程处以总造价5%-10%的罚款。决定未说明对这一事件负有责任的郑州规划局、房管局、国土局和建委等政府部门相关责任人的处罚。(见7月13日新华网)    取消天荣公司建设计划、停工、罚款,郑州市对责任公司的处理似乎是非常严肃了。但是,对于这起“官商勾结”,贪污国家惠民政策、损害政府形象、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事件,郑州市“罚商不罚官”的处理结果是不够的,难以服众的。    说该事件是“官商勾结”首先来自常识性判断,如果没有“背景”,一个房地产企业能够呼风唤雨,偷梁换柱,一路过关斩将,把经济适用房用地变更为别墅用地吗?如果没有一系列的官员背后力撑这家公司,该公司随便动用公权的种种行为——如须水镇党委副书记、武装部长等人带着200多人强行毁坏农民庄稼;明显的违法事实却一直得不到纠正直至媒体介入,等等——便无法解释,不可理喻。当然,事实也证明这一点:    《中国青年报》记者深入郑州,调查天荣公司来龙去脉,梳理出“天荣谱系”,其中出现的名字:张纪辛,其丈夫李珉安在河南省建设厅工作;马晓霞,其丈夫李一鹏长期在郑州市国土资源局工作;梁建民,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区分局民警;刘晓云,市长助理刘本昕的胞妹……    看了这个公司股东的“官系图谱”,一切便在不言之中,再难理解的事实都变得不难理解,说没有官商勾结,三岁小孩子都不会相信。退一万步说,即使没有官员涉嫌违规违纪,发生此等怪事,规划、土地、建委、房管局、房管中心等作为相关管理部门,难道就没有丝毫的责任?至少渎职、疏于监管的责任是板子上钉钉的事实。    其实,这件事的调查从一开始就存在着严重的程序缺陷。    据相关报道,郑州市政府6月18日的调查组,由市监察局牵头,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和房管局等四部门人员组成。四个部门中有三个部门身陷“泥潭”,涉嫌渎职,叫他们去调查,岂不等于自查?自查自纠,自说自话,难道还能拿斧子砍自己不成?趋利避害,避重就轻,就非常可以理解了。这种不避嫌的调查,连最起码的程序正义都不能保障,还能指望实质正义?    这种调查方式、处理结果再次说明,郑州“经济适用房变别墅事件”的“背景”很深,“能量”很大,中央级媒体也动摇不得;也再次说明当地官方并没有真正认识到错误,更别说改正错误了。事件发展到今天,用这种方式处事,可以说缺乏基本的政治智慧,“很傻很天真”,也决不可能真正解决问题。  
  国泰君安“天价薪酬”事件在媒体的穷追猛打下有了最新进展:作为国泰君安国有资产管家的上海国资委紧急开会专题研究,但没有对外发表任何看法,而国泰君安也再次对媒体进行所谓“事实”的澄清,但似乎仍然澄而不清,事情的真相需要当事人更多的真诚和面对。不过,就事件本身而言,即使没有奥巴马“限薪令”的参照,没有经济危机的外围语境,一个国企动辄平均百万年薪的合理性根本无需太多笔墨的论证。其实,在日,财政部就下发了《关于金融类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特别强调“要坚决防止脱离国情、当前经济形势、行业发展以及自身实际发放过高薪酬”。     《通知》的背景非常值得玩味:不仅有金融危机下过紧日子的考虑,据消息灵通人士透露,更有最高层对之前中国平安高管“天价薪酬”事件的内部批示。然而,我想说的是,无论国泰君安也好,中国平安也罢,薪酬的高低只是货币的一面,货币的另一面,也是更重要的一面:这么高的薪酬,难道真的是出于激励的考虑吗?     诚然,我们从来不否认激励机制的重要性,机制设计理论业已证明,激励是人类一个世纪以来进步的主要动力之一,在某种程度上更可以视为中国改革开放30年成功的主要经验。正是出于对激励机制的呵护,在奥巴马发出对华尔街高管的“限薪令”之后,引发了业界对限薪企业人才流失和企业自主经营的担忧。然而,对于中国的国有企业,特别是金融企业而言,我们首先要弄明白的是,支撑“天价薪酬”的公司治理要素是否具备。     拿国泰君安为例,一年32亿、人均高达100万元的薪酬支出,在中国金融企业其实非常普遍,国泰君安只是一个被暴露在阳光下的典型而已,绝非特例。因此,我们更希望用“国泰君安们”来强调问题的普遍性,也就是说,回答国企“天价薪酬”的合理性,应该用体制来回答,而不是仅仅限于对个案的质疑。就中国金融企业的薪酬而论,公司在治理方面的天然缺陷主要集中在以下三点:     其一,在一个以“任命制”为主的人事模式下,对高管进行激励,制度的合理性何在?既然是任命制,高管的任免完全取决于政府主管部门而非市场的业绩,中国很多国有大企业都是如此,毕竟搞得有点竞争力的国企并不多。在任命制下,一个本来月薪只有数千的公务员,却因上级部门的任命摇身成为企业高管,一下子成为合法坐享数百万年薪的高收入者,这以华夏银行目前在任的监事会主席最为典型。     其二,高管的薪酬决策程序经不住公众的考问。大多数企业的外部业绩考核机制不健全,缺乏量化标准和硬约束,导致业绩考核流于形式。在公司治理上最典型的特点是“内部人控制”,也就是说,高管的薪酬名义上由股东决定,由董事会决定,甚至由所谓的“薪酬委员会”进行考核,但事实上都是公司高管自己说了算,这也具有相当的普遍性。正因为如此,国资委、财政部出台一些限制高管薪酬的政策,不是没有任何必要,而是非常有必要。比如,在国泰君安的“天价薪酬”被媒体曝光后,我们没有看到作为公司股东的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公司、汇金公司等作出任何反应。这样,在股东的信托机构经常缺位的情况下,制定薪酬完全就成了高管们的“自娱自乐”。     第三,高管薪酬非常不透明。在媒体披露国泰君安的薪酬之后,国泰君安于2月4日公开进行回应,要点有两个:一是32亿元只是一个计提数,不是实际发放数;二是强调证券行业是周期性行业,薪酬政策普遍实行以丰补欠原则。这个回应,事实上根本回避了公众最关注的问题:那就是在32亿元的薪酬里,高管们拿走了多少?这是问题的本质和核心,而且作为一个国有企业,有义务向公众披露这个事实。至于“发放”和“计提”,不过是发放时间有差异,但并不能否认高达32亿元这个基本事实。     以上三个天然缺陷的存在,决定了中国国有控股的金融企业的“激励机制”完全沦为“伪激励机制”,也就是表现为要么对不该激励的人激励,要么不顾事实打着激励的旗号搞天价薪酬,这不仅仅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更会造成企业机制的扭曲和公平的完全丧失,而这种“伪激励”比不激励更戕害公平和正义。因此,在中国当前的特定语境下,高管们的薪酬复杂性远非美国华尔街可以比肩,国有企业高管的薪酬不仅有超越国情的“畸高”问题,更有“内部人控制”、股东决策和公众知情权丧失情况下的“伪激励”问题,而“伪激励”无疑是最大的不正义。     因此,在当下,对国企高管薪酬进行规范,其必要性自不待言,只要“任命制”存在一天,这样的限制和规范恐怕就不可少。但政策的着力点不仅仅要关注脱离国情的“天价薪酬”,更要关注体制性的“伪激励问题”。就国泰君安的“天价薪酬”事件,我们期待的不仅仅是阻止“不正义”激励的发生,更期待真相,期待国泰君安将细节公之于众。  
  不得不无比佩服中国网友目光的敏锐,这世上真没有什么问题能逃得过他们的眼睛,他们竟然从报纸一张不起眼的新闻图片的一个不起眼的细节中发现了一个天大的秘密:公务员的收入竟然不纳税。广州一家报纸在一个讨论薪酬问题的版面上用了一张新闻图片,网友惊讶地发现图片中人物手持的工资条显示其当月收入5935元,个人所得税一栏却显示为0.00。网友从工资条上的信息判断这是一张公务员的工资条,纷纷质疑公务员为何不交个税。(3月26日《南方都市报》)     这实在是一个突破了公民想象力和心理承受底线的惊人发现。美国人富兰克林说过:人生在世有两件事是天经地义和无可避免的,一个是死亡,另一个就是纳税——纳税是一个国家公民最基本也最底线的义务,再特别的人也不能回避这个义务。尤其是整天号召公民应履行纳税义务、依靠公民纳税供养的公务员,更应该首先履行这一义务。       一个偶然中暴露的工资条,一个无意的发现,触及到了一个真实隐藏的制度性问题,触及到了公民的焦虑:基于公务员的特别身份,有什么制度约束公务员必须纳税,拿什么让公众相信每个公务员都忠实地履行了纳税义务。换句话说,公众产生“公务员不纳税”的焦虑,那张白纸黑字的工资条只是一个偶然的直观诱因,他们对此实际上存在一种制度性焦虑:他们根本无力在制度上知晓和监督公务员的工资有没有依法扣税。       西方发达国家不一样,他们的公民在这个问题上根本没有什么担心的。一些国家早就实行了被称为“阳光法案”的公务员财产和收入申报制。虽然舆论和代表委员一再呼吁,可我国以“条件不成熟”为由一直回避引入这一阳光制度,公务员的收入和纳税信息一直是个秘密。       公民无从知晓无力监督,那就只能依靠税收的征收者——税务部门进行监管了。可同在公共系统中的税务部门,能像严厉监管平民依法纳税那样平等地对公务员进行监管吗?事实证明这种监管很靠不住。一方面,许多部门在执行法律时向来有“查民不查官”的习惯,税收稽查就是如此,许多地方每年的税收稽查重点都集中在交通运输业、医药行业、房地产业、金融保险业和汽车市场等企业身上,很少见过有对政府机关和公共部门进行检查的。另一方面,基于税收部门在政府行政序列中的地位,他们对许多位高权重的部门也是不敢检查的——比如,将建的税务大楼项目所需资金尚仰待某部门审批,哪里敢对这个部门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即使发现问题可能也会睁只眼闭只眼的,反正他们逃的税逃的不是自己的钱。       所以,公众不仅期待有关部门能说清这张工资条问题,能看到这件事的真相,更期待一种解释消除自身的制度性焦虑:我们有什么制度能防止公务员不纳税。  
  财政部近日公布了“个人所得税”基本情况,称“近年来工薪所得项目个税收入占个税总收入的比重约为50%左右。2008年全国个人所得税总收入为3697亿元,其中工薪阶层贡献1849亿元”。    笔者查阅了有关资料,发现财政部同年发布数据有矛盾之处,而且这种错误会误导政策走向,有必要探究:“工薪阶层”到底负担了多少“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税政司今年2月发布的《2008年税收收入增长的结构性分析》显示:2008年个人所得税完成3722.19亿元。其中,工薪所得税收入2240.65亿元、储蓄利息所得税收入326.9亿元、房屋转让所得税收入27.6亿元。笔者的结论是:“工薪阶层”缴纳的工薪所得税及储蓄利息税占个人所得税70%左右。    为何工薪阶层成为个人所得税的“主力军”?是由于税法规定对“工薪所得税收入”采取支付单位扣税的办法,最方便税收管理。而可能出现超额利润的资本得利、劳务报酬(比如演艺等)收入应交税所占比例却较小,出现“穷人交税多过富人”的反常现象。    “工薪阶层”是银行存款和利息税的主要贡献者,钱存在银行里总有人去用,那么是谁在向银行借钱“以钱生钱”呢?这是可想而知的,有钱人。而2008年房屋转让个人所得税收入为27.6亿元,占个人所得税仅为0.74%。令人瞠目结舌的“马太效应”,工薪阶层多负税、食利阶层少缴税,我们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到底在调节什么?    所以,税务机关应该将视线转向“非工薪收入”领域。市场经济体制下,随着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格局形成,个人收入的来源逐步呈现多元化。因此,人们获取收入的渠道逐渐扩大,从单一的工资薪金收入趋向多元化发展,诸如知识产权、股权、分红和租金等收入,这是税务机关应该在“工薪收入”之外着重研究的征管领域;还有不少私营企业主通过不拿或者少拿工资(分红),混淆个人家庭收入支出和公司收入支出,这是税务机关应该加强监管的“伪工薪族” 。    税务机关应该盯紧税收征管的“重点对象”。如果税务机关真正采取“税法”规定的“保全、强制”措施清缴欠税,足以抵上数千万“工薪族”的税款。关键是税务机关应该发挥主观能动性,将严格执行税法的责任承担起来。顾一冰    观点链接    提高个税起征点穷人受损是托词    笔者仔细推敲财政部的报告发现,之所以大幅提高起征点后,高收入群体受惠多,低收入群体利益反而会受损,是因为它立足于“只提高个税起征点,而不对税率作相应调整”这样一个假定。    有了这样一个假定的前提,财政部的说法显得确实有些道理。关键是,这个假定的出发点本身是站不住脚的:为什么个税起征点可以提高,而个税的税率不可以作相应调整?    笔者也有一个假定:在提高个税起征点的同时,调整个税的税率。不妨可以这样做:先确定低收入、中等收入和高收入人群的收入起点,然后将个税起征点提高到中等收入的起点位置,以中等收入起点到中等收入终点为界限,制定一个合理的梯次税率;再从高收入起点开始,上不封顶,制定一个合理的梯次税率。 林青平    个税征收的重点应盯住富人    工薪阶层贡献了50%的个税,这样的比例是不太合理的,一个完美的个税征收体系应该达到富人多缴税的目的。比如经济发达的美国,近50%工薪阶层只承担联邦所得税的5%,富人阶层承担了95%的个税。富人多缴税为何在我国难以实现?笔者以为,这和我们的税收工作重点不合理有一定关系。    要改变普通百姓的纳税负担,要提高富人缴纳个税的比重,关键还是要改变工作思路,把工作重点放在富人身上,“劫富济贫”、调节社会收入再分配原本就是个税的“题中之意”,勿要拿技术问题作为借口。笔者希望,税务部门不要坐等富人主动申报,在主动追查方面,应该发挥更大的作用,即便在信用结算发达的美国,税务部门不也是这么做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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