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生国歌法国旗法手抄报初中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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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在线专稿:“起来!不愿做奴隶的人们——”这慷慨激昂的旋律曾在无数场合让亿万中国人民心潮澎湃。国歌具有其严肃性和庄严意义,但在中国,国歌有时却用在了婚丧场合、联谊活动甚至KTV,部分中国民众还将国歌设为铃声,甚至肆意篡改国歌歌词。凡此种种,都是对国歌的侮辱。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其中,关于《国歌法》的法律案拟于今年6月初审。这意味着,国歌和国旗、国徽一样,将有一部专门的法律。那么在世界上其他国家,是否有针对国歌的专门立法?国外的国歌法又涵盖哪些内容呢?
  马来西亚:不尊重国歌将被罚款或坐牢
  马来西亚于1968年颁布了《国歌法》,其中包含了对歌词和曲谱的规定,严格规定了国歌播放的场合,比如向马来西亚最高元首或副最高元首敬礼、最高元首出席的任何场合(包括广播),以及官方仪式等。
  马来西亚《国歌法》要求国民在听到国歌时必须立正站好(广播和新闻中除外),以示尊重。在公共场合对国歌表现出不尊重的人,将被处以不超过100林吉特(约合人民币159元)的罚款,或最长1个月的监禁。
  前文曾提到有中国民众篡改国歌,把国歌改为“二奶歌”、“炒股歌”。这种现象在全世界也屡见不鲜。影响最大的国歌改编事件,当数马来西亚的“黄明志事件”。
  2007年,马来西亚国歌《我的祖国》被留学中国台湾的马来西亚学生黄明志以饶舌的方式演唱,他将改编后的歌曲取名为《我爱我的国家》,上传到YouTube后引发网友热议。这首歌触及很多民族和宗教上的敏感问题,马来西亚政府也表示当局可能会根据《国歌法》第八(2)条款控告他。该事件最终以黄明志于2008年回国前往国家警察总部自首宣告结束。
图为黄明志
  俄罗斯:严格规定播放国歌场合及相关礼节
  俄罗斯《国歌法》属于俄罗斯宪法的一部分。在《国歌法》中,俄罗斯明确规定了俄罗斯联邦国歌《俄罗斯,我们神圣的祖国》的曲谱与歌词,并严格规定了必须播放国歌的场合,例如总统就职典礼、议院会议开幕/闭幕、接见外国领导人等等。俄罗斯《国歌法》还规定,俄罗斯国内所有的电视和广播电台,在每天开始和结束播放节目的时候,都必须播放国歌。
  至于在国外正式场合播放国歌的细节,俄罗斯《国歌法》也明确指出,俄外交部应考虑对象国的相关传统,并为各个国家播放国歌制定相关的规则。
  除此之外,对于奏国歌时的相关礼节,俄《国歌法》也有详细规定:在正式场合国歌响起时,所有人应起立致敬,男性应摘掉帽子。如果奏国歌的同时也在升国旗,那么所有人都应当向国旗行注目礼。
白俄罗斯:国旗、国歌、国徽的使用有统一立法
  在白俄罗斯,锚点国旗、国歌、国徽则都被划分在同一个法规,即《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象征法》中。该法规对于国旗、国歌、国徽的具体规制、细节以及应用场合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同俄罗斯《国歌法》一样,白俄罗斯也规定了奏响国歌时的相关礼节问题。
  乌克兰:一切重大正式场合都应奏国歌
  与俄罗斯《国歌法》相比,乌克兰的《国歌法》则简单的多,一共只有4项条款。《国歌法》对于乌克兰国歌《乌克兰仍在人间》的歌词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并指出在锚点一切重大正式场合都应该奏响乌克兰国歌。
加拿大:国歌歌词和乐谱不受版权限制
  加拿大也设立了专门的《国歌法》,但对演奏国歌的场合没有特别的规定,在仪式开始前或开始后演奏国歌完全取决于组织者,且国歌歌词和乐谱不受版权限制。若出于商业用途,加拿大国歌《噢!加拿大》不受版权限制,未经政府许可也能使用。
  但加拿大《国歌法》要求国民听到国歌时应立正以示尊重,这和其他国家一样。国歌响起时,男士应脱帽,女士和儿童则不需要。
加拿大国歌《噢!加拿大》歌词
  美国:演唱国歌时右手必须放心口
  美国的《国歌法》仿佛是融入在《国旗法》之中的。美国国旗法之301款国歌具体规定:在演唱国歌时,如果有国旗展现(如升旗),穿制服的军人行军礼,其他所有人应该面向国旗立正,右手放在心口上。如果没有国旗展现,所有的人应该面向音乐方向,所要求做的跟有国旗展现是一样的。
  但是,美国《国旗法》虽然是联邦法规,如果民众违法,并无任何惩罚规定。在里约奥运会上,美国女子体操队选手之一的布丽埃勒·道格拉斯,因为在赛后的颁奖环节响起美国国歌时未将手放在胸口并注视国旗,引发美国社交媒体一片腥风血雨的讨伐,随后被逼道歉。
  美国女子体操队在里约奥运会颁奖典礼(图片来源:搜狐体育)
  国歌作为国家形象的代表,理应通过立法手段对其使用加以规范,这不仅仅是维护国家形象,也是培植爱国情感,弘扬爱国主义。每一首国歌的创作背后都有一段民族的历史记忆,国歌是民族精神的载体,为国歌立法具有重大意义。此次中国政府草拟《国歌法》,具体会出台哪些措施,我们拭目以待。(徐雨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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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7年9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歌的尊严,规范国歌的奏唱、播放和使用,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
一切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国歌,维护国歌的尊严。
第四条在下列场合,应当奏唱国歌: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开幕、闭幕;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会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会议的开幕、闭幕;
(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的各级代表大会等;
(三)宪法宣誓仪式;
(四)升国旗仪式;
(五)各级机关举行或者组织的重大庆典、表彰、纪念仪式等;
(六)国家公祭仪式;
(七)重大外交活动;
(八)重大体育赛事;
(九)其他应当奏唱国歌的场合。
第五条国家倡导公民和组织在适宜的场合奏唱国歌,表达爱国情感。
第六条奏唱国歌,应当按照本法附件所载国歌的歌词和曲谱,不得采取有损国歌尊严的奏唱形式。
第七条奏唱国歌时,在场人员应当肃立,举止庄重,不得有不尊重国歌的行为。
第八条国歌不得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不得在私人丧事活动等不适宜的场合使用,不得作为公共场所的背景音乐等。
第九条外交活动中奏唱国歌的场合和礼仪,由外交部规定。
军队奏唱国歌的场合和礼仪,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十条在本法第四条规定的场合奏唱国歌,应当使用国歌标准演奏曲谱或者国歌官方录音版本。
外交部及驻外外交机构应当向有关国家外交部门和有关国际组织提供国歌标准演奏曲谱和国歌官方录音版本,供外交活动中使用。
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向有关国际体育组织和赛会主办方提供国歌标准演奏曲谱和国歌官方录音版本,供国际体育赛会使用。
国歌标准演奏曲谱、国歌官方录音版本由国务院确定的部门组织审定、录制,并在中国人大网和中国政府网上发布。
第十一条国歌纳入中小学教育。
中小学应当将国歌作为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学生学唱国歌,教育学生了解国歌的历史和精神内涵、遵守国歌奏唱礼仪。
第十二条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对国歌的宣传,普及国歌奏唱礼仪知识。
第十三条国庆节、国际劳动节等重要的国家法定节日、纪念日,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规定的时点播放国歌。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国歌的奏唱、播放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1990年6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0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28号公布,自1990年10月1日起实行)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旗的尊严,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发扬爱国主义精神,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主席团公布的国旗制法说明制作。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
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外交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对各自管辖范围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国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企业制作。
第五条下列场所或者机构所在地,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北京天安门广场、新华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
出境入境的机场、港口、火车站和其他边境口岸,边防海防哨所。
第六条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当在工作日升挂国旗。
全日制学校,除寒假、暑假和星期日外,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第七条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和春节,各级国家机关和各人民团体应当升挂国旗;企业事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城镇居民院(楼)以及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有条件的可以升挂国旗。
不以春节为传统节日的少数民族地区,春节是否升挂国旗,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在民族自治地方成立纪念日和主要传统民族节日,可以升挂国旗。
第八条举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大型展览会,可以升挂国旗。
第九条外交活动以及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升挂、使用国旗的办法,由外交部规定。
第十条军事机关、军队营区、军用舰船,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升挂国旗。
第十一条民用船舶和进入中国领水的外国船舶升挂国旗的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
公安部门执行边防、治安、消防任务的船舶升挂国旗的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十二条依照本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升挂国旗的,应当早晨升起,傍晚降下。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升挂国旗的,遇有恶劣天气,可以不升挂。
第十三条升挂国旗时,可以举行升旗仪式。
举行升旗仪式时,在国旗升起的过程中,参加者应当面向国旗肃立致敬,并可以奏国歌或者唱国歌。
全日制中学小学,除假期外,每周举行一次升旗仪式。
第十四条下列人士逝世,下半旗致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对世界和平或者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致哀。
依照本条第一款(三)、(四)项和第二款的规定下半旗,由国务院决定。
依照本条规定下半旗的日期和场所,由国家成立的治丧机构或者国务院决定。
第十五条升挂国旗,应当将国旗置于显著的位置。
列队举持国旗和其他旗帜行进时,国旗应当在其他旗帜之前。
国旗与其他旗帜同时升挂时,应当将国旗置于中心、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
在外事活动中同时升挂两个以上国家的国旗时,应当按照外交部的规定或者国际惯例升挂。
第十六条在直立的旗杆上升降国旗,应当徐徐升降。升起时,必须将国旗升至杆顶;降下时,不得使国旗落地。
下半旗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降至旗顶与杆顶之间的距离为旗杆全长的三分之一处;降下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再降下。
第十七条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
第十八条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和广告,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
第十九条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条本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徽的尊严,正确使用国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按照一九五0年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和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办公厅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制作说明》制作。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
一切组织和公民,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徽。
第四条 下列机构应当悬挂国徽:
(一)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
(三)中央军事委员会;
(四)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
(五)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
(六)外交部;
(七)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可以悬挂国徽,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国徽应当悬挂在机关正门上方正中处。
第五条 下列场所应当悬挂国徽:
(一)北京天安门城楼,人民大会堂;
(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厅;
(三)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庭;
(四)出境入境口岸的适当场所。
第六条 下列机构的印章应当刻有国徽图案: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工作委员会,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办公厅以及国务院规定应当使用刻有国徽图案印章的办事机构,中央军事委员会办公厅以及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应当使用刻有国徽图案印章的其他机构;
(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检察院;
(四)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
第七条 下列文书、出版物等应当印有国徽图案: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国务院颁发的荣誉证书、任命书、外交文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职务名义对外使用的信封、信笺、请柬等;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国务院公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的封面;
(四)国家出版的法律、法规正式版本的封面。
第八条 外事活动和国家驻外使馆、领馆以及其他外交代表机构对外使用国徽图案的办法,由外交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九条 在本法规定的范围以外需要悬挂国徽或者使用国徽图案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或者国务院办公厅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条 国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于:
(一)商标、广告;
(二)日常生活的陈设布置;
(三)私人庆吊活动;
(四)国务院办公厅规定不得使用国徽及其图案的其他场合。
第十一条 不得悬挂破损、污损或者不合规格的国徽。
第十二条 悬挂的国徽由国家指定的企业统一制作,其直径的通用尺度为下列三种
(一)一百厘米;
(二)八十厘米;
(三)六十厘米。
在特定场所需要悬挂非通用尺度国徽的,报国务院办公厅批准。
第十三条 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对国徽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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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歌法诞生 10月1日正式施行
&&&&&&&&据新华社电 国歌是宪法确立的国家重要象征和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1日下午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日正式施行。&&&&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国歌法规定,为了维护国歌的尊严,规范国歌的奏唱、播放和使用,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国歌法与国旗法、国徽法一道,以国家立法形式,落实了宪法规定的关于国家象征和标志的重要制度。这部法律为保证国歌奏唱和使用的严肃性规范性,对应当奏唱国歌的场合,奏唱的礼仪规范,国歌标准曲谱的审定、发布和使用,以及不得奏唱和播放国歌的场合等,作出具体规定;要求加强国歌宣传教育,普及奏唱礼仪知识,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唱国歌、爱国歌。&&&&国歌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一切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国歌,维护国歌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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