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贯彻义务教育法法是否允许学校放学生回去进行家庭教育

学前教育逆潮流,好不好?_安徽站_新浪网
自从有了互联网,越来越多的家长把自己的孩子关在家中自教自学,他们从互联网上下载资料和软件。采取这种教育方式的家庭目前虽然很少,但却在迅速增加,甚至一些很有身份、地位的名人也这样做。但一些家长也在质疑,家庭学校是否真能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是否能使他们获得最大的学习效果呢?
&&&&作为家长,你会选择让孩子接受在家受教育吗?
  “家庭学校”,美国称之为“在家上学”(homeschooling),一些欧洲国家称为“家庭教育”(home education)。如今的家庭学校是一种以家庭为基础、孩子为受教育者、家长为主要教育者的教育形式。家庭学校意味着“以家为本”而非“以校为本”的教育。
  家庭学校比学校教育更能满足学生个性化的学习需要。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家庭教育,家庭学校有一定的课程设置,关注学生认知、情感等方面的全面发展,主张因材施教,注重个性化和人性化,按照每个孩子的天赋和能力进行教育。
国内新兴在家上学联盟
六月小学堂:2010年8月由家长叶万红创办于广州佛山。语数外课程根据孩子不同的学习进度而定,欣赏课、科学课、劳作课等则混龄进行。延续孙瑞雪教育机构“爱和自由,规则与平等”的教育理念,让孩子在“完整的成长”中成为“完整的人”。
日日新学堂:2006年9月由四位家长共同创办于北京回龙观小区。课程设置分为人文类、科学类、艺术类、体育类和社会实践类,课程时间灵活。学堂努力实践将西方的理性精神和东方的感悟式智慧结合在一起,实现一种“真”教育。
苍山学堂: 2010年由家长陈阵创办于大理苍山。学校设各种活动区域,孩子自主安排一日生活,规则由孩子们和教职员工一起通过自治会制订。学堂效仿英国夏山学校,让孩子回归自然,拥有幸福童年。目前,学堂正在全球游学。
蔬菜超人妈妈教育共生社区:2011年由宋夏艳创办于大理,倡导将教育融化成“水”的生活方式。家长带着孩子共同深度参与。学堂内部资金物资共享,无固定学费。家长可通过提供劳动力为社区盈利,社区亦计划开创其他盈利途径。
在家上学PK传统教育
家庭教育的重要价值
:我国“在家上学”的实践在教育理念、内容、方法上呈现多元,但重视家庭教育的价值,强调对儿童的爱和尊重,实施以每一个学生为本的个性化的教育。这一实践顺应了社会结构分化、教育需求多样化的发展趋势,对于增加教育的选择性、丰富性和提供高品质的教学,满足不同群体的教育需求具有重要价值。
私塾存在监管漏洞
:我国目前私塾、学堂形态的在家上学,借用了概念,但存在“非法办学”的嫌疑。如果这些私塾不注册为学校或培训机构,其办学就存在“合法性”问题,使办学质量、校舍安全、受教育者权益保障等方面出现监管漏洞,也使自身陷入严重的生存困境。同时容易造成社会对“在家上学”实质的误解。
教育重任仅靠家庭教育很难完成
四川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教授游永恒:孩子现在还小,进行的也是低段教育,对孩子的学习和成长,家长可能觉得可以“包打天下”。但教育毕竟是复杂的,教育的重任单靠家庭很难完成。孩子最终要融入社会,脱离“正常”社会情境的孤立教育,会慢慢显现出它的不足。当然,这也不是绝对的,可是应该做好充分的思想准备。
应修订法律给予家庭教育一定“名分”
:我国应启动《义务教育法》的修订,允许学生在学校教育之外,接受家庭教育,当然也必须对这种在家教育进行明确界定,同时对父母的教学资格、在家上学的质量监督等进行明确,避免由此催生非法办学和适龄儿童辍学。没有立法保障的在家上学,是不可能得到发展的,只能在灰色地带游走,处境尴尬。
在家教育家长需具备的条件
家长想脱离学校在家教孩子,或联合开办"私塾",至少要具备六个条件:
一,有关于孩子成长的清晰计划;二,很好的耐心和情绪控制能力;三,专业背景,具有课程教学能力;四,较好的社交能力;五,能给孩子找到固定的玩伴;六,有执行能力。
  此外,在家上学也意味着在精力和金钱上远比普通学校高得多的投入。
在家教育孩子的利与弊
利:真正在家的孩子“性情比较平和”,“比较会玩,玩得有内容、有创意、专注力强”。  弊:在家受教育孩子人数少,伙伴关系不一定稳固,孩子的陪伴诉求不一定能得到满足。
“在家上学”网友大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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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与义务教育
1855年,8岁的爱迪生,被勒令退学。因为他满脑子的奇思异想致使他无法与当时的学校教育接轨,自此开始在家接受教育,老师是他的母亲。他的后来众所周知,世界有了一个最伟大的发明家。这是一位母亲为自己孩子编写的小学教材中的第一句话。爱迪生是在家接受教育的学生,也是这个教育系统里最大的受惠者。他让那些选择留在家里的孩子,找到了一个完美的借口。所谓在家教育就是指学生不到学校接受一定的课程内容和教学时间,而是以家庭为中心,并由父母依需要对儿童进行教导的一种教育方式。在欧美,在家教育已行之有年,目前,在家教育在美国各州都是合法且受到正式教育机关认可。而在中国,在现行的义务教育法中,对于家庭教育并没有正式认可。在当下美国,在家接受教育的孩子已经突破200万。而据上海教科院普教所的吴增强保守估计,目前,中国国内在家完成义务教育的孩子占总数的0.1%。根据教育学家孟四清2005年的统计,在国内完成在家教育,每年费用至少在2万元以上。一些研究显示,在家教育的孩子,仿佛也在知识结构上存在着某种优势。1999年,美国一项对2万名儿童的学术研究显示,三年级的在家上学儿童其阅读能力可以与公立学校六年级的学生相当。学者唐德刚曾经举例,他12岁的时候从私塾转新学堂,插班读小学六年级,入学之后,他这个已经能将《史记》里的《项羽本纪》背得烂熟的学生,却要跟学堂的同学一起念课文“早晨和雄鸡”——喔喔喔,白月照黑屋,喔喔喔,只听富人笑,那闻穷人哭……但在中国,摆在一些特立独行的家长面前的最大障碍,在家教育目前在法律上尚不被认可的少数派的权利,在具有强制性的义务教育面前,是否应该尊重少数人选择的权利,这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
。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它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孩子具有强制力。上海市成功教育专家刘京海介绍,《义务教育法》第十三条即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送其适龄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入学的,以及其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辍学的,在城市由市或者市辖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在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使其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不被教育机构认可的教育模式都属于非法,国内那些私塾式的读经机构,即是因为他们采取的教学标准与《义务教育法》的要求不相符合,不属于学校教育。因此,“孟母堂”的教育方式也得不到法律认可。有关义务教育强制力的争论国内始终存在,2005年的一个案例最为典型,四川泸州的李铁军因为不满现行教育制度,以请病假为由多次留自己的孩子小倩在家中接受教育。但小倩的母亲不赞成让小倩在家接受教育,随后提起了诉讼,状告李铁军剥夺了孩子的受教育权。
日,法院判决李铁军违反了《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责令其将小倩送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教育局的做法也是有法律依据的。但同时,这也表明了国内对家庭教育立法的一个空白。仅在美国,有关在家教育的冲突也曾争论多年,直至最终各州立法确认家庭教育的地位。美国的家庭教育其源于阿米绪人的宗教信仰。美国也是实行强制性的义务教育。但阿米绪人认为,公立学校的教育方式,会引导他们的孩子脱离他们代代相传的宗教追求,是对他们的宗教传统的威胁。20世纪初以来,很多阿米绪家长因为违反义务教育法而被捕,孩子则由政府监管。阿米绪人与美国政府的斗争直到30年前才有了结论。1972年年底,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压倒多数判决强制实行的教育法规侵犯了阿米绪教徒的宗教自由权利。审判词上这样写到,在百分之九十九点九的一致之下,仍要为百分之零点一的异见留下呼吸的空间。如今,在国内同样有一部分人提出了另类教育的申请,当然其愿望并不是出于宗教目的,而更多是源于对当前刻板一律的学校教育不满,因此其意义更在教育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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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10-16)(10-16)(10-14)(10-14)(09-29)欧美义务教育改革 重估“家庭学校”的价值-搜狐教育频道
欧美义务教育改革 重估“家庭学校”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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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龄儿童一定要在学校接受教育吗?如果孩子不适应学校的学习和生活,家长能在家教育他吗?义务教育究竟是政府的责任还是父母的权利?家庭学校的复兴与持续升温对学校教育带来了哪些挑战?目前,欧美国家关于“家庭学校”相关的政策和立法问题引发了广泛的争议。“六一”儿童节将至,我们选择家庭教育这一视角,展现欧美义务教育改革的新视野。
  提起义务教育,人们一般认为,学校是儿童应该去的地方。在欧美一些发达国家,越来越多的家长选择在家庭中教育自己的子女。例如,美国联邦教育部教育统计中心近日指出,美国1985年在家庭中接受教育的孩子大约是5万名,而到2003年,这一数字达到210万,并且平均每年以20%的速度增长。在英国,越来越多的家长将孩子带出学校,目前已有多达14万的中、小学生在家里接受教育。
  “家庭学校”,美国称之为“在家上学”(homes chooling),一些欧洲国家称之为“家庭教育”(home education)。如今的家庭学校是一种以家庭为基础、孩子为受教育者、家长为主要教育者的教育形式。家庭学校不同于学校教育,意味着“以家为本”而非“以校为本”的教育。除了可以从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得到课程、教材等方面的服务外,家庭学校还可以调用更多的社区资源:图书馆、博物馆、体育运动中心、画廊、展览馆以及亲友和邻居的智力资源,比学校教育更能满足学生个性化的学习需要。家庭学校也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家庭教育,它有一定的课程设置,关注学生认知、情感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离开学校,重归家庭
  欧洲有关调查研究表明,父母们选择家庭学校有多种原因:有人认为,家庭教育比学校教育更适合孩子;有人看重自己的经验和广阔的社会环境对孩子的教育作用;也有人因为孩子在学校里或上学、回家的路上被人欺负等原因而选择家庭教育。英国一项对家庭学校的全国性调查表明,英国许多家长之所以选择在家教育子女,大部分原因与学校有关,如“对学校教育表示不满”、“班级规模过大”、“恃强凌弱的学校文化”等,另外一些原因包括:“我们想激发孩子学习”、“这是孩子的选择”以及“符合孩子的需要”。
  家庭学校兴起的根本原因在于,正规学校的制度化缺失越来越严重,突出表现在学校教育的社会功能日益强大,而教育功能日渐凋零。儿童需要更加人性化的教育,有权利接受适合自己的教育,但欧美的学校教育却不能满足这些需求。
  现代学校教育最大、最直接的社会功能就是看守 当失业率增加时,学生呆在学校的年限只增不减。托儿所主要是满足双双外出工作的父母的需要。比如,法国正在讨论增加学生晚上在学校的时间和缩短午餐时间;英格兰和威尔士正在酝酿一年4个学期制和缩减6个星期的暑假时间,好让孩子们长时间地呆在学校里;一些私立学校实行半军事化的封闭式管理,学生出入校门实行准入、准出制度。学校将看守所的功能发挥到极致,学校已变为“失乐园”。
  学校教育的看守环境日益恶化 低俗文化泛滥,校园暴力事件不断增多,孩子的身心受到不良影响。美国《华盛顿邮报》的一篇报道揭露,有相当多的学生早在一年级就成为校园威吓事件的受害者,他们受到嘲骂,被塞进衣帽柜,被罚不许与大家一起吃午饭,而老师根本不可能进行有效调解。
  学校成为“社会的压力锅”、“社会的筛选机” 社会生存竞争的压力直接表现在学校里,学生们之间展开学习竞赛,攀比分数的高低。孩子们厌烦学习,许多孩子被贴上了“注意力缺乏”、“多动症”、“弱智”等标签。
  美国家庭教育的倡导者多布森在《在家上学解疑》一书中写道,一名多年在家上学的16岁少年宣称:“我决不会把我受教育的自由交给一家机构。在学校里,灌输的是这样一种思想:学习是令人生厌的活,是一场希望早日到达终点的比赛。它不应该是这样,它是生活中美妙的一面,是一次伟大的旅行。”
  学校成了反向社会化的机构 学校生活并不是为了孩子自身的需要,而是为了管理、安全、秩序的需要,甚至是教师的需要。学校经历对于孩子更多的是消极的社会化经验,他们没有感受到团结、友爱、宽容等积极的情感体验,更多感受到强势者的欺凌弱小,少数人的优越感,被老师和同学冷落等消极的情感体验,过早体验到世间的“人情冷暖”。
  “班级授课制”存在着局限 统一的课程、统一的进度、统一的要求使学生处于被动地位,学校成为选择“适合于教育的学生”,而不是提供“适合于学生发展的教育”,限制了学生学习兴趣的发展和学习主动性的发挥。
  家庭学校更加人性化
  随着家庭学校的发展,人们不禁要问:家庭学校的孩子学业成绩优秀吗?他们幸福吗?他们能够上大学吗?他们能够融入社会吗?
  与学校教育的种种缺失相比,家庭学校具有学校教育不可比拟的优势,孩子们在学习和生活方面能够取得成功,因而成为父母们的合理选择。
  家庭学校能够增强亲子关系 在家庭学校中,亲子关系可以变得更加美好,因为父母与孩子可以长时间在一起;父母熟悉和理解他们的孩子,能影响孩子的生活;可以避免亲子关系隔离给孩子带来的压力。
  家庭学校有积极的社会化环境 家庭学校是一个特殊的场地,孩子们可以按照自己的方式成长,可以免于来自同辈团体的压力,可以和所有年龄段的人进行交往,他们将成年人视作自身世界的一部分,看作自然的学习伙伴。
  家庭学校的教育方式更人性化 与学校不同,家庭信仰和价值观处于孩子社会情感学习的中心地位;家庭生活服从于孩子自身的需要,而不是屈从于学校的要求;孩子学习的天性得到培养而不是压抑;孩子可以享有无限的教育资源,世界就是他们的课堂,资源存在于社区。
  家庭学校的学术成就更加卓越 2002年美国田纳西州年度教育报告说,在斯坦福成绩测验的主要项目中,该州二、三、六、八年级在家上学的孩子的分数都高于全州公立学校同年级学生的平均分。英国达拉谟大学的研究者发现,家庭学校的学生在语文和数学两方面明显高于同龄在校生,进入大学后的适应能力也很强。
  政府应成为家庭教育的监护人
  对于家庭教育,政府应当做到:确保父母能够认识到自己孩子的特殊需求;确保父母对孩子的身体、道德与智力的良好发展负责;确保孩子们不被封闭在家庭的小圈子里;确保真正了解家庭教育的专家对家庭教育进行监督;确保为接受家庭教育的孩子建立通向学校教育、获得社会从业资格的桥梁。
  坚持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有不同之处 家庭学校不是“家庭里的学校教育”。但是,法国规定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等同,如果接受家庭教育的孩子年终考试成绩低于学校同龄儿童平均水平,来年必须返回学校。法国、爱尔兰非常缺少专业人员管理家庭教育。英国的“逃学监督计划”将家庭学校看作“逃避学校”的产物。
  正视家庭教育社会化的积极功能 政府不允许家庭教育的理由之一是,家庭教育缺乏社会化。但研究证明,家庭教育的父母比政府更加担心孩子被孤单地封闭在家里,很热心让孩子参加各种社区活动,向不同年龄的人群展示自己。家庭教育与社会化的关系密切,在家受教育的孩子比在学校受教育的孩子显得更加成熟,父母们都非常积极地鼓励孩子投入广阔的社区;接受家庭教育的孩子还和各种年龄的成年人和儿童进行社会互动,而在学校里,儿童反而会感到孤单和封闭;学校的孩子可能遭遇到口头或身体的恐吓,而家里的孩子很少遇到此类问题。
  促进家庭教育、学校教育与社会的协调 家庭教育的学生如果想回到学校读书,比较容易。问题是,如果家庭想和学校进行合作,可能还面临着困难。
  美国家庭学校法律辩护协会(HSLDA)记载了俄勒冈州(Oregon)通过法律,允许在家上学者参加公立学校校际活动的案例。在家上学者认为,从公立学校受益是所有纳税人的权利,与此针锋相对的意见是,“不承担义务就享受公立学校提供的最好的东西是不公平的”。
  越来越多的公共教育官员意识到,有必要向在家上学者至少提供有限参与公立学校活动的机会。美国一些州已采取合作态度,并通过了相关法律。许多家庭学校还向公立学校求助,借用实验设备等。许多社区的学校图书馆也向在家学习的学生开放。在美国一些州的学校,专门为在家学习的学生开放图书馆,这些学生还可以到学校去听课,甚至参加学校的活动。华盛顿州和依阿华州的教育机构还专门为在家中学习的学生和家长设立教育资源中心。在加州,许多学校与家长签订协议,学校仅向学生提供教材和实验室,孩子在家中学习,在学校参加考试,学生每月上学一次,让老师检查其学习进度和质量。
  关注家庭教育与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衔接 家庭教育的学生可以通过参加考试等多重渠道进入大学学习。在法国,孩子们可以参加中学毕业会考,凡取得毕业会考资格证书的人均可到家庭所在地的一所综合性大学注册学习,不需另外考试。如果一个在家上学的儿童想学习商贸专业,通常他需要做的是,取得中学毕业资格证书,获得足够的工作经验,再加上社区精英人士的推荐。法国高层次的“大学校”,不统一组织入学考试,家庭教育的学生和其他考生一样,按照学校的要求参加学校指定的考试。
  在英美等国,大学采取单独招生的制度,考生需要参加由独立的社会化、商业化考试机构举行的各种考试,家庭教育的学生都可以遵循此种途径进入大学。美国哈佛大学专门设立家庭学校学生入学监考制,以监督进入哈佛大学的家庭学生是否合格。家庭学校监督官员说:“10年前,如果新生没有中学的学历,我们肯定不会让其进入大学深造的,而现在我们看重的是新生的素质。”(作者为福建师范大学教育科学与技术学院副教授)
  链接一:犹太家庭教育:为了民族的永恒 龚利苹
  把犹太教育作为“最后希望”
  犹太社会的领导者把犹太教育作为保证犹太民族的永恒以及强大的“最后希望”。犹太社会的专家、学前教育工作者以及学者开始寻求提高犹太民族以及学校教育成效的方法。
  在犹太家庭教育中,家庭庆典、地区安息日仪式、假日以及犹太生活中的重要事件,还有法律、语言、文学等知识是犹太儿童接触犹太风俗与传统的途径。正式教育是家庭与社区教育的贯彻和延伸,但是随着犹太民族逐渐融入其他社会(特别是在美国),家庭与学校之间的这种平衡关系逐渐被打破了。对一些非正统的犹太人来说,学校教育成为教育的起点,而非犹太教育的延伸。被同化程度的提高引起了人们对犹太民族延续性的担心。
  专家们把家庭仪式、身份、价值观以及学校和犹太教堂中所教的东西看作一个连续的过程,把家庭看作塑造犹太儿童身份的第一站。他们还发现,应该在家庭中给予儿童相关的教育,否则孩子很少将犹太民族的知识和活动看作与自己的生活有关的东西。
  犹太教育者正努力设计可以影响整个家庭的教育活动。
  犹太家庭教育无所不在
  如今,犹太家庭教育可以在多个机构中进行,包括圣会、日间学校、青年商会、幼儿教育中心、夏令营以及博物馆。在过去的二十多年中,产生了许多家庭教育的模式和方法,包括:
  父母参与的平行班级 父母(往往是最低年级孩子的父母)和孩子一起进入班级,学习孩子学习的内容,以便对孩子进行教育。
  提供以商业和活动为基础的材料,让父母和孩子一起在家中学习犹太民族的有关知识,并进行犹太价值观的讨论。
  为整个社区的“大事件”提供聚会机会 将犹太社区的许多家庭聚集到一起,利用氛围进行集体教育。比如,动物园的光明节展览会或者家庭戒律日,这些活动是代际学习的媒介,而且还经常是新活动的规划样本和催化剂。
  年级性的家长和儿童活动 家长参与和年级课程有关的学习活动,比如,为幼儿园的孩子及其家长准备的模仿性的或真正的安息日斋饭,以及各种节日庆典等。
  增加或代替传统宗教学校的代际或家庭学校 这些学校为家长和孩子提供可以同时学习的内容。
  大的集会地 家庭露营以及细心设计的家庭以色列之行,是推进家庭犹太学习的有利活动。将这些活动与其他活动联系起来,更为有效。
  其他活动包括开发一系列犹太家庭教育课程、开发网络资源等。
  社区支持家庭教育
  社区是支持犹太教育的强大阵地。有好几个社区通过犹太教育中心提供培训犹太家庭教育工作者的课程,有时候还会和当地的高等教育机构联合。一些社区还为工作者提供资金,并派代表参加相关的培训活动。
  提供一个新的犹太家庭教育工作者职位,常常超出一个组织的资金承受力。有些社区提供薪水补助,鼓励一些机构提供新的犹太家庭教育工作者职位,并逐渐将这些资金纳入其活动预算。
  很多社区在教育中心设有犹太家庭教育咨询人员,为每一个组织中的家庭教育工作者提供建议,提供教育资源和培训,发展教育机构和课程,引导并推动机构的计划进程,协调家庭教育者网络,有时候还会计划和组织社区的犹太家庭教育集会。
  课程材料以及教育资源社区交流所是提高犹太家庭教育质量,并给予犹太家庭教育工作者极大帮助的有效资源。
  许多社区为圣会、学校以及其他公共组织提供支持,以改革犹太家庭教育。
  链接二:韩国家庭教育,传授传统文化 金红莲
  目前,韩国经济迅速发展,西方文化涌入韩国,但是韩国年轻人仍然保持着自己民族的思维、习性和文化。家庭在其中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可以说起决定性的作用。
  韩国是“礼仪之邦”,重视尊老爱幼。韩国深受中国儒教的影响,在家庭中仍然隐约见到“三纲五常”的影子。男子和父亲一般在家庭中是核心人物,给孩子呈现的是坚强、权威的一面。以前,韩国家庭是几辈人生活在一起的大家庭,现在主要以小家庭为主,长子通常会承担赡养老人的责任。韩国的长幼等级是很分明的,早晨和晚上,子女一定要向老人请安,用餐时晚辈要等老人就位、用餐以后,才能开始吃饭。对老人的尊敬还表现在语言上,晚辈对老人说话一定要用敬语,否则将被视为缺少教养的人。长者生日那天,所有的亲朋好友聚在一起,向老人表示祝贺,儿辈和孙辈要向老人行跪礼。宾客的座位也是有讲究的,年老者和德高望重的人坐上座,以示尊重。
  韩国非常重视传统的民族节日,家庭对传统节日的重视和尊重也是向孩子传授民族文化的一个重要途径。韩国有4大传统节日,即春节、元宵节、端午节和中秋节。春节是正月初一,家庭成员聚在老人的住所,准备丰盛的酒席。所有成员要按年龄顺序向祖父母、父母、兄长、亲戚等跪着行礼,年轻人还要买些礼物到长辈的家里去拜年。元宵节是农历正月十五,早晨喝“耳明酒”,是为了一年里双耳能很好地听东西。这个时候父母向子女说明“耳明酒”的来历,并让幼小的子女象征性地沾沾酒。早餐吃用大米、江米、小豆、大豆、高粱做成的五谷饭。端午节是农历五月初五,一般会有传统的体育节目,如荡秋千、跳跳板、摔跤等。中秋节是农历八月十五,这一天要用新谷做好食品祭祀祖先,然后去扫墓(亲自去墓地放饮食、敬礼),还用当年生产的谷、斗、栗子等做成松饼吃,玩拔河等游戏。韩国的民族传统节日至今还保持得比较完好。
  韩国家庭在培养子女坚韧的意志方面也起到重要的作用。我们从各种赛事、工作、生活当中,对韩国人的坚强意志和不服输的精神感叹不已,这也可以从韩国的家庭教育中找出些许原因。韩国的父母有意识地给子女创造艰苦的环境,如,冬天他们让孩子穿短裤到外边玩耍,有意识地让子女从小就做家务活儿。他们也经常带孩子出去游玩,但是,游玩的过程中不会过分迁就孩子。爬山过程中,父母从来不会抱着孩子,而是让他自己爬,累了停下来休息,目的是培养孩子坚强的性格和面对困难的勇气。
  家庭是对孩子影响最深、最直接的场所,韩国的很多大学设置家庭教育科,研究和发展家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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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015最新教育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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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公布自1995年9月1起施行根据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订)目录第一章 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公布;自1995年9月1起施行;根据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修订)目录(点击章节查看相关内容)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 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第七条 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第八条 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十条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十一条 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  国家支持、鼓励和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推广教育科学研究成果,促进教育质量提高。  第十二条 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十三条 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第十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教育工作和教育经费预算、决算情况,接受监督。第二章 教育基本制度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 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十九条 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成人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教育和终身教育。  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  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国家实行学位制度。  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开展扫除文盲的教育工作。  按照国家规定具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能力的公民,应当接受扫除文盲的教育。  第二十四条 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二十五条 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二十六条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二十七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十九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所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体制。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其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兴办的校办产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四章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三十二条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三十三条 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第三十五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第五章 受教育者  第三十六条 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 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第三十八条 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  第三十九条 国家、社会、家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第四十条 从业人员有依法接受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本单位职工的学习和培训提供条件和便利。  第四十一条 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社会组织采取措施,为公民接受终身教育创造条件。  第四十二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条 教育、体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完善体育、卫生保健设施,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第六章 教育与社会  第四十五条 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为儿童、少年、青年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四十六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同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教学、科研、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通过适当形式,支持学校的建设,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七条 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学校组织的学生实习、社会实践活动提供帮助和便利。  第四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下,应当积极参加当地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  学校、教师可以对学生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五十条 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美术馆、体育馆( 场) 等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历史文化古迹和革命纪念馆( 地) ,应当对教师、学生实行优待,为受教育者接受教育提供便利。  广播、电视台( 站) 应当开设教育节目,促进受教育者思想品德、文化和科学技术素质的提高。第五十一条 国家、社会建立和发展对未成年人进行校外教育的设施。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相互配合,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校外教育工作。  第五十二条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社会文化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有益于受教育者身心健康的社会文化教育活动。第七章 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第五十三条 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办学经费由举办者负责筹措,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支持。  第五十四条 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具体比例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全国各级财政支出总额中教育经费所占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  第五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经费支出,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第五十六条 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教育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五十七条 税务机关依法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可以决定开征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专款专用。  农村乡统筹中的教育费附加,由乡人民政府组织收取,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代为管理或者由乡人民政府管理,用于本乡范围内乡、村两级教育事业。农村教育费附加在乡统筹中所占具体比例和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十八条 国家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的前提下开展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兴办校办产业。  第五十九条 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根据自愿、量力的原则,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集资办学,用于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危房改造和修缮、新建校舍,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十条 国家鼓励境内、境外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  第六十一条 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教育的捐赠,必须用于教育,不得挪用、克扣。  第六十二条 国家鼓励运用金融、信贷手段,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六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经费的监督管理,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第六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必须把学校的基本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学校的基本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优先、优惠政策。  第六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教科书及教学用图书资料的出版发行,对教学仪器、设备的生产和供应,对用于学校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的图书资料、教学仪器、设备的进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优先、优惠政策。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卫星电视教育和其他现代化教学手段,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优先安排,给予扶持。  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推广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第八章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六十七条 国家鼓励开展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不得违反中国法律,不得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十八条 中国境内公民出国留学、研究、进行学术交流或者任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九条 中国境外个人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办理有关手续后,可以进入中国境内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研究、进行学术交流或者任教,其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  第七十条 中国对境外教育机构颁发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的承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经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收取费用的,由政府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六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员,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七条 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九条 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二条 军事学校教育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的原则规定。  宗教学校教育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八十三条 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办学和合作办学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十四条 本法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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