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有资本介入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工作内容业务的,罚款多少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新规:非公有资本不得介入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业务
证券时报网()05月02日讯 中国网信网5月2日发布国家信息办公室第1号令,要求任何组织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的采编业务和经营业务应当分开,非公有资本不得介入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业务。 (证券时报·e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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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网信办新规:非公有资本不得介入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业务
  新京报快讯 (记者李丹丹)今日(5月2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对外公布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明确规定“非公有资本不得介入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业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自日起施行。
  《规定》要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的采编业务和经营业务应当分开,非公有资本不得介入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业务。
  虽然此次新规的名称为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但是管理的范围已经远远超出网站。
  《规定》明确,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
  而所谓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则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
  此外,《规定》对转载新闻信息提出了明确要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新闻信息,应当转载中央新闻单位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等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发布的新闻信息,注明新闻信息来源、原作者、原标题、编辑真实姓名等,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新闻信息内容,并保证新闻信息来源可追溯。
  《规定》还要求,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立总编辑,总编辑对互联网新闻信息内容负总责。总编辑人选应当具有相关从业经验,符合相关条件,并报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备案。
  来源:新京报
责任编辑:张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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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网信办发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的采编业务和经营业务应当分开,非公有资本不得介入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业务。(中国网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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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信办:非公有资本不得介入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业务
网信办今日发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已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室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规定指出,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的采编业务和经营业务应当分开,非公有资本不得介入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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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信办:非公有资本不得介入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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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信网2日发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规定》提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的采编业务和经营业务应当分开,非公有资本不得介入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业务。
《规定》强调,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
《规定》指出,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为用户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平台服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规定》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新闻信息,应当转载中央新闻单位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等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发布的新闻信息,注明新闻信息来源、原作者、原标题、编辑真实姓名等,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新闻信息内容,并保证新闻信息来源可追溯。
(原标题《网信办:非公有资本不得介入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业务》编辑 郭晓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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