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格考试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哪些人要持新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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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2018年起,新增5类公务员需要持证上岗!
新规:2018年起,新增5类公务员需要持证上岗!
  明年起,这九类公务员都要持证上岗!
  目前,法官、检察官、律师或公证员上岗前,都必须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从业资格。而今后,即使是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工作人员,可能也将通过统一考试才能入职。并且,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计划修改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在28日举行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提请审议。其中,涉及司法考试的16个条文作出修改,为推进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提供法律保障。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邓昌友在作草案说明时表示,完善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要任务,这项改革措施将于明年实施。
  那么,司法考试将作哪些调整?该项改革如何顺利&落地&?对社会普遍关注的报考学历要求,草案是否有明确规定?
  范围扩大:从4类人员扩大至9类人员
  目前,我国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的,应当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但对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顾问、仲裁员,没有要求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根据草案规定,法律职业准入门槛将有所提高。为了完善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将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人员,从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扩大到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顾问、仲裁员(法律类),同时将&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修改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司法部司法考试司司长贾丽群表示,这实际上意味着在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后,将有9类法律职业人员需要通过考试才能取得资格。
  制度衔接: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
  在建立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后,那么之前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合格证书以及律师资格凭证该怎么办呢?邓昌友在说明中提出,为了做好有效衔接,草案明确,实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前取得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资格凭证,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草案对于公务员法等法律的修改特别增加一条,国家对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实行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
  有专家表示,衔接就是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比如,如果是初次从事行政复议、裁决等工作的人员,需要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而以前已经在岗的从事行政复议、裁决工作等人员,已经胜任工作,则不再需要参加考试。
  严格要求:被吊销律师执照,或无法再当辩护人
  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公务员法分别规定了不得担任法官、检察官和公务员的情形。草案在律师法、公证法中增加规定: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申请人不得担任律师、公证员;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不得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但系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专业背景:草案未提及,有待实施办法明确
  现行司法考试对报名者的学历条件作出规定: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为促进本科法学教育与司法机关招录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的用人制度的衔接,自2008年起实施了允许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在校四年级学生)参加司法考试的政策。
  为了保证法治工作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实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后,报考条件是否会有所变动?
  &草案提到了&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在这个实施办法中还会对报考的专业学历条件作出具体规定。不过,实施办法将在这8部法律修改完成之后,再进一步推进。&
  提醒考生:机会是有限的,考生一定要抓住每次得之不易的机会,从现在开始全面准备,使用(权威名师讲解+海量题库刷题+免费一对一答疑),通过业界权威名师传授的、申论复习方法与技巧,最大限度地完善充实并且提高自身的竞争实力,做好复习规划,脚踏实地的走好每一步,相信大家一定能在2018年考试中收获令人满意的成绩,实现行测、申论高分,华丽转身,实现公职梦想!司法考试明年改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_凤凰资讯
司法考试明年改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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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司法考试明年改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1日下午闭幕。会议经表决,通过了修改法官法、检察官法、公务员法、律师法、公证法、仲裁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对法律职业人员考试的范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条件,还有禁止从事法律职业的情形等做出规定。
  针对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将出台实施办法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从明年起更名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具体报考条件将在今年年底公布。下一步,司法行政部门将依据修改后法律和改革相关意见的规定,与最高法、最高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协商,共同研究制定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这个实施办法将会对报名的学历条件、考试的方式、考试的内容等进行细化规定。
   “今年报考的人数创历史新高,接近65万人,这是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前的最后一次司法考试。”司法部司法考试司司长贾丽群9月1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这样表示。
  应当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从四类人扩大到九类人
   贾丽群说:“这次修改将应当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由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扩大到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顾问、法律类仲裁员。明确规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公证员执业,在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以及担任法律类仲裁员的,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贾丽群介绍,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范围扩大了,从原来的四类人员扩大到现在的九类人员。还有很多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没有要求。比如现在从事立法的法律职业人员,也包括现在进行法学研究、法学教育的人员,没有纳入到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范围。这次法律的修改,主要考虑的是对公民、法人权利的保护,所以,将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等的人员也纳入到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范围中。虽然目前没有法律规定立法人员、法学研究人员、法学教育人员等一定要参加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但是在改革的工作方案当中,提倡和鼓励立法人员和法律法学教育人员参加这样的资格考试。
  增加禁止从事法律职业的情形
   贾丽群介绍,法律修改增加有关禁止从事法律职业的情形。在律师法和公证法中增加了规定,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申请人不得再担任律师、公证员,不得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但系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并明确实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前取得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资格凭证与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后取得的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是具有同等效力的。 据新华社
   同步播报
  依法治核 严字当头 损害赔偿
  我国首部核安全法2018年起施行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9月1日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将于日起施行,将对我国核能事业的发展、保障核安全具有重大的促进作用。
   核安全法全文共八章、94条。核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内容。目前,我国是世界核能、核技术利用大国,核电机组在建规模位居世界第一,核安全任务非常繁重。
   法律规定,核安全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责任明确、严格管理、纵深防御、独立监管、全面保障的原则。核设施营运单位对核安全负全面责任。同时明确,国家坚持从高从严建立核安全标准体系。
   核安全法对核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运行,核材料和放射性废物安全等,实行全过程、全链条的监管和风险防控。法律规定,国家建立核设施安全许可制度。核设施营运单位进行核设施选址、建造、运行、退役等活动,应当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许可。
   在法律责任方面,法律不仅规定了违法的处罚金额和相应处罚措施,并提出了核损害赔偿制度。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通过投保责任保险、参加互助机制等方式,作出适当的财务保证安排,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履行核损害赔偿责任。
   核事故一旦发生就不是小事,因此核安全也不同于一般的安全工作,必须更加严格。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副主任童卫东表示,制定核安全法的目标是“绝对安全”,要确保万无一失。这部法的亮点,就是“严”,包括严格的标准、严密的制度、严格的监管、严厉的处罚。按照党中央的最新要求,法律从“高”制定核安全标准,从“严”加强核安全监管,从“重”强化核安全执法,满足公众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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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证
法律职业资格证是证书持有人通过并依法取得的证书,取得该证书的人可以依法担任、、和,由统一制作、颁发。其他法律职业对该证书没有硬性要求。[1]
法律职业资格证报名条件
《》第十五条 [1]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具有;
(四)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五)品行良好。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的;
(三)被处以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依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司发通[2007]3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比照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范围的通知》(国办函[200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级市、区);中部六省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的县(市、区)(不属于国家或省扶贫开发重点的县级市、区除外);西部地区(除西藏外)11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县(包括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级市、区和享受民族自治地方政策的县级市、区);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这一政策的适用期限截至日。 普通高等学校2009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补充就是允许大三、大四的学生参加考试,但是必须是普通高校,即统招的学生。简言之,允许普通高等学校的考生在大学三年级的时候报名,大四第一学期参加考试。)持、台湾地区或外国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证书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后,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1]
法律职业资格证考试时间
国家司法考试每年的时间安排基本如下:4月中下旬发布;6月初发布报名信息;6月中旬开始进行网上预报名;7月初进行现场确认;9月的第三个周末考试;11月中下旬开始查询成绩;12月初开始通过的考生可以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次年3月—4月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次年7月通过上一年度司法考试的应届毕业生申领法律职业资格。[1]
法律职业资格证考试内容
国家司法考试主要测试应试人员所应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 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
具体考试内容包括: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2015年修改)、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
法律职业资格证成绩查询
第一种:短信查询—考生可在11月期间定制短信查分业务。过期不予订制。考生可发送““SFKS准考证号”到0220056(短信服务商电话每年并不确定)。
第二种:网上查询—考生请于当年11月20日左右登录中国普法网查询。
第三种:邮寄成绩—考生成绩单和核查考分相关要求将邮寄给所有考生。
法律职业资格证申领程序
1、符合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在司法部官网提交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2、符合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应在各司法厅规定的时限内向申领地设区市的司法局提交如下材料:
身份证和学历证书原件需要现场查验,查验完毕后当场退还,填写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 请表、身份证复印件和学历复印件、(应届毕业生申领时还需要提交报名时所在院校出具的格式学历证明 原件)、提交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单、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无刑事犯罪书面证明材料、填写国家 司法考试 合格人员信息采集表;(每年材料会有不同,请以当年申领地司法厅公告为准)
3、设区市的司法局逐级上报申请资格人员材料;
4、按省司法厅通知时限,设区市的司法局停止接受授予资格申请;特殊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申请材料 的,应向设区市的司法局说明原因,由其决定是否接受申请;
5、按《行政许可法》规定和司法部书面通知要求,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免收取任何费用(包括免收工本费);
6、发放司法部核准颁发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正副本。(需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领取,不得代领)
法律职业资格证申领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学历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单;
3、公安机关出具的无刑事犯罪书面证明材料。
法律职业资格证证书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已经日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二年七月八日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领、颁发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是证书持有人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具有申请从事法律职业的资格凭证。
第三条符合《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三条规定,经国家司法考试,取得合格成绩的人员,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第四条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由司法部统一制作、颁发。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负责本省(区、市)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材料的复审、报批和证书的发放。
地(市)司法局负责本地区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材料的受理、初审、报送及证书的发放。
地处偏远、交通不便的地区,地(市)司法局可以委托县司法局接收申请材料,转交地(市)司法局进行初审。
第五条参加当年国家司法考试,取得合格成绩的人员,应当自收到成绩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地(市)司法局申请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申请的,地(市)司法局不予受理。
第六条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应当如实填写《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
(二)申请人身份、学历证明原件(由受理机关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第七条地(市)司法局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申请材料完整、符合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条件的,报省(区、市)司法厅(局)复审。对材料不完整的,应当退回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在省(区、市)司法厅(局)规定的期限内补齐材料,逾期未补齐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申领资格。对材料不真实或不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不予受理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并报司法厅(局)备案。
第八条省(区、市)司法厅(局)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对申请材料完整、符合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条件的,报司法部审核颁发证书。对不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由省(区、市)司法厅(局)作出不予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并报司法部备案。
第九条具有《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不得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前述情形,已经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已经取得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无效。
第十条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由司法部统一编号。编号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
第十三条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遗失,应当在省(区、市)司法厅(局)指定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并向地(市)司法局提出补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书面申请。地(市)司法局应当将补发申请报省(区、市)司法厅(局)决定。补发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
第十四条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因损毁影响使用的,可以向地(市)司法局申请更换新证书。地(市)司法局应当将更换申请报省(区、市)司法厅(局)决定。更换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
更换新证书的,原证书应当收回。
第十五条领取、补发、更换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应当交纳工本费。
第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建立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系统,供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查询。
第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尚未从事法律职业的证书持有人实行年度备案制度。
尚未从事法律职业的证书持有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内,持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到地(市)司法局办理年度备案。地(市)司法局应当将年度备案情况报省(区、市)司法厅(局)。
第十八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已经从事法律职业的证书持有人实行变更备案制度。
证书持有人应当在职业变更后30日内,持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到地(市)司法局办理变更备案。地(市)司法局应当将证书持有人职业变更情况报省(区、市)司法厅(局)。
第十九条申请人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申请、不予颁发证书或确认证书无效等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法律职业资格证分类区别
A类:适用于报名学历为大学本科以上,考试成绩为360分以上的应试人员。A类资格证书全国通用。[1]
B类:适用于属于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且报名学历为法律专业专科,考试成绩为360分以上的应试人员。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主要是依据《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有关适用本科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区,可以将任职、执业学历放宽为法律专业专科学历的规定而采取的措施。因此,符合放宽报名学历条件、考试合格的人员,按照法律这一特别规定的精神,应当在放宽地区任职或申请执业,以保证该地区法律职业人才的需求和补充,这也是立法允许在这些地区放宽报名学历条件的初衷。至于放宽报名学历条件人员获得法律职业资格后,又取得本科以上学历的,其任职和申请执业选择,应由所在的法院、检察院系统和律师管理部门规定并掌握。[1]
C类:适用于属于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考试成绩为280-359分的应试人员,以及在民族地区,确需使用少数民族语言进行诉讼而得到照顾的以民族语言文字应试的人员。此类人员包括报名学历为法律专业专科和大学本科以上两种情况。之所以对这些地区的应试人员实行合格分数线放宽,其目的也只是为了保证该地区法律职业人才的需求和补充,因此,取得此类证书的人员应当在放宽地区任职和申请执业。
注明:法律职业资格证与律师执业证是不同的,因此不管依据那一类法律职业资格证申请注册的律师执业证,该律师执业证都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保护,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引用日期]法律职业资格证书2016年度备案启动
  记者从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获悉,2016年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年度备案工作已经开始。
  根据司法部《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1月1日至4月30日,尚未从事法律职业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持有人(含在检、法部门工作尚未被任命为初任法官和初任检察官的工作人员以及实习律师),请及时备案。除可到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现场备案外,还可进行网上操作。登录“天津司法行政网”(www.),在首页“服务通道”点击“司法考试”,进入后选择“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点击“年度备案”。进入页面后填报年度备案信息,提交成功即完成本年度备案。完成网上年度备案后,证书持有人不需要再到司法行政机关加盖备案章。(记者解金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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