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输血造成得了丙肝基因分型检测可以打官司吗

关于损失 赔偿 医院 感染 年前 &nbsp 陈月 输血 肝炎 调解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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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 中律网 版权所有输血感染丙肝 丙肝的原因是什么
核心提示:输血感染丙肝,可以导致丙肝的原因有很多,但一般都是感染所导致,只是感染的途径并不是单一的,以现在来说,较为常见的就是输血感染的情况。
病毒感染是导致丙肝疾病的原因,感染的途径,较为常见的就是输血感染,但除此之外,也还有其他方面的感染途径,比如,相对常见的就是性行为传播也是导致丙肝的最常见原因,所以,对这方面也一定要有足够的警惕,对丙肝疾病最好是能以预防为主。
输血感染丙肝
1、输血及血制品传播
输血及血制品传播曾经是丙肝发病的最主要感染途径,但近年来,相对少见,但这仍然是导致丙肝疾病的字常见因素,应该有搜了解的一点是,输血后肝炎70%以上是丙型肝炎。应该对丙肝疾病有足够的警惕,最好是能做出科学的预防措施。
2、注射、针刺、器官移植、血液透析传播
临床数据显示,大约会有80%以上静脉毒瘾者为抗HCV阳性。也就是说,这也很有可能是导致丙肝疾病的最常见因素,除此之外,应该有所了解的一点是,丙肝这种疾病虽说会有一定的几率自愈,但急性期的丙肝疾病,确诊之后要及时正规的进行治疗。
3、生活密切接触传播
生活中的各种密切的接触也是导致丙肝疾病的最常见因素之一,比如,较为常见的就是性行为的传播,要知道的是,精液和唾液中存在HCV,从而就可以导致丙肝的发病,对这方面要有足够的警惕,对丙肝这种疾病最好是能以预防为主,毕竟,丙肝这种疾病对患者的威胁非常大,并且,很多的丙肝疾病患者都会最终转化为肝硬化疾病的发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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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因输血引起的丙肝医疗纠纷?输血感染丙肝是近几年临床上的多发事件,由于目前患者的输血病历缺乏输血单,导致无法确认其所输血液的来源和确定血液质量,因此尚无法排除本次输血感染丙型肝炎的可能性。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输血感染丙肝是近几年临床上的多发事件,其争执的焦点是:输入到患者体内的血液是否存在丙肝病毒,输血同感染丙肝病毒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法律上争执的焦点是:血液是否属于产品,输血同感染丙肝病毒之间的因果关系是采用直接因果关系理论来确定,还是采用相当因果关系的理论来确认,因果关系谁来举证。而医院有关方面则强调,输血感染丙肝是否属于。目前,无论理论上还是实践上,上述问题都存在较大的分歧。
  输血感染丙型肝炎的发病规律视输血质量而异。从控制血液质量方面来说,即便医学输血保证血液的抗HCV阴性,转氨酶正常,但由于检测手段的局限性和变异病毒株的因素仍有一部分&正常&血液输入人体,一段时间后发生丙型肝炎,关于此情况有报告报道因输血后感染丙型肝炎的发生率为7%。
  一般来说,输入丙肝病毒携带者的血液后血液中抗HCV抗体的产生和丙型肝炎的发病均有一个过程,医学理论认为是15~150天,也就是说,抗体出现的时间变化较大,有许多患者抗体出现时间在一个月左右,有的是2个月,甚至晚于临床症状出现的时间。关于这一潜伏期的理论值,仅仅是一个临床观察的统计结果,不是绝对指标,要根据实际临床病案中临床个体的差异而定。
  由于所接受的血液本身就带有抗HCV抗体和丙型肝炎病毒,因此在输血后立刻检测被输血者的血液检验结果中可能检测到抗HCV抗体,因为此抗体可能来源于供血者的血液。由于目前患者的输血缺乏输血单,导致无法确认其所输血液的来源和确定血液质量,因此尚无法排除本次输血感染丙型肝炎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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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一名因输血感染“丙肝”的患者向法院起诉要求巨额赔偿。8月2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终审判决,由于提供血源的北京某血液中心不能提供血源检查的档案材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因此,法院判决该血液中心赔偿被感染者何某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26.8万余元。&&&&日,何某因病到北京德外医院治疗,住院当日化验肝功能各项均属正常。因病情需要,何某在该院进行两次输血治疗,两周后,全身出现黄紫,经检验肝功能出现异常,经医院诊断为病毒性肝炎、丙肝、急性黄疸型,何某为此先后多次住院治疗。2002年8月,何某以其在德外医院输血后感染急性丙型肝炎,导致其先后多次住院治疗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北京德外医院和该血液中心连带赔偿其医疗费用共计33万余元。&&&&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血液中心提供给北京德外医院用于何某输血所用血浆在采血中未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医院的输血行为也没有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故两单位在采血与输血过程中不存在过错,何某所患丙肝不能排除其他感染因素,遂判决驳回了何某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何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北京某血液中心的采血虽然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但却不能提供血源检查的档案材料,不能对何某系由其他途径感染丙肝的事实进行举证。因此,血液中心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推定其所供血液与何某感染丙肝具相当因果关系。德外医院于输血操作中未有违背操作规程情形,所使用的一次性输血器械具有正常进货渠道,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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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孟州市一男子在医院输血,18年后被查出感染丙肝。近日,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医疗事故责任纠纷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被告医院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7万余元。
1992年10月,顾某因受伤到焦作市某医院进行治疗,一个月后出院。2010年底,顾某因身体不适,重新到该医院进行检查,被告知患了丙肝。顾某回忆当时自己出血较多,医生为他输了血,输血后顾某并没有出现任何不适反应。但是顾某认为,家人的丙肝抗体均呈阴性,所以自己没有其他感染丙肝的途径,一定是那次输血导致自己得了丙肝。于是,顾某和该医院进行交涉,希望该医院能够赔偿自己。然而,该医院相关负责人表示,顾某当年并没有在该医院输血,而且,中间相隔时间太久,顾某得丙肝和在该医院治疗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为治疗此病,顾某支出了大量费用,在与该医院协商未果后,将该医院告上法庭。
庭审中,被告医院否认原告顾某在该院输血的事实,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
法院审理认为,顾某作为成年人,其父母、爱人、子女的丙肝抗体均呈阴性,可以排除性传播和母婴传播的可能。丙肝病毒进入人体后,会有一段时间的潜伏期,最长可达20年,且没有任何症状。该案中被告医院没有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该院不存在医疗过错。因此认定顾某感染丙肝与被告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刘建章 谢亚非 高阳)
■法官说法■
医院为何要承担举证责任?
为何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推定顾某得丙肝和在被告医院治疗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该案一审承办法官对此作了详细解读。
该法官说,民法上的因果关系首先是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被告的行为对于被害人人身或财产上损害的发生具有原因力;其次是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即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具备时,被告的行为未因法律政策或其他因素的考量而免除赔偿责任。
他说,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指基于法律规定,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在一般证据规则中,“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而举证责任的倒置则是这一原则的例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列出了举证责任倒置适用的几个情形,第八种情形具体解释为: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由此可以看出,被告医院负有举证责任。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医院虽否认原告顾某在本院输血的事实,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因此可以推定医院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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