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税务局查账怎么罚款的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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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文败类小哥哥)
(我想吃榴莲)
第三方登录:你想知道有关美国税务的问题,都在这里面了!
来源:宜信好望角(ID:HWJDYH)
美国税务问题,一直是所有EB5投资者的一块“心病”,近期也有好多客户向好望角咨询税务相关问题。为了方便大家办理美国税务,好望角君特地整理了美国常见的税务问题,希望能帮助到好望角的广大客户,让大家的美国之路“移“”路坦途、“移”路绿灯!
什么是美国税务居民?
美国的税务居民指的是负有向美国国税局申报其全球范围内所得的的义务。美国税务居民通常指的是美国绿卡(包括有条件绿卡)、美国护照的持有者及满足绿卡测试的自然人。
什么是SSN和TIN?
SSN(social security number) 是指社会安全号,在美国报税、银行开户,办理驾照等都需要SSN号,它相当于中国的身份证。
TIN(Tax Identify Number)是美国纳税税号。纳税前先申请税号,获批税号后就可以走流程正常申报纳税了。
EB-5投资者何时负有向美国国税局报税及纳税的义务?
EB-5投资者只要登陆美国,取得有条件绿卡当日,就负有向美国国税局报税的义务。 同时,根据取得收入的情况,EB5投资者需要预缴个人所得税,否则有可能会产生利息费用和罚金。
只有EB-5主申请人才负有向美国国税局报税及纳税的义务,还是其随行一起登陆的家庭成员都负有向美国国税局报税的义务?
包括EB5主申请人在内的一起申请有条件绿卡的家庭成员,只要登陆美国,取得有条件绿卡,则负有向美国国税局报税的义务。
什么是美国税务居民?
美国税务税务规划的最佳时间是登陆美国前的6个月时间。给予美国会计师更充分的时间进行规划,对客户更有利。在时间允许的条件下,会计师将向客户提供多个方案进行选择。
通常,如果您的纳税年度的截止日期是12月31日,下一年的4月15日是提交联邦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到期日。如果您不能在报税截止日期前提出申报,那么您可以要求延期申报。
要取得自动延长 6个月的报税时间,在报税截止日期之前您可以提交4868表。延期之后,最迟的报税时间为10月15日。具体事宜请交由美国注册会计师进行处理。
报税就一定要纳税吗?
报税和纳税是两个概念,报税不一定要纳税。根据美国税收的政策及中美之间的税收协定,EB5投资者通常是可以在美国注册会计师的帮助下在税务上达到利益最大化的。
是不是EB-5投资者的资产都要缴税?
这是个误区。资产不需要缴税,但处置资产时,产生的增值收入部分需要征税。EB5投资者登陆之前的资产增值及收入与美国国税局无关,但是登陆之后,投资者处置资产及取得收入则需要向美国国税局进行申报。
一般情况下,美国注册会计师会在EB5投资者登陆美国之前介入,帮投资者进行资产的规划,以帮助EB5投资者在税务上达到利益最大化。
为什么EB-5投资者需要美国税务规划?
美国税务规划的目地是帮助客户在合法合规的框架下更好地保护自己资产的安全,同时在税务上,帮助客户达到节税、延税甚至免予缴税的目地,从而使其利益的最大化。
美国税务规划和报税是一回事吗?
美国税务税务规划是增值性服务,是针对客户全球的资产进行建议和规划。报税则是基础性的服务。
有前瞻性的税务规划能够在客户进行报税时,在合法合规的条件下使客户的利益最大化。
如果隐瞒个人资产,美国国税局是否有渠道可以查询其税务居民的资产信息?
日,中美两国就《海外账户税收遵从法案》(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以下称“FATCA法案”)在中国的实施达成初步协议,并将签署“模式1”的政府间协议。根据该协议,中国将向美国政府提供美国税务居民的金融账户信息,而美国则会把中国税务居民的美国账户信息提供给中国政府。
政府间协议分两种模式,分别是金融机构直接向美国税务部门提供账户信息的“模式2”和通过本国政府向美国政府间接提供信息的“模式1”。当前,中美之间适用于“模式1”。
此外,香港特别行政区作为单独的法域,也已于2014年5月初与美国就实施FATCA法案的实质性内容达成一致,并将与美国签署“模式2”的政府间协议。
可见,通过上述法案的合作实施,中美之间进行税务信息交换变成可能。
与此同时,中国大陆当前已经建立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各项资产的登记制度正在逐渐完善当中。可以预见的未来,中国大陆的个人的股权、房产等资产信息的披露会更加透明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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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拆迁补偿的税务问题
会计城 | 日
来源 : 互联网
在城市旧城改造和城市规划过程中,或多或少会涉及到单位和个人的房屋拆迁补偿问题。对于该项拆迁工程涉及到的拆迁人、被拆迁人、拆迁公司相应的涉税处理,各地规定不一。企业和个人的搬迁大致可分为政策性搬迁和商业性搬迁。政策性搬迁因为涉及到政府对城
  在城市旧城改造和城市规划过程中,或多或少会涉及到单位和个人的房屋拆迁补偿问题。对于该项拆迁工程涉及到的拆迁人、被拆迁人、拆迁公司相应的涉税处理,各地规定不一。   企业和个人的搬迁大致可分为政策性搬迁和商业性搬迁。政策性搬迁因为涉及到政府对城市的规划或其他主导原因,会有许多税收优惠。而商业性搬迁是由企业之间或企业与个人之间的自由协定为依据而进行的一种市场行为,政府不参与其中。在税收上适用各种不同规定。   根据国税函〔号的规定,政策性搬迁是指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税务对此类搬迁的认定是审核有无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如果没有,则一般不会认同为政策性搬迁,从而将此类涉税处理界定为商业行为。根据渝地税发〔号,重庆对此类政策性搬迁范围规定为:搬迁企业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或由重庆市土地储备中心、重庆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重庆渝富资产管理公司等将土地收回,支付给搬迁企业的搬迁补偿收入,也包括从受政府委托实施片区开发的开发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   下面就搬迁补偿有关的涉税问题做梳理分析。   一、 政策性搬迁   1、 营业税   由于政策性搬迁是政府收回企业或个人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因此根据国税函(号规定,被搬迁企业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同时,根据渝地税发[号规定,属于旧城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此类补偿,在拆迁原房过程中,被搬迁企业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所取得的货币补偿(安置)价款,暂不征收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土地管理法》(日修订)第四十七条规定、《物权法》(日公布)第四十二条规定、《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公布)第四条,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补偿收入不属于生产经营收入;再根据《征管法》第二十一条: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因此补偿收入不需要开发票,原土地使用者取得补偿款开具的收据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因此,受政府授权或委托的开发企业在支付被搬迁企业的补偿款时,只需取得收款收据,并以搬迁、补偿的有关文件作为附件入账即可。   2、 土地增值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因此,被搬迁企业因上述政策性原因拆迁房产或收回土地使用权得到的拆迁补偿费,免征土地增值税。   3、企业所得税   被搬迁企业取得拆迁补偿费,根据国税函〔号规定,重置、重建或改良的,以其补偿收入扣除支出后的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此类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没有重置、重建或改良计划和立项报告的,应将搬迁补偿收入加上各类变卖收入扣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国税函〔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   4、 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税[2005]45号第一条规定,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因此,如果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超过标准部分,应属于个人所得税纳税范畴,按&财产转让所得&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 商业性搬迁   根据以上的政策性搬迁文件知道,被搬迁的企业和个人,都是因为政策性原因归还土地使用权而得到相应补偿。那么,如果不属于政策性搬迁,仅是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市场收购转让行为,则属于商业性的搬迁,对此类补偿费的涉税问题分析如下。   1、 营业税   根据国税函[1997]87号文件规定:对于土地承包人取得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青苗等土地辅助物的补偿收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销售不动产&&其他土地附着物&税目征收营业税。对于具有该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同样适用于该文件,因为没有政府搬迁文件,因此得到的此类补偿,不属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而应得的补偿费,它属于一种财产转让的经营行为,被搬迁企业或个人接受的补偿费,实际上是财产转让收入。接受补偿的单位或个人在取得收入是,应给付款单位开具营业性发票,并交纳营业税。   2、企业所得税   由于非政策原因搬迁,被搬迁企业取得补偿费(转让收入)后,如果重置、重建、改良发生的支出,属于固定资产性质类的,只能通过折旧或摊销形式在企业所得税前抵扣,而不能像政策性搬迁那样将重置、重建、改良支出全部抵扣;如果属于费用性质的,则可计入当期损益扣除。   3、土地增值税   由于非政策性搬迁,被搬迁企业或个人取得补偿费(转让收入)后,需要交纳土地增值税,其增值额由补偿费(转让收入)减去扣除额后确定。扣除额则根据以下文件处理:   财税字(1995)48号第十条,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财税(2006)21号第二条,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过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按增值税条例第六条第(一)、第(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35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4、 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扣除项目参照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确认余额后交纳个税。   综合以上分析,难免疏漏,但可总结为:房屋拆迁或旧房改造,是个巨大的,涉及面广的工程,涉及诸多方面的利益,了解最新的财税资讯,对于及时调整相应的税收策划,未雨绸缪,做好相应的前期准备工作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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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更好地落实各项税收政策,帮助广大纳税人理解税法,促进纳税人的税法遵从,江苏省国家局联合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整理了以下有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营改增”政策等方面的热点问题,供纳税人参考。  1、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交通费、通讯费是否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一条的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的规定,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因此,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交通费、通讯费,符合“合理工资薪金”规定的,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企业员工因公出差,购买长途车票同时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这种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因此,企业为一般员工缴纳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企业收到代扣代缴的手续费返还1000元,将其中的300元奖励给会计人员,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应如何确认收入及支出?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号)的相关规定,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手续费的行为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应并入企业的收入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因此,企业取得代扣代缴的手续费返还1000元,应当全额计入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总额,同时支付给会计人员的300元奖励费,若符合合理的工资薪金规定的,则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税前扣除。  4、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允许企业采取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答:(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及《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一、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二、对所有行业企业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三、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5)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七、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八、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5、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如何确定其最低折旧年限?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1号)“第六十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企业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6、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如何运用这两种方法计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四、企业拥有并使用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一)双倍余额递减法,是指在不考虑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期期初固定资产原值减去累计折旧后的金额和双倍的直线法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应用这种方法计算折旧额时,由于每年年初固定资产净值没有减去预计净残值,所以在计算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应在其折旧年限到期前的两年期间,将固定资产净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平均摊销。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2÷预计使用寿命(年)×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月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月折旧率  (二)年数总和法,又称年限合计法,是指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乘以一个以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寿命为分子、以预计使用寿命逐年数字之和为分母的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寿命的年数总和×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月折旧率”  7、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三、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五、本通知自日起执行。”该条所称持有的固定资产是指日后持有的固定资产还是以前年度持有的也可以适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三、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该条中可以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的固定资产,不受持有时间的限制,即日后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已税前扣除的折旧额不再追溯调整,仅就其折余价值部分在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8、企业如何判定自己是属于 “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这六类行业并享受加速折旧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六大行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确定。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从其规定。  六大行业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9、员工个人4月份购买手机,根据单位相关制度,单位当月给予一次性补贴1000元;5月份该员工离职,单位从其5月份的工资中扣500元回来,单位是否可以按照扣除500元以后的金额扣缴申报该员工5月份的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因此,该单位4月份支付给该员工的购买手机补贴应合并至当月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5月份可在当月收入扣除500元后计算个人所得税。  10、个人临时提供收派服务,应按照何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因此,个人如与单位没有雇佣关系而临时提供的收派服务,应当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11、某单位与员工约定,若员工在单位工作满10年,单位即赠与该员工一套住房,员工受赠房产时应当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因此,员工在单位工作满10年获赠的住房,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12、企业安置一位四级肢残的残疾人员工,其全年应纳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额为6000元,具体可以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多少元?  答: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个人所得税减征有关规定的复函》(苏政办函〔2003〕93号)的规定,一、残疾人、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一)减征范围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二)减征幅度1、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分为三个等级:全年应纳所得税额不超过2000元的,减征比例为100%;超过2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减征比例为50%;超过10000元的部分,减征比例为0。 2、残疾人的所得,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根据残疾程度分别确定:基本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残疾程度为中度以上(一、二、三级肢残,一、二级盲残,一级低视力,一、二、三级智力残,一、二、三级精神残)的残疾人;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的转业、复员、退伍的革命伤残军人,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与孤老人员、烈属相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残疾程度为轻度(四级肢残,二级低视力,一、二、三、四级听力语言残,四级智力残,四级精神残)的残疾人;二等乙级以下(不含二等乙级)的转业、复员、退伍的革命伤残军人,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按孤老人员、烈属的50%计算。上述残疾等级是指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五类《残疾标准》和《革命伤残军人评定等级的条件》中明确的残疾等级。  因此,四级肢残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不超过2000元的,减征比例为50%;超过2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减征比例为25%;超过10000元的部分,减征比例为0。此残疾人个人所得税全年应纳税额6000元,可以减征*50%+4000*25%)元。  13、农民的农作物因考古原因被破坏,取得的赔偿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二条的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因此,农民个人取得的该赔偿金不属于上述范围,不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14、单位将取得手续费返还款项不仅发给了会计人员,也发放给了非财务人员,请问非会计人员取得的手续费返还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00号) 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因此,企业将取得的手续费返还款,发放给非会计人员的职工,应于该员工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5、非企业员工的个人给企业写了不出版也不对外发表、仅作为企业内部刊物使用的稿件,该个人因此取得的所得是否按照稿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的规定,(四)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五)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因此,该个人给企业写的不出版也不对外发表的稿件,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16、个人在商场购买商品,商场承诺假一赔三,现在因假货问题,商场赔偿个人购买价三倍的赔款,个人取得此笔赔款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国务院令第600号)第二条的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此笔赔偿款项不在上述个人所得税法的征税范围内,因此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17、员工向企业内设工会缴纳的工会费是否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因此,员工向企业内设工会缴纳的工会费不属于上述文件列举的扣除范围,不得在计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18、从日起,纳税人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时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登记事项由增值税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需提供: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  (2)税务登记证件。  19、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符合哪些条件,可以选择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具体如何办理?  答:(1)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五条:“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三、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且符合有关政策规定,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附件2)。  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不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20、个人由于转让著作权而取得稿费是否需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号) 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三、部分现代服务业  (三)文化创意服务。  2、商标和著作权转让服务,是指转让商标、商誉和著作权的业务活动。”  附件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个人转让著作权。”  因此,转让著作权属增值税征收范围,个人由于转让著作权而取得稿费免征增值税。  21、境外企业入境为境内企业提供维修服务,境内企业替境外企业代扣代缴了增值税,代扣代缴的增值税取得的缴款凭证是否可以抵扣?  答:根据财税〔号文件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四)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以下称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可以抵扣税款的税收缴款凭证,是接受应税服务取得的扣缴凭证,不包括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扣缴凭证。因此,不得抵扣。  22、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是否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规定: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  一、增值税和营业税  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因此,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23、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0〕13号)规定: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因此,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  24、对电影产业实行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土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支持电影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财教(2014)56号):“四、对电影产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对电影制片企业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转让版权取得的收入,电影发行企业取得的电影发行收入,电影放映企业在农村的电影放映收入,自日至日免征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号)附件2第一条第六款第四项:“4.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收派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25、除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哪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答:共有7个特定营改增行业能够享受简易计税方法:  (1)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2)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3)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至日,被认定为动漫企业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4)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电影放映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5)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仓储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6)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装卸搬运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7)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收派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26、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号)中规定可以进行销售额扣除的行业有哪些?  答:共有7个行业,分别是  (1)融资租赁企业:包括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纳税人,提供除融资性售后回租以外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纳税人。  (2)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3)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客运场站服务。  (4)试点纳税人提供的知识产权代理服务。  (5)试点纳税人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6)试点纳税人提供的代理报关服务。  (7)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具体销售额的确定方法,详见财税〔号附件2。  27、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取得哪些有效凭证?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号)附件2第一条第四款第七项规定:“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3)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4)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中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承租方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5)扣除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以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28、免征增值税或者营业税的小微企业是否可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号)第一条的规定:“自2015年l月1日起至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29、个体工商户名下有一块土地和房产,土地性质为国有。现营业执照性质由个体工商户变更为个人独资企业,企业名称也进行了变更,房屋、土地权属也变更登记到个人独资企业名下。税务登记证已经办理了变更,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变更至个人独资企业名下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属于建筑业、金融保险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因此,个体工商户变更为个人独资企业,将其名下房产、土地变更至个人独资企业名下不涉及缴纳营业税。  30、小区内有一处人防设施,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由物业公司代为经营管理,应由业主还是物业公司缴纳?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通知》(财税〔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其中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业主共有房产与其他房产的原值准确划分开的,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计征。  因此,由物业公司代为管理经营的人防设施应由物业公司缴纳房产税。  以上热点问题解答仅供参考。纳税人在执行中遇到实际问题,请拨打12366或通过其他方式咨询。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责任编辑:HN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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