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信贷的债权转让的法律规定多久才能转让

多长时间可以转让债权-宜人贷问答
多长时间可以转让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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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标完全符合转让条件,但是不让我转让。我感觉宜人贷在欺诈客户。
回答者:M***a |
现在我的刚刚好3个月为什么不可以转让呢!
回答者:小***y |
宜人贷打过电话,什么时候才开始投标?
回答者:P***8 |
债权转让的申请条件和服务规则是什么?
如果您的债权符合以下条件,则可申请债权转让:
1、 出借人成功出借精英标债权,持有该债权满90天(宜定盈退出用户及VIP用户除外)。
2、 要转让的债权剩余期数大于或等于3期,剩余本金大于或等于100元。
3、 在转让申请日,该借款债权必须是正常还款中状态方可申请转让;当前为逾期状态债权不能申请转让;当期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还款的债权不能申请转让。
债权转让的具体规则如下:
1、转让申请日应为一个非还款日,且至少在下一个还款日的4天之前。
2、出让人将债权按转让对价转让给受让人。目前转让对价等于被转让债权的剩余本金。
3、转让达成后,宜人贷向债权出让人收取一定数量的转让服务费。优惠期内(日之前),转让服务费=转让债权的剩余本金& 0.2%(千分之二),最低1元。
4、转让申请有效期内未达成转让的,宜人贷平台自动撤销该转让申请;在申请转让期间,如借款人进行还款,则该转让申请自动撤销;在转让未达成前,出让人有权手动撤销转让申请。
/support/loan/zqzr/
回答者:敏***5 |
好像3个月吧
回答者:范***少 |
宜人财富出借计算器
*以上数据会有些许误差,请以实际数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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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向非金融机构转让贷款债权问题初探
商业银行向非金融机构转让贷款债权问题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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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商业银行向非金融机构转让贷款债权是当前形势下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贷款措施的创新。但对于此种债权转让的合法性,理论界及实务界还存在争议。银监会对此问题的批复对债权转让工作起到指引作用,但在当前法律规定不甚明朗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必须注意债权转让过程中的相关法律风险。
关键词:债权转让&& 法律风险&& 非金融机构
Abstract: Under the current situation, the commercial banks transfer non-performing loans to non-financial institutions is a innovative measure. However, the legality of the transfer is also in dispute in theory and practical. 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 approved this kind of transfer, but the commercial banks must pay more attention to the legal risks related to the process of assignment of debts.
Keywords: &Assignment of debts&& Legal risks&& Non-financial institutions
一、问题的提出
近一段时间,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明显增加,处置难度也加大。传统的正常催收、直接扣收、债务重组、以物抵债、依法清收、贷款核销等处置方式的局限性逐渐显露出来。比如,前一阶段许多担保公司为银行客户提供担保,当客户违约时由担保公司先行履行保证责任。但随着违约客户增多,担保公司在履行担保责任后向被保证人追偿出现困难,因为担保公司在履行保证责任后与客户之间形成的是债的关系,对客户的抵押物,担保公司并无处置的权利。因为追偿不及时,担保公司的担保能力也受到影响,银行被担保的债权风险也相应增加。为加大不良贷款清收力度,改变不良贷款处置的被动局面,一些银行在清收处置措施采取了一些创新措施,开始尝试向非金融机构转让贷款债权。通过这种方式不仅能使已经采取金融制裁和法律诉讼等方式均清收无果的不良贷款得到处置,而且能够提高资产处置的效率,降低处置成本,有效优化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应该说,这种创新是符合不良债权处置多元化发展趋势的。但是,创新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合法合规,对于商业银行向非金融机构转让贷款债权,法律上并没有明确其性质,这种债权转让的合法性在理论界以及审判实务中都存在争论。面对金融实践的迫切要求,应广州银监局的请示,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对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债权法律效力的问题给与了肯定的批复,笔者拟结合该《批复》(银监办发[2009]24号)就上述资产处置方式发表自己的观点。
二、商业银行转让债权的合法性分析
目前,对商业银行向非金融机构转让贷款债权的合法性存在两种截然对立的观点。否定其合法性观点的主要理由有以下几点:
第一,债权转让的受让方因不具有金融业务资格,违反了国家的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而债权转让行为无效。金融业是一种特许行业,放贷收息是经营贷款业务金融机构的一项特许权利。因此,由贷款而形成的债权只能在具有贷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之间转让。商业银行如将其债权转让给非金融机构,可能使非金融机构获得放贷收息的特许权利。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借款合同项下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银办函[号)也认为“贷款而形成的债权及其他权利只能在具有贷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之间转让,未经许可,商业银行不得将其债权转让给非金融企业。”
第二,商业银行将金融债权转让给非金融机构,就使得贷款合同的主体成为两个非金融机构,受让债权的企业成为新的债权人,对原借款人享有债权,原来贷款合同的主体将变更为非金融机构,将构成企业间借贷,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关于禁止企业间借贷的规定,应属无效合同。
第三,《贷款通则》规定,除国务院决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未经国务院批准,贷款人不得豁免贷款。而在不良债权的转让过程中,被转让的债权一般是有收回困难的债权,打折处置将会出于常态,而这是与《贷款通则》的规定相矛盾的,打折转让贷款债权应为无效。
第四,商业银行将金融债权转让给非金融机构可能导致国有资产流失,这种转让行为应当经过批准。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国有资产流失查处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在进行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时,违反国家规定或超越法定权限,将国有资产低价出让或无偿转让给非全民单位或者个人,造成国有资产权益损失的”,属于国有资产流失行为。部分商业银行存在国有股权,贷款债权转让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因此,贷款债权的转让必须经过批准,对未经过批准的不良债权转让,应为无效。
笔者认为,商业银行向非金融机构转让贷款债权应属合法有效。理由如下:
第一、受让人不具有金融业务资格并不能阻碍债权转让的合法性。借款人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银行按约发放了贷款后,这时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之间便形成了单纯的债权债务关系。这种行为与一般的合同债权相同。债权转让后,受让方无论是金融机构,还是非金融机构都不属于是在经营贷款业务,因为,受让具体债权的行为与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发放贷款属于两种截然不同的行为,受让具体债权不涉及从事贷款业务的资格问题。
第二、法律规定企业之间不能相互借贷,但法律又允许企业可以通过委托银行向其他企业融资,而商业银行向非金融机构转让贷款债权与这种委托贷款极具相似性。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号)规定,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贷款。可以看出国家禁止的是企业间直接借贷行为,而非间接的借贷行为。商业银行向非金融机构转让贷款债权,前提是商业银行与债务人之间的贷款合同是有效的,商业银行将其债权转让给非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向银行支付了对价,这与委托贷款行为极为类似,只不过是非金融机构提供资金在后。
第三、《贷款通则》颁布于1996年,属于人民银行的部门规章,当时商业银行以国有为主,而且商业银行尚未建立相对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和风险管理体系。因此,从国有商业银行的股东是国家的角度出发,规定了贷款豁免的批准程序,具有实际意义。但现实的情况是,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已经过股份制改革,完善了法人治理和风险管理体系,股份制商业银行更是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在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下,债权转让等重大资产处置行为都必须经过股东大会(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决定,决策层会从公司股东利益出发决定问题。低于账面价值或折价转让贷款债权并不等于资产流失。在市场条件下,金融债权的价值是变化的,它的价值取决于债务人的偿还能力,如果债务人的偿还能力降低,金融债权的价值也会减少。在适时的时候转让债权,最大限度大收回债权,才是最大限度的维护股东的利益。
&第四、从法律规定看,《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合同五种无效的情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商业银行向非金融机构转让贷款债权的合同,不属于上述五种情形,不存在违反基本法律中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同时,《合同法》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商业银行向非金融机构转让贷款债权也不属于上述3种除外情形。这就确立了债权转让的合同法基础。
三、当前形势下商业银行在债权转让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关于债权转让的合法性,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法律效力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9]24号,以下简称《批复》)明确了以下几个问题:第一,银行转让债权不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被认定合同有效。第二,商业银行可以将贷款债权转让给自然人、其他组织,以及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法人。第三,转让具体贷款债权的行为属于债权人将合同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并非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经营性活动,不涉及从事贷款业务的资格问题,受让主体无须具备从事贷款业务的资格。同时,该行为也不是一种规避“非金融企业之间不得借贷”的行为。第四,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必须操作规范:要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应的制度和内部批准程序;对转让的贷款债权,应当采取拍卖等公开形式,以形成公允的价格,接受社会监督;转让贷款债权的,应当向银监会或者派出机构报告,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应该说,上述《批复》对金融机构向非金融机构转让债权的合法性给予了肯定,但鉴于该《批复》的效力等级以及现行法律法规对此种行为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尝试运用这一新型资产处置方式时,商业银行在具体业务操作中必须按照上述《批复》要求办理并注意以下几方面的法律风险:  第一,严格控制可转让债权的范围。从字面理解,《批复》所指贷款债权的范围不限于不良贷款债权概念,即银监会认为商业银行可以转让的既包括正常的贷款债权也应包括不良贷款债权。因此,在现有的贷款风险分类项下,商业银行允许向社会投资者转让的贷款应包括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等五项。考虑到该种处置方式还处于探索阶段,笔者建议可转让债权仅限于不良贷款范围内。此外,还应注意银监会《批复》只明确了贷款债权可以转让,对于银行卡业务、贸易融资业务形成的债权能否转让问题并未明确规定,因此,在目前状况下,建议不应纳入可转让债权范围。
另外,财政部财金[2005]74号通知第2条规定,下列资产不得对外公开转让: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不良债权;经国务院批准列入全国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债权;国防、军工等涉及国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债权以及其他限制转让的债权。对于上述债权转让牵涉到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因素,妥善起见,建议不应纳入可转让债权范围  第二,鉴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文件的规定,对不能作为债权受让人的特殊规定必须明确。日,国家财政部专门向四家资产管理公司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5〕74号)“下列人员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不良资产: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企业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的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根据此规定精神,我们认为,银行债权转让的受让人也必须排除上述规定所列人员。
第三,债权转让过程中必须注意特定的担保问题。根据《担保法》第61条的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因此,对于未经特定化的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转让,必须先行特定化。对于此种情况,应当在转让前向相关债务人、担保人等发出宣布提前到期、最高额抵押合同决算期届至的通知并取得通知送达的证明等手续,以使最高额抵押担保的不特定债权特定化。
第四,在债权转让协议中,必须有禁止在再转让条款。不论是机构受让人还是自然人受让人,银行必须对转让债权的受让人进行严格考察,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坚决排除,防止因债权转让对社会稳定造成影响。考察的重点包括受让人购买债权的目的,追索债务的方式等,要防止购买者炒作债权,通过对债权再度转让获取商业利润。
第五,鉴于债权转让在商业银行的营业范围内并没有具体规定,在具体业务中必须与当地工商部门具体联系,积极沟通,防止出现超出经营范围的违反行政法规行为。对于转让债权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税赋问题,必须向相关税务管理部门咨询,防止出现漏税等违法行为。
第六,转让贷款债权应当向银监会或者派出机构报告。贷款债权转让应该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批复》未规定是是事先报告还是事后报告,以及具体的报告内容和要求。因此,在当前的具体业务中必须事先向监管机构报告,积极沟通联系。
第七,必须明确债权转让相关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银监会在《批复》中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应的制度和内部批准程序。因此,在办理贷款债权转让业务之前,银行相关业务部门应积极研究拟定具体可行的规章制度,以保障贷款债权转让流程合法合规,上述制度规章应当向银监局备案。&&& 第八,在债权转让的整个流程过程中必须重视贷款信息以及借款人信息的保密问题。银行可与受让人约定,对银行提供的信息和贷款材料,受让人不得用于所涉贷款转让之外的其他目的。对于借款人信息保密问题,除要按照银行与借款人的约定处理外,还应注意有关法律法规对此方面的规定。由于债权转让过程中要经过公开拍卖等流程,也容易导致借款人信息的泄漏,因此,在这过程中必须严格设计流程,选择合格中介机构并做好保密责任约定工作,坚决杜绝中介机构泄漏客户信息,造成银行信誉受损情况的发生。
第九,债权转让协议中必须约定银行的免责条款。银行贷款债权转移后,受让人对贷款出让行不能行使任何形式的追索权。银行转让债权相关的贷款协议及文件、材料经双方确认后,银行不再对上述资料的合法有效性、可执行性承担任何责任。受让人确认贷款转让协议生效后,银行不承担权利瑕疵担保义务。贷款受让人因受让贷款遭受损失的,其无权要求贷款出让行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债权转让后必须履行通知义务。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通知一般应当由转让方发出。关于通知的方式,我国《合同法》没有明确要求。但在债权转让过程中如果债务人已经通过其他方式明确表明同意债权转让的,银行通知义务可以免除。如果借款人不予配合,必要时采取公告、公正送达等通知方式。
第十一,债权转让价格必须通过拍卖等公开形式形成公允价格。对于贷款债权转让定价,现行法律并没有规定,人民银行及银监会也没有文件涉及此问题。在目前没有统一的标准和程序的情况下,拍卖等公开方式可以形成一种价格决定机制,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内幕交易等问题的发生。在拍卖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有关拍卖的法律法规,严格监督拍卖过程,防止合谋压价、串通舞弊、排斥竞争等行为发生。
第十二,明确债权转让过程中所产生的税费承担问题。首先是相关诉讼费及律师费等费用承担。对于在转让前银行已经通过诉讼方式进行催收的债权,会产生相关的诉讼费用和律师代理费用。其次在转让过程中会产生登记费用,拍卖费用以及各种税赋。商业银行在转让贷款债权时,应当与受让人就上述相关税费的分担问题进行协商,并在转让协议中予以明确。
参考文献:
[1]巴劲松:《银行向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合理合法?》,《银行家》2007年第12期。
[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法律效力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9]24号),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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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证银行债权转让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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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语:实践中,银行常常遇到贷款债权转让的情形,如果未处理好,可能会被债务人认定为债权转让无效、抵押权转让行为也无效。因此,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时,应当采取拍卖等公开形式,形成公允价格,接受社会监督。唯有规范自身出让不良贷款的行为,才能有效避免纠纷发生。
日,L公司与某银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最高额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该银行将此贷款本息等额转让给了C公司。后L公司欠款不还,C公司起诉L公司偿还贷款本息,并请求确认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一、二审法院均判决C公司胜诉。
L公司不服终审判决,向最高院申请再审,要求确认银行的债权转让行为无效,抵押权转让无效。其理由主要有:一是涉案合同系国有银行贷款合同,按其属性系不得转让的合同;二是C公司属于非金融机构,不具有受让银行贷款债权的主体资格;三是转让贷款债权未公开竞价;四是未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受让人不享有抵押权。
审理后,最高院认为,银行的金融债权转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转让行为真实有效,抵押权转让也同时有效,从而驳回了L公司诉请。
本案中争议焦点有两个:金融债权转让是否有效、抵押权转让是否有效。
关于贷款债权转让效力问题。《贷款通则》对从事贷款业务的主体作出特别规定,但并未明确禁止银行将相关金融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法律效力有关问题的批复》第2条规定:“转让具体的贷款债权,属于债权人将合同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并非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经营性活动,不涉及从事贷款业务的资格问题,受让主体无须具备从事贷款业务的资格。”本案中C公司并未直接与L公司签订贷款合同并发放贷款,而系受让银行对L公司依法享有的债权,符合银行业关于贷款债权合法转让的规定。此外,银监会《批复》第1条规定:“对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没有禁止性规定,转让合同具有合同法上的效力。社会投资者是指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据此,贷款债权属于可转让债权,C公司有资格受让。另外,银监会《批复》第3条规定:“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应当采取拍卖等公开形式,以形成公允价格。”涉案债权虽未采取拍卖形式,但C公司系实际全额支付了贷款本息后受让债权,银行利益完全无损失,亦未损害第三人利益,转让行为合法有效。
关于抵押权转让效力问题。根据《物权法》第192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本条系关于抵押权处分从属性的规定,抵押权作为从权利应随债权一并转让。受让人取得的抵押权系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并非基于新的抵押合同重新设定,故不因未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而消灭。本案中C公司受让银行债权,依据法律规定有权受让与此相关的抵押权。最终最高院驳回了L公司的再审申请,认定C公司依法享有贷款债权及抵押权。
对银行而言,在进行债权转让时,应注意查验受让单位的资质、经营情况等,可以转让给商业银行、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也可以转让给社会投资者,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银行主债权转让导致抵押权一并转让的,无需办理变更登记,或重新办理抵押登记,原抵押权对受让人继续有效。
特约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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