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防控预约定价安排管理税收风险防控

预约定价安排-APA;目录;预约定价安排(APA)产生的法律背景......;预约定价安排(APA)产生的法律背景;预约定价安排(以下简称APA)是指企业就其未来年;许多国家都规定,对关联企业转让定价行为,税务机关;APA是一种新型的转让定价管理制度;转让定价是各国政府面临的国际税收难题;转让定价的最初立法是赋予税务机关对转让定价的调整;国纷纷仿效;APA并
预约定价安排-APA 目录 预约定价安排(APA)产生的法律背景 ................................................................................. 1 APA的法理争议与法理探讨 ............................................................................................. 3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之APA条款亮点评介............................................................. 6 APA实务案例分析 ......................................................................................................... 13
预约定价安排(APA)产生的法律背景
预约定价安排(以下简称APA)是指企业就其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与税务机关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协商,确认后达成的协议。它是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为了解决潜在的转让定价争议而做出的一种程序性安排。预约定价不仅包括APA签订过程本身,还包括APA签订前后的磋商,跟踪执行,监管等一系列制度安排。 许多国家都规定,对关联企业转让定价行为,税务机关如果认为其违背公平交易原则,有权进行调整。在转让定价管理中,这种事后调整(在企业定价并经营运作一段时间之后,再由税务机关进行调整)往往会因为双方在标准和方法上的分歧而引发税企争议。同时也会因为不同国家税务机关间对转让定价问题的分歧引发双重征税或其他争议。在APA中,税企双方事先以对话方式确定一系列标准,以此作为一段时间内所涉及交易的转让定价问题。它使转让定价问题在企业经营运作之前就被明确并作为经营运作的指导,从而增加了企业对经营和税收问题的可预测性,也避免了税企争议的发生。在双边和多边APA中,由于不同国家的税务机关都参与其中,对各国税收管辖权内企业的转让定价问题进行协调,也减少了国与国之间的转让定价争议。 转让定价法律制度的演变 APA是一种新型的转让定价管理制度。所谓转让定价(transfer
pricing),是指公司集团内部机构之间或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提供产品、劳务或财产而进行的内部交易作价;通过转让定价所确定的价格称为转让价格。转让定价问题既可以发生在一国之内,也可以发生在国与国之间;既包括法律允许范围内的转让定价,也包括滥用转让定价,本文均将其称为“转让定价”。 转让定价是各国政府面临的国际税收难题。跨国公司利用转让定价逃避税收不仅侵犯了相关国家的税收利益,也破坏了公平的国际税收环境。对此,各国均建立了针对转让定价的法律体系。 转让定价的最初立法是赋予税务机关对转让定价的调整权。1915年,英国首开先河,在法规中赋子税务机关对不合理转让定价进行调整的权力。此后,各1
国纷纷仿效。随着转让定价管理的日趋成熟,相关立法内容也不断丰富,转让定价调整原则也逐渐确立。“独立交易原则”渐渐成为国际共识。在转让定价立法的发展过程中,针对转让定价所引发的双重征税等问题,产生了“相应调整与相互协商程序”、“仲裁”、“遵从准则”等一系列制度。这些制度都由转让定价调整和“独立交易原则”衍生而出,构成了转让定价管理不可或缺的内容。 APA产生的三重背景
APA并非凭空产生,它是转让定价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和发展的产物。其产生的背景之一:传统转让定价管理制度面临困境引发税务机关对APA的需求。首先,“独立交易原则”在运行中面临重重困难,传统转让定价调整的弊端逐渐显露;税务机关进行转让定价管理的行政成本越来越高,效果却日益减弱。其次,相应调整与相互协商程序以及仲裁也难以顺利解决双重征税问题;背景之二:转让定价遵从要求日趋严格引发跨国企业对APA的需求。申报与文件报送负担增加、处罚加重以及转让定价审计力度的加大,都促使跨国企业去寻求预防性解决方案;背景之三:转让定价所产生的国家利益问题引发各国政府对APA的需求。 三重背景下的APA需求
APA作为新型的转让定价管理方法,对包括税务机关、跨国公司和不同国家在内的各方而言,有着传统管理方法所不具备的优点。这些优点顺应了多种背景下的APA的需求,并使PA得到了迅速的发展。
顺应了税务机关的需求。APA使税务机关从繁琐的审计工作中解脱出来;征纳双方以对话的方式事先对转让定价问题进行论证并达成一致,不仅使转让定价管理而加趋于公平合理,也大大减少了事后调整的争议与讼争;在无形资产转让定价问题、所得计算标准的同量匹配问题、成本分摊、全球化处理等传统方法难以解决的问题上,APA独具优势。
顺应了跨国企业的需求。APA使纳税人对经营活动的税收后果有更明确的预期,便于纳税人更好地筹划税收、规划海外运作投资;减少审计风险;降低了跨国企业的遵从成本;有助于减少或消除双重征税风险。
顺应了各国政府的需求。减少了国家税收流失;APA使处于矛盾对立的征纳双方在合作对话平台上共同寻求公平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有利于国际经济的交往和合作,促进对外开放;有利于消除当事国与当事国之间的矛盾,减少国际2
税收争议的发生。
随着各国转让定价税制的不断发展与演变,APA以其能降低行政成本、促进争议解决、避免双重征税、降低跨国企业税务风险和遵从成本、促进国际经济合作等特点,逐渐被各国政府与企业所接受,并显示出传统转让定价管理方法无法比拟的优势和独特的魅力。
APA并非凭空产生,它是转让定价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和发展的产物。 其产生的背景之一:传统转让定价管理制度面临困境引发税务机关对APA 的需求。背景之二:转让定价遵从要求日趋严格引发跨国企业对APA的需 求。背景之三:转让定价所产生的国家利益问题引发各国政府对APA的需 求。 APA的法理争议与法理探讨
APA不是民事主体间的民事协议,是一种转让定价管理方法,其实质不是公权力的让渡,而是公权力运行者借以寻求公权力合理运行途径的方法。在APA中,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沟通以转让定价法律规范为依据,并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前提下进行的,不是对征税权的自由处分。 一、APA的法理争议 在APA程序中,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在关联交易发生之前通过对话确定一系列标准,并以此决定一段时间内关联交易转让定价问题。从APA推行至今,对于APA的法理基础,一直存在较大的争议和困惑。其焦点集中在;第一,在APA中,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第二,将双方对话磋商后确定的标准作为转让定价管理的依据是不是征税权的让渡?由于在APA程序中,关于转让定价的诸多标准是征税双方反复磋商并达成一致的结果。这就十分容易给人们造成误解:认为在这一过程中征纳双方变成了平等的民事主体,以协商决定征税事宜。事实上,在APA程序中,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仍然是行政法律关系而不是民事法律关系。APA的谈签,并非征税权的让渡而是公权力运行者借助3
对话方式寻求公权力的合理运行途径。 二、APA的法理探讨 (一)APA中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法律关系不是民事法律关系,而是行政法律关系
首先,从法律关系的特征上看,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而行政法律关系是由行政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严格意义的行政法律关系,是根据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当特定的法律事实发生时,在具体的法律主体之间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权利义务关系。在APA中,调整各方权利义务的是转让定价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而不是民事法律规范。征纳双方是行政法律关系,而非民事法律关系; 其次,从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上看,二者法律地位并不平等。民法起源于罗马私法,是调整社会普通成员之间关系的法律。在这种法律关系中,以个人利益为核心,以人的平等和自治为理念,当事人之间处于平等的地位。与私法不同是公法,它是以国家利益为核心,体现公共秩序、行政管理的法律。在这种法律关 系中,当事人之间是管理与服从关系,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实践中,我们时常会将民法中的一些制度引入行政管理中,如《税收征管法》中规定的代位权与撤销权制度。但这些制度的实施丝毫没有改变征纳双方的法律地位。同样,APA将民法中的协商对话机制运用于转让定价管理中,也没有改变作为行政机关的税务机关与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纳税人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
(二)APA的法律地位不是民事主体间的民事协议,而是一种转让定价管理方法
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将APA规定在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中。《OECD指南》将其规定在第四章“避免和解决转让定价争议的管理方法”中。日公布的《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其中第六章将章名确定为“预约定价安排管理”。从APA法律地位上看,其本身就是税务机关实施转让定价管理所采用的一种方法。
美国在最初公布APA官方程序时将其称为“Advance
agreement”,在延用数年之后,OECD将其改为“Advance
arrangement”。笔者认为,以“Arrangement(安排)”取代“Agreement(协议)”有其特定的法律意义。APA有别于人们惯常所理解的民事“协议”、“合同”。它事实上是税务机关实行转让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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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约定价协议财管一班 卢雅强
内容预约定价协议(APA)在我国也称预约定价制,按照美国公布的有关法规定义, 是指税务部 门和纳税人之间就适用于同一利益...  预约定价安排正式申请书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以及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 定...  预约定价安排_财务管理_经管营销_专业资料。预约定价安排 (参照文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  下列关于预约定价安排的陈述,正确的有( )。 A.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企业与其关联方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B.预约...  以下符合预约定价安排有关规定的是( )。 A.预约定价安排包括单边、双边和多边3种类型B.预约定价安排一般适用于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依法...  预约定价安排适用于自企业提交正式书面申请年度的次年起()个连续年度的关联交易 A.1~3 B.2~4 C.3~5 D.4~6_答案解析_2016年_一模/二模/三模/联考_...  在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内,企业发生影响预约定价安排的实质性变化,应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应予以审核和处理的最长期限是在收到企业书面报告之日起( )日内。 A...  预约定价安排续签申请书税务局: 我企业与你局 将于 (即年月年月 日签订的预约定价安排 日期满,期满后,与关联方之间未来年度 年度)的业务往来,与现行预约定价 ...2015年注册税务师税法二精选知识点:预约定价安排管理_中大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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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税务师税法二精选知识点:预约定价安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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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参加2014年的考生的复习效率,有针对性的进行各科目的复习,小编特地整理汇总了《》考试的相关知识点,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预约定价安排管理预约定价税制是国际转让定价领域发展的一项新的程序制度,目的是将机关对企业关联交易的事后审计变成事先审计,避免事后调整模式给企业和税务机关带来管理上的沉重负担和税收结果的不确定性,以及尽可能降低企业双重纳税风险。预约定价税制从诞生之日起就受到了企业和税务机关的普遍欢迎。1.预约定价安排包括单边、双边和多边3种类型。2.预约定价安排应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的税务机关受理。3.预约定价安排一般适用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1)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金额上达标)(2)依法履行关联申报义务;(义务上履行)(3)按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资料上完备)4.预约定价安排适用于自企业提交正式书面申请年度的次年起3至5个连续年度的关联交易。5.税务机关应自单边预约定价安排形成审核评估结论之日起30日内,与企业进行预约定价安排磋商,磋商达成一致的,应将预约定价安排草案和审核评估报告一并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审定。如果企业申请当年或以前年度的关联交易与预约定价安排适用年度相同或类似,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将预约定价安排确定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适用于申请当年或以前年度关联交易的评估和调整。【例题·多选题】以下符合预约定价安排有关规定的是(&&&&)。A.预约定价安排包括单边、双边和多边3种类型B.预约定价安排一般适用于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依法履行关联申报义务,按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的企业C.预约定价安排适用于自企业提交正式书面申请年度的次年起1至3个连续年度的关联交易D.预约定价安排确定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不能适用于申请当年或以前年度关联交易的评估和调整【答案】AB成本分摊协议管理(了解)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可以按照独立交易原则与其关联方分摊共同发生的成本,达成成本分摊协议。1.成本分摊协议的参与方对开发、受让的无形资产或参与的劳务活动享有受益权,并承担相应的活动成本。关联方承担的成本应与非关联方在可比条件下为获得上述受益权而支付的成本相一致。?参与方使用成本分摊协议所开发或受让的无形资产不需另支付特许权使用费。?2.涉及劳务的成本分摊协议一般适用于集团采购和集团营销策划。?3.企业与其关联方签署成本分摊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税前扣除:?(1)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恶意避税不行)?(2)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3)没有遵循成本与收益配比原则;(多劳少得,少劳多得)?(4)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备案或准备、保存和提供有关成本分摊协议的同期资料;?(5)自签署成本分摊协议之日起经营期限少于20年。受控外国企业管理(熟悉)受控外国企业是指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居民个人(以下统称中国居民股东,包括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和中国居民个人股东)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低于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50%的国家(地区),并非出于合理经营需要对利润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外国企业。?【解释1】我国采取了“实际税率法”来确定CFC税制适用的地域,即我国居民股东控制的外国企业实际税负低于12.5%的国家(地区)。该规定不考虑这个国家(地区)的法定税率水平,即不管其法定税率多高,如果该外国企业因享受这个国家(地区)的税收优惠而导致该外国企业的实际税负低于12.5%,也会被认定为CFC。【解释2】构成受控外国企业的控制关系。具体包括:(一)居民企业或者中国居民直接或者间接单一持有外国企业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且由其共同持有该外国企业50%以上股份;(二)居民企业,或者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持股比例没有达到第(一)项规定的标准,但在股份、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对该外国企业构成实质控制。中国居民股东多层间接持有股份:“中国居民股东多层间接持有股份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中间层持有股份超过50%的,按100%计算”。(确定是否是受控外国企业)举例说明,比如境内居民企业A公司拥有B公司比例达到70%,而B公司又拥有C公司60%,C公司又拥有D公司60%,D公司又拥有E公司(外国公司)60%,我们可以推定A公司持有E公司股份60%,E公司为A公司的受控外国公司,达到受控标准。(透视原则)1.计入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当期的视同受控外国企业股息分配的所得,应按以下公式计算:?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当期所得=视同股息分配额×实际持股天数÷受控外国企业纳税年度天数×股东持股比例?例如:中国居民企业A公司,日在乙国设立全资子公司(B公司),乙国的税率为10%。乙国按年计算缴纳所得税。2007年底,B公司盈利800万元。B公司2007年底不作利润分配。日,中国A公司计算从乙国B公司分得的2007年的所得=800×(365-90)÷365×100%=602.74(万元)。【解释】中国居民股东多层间接持有股份的,股东持股比例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编辑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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