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医疗机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内容,技术操作规程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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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私人诊所设置规定和要求
私人诊所设置申请者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非在职医务人员,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机构中执业满5年;&
(二)设置二级西医或三级中医诊疗科目诊所的,申请人应具有副主任医师或以上职称; & &
(三)男性年龄在65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且身体健康; & &
(四)离退休的卫生技术人员须经原工作单位同意; & &
(五)注册资金:私人西医诊所不少于30万元,私人中医诊所不少于15万元; & &
(六)具有常住户口。 & &
(七)诊所场地必须长期固定(非申请人所有,需有5年以上租赁协议)并且符合卫生部颁布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以1名医生,1名护士计,使用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聘用卫技人员每增加1名,面积增加10平方米。 & &
(八)符合市区域卫生规划和当地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 &
凡申请设置私人诊所,应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并提交如下材料: & &
(一)设置申请书(必须申明是营利性医疗机构); & &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 &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 &
(四)其他材料(身份证复印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注册资金证明材料、县或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体检表、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个人工作简历,离退休人员提供原单位同意证明,租赁房屋的需提交租赁协议)。 & &
第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后,根据本规定和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答复。被批准的,应向申请人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应注明为营利性医疗机构)。 &&
&第五条申请人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在3个月内筹建完毕,向批准其设置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手续;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后,在20个工作日内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合格者给予注册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上注明营利性医疗机构。私人诊所必须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诊疗活动。 &&
&第六条 私人诊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应到同级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
&第七条 各县(市)、区要根据医疗服务供给及需求状况,依照《宁波市区域卫生规划》和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私人诊所的设置进行合理布局。暂不审批性病、泌尿外科等私人诊所。 & &
第八条 私人诊所聘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必须报其执业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同意。 &
第九条 私人诊所原则上只能设置1个诊疗科目,确需增设诊疗科目的,需具有相应临床经验,提供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栏目中注明至少有2个专业),并具有相应的诊疗条件。 & &
第十条 对于已开办的私人诊所要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等
法律法规加强管理和监督,对于行医活动超过登记核准的诊疗科目,擅自外聘医务人员,擅自开设二级西医、三级中医诊疗科目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严肃查处,以保证医疗安全,维护广大群众切身利益。对于非法游医、无证行医要坚决依法予以取缔,维护正常医疗秩序。 &&
&第十一条 负责私人诊所审批的国家工作人员要依法审批,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另外,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也是必不可少的。
申请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一)经医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 &
(二)取得医师执行资格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在二级以上医院连续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设置申请书;(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
&开诊所提供的材料
&&一、办理基本条件 &
1、申请人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
&2、申请人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执业注册满5年。所申请的诊所科目需与执业科目相同 &
3、申请人男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女18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
4、房屋产权证上建筑面积必须大于80 m2。 &
5、申请人属于服刑期间、在职、停薪留职、病退、擅自离职、开除公职或吊销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申请设置 &
6、以上为主要条件,其余相关条件请查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二、具体手续办理 &
(一)设置申请需提交材料&
1、医师资格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2、医师执业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3、身份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
4、退休证、下岗证或失业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5、医师执业注册满5年的证明材料 &
6、职称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
7、设置医疗机构可行性研究报告(落款必须签字盖手印)、选址报告(落款必须签字盖手印)&
&8、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9、资信证明 &
10、法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资信证明书(各大银行均可)
&11、医疗用房产权证明书&
12、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13、与房屋所有人签订的合同一份 &
14、法人代表签字表(必须由原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盖章同意)&
(二)执业登记需提交材料&
1、申请执业登记验收报告 &
2、《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3、《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4、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5、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6、医疗机构规章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并打印成册;&
7、上岗人员花名册、聘用合同;卫技人员履历表&
8、医疗机构名称申请核定表 &
9、执业专业技术人员有效证件:医师资格证书、执业证书、毕业证书、技术职称证书、退休证、下岗证或待业证,以及变更表或未注册证明复印件;(证件都需要审核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一份)&
&三、新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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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新...
该业务提供全程网上办理,请您留意手机短信通知。
1填写申请基本信息
申请人类型&
申请单位或申请人&
申请人证件类型&
申请人证件号码&
申请人联系电话&
申请人性别&
申请人/企业邮件&
申请人/企业邮编&
申请人/企业地址&
联系人证件类型&
联系人证件号码&
联系人手机&
如果需要接收温馨提示短信,请填写手机号码,若不愿意,请不要填写。
2条件自检(办理该业务时,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并提供下列的材料,请自检是否符合要求。)
事项申请者申请此事项需要具备的条件
1、持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内部医疗机构持备案回执);2、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有与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医疗机构名称申请核准通知函)一式三份
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一式三份
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及医疗机构校验合格的证明书一式三份
房屋产权证、使用证或租用合同和协议书一式三份
固定资产清单、注册资金验资证明一式三份
医疗机构规章制度、技术操作规程一式三份
卫生技术人员名单、资格证明、体检表一式三份
药品、医疗设备清单一式三份
合伙设置的还应提交合同书一式三份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及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表(盖公章)一式三份
3上传申请材料
是否必须提交
允许提交方式
是否现场提交
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医疗机构名称申请核准通知函)一式三份
网上提交/现场提交
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一式三份
网上提交/现场提交
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及医疗机构校验合格的证明书一式三份
网上提交/现场提交
房屋产权证、使用证或租用合同和协议书一式三份
网上提交/现场提交
固定资产清单、注册资金验资证明一式三份
网上提交/现场提交
医疗机构规章制度、技术操作规程一式三份
网上提交/现场提交
卫生技术人员名单、资格证明、体检表一式三份
网上提交/现场提交
药品、医疗设备清单一式三份
网上提交/现场提交
合伙设置的还应提交合同书一式三份
网上提交/现场提交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及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表(盖公章)一式三份
网上提交/现场提交
请输入验证码:长沙市开福区--法规公文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审批管理与依法执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稿件来源:区卫计局
开卫计局发[2016]10号
长沙市开福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审批管理与
依法执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区属各医疗卫生机构:
为规范和加强我区医疗机构审批管理与依法执业管理工作,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长沙市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若干意见》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医疗机构审批管理与依法执业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严格审批程序、健全医疗市场
&& (一)医疗机构审批总体要求
&&& 1、我区医疗机构的设置与执业登记注册按照类别、规模实行分级审批。我区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国家、省、市颁布的其他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及市、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 2、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加快形成多元办医格局。按照“以优定进、适度从紧、合理引导”的准入原则,适度放宽对综合医院、紧缺型康复、护理及空白型专科、特色专科等医疗机构的准入;适度放宽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规模、布局及大型医疗设备配置的限制。对医养结合型医疗机构、新建社区设置医疗机构、法人代表为医疗业务人员、专业优势等实行优先准入。
&&& 3、按照《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区卫计局医政医管科要切实履行医疗机构准入管理职责,提高准入管理能力,做好医疗机构的设置、执业登记、校验工作。要根据医疗机构类别和规模,以长沙市各临床质量控制中心为依托,建立医疗机构准入专家组评审制度。区医疗机构评审专家组由卫生计生行政管理人员及临床、医技专家组成,负责对新设置医疗机构验收及医务人员的执业技能进行评审和考核,专家组评审结论作为区卫计局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重要依据。
&& (二)严格审批管理程序
&&& 1、严格准入条件。医疗机构设置以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以《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为基本条件,有健全的人员岗位职责、管理规章制度及技术操作规程。医疗机构的组织机构与人员配备、仪器设备配置、诊疗科目设置、医疗用房布局、医疗污水污物处置、医疗服务保障系统建设等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与要求。
&&& 2、规范审批程序。明确材料审查、受理、公示、备案、现场考核评审(包括对人员资质、设备设施、环境条件、职责制度和相关医疗保障系统等方面)和登记注册发证等各环节的具体要求、时限和责任人等,规范各审批环节和审批步骤。简化审批手续,不得无故拖延时间,人为设置屏障,严禁借机索、拿、卡、要。对一般机构设置程序要从简审批;对大型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事项,要实行集体审议制,严格把关。
&&& 3、严格审核材料。必须严格审核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书、申请人资质条件、可行性研究报告、房屋协议书、选址报告、资信证明、建筑设计平面图等设置申请材料,以及医疗机构土地使用、规划建设、环保、消防等方面的证明材料,必要时组织专家现场论证。
&&&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 (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 (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 (3)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 (4)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 (5)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 (6)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 (7)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 有上述第2、3、4、5、6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 5、设置医疗机构拟选(建)房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 (1)满足患者就医方便、环境安静,远离污染源和易燃易爆物的生产、贮存场所;
&& (2)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保持一定距离;
&& (3)房屋建筑具有完整性、连续性及相对独立性,并设有独立通道;
&& (4)拟选地址为居民小区的,房屋应为门市房且不得影响小区居民正常生活。
&&& 6、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 (1)不符合《长沙市区域卫生规划》和《长沙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开福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 (2)设置人不符合规定的条件;
&& (3)不能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
&& (4)投资总额不能满足各项预算开支;
&& (5)医疗机构选址不合理;
&& (6)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不合理;
&& (7)诊疗科目设置、床位设置与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规模、类别、级别明显不符。
7、实行医疗机构设置批准公示制。区卫计局对拟批准设置的医疗机构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设置医疗机构的类别、执业地址、诊疗科目、床位(牙椅),以及设置人和设置申请人名称等。公示期间接到举报或提出异议的,要及时组织查实,未查实前不得批准设置。
公示期满后发放《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有效期为:(1)诊所、卫生室、医务室、门诊部及其他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为一年;(2)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临床检验中心、医学检验所为二年;(3)100张床位及以上的医院为三年。超过有效期未申请执业登记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自行失效。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核准的医疗机构的类别、选址,必须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 8、规范医疗机构登记管理。区卫计局按照国家和省颁布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医疗机构建设标准、医疗机构建筑和设计规范及医疗机构各科室各专业各部门的建设设计标准和规范,对新设置医疗机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人向区卫计生局申请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医疗执业。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
&&& (1)不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
&&& (2)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及国家、省、市颁布的其他医疗机构标准;&&&&&&&&&&&&&&&&&&&&&&&&&&&&&&&&&&
&&& (3)投资不到位;
&&& (4)医疗机构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
&&& (5)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
&&& (6)医疗机构各项规章制度、岗位职责、技术规范和标准等不健全或不符合要求;
&&& (7)医务人员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考核不合格;
&&& (8)消防、环保验收不达标;
&&& (9)必备的行政科室设置不符合要求。
&&&& 二、规范行政管理,促进健康发展
(一)认真学习法规,强化执业意识&&&&&&&&&&&&&&&&&&&&&&&&&&&&&&&&&&&&&&&&&&&& &&&&&&
规范医疗执业行为,是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的前提和基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加强教育培训,强化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依法规范执业意识,加强医疗机构内涵建设,确保医疗服务质量与医疗安全。
&&& 1、各医疗机构要认真组织学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全体职工依法执业意识。医疗机构投资人和法人(院长)要带头学习卫生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规范,不断强化依法办医、依法治理意识,带领并督促职工严格遵守和落实卫生法律法规,诚信为本,促进可持续发展。
2、各医疗机构要认真组织医务人员制定并学习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即抢救制度、准入制度、交接班制度,病历书写制度、输血制度、分级护理和手术分级管理制度,首诊负责制度、会诊制度、查房制度、查对制度、术前讨论制度、疑难危重讨论制度、死亡讨论制度和医疗机构各科室工作制度、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职责、各个医疗专业委员会工作制度以及医疗机构各项其他制度。对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感染控制管理规范、消毒隔离技术规范、各个专业基本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有落实措施并组织培训、学习和演练。同时要确定医疗机构组织架构,明确必备的行政管理部门组成及负责人,各临床科室、医技科室组成人员及负责人。
(二)严格依法执业,规范执业行为
  1、严格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使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名称,严格按照执业地点、诊疗科目进行医疗活动。不得违规使用未经批准的机构名称,严禁聘用非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严禁超执业范围违法开展引产、接生(或剖宫产)、取环等诊疗活动。区卫计局将对各医疗机构人员在册信息进行动态监控,如有人员注册不到位由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对其情况进行核实,并督促人员及时注册到位。
  2、严格规范医疗技术准入。申请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需向区卫计局提交申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手术分级管理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2010年修正本)》等法规,区卫计局将组织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评审专家进行评审,经评审合格的,核发相应项目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开展放射诊疗科目必须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操作人员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并按规定接受个人剂量监测管理。禁止开展利用超声、影像和染色体检查等技术手段从事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严格执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未经审核批准严禁开展第二、第三类临床医疗技术。
  3、严格规范医务人员执业行为。执业医师必须按执业注册类别、地点、专业执业,从事临床岗位人员(包括麻醉、B超、心电、放射等)必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护理岗位必须为注册护士,检验、药剂等卫技岗位需有相应学历或相应专业技术职称。医疗机构新调入或聘用的医务人员以及本单位医务人员因退休、调离、死亡或被辞退、开除而不在本单位工作的,及时向区政务中心卫生计生局窗口办理变更或注销注册登记和备案。
  4、严禁违法违规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要规范医疗广告管理,严禁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发布医疗广告,必须按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批准,广告内容必须与审批的内容相符,严禁随意变换广告内容误导公众。严禁通过互联网、散发小报、传单、名片等形式虚假宣传、扩大宣传。规范医疗广告的内部宣传,不得在医疗机构内宣传未经过临床验证、评定的诊疗方法,或者不确定、不规范的诊疗方法。
  5、严格执行诊疗操作规范。
  (1)严格执行诊疗常规。医疗机构要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要建立并认真落实首诊负责制度、病历书写制度、病情告知制度、院感管理制度、消毒隔离制度等制度。医护人员开展诊疗工作要严格执行各项诊疗常规、医疗器械和药品使用管理规范、护理常规和规范,要严格掌握适应症、禁忌症,规避医疗风险,确保医疗安全。
  (2)严格规范医疗文书书写和管理。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医疗文书的书写和管理,门(急)诊病人和住院病人都必须书写病历,病历书写必须按照国家制定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进行规范书写,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要严格执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
  (3)严格做好医疗废物、污水处理
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按规定安全处置医疗废物,实施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医疗废物暂存处设施符合要求,严禁在非暂存处丢弃、倾倒、堆放医疗废物,不得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处置。医疗污水必须严格按照《医疗污水排放标准》进行处理。
6、认真抓好医师定期考核。医师定期考核是每两年为一个周期对医师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进行考核测试、综合做出考核结论的一项法定制度;是加强医师执业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重要保证。
(1)区卫计局将依据《湖南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省、市有关规定认真抓好医师的定期考核。
(2)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区卫计局将依法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考核机构再次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对再次考核不合格的,依法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 三、强化检查监督,维护正常医疗秩序
&& (一)加强医疗机构校验管理
根据《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医疗机构校验工作是切实履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监管职能、加强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的重要抓手,是对医疗机构执业情况的一次全面考核,对提高医疗机构的管理水平、规范执业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区卫计局医政医管科要严格执行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的各项规定,负责组织实施好校验工作,区卫生监督所和区疾控中心按各自分工参与校验审查工作,做到校验及时、审查全面,确保医疗机构校验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各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校验工作,安排专人负责,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认真做好医疗机构校验工作。
& &&(二)实行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
&根据《湖南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区卫生监督所要落实对各辖区内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管理工作,按要求建立完善医疗机构卫生监督管理档案,并将记分情况及时向区卫计局反馈。区卫计局将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结果纳入对医疗机构的校验与等级等次评审考核内容;属个人行为的纳入对当事医师的定期考核内容。
(三)严厉打击非法行医
&&& 为了净化医疗市场,规范医疗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区卫生监督所必须加大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活动的力度。坚决取缔无证行医、未经审批的各类义诊、坐堂行医、非法医疗美容和非法采供血等非法行医活动。
(四)严查违法执业行为
&区卫计局将依法加强监督检查,采取突击检查与日常管理相结合、平时检查与投诉举报检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检查与指导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管,及时发现和查处各种违法执业行为,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医疗机构和个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查处。
&&&& 1、对不按照执业登记项目依法执业及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校验、变更地址、名称、诊疗科目、法人、负责人等,以及停业、歇业、注销等手续的,区卫计局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2、对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医疗机构,区卫生监督所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3、对擅自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的,区卫生监督所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4、对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以及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行为,根据《母婴保健法》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5、对违规使用抗菌药物、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据有关规定,坚决予以查处。
(五)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1、建立健全和落实监管责任制、监督稽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将监管责任考核与岗位责任、公务员考核、奖惩、任免等结合起来,把考核结果作为考核有关人员的重要依据。
2、严肃查处对医疗机构监管监督不到位等违纪、违规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要充分发挥卫生监督所对医疗机构的规范、指导和促进作用,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责。特别要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甚至严重失职渎职或者徇私舞弊、纵容或放任非法行医的,以及对非法行医压案不查、瞒案不报、包庇袒护的,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责任。
长沙市开福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6年3月3日
长沙市开福区卫计局办公室&&&&&&&&& 2016年3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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