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照和驾驶证能不能买手机卡可以办理手机卡业务吗

【速看】奎屯人赶紧收藏....身份证、户口簿、护照、驾驶证、房产证、社保卡、银行卡……若丢失的最快最省事的补办办法
北疆晨报、hello金三角爆料热线:
身份证、户口簿、护照、驾驶证、房产证、社保卡、银行卡……这些都是生活中经常需要用到而且至关重要的证件,一旦丢失就会非常麻烦,所以,下面就为小伙伴们精心整理了最强证件补办攻略,补办证件时一定能用得上,关键是能少跑很多冤枉路!
户籍地补领
1、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
2.现场取像照片,并采集指纹信息;
3.缴纳证件工本费;
4.自提交申请表之日起60日内,公安机关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
1、各地区具体办理流程不同,应参照各省市具体流程。
2.申请补领身份证期间,如急需使用身份证,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1、本人到居住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缴纳证件工本费,交验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
2.异地受理点受理申请后,及时将受理信息传送至申请人户籍地公安机关审核签发;
3.居住地公安机关接到经审核签发的信息后,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制作与核验发放,申请人凭领证回执到受理点领取证件。
1、异地受理不增加制发证周期和任何收费。
2.日,我国将全面实施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工作。
1、由户主本人(或委托人)持所需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公安分局办理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补领申请;
2.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派出所)审核后补发居民户口簿。
3.所需材料:户主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提出补领书面申请。
如户主因特殊原因无法本人办理的,需提供户主委托书及相关证明。
1、向户籍所在地公安局申请;
2.需提交报失证明和被盗情况说明;
3.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签发,偏远地区或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签发护照的,经批准,签发时间可延长至30日。
4.所需材料:近期免冠照片、《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表》、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
机动车驾驶证
1、驾驶人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
2.申请时应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遗失书面声明;
3.符合规定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一日内补发机动车驾驶证。
1、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原机动车驾驶证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2.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不得申请补发。
1、权利人在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可申请补发;
2.房屋登记机构予以补发的,应当将有关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
3.补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上应当注明“补发”字样。
注意事项:
在补发集体土地范围内村民住房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前,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就补发事项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公告。
发现社保卡丢失或被盗后,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损失,请立即申请挂失。发卡银行在接到挂失信息后会及时冻结该卡的使用。
挂失分为口头挂失和书面挂失
1、口头挂失。持卡人可通过发卡银行服务电话或网上银行等多种渠道办理,自发卡银行受理口头挂失之日起5个自然日内尽快办理书面挂失手续,否则口头挂失将自动失效,卡恢复使用。
2.书面挂失。持卡人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其发卡银行所在辖区内的任一网点办理书面挂失手续,挂失手续办妥,挂失即时生效。
注意事项:
1、按有关规定,持卡人需凭有关资料亲自到发卡银行办理社保卡的挂失手续,能否委托他人代办请咨询相关的发卡银行。
2.不同地区的具体流程有所差异,请参照各省市规定。
1、拨打银行客服电话,为客服提供身份证号、银行密码及最近的卡片交易信息进行临时挂失,有效期15天。
2.持本人身份证,在15天之内,到银行任一网点进行正式挂失,挂失后进行补卡。
3.挂失费、工本费以相关规定为准。
拨打银行客服电话提供卡号或者身份证号即可进行正式挂失和补卡,无需到柜台。 挂失费及补卡等工本费以相关规定为准。
□来源 /法律讲堂
编辑:张锡凤
北疆晨报金三角新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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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你的二代身份证是不是快到期了?
报社一位同事的身份证,正好昨天到期。记者 李筝 摄
  1980年到1989年出生的朋友
  如果是请及时换证,趁机拍张身份靓照吧!
  昨天一早开始,一篇名为《80后注意,你的身份证再有2个月就要过期了》的微信文章,引起了广泛转发。
  光看标题,不少“80后”都心里一惊,点进去细看才总算释然。原来二代身份证是2005年开始换发的,由于各个年龄段身份证的有效期限不同(16-25周岁的青年人身份证有效期限为10年),如果你2005年时刚好在16-25周岁这个年龄段(1980年-1989年之间出生),又第一时间换了二代证,那你的身份证今年就会到期了。
  身份证到期没及时换 会影响登机
  (杭州)萧山机场航站楼派出所民警说,光是近两个月,他们已经接到三个旅客的求助,原因都是身份证超出了有效期限,办不了登机手续。
  第一个求助的是个1987年生的重庆姑娘,她平时都在杭州上班,当天临时有事回家。办理登机手续时,航空公司工作人员告诉她,她的身份证有效期到今年2月为止,已经超期半年,办不了登机手续。姑娘后来找了航站楼派出所,请民警帮她开了一份临时登机证明,才上了飞机。
  另两个求助人都是30岁出头的青年男子,身份证也都是刚刚“过期”。
  “像这种情况,我们出于便民的考虑,都会帮大家及时办理临时登机证明。有需要的旅客把身份证(户口本、驾驶证、暂住证)带到派出所来,我们核查身份信息之后就可以开了,全程10分钟左右。”机场民警说,“不过这毕竟是应急办法,大家不要认为有了这条后路就拖延换证。”
  萧山机场工作人员介绍说,身份证过期未超半年的,仍可以照常办理登机手续,不过只适用于国内机场。过期超半年的,只能去机场公安那边办理临时登机证明。不过,这种临时登机证明只能使用一次,旅客返程的时候,还需要在当地机场再办一份临时登机证明才能登机(除非在此期间你已去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换来了新身份证)。
  今年杭州19万人面临换证,手续很方便
  就到期换领新身份证的问题,杭州市公安局户政支队的民警解释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五条规定,16周岁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可分为10年、20年、长期三种,其中16周岁至25周岁的,发给有效期10年的居民身份证;26周岁至45周岁的,发给有效期20年的居民身份证;46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发给有效期5年的居民身份证。
  据介绍,浙江省公安厅曾在今年年初做过统计,全省首次申领的10年期二代身份证,在今年到期的人数约180万人。由于杭州是全省试点,实际上2004年就已提前启动二代身份证的更换工作,去年已经换了一批到期的身份证,但今年仍有约19万人面临换证。如果过了有效期仍未换新证,除了坐飞机、坐火车不方便,去银行办理业务、去出入境管理部门办护照等日常活动,也都会受到影响,所以建议还是尽早办理。对那些即将到期还没有换领新证的市民,派出所的户籍民警会提前短信提醒。
  那么,换证手续是否方便?
  身份证有效期到期前3个月,就可以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换证了。换证本身也非常便捷――带上身份证和户口本,到派出所办一下简单的手续,重新拍一张身份证照片,缴纳证件工本费20元,就可以等着领新证了。
  还有一点要强调,换领新身份证,必须在自己的户籍所在地。
  换证重拍身份证照片时,怎样拍出满意效果?
  对自己原先的身份证照片不满意的人,换身份证是一个好机会。不过要特别注意,拍身份证照片时不可以化浓妆、戴首饰,也不可以佩戴美瞳。
  怎么才能把身份证照片拍得好看?资深户籍民警从多年经验出发,教大家几招――
  1.穿什么衣服拍照很重要。肤色偏亮的人建议穿深色衣服,肤色较暗的则建议选颜色鲜亮的衣服(浅色衣服容易融进背景里,显得人不精神)。另外脖子短的人最好不要穿高领、立领;
  2.女孩子可以化淡妆,打个粉底上个浅色口红提亮肤色,但严禁浓妆(眼影绝对不允许,粉底也不可将脸上明显的痣或胎记等遮住);
  3.戴眼镜的人,派出所会配备无镜片的镜框给你,但如果嫌不好看,市民也可以挑选一副自己喜欢的镜框戴着拍,当然要求也是镜框造型不能太夸张;
  4.看镜头时记得盯着镜头上方大约3厘米的位置,同时下巴要往下压,这样不但显得双眼明亮有神,脸也会显瘦;
  5.身份证照片拍完后,一般会让你当场看一下,如果觉得不满意,可要求重拍一次。(多次重拍的要求较难满足,所以拍的时候要拿出自己最好的精神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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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主办 共青团中央网络影视中心承办 版权所有:中国青年网网上可补办驾驶证 办理护照只要身份证|暂住证|驾驶证|护照_新浪新闻
  原标题:网上可补办驾驶证 办理护照只要身份证  港澳通行证签注不用再等几天,自助办理当场就可取证;补办驾驶证不用再跑车管所,上网可完成申办,办完还可快递到家。昨日,重庆市公安局召开新闻通气会,集中推出十项便民利民措施,内容涉及车管、出入境等方面业务,市民今后办理相关事宜,可以少跑路,甚至不跑路了。
  换领驾驶证可在网上办
  内容:登录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cq.)可办理14项车驾管业务和查询交通违法信息等业务:
  ○小型汽车的预选机动车号牌
  ○补领机动车号牌
  ○换领机动车号牌
  ○补领机动车行驶证
  ○换领机动车行驶证
  ○补换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渝籍机动车(除摩托车外)的安全技术检验预约
  ○变更车主联系方式
  ○变更驾驶人联系方式
  ○延期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延期换证
  ○延期审验
  ○遗失补领驾驶证
  ○损毁换领驾驶证
  解读:通过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办理业务,首先需要注册成为平台用户,我市已开通网上注册和窗口注册成两种方式,窗口注册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前去车管所“互联网业务受理”窗口办理。概括来讲就是“车管业务网上办,邮政速递送到家”;处理交通违法、缴纳罚款不再需要来回奔波;机动车年检、驾驶证审验、交通违法记分,这些信息在平台上就能随时查询。
  网上注册用户只可查询本人机动车和驾驶证信息;接受车管部门信息告知、推送;办理预选机动车号牌、检验预约、变更联系方式。窗口注册用户可使用平台针对个人提供的所有服务功能。
  省时省力:如果丢失驾驶证,以前需前往车管部门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提交身份证明,缴纳驾驶证工本费,等待制作驾驶证,领取驾驶证。成为窗口注册用户后,只需要登录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按提示核对本人基本信息,并准确填写本人邮寄地址即可。车管所在收到申请后,一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制证并邮寄。
  实施时间:12月1日
  出入境办证窗口更多了
  内容:在渝中区较场口、沙坪坝区熙街、江北区港城园、九龙坡区白市驿、南岸区茶园和渝北区双凤桥等地增设6个出入境办证窗口,方便群众就近办证。
  实施时间:即日起
  出国(境)证件“一证办”
  内容:我市居民持居民身份证可申办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及旅游类签注、往来台湾通行证及旅游类签注,不再交验户口簿原件,免交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实施时间:即日起
  往来港澳签注可自助了
  内容:在市公安局出入境办证厅推行往来港澳台旅游签注自助办理服务,持卡式通行证的申请人可当场取证,持本式通行证的申请人可现场交证,出入境部门2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件审批制作并交寄快递公司。
  建议:边检部门将逐步推行卡式证件自助通关,频繁往来港澳的市民,可换领卡式通行证。
  实施时间:12月1日
  出入境证件缴费程序减少
  内容:在市公安局出入境办证厅推行多本证件一次刷卡缴费和申请人自助刷卡缴费方式,缩短申请人缴费等候时间。
  省时省力:以前申请人缴费需要排队,在春节和暑期办证高峰等候时间最长超过半个小时。由于所缴款项直接进入财政账户,所缴款额需要与申请事项一一对应,此前的收费系统只能支持单人单证单次缴费,一人同时申请多本证件或多人申请就需要多次反复刷卡交款。
  实施时间:即日起
  快递取证有短信提醒了
  内容:对选择快递取证的申请人,出入境部门在将证件交快递公司时,向申请人发送邮包号短信,以便其查收证件。
  实施时间:即日起
  出入境证件网上预约办得快
  内容:市民通过出入境网上服务大厅自主预约办理出入境证件,证件办结时限从10个工作日缩短为7个工作日。
  解读:通过网上预约方式办证,比非预约办证办理时限节省3个工作日。
  实施时间:即日起
  《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
  申办手续少了
  内容:对申请《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免交单位验资报告,免交单位法人、负责人和主要工作人员户口簿复印件,非本市居民免交暂住证复印件,取消本市中介机构与同一外国出入境服务机构进行合作的有关限制,取消经营场所面积限制。
  实施时间:即日起
  台胞证件过期补办有应急通道
  内容:因证件过期无法在江北国际机场正常出境的台胞,可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驻江北国际机场办理点(口岸签证处)补办一次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以确保其正常出行。
  实施时间:即日起
  外国人签证证件受理权限下放了
  内容:在渝中、沙坪坝、九龙坡、北部新区、万州等外国人生活和工作相对集中的五个区试点下放外国人签证证件受理权限,更加便利在渝外国人就近办理签证证件。
  实施时间:12月1日本报记者 王梓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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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为二元领导,但“二元”的权力并不均等。高校中的大量“人事”故事,都和这种二元格局有关系。“党委领导,校长负责”容易造成两个问题,一则领导者不负责,二则以党干政。
科学是求真的学问,自有其力量,不应惧怕批评、质疑甚至谩骂,就像历史不曾惧怕宗教、政治和传统的霸权一样。科学共同体对待公众对科学的批评,不能走当年宗教裁判、剥夺科学自由发声的老路。科学共同体面对公众批评的容忍度,不妨更大一点。
美国人一面高喊“反恐战争”,另一面却使“圣战主义”愈演愈烈,两者只是一枚硬币的两面而已。理解这一点,就不会为表面上的矛盾感到困惑。
国人办喜事历来好面子,这是无可厚非的,但是我们在面对如此恶俗的做法时,应该要三思而后行,物极必反,与喜事欢庆的意义实在大相径庭。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糟粕的要抛弃,优秀的要传承。最全北京居住证、身份证、护照、港澳通行证办理攻略!速收藏!
我不是北京户籍
身份证丢了,可以在北京补办吗?
我能在北京办护照和港澳通行证吗?
还有,在北京居住证怎么办理呢?
现在,这些证件都可以在北京办啦!
而且很!容!易!
快看看给你整理的攻略!
哪些人可以在北京办身份证业务?
在北京长期居住、工作、学习的非北京市户籍的小伙伴,因身份证有效期满、损坏、丢失,需要办理换领、补领的,都可以在北京市申请换领和补领居民身份证。
可以办理的业务包括
●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需要换领;
●居民身份证损坏,需要换领;
●居民身份证丢失,需要补领。
注:因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居民身份证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认身份的;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包括伪造、变造、买卖、冒领、骗领、冒用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护照、驾驶证和买卖、使用假证的人员,以及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不能在北京进行异地办理身份证。
办理所需的资料
换领居民身份证
●北京市核发的本人有效期内的工作居住证或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卡)中任一证明证件;
●原居民身份证。
补领居民身份证
●北京市核发的本人有效期内的工作居住证或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卡)中任一证明证件。
身份证业务办理流程
异地受理窗口进行办理
到现场受理窗口申请,看下面的地址、电话和上班时间
(可上下滑动、双击可查看大图)
现场采集信息
申请人交验相关证件,民警审核通过后,现场采集人像和指纹信息。
缴纳工本费
有效期满换领需交20元,损坏换领、丢失补领需交40元,同时领取公安机关发放的《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
到受理点领证
提交《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之日起60日内,由本人凭《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到申办补领、换领居民身份证的跨省异地受理窗口核验并领取证件。(注:属换领的需交回原居民身份证)
护照、港澳通行证等出入境业务
哪些人可以在北京办理?
●非京籍在京就业人员、在京高等院校在读非京籍大学生;
●上述人员的配偶(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除外)及未满16周岁子女(均须在京居住满6个月);
●本市户籍人员非京户籍的配偶及未满16周岁子女;
●非本市户籍且在京居住满6个月的人员(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除外);
●非本市户籍60周岁(含)以上且在京居住满6个月(含)以上的人员(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除外);
●持北京公安机关签发的《北京市居住证》人员。
可以办理的业务包括
●普通护照(首次申请、持证换发申请、持证补发申请、护照失效重新申领、护照加注申请)
●往来港澳通行证(首次申请包含过期情形、持证换发申请、持证补发申请、港澳签注申请)
●往来台湾通行证(首次申请、持证换发申请、持证补发申请、往来台湾签注申请)
办理所需的资料
●本人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印件;
●户口本原件及首页、本人页、变更页复印件;
●2寸照片,白色或淡蓝色背景,免冠,近照。
三选一携带
●有效期内的北京居住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有效期内的北京工作居住证原件及照片页、信息页复印件;
●未过期的北京市居住登记卡原件及照片页、信息页复印件。
●非本市户籍高等院校在读大学生及其配偶、子女(未满16周岁)须提供就读高等院校学生处 (教务处、保卫处、研究生院、研究生部等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的《北京高校非北京户籍大学生在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本市户籍人员、非本市户籍就业人员及非本市户籍高等院校在读大学生的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还须提供双方亲属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出入境业务办理流程
在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网上办事大厅进行预约。
注:派出所受理点只受理网上预约申请,直接到现场递交的不予受理。
到办理柜台交表
在预约时间到达选定的出入境管理大厅,按照现场办证流程提示完成现场申请。
在派出所递交申请的人员无需自行取证,其出入境证件将通过免费速递方式送达。
受理点的办公时间、地点、乘车路线
(可上下滑动查看、双击可查看大图)
大家发现了吗?无论是在北京办理身份证业务,还是办理出入境证件业务,都需要用到居住证!那么居住证怎么办呢?继续往下看↓↓↓
哪些人可以在北京办居住证?
●在京居住6个月以上;
●并符合在京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居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
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和残疾人,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持相关证件证明和书面委托书(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不提供书面委托书),到居住地流管站或户籍派出所办理暂住登记或申领北京市居住证。
办理需要的材料
●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或原籍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
●已满6个月且在有效期内的《居住登记卡》或《暂住证》;
●本人近期1寸白底正面免冠彩色证件照片;
●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居所、连续就读证明之一。
合法稳定就业证明
●加盖在京用人单位公章且有至少6个月以上尚未履行期限的劳务合同或聘用合同或劳务关系证明;
●由本市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距经营期限届满不少于6个月的营业执照。
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自有房屋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尚未取得的,提供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
●租住房屋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或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的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尚有6个月以上租赁期限且记载有房屋详细地址、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租赁期限的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
●居住在学校、医院、研究所等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提供加盖单位人事、保卫部门公章的居住证明。
连续就读证明
●在本市小学、中学取得学籍并就读的:提供由所在学校出具的就读证明或本人学生证;
●在本市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和具有研究生培养资格的科研机构取得学籍并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提供由所在学校或科研机构出具的就读证明或本人学生证。
居住证办理流程
申请人登录北京市居住证服务平台(/),按照要求注册、登录、填写相关信息、确认信息。
到居住证网约受理点办理,需要审核申领条件及证明材料,审核后退还。网约受理点可通过北京市居住证服务平台查询。
领取居住证
自取或邮寄均可。邮寄为EMS,不收取快递费。
注:也可直接到居住证窗口受理网点办理,流程大致为:申请人到居住地派出所-填写《居住证申领表》并签字-提交《居住证申领表》及证明材料-初审申领条件及证明材料(审核后退还)-人像采集-开具《居住证受理回执》-复审-领取居住证。
北京市16区居住证窗口受理网点如下
亦庄开发区
居住证办理时限
●申报暂住登记:来京人员提供证件、证明齐全,符合要求的,当场领取《北京市居住登记卡》;
●申领《北京市居住证》:来京人员提供证件、证明齐全,经审核符合申领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发《北京市居住证》。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发的,延长至30日;
●换领、补领《北京市居住登记卡》:原持有人提供的证件、证明齐全的,当场发放新的《北京市居住登记卡》;
●换领、补领《北京市居住证》:原持有人提供的证件、证明齐全的,于15日内制发新的《北京市居住证》;
●变更在京居住地址:《北京市居住登记卡》和《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提供的证件、证明齐全,符合要求的当场办理。
居住证办理费用
●首次领取北京市居住登记卡,申领北京市居住证的人员,免收证件工本费;
●北京市居住登记卡、北京市居住证签注、变更手续不收取费用;
●补领、换领北京市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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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 111 号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已经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日起施行。
部 长  孟建柱       
二○○九年十二月七日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
和使用规定》的决定
  为进一步方便残疾人驾驶汽车出行,完善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制度,公安部决定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在第八条中的三轮汽车后增加“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
  二、将第十一条第一项第1目修改为:“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将第二项第4目修改为:“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有听力障碍但佩戴助听设备能够达到以上条件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第5目修改为:“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但手指末节残缺或者右手拇指缺失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第6目修改为:“下肢:双下肢健全且运动功能正常,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但左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的,可以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能够自主坐立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三、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在暂住地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四、将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在暂住地可以申请增加的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
  五、将第十八条第二项修改为:“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六、将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修改为:“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十日后预约考试。”
  七、将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修改为:“报考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二十日后预约考试。”
  将第二项修改为:“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三十日后预约考试。”
  八、将第三十五条第三项修改为:“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九、在第三十八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九条:“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的条件,但符合准予驾驶的其他准驾车型条件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降低准驾车型。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或者具有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十、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条,并修改为:“车辆管理所对符合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在三日内换发机动车驾驶证。对符合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在三日内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其中,对符合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还应当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十一、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一条,并增加三款,作为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
  “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原机动车驾驶证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申请补发。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第四款规定,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收回补领的机动车驾驶证。”
  十二、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五十一条,并修改为:“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机动车驾驶证的换证、补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延期办理和注销业务。代理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人与代理人共同签字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或者身体条件证明。”
  十三、将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修改为:“年龄在6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在两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在第四十二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因第五项、第六项情形之一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未超过两年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科目一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十四、在第四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八条:“车辆管理所换发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对机动车驾驶证进行审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换发机动车驾驶证:(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未处理完毕的;(二)身体条件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的;(三)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未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教育、考试的。”
  十五、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九条,并修改为:“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十五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持有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两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十五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持有准驾车型为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十五日内,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十六、在第四十八条后增加两条,作为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二条。
  1.“第五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境)等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驾驶证期满换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可以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延期办理。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和延期事由证明。
  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延期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驾驶机动车。”
  2.“第五十二条 持有准驾车型为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时,应当按规定在车身设置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附件7)。
  有听力障碍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时,应当佩戴助听设备。”
  十七、将第五十二条改为第五十六条,并修改为:“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身份证明是指:
  1.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2.现役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
  3.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4.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所持有的有效期三个月以上的公安机关核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5.华侨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6.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居(停)留期为三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居留许可,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7.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住址是指:
  1.居民的住址,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记载的住址。
  2.现役军人(含武警)的住址,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记载的住址。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记载的住址。
  3.境外人员的住址,是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或者住宿登记证明记载的地址。
  4.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住址,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记载的地址。”
  十八、在附件1第九栏“三轮汽车”后增加一栏,作为第十栏:“准驾车型为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代号为C5,准驾的车辆为残疾人专用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只允许右下肢或者双下肢残疾人驾驶。”
  十九、在附件2中的小型自动挡汽车后增加“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
  二十、对附件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进行修改。
  二十一、在附件4第一条中增加一项,作为第十项:“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加装符合相关标准的肢体残疾人驾驶汽车的操纵辅助装置,且车长不小于4米的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其中,申请人为右下肢残疾的,考试车应当加装制动和加速迁延控制手柄或者制动和加速迁延控制踏板;申请人为双下肢残疾的,考试车应当加装方向盘控制辅助手柄、制动和加速迁延控制手柄、转向信号迁延开关,或者驻车制动辅助手柄。”
  在附件4第二条中的小型自动挡汽车后增加“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
  二十二、在附件5中的小型自动挡汽车后增加“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
  二十三、增加一个附件,作为附件7:“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图)。”
  二十四、本决定自日起施行。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91号发布,根据
日《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
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程序和期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
  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资料,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
  第五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机动车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发、打印机动车驾驶证,不使用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发、打印的机动车驾驶证无效。
  机动车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数据库标准和软件全国统一,能够完整、准确地记录和存储申请受理、科目考试、机动车驾驶证核发等全过程和经办人员信息,并能够实时将有关信息传送到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第六条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建立主页,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有关规定,下载、使用有关表格。
第二章 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
第一节 机动车驾驶证
  第七条 机动车驾驶证记载和签注以下内容:
  (一)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住址、身份证明号码(机动车驾驶证号码)、照片;
  (二)车辆管理所签注内容:初次领证日期、准驾车型代号、有效期起始日期、有效期限、核发机关印章、档案编号。
  第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准予驾驶的车型顺序依次分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附件1)。
  第九条 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分为六年、十年和长期。
  第十条 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和轮式自行机械车。
第二节 申请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年龄条件:
  1.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2.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3.申请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21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4.申请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4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5.申请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二)身体条件:
  1.身高: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5厘米以上。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0厘米以上;
  2.视力: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
  3.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4.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有听力障碍但佩戴助听设备能够达到以上条件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5.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但手指末节残缺或者右手拇指缺失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6.下肢:双下肢健全且运动功能正常,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但左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的,可以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能够自主坐立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7.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二)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三)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在暂住地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四条 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申请增加中型客车、牵引车、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申请增加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或者三轮汽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两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或者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二)申请增加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两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或者取得驾驶大型客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三)申请增加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五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或者取得驾驶牵引车准驾车型资格二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在暂住地可以申请增加的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准驾车型:
  (一)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的;
  (四)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有驾驶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行为,机动车驾驶证未被吊销的。
  第十六条 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符合本规定的申请条件,可以申请对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节 申请、考试和发证
  第十七条 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按照下列规定向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
  (一)在户籍地居住的,应当在户籍地提出申请;
  (二)在暂住地居住的,可以在暂住地提出申请;
  (三)现役军人(含武警),应当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四)境外人员,应当在居留地提出申请;
  (五)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所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十九条 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除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提交第十八条规定的证明外,还应当提交所持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条 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属于复员、转业、退伍的人员,还应当提交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核发的复员、转业、退伍证明;
  (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一条 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三)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
  第二十二条 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
  第二十三条 车辆管理所对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在申请人预约考试三十日内安排考试。
  第二十四条 考试科目分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一”)、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二”)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三”)。考试顺序按照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依次进行,前一科目考试合格后,方准参加后一科目的考试。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科目一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三日内核发驾驶技能准考证明。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有效期为二年。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
  第二十五条 考试科目内容及合格标准全国统一(附件2)。
  科目一考试题库的结构和基本题型由公安部制定,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建立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试题库。
  科目二考试项目包括: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侧方停车、通过单边桥、曲线行驶、直角转弯、限速通过限宽门、通过连续障碍、百米加减挡、起伏路行驶。
  科目三考试基本项目包括:上车准备、起步、直线行驶、变更车道、通过路口、靠边停车、通过人行横道线、通过学校区域、通过公共汽车站、会车、超车、掉头、夜间行驶。
  科目二、科目三考试采取必考项目与选考项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选考项目根据不同车型随机选取。
  第二十六条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人预约考试科目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十日后预约考试;
  (二)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二十日后预约考试。
  第二十七条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人预约考试科目三,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报考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二十日后预约考试;
  (二)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三十日后预约考试;
  (三)报考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四十日后预约考试;
  (四)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六十日后预约考试。
  第二十八条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人考试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合格后,车辆管理所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九条 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考试科目一和科目三;申请其他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直接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属于复员、转业、退伍的,应当同时收回其所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十条 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考试科目一。申请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证的,还应当考试科目三。
  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按照外交对等原则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十一条 每个科目考试一次,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本科目考试终止。申请人可以重新申请考试,但科目二、科目三的考试日期应当在二十日后预约。
  在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有效期内,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有效。
  第三十二条 各科目考试结果应当当场公布,并出示成绩单。考试不合格的,应当说明不合格的原因。
  第三十三条 每个科目的考试成绩单应当有申请人和考试员的签名。未签名的不得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从事考试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考试员证书。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舞弊行为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
第三章 换证、补证和注销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
  (三)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三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户籍迁出原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机动车驾驶人在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管辖区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十七条 年龄达到60周岁,持有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或者小型自动挡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达到70周岁,持有准驾车型为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轻便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证明、凭证。
  机动车驾驶人自愿降低准驾车型的,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第三十五条第一、二项规定的证明、凭证。
  第三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机动车驾驶证记载的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的;
  (二)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无法辨认的。
  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的条件,但符合准予驾驶的其他准驾车型条件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降低准驾车型。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或者具有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四十条 车辆管理所对符合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在三日内换发机动车驾驶证。对符合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在三日内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其中,对符合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还应当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书面声明。
  符合规定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三日内补发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原机动车驾驶证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申请补发。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第四款规定,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收回补领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一)死亡的。
  (二)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三)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五)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
  (六)年龄在6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在两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七)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
  (八)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有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
  因第五项、第六项情形之一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未超过两年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科目一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第四章 记分和审验
  第四十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附件3)。
  第四十四条 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与记分同时执行。
  机动车驾驶人一次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记分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依法裁决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罚决定的,相应记分分值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第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行为记分查询方式,提供查询便利。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机动车驾驶人接受教育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一考试。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以上达到12分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十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三考试。
  第四十八条 车辆管理所换发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对机动车驾驶证进行审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换发机动车驾驶证:
  (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未处理完毕的;
  (二)身体条件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的;
  (三)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未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教育、考试的。
  第四十九条 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十五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持有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两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十五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持有准驾车型为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十五日内,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五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境)等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驾驶证期满换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可以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延期办理。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和延期事由证明。
  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延期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机动车驾驶证的换证、补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延期办理和注销业务。代理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人与代理人共同签字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或者身体条件证明。
  第五十二条 持有准驾车型为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时,应当按规定在车身设置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附件7)。
  有听力障碍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时,应当佩戴助听设备。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国家之间对机动车驾驶证有互相认可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国家之间签订有关协定涉及机动车驾驶证的,按照协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证的式样、规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件》执行。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式样由公安部规定。
  第五十五条 拖拉机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另行规定。拖拉机驾驶证式样、规格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件》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身份证明是指:
  1.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2.现役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
  3.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4.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所持有的有效期三个月以上的公安机关核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5.华侨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6.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居(停)留期为三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居留许可,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7.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住址是指:
  1.居民的住址,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记载的住址。
  2.现役军人(含武警)的住址,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记载的住址。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记载的住址。
  3.境外人员的住址,是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或者住宿登记证明记载的地址。
  4.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住址,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记载的地址。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在内。
  本规定所称“三日”、“五日”、“七日”、“十日”、“十五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自日起施行。日公布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91号)同时废止。本规定生效后,公安部以前制定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1.准驾车型及代号(略)
     2.考试内容及合格标准(略)
     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略)
     4.考试车辆和考试场地要求(略)
     5.科目二考试项目和操作要求(略)
     6.科目二、科目三考试评判标准(略)
     7.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图)(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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