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上海市科研计划专项工会经费管理办法法》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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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城市精神:海纳百川 追求卓越 开明睿智 大气谦和
关于印发《上海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文号:沪财教[2013]67号&&|&&发文机关: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是否有效:有效&&|&&公开类型:主动公开&&|&&索取号: AB3-134
内容描述:上海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各有关单位:
  为了全面落实《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2〕12号),规范并加强科研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三部门〈关于改进和加强本市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8〕4号)及国家和本市有关财务制度,市财政局会同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研究制订了《上海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落实《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2〕12号),规范并加强本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三部门〈关于改进和加强本市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8〕4号)及国家和本市有关财务制度,结合本市科研经费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计划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是指市级财政在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部门预算中安排的支持科技研发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开展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示范等各类科研活动,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科技创新工作。
  第三条&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科学安排,合理配置。严格按照科研活动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
  (二)公开公平,择优资助。采用以政府规划与市场发现相结合的方式,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通过评估评审、联合会审等方法,科学确定资助对象。其中,对属于市级财政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投入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管理的科研活动,按照管理平台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被资助对象获得的专项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四)明确责权,追踪问效。明晰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二章&&& 支持方式及开支范围
  第四条&专项经费主要采取前补助、后补助的支持方式,并探索开展其他支持方式。具体支持方式,由市科委结合科研活动特点和承担单位性质在编制项目指南时明确。
  第五条&项目下设课题的,项目经费由课题经费组成。项目(课题)经费是指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科研活动相关的各项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费用等。
  (二)间接费用是指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课题)研究发生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摊销费,水、电、气、暖消耗费,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应当由承担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拟定绩效考核办法,在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人员实绩统筹安排。
  第三章&&& 项目(课题)经费管理
  第六条&前补助是指项目(课题)立项后核定预算,并按照科研计划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和科研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确定的拨款计划及任务实际完成进度核拨经费的财政支持方式。
  第七条&项目(课题)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应做到收支平衡。收入预算包括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自筹经费应为货币资金,包括单位自有货币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经费来源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支出预算应当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列。同一支出内容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支出预算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第八条&项目下设课题的,每个课题承担单位均需按预算编制的要求单独编制各自的课题预算,项目承担单位将所有课题预算审核汇总后形成项目预算。
  第九条&通过立项评审且申请专项经费达到一定金额的项目,在任务书填报完成后,市科委和市财政局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或组织专家对该项目(含下设课题)进行预算评估评审。预算评估评审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项目(课题)预算按规定程序审核通过后,市科委与承担单位签订合同和任务书,项目(课题)预算作为合同和任务书的组成部分,是预算执行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市科委根据合同和任务书确定的拨款计划及任务实际完成进度向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申请拨款,市财政局按照市级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拨付经费。
  第十二条&承担单位应严格按合同和任务书规定的预算内容执行,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项目(课题)预算总额调整,承担单位变更等应当报市科委批准。
  (二)项目(课题)总预算不变,调整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的其他科目预算,项目(课题)责任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由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相关负责人负责审批,市科委在项目验收时予以确认。直接费用中的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间接费用预算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项目(课题)其他方面支出。
  (三)项目(课题)设备费科目预算一般不得调整,如需调整应当报市科委批准。但设备用途和数量不变,因市场价格变化等导致设备费预算调减的,由项目(课题)责任人提出申请,由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相关负责人负责审批,市科委在项目验收时予以确认。调减的经费可调剂用于项目(课题)其他方面的支出。
  第十三条&在研项目(课题)年度结存经费留由承担单位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
  第十四条&项目(课题)因故终止,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由承担单位向市科委提出申请,市科委组织进行清查处理。
  第十五条&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市科委提出验收申请,市科委根据有关规定组织项目验收工作。对专项经费资助达到一定金额或影响重大的项目,市科委组织财务验收。财务验收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项目确需延期验收的,承担单位一般应在合同和计划任务书规定的完成日3个月前向市科委提出书面申请,经市科委批准后方可延期,否则以合同和计划任务书规定的完成日为项目(课题)终止日。
  第十七条&结余经费是指项目(课题)结束或因故终止时,专项经费预算总额减去实际支出总额和合理的后续支出后的余额。因故终止项目(课题)结余经费还应当包括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结余经费应由承担单位全额上缴市科委,由市科委按照市财政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后补助是指从事研究开发活动的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取得成果通过验收审查后,获得经费补助的财政支持方式。后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责任与监督
  第十九条&市财政局、市科委负责对项目(课题)的预算编制、经费拨付和使用等情况进行审核,通过专项审计、财务验收、绩效评价等多种方式实施监督检查,并主动接受市人大和社会的监督。监督检查的结果,将作为核拨项目(课题)经费和今后立项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承担单位是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和使用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如下:
  (一)建立健全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认真行使经费管理、审核和监督权,对本单位使用、外拨经费情况实行有效监管;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强化间接费用的管理,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和措施;
  (二)按照本办法的预算编制要求,完成项目(课题)经费的预算编报工作,认真做好预算编制阶段的咨询服务和审核把关,在经费管理和使用方面为科研人员提供必要的政策咨询、培训支撑等相关服务;采取有效措施为科研、财务、行政等管理部门对项目(课题)的实施提供全面支撑,积极推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等科研条件的开放共享;
  (三)严格按照预算的开支标准和范围使用项目(课题)经费,严禁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和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牟取私利;
  (四)对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分别进行单独核算,积极开展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自查,制定并严格执行项目(课题)预算调整审批程序,配合做好预算评估评审、审计、验收与绩效评价等有关工作;
  (五)认真审核验收材料,按时提出验收申请,及时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按规定办理财务结账手续,退还结余经费等。
  第二十一条&建立专项经费信用管理机制。市科委对承担单位、项目(课题)责任人、中介机构、评估评审专家等在专项经费管理工作中的诚信进行记录,作为今后参加项目(课题)申报和评估评审等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建立专项经费信息公开机制。市科委积极推进项目(课题)的基本信息、监督检查和评估评审结果等与本市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共享,并按本市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十三条&承担单位和项目(课题)责任人及其它相关人员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市科委将视情节轻重予以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约谈法定代表人、停拨经费、终止项目(课题)、追回已拨经费直至在一定时限内取消其申报资格等。构成犯罪的,交由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专项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本市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使用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承担单位使用和管理,国家有权进行调配。企业使用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专项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专项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在保障有关参与单位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开放共享,以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科委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日,原《上海市科研计划课题预算编制要求的说明》(沪科合(2009)第00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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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科委有哪些基金项目值得申请?|【医学基金】专题
上海市科委有哪些基金项目值得申请?|【医学基金】专题
国家级项目竞争很激烈?
那么省部级的项目又有哪些可以申请呢?
大家好,医学方自【国自然专题】后,带来一个国自然以外基金信息的“医学基金”专题,为大家申请各项基金助力。我们上次介绍了一下除了集中受理阶段以外的其他项目,以及简单说了一下科技部的重点专项。和科技部相对应的,教育部在年初的时候也有人文社科项目的申报,考虑到各位医学研究者的具体需求,在这里就不多说了。到了省市的级别,有各省的科技厅,像上海的上海市科委这样的科技主管部门,同样也会发布一些,有和科学基金对应的上海市自然基金。也有一些医学的专项项目。那我们还是以市科委的项目为例,深入展开。
类似于基金委或者是科技部的项目,上海市科委的官网上也会定期更新发布相关项目的申报通知(http://www./)。下面我们根据往年科委网站上发布的项目申报通知/指南,了解一下科委项目申报的大致情况。
根据通知的格式来看,科委项目的套路差不多,一般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是指该类项目的申报领域,也是通知的核心内容。例如近期发布的实验动物研究领域项目规定了实验动物资源保存、开发及应用研究等专题,必须严格符合相关要求才能申报;另外像的项目(学术带头人、科技启明星、扬帆计划、浦江人才等),没有限定申报领域,主要看的是申请人在研究领域的相关基础。
本图是上海市2017年度“科技创新行动计划”基础研究领域项目指南的部分征集范围
承担上海市科委科技计划在研项目2项及以上,类似于科技部的项目,大多数的项目都会有这一条规定,也是限项最直接的一点,一般正在主持2项及以上的申请人不能申报。
分为一轮评审和两轮评审两种方式:
一轮评审:仅采用一轮书面评审方式,评审后入选项目直接立项
两轮评审:科技人才的项目(学术带头人、科技启明星、扬帆计划、浦江人才等),书面评审及见面会答辩评审,在第一轮评审后按一定比例通知拟入选者参加“见面会”答辩,答辩评审通过后立项。
申报方式:
都是登录规定网站在线填写
(1)登陆“上海市财政科技投入信息管理平台”(http://czkj./czkjtr/)填写,比如近期发布的上海市2017年度“科技创新行动计划”系列项目,今后科委的项目也将逐渐都转移至该网址填写。
(2)登陆"上海科技"网站(www.)进入"在线受理科研计划项目可行性方案网上填报项目可行性方案,今年年初申报的浦江人才计划,仍然是在该网址填写。
递交材料:
电子版材料科委系统中填写,网上提交后下载PDF打印/网络在线打印,签字盖章齐全递交。一般一式一份到一式三份,由各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收集材料,统一上报。
相信看到这里看官们也会有几个问题:
是否和一样,条件到了都可以申报呢?
并不是这样,科委的项目,为了控制申报的质量,优中选优,一般都会针对各单位有单位推荐名额的限制。这也就不可避免的申请人在去科委评审前在自己单位需要先角逐一番。尤其是像“优秀学术带头人”、“科技启明星”这样的人才项目,竞争压力会更大。就2016年申报,2017年最新立项的项目来看,优秀学术带头人全市各学科共100项,科技启明星A类全市也只有57项,具体到医学/生命科学的领域,就更少了。
关心的预算怎么编制?
科委发布的项目,大多数都是立项以后再编制预算的,也就是说,在项目申报阶段,申请者可以更专心于完成自己的可行性方案的撰写。至于钱怎么花,需要根据最新修订的《上海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具体的申报条件有哪些?
根据去年相关项目的发布时间,整理了一张表格,仅供参考。从表格上来看,很直观看出,比较集中的时间段是上半年的1-3月和下半年的9-10月,巧妙避开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报的时间段。
推荐名额限制
医学引导项目
符合指南征集范围 中、西医临床研究项目 建立常见病、多发病临床诊治的新技术与新方法。 建立体现中医特色的中医、中西医结合的临床诊治方案 医院限额推荐
符合指南征集范围
生物医药领域科技支撑项目
符合指南征集范围
软科学研究项目
符合指南征集范围
实验动物研究领域项目
符合指南征集范围
基础研究领域项目
符合指南征集范围 每个研究方向,同一法人单位限申报3项
政府间国际科技合作项目
符合指南征集范围 合作方必须与科委签署科技合作协议/备忘录
科技启明星(A类)
35周岁以下 博士学位 主持基础研究课题的经历
32周岁以下 硕士及以上学位 未获省部级及以上项目资助
上海市自然基金
符合指南征集范围
优秀学术带头人
50周岁以下 有独立主持国家级项目的经历 已形成以申请者为核心的稳定的科研团队 “一带一”培养,培养对象为年龄在40周岁以下
上海市浦江人才
12月-次年1月
50周岁以下 博士学位 A类出国满2年,且回国工作不超过2年
我们最后总结一下,从总量说,科委每年的项目数量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确实少很多,难点可能在于本单位竞争激烈,不比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在全国内评审,一定程度上减小了内部竞争。从今年立项的项目情况来看,青年科技英才扬帆计划的立项数从2016年的160项左右,增加到了320项,对于青年科研人员,也是一个利好消息吧。那今天我们就先到这里啦,下期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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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号码为:****关于发布《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人社外发〔2015〕50号
保护视力色: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各有关单位:
&&& 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自2005年实施以来,吸引了大批海外优秀人才来上海创新创业,为上海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了良好人才支持。根据前期实施情况,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修订完善了《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日
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共中央、国务院《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年)》和《上海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年)》,吸引集聚海外优秀留学人员,更好实施人才强国战略,为上海市“四个中心”建设和全球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提供更好的海外人才支持,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联合设立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以下简称浦江计划)。
&&& 第二条& 浦江计划主要资助近期回国来沪工作和创业的海外留学人员及团队,主要资助对象为:
&&& (一)应聘来本市从事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研究的留学人员及团队;
&&& (二)在本市创办企业的留学人员及团队;
&&& (三)其他本市特殊急需的留学人员及团队。
&&& 第三条& 浦江计划按照A(科研开发类)、B(企业创新创业类)、C(社会科学类)、D(特殊急需类)四种类型项目进行申报和资助。其中,A类项目资助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为依托的自然科学和技术研究;B类项目主要资助以企业为依托的科技创新创业,包括创新和创业两类,其中创新类针对企业引进的留学人员,创业类针对自主创办科技企业的留学人员;C类项目资助在人文社科领域进行创新创业的留学人员;D类项目资助其他本市紧缺急需的具有特殊专长的留学人员。
&&& 第四条& 浦江计划资助资金来源于市财政拨款。资助经费一次核定,根据使用需要一次或分批拨付。
&&& (一)A、B类项目经费遵照《上海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 (二)C、D类项目经费可用于:
&&& 1. 科研开发、教学、文化艺术创作等研究费用,包括:设备购置、材料购买、分析测试、人员费用、出版物(文献等信息传播)费用、知识产权事务费等;
&&& 2. 申请者部分生活补贴、国际交流与合作差旅费等;
&&& 3. 其它特殊需求的相关费用。
&&& 第二章 组织机构
&&&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科委联合成立浦江计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浦江计划并监督资助经费使用。
&&&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下设两个管理办公室,分别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科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科委根据各自的职责,负责浦江计划的实施和资助资金的管理。
&&& 第七条& 浦江计划受理窗口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第三章 申请条件
&&& 第八条& 申请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 (一)所在单位应在沪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所在单位承诺给予申请者必要的人员配备和条件保障;
&&& (三)截至申报当年1月1日,申请者不满50周岁,且回国工作不超过2年或回国创业不超过4年;
&&& (四)回国后未获得过国家或本市政府资金资助;
&&& (五)未获得过本计划资助,且申请本计划次数总计不超过2次。
&&& 第九条& A类(科研开发)项目申请者并须具备以下条件:
&&& (一)具有博士学位;
&&& (二)以留学身份在国(境)外连续学习或进修2年(含)以上。
&&& 第十条& B类(企业创新创业)项目申请者并须具备以下条件:
&&& (一)创新类
&&& 1. 以留学身份在国(境)外连续学习或进修2年(含)以上;
&&& 2. 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硕士学位,且在国(境)外知名企业从事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4年(含)以上。
&&& (二)创业类
&&& 1. 具有学士(含)以上学位;
&&& 2. 以留学身份在国(境)外连续学习或进修1年(含)以上;
&&& 3. 申请者为所创办企业的第一大股东,或担任法定代表人并持有个人股权不低于30%;
&&& 4. 所创企业已获得本市有关部门颁发的工商营业执照。
&&& 第十一条& C类(社会科学)项目申请者应以留学身份在国(境)外连续学习或进修1年(含)以上,并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 (一)具有博士学位;
&&& (二)具有硕士学位,并被聘任为本市高校或科研院所副教授(或副研究员)(含)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 (三)具有硕士学位,并在本市新闻媒体单位担任主任记者、主任编辑、副编审(含)以上等专业技术职务;
&&& (四)具有硕士学位,并在本市金融单位工作担任部门经理(含)以上职务;
&&& (五)具有学士(含)以上学位,并在本市文化艺术院团担任二级导演、二级演员、二级演奏员、二级指挥、二级美术师、二级舞蹈设计师、高级工艺美术师等(含)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硕士(含)以上学位且被聘任为本市高等院校音乐曲艺类讲师(或助理研究员)以上(含)专业技术职务;
&&& (六)创办文化产业类经济实体的,参照B类企业创业类申请条件。
&&& 第十二条& D类(特殊急需)项目申请者应以留学身份在国(境)外连续学习或进修1年(含以上),并须具备以下条件:
&&& (一)申请项目符合年度申请指南公布的重点领域;
&&& (二)持有重要发明专利技术或专有技术来沪自主创业或上海急需的具有特殊专长的留学回国人员;
&&& (三)经局级单位或主管部门择优推荐,并通过浦江计划管理办公室审核。
&&& 第四章 申报
&&& 第十三条& 浦江计划每年申报评审一次,由管理办公室通过“上海科技”网(www.)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www.)等相关网站发布年度申请指南。
&&& 第十四条& 申请者根据年度申请指南,在规定时间内持相关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资格认定后,在“上海科技”网上填报《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申请书》,在线打印后报送所在单位审核。
&&& 第十五条& 申请者所在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对申请者的基本情况和申报内容进行审核,如实填写单位意见和有关承诺,择优向管理办公室推荐。B类创业企业并须经留学人员创业园区或区(县)科委审核推荐;C、D类创业企业并须经留学人员创业园区或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推荐。
&&& 第十六条& 一位申请者只能申报一个项目。网上填报并提交成功、报送的书面材料签章齐全并与网上提交的电子文档内容一致的申请为有效申请。
&&& 第五章 评审
&&& 第十七条& 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网上评审。
&&& 第十八条& 管理办公室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通过初评的申请者参加“专家见面会”进行复评。不参加复评的视为自动放弃。
&&& 第十九条& 通过复评的申请者名单由管理办公室报领导小组审定后,分别通过“上海科技”网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等相关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 第二十条& 凡无异议或经异议调查后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者,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科委批准,通过“上海科技”网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等相关网站公布资助通知,并颁发证书。
&&& 第六章 管理和考核
&&& 第二十一条& 资助通知发布后,申请者应按要求填写计划任务书,编制经费预算,同时其所在单位与管理办公室签订书面合同。
&&& 第二十二条& 合同签订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科委向申请者所在单位账户拨付项目经费,用于受资助对象完成合同规定的工作。资助经费专款专用,经费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三条& 合同到期后三个月内,受资助者应提交总结报告和预算执行情况表(经费决算表)等资料,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报送管理办公室备案或验收。
&&& 第二十四条& 凡得到浦江计划经费资助所取得的成果或发表的文章,均应标注中文“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资助”或英文“Sponsored by Shanghai Pujiang Program”。
&&& 第二十五条& 浦江计划入选者不得替换,资助经费不得截留、转让或挪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受资助者患病、调离岗位、出国(境)等情况影响项目如期完成的,入选者及所在单位应及时向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报告,经管理办公室审核后,办理合同终止或变更手续。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不再受理合同变更申请。
&&& 第二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的,经管理办公室核实后,将终止项目、追回资助经费并取消其今后申请本计划的资格,情节严重者给予通报批评。
&&& 第七章 附则
&&&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日起实施,有效期至日。
&&&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科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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