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非农业户口可以转让去逝子女投靠母亲北京户口所分的山林水土吗?

[转载]城镇户籍人员&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享有继承权
城镇户籍人员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否享有继承权
薛万田诉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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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1
一、案件基本信息
1、二审判决书: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忻中行终字第31号
2、案由:土地行政登记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薛万田,男,汉族,太原市尖草坪区人。
被告: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政府。
第三人:忻州市忻府区播明镇西播明村村民委员会。
第三人(上诉人):高引枝,女,汉族,忻州市忻府区播明镇西播明村村民。
第三人(上诉人):薛文斌,男,汉族,忻州市忻府区播明镇西播明村村民。
第三人(上诉人):薛文军,男,汉族,忻州市忻府区播明镇西播明村村民。
第三人(上诉人):薛旭梅,女,汉族,忻府区播明镇阳村村民。
第三人(上诉人):薛改梅,女,汉族,忻州市忻府区播明镇西播明村村民。
第三人(上诉人):薛文晋,女,汉族,忻州市忻府区播明镇西播明村村民。
二、基本案情
原告薛万田诉称:一、被告颁证时未进行实际调查,错把本属于薛三明的宅基地登记在薛大田名下。二、该宅院系薛三明继承所得,生前从未给子女进行过分家析产,对此被告将宅基地使用证颁在薛大田名下侵犯了原告权益。三、薛三明去世后,原告与母亲搬至该宅院内至2010年才得知该宅基地已登记在薛大田名下。
被告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政府辩称:一、颁证行为是依据村委的调查、审批表和薛大田的申请进行的,并无不当。二、原告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54年11月11日,薛万田父亲薛三明与母亲于降鱼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双方婚前各有宅院一处,于降鱼的宅院系与前夫离婚时分割而得,薛三明的宅院为继承而来。双方结婚时,薛三明与前妻所生二子一女,长子薛大田(2008年10月21日去逝),次子薛玉田(1995年9月17日去逝),女儿薛全英(结婚另过,已申请放弃参加诉讼)。婚后薛三明的长子薛大田与次子薛玉田、女儿薛全英居住在薛三明的祖遗宅院内。1964年薛万田父母薛三明、于降鱼共同拆建了原薛三明祖遗宅院的房屋,并由薛大田、薛玉田、薛全英居住。1964年5月14日,薛万田出生,其与父母在于降鱼的宅院内居住生活。1992年,原忻州市人民政府根据忻政发[1992]68号文件精神,对全市农村居民个人建房用地进行了调查勘丈、审批。1992年10月10日,原忻州市人民政府作出忻集建(1992)字第025993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将薛大田、薛玉田共同居住的争议宅院颁证于薛大田名下。2005年8月25日,薛三明去逝,于降鱼和薛万田搬迁至该争议宅院居住生活。
2011年1月21日,薛万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撤销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政府为薛大田颁发的忻集建(1992)字第025993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2011年5月18日,于降鱼去逝。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6日作出(2012)忻行初字第13号行政判决:撤销被告为薛大田颁发的忻集建(1992)字第025993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案件受理费50元由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政府负担。
宣判后,高引枝等六人向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6日以同样的事实作出(2012)忻中行终字第31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件焦点
1、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可以由农村集体组织以外的成员继承?
2、人民政府在颁发宅基地使用证时应进行实质性审查还是只进行形式性审查?
四、法院裁判要旨
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薛万田作为薛三明、于降鱼二人的儿子,对涉及薛三明、于降鱼二人合法财产具有继承权。虽然薛万田是城镇户籍人口,但不能据此丧失对集体土地性质的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权。根据2011年《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第七条:“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所以薛万田对本案诉争宅基地使用权拥有继承权。
忻府区人民政府仅依据忻府区播明镇西播明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而没有对诉争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属进行实质性审查,在没有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的情况下颁发宅基地使用权证,程序违法。因此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编辑后语
1、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可由城镇户籍人员继承
我国《宪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继承法》明确规定“公民的房屋是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可以作为遗产予以继承”。也就是说,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可以继承的,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公民继承了房屋当然可以使用房屋所占的宅基地。因此,事实上在集体组织内部,宅基地使用权得以“继承”。
另外,在国土资发〔2008〕146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第三条第一款“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可以看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继承在法律上是受支持的。由于此种“继承”只在农村集体组织内部进行,所以长此以往,不会造成农村土地资源的流失,也不会对农村住宅的管理造成混乱。
但在农村集体组织成员丧失其农村集体组织成员主体资格以后,是否还拥有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权就成为另外一个核心的问题。
2011年《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的出台对此问题做出了肯定性回答:‘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2、人民政府颁发宅基地使用证的审查程序问题
随着《物权法》的出台,与之相配套的土地权属登记的相关法律、法规也相应出台,其中关于宅基地登记的问题,《土地登记办法》第九条规定: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的登记事项提交下列材料:(一)土地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四)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五)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七)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第十三条规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后,认为必要的,可以就有关登记事项向申请人询问,也可以对申请登记的土地进行实地查看。由此可以看出,法律法规关于政府部门在进行宅基地登记时,在什么情况下需要进行实质审查并没有详细的规定。尤其是关于土地权属证明的形式没有做出具体规定。这就导致在实践当中土地权属的实质性审查往往变成了对土地权属证明的形式性审查。所以在土地行政登记案中,关于土地权属的确切来源的举证是由原告来进行,被诉行政机关往往无证可举进而承担了败诉的风险。因此,土地登记机关在颁发宅基地使用权证时应查明利害关系人的意思表示和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不能轻信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3、参照适用本案例需要注意的问题&
适用本案例裁判要旨时需要注意三点:
一是在案件受理后,法院要查明与诉争宅基地相关的所有利害关系人,并追加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二是对于因继承房屋而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非农村户籍人口,其子女出生即为非农业户口,是否可以继承宅基地使用权并为其颁发宅基地使用权证。
对于此点,虽法律无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但笔者认为考虑到农村土地资源的流失问题,对出生即为非农业户口的人员是否可以继承宅基地使用权并为其颁发宅基地使用权证的问题还有待商榷。
三是此类案件审理时应注意,为非农业人口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前提是建立在继承宅基地上房屋的基础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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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去世,儿子户口已经迁岀本地,土地山林还有权继承吗?
父母去世,儿子户口已经迁岀本地,土地山林还有权继承吗?
湖北 武汉 发表时间: 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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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家庭承包是以农户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的承包,当农户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的,由于作为承包方的户仍然存在,因此不发生继承问题;家庭成员全部死亡,家庭消亡,即户不存在的,更不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应当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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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非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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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在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对以家庭承包的土地和其他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进行的确权登记颁证,是一种物权登记。
以家庭承包的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是依据《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由县(县、市)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对家庭农户承包土地的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等信息及其变动情况记载于登记簿,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权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以进一步明确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这是此次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重点。
以其他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是指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由承包经营人提出申请,对土地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等信息及其变动情况记载于登记簿,经县(县、市)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确认土地承包人的承包权益。
2、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目的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物权法》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用益物权,属于不动产物权,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登记。中央部署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主要目的是:依法健全土地用益物权登记制度,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强化对农村耕地等各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发挥土地承包经营权效用、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权利,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同时,也是为了在保持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基础上,探索建立归属清晰、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农村产权制度,为规范农村土地流转、促进规模经营发展奠定基础。
3、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主要任务
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规定及有关政策精,以现有土地承包合同、经营权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依据,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确权登记颁证制度,解决农户承包地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实现承包面积、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承包经营权证书&四相符&;承包地分配、承包地四至边界测绘登记、承包合同签订、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四到户&。建立农村土地承包信息数据库和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系统,实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管理信息化。2014年底基本完成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原则要求
①保持稳定。在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前提下,以已经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和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基础,按实际测量面积确权登记颁证。
②依法规范。严格按照《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开展确权登记颁证。
③民主协商。加强宣传教育和引导,充分动员农民群众积极参与,确权登记颁证中的重大事项均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
④县级为主。县级人民政府是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落实,县级农业、国土资源部门全程参与并负责业务指导,经费保障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政策界限
①严禁打乱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要在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前提下进行,不是开始新一轮土地延包,严禁推倒重来,另起炉灶。
②严禁强行推动。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要充分调动农民参与的积极性,充分尊重农民群众意愿,不得强行推动。
③严禁借机违法调整农户承包地。对符合《土地承包法》规定条件进行承包地调整的,按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
④严禁将确权登记实际测量后多出原承包地的面积收归村民小组集体或村集体经济组织。
⑤严禁暗箱操作或采取欺骗手段将村或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登记到个人头上。农户承包地实测面积经公示后,要据实登记。
⑥严禁借机增加农民负担。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不得借机加重农民和村级组织负担。
⑦确权登记颁证实测面积不与按二轮土地承包面积确定的农业补贴基数挂钩,不与农民承担费用、劳务标准挂钩。
⑧对二轮土地承包不完善、权利不落实和管理不规范问题,要先依法予以纠正;对存在争议和纠纷的,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妥善解决,再予以确权登记颁证。
⑨对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争议纠纷问题,要发挥基层干群的智慧,积极探索的有效解决办法和途径,不能立即解决的,暂缓登记。
6、关于确权登记颁证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问题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后,要建立正常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登记制度。因下列情形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变更的,需经村、镇审核,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一是承包地被征收、占用导致地块、面积发生变化的;二是承包农户分户等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三是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四是承包农户灭失的;五是承包地被依法调整或者收回的;六是其他需要依法变更的情形。
7、乡(镇)、村从哪些方面收集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资料?
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资料是这次确权登记的重要依据,可以从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来收集,每个方面只要收集其中一种资料就可以。
8、乡镇、村收集其他相关资料有哪些?
(1)户籍资料。包括:家庭承包户全部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新生儿出生证复印件;对缺失的由当地派出所提供缺失人员的户籍信息(住所、姓名、身份证号码等)
(2)二轮承包土地流转资料。包括:二轮承包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
(3)法律文书资料。包括:协议书复印件、调解书复印件、裁决书复印件、判决书复印件、行政复议书复印件、行政诉讼书判决书复印件;
(4)农户互换、转让资料。包括:互换、转让协议书复印件、经村、组同意的文书复印件、村民会议意见复印件;
(5)二轮承包土地被征收、占用资料。包括:二轮承包土地被征收、占用的农户名单、面积、批准文件(复印件);
(6)家庭承包分户资料。包括:家庭承包户分户名单、面积和相应地块;原家庭承包户主去世,子女分户,有自愿放弃二轮承包土地的,应有放弃承包土地子女签字的书面依据。
(7)家庭承包户消亡资料。包括:家庭承包户消亡的名单、原地块名称、面积、四至等。
(8)外嫁女资料。包括:原家庭承包户主提供出嫁女是在嫁出或嫁入地登记的书面说明,书面说明中应有出嫁女同意的签字。
9、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中的权属关系如何确认?
(1)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应由二轮承包土地的户主申请;
(2)对原户主死亡的,按配偶、申请人;子女顺序或由家庭公推确定
(3)家庭承包户因婚姻已分家另立户主,土地承包经营权未分割的,是否分户确权登记,由原家庭承包户自行决定;
(4)家庭承包户因婚姻已分家另立户主,承包经营权已分割并经集体经济组织批准或认可的,按分立户主认同的承包地块进行确权登记;
10、家庭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如何确定?
共有人的确认,以第二轮土地承包时的家庭成员为基础,参照家庭现有人口,由承包方书面申请确权登记共有人,发包方审核确认。二轮土地承包期内的新增家庭成员,一并作为共有人进行登记,并在备注栏标注&与户主关系&。二轮土地承包后,家庭成员迁入、迁出只能在一方作为共有人,并出具对方村组未作为共有人的证明。农村二轮承包土地确权登记工作不是进行重新发包,原承包共有人中婚嫁人员在嫁入地没有获得承包地的,是否作为嫁出地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由其家庭承包户商定,并由家庭承包户主负责通知原承包共有人中的婚嫁人员。离婚再婚问题。离婚后再婚的,其户口已迁出,再婚后在新居住地分得了承包地的,原承包地应依法收回由发包方另行发包。再婚后在新居住地没有获得承包地的,除当事人自愿放弃承包地外,原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收回其承包地,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颁证。承包期内,夫妻离婚,双方办理了户口分割协议,要求分割承包地的,原承包户把田地分割清楚无争议的,按家庭分割土地协议登记确权;有争议的调处好后确权登记。
11、承包农户户主死亡的如何确权登记?
户主死亡的有继承人,且与继承人(包括:继承人二轮承包土地时未参加分田的)未分户的,仍按原家庭承包的土地面积确权登记(更换户主)。户主死亡的虽然有继承人,但与继承人已分户,各自分得承包土地并签订承包合同,属于家庭承包户消亡,应收归集体。如果其承包土地由继承人、亲属或他人种植的,可以维持种植现状,但不能确权。户主死亡的继承人属于出嫁女的,应确权登记在出嫁女名上;如果出嫁女在嫁入地取得二轮承包土地的,不再确权登记给出嫁女。户主死亡的虽然有继承人,但其继承人转为国家在职公职人员或婚嫁后在居住地已取得承包土地,其承包地由继承人种植的,维持现状,不予确权登记。孤寡户(五保户)死亡无继承人的,其承包土地由亲属或他人种植的,可维持原种植现状,不予确权登记。
12、服兵役人员如何登记?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士官退出现役安置办法》规定,农村入伍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复员后回农村,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和解决城市户口。仍然具有原成员资格,应登记在原家庭户中,在备注栏说明(安徽省高院关于处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
13、大中专学生如何登记?
大中专学校以集体户管理学生,不表示其取得学校所在地的常住户口,学生仍然以农村家庭经济收入来源为基本保障,仍然是原家庭承包人口,不排除享有可以继续承包的权利,仍然有原成员资格,应登记在原家庭户中在备注栏说明(安徽省高院关于处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
14、未入户的婴儿如何登记?
刚刚出生的婴儿就取得了村民资格,是家庭经营人口,日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意见 :承包期内&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承认了新增(去世)人口是家庭经营人口,但不增(减)承包地,因此,可以登记为共有人口。
15、出嫁女(入赘女婿)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二轮土地承包后,出嫁女在嫁出地取得承包土地,出嫁女原家庭承包户还存在,出嫁女在嫁出地是否确定为原家庭承包共有人,由其出嫁前的家庭承包户与出嫁女商定。但出嫁女只能在嫁入地或嫁出地的一方,选择登记共有人,不得重复登记。
出嫁女在嫁出地和嫁入地均未取得二轮承包土地,出嫁女是在嫁出地或嫁入地的家庭确定为承包共有人,由双方家庭与出嫁女商定,但出嫁女只能在一方选择登记为家庭共有人,不得重复登记。
出嫁女在嫁出地取得承包土地,在嫁入地未取得承包土地,娘家人死亡绝户,二轮承包土地由他人或亲属耕种,出嫁女依法享有原家庭承包户的权益。农村土地承包是家庭承包,不是农民个人承包,娘家人死亡绝户,出嫁女仍然是原家庭承包人员,享有家庭承包经营权,因此,应确权登记在出嫁女名上。
出嫁女在嫁入地取得二轮承包土地,其娘家人全部死亡,属于家庭承包户消亡,不再确权登记,该户二轮承包土地属于集体。
入赘女婿享有与出嫁女同等的权益。
16、家庭承包户部分成员已是国家公务入员、企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或已享受了国家企事业退休养老待遇政策的职工有的还是农业户籍,是否确定为家庭承包人员?
国家公务人员、企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或已享受了国家企事业退休养老待遇政策的职工,已经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属于家庭承包共有人口。企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或已享受了国家企事业退休养老待遇政策的职工是农业户籍,享受另外的社会保障待遇,不属于家庭承包人员,不能作为共有人登记。
17、家庭成员要求分户、变更户主如何处理?
家庭承包户因子女结婚要求分户的,由承包户出具书面申请,并提供明确分户后承包地块、面积分割的协议,给予分户确权登记。
家庭承包户因离婚要求分户的,由离婚双方当事人提供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如果对承包地分割协议没有异议并提出分户申请的,给予分户确权登记。&&&&&&&&&&&&
承包户主还健在,没有发生家庭分户的,原则上不予变更承包户主,仍按原二轮承包户主登记;如要求变更的,需提供家庭成员共同签名推举新户主的书面申请。
18、家庭承包方的代表如何确定?
家庭承包方的代表人是在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或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记载的代表人。前两项规定的代表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因为其他原因无法到场确认的,由家庭成员共同推选(须有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推选文书)。
19、二轮承包土地的调查结果由谁签字确认?
由家庭承包方的代表人签字确认。
⒛、关于农转非人口承包地的登记如何处理?
在二轮土地承包前按照规定收回的农转非人口承包地,若重新发包的,按照发包后的户主进行确权登记;在《中华人民去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未颁布前收回的农转非人口承包地,若重新发包的,按照发包后的户主进行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土地承包法》施行后,对不符合收回承包地规定而收回的,仍按二轮土地承包户进行确权登记。
21、关于互换、转让二轮承包土地的如何确权登记?
下列情形可以登记:一是在同一个村,同一个村民组,农户之间二轮承包土地互换、转让的,未签订二轮承包土地合同的,经村和村民小组同意互换的,按互换后的承包关系确权登记;二是在同一个村,同一个村民组,农户之间承包土地互换、转让的,并且已经签订二轮承包土地合同的,按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确权登记;三是在同一个村,相邻的村民组,农户之间跨村民组进行承包土地互换、转让,并且互换、转让二轮承包土地是两个村民组之间相接壤的二轮承包土地,经村和村民小组同意互换的,按互换后的承包关系确权登记;下列情形暂缓登记:在同一个村,相邻的村民组,农户之间跨村民组进行二轮承包土地互换、转让,虽然互换、转让二轮承包土地是两个村民组之间相接壤的,但未经村和村民小组同意互换的;下列情况不予登记:一是跨两个行政村的互换、转让的二轮承包土地;二是农户在同一个村,两个村民组不相邻的互换、转让的二轮承包土地。
22、因婚姻关系,夫妻双方各分得二轮承包土地,在同一个村,不在同一个村民组如何确权登记?
二轮承包土地是以村民组为单位委托村民委员会发包的,夫妻双方应在各自的村民组确权登记,承包户主各填各的名字,共有人的填写,按户籍所在地填写。
23、农户在二轮承包土地上种植林木且取得林权证的如何确权登记?
农户签订了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就取得了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户在自己承包土地上种植林木,虽然取得了林权证,但土地仍属承包耕地,应予确权登记,在备注栏说明。农户在不属于二轮承包土地上退耕还林,取得林权证的,不予确权登记。
24、承包地被征用如何处理?
承包地已被国家依法征用,是土地所有权被改变,属于应当办理而未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的,因此,在这次确权登记工作中,应从二轮承包土地地块和面积中减除,进行变更登记。
25、自留地、&机动地&和园地如何确权登记?要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妥善处理自留地、&机动地&、园地等问题。
凡已纳入承包地的继续作为承包地确权登记。目前尚未纳入承包地的,维持现状。
26、农户私自买卖二轮承包土地,如何确权登记?
农民私自买卖承包地是非法的,不予确权登记,仍按原承包户主确权登记。
27、农民之间买卖房屋并将其二轮承包土地一并出售的如何确权登记?
首先,私自买卖二轮承包土地的,不予认可,仍按原承包户主确权登记。其次,农民私自买卖房屋并将其二轮承包土地一并出售的,售的房屋建在二轮承包土地上的,并且是出售给本集体经济成员的,建房占用的二轮承包土地,应从二轮承包土地面积核减,不再确权登记,在备注栏说明;出售给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建房占用的承包土地,不予核减二轮承包土地面积,也不予确权登记,在备注栏说明。第三,卖给城市居民的,其买卖的二轮承包土地,不予确权登记,应依法收回。
28、因发展集体公益事业使用的家庭二轮承包土地如何确权登记?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此次二轮承包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中,对因发展集体公益事业全部或部分被使用的承包地分别进行注销和变更登记,未被征用部分则实测量确权登记颁证。
29、因国家、省、市、县建设道路等被用作取土用的且无法复垦的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对因国家、省、市、县建设道路等被用作取土用土的二轮承包土地,现无法复垦的承包地,仍按原农村二轮承包土地面积确权登记,在备注栏内注明取土面积及用途。
30、家庭承包户将二轮承包土地改变农业用途如何处理?
对于家庭承包农户未经依法批准,自行在二轮承包土地改作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的,应从二轮承包土地面积核减。家庭承包户在二轮承包土地改作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二轮承包土地
的,不再予确权登记,在备注栏说明。
31、实测二轮承包土地面积与承包合同及经营权证书记载有出入的如何确权登记?
依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等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皖办发[2014]6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农办经[2012]19号),确权登记颁证应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规定,对实测面积,经公示无异后据实确权登记。
32、家庭承包农户占用田间道路、沟渠、塘坝、河坝等耕种的能否确定为家庭承包面积?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5]国土(籍)字第26号)规定,乡(镇)或村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修建并管理的道路、水利设施用地分别属于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因此,农户占用田间道路、沟渠、塘坝、库坝、河坝等耕种的土地不属于家庭二轮承包土地,不予确权登记。
33、家庭迁入城镇居住但户口仍在农村的二轮承包土地如何确权登记?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家庭迁入城镇居住但户口还在农村的,仍然是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家庭承包户,应当如实进行承包地确权登记。
34、对在小城镇落户家庭的农村的二轮承包土地如何进行确权登记?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因此,应当按照承包方意愿进行确权登记。
35、全家迁入设县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二轮承包土地如何处理?
这里有两种情况,一是全家迁入设县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另一种是全家迁入设县的市(不含直辖市、副省级市和其他大城市)申请登记常住户口,2011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营理制度改革的通知》 (国办发[2011])9号)提出将&农民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扩大到设县的市(不含直辖市、副省级市和其它大城市),并规定&现阶段,农民工落户城镇,是否放弃宅基地和承包的耕地、林地,必须完全尊重农民本人的意愿&。因此国办发[2011]9号文件下发后,承包方全家在设县的市(不含直辖市、副省级市和其他大城市)登记为常住户口的,是否放弃二轮承包土地进行确权登记,应当尊重承包农户的意原。
36、举家外出的农户二轮承包土地如何进行确权登记?
长期举家外出的家庭二轮承包土地农户,应通过该户的亲友、邻居尽快联系,条件许可的,其家庭代表应回家处理确权颁证相关事务;对于不能回家的,应书面委托在家的亲友、邻居代为处理;确实无法联系上的,经公示后,由村(居)民小组长会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共同处理,代其签字确认。
37、合并(分解)村民小组二轮承包土地如何确权登记?
村民小组合并(分解)前各方人均承包地面积不一致的,登记中不要求在合并(分解)后的村民小组范围内统一人均二轮承包土地面积,可根据合并(分解)前村民小组人均面积标准,按本次登记的相关规定进行登记。
38、历史遗留问题和二轮承包土地承包纠纷的如何处理?
在确权登记中,对历史遗留和二轮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等问题,应尽量调解解决,若调解无效,可通过司法、仲裁等法律程序解决,若仍然难以解决的,暂不确权颁证。待争议解决后,再进行确权登记。
39、关于铁路界内、河道界内和公路界内等征而未用的土地如何确定?
在铁路界内、河道界内和公路界内,属于国有土地的,由农户开荒且临时耕种的,不予确权登记。属于二轮承包土地的,登记时在备注栏说明。
40、农户自行开垦的荒地及村庄内闲置的土地确权登记问题
对农户自行开垦的,未纳入二轮承包,现由农民耕种的土地(荒地),其所有权归集体,不属于本次确权登记范围。
41、现由农民耕种,属于复垦的土地如何确权登记?
复垦的土地属于二轮承包土地的,给予确权登记,不属于二轮承包土地的,不予确权登记。
42、二轮承包土地边界争议如何解决?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所有权一时难以明确的暂缓登记。
43、已经流转出去的土地,如何确权登记?
经流转出去的二轮承包土地,流入方只是取得了流转经营并没有取得土地承包合同,也没有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这次登记只是针对原取得土地承包合同和原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已经流转的二轮承包土地,确权登记在原土地承包户头上。
44、确权登记与农业补贴挂钩吗?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农经发[2009]8号规定: &不得随意调整以二轮延包面积为依据确定的农业补贴基数和农民承担费用、劳务标准。&因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不与任何农业补贴挂钩,旨在查清农户的土地承包面积、四至界限。
45、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整治后的二轮承包土地登记如何确权登记?
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整治后实行规模经营等原因,导致原承包地&四至&界限被打乱的,在尊重农户意愿的前提下,可采取&确地、确股&或以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面积按比例分摊等办法确权到农户,暂不确定承包地的&四至&和边界。对政府统一规划整理的二轮承包土地,也可以采取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采用测量切分的办法,重新划定边界,合理确定相关农户的承包地四至后进行登记。
46、家庭承包户部分二轮承包土地没有争议.部分二轮承包土地有纠纷的,如何确权登记?
对家庭承包户没有纠纷的那部分二轮承包土地,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对有纠纷的部分暂缓确权登记,待纠纷解决后,由家庭承包户申请变更,再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47、自然灾害毁损的二轮承包土地的如何确权登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毁损减少面积的。应核减承包地面积。可恢复的,按恢复后实际面积登记。
48、新换发的经营权证起止时间如何确定?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 《农村土地承乞经营权讧管理办法》、《安徽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等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14]6号),新换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土地承包起止日期要与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中签订的时间一致。
49、原颁发的县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如何处理?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农办经[2012]19号)规定,这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将颁发农业部统一格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2005年发放的县政府经营权证公告中止。
50、登记截止时间是什么?
本次登记时点为日,对日以后出生、去逝的,本次二轮承包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结束后,家庭承包户可以依法要求变更共有人。
51、矿区塌陷土地如何处理?
没有塌陷的现在仍有农户承包耕种土地,确权确地到户,已塌陷的农户承包耕地,只确权到户,不确地。
颍上县政务公开办公室主办 颍上县信息化办公室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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