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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做好2009年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相关工作的通知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发布部门: 新闻出版总署 发布文号: 新出职考[2009]73号 各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做好2009年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相关工作的通知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发布部门: 新闻出版总署
发布文号: 新出职考[2009]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人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人事部门,中央部委所属在京出版单位,中国出版集团公司,署直各单位,有关设立编辑出版专业的高校:  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2009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75号),2009年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定于日举行。近日,人事部考试中心印发了《关于做好2009年度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9]31号),部署了2009年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关于做好2009年度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2009年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考试报名督促工作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登记注册工作已在出版行业全面开展,根据《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第37号令)的有关规定,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应通过考试取得中、初级职业资格(已具有出版专业高级职称者除外),并履行登记注册手续。各地新闻出版局人事处要敦促各出版单位,积极组织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确保职业资格制度的顺利实施。  二、做好政策宣传工作  为让考生尽快掌握相关信息,各省局和出版单位要将考试报名时间和考试时间、考试教材等考生关注程度高的问题,及时通过媒体进行深入的宣传。特别要对自2002年以来还没有参加过考试而又没有取得出版专业高级职称的图书、非新闻性期刊、音像、电子、网络出版单位编校人员,以及设立编辑出版专业高校的应届毕业生(2009年7月或2010年7月毕业)进行重点的宣传。  三、配合做好报名资格审查工作  要按照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总署的要求,配合当地人事厅(局)的考试部门对报考人员的资格做好报考资格的审查工作。具体如下:  可报初级的条件:除具备《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第七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二)2002年底之前,已受聘担任技术设计员或三级校对专业技术职务。   (三)将于2009年7月或2010年7月正式毕业的高校在校本科生。   (四)其他符合初级报考条件的地方志编撰人员和新闻出版系统公务员。   可报中级的条件:   (一)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5年。   (二)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4年。   (三)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2年。   (四)取得硕士学位,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1年。   (五)取得博士学位。   (六)2002年底之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助理编辑、助理技术编辑、二级校对专业技术职务满4年。   (七)将于2009年7月或2010年7月毕业的高校在校博士生。   (八)其他符合中级报考条件的地方志编撰人员和新闻出版系统公务员。   四、努力做好考试服务工作  各省局、各单位要积极主动为考生服务。主动参与或协助省级人事部门做好考试报名工作,认真进行资格审核和政策解读。有条件的省(区、市)新闻出版局可根据本省(区、市)考生情况或应考生要求组织相关辅导培训,把考前辅导作为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加强专业学习、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实施继续教育的重要方式。2009年考试除考试大纲采用2009版外,其他教材和学习用书均采用2007年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要协助做好辅导教材统一订购工作(教材的出版和供应单位见附件通知)。各出版单位要积极鼓励相关人员参加考试,并为学员备考提供条件。新闻出版总署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二九年五月十八日附件:关于做好2009年度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9]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大连市人力资源和(人事)厅(局)人事考试中心机构: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75号)精神,为做好2009年度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按《2009年度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计划》(附件1)认真做好各个环节工作,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二、请各省(区、市)人事考试机构按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报名和资格审查工作。凡符合《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人发(2001)86号)第七、八、九条和原人事部办公厅《关于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安排和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45号)第三条有关规定者可报名参加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  三、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各个科目均由客观题和主观题两部分组成。采用网络阅卷,请各地考试机构在组织报名时将有关注意事项告知考生。在考前请监考老师提醒考生:1、答题前要认真阅读答题注意事项(专用答题卡首页);2、客观题部分使用2B铅笔填涂,主观题部分使用黑色墨水笔作答;3、在专用答题卡规定的题号和位置上作答。阅卷工作由全国统一组织实施,考试结束3天内各地要将专用答题卡、考场情况记录单和交接单通过机要方式寄至试卷接收点。  接卷单位:山大鲁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山东济南市山大南路29-1号  邮政编码:250100  联 系 人:张华英 7   唐 伟 3   四、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答题所用草稿纸由各地考务部门发放、回收。  五、考试信息采用《人事考试管理信息系统PTMIS》进行管理。  六、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等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号)的规定,各地上缴考务费的标准为每人每科12元,请按国家有关经费收入收缴管理规定上缴。各地的收费标准请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物价、财政部门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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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下面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2017最新著作权法,请看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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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权局办公厅发布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于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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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有关取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的要求,为加强税务专业人员队伍建设,提高税务专业人员素质,在总结原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实施情况的基础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原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号)、《关于实施注册税务师资格认定考试工作的通知》(人发〔1998〕18号)、《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4号)和原人事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补充规定的通知》(人办发〔号)同时废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日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税务专业人员队伍建设,提高税务专业人员素质,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涉税服务的专业人员。第三条 国家设立税务师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制度,面向社会提供税务专业人员能力水平评价服务,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第四条 税务师职业资格实行统一考试的评价方式。税务师英文为:Tax Advisor(简称TA)第五条 通过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职业能力和水平。第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负责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并按职责分工对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具体承担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的评价与管理工作。第二章 考 试第七条 税务师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1次考试。第八条 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负责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和实施工作。组织成立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研究拟定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和考试合格标准。第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实施的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指导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确定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和考试合格标准。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符合下列相应条件之一的,可报名参加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一)取得经济学、法学、管理学学科门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经济、法律相关工作满2年;或者取得其他学科门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经济、法律相关工作满3年。(二)取得经济学、法学、管理学学科门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或者取得其他学科门类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经济、法律相关工作满1年。第十一条 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由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颁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监制,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第十二条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第三章 职业能力第十三条 取得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税务师行业相关制度、准则,恪守职业道德,秉承独立、客观、公正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第十四条 取得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职业能力:(一)熟悉并掌握涉税服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制度、准则;(二)有丰富的税务专业知识,独立开展包括涉税鉴证、申报代理、、接受委托审查纳税情况在内的各项涉税专业服务工作;(三)运用财会、税收专业理论与方法,较好完成涉税服务业务;(四)独立解决涉税服务业务中的疑难问题。第十五条 取得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及税务师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提高职业素质和业务能力。第四章 登 记第十六条 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实行登记服务制度。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服务的具体工作由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负责。第十七条 各级税务师行业协会定期向社会公布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的登记情况,建立持证人员的诚信档案,并向社会提供相关信息查询服务。第十八条 取得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各级税务师行业协会的管理,在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或者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取消登记,收回其职业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告。第十九条 各级税务师行业协会在税务师职业资格登记服务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本行业的各项管理规定以及协会章程。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条 本规定施行前,按照原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资恪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号)规定,取得的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效用不变。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税务师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第二条 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具体负责税务师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第三条 税务师资格考试设置《税法(一)》、 《税法(二)》、《涉税服务实务》、《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和《财务与会计》5个科目。每个科目考试时间为两个半小时,成绩满分为140分。第四条 考试成绩实行5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5个考试年度内参加全部(5个)科目的考试并合格,可取得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截至2015年,在原制度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的各科目合格成绩有效期顺延。第五条 符合《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报考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参加税务师资格考试。第六条 符合《暂行规定》报考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相应科目:(一)已评聘经济、审计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涉税工作满两年的,可免试《财务与会计》科目。(二)已评聘法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涉税工作满两年的,可免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科目。免试相应科目人员在报名时,应当提供相应证明文件。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连续的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的考试。第七条 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办理报名手续。考试实施机构按规定的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核合格后,核发准考证。参加考试人员凭准考证和有效证件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所属单位、中央管理企业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第八条 考点原则上设在地级以上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者高考定点学校。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考点,须经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批准。考试日期原则上为每年的11月份。第九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审题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加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第十条 考试实施机构应当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切实做好从考试试题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严防泄密。第十一条 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日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中华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论坛管理员&于&Fri Nov 06 16:28:55 CST 2015&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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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1楼水木文哥的帖子文哥来个视频讲座,帮同学们分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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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是还能否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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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文老师,分析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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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通过的算中级职称,什么是高级职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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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90号),现将 2015年度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考试”)相关事项通告如下:一、考试报名条件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符合下列相应条件之一的,可以报名参加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一)取得经济学、法学 、管理学学科门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或者取得其他学科门类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经济、法律相关工作满1年。(二)取得经济学、法学 、管理学学科门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经济、法律相关工作满2年;或者取得其他学科门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经济、法律相关工作满3年。二、考试报名程序参加考试的报名人员,应当通过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官网()上的“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系统”或直接登录http://k**网站(简称“报名系统”)进行报名。报名分为填写报名信息、缴费和网上审核等三个环节。报名人员可以全科或分科报考。(一)填写报名信息1. 报名人员应当于2015年11月20日6:00至12月20日18:00(北京时间),登录报名系统,完成注册后,点击“我要报名”,按照报名提示如实填写相关信息。2. 报名人员提交报名信息并在缴费前,可在报名系统中修改报名信息。(二)缴费1. 每科次考试费¥100元。2.报名人员提交报名信息后,即可通过网上支付缴纳考试费。缴费成功后,所报考科目及相关信息不能再更改。考试费不予退还。3. 缴费截止时间为2015年12月20日18:00(北京时间)。(三)网上审核1.报名采用网上审核方式。2.报名人员应按要求如实填写信息,并按要求上传个人照片、国家教育部认可的学历证书等相关电子图片,学历证将由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进行认证;持国外学历证书的报名人员,应当录入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认证书编号,未录入毕业证书或学历认证书编号的,属不符合报名条件,报名资格不予通过。3.因误填、错填,导致网上审核不通过的,可在报名截止日前重新提交。凡逾期不重新提交的或填报虚假信息的,报名资格不予通过。4.报名资格未通过的报名人员,将不能下载、打印准考证和参加考试,报名费不予退还,责任自负。三、考试科目和大纲(一)考试科目为五科,即:《税法(一)》《税法(二)》《财务与会计》《涉税服务相关法律》《涉税服务实务》。(二)考试大纲:《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2015年)》由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发布。四、考试方式考试采用计算机闭卷考试(简称“机考”)方式,即在计算机终端获取试题、作答并提交答题结果。考试系统支持8种输入法:微软、全拼、智能ABC、谷歌、搜狗等拼音输入法,王码、极品、万能等五笔输入法。五、考试时间(一)考试时长 : 150分钟/科。(二)考试时间:日-28日27日上午9:00—11:30
&&税法(一)27日下午13:00—15:30
税法(二)27日下午16:30—19:00
财务与会计28日上午9:00—11:30
涉税服务相关法律28日下午14:00—16:30 涉税服务代理实务六、考试城市考试城市:详见报名系统。七、考试用书(一)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根据《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2015年)》,组织编委专家编写五个科目考试用书,由中国税务出版社出版发行,报名人员可在报名系统上自愿订购。(二)报名人员可以到报名系统中订购考试用书,订购正版图书可以获得多项增值服务。 八、准考证打印考试报名人员应当于2016年2月17日06:00至27日18:00期间,登录“报名系统”下载、打印准考证。九、试卷评阅和成绩认定(一)应试人员的答卷由税务师职业资格评价和考试委员会(简称考试委)办公室组织评阅。考试成绩由考试委审定后发布。应试人员可登录报名系统查询成绩并下载、打印成绩单。(二)5科考试成绩满分均为140分。考试合格标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指导后予以确定。(三)考试成绩实行5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报考全科须在连续5个考试年度内参加全部(5个)科目的考试并合格,符合考试报名条件者,可取得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免试人员须在连续4个考试年度内参加相应科目考试并合格,符合考试报名条件者,可取得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截至2015年,原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在原制度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的各科目合格成绩有效期顺延。即:2013年、2014年成绩执行新办法。(四)2015年单科成绩单可在报名系统中下载打印。十、免试条件与申请程序(一)免试条件符合《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报考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相应科目:1. 已评聘经济、审计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涉税工作满两年的,可免试《财务与会计》科目。2. 已评聘法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涉税工作满两年的,可免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科目。(二)免试申请免试相应科目人员在报名时,须在报名系统的“免试申请”中上传高级职称证书电子图片和单位人事部门聘任材料电子图片。十一、证书申请与发放(一)全科成绩合格的应试人员持报名时提交的材料原件到省级注册税务师协会现场审核,审核通过的应试人员可领取《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具体领取方法另行通知。十二、其他事项(一)报名人员应当认真阅读《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须知》,报名完成即视为全部认同并承诺遵守须知规定。(二)报名系统网站已开通考试模拟练习,报名人员可登录练习,熟悉计算机操作和答题方式。(三)应试人员考试前应当认真阅读《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应试人员考场守则》和有关考试信息,并按要求参加考试。(四)应试人员申请考试成绩复核,可在成绩发布后5到10个工作日内,通过报名系统,提出成绩复核申请。考试办公室根据《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复核办法》统一组织成绩复核。(五)报名系统中,已就广大考生共同关注的问题进行了回答,如还有其他有关税务师考试政策性的问题,可将问题发送至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评价和考试委员办公室专用邮箱:k**。报名人员咨询报名系统相关的技术性问题,请拨打电话:010-451149(工作日北京时间9:00—18:00)。(六)报名条件与免试条件中所涉工作年限的截止时间为日。(七)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不举办考前培训,也从未授权或委托任何机构及个人举办相关考前培训。(八)港澳台居民参加考试另行通知。特此通告。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2015 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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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经济、法律相关工作满2年?哪些岗位属于经济类呢,本人一直从事会计工作,可以报名吗?工作证明对公司规模,性质有要求吗?14年过了中级,15年考了注会会计,财管,税法,经济法,感觉学的还可以,请问2月的考试可以报税法一,税法二,财务与会计吗?感觉时间有点紧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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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时间都一样
人们声称的最美好的岁月其实都是最痛苦的,只是事后回忆起来的时候才那么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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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8楼TONDA2013的帖子工作年限是自己打一个证明让单位盖章,格式在网上查下,考过注会的这几门,注税的课再跟着听听做下题应该没问题,不过题目跟注会的出题点不同,要适应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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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楼上的解答,现在有人建议我税一,税二,涉税服务代理实务一起考,说不然明年考税代时还得重学税一,税二知识,我听了下网校报的试听课程,奚卫华老师讲税代涉及税收相关法律方面知识,也最接地气的一门课,又感觉税代的难度太大,不敢报这门?现在在财务与会计和税代之间徘徊,不知道报哪一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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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税务师证挂靠行情怎么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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