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未依约结清个信用卡溢出款转账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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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示你还有一张信用卡在使用中 还有一张信用卡没有销户
1)3是指有3个张信用卡。2)你可以去当地银行写个逾期声明要求更改个人征信。3)近2年内只要不出现60天以上逾期,或当月逾期没什么问题
1、已经影响了您个人信誉度了,因为有了2个月的逾期。 2、还算好没有超过90天的逾期,超过90天直接就进黑名单啦,那就杯具啦 3、还可以申请他行信用卡,但额度有可能要打折扣,慎重的审批人会直接拒绝的。多和发卡行发生业务关系也是弥补的一个...
不会影响房贷,未结清/未销户不是坏账或者不良记录,只是你有一张正在用,或者没用,但是也没销户的信用卡,不影响房贷。 你办没办过,这个只能您自己清楚了。。。一般来讲,银行不会乱计的。。。
这个绝对不会影响你按揭贷款的审批。 放心。 满意请点击“满意回答”,谢谢
可以很清楚的告诉你 你说的这种情况几乎不存在 未结清/未销户帐户数 200 表示你在商业银行办理的各项货款数还有200笔没到期或没有还 发生过逾期的帐户数 100 表示你有100笔贷款到期未还 还是还了 但是还晚了 你有几笔逾期 银行就不可能给你贷款...
只有一次不超过60天的逾期记录,不会影响个人信用记录的,所以以后买房买车,都不会受影响的,请继续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吧.
你好,收到你对我们团队的求助了。 未结清/未销户账户数不会影响你的贷款,但是逾期帐户会影响贷款。 请点击“满意回答”支持我,谢谢
不算严重,但是贷款买房可能利息要高些,可以办信用卡
ybbgjhnypm
记录是没有被清掉的。据我了解,人行征信中心从来没有清过任何进入系统的记录。 不过,在查询报告的时候,只统计近两年的。这张表也说明近两年是没有问题的。 贷款买房,要看你去那家行贷款,如果就是你欠费的那家银行,就别去了,每家银行都有...境外分支机构
境内附属公司
请选择省份(按首字拼音排序):
神农架林区
个人网上银行个人网上银行商户服务平台网站善融商务
重要提示:
1.主卡申请人基本条件为年龄介于18-7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含港澳台地区)、外国公民。附属卡申请人须年满13周岁。
2.请随本申请表一并提供:主卡、附属卡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境内人士提供居民身份证,境外人士提供护照、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回乡证或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
3.提供您本人的工作证明、收入证明、房产证明、车产证明、金融资产凭证等证明材料,将有助于您的申请得到尽快处理。
4.金卡、银卡、普通卡每个持卡年度刷卡消费、取现累计满3笔(金额不限)免当年年费, 钛白金信用卡每个持卡年度刷卡消费、取现累计满6笔(金额不限)免当年年费,标准白金信用卡每个持卡年度刷卡消费、取现累计满10笔(金额不限)免当年年费,如未满足条件,年费于下一个持卡年度收取,如您提出账户注销申请且未满足免年费条件,应于账户结清前支付该持卡年度年费。如遇信用卡相关问题,请登录或拨打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400-820-0588查询。
5.龙卡钛白金信用卡实行主卡380元/卡/年、附属卡180元/卡/年的优惠年费政策,持卡人每个持卡年度刷卡消费、取现累计满6笔(金额不限)免当年年费。年费优惠期自产品上市之日起至日止。
1.本人已仔细阅读了本申请表所附《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广东热购卡羊城通账户自动充值客户服务协议》和建设银行网站发布的《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章程》,对协议和章程条款的含义及相应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愿意遵守其全部内容。
2.本人已充分了解相关信用卡的服务内容并愿意遵守相关规则,同意接受建设银行通过短信、彩信、微信、电子邮件、宣传单页等方式推荐相关产品及服务。本人同意按建设银行公布的收费标准承担各类费用。不满足免息还款期享受条件时,本人同意建设银行自银行记账日起,根据实际欠款天数,按每日累积欠款余额乘以日利率计息,按月计收复利。
3.本人已充分了解,外币交易自动购汇信用卡产品,所有外币交易均由建设银行自动折算为人民币入账,并以人民币还款即可。
4.本人已充分了解,优质客户快速办卡业务中,通过短信方式核发的无介质卡片自动开卡激活,持卡人可即时使用快捷支付等无需密码支付的功能。
5.上述本人填写的约定账户为本人在建设银行开设的实名制账户,且账户状态正常,如有不符,本人同意建设银行终止上述约定账户还款授权,由此产生的全部利息和费用由本人承担。
6.本人同意主卡持卡人负责向附属卡持卡人告知用卡相关事宜。
7.如本人使用相关信用卡并满足免费获赠航空意外保障等保险权益的条件,本人同意建设银行为本人订立相关保险合同,将本人信息提供给保险公司,本人认可相关保险金额。
8.本人同意在申请联名信用卡并获建设银行核准时同时成为该联名信用卡合作方的会员,并遵守其会员规则。本人同意建设银行有权将本人信息提供给联名合作方、外包催收公司。
9.无论申请成功与否,本人均不要求退回本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10.本人自愿授权中国建设银行按照广州羊城通有限公司提供的扣款数据,从本人龙卡广东热购信用卡金融账户中扣款用以羊城通账户充值。
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
龙卡信用卡申请人(以下简称&甲方&)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以下简称&乙方&)就甲方申领使用龙卡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达成协议如下:
双方知悉并同意共同遵守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和《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甲方可通过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网站()查询《章程》、《龙卡信用卡使用指南》(以下简称&《使用指南》&)、本协议内容及信用卡相关业务规则。
1.甲方承诺向乙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完整、有效。如甲方信息发生变更,应立即通知乙方更改。
2.甲方授权乙方,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合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有关单位及个人,依法查询、留存甲方的身份、财产、资信等相关信息,所查得的信息用于信贷审批、贷后管理、额度审批、资信核查、异议处理等相关银行业务。甲方授权乙方,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合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报送甲方身份信息、联系方式、账户信息、信用信息(含不良信用信息)等相关信息。
为订立及履行本协议之目的,甲方授权乙方,向建设银行集团成员(如建设银行境内子公司)、合作服务机构(如外包作业机构、信用卡权益服务机构等)提供必要的甲方身份信息、联系方式、账户信息、信用信息等相关信息。
相关合作机构将为处理本协议项下事务之目的接触并按照乙方的业务需要使用甲方的个人信息。乙方承诺将向该合作机构明确其保护甲方个人信息的职责,并要求合作机构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4.甲方对乙方按本合同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授权有效期至甲方正式销户之日止。乙方承担超出授权查询的后果及法律责任。
5.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申请资料和信用状况决定是否向甲方核发信用卡,并核定卡片等级、信用额度等。无论乙方是否向甲方核发卡片,申请资料均不退还甲方。乙方将对申请资料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6.甲方充分知晓信用卡具有网络支付等非面对面支付的固有功能。甲方激活信用卡,即开通相关功能。
甲方主卡持卡人保证,申领附属卡已获得附属卡持卡人的授权,附属卡持卡人遵守本协议项下各项约定。
如甲方申请的信用卡包含自动购汇功能,则该卡所有外币交易将自动折算为人民币入账,甲方须以人民币还款。购汇汇率以乙方记账日当天公布的即期结售汇牌价中对应币种的现汇卖出价为准,当日尚未公布的以上一日公布的为准。
9.如甲方申请的信用卡产品包含航空意外保障等保险权益,则甲方授权乙方为甲方本人及其近亲属(以实际产品权益为准)订立相关保险合同,并认可相关保险金额。
10.如甲方申请乙方与合作方联合发行的联名信用卡,则甲方获得乙方核发信用卡的同时将成为合作方会员(以各卡种具体规则为准)。为获取联名信用卡权益,甲方授权乙方,将成为合作方会员所必要的信息提交给该合作方作为会员信息。乙方承诺将向该合作方明确其保护甲方个人信息的职责,并要求合作方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1.甲方收到乙方核发的信用卡及所附卡函后,应当及时了解卡函列示的信息,认真阅读并遵循包括《使用指南》及其他建设银行公开披露的信用卡业务规定和有关说明资料。如有疑问,应及时通过乙方客户服务电话、网站等渠道向乙方咨询。
2.甲方应按照乙方规定的方式激活卡片,并立即在卡片背面签名栏位签上与申请资料相同的姓名;乙方在用卡时如需签名确认,应使用此签名。
3.信用卡卡片所有权属于乙方,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出借。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人民币1000元作为违约金。
4.甲方应当通过乙方指定的途径设置信用卡电话银行密码、交易密码。信用卡电话银行密码适用于甲方拨打乙方客户服务电话的身份确认;信用卡交易密码适用于信用卡消费和预借现金等交易确认。
5.鉴于交易密码由甲方本人设置,使用交易密码进行的交易视为甲方本人所为,但甲方有合法、确凿证据证明并非本人所为的情形除外。使用交易密码进行的交易,相应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为该项交易完成的有效凭证。
甲方在中国建设银行相关渠道设定的电子银行服务身份认证要素(包括用户ID、密码、电子证书、USB Key、动态口令、签约的电话号码、短信验证码等)和身份认证方式,是乙方在提供电子银行服务过程中识别甲方身份的有效依据。凡使用甲方身份认证要素发起并通过乙方身份验证的电子银行操作,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但甲方有合法、确凿证据证明并非本人所为的情形除外。
6.甲方应按建设银行公布的收费标准(现行标准见附件)承担各类费用。乙方费用标准调整生效后,甲方如继续使用乙方信用卡及相关服务,即应按照新的标准承担各类费用。
7.因交易币种不同于结算币种产生的清算汇率,依据相应信用卡国际组织及建设银行最新规定执行。甲方知晓其实际交易至乙方记账期间可能存在汇率波动,同意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汇兑损益。
8.甲方办理预借现金业务应遵守乙方规定的限额。信用卡境内取现每卡日限额10000元;现金转出每卡日限额5000元,每卡月限额5万元,取现与现金转出额度共用,不超过信用额度的50%。如限额标准发生变动,乙方将提前公告后执行。
除乙方另有规定外,预借现金业务须按笔支付手续费,且不享受免息还款期,乙方自银行记账日起计收利息,利率标准按本协议第三节&对账及还款&第6条所示。
9.甲方在信用卡中存入资金,如卡内已有欠款或存入资金后甲方消费、办理预借现金业务等产生欠款,存入资金将即时作为还款抵销欠款。抵销欠款后仍有剩余的资金将成为甲方信用卡中溢缴款。
乙方对甲方信用卡溢缴款不计付利息。
10.甲方使用信用卡购买的商品或服务均由商户提供,商户承担所有与商品或服务有关的全部责任。乙方仅提供信用卡支付服务,与商户之间没有代理、经销、担保等关系。甲方与商户或其他机构发生交易纠纷由双方自行解决,甲方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偿还欠款。
11.甲方可向乙方申请办理信用卡分期付款、积分兑换等相关业务。具体业务规则以乙方网点、网站、电子银行等渠道的公示内容或双方其他约定为准。
12.为保证信用卡账户安全,甲方应按照如下要求使用信用卡:
(1)妥善保管信用卡、身份证件、用以绑定信用卡的移动电话或其他电子设备。
(2)妥善保管个人信息、卡片信息(包括卡号、有效期、CVV2等)、乙方发送的相关信函、短信等信息。
(3)妥善设置、保管并正确使用交易密码;以手机动态验证码完成的交易,动态验证码视同交易密码;乙方不得将密码及动态验证码泄露给他人。
(4)对用卡环境(包括但不限于现实场景和网络环境)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避免在危险区域和信任度较低的网站使用信用卡。
(5)及时关注乙方发出的公告、风险提示等信息。
(6)其他为防范风险而应当采取的必要措施。
甲方未按安全用卡要求使用信用卡导致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但乙方存在违法或违约行为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三、对账及还款
如甲方信用卡账户余额于账单周期内发生变动或前期账单尚未清偿,乙方将向甲方发送当期电子或纸质对账单。
甲方应注意定期查收对账单并主动核对账务,若甲方未收到当期对账单,应及时联系乙方补发,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偿还应还款项。若甲方对对账单内容有疑问,应自交易日后50天内向乙方查询并申请调阅签购单。甲方提出交易异议后应配合乙方核查,并按乙方要求提供相应的核查材料,如经查实交易结果应由甲方承担,甲方应支付签购单调阅手续费。对已提出异议的交易,甲方仍应按期偿还对账单所列应还款额,但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前同意甲方免除还款责任的除外。
3.甲方使用信用卡发生的欠款,应及时通过乙方许可的相关渠道以相应币种偿还,也可选择约定账户还款方式偿还。甲方选择外币约定账户还款时,约定还款的外币账户需为现钞账户。
甲方应关注不同渠道还款方式下资金在途时间,并提前相应时间还款。
4.甲方选择约定账户还款(含约定账户购汇还款)时,即授权乙方每月在对账单所列到期还款日,按当期对账单所列的应还款额,从甲方的约定还款账户中按约定进行扣款。
甲方应在到期还款日前一日即确保约定还款账户已有足以偿还信用卡欠款的资金,并确保账户状态正常,否则导致乙方未能按约定扣款所产生的利息、费用和违约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换(补)发卡、或接受乙方邀请办理新卡的,约定还款授权自动适用于新卡。
若约定账户变更或状态不正常(包括但不限于销户、挂失、冻结等情况),甲方应主动与乙方联系并重新确定还款方式。
5. 甲方可向乙方申请使用人民币购汇偿还信用卡外币欠款,申请购汇汇率以当日乙方公布的即期结售汇牌价中对应外币币种现汇卖出价为准,当日尚未公布的以前一日公布的为准。约定账户购汇还款的汇率以到期还款日前一日乙方公布的即期结售汇牌价的现汇卖出价为准。甲方使用信用额度购汇还款的,使用信用额度的部分作为取现,自购汇之日起计收利息。
甲方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可以选择按不低于对账单所载最低还款额还款,但当期对账单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乙方对甲方当期对账单全部交易款项从交易记账日起至还款记账日止计收透支利息,日利率上限为万分之五,下限为万分之五的0.7倍(折合年利率上限为18.25%、下限为18.25%的0.7倍),并按月计收复利,实际适用于甲方的利率由乙方根据甲方资信情况确定。乙方有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调整信用卡利率标准,并通知甲方。
甲方截至到期还款日未清偿对账单所列示的最低还款金额,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月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当月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最低为5元人民币或1美元或1欧元(币种与相应的最低还款额相同)。
如同时满足以下情形,则无论甲方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其分支机构的债权是否到期,乙方均有权行使抵销权,从甲方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开立的账户(包括但不限于活期、定期等账户)上扣划款项以抵销对应金额的信用卡欠款:(1)甲方未按约定归还信用卡欠款;(2)甲方在中国建设银行系统开立的任一账户(包括但不限于活期、定期等账户)中有人民币或其他币种的相应款项。
如扣划款项不同于甲方应还款币种,乙方有权按扣划时乙方公布的外币币种银行买入价折算后清偿甲方应还款项。如乙方扣划甲方未到期的定期存款,甲方同意承担其定期存款因提前支取所产生的利息损失。
乙方行使抵销权后将通知甲方。如本合同项下仍有未抵销的信用卡欠款,甲方应继续向乙方清偿。
甲方附属卡所有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均记入主卡账户,由甲方主卡持卡人承担还款责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对主卡账户欠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9.甲方向乙方偿还的款项,先抵偿已出账单、再抵偿未出账单,并按照费用、利息、本金的顺序逐项抵偿其欠款;逾期91天(含)以上的,按照本金、费用、利息的顺序逐项抵偿其欠款。
四、挂失、换卡与注销
1.如遇信用卡遗失、被窃等情况,甲方应立即致电乙方客户服务电话,或通过网上银行或手机银行,或至乙方营业网点办理挂失。挂失经乙方确认后生效。挂失生效前发生的债务和损失由甲方承担,但乙方存在过错、违约行为或与甲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挂失生效后发生的损失不再由甲方承担,但甲方对损失有任何违法、欺诈或其他不诚信行为的除外。
2.信用卡有效期标示在卡片正面,超过有效期卡片即失效。卡片失效前,乙方有权对甲方用卡状况进行再次审核并决定是否向甲方换发新卡。若原卡账务未结清,乙方仍需承担还款责任,不得以未换发新卡为由拒绝履行。
乙方将为符合换卡条件的持卡人提供到期换卡服务。如甲方到期不再用卡,应至少提前二个月通知乙方。
如因特定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与合作单位、信用卡组织等终止合作)导致甲方使用的特定类型信用卡停发或无法继续使用的,经乙方通过网站、信函、短信或电子邮件等渠道公告或通知后,乙方有权终止该特定类型信用卡服务,并为甲方更换其他类型信用卡。如果甲方不接受乙方更换的其他类型信用卡,应在公告期内通知乙方,乙方将不再为甲方更换信用卡。
4.甲方向乙方提出卡片注销申请前,应清偿账户全部欠款。主卡注销后,所有附属卡同时注销。乙方保留对甲方卡片注销前应负债务的追索权。
1.甲方出现下列任一情形的,乙方有权采取为甲方更换卡片、降低甲方信用额度、限制或停用甲方信用卡、要求甲方立即偿还全部欠款、收回甲方信用卡等一项或多项措施:
(1)甲方提供的申请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预留的身份证件或联系方式失效,且未主动及时联系乙方更新的;
(2)甲方将卡片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
(3)甲方信用卡连续6个月以上未发生交易的;
(4)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的安全用卡要求使用信用卡;
(5)甲方未依约于每月到期还款日前清偿当期最低还款额;
(6)甲方信用卡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等非消费领域(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除外);
(7)甲方利用信用卡进行虚假交易;
(8)甲方拒绝或阻碍乙方对其收入或信用情况进行调查;
(9)甲方资信情况或还款能力出现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调整、收入降低、失业、重大疾病、卷入重大诉讼、拖欠其他债务等),足以影响甲方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
(10)甲方用卡违反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或存在导致风险增加的其他情形。
甲方存在上述第(2)(5)项情形的,乙方除采取本条第一款约定的处置措施外,还有权根据本协议约定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
自甲方账户发生欠款后第一个账单日开始计算,连续三个月未还款或还款未达最低还款额的,乙方有权通过新闻媒介对甲方实行公告催收,公告内容将包括甲方的姓名、身份证号码(隐藏部分位数)、地址(隐去部分内容)、欠款金额以及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其他信息。
在适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因甲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由甲方承担。
3.甲方同意,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乙方有权对《章程》、本协议、信用卡业务约定条款及《使用指南》的内容进行调整,并按监管规定通过营业网点或官方网站公告后施行。公告期内如甲方对变更内容有疑问,可致电乙方客户服务电话进行咨询。甲方有权在乙方公告期间选择是否继续使用信用卡相关服务,如甲方不接受乙方公告内容,应在调整施行前向乙方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服务;如果甲方未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服务,乙方将执行变更后的内容。若甲方不执行变更后的内容,乙方有权选择终止信用卡服务,并对甲方债务进行追索。
4.甲方应主动及时关注乙方通过信函、短信、建设银行网点公告、网站公告等渠道向甲方明示的相关信息。建设银行公告内容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公告与本协议内容不一致的,以发布在后的公告为准。
5. 乙方有权在适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战争、暴动、火灾、水灾、台风、地震、政府行为、禁令、或供电、通讯中断等客观情况)导致甲方不能正常用卡的,乙方将尽合理商业努力协助甲方解决或提供必要帮助。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乙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对于交易过程中因暂时的网络通讯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错账现象,乙方有权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甲方同意以龙卡信用卡申请表中预留(或后续甲方联系乙方更改)的邮寄地址、电子邮箱、移动电话和传真等联系方式,作为向甲方送达与本协议相关的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在发生诉讼纠纷时相关文件,以及诉讼、仲裁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甲方上述送达地址的适用范围包括非诉阶段和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
乙方任何书面或电子信息通知只要发往上述送达地址,均视为乙方已履行通知义务;仲裁机构、人民法院送达时,可直接邮寄送达上述送达地址。
甲方送达地址需要变更时,应立即通过乙方营业网点、客户服务电话等方式通知乙方更改;进入仲裁或民事诉讼程序的,甲方还应立即通知相关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如甲方未及时履行送达地址变更的通知义务,甲方上述送达地址仍作为法律上的有效送达地址。
因甲方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或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约告知乙方、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或甲方及其指定的签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乙方、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发出的通知或相关法律文书未能被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通知或法律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8.甲方知晓,甲方信用卡欠款经乙方催收后仍拒不归还的,甲方可能会面临刑事责任追究。
9.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0.甲乙双方在履行协议时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由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诉讼管辖。在诉讼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广东热购卡羊城通账户自动充值客户服务协议
龙卡广东热购卡申领人(以下称为&客户&)基于知悉并理解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广东热购卡中羊城通账户自动充值服务使用指引及本协议的各项条款,自愿申领&龙卡广东热购卡&和申请开办龙卡广东热购卡中羊城通账户自动充值业务,承诺遵守如下协议:
第一条 定义
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1.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广东热购卡: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广东热购卡(以下简称&热购卡&)为银联品牌信用卡,由中国建设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发行,符合中国人民银行PBOC2.0芯片标准的信用卡,其中芯片行业应用中加载羊城通卡应用功能。热购卡账户由两个独立的账户组成,一个是信用卡账户,一个是羊城通账户。
2.广州羊城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羊城通公司&):是广州市城市公共交通电子收费系统的运营主体。
3.羊城通自动充值服务(下称&自动充值服务&):指持卡人通过符合羊城通公司要求的绑定方式在其指定银行或其他资金账户与羊城通卡之间建立关联关系,并授权羊城通公司从绑定的账户中扣款对其绑定的羊城通卡进行充值;或者可通过其他方式(第三方支付平台)将充值款项付至该卡的羊城通卡用户账户(下简称&羊城通账户&),在对该羊城通卡进行充值时,从其对应的羊城通账户扣款进行充值以实现增加羊城通卡余额。在使用充值终端的自动充值功能对卡片进行具体的充值操作时,无需再以刷银行卡或现金方式支付充值款即可完成充值。
4.羊城通公司指定账户:指羊城通公司在合作银行开立,用于羊城通充值款收付的银行账户。
5.热购卡羊城通账户(简称&羊城通账户&):指用于羊城通卡业务范围内的小额支付结算的账户,此账户不含押金,账户的使用及售后服务遵守羊城通公司发布的《羊城通卡发行应用管理章程》及其它羊城通有关规定。
第二条 服务项目
1.为便于客户使用自动充值服务,羊城通公司在特定公共场所安装可供客户进行自动充值操作的充值终端,客户持热购卡在该终端可实现羊城通账户自动充值操作。
2.客户如实填写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申请表、认真阅读本协议,并同意按照本协议和羊城通公司制定的有关客户手册、业务规则、章程等,接受和使用自动充值服务。
3.客户为使用热购卡自动充值服务,同意热购卡中的羊城通账户与信用卡账户绑定,同意羊城通公司在客户接受自动充值服务期间,按照预设的充值款额度及充值频度,向银行发出充值款划付指令,由银行从客户热购卡的信用卡账户中将充值款划付到羊城通公司指定账户,并在充值成功后调增客户热购卡中羊城通账户的余额。
4.客户必须保证在羊城通充值终端设备或网点进行自动充值为客户本人实际操作。热购卡自动充值操作过程默认无须输入密码,羊城通公司不校验客户身份,客户应妥善保管,若热购卡遗失应立即挂失。如因客户给予第三方使用或因遗失未及时挂失而进行操作所引起的损失由客户承担。
5.客户可根据需要在羊城通自动充值机设置自动充值密码,热购卡设置自动充值密码后将无法在人工充值网点等不具备密码键盘的终端进行自动充值操作。客户也可根据需要在自动充值终端或羊城通客服中心修改充值额度、频度、密码等业务设置,羊城通公司有权通过客户证件或充值密码校验客户身份。
6.若客户持热购卡在羊城通充值终端设备进行信用卡账户往绑定的羊城通账户自动充值时,此系统默认是人民币100元/次,每天一次,即若客户在不修改充值额度及频度的前提下,每次信用卡账户往绑定的羊城通账户进行自动充值为人民币100元,每天充值一次。若本次充值后羊城通账户余额超过羊城通账户资金上限1000元,则本次不能充值。
7.如果羊城通公司提供与自动充值服务相关的其他增值服务,双方将不再另行签订服务协议,羊城通公司以公告等方式通知客户,客户可通过充值终端进行操作,决定是否使用该增值功能。
8.热购卡羊城通账户不具挂失功能。
第三条 服务费用
1.银行和羊城通公司不向客户收取自动充值服务的服务费用,但羊城通公司保留根据实际情况收取服务费的权利。如果羊城通公司决定收取服务费的,应当在收费前以公告的方式通知客户。如果客户不同意支付,可以与羊城通公司解除本协议。如果客户未与羊城通公司解除本协议,即视为同意羊城通公司收费。
2.若羊城通公司提供其他有偿增值服务,收费前以公告或其他方式通知客户,客户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接受,如果客户同意或实际接受服务,即视为同意按照羊城通公司的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支付费用。
3.羊城通公司可以根据经营成本等因素调整自动充值服务和增值服务的收费标准、收费时间和收费方式等,但应当在调整前以公告的方式通知客户。如果客户未与羊城通公司解除本协议,即视为同意羊城通公司的调整。
4.客户因使用自动充值及有关增值服务已经缴纳的费用,不能因本协议的中止、终止或解除而要求羊城通公司退还。
5.热购卡中的羊城通账户的资金上限为1000元,羊城通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调整。
第四条 权利和义务
1.羊城通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受理客户的服务申请。
2.自动充值服务系统所有权属于羊城通公司,羊城通公司可以按经营需要对其进行升级、改造,并增加或减少服务功能。
3.羊城通公司公布自动充值服务内容,为客户提供有关的业务咨询、功能介绍、热点解答等服务。
4.羊城通公司对客户的申请资料和交易记录等信息承担保密责任,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不得提供给与羊城通公司服务无关的其他方使用。
5.客户须按照本协议约定规定使用自动充值服务。
6.客户可以通过羊城通公司提供的客户服务模式,进行咨询、投诉及提出建议或意见。
7.客户应妥善保管其持有的热购卡,并对相关信息进行保密。羊城通公司以热购卡中的羊城通IC芯片信息、电话号码、证件号码、充值密码作为识别客户有效身份的标识,对于利用上述信息进行操作造成的损失和引起的法律责任,由客户自行承担。
8.对于羊城通公司验证无误并已执行的充值款划付指令和充值交易等操作指令,客户不能变更或撤销。
9.本协议有效期内,客户不得变更与羊城通账户绑定的信用卡账户,或将热购卡外借、转让给第三方,对于变更或转让所造成的损失和引起的法律责任,由客户自行承担。
10.《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申请表》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客户有义务如实填写,保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提供申领卡片必须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客户在签订本协议后,如果相关信息发生变化,应按照羊城通公司公布的《羊城通自动充值服务章程》和《羊城通自动充值业务规则》办理变更手续,对于因客户提供信息不真实或不完整,或未及时变更所造成的损失和引起的法律责任,由客户自行承担。
第五条 服务项目的变更及本协议的解除
1.客户可以按照本协议规定变更具体服务内容,所作变更从自动充值系统收到客户的指令并发出确认提示后生效。
2.客户可以向银行申请解除本协议,解除经羊城通公司确认后生效。协议解除后,羊城通公司终止为客户提供自动充值服务。客户已划付至羊城通公司指定账户但尚未充值到热购卡中的羊城通账户的充值款余额,由羊城通公司无息退还到客户指定羊城通账户。
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羊城通公司可以拒绝为客户热购卡中的羊城通账户提供自动充值服务而不承担违约责任:
(1)信用卡账户被冻结或充值款划付不成功;(2)客户没有按要求进行充值操作;(3)充值后羊城通账户余额超过规定上限; (4)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属于羊城通公司责任的原因。
4.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羊城通公司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而不承担违约责任,并保留追究客户责任的权利:
(1)客户未按时支付有关费用;(2)因客户原因造成羊城通公司无法进行充值款划付;(3)客户不遵守自动充值服务相关管理规定;(4)客户恶意操作充值终端,或恶意攻击自动充值系统;(5)客户利用虚假资料申请自动充值服务;(6)客户故意诋毁、损害羊城通公司声誉;(7)客户利用自动充值服务进行违法活动;(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履行本协议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由羊城通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其他约定
1.本协议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生效:(1)客户在《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申请表》上签字;(2)客户的服务申请经合作银行和羊城通公司审查并同意。
2.本协议的有效期至热购卡信用卡账户注销之日止。
3.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客户须遵守羊城通公司制定的关于自动充值项目的相关管理文件。
4.本协议对客户在协议成立后、生效前的行为具有约束力。
5.本协议约定不明的事项,有关双方权利义务的部分按法律法规解释;涉及充值终端技术的部分由羊城通公司负责解释。
6.因不可抗力导致自动充值服务中断以至影响客户使用的,羊城通公司不承担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7.不可抗力包括:(1)黑客攻击、计算机病毒侵入或发作、电信部门技术调整导致之影响、政府管制;(2)国际出口的主干线路及国际出口电信提供商一方出现故障;(3)火灾、水灾、雷击、地震、洪水、台风、龙卷风、火山爆发、瘟疫和传染病流行、罢工、战争或暴力行为或类似事件;(4)其他非羊城通公司过错的原因。
8.充值终端所显示的相关信息并不是自动充值服务及其他增值服务交易、变更、终止的最终依据,相关信息以羊城通公司的系统记录为准,客户同意以其作为热购卡中羊城通账户交易结算的最终依据。
9.所有使用客户热购卡,或热购卡中羊城通账户、电话号码、证件号码、充值密码,符合自动充值业务要求的操作指令,均视为客户所为,该操作指令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羊城通公司处理自动充值服务和其他增值服务的有效凭据。
10.有关本协议项下的通知等服务信息,客户同意由羊城通公司通过电子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电子邮件、羊城通公司或合作银行网站、移动电话短信、微信公众号等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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