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条件符合申报省水利资料管理软件厅验收管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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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7年全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15:16&&字体大小:
年全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市水利(水务)局、厅直各水管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水利工程管理,保障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安徽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皖水管〔2004〕223号),现就2007年全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程序
各水管单位对照考核标准自查自评,达到省级标准的,可逐级向市水利(水务)局或厅直水管单位申报,经各市水利(水务)局和厅直水管单位初验符合省级水管单位条件的,正式向省水利厅申报验收。
自查自评达到国家一、二级标准的,应逐级向省水利厅申报初验,经初验符合国家级水管单位标准的,再由省水利厅向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申报验收批准。
二、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直接管理水利工程、财务独立核算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对2005年及以前已获得省二、三级管理单位称号,厅将根据情况进行复检,达不到原考核等次标准的将取消其称号;对管理工作进一步改进和提高的管理单位,可继续申报上一等级。
三、考核原则
各市和厅直单位要高度重视并认真组织好考核工作,通过考核全面促进本地区、本单位的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省水利厅直管水管单位要制定分年度计划,逐步达到省级水管单位的标准。在初验时要按照“从严掌握、宁缺毋滥”的原则严格把关,对不符合标准的水管单位,不得向厅申报。
水管体制改革与水利工程管理考核挂钩,各地在申报省级工程管理单位时,必须同时上报该单位经批准的水管体制改革方案。
水管单位管理范围包括堤防、水闸、水库、灌区、泵站等多个单项水利工程的,必须分别对照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各类工程全部符合条件,才能申报相应的等级。单项工程中达到大、中型水利工程标准的应进行单独打分。
四、申报时间
各市水利(水务)局、厅直水管单位请于2007年4月30日前以正式文件将申报材料报至省水利厅,并认真填写申报书(附后)。逾期不报的视为没有符合条件的水管单位。
五、申报联系单位与联系人。
1、河道堤防、水闸、水库工程报厅水管处,联系人:胡志专,联系电话:0551-2128051,电子邮箱:。
2、灌区工程报厅农水处,联系人:陈升旗,联系电话:0551-2128053。
3、泵站工程报省排灌总站,联系人:孙小梅,联系电话:0551-2128550。
特此通知。
附件:安徽省省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申报书
二○○七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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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验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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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水利厅关于开展2014年乙级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申报工作的通知
来源:厅建设处
发布时间:
责任编辑:黄燕
审核签发:胡顺华
【|||】合同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报告。项目法人应在收到申请报告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水利工程单位工程与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的要求。合同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报告。项目法人应在收到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参见教材P236. 责任编辑:la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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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一反三:
与二级建造师《水利水电管理与实务》模拟题:合同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报告。项目法人应在收到申请报告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类似的试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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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省级水利科研与技术推广项目及科技需求的通知 
发布时间:
  各市水利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水利科研与技术推广工作,根据《山东省重大水利科研与技术推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农〔2012〕49号)规定,经研究,现将2017年省级水利科研与技术推广项目及科技需求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7年省级水利科研与技术推广项目申报&
  (一)组织方式&
  2017年省级水利科研与技术推广项目采用定向申报、竞争立项的方式确定。省水利厅根据《山东省水利科技发展“十三五”规划》和项目储备、专家意见建议和调研情况,结合当前水利中心工作实际需要,选择了如下10个科研项目和18项推广技术。&
  1、&& 科研项目&
  (1)重点科研项目&
  ①地下连续墙施工技术及装备研发&
  ②智慧灌溉技术及装备研发&
  ③地下水超采区生态效应评价与综合治理关键技术研究&
  (2)一般科研项目&
  ①农村水环境综合整治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
  ②调水工程建设运行管理关键技术研究&
  ③水量计量新技术与装备研发&
  ④北方茶叶灌溉节水技术研究与推广&
  ⑤灌溉对作物品质和产量的影响研究&
  ⑥水利现代化标准体系研究&
  ⑦无土栽培作物需水规律研究&
  2、推广技术&
  (1)移动GIS在水利管理中的应用&
 & (2)基于多元数据库的水利科技信息管理系统推广应用&
  (3)生态节水型灌区建设关键技术推广&
  (4)水库洪水资源利用成套技术在大型水库中的推广应用&
  (5)湖泊水库富营养化防治与生态修复集成技术推广&
  (6)水肥一体化灌溉技术设备推广&
  (7)农村饮用水水质修复及处理工艺优化推广&
  (8)灌区土壤墒情监测装置推广&
  (9)基于GIS的一库一杆式小型水库自动化监控技术推广&
  (10)远程智能灌溉控制管理系统&
  (11)基于分布式水文模型的洪水预报系统推广&
  (12)黄河下游山东引黄灌区沉沙池覆淤还耕技术推广&
  (13)液压坝工程技术推广&
  (14)基于云计算的水利物联网终端技术推广&
  (15)水工闸门及启闭系统新技术推广&
  (16)新型输水涂塑复合钢管及接口技术推广&
  (17)土石山区水土保持植被优化配置技术推广&
  (18)橡胶再生混凝土提升中小型水工建筑物耐久性技术推广&
  申报技术推广项目所依托的技术成果,应是近年来通过取得专利或通过技术评价(包括科技项目验收或科技成果鉴定等)或获得科技成果奖励或列入近年来水利部或山东省水利厅水利先进实用技术重点推广指导目录等形式获省级以上水利和科技部门认可、进入市场推广阶段成熟的技术成果。应用示范非本单位拥有且受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成果的,应与技术持有单位签订合作协议;率先在水利行业应用已在其他领域应用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可以用其它形式证明。&
  各市、各单位对照以上科研项目、推广技术进行定向申报。省级单位直接向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申报,各市由市水利局、财政局联合向省水利厅、省财政厅推荐申报。省水利厅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择优确定项目,每个科研项目在申报单位中确定一家,每项推广技术在申报项目中确定一个或几个。&
  (二)申报条件&
  1、科研项目的申报单位应为厅直属单位或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省级事业单位、高等院校。技术推广项目由该技术实施所在地的有关单位作为申报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应具有完成项目的必备工作条件和较强技术力量。承担科技项目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不得作为项目单位。&
  2、项目负责人应为项目第一承担单位的在职人员,具有适应工作要求的组织能力和管理经验,保证在项目上投入足够的工作时间和精力。科研项目负责人一般应担任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时结题的省级以上水利科技项目前三位主要参加人员,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
  3、申报省级水利科研与技术推广项目,鼓励产学研用相结合,开展高水平对外合作,跨单位、跨部门组织研究推广队伍;鼓励科研项目确定明确的产业化目标并力争形成专利申请授权;鼓励技术推广项目以上述所列技术为主、集成应用更多先进实用技术。为充分发挥省级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项目申报单位积极筹措配套资金。申报项目中,明确提出专利申请目标的科研项目,高集成度的技术推广项目,或自筹资金达到项目总资金三分之二以上的项目,优先予以安排。&
  4、重点科研项目申请资金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实施期限不超过3年;一般科研项目申请资金额度原则上不超80万元,实施期限原则上1-2年,最长不超过3年;技术推广项目申请资金额度不超过30万元,实施期限原则上1年。&
  5、项目预算要客观、实事求是。各单位提出的项目经费需求将作为立项评审的重要参考因素,以及立项后进一步细化编制项目概预算方案的重要依据。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应承担项目主体内容,且使用支持资金占申请支持资金的50%以上。产业化目标明确的项目,企业作为协作单位使用支持资金比例可适当放宽。&
  (三)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文件;&
  2、2017年省级水利科研与技术推广项目申报表(见附件);&
  3、项目申报书。项目申报书从“山东水利网”(www.)=〉处室单位分站—科技与对外合作处=〉“文件下载”栏目,按“科研项目”、“技术推广项目”对应下载。项目申报书用A4纸、4号仿宋字体打印、双面印刷,统一标注页码(无雷同页码),统一采用皮纹纸封皮胶订。&
  二、科技需求提报&
  为进一步了解制约全省水利改革发展的科技需求,搞好科技创新服务,请各单位提报制约各自工作实际的科技需求。省水利厅将进行全面分析、梳理,对于已有技术成果的科技需求,将推荐先进实用技术进行推广,对于关键性技术需求,将优先安排推广项目;对于尚未开展科学研究、制约水利改革发展的共性、关键性科技需求,将优先安排开展科研项目,对于重大科技需求,将组织联合攻关。&
  科技需求申报材料包括问题描述和预期效果两部分。问题描述包括制约生产的主要难点和问题分析等内容;预期效果包括通过技术创新预期能达到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如问题解决后可以降低成本、提高效率、节约用水、改善环境等方面的效果等。两部分内容各不少于500字。&
  三、申报时间&
  各申报单位要于2017年3月6日前,将2017年省级水利科研与技术推广项目申报文件、项目申报表(附Excel电子文本)和项目申报书(一式15份及电子版)以及科技需求申报材料统一报送省水利厅科外处。&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省水利厅科外处:张长江、成侠 &
  电 话:0531-、&
  电子邮件:&&
  省财政厅农业处:孟灿&
  电 话:0531-&
  附件:2017年省级水利科研与技术推广项目申报表&
  2017年2月15日&
信息来源:
厅科技与对外合作处
| 责任编辑:字体大小:
江苏省水利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保护视力色: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全省水利科技事业健康持续发展,进一步规范水利科技项目管理,充分发挥科技对水利事业发展的引领和支撑作用,根据《省政府关于深化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改革的意见》(苏政发〔<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16.0font-family:仿宋_GB〕15号)和《江苏省水利科技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16.0font-family:仿宋_GB〕2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水利科技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由省水利厅、省财政厅批准立项、省级水利科技专项资金资助,围绕全省水利中心工作而展开的科学研究和应用推广等重大科技攻关、技术推广应用、示范基地建设、软课题研究、地方标准研究制定等水利科研项目。
第三条 项目分为创新研究类和新技术应用推广类课题。创新研究类主要资助以全省水利行业重大科技问题导向,对全省水利科技进步具有战略性、前瞻性、全局性和带动性的发展战略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以及重大技术攻关与重点领域研究等课题。新技术应用推广类主要资助水利行业先进实用技术应用、科技成果转化推广、技术标准研究等课题。对全省水利系统的省“<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16.0font-family:仿宋_GB工程”及“<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16.0font-family:仿宋_GB”工程培养对象和40岁以下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的青年科研人员开展前瞻性和培育性研究给予重点资助。
第四条 列入国家或者省部级科技计划的项目,按照相应的科技项目管理办法执行。省水利厅直属单位(部门)使用专项经费开展的课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项目申请
第五条 省水利厅按照省有关水利发展规划和科技发展规划,在广泛征求科研单位、相关单位、水利学会等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下一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招标投标信息,并会同省财政厅按程序审定后,于每年11月底前发布次年申报指南,每年12月集中受理项目申请。
第六条 项目实行法人单位申报制,申报主体为全省各级水利单位或水利科研院所,同时鼓励与水利系统以外的企事业单位联合申报,支持产学研联合创新。
第七条 项目申请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申报指南,结合工作实际确定研究课题和项目承担单位,填写《江苏省水利科技项目申报书》(附件1),需对课题立项的意义、工作基础、研究方法、技术路线和经费预算等作出详细说明,并同步编制项目预算,按照规定程序经归口管理单位(指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下同)审核后上报。
第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具有较强的科研基础,包括:项目实施的人才、设备条件及技术储备等,有健全的科技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等条件,并具有完成科研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应具有相应的学术水平和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及协调能力,并应当具有足够的时间投入科研工作,原则上同期只能主持1项,最多不超过2项。公务员、退休人员及外籍人员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软课题、地方标准研究制定项目公务员可以承担)。
第十条 项目参加人员按照项目研究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以及承担任务的轻重确定排名顺序。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十一条 项目立项坚持“计划指导、公平竞争、专家评审、择优确定”的原则。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公平竞争的项目遴选机制。对通过形式和可行性审查的项目,省水利厅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评审,提出拟立项的课题。评审专家主要由省水利厅科学技术委员会委员、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管理部门相关专家组成,专家评审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保密制度和轮换制度。
第十三条 对采用会议评审的,以适当方式公布专家名单,强化专家自律,接受同行质询和社会监督;对采用通讯、网络方式评审的,评审前专家名单严格保密,保证评审的公正性。
第十四条 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研究确定项目及其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并在省水利厅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按照预算管理办法要求,及时联合行文正式下达立项意见、项目资助经费和分年度拨款计划。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计划下达前,按照省水利厅制定的《江苏省水利科技项目合同书》(附件2)格式填写有关内容,省水利厅与项目申报单位(即第一承担单位)谈判约定合同内容。
第十六条 省水利厅与项目第一承担单位、项目保证单位(即项目第一承担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和归口管理单位四方共同签订《江苏省水利科技项目合同书》。厅直单位及科研院校等单位的项目,由省水利厅与项目第一承担单位直接签订《江苏省水利科技项目合同书》。项目承担单位在计划下达后1月内未能签订合同或提出无法落实合同约定的条款,省水利厅按规定予以取消立项处理。
第四章 项目经费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规定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并对仪器设备购置、合作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
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应当多渠道筹集。项目经费除省财政补助经费安排外,也可以在水利前期工作费、水资源费、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经费、农田水利经费、工程岁修经费、单位配套筹集等经费中安排。
第十九条 按照《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16.0font-family:仿宋_GB〕<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16.0font-family:仿宋_GB号),水利科技项目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为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绩效支出是指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第二十条 间接费用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20%,间接费中,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5%。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结合一线科研人员实际贡献,公开、公正地安排绩效支出,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科研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所有开支必须符合相关财务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预算中不允许编列购置实验室必备的常规通用科研设备,原则上设备购置费支出不超过总经费的15%。
第二十三条 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项目申报单位(即第一承担单位)在编制项目资金预算时,应当注明各单位的主要任务,通过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协作单位的工作目标、内容、进度及费用等,原则上向其他协作单位支付的费用不得超过总经费的50%。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项目主管单位对项目经费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合同要求完成任务后,对项目进行财务决算,填报《江苏省水利科技项目财务决算表》(附件3)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财务决算进行审计,其中,省财政补助经费3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专项审计。项目承担单位应主动接受审计和监察部门监督。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应严格按照项目合同要求,制定实施计划,安排项目研究和推广经费,组织开展项目研究,确保项目按计划执行。项目实施期限为:重大科技攻关项目不超过3年,技术推广应用和示范基地建设项目不超过2年,软课题和地方标准研究制定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七条 省水利厅对项目开展中期检查,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抽查、评估和通报。对在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施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在研项目的承担单位应按要求编制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和有关信息报表,由项目归口管理单位汇总审核后,于每年12月份向省水利厅提交项目执行情况年度报告。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项目研究内容、考核目标、计划进度、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经费预算等重大事项需要变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出申请,按程序报省水利厅,由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三十条 不能按期结题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规定结束时间前三个月,通过归口管理单位正式行文,向省水利厅提交延期申请报告,经审批同意后,按调整计划执行。项目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完成技术报告和总结,在3个月内将经本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的验收申请表(附件4)、科技项目财务决算表、工作总结、技术报告等有关资料按程序经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后上报。
第三十二条 省水利厅负责组织项目验收或委托地方水利(务)局组织验收。省水利厅在收到验收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对其申报材料审核后作出答复,符合条件的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同意项目验收结题,并形成验收结论意见。项目验收可采取会议、函审、网络、实地考核等多种方式进行。委托地方水利(务)局验收的项目,最终验收材料报省水利厅备案。
第三十三条 项目合同书是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验收组应对项目计划完成情况、研究成果质量、应用推广效果、人才培养、经费使用等方面进行评价。
第三十四条 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不通过。
项目目标和任务已按照考核指标要求完成、经费使用合规的,通过验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通过验收:
(一)项目目标任务完成不足85%;
(二)所提供验收资料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
(三)存在未经申请或批准的重大变更。
第三十五条 验收意见需要复议的项目,应在首次验收后的半年内,针对存在问题作出改进或补充材料后,再次组织验收或委托上次验收组组长确认,否则视同不通过验收。
第三十六条 项目结题验收后,由省水利厅颁发相应的验收证书(附件5)。
第三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省财政厅有关绩效评价的要求,做好科研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并在验收后2个月内将绩效评价材料经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后报省水利厅和省财政厅。
第三十八条 省财政厅可采取验收中现场督察、验收后抽查等形式对项目验收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作为下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信用管理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予以惩戒:
(一)不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内容的;
(二)擅自超范围调整项目财政资金预算科目或改变资金用途的;
(三)未按要求提交重大事项变更报告、执行情况年度报告、延期申请报告等;
(四)提供虚假、不符合实际或不完整资料的;
(五)项目整改措施不力的。
省水利厅每年12月底对项目实施失信情况进行通报。
第四十条 项目管理实行信用档案制度,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归口管理单位等在项目实施中的信用情况进行客观记录,并作为其后续水利科技计划项目推荐、立项的重要条件之一。
第四十一条 不通过验收的项目,根据情形,可将其行为记入科研诚信档案,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报省水利科技项目。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虚假科研骗取财政资金、挤占挪用专项资金行为的,项目实施单位3年内不得申报省水利科技专项资金项目,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成果管理
第四十二条 项目实施中所取得的科学理论成果、应用技术成果和软科学研究成果,包括并不限于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新装置、计算机软件以及专利、论文和专著等,其知识产权管理按照《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项目取得的水利科技成果由省水利厅统一办理成果登记。项目实施过程中发表的科技论文、出版专著、授权专利、研究报告、软件著作权等均应注明“江苏省水利科技项目资助”及其项目编号。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执行。省水利厅2004年颁布的《江苏省水利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苏水科〔2004〕1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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