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四种形态”

抓早抓小,严管就是厚爱
如何理解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日10:04&&&来源:
原标题:抓早抓小,严管就是厚爱
核心提示: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指出,要坚持全面从严治党,落实“三严三实”要求,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健全改进作风长效机制,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巩固反腐败成果,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过去一个多月,中央纪委多次强调并解读监督执纪中的“四种形态”。这“四种形态”回答了“用什么执纪、为什么监督”等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对于挺纪在前、执纪必严,以纪律建设推进从严治党、依规治党,具有重要战略意义和丰富实践价值。
9月29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须善用“四种形态”》;10月13日,《运用“四种形态”推动标本兼治》;10月17日,《运用“四种形态”推进全面从严治党》;10月20日,《准确把握“四种形态”全面履行监督责任》;10月21日,《“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重大创新》。
过去一个多月中,中央纪委网站连续刊文,从各种角度解读“四种形态”。
什么是“四种形态”,这”四种形态“对党风廉政建设、从严治党意味着什么?
对症施治提前查
中央纪委反腐强调“四种形态”――
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
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
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
10月21日,中央纪委网站刊登了题为《“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重大创新》的文章,为何说它是重大创新?
这篇由中国社科院中国廉政研究中心副秘书长高波撰写的文章提到,对作风建设和反腐败问题,必须打一场持久战。不论减少腐败存量还是遏制腐败增量,都要有多样化的执纪监督方式。“四种形态”归纳出歪风顽疾存续的“四种状态”,给清理已发、震慑新发以路径指引。其中,以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立案审查等雷霆手段清存量、遏增量,强化“不敢腐”;以咬耳扯袖、红脸出汗、轻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柔性措施,增强党纪存在感,提高制度执行力,让党员将党纪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从被动敬畏到自觉遵循。由此,把纪律管到位、严到份,为阻增量和“不能腐、不想腐”夯实基础。
“在执纪监督当中我们会发现,领导干部从量变到质变、从违纪到违法,实际上是有一个过程的。按照这种形态的标准和要求,调整执纪监督力量和工作摆布,就前移了监督执纪关口,避免小‘苍蝇’长成大‘老虎’。”高波说,纪律检查工作要治病救人,有些小病不治,到了更加严重的程度,比如到了肿瘤甚至是癌变的程度,可能该切除的就要切除了,这就相当于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了。
他说:“在执纪监督、纪律审查中,也要遵循对症施治,标本兼治这个基本的原则和方法,把‘四种形态’、‘六大纪律’落实到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中,发现苗头马上管,有人触犯纪律及时处理,实际上是增加了执纪监督工作的提前量。”
高波在文章中提到,“四种形态”作为依规治党的原创成果,既给出了量纪的适用情形,又明确了执纪的“党法解释”,是对党的建设特别是党内监督的更高标准、更严要求和更实举措。而且,由于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抓住纪律这个根本,就抓住了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就找到了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互动关系的“黄金分割线”,必将对正纪反腐的实践进程产生正本清源的深远影响。
发现苗头马上查
把问题处理在萌芽状态,不让“好同志”违纪,不让小“苍蝇”变成大“老虎”,这是在监督执纪过程中运用“四种形态”的一个目的。
从今年9月这个监督执纪理念提出以来,各地已处理了不少案例。这种前移治病防线的执纪方式,背后的内涵是什么?实践中该如何准确把握?
开会睡觉被免职是不是小题大做?近日,海南省澄迈县纪委通报的一起案例引发关注。
今年9月30日,在澄迈县委、县政府举行的一次大会上,县社保局原副局长蔡汝柏公然睡觉。这份通报称,在会议主持人反复强调纪律的情况下,蔡汝柏仍然不收敛、不警醒,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作风懈怠散漫,其行为已涉嫌构成工作失职的错误,违反工作纪律,因此决定免去蔡汝柏的职务,并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及行政记大过的处分。
澄迈县的通报一出,便引发质疑。有网友提出:工作作风问题是不是要和违法违纪等问题同样处理?对此,澄迈县纪委表示,开会睡觉看似小事,实则不仅违反了当地有关规定,更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处分条例》。
今年10月3日,湖北省纪委也通报了一起看起来似乎没那么严重的小事。
2015年7月,武汉大学同城接待武汉理工大学一行7人,花费1394元;接待湖北大学一行6人,花费545元。
一顿饭看似平常,但如果违反纪律则另当别论。根据相关规定,同一个城市各部门各单位之间严禁公款相互宴请。湖北省纪委通报,武汉大学属于顶风违纪,责成相关单位严肃查处并点名道姓通报曝光。
对此,中央纪委案件审理室副主任熊惊峰介绍,在长期从事案件审理工作中,他们在大量案件中总结出一个现象:破“法”无不从破“纪”开始。
“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做到纪在法前、纪比法严、纪法分开,用纪律的尺子衡量党员干部的行为,做到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发现苗头,及时提醒,触犯纪律,及时处理,决不能养痈遗患,放任自流,实现对全体党员和各级党组织监督的全覆盖,而不是仅仅管住极极少数的严重违法犯罪党员干部。”熊惊峰说,通过从小节抓起,有效防止党员干部带病往前走,防止“好同志”变成“阶下囚”,这既是对党的事业负责,也是对党员干部的关心爱护。
大案小案一起查
在对“四种形态”的理解上,有些党员干部和群众还有些疑惑。
在中央纪委网站直播的“反腐三人谈”中,中央党校教授辛鸣和中央纪委案件审理室副主任熊惊峰,为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解答了这些问题。
有些人认为,过去我们的同志要么就是“好同志”,要么就是“阶下囚”,该如何来理解和改变这种状况?
“在实践中我们发现过去有一种倾向,纪委往往以办大案要案论英雄,只要领导干部不违法,违反纪律就是‘小节’,就没人管、不追究。长期对小问题视而不见,一处理就只能‘算总账’。”熊惊峰认为,从结果上看,这是造成干部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一个原因。
而辛鸣认为,查出党内的腐败分子,不仅对于干部队伍是一大损失,对于我们党恐怕是更大的损失。“我希望党内的干部都应该是好同志。在这个背景下,我们一方面要雷霆万钧,但是更多时候,雷霆万钧的背后是菩萨心肠。”辛鸣说,这“四种形态”,更多的是一种菩萨心肠的心态,如何让党员干部在容易出问题、刚刚出问题的时候,及时予以提醒、纠正,这样就能防患于未然。“只有把错误的苗头及时遏制住,这个党员干部才会成为党的好同志。”
对于“四种形式”的提出,也有一些人提出了一种担忧:是不是纪委从此之后不怎么查大案了,去管常态化的“感冒”去了?
熊惊峰明确表态,“四种形态”并不意味着纪委从此之后不再查大案。对于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依然要坚决惩处少数和那些极极少数。
他认为,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误读,主要原因是有些同志在主观上错误地认为,全面从严治党就是反腐败。实际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绝不是全部,不能把全面从严治党等同于反腐败。“我个人理解,这‘四种形态’是严格依据纪律这把尺子进行划分的,也是纪委履行职责的重要遵循。‘四种形态’环环相扣、科学有效,对党员干部的要求不是宽了,而是更严了;而对各级党委和纪委管党治党的责任不是轻了,而是更重了。”
如何更好地理解“四种形态”,站在一名普通党员干部的角度,辛鸣认为,这一方面需要纪检干部更有担当、更有责任;另一方面,党员干部自身也应该对纪检部门的工作有一个正确的认识。
“纪检部门的同志找你谈话,这是关心你、爱护你。严就是爱,给你挑小毛病、抓小刺,就是让你将来别变成大毛病、大刺,看起来是严,其实背后是种深层的爱。”他希望能有更多的党员干部能理解这种心态,不再畏惧纪检部门的谈话。
因此,把握好、运用好“四种形态”,将给我们党的纪检监察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工作带来一个新的局面。
(记者 方力 通讯员 王鹏程 根据央视《东方时空》和中央纪委网站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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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常雪梅、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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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运用“四种形态” 提升监督执纪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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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运用“四种形态”,可推动监督模式的优化。“四种形态”的运用,可以做到有问题早发现、早处置,有效阻断违纪进程;同时,还可有效促进纪检机构的监督更加到位、触角更加灵敏,监督的方式和途径进一步优化。尤其是派驻机构,如何发挥好驻的优势,行使好监督职责,更加需要在正确把握和运用“四种形态”中,认真分析群众反映集中的突出问题和党员违纪行为的各种表现,从中找出规律性的东西,发现薄弱环节,提出对策建议。驻农业部纪检组经常就执纪监督中发现的问题,与综合监督单位党组交换意见,并从全局的角度分析如何管住整片“森林”,向部
原标题:正确运用“四种形态” 提升监督执纪水平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纪律检查工作方向性的扭转。当前,在“三转”不断深化的大背景下,纪检机构正处在执纪理念、监督方式、工作方法逐步探索、转变优化的关键阶段,正确把握和运用“四种形态”具有重要意义。正确运用“四种形态”,关键要转变思维,防止抓大放小。如果说纪律是把尺子,“四种形态”就是刻度,不同的问题必须以不同的方式去处理。过去有一种倾向,纪检机构往往以办大要案论英雄,只要领导干部不违法,违反纪律就是“小节”,就没人管、不追究。长期对小问题视而不见,一处理就“算总账”。从结果上看,我们的领导干部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运用“四种形态”,要求纪检机构切实转变这种观念,从“小节”抓起,严明党的纪律,把“好同志”和“阶下囚”中间曾经组织不管、纪律不管的地带改造成“带电”的缓冲区。近年来,驻农业部纪检组更加突出执纪特色,要求纪律审查人员以党的纪律为准绳,把主要精力用在违纪问题的分析和处理上,本着治病救人、爱护挽救干部的目的,对每一件问题线索分类处置、恰当处理。对违纪问题区分情节,分别采取批评教育、函询谈话、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移送司法机关等多种方式处理,取得了较好效果。特别是作为常态化的“第一种形态”,驻部纪检组和干部所在党组织共同落实,平时见到一点儿小苗头就提醒,通过各种形式的谈话,包括提醒谈话、个别约谈、组织谈话,以及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等,有针对性地体现组织的提醒和帮助。今年,驻农业部纪检组进一步规范谈话函询办法,对反映问题线索笼统、可查性不强的举报件,一般采取谈话函询的方式,并探索推行“主体约谈”的方式,将部分函询谈话任务交由党组领导承担,由党组书记或分管领导对有问题反映的司局级干部进行函询谈话,既发挥党组主体责任作用,又使被反映的党员干部接受上级党组织的监督。同时,纪检组作出函询也不是简单地一函了之,在发函询通知前,纪检组领导约谈被反映人,请其认真对待、正确认识群众的反映,如实作出书面说明,并要求其回复的书面说明在送纪检组之前必须送部领导签字背书。这种方式效果比较好,既体现了组织的信任,也警示了被反映的党员干部。实践证明,即使党员干部没有较大的问题,通过谈话等方式,也能够起到较好的警戒和教育效果。正确运用“四种形态”,可找准病灶,治“病树”、正“歪树”。过去片面认为,查办腐败大要案影响大、震慑力强、警示效果好。实际上严重违纪违法的毕竟是少数,绝大多数违纪的党员干部违纪性质和情节较为轻微,一些腐败大要案对其警示和触动作用反而不是很大。这个时候,更重要的是组织的及时制止和纠正。不少被查处的党员干部的问题早就有反映,由于这些问题尚处在初始阶段,或属于轻微廉洁自律问题,党组织疏于教育和管理,使问题没有得到及时纠正和处理,结果往往出现“一查就得移送”的现象。而“四种形态”的运用,可以说是针对不同程度的各类问题,问诊把脉、查找病灶、对症下药。对党员这一整片“森林”来说,查处严重违纪违法案件,就是拔掉“烂树”,对其他轻微违纪行为作出轻处分、组织处理、批评教育,就是治“病树”、正“歪树”。这几年,驻农业部纪检组进一步强化抓早抓小,以批评教育、谈话函询、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等作为治“病树”、正“歪树”的重要方式,加大处理一般性问题的力度。特别是紧盯“四风”问题,对群众反映的公车私用、办公用房超标、公务接待超标、公款吃喝、变相公款、退休干部兼职取酬等问题,严肃处理,并及时通报,取得了较好的综合效果。在把握和运用“四种形态”过程中,我们有这样的体会,只要驻部纪检组和综合监督单位各级党组织在前两种形态上把功夫下足,部门和单位的政治生态就会大大改善,党员干部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减少。正确运用“四种形态”,可推动监督模式的优化。“四种形态”的运用,可以做到有问题早发现、早处置,有效阻断违纪进程;同时,还可有效促进纪检机构的监督更加到位、触角更加灵敏,监督的方式和途径进一步优化。尤其是派驻机构,如何发挥好驻的优势,行使好监督职责,更加需要在正确把握和运用“四种形态”中,认真分析群众反映集中的突出问题和党员违纪行为的各种表现,从中找出规律性的东西,发现薄弱环节,提出对策建议。驻农业部纪检组经常就执纪监督中发现的问题,与综合监督单位党组交换意见,并从全局的角度分析如何管住整片“森林”,向部门党组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今年年初,驻部纪检组向农业部党组提出规范部系统工作人员领取专家费和评审费、开展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规范和制约项目审批权力、规范人员借调工作、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配齐配强纪委书记、规范机关文件审批制度等6项改进建议。近期,在驻部纪检组的建议和推动下,农业部在全国农业系统开展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国家林业局将林业补贴资金作为重点关注内容之一,中国气象局将防雷领域开展技术服务作为整治重点。国务院扶贫办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开展集中整治和加强预防扶贫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将扶贫资金监管作为扶贫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重点。这些都体现了部门党组在落实主体责任中找准了定位,知责明责尽责,把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求真正落实到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具体行动中。总之,综合运用“四种形态”,需要各级党组织和纪检机构付出更多、更大的担当,敢于管理,不怕得罪人。同时,也要求领导干部有更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做思想政治工作的实际能力。对于我们来说,不仅是担当意识的考验,更是担当能力的检验。我们要适应新的任务和要求,进一步转变工作理念,创新思路方法,不断提高执纪能力和水平。(中央纪委驻农业部纪检组组长 宋建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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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更好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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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如何更好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纪检工作调研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提出,体现了我党依规治党、挺纪法前的管党治党要求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近年来,清远市纪委围绕“四种形态”,突出抓早抓小、改变审查方式、创新审理方法、着力提升监督执纪问责实效,在践行“四种形态”上取得一定成效,也遇到一些困难与阻力,亟待研究解决。撰文:清远市纪委调研组清远做法:落实“两个责任”、抓早抓小1.着力解决思想认识上的误区。“四种形态”提出后,一部分党员干部错误地认为反腐败开始转向。为破解思想上的误区,在今年市纪委六届六次全会上,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葛长伟,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邓梁波将“四种形态”的精神实质、深刻内涵传递给每位干部,使各级党员干部深刻认识到:“四种形态”对监督执纪工作提出了更严要求、更高标准。2.压实“两个责任”。全市各级党组织坚持把落实主体责任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各级纪检组织全面落实监督责任。清远市出台了制度文件,对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党委(党组)书记及领导班子成员划定了60条主体责任底线,每年逐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坚持以上率下、逐级传导压力;突出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每年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实施单独考核,并由纪委书记约谈考核成绩靠后地区(单位)的主要领导,每年在市纪委全会上听取部分县(区)党委、市直单位党组主要负责人作述职述廉述德报告,接受市纪委委员的满意度测评;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落实“主体责任”态度不坚决、措施不得力的单位和领导严肃问责。3.以“六项纪律”为尺子,规范问题线索处置。科学处置问题线索,对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党员干部加强监督执纪。坚持信访预警“抓源头”,建立市、县纪检监察信访举报情况向同级党委书面报告的“年报”制度。强化对线索的监督,对转交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本委各室组办理的信访举报件,建立工作台账,实行专人定期跟踪督促办理。4.坚持抓早抓小。清远制定谈话提醒、抓早抓小的相关制度,推动各级党组织尤其是纪检监察机关综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将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深入开展提醒教育,推行岗前任前廉政教育,增强党员干部廉政意识;作风建设常抓不懈,深入开展“正风”行动,完善“公述民评”活动,相继开展公共服务行业和窗口单位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公务机关治理“庸懒散奢”纪律作风整顿等,各级各部门工作作风明显转变。5.突出执纪特色,注重转变审查方式。坚持纪在法前,从查办大要案为主向全面监督执纪问责转型,对群众反映的党员干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采取函询、信访约谈、限期整改等方式,及时咬耳扯袖。坚决惩处“少数”和“极极少数”,坚定不移地推进反腐败斗争。面临问题和困难:部分党组认识不清尽管清远市在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上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遇到了一些具体困难。1.部分单位党组认识不清。党组(党委)对落实第一种形态,落实抓早抓小存在不适应。主要体现在:一是责任不清,能推则推。个别单位认为,落实四种形态,特别是抓早抓小、谈话提醒工作存在多头管理,上级机关、纪委派驻纪检组、机关纪检组、单位领导、分管领导、人事部门、科室领导都有责任,究竟由谁进行谈话责任不清,导致落实中能推则推。二是心存顾虑,犹豫不决。担心开展谈话提醒会对干部“升迁”造成影响,是否对干部进行谈话提醒心存顾虑。三是理解不全,该提不提。注重警示提醒,忽视教育提醒,认为只有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才需要谈话提醒,而忽略了日常的廉政谈话提醒。四是有意保护,不愿提醒。有的地方领导干部存在保护主义思想,对干部的不良作风和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不愿提醒、不敢指出,怕影响干部情绪,挫伤干部工作积极性。五是好人心态,降低标准。有的单位党组织对党员干部管理上降低标准,放松要求,对一些轻微的违纪问题或者倾向性、苗头性问题重视度不够,认为作一些口头警告就可以,不必进行让人红脸出汗的谈话函询、谈话提醒或诫勉教育。六是领会不透,把握不准。有的单位党组(党委)对执行谈话提醒重视不够,没有做到不遗漏、全覆盖。2.基层纪委认识有偏差。少数基层纪检监察干部对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落实抓早抓小认识不到位,有的认为只要无人举报就没有问题,有的认为谈话提醒要在问题出现之后,甚至是破纪之后,甚至一些纪检干部认为实践中就是要层层降低形态,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同时,部分纪检监察干部还存在另一极端,以抓大案要案为主的思维惯性仍未改变。3.部分普通党员心存抵触。视谈话提醒为组织不信任。部分基层党员干部存在认为被纪检监察机关约谈提醒就是失去组织信任的错误思想,对谈话提醒有抵触情绪。担心个人问题公开化。有的党员不愿意自己的个人问题被公开化、扩大化,担心造成工作被动。认为谈话提醒小题大做。部分基层党员认为一些小问题对工作影响不大,只要把中心工作抓好即可,工作上散漫一点等是小节问题,纪检监察机关没有必要小题大做。部分党员对教育提醒缺乏敬畏。部分党员干部对警示教育不重视,对党纪政纪缺乏敬畏感,把警示教育当作“耳边风”,守不住人情交往的底线,最终走上违纪违法之路。4.乡镇纪委力量薄弱。乡镇纪检队伍工作力量薄弱,工作辖区较小,容易形成熟人社会,监督执纪容易受到人情羁绊。5.机制制度不够健全。监督机制不健全,难以及时发现问题。特别是与抓早抓小相配套的工作监督机制(如“三重一大事项”)、监督流程规范等制度不完善,导致难以早发现,早提醒不到位,容易造成提醒谈话流于形式,抓早抓小的效果大打折扣。其次抓早抓小的工作手段衔接不够,需进一步完善任前提醒谈话、岗位廉政谈话、述责述廉、警示教育、监督、约谈、问责、通报曝光等制度,形成完整的监督执纪体系。对策建议:不遗余力落实主体责任针对在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建议在以下方面加以强化。1.进一步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加强学习《准则》和《条例》等党纪党规,形成学习宣传浓厚氛围,在思想上紧紧扭住纪律不放。2.转变和改进执纪方式方法。在线索处置环节,要紧紧围绕“六大纪律”和“四种形态”,对线索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做到全覆盖,对一般性问题采取谈话提醒、函询核实,对指向性明确的问题要扎实做好初核,对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及“四风”问题线索,要深挖细查、决不放过,并强化对线索处置的监督;在执纪审查环节,抓住审查重点,改变审查方式,坚持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实现监督执纪问责经常化,并提高审查效率;在执纪审理方面,改进审理方式,由以往重点审理违法犯罪问题,转变为聚焦审理违纪问题,涉嫌犯罪问题和线索移送司法机关后,加强跟踪监督,确保涉嫌犯罪问题和线索不遗漏、不放纵。
3.强化“两个责任”落实。要把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要求,贯穿于党的政治、组织、廉洁、群众、工作、生活纪律的方方面面,要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体系,对职责范围内发生区域性、系统性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要严肃问责;对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四风”问题突出的,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失察失管的,要进行责任追究。落实“两个责任”、抓早抓小1.着力解决思想认识上的误区。2.压实“两个责任”。3.以“六项纪律”为尺子,规范问题线索处置。4.坚持抓早抓小。5.突出执纪特色,注重转变审查方式。
(原标题:如何更好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本文来源:南方日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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