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妻二人组吵架引起发病谁的责任

两个人吵架致使一方心脏病发作不治死亡, 怎么 解决? - 跟谁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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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人吵架致使一方心脏病发作不治死亡, 怎么 解决?两个人吵架致使一方心脏病发作不治死亡, 怎么 解决?补偿费,依靠死者生活、无生活来源人的生活费赔偿死者的丧葬费2585813偿!赔偿数额可与家属协商,和你吵架是诱因,所以你必须赔偿!即使他是由于心脏病死亡的,但是由于和你吵架才发作的中顾法律网案例不知情,无恶意,不负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说不准,要看具体情况。
下面的案例和点评有参考价值。
气死人负多大法律责任?
作者:本报记者 王淇 (日)
新闻回放
北京一男子“骂死人”被判赔偿2.2万元
核心提示:北京两人发生口角,一男子因被辱骂气不过,“心脏病猝死”。法院判决骂人者赔偿死者2.2万元。
由于被认为将村民杨先生“骂死”,王先生被告上法庭。北京市二中院透露,法院终审驳回了王先生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其赔偿死者杨先生家属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2.2万余元的判决。
经法院查明,杨先生与王先生种植的蔬菜大棚相邻,双方因生活琐事曾产生过矛盾,王先生经常对杨进行辱骂。去年12月1日早7时许,杨先生在自家大棚干活时,王先生又前来辱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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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吵架引起的打架纠纷、该怎么处理?怎么划分责任?
因为吵架引起的打架纠纷、该怎么处理?怎么划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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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区
可协商赔偿。协商不成,可报警,警察处理不了,可提供证据向法院起诉。
[VIP+版主]
报案,由派出所处理
双方互付责任,不需要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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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问律师&&&&&&& 日常生活中,因琐事吵架事件时常发生,但因吵架造成一方因病突发离世对谁来说也始料不及。日前,历下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见习记者杨紫慧通讯员 王继学   吵架引发了人命官司   2014年7月的一天中午,骑着电动三轮车卖水果的汪易水遇到了城管驱赶,随后他来到了一家拉面馆前,停车准备继续卖水果。拉面馆的店主,当年40岁的牛栋鑫,看到后便要求汪易水赶紧离开。他对汪易水说:“你在这摆摊卖桃子影响我的生意!”   但刚被城管驱赶至此的汪易水却不愿意离开,两人于是发生了争执、推拉。牛栋鑫的妻子黎莉莉等人看到争执后,一起劝说汪易水,他随即骑车离开,但牛栋鑫却在追赶汪易水的过程中倒地不起。   牛栋鑫的家属等人随即拨打120将牛栋鑫送至济南市中心医院抢救,后经救治无效死亡。居民死亡证明书载明:牛栋鑫死亡原因为猝死。   死者曾因心脏病动过手术   据牛栋鑫的妻子、女儿在公安局的询问笔录中陈述,牛栋鑫在事发以前患有高血压,平时每天吃两次降血压的药,2012年因心脏病住了半个月的医院;牛栋鑫有心脏病、高血压病史七八年了,2012年查出冠心病,当时在济南市某医院住过院、动过手术……医生嘱咐要注意身体不能生气。   牛栋鑫的妻子黎莉莉在事发后报案,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分局介入调查,经审查认为无犯罪事实,决定不予立案。   同日,原告写给公安机关的申请中表示:对牛栋鑫与他人发生争执,突发疾病,意外死亡的结论,家属无异议; 对公安机关排除刑事案件的结论无异议。家属不要求公安机关对牛栋鑫的尸体做进一步解剖司法鉴定。但家属认为汪易水应当就牛栋鑫的死亡后果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判赔3.3万   针对本案双方的争议焦点,也就是汪易水该不该为牛栋鑫的死赔钱,济南历下法院认为:   一方面,牛栋鑫生前明知自己患有高血压、心脏病史并做过心脏手术,在汪易水离开现场后,无论是从息事宁人的角度,还是从自身身体状况考虑,牛栋鑫都应当注意避免情绪激动,其继续追赶汪易水并引发猝死,牛栋鑫应承担猝死的主要责任;   另一方面,纵观整个事件发生过程,汪易水违反城市管理的相关规定到牛栋鑫的饭馆门前停车卖水果并在矛盾发生后相互谩骂、推拉毕竟是引发猝死事件的诱因,对此,汪易水也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已构成对牛栋鑫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侵权,被告汪易水对牛栋鑫死亡应负次要责任。   法官表示,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尤其考虑到在被告汪易水被人劝开骑车离开现场的情况下,事情本应就此打住,牛栋鑫却仍前去追赶,并在追赶汪易水的过程中发生“猝死”,因此,牛栋鑫对此应负95%的责任,被告汪易水应负5%的责任。   依照我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规定,济南历下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汪易水向原告黎莉莉等人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等共计3.3万余元。日前,本案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潍坊一对夫妻因吵架致人发病赔偿4万多元-焦点新闻-齐鲁晚报网
潍坊一对夫妻因吵架致人发病赔偿4万多元
核心提示:
临朐居民张某及妻子因琐事与他人起争执,却没想把对方骂死了。27日,记者从临朐法院了解到,该院审理了一件因吵架导致一人因冠心病发作不幸身亡的索赔案,法院判决张某承担两成责任,支付4万多元赔偿金。目前,该案已经执行完毕。 
7月27日讯 (记者 张焜 通讯员 杨晓红 尚美华)临朐居民张某及妻子因琐事与他人起争执,却没想把对方骂死了。27日,记者从临朐法院了解到,该院审理了一件因吵架导致一人因冠心病发作不幸身亡的索赔案,法院判决张某承担两成责任,支付4万多元赔偿金。目前,该案已经执行完毕。 
60多岁的张某甲是临朐某村村民,2012年6月的一天上午,二人在田间干活,后因浇地冲毁畦脊、挖土筑畦脊事宜,与同为本村河滩地地邻的村民张某及其妻发生争执。
一阵激烈的争吵后,张某与妻子离开河滩地,返回家中。下午15时30分左右,张某甲被人发现死亡于自家绿化苗木地中。18时许,张某甲儿子向临朐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报案。后警方分析认定其系争执致情绪激动诱发冠心病发作致急性心功能衰竭死亡。 
日,山东省公安厅作出物证鉴定书一份,认定张某甲符合与人争执,情绪激动诱发冠心病发作致急性心衰死亡。后张某甲的家人将张某及其妻告上法庭,请求赔偿损失1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甲的死亡,其本身的器质性疾病是死亡的直接原因,本人应对死亡结果承担主要责任,但张某与其发生的吵架、谩骂行为,间接诱发并促使张某甲疾病的发作,对张某甲的死亡应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考虑各方过错程度认为,应以死者张某甲自担80%的责任,张某及其妻子承担20%的赔偿责任为宜。最终,法院判决张某及其妻子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等共计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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