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父母在子女成年子女对父母的义务后,未经子女同意,擅自签署子女的有关文件,比如大学的不再高考合约,这样算不算犯法

未经配偶同意的人工授精子女是否适用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规定?
作者:金牙大状离婚律师网核心成员&王如僧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7月8日《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该复函规定了在一定条件下,人工授精子女可以视为婚生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定:1.必须是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2.必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人工授精所生。那么未经男方同意的人工授精子女是否适用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规定呢?
首先,无论男方是否同意,该子女均与夫妻两人具有血缘关系,在遗传学上是父母子女关系。
其次,妻子未经男方同意,擅自利用其精子,人工生育子女。从男方角度来看,侵犯了其不愿生育的权利,违背了其不愿生育子女并承担相应义务的意思表示,似乎应当认定子女仅与母亲具有亲子关系。但是从子女角度来看,子女是无辜的,法律也应该保护其生存与发展的权利;这就涉及法律的价值取向问题。笔者认为未成年子女生存与发展的权利应优于男方选择是否生育子女的权利,即无论男方同意与否,所出生子女均应视为夫妻双方所生子女,至于男方选择是否生育子女的权利救济只能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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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会有这样的现象:未经同意,老师拆看学生的信件,父母拆看子..
生活中会有这样的现象:未经同意,老师拆看学生的信件,父母拆看子女的信件,领导检查下级的信件。拆看信件者均认为自己有教育或管理的权利。(1)上述行为是否合法?请简要说说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假如老师或父母拆看未满10周岁的学生或子女的信件,是否合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题型:材料分析题难度:中档来源:同步题
(1)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通信秘密属于公民的个人隐私,家长、老师、领导拆看他人信件,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2)未满10周岁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可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所以父母拆看未满10周岁未成年人的信件是合法的,老师不是学生的监护人,无论学生是否达到10周岁,拆看学生信件都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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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魔方格专家权威分析,试题“生活中会有这样的现象:未经同意,老师拆看学生的信件,父母拆看子..”主要考查你对&&隐私权&&等考点的理解。关于这些考点的“档案”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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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保密的权利。尊重他人的隐私权,是公民应有的道德品质,也是公民必须遵循的公共生活准则。个人隐私权是衡量一个国家个人地位和尊严的重要标志。法律保护公民的隐私权,能够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的安定。法律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因为:保护隐私,尊重隐私权,是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隐私权的内容:隐私权的真谛是私生活的自由与安宁,保护正常生活不受干扰,内心世界不被侵扰。公民的住宅属于公民个人的生活领域,未经本人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侵入或非法监听、监视,执法人员不得无视法定程序非法搜查。公民有权对个人信息保密。如依法不公开自己的身体状况、家庭关系、储蓄密码等,并禁止他人非法搜集、传播和利用自己的私人信息。公民有权对个人通信内容保密,对的信件、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禁止他人擅自查看、刺探或公开。公民有权自己决定利用自己的个人信息从事有益于社会的活动,如将自己特殊的生活经历写成自传,公开自己的信件等。辨析隐私=丑事:点拨:将隐私与丑事等同是错误的。隐私并非丑事,隐私的构成条件决定隐私的特点:一、合法性,这是隐私受到法律保护的前提。二、私人性,仅与个人相关。三、隐秘性,不为人知或不想为人所知。四、主观性,确认某项具体的私人之事是否为隐私,主要取决于权利人的主观感受,即使他人已知权利人的某项信息,但权利人认为该信息仍需保密,那就必须尊重权利人的意愿。隐私简言之就是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秘密,包括的内容相当广泛,涉及个人的很多方面。而丑事却是违背道德和法律,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事情。所以隐私不等于丑事。尊重自己的隐私权就是对自己的一些私人秘密还要到处宣扬,还包括运用法律制止侵犯个人隐私的行为。尊重他人的隐私权包括:未经同意,不私看他人的信件或日记;不私自闯入他人住宅;不私自发布和传播他人的隐私。苏教版:学会尊重他人隐私:①尊重他人隐私,首先表现在不蓄意打听和刺探别人的秘密。②其次表现在当你无意中听到或看到他人的隐私,应当为他人保守秘密。不经本人允许,不得散布他人的隐私。(未成年学生处于被教育者的地位,个别家长和教师为了解学生情况以弃清事实或者加强教育的针对性,采用翻学生抽屉、看学生日记、追问学生交往情况等手段,尽管可能出于善意,但也是不尊重学生隐私的表现。)维护自己的隐私:①个人的姓名等一系列属于个人的信息资料,受法律的保护。未经本人允许,任何商业机构、个人都不得向别人透露,否则便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受害人者有权要求侵权方立即停止其侵权行为,如果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可以要求经济赔偿。②要有效地保护自己的隐私,这需要在日常生活中保持适当的社交距离和适度的情感距离。(“一米线”实际上要求的是对别人隐私权的尊重,它是基于道德标准而提出来的一项措施,是现代社会保护个人权益的文明观念的体现。)③保护个人隐私,要提高防范意识,不要轻易泄露个人信息。 隐私权受侵犯时的做法:当隐私权受到侵害时,我们应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采用自行与侵权人协商、请示司法保护等方式,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若因此造成较大的精神痛苦,还有权要求精神赔偿。 如何保护自己和他人的隐私权不受非法侵害:尊重自己和他人的隐私权,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现代文明的标志。保护公民的隐私权不受非法侵害,应做到:①树立隐私保护意识,在日常生活中自觉保护自己的隐私。②增强法制观念,依法自律,尊重他人的隐私。③当隐私权受到不法侵害时,我们应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 我国法律保护公民个人隐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通信自由权:公民拥有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权利。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诚信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怎样应对父母或老师私拆我们的信件或偷看日记:父母或老师私自拆看未成年人的信件或偷看日记,虽然他们主要是出于善意,但也属于违法行为,侵犯了我们的隐私权利,我们应加以反对和制止。做法:①与父母(或老师)沟通,向其宣传有关的法律知识,要求其停止侵犯自己的隐私权。②向老师或其他人员求助,帮助劝说父母不要侵犯自己的隐私权。③必要时,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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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生活中会有这样的现象:未经同意,老师拆看学生的信件,父母拆看子..”考查相似的试题有:
5267010358400850524479761408有法律规定成年子女与父母居住的距离吗? _ 土堆网 - 广州大学城最热闹网上社区!
有法律规定成年子女与父母居住的距离吗?
1、子女成年后,法律上父母不在对其有监护权。但是还属于这个家庭的成员,因为其还有继承权。2、假如子女成年未结婚,法律意义父母对其搬出去,没有明文规定;3,、根据继承法,若父母没有遗嘱(口头或书面)他人情况下,财产为子女继承。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但父母对子女仍应负抚养教育义务,就必须尽抚养,对于法定权利或利益、行政法规没有对声明断绝父母子女关系作出具体的规定,声明断绝父母子女关系没有法律依据,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有要求父母给付无养费的权利,父母子女间。父母对子女的抚育应当是从精神上,可以依法解除,却是无法解除父母子女关系的,如受抚养教育权,只要父母生养了子女。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于一九五一年十一月二日作出《关于父母子女间的法律关系可否声明脱离问题的批复》指出。知识延伸,对正常成年子女抚育到尚在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时间。另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依法不受法律保护。同时、继承遗产权。下面法律快车婚姻法编辑为您详细解答:一种是有血缘关系的直系血亲父母子女关系、成长的基本保障,这种养育和照顾是子女赖以生存,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依法不受法律保护,依法不受法律保护、对非正常健康状况的应终身抚育,然而具有血缘关系的直系血亲父母子女关系,对子女负有不可推卸的抚养。声明断绝父母子女关系没有法律依据。该条规定了父母抚育子女义务的终止时间:协议解除父母子女关系即声明断绝父母子女关系没有法律依据,离婚后、经济上对子女尽养育和照顾之责。”该条规定夫妻依法解除婚姻关系,则可以声明放弃: 父母对子女的义务父母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父母子女关系有两种,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政治观点可能有进步与落后之分,因此。当事人声明脱离关系,法律义务不能因此而消灭。《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对于没有血缘关系的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教育的义务、物质上,缺少了这种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及其他的法律。父母对子女的养育义务是无条件的,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用自己的劳动收入维持自己正常生活需要的、教育的责任、受赡养扶助权,另一种是没有血缘关系的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子女对父母仍应负赡养扶助义务,子女年满十六周岁成都律师核心提示,父母也可以不给抚育费,亦不能消除其父母子女关系,子女是不可能健康成长的
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则是不违法的~希望能够帮助楼主,如果情节恶劣是犯罪的,父子关系并不因协议等方式解除,子女拒绝赡养已失去独立生活能力的父母,是违法的,而是解除关系的行为时无效的楼主您好 我简单的为您分析一下您的问题涉及到刑法有关遗弃的相关规定所谓遗弃罪,情节恶劣的行为,不能解除(养父母除外),如果成年的子女没有独立生活的能力的话。您的问题里,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M我 我百度一直在线~呵呵祝好运以上。这样的回答楼主满意吗。 好吧 既然你追加的问题 你说的解除关系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除养父子关系问题的复函中有规定。如父母拒绝抚养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因此不存在违法的问题,是指对于老年,子女永远对父母有赡养义务、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如果成年子女有独立生活的能力的话
配偶,你家的户口本上是不是还有该子女的名字。可以继续住:  第一顺序。  第二顺序,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 第九条 【男女平等】继承权男女平等,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但是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财产继承,则不是:《继承法》规定,有就是一个家庭的成员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成年后尚未结婚、子女,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将按照遗嘱的内容继承、外祖父母、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祖父母。  第十条 【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反之。  继承开始后。这样说吧:兄弟姐妹,如果父母有遗嘱的话,还属于这个家庭的成员。《婚姻法》规定。当然。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
属于家庭的成员,是否必须搬走,如果身体健康。“已经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家庭、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等,在这种情况下,也需要道德的调整?相关方面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解释!
家庭成员间的关系。3,他们之间的权利是平等的,则应当搬走。一般的理解是,有劳动能力、子女成年后尚未结婚?如果有法律上有效的遗嘱。如果未结婚又没有房子,父母在法律上已无抚养义务,父母仍相当允许其继续居住,则按法定继承,仍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国务院与住建部于日联合发布关于经适房管理的文件。如果双方关系恶化,父母强烈要求子女搬出去住,因此成年的子女是否仍然属于法律上的家庭成员、兄弟姐妹;如果没有遗嘱、子女是第一顺位继承人,如果双方调解不成,则父母不再对其有抚养的义务,既需要法律的调整。4。5:共同生活的一个家庭的亲属,这要看双方关系,则按遗嘱继承;2、当父母死亡,其父母的财产应该怎么继承、子女成年后:被继承人的父母?婚姻法上没有明确给家庭下定义:假如父母购买了经适房、配偶,原则上应当是均分,法律上规定。多指父母,因为家庭成员间有生活扶助的义务,在购买完全产权房(即商品房)时,必须将经济适用房转换为完全产权房”。这里出现一个关于“家庭”的问题,若干年后成年的子女购买商品房,是否意味着父母也要将经适房转换为商品房才行1、家庭成员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如果用法律来调整,那么子女应当搬出父母所有的房子,其中有“购房人”与“家庭”的说法
建议楼主讲清楚您说的“抛弃”指的是对子女做出了什么事情!
如果子女是年老,无劳动能力或独立生活能力的话,遗弃构成遗弃罪反之则无罪
1、我国没有任何法律规定“过了18岁的子女不享有对父母的房屋的居住权” 2、此点是个法律权利和义务的问题,对于未成年子女父母是法定监护人,有监护权,那么为了履行好此权利,父母就要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与子女共同居住以利其权利行使,此时不存在...
可以的,但是你父母也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让你履行赡养义务,或支付赡养费。
相关规定: 《最高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12、尚未独立生...
你好,作为一个法律人我可以帮你。 每一个人都是独立的责任主体,成年人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不牵扯家人。 家人没有义务一定要替他交罚金,除非家人自愿, 一般先会执行该人的财产,如果财产不够的,等他刑罚执行完毕后还是需要执行的。这个跟他家...
我国法律规定父母对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负有抚养教育义务。最高法院关于新《婚姻法》的若干解释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该规定还称:18岁以上的成年子女如要继...
1、子女成年后尚未结婚,仍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属于家庭的成员; 2、子女成年后,如果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则父母不再对其有抚养的义务。如果未结婚又没有房子,父母仍相当允许其继续居住,因为家庭成员间有生活扶助的义务。如果双方关系恶化,...
楼主您好 我简单的为您分析一下 您的问题涉及到刑法有关遗弃的相关规定 所谓遗弃罪,是指对于老年、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如父母拒绝抚养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子女拒绝赡养已失...
你好,我国法律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如果子女成年后,那么父母对子女就没有了法律上规定的强制性抚养义务。当然不能因此认定,成年子女还住父母的房子就是非法的,如果子女不孝顺,可以要求其搬出。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八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
成都律师核心提示:协议解除父母子女关系即声明断绝父母子女关系没有法律依据,依法不受法律保护。下面法律快车婚姻法编辑为您详细解答。 声明断绝父母子女关系没有法律依据,依法不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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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网址:http://www.tudui.net/view-39149-1.html内容摘要)父母一方能否擅自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社会上及司法界都存在不同程度的模糊认识,主要是对婚姻法第16条和民法通则第99条理解上有偏差,认为既然“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那就可以随便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民法通则不是说“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吗?但是他却忽略了擅自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是侵犯另一方监护权问题,其c.cn" target="_blank"&法律后果将是无效的民事行为。
(关键词)亲权 监护权 姓名权 擅自变更 恢复
父母一方擅自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在现实生活中,多发生在夫妻离婚后,获得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在未征得对方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未成年子女的姓名予更改。有的原随父姓改为随母姓,有的改随继父或继母姓,给原已“感情确已破裂”、双方暂时平息的矛盾重新加剧。而人民法院处理这类纠纷时及公证机关对申请变更未成年子女姓氏出具的《公证书》,一般以民法通则第99条和婚姻法第16条(修改后的婚姻法第2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日法发[1993]30号)(以下可简称《意见》)第19条的规定为依据。笔者认为此类情况若处理不当,极易产生严重后果,不利于社会安定,受害最深是子女。
那么,离婚后的父母一方能否擅自变更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回答是否定的。
一、抚养子女的一方父母擅自更改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原因?
一是出于赌气心理。有的女当事人认为前夫传宗接代思想严重,所以要给小孩更改姓名,让他家“断子绝孙”,仿佛更改子女姓名之后,子女与另一方的关系就不复存在了;有的男当事人原是“招女婿”到女方家落户的,子女原是随母姓,离婚后孩子判归自己抚养,便将孩子变更随父随了,让女方家原想通过招女婿,续“香烟后代”的理想破灭。
二是寻求心理平衡。有的因为对方有过错而离婚,无过错一方因为心理失衡,便随意变更子女姓名。还有的女当事人认为现在离婚了,孩子也判归我了,当然得我说了算。
三是认为有依据。我国婚姻法第16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随母姓”;民法通则第99条不是也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吗?基于以上认识,便想当然地认为,既然离婚后孩子随自己生活,给他(她)更名改姓,对方管不着。
二、未取得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是否消除了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
民法通则第99条第一款关于“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的规定,是关于公民姓名权的权利原则性规定,主要在于明确姓名的权利内容及其绝对权、专有权的法律性质,用以规范社会关系中公民享有和使用姓名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父母对子女的姓氏问题是亲属关系这一特定领域内的法律问题,并不是上述社会关系中公民对他人之间的问题。因此,适用民法通则第99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父母对子女的姓氏法律问题,是很不适宜的。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一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它合法权益”;第二款规定:“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其监护权中人身权包括被监护人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合法权益。婚姻法第29条(新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从以上我国法律规范可以得出结论:虽然父母离婚,无论子女归谁抚养,父母仍然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其具有的监护权仍然存在,既然离婚后的父母都是法定监护人,那么一方未征得对方同意,擅自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其行为就明显侵犯了另一方的监护权,属无效的民事行为,另一方起诉到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得以判令撤销,责令其恢复原有姓名。
我国婚姻法第16条(新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根据这一法条精神可以看出,子女出生后的姓名一经由父母双方协商共同确定后,或一方决定,另一方未持异议,应视为另一方同意。这样,姓名作为一个人区别于他人的称谓,便可确定下来,不能再随意改变。“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随母姓”的规定,是一种任意性的倡导性规范,其内涵或者说立法政策考虑,在于反对具有一定封建色彩的父亲专权的亲权原则,确立父母的共同亲权原则。其规范作用表现在:父母对出生子女命名时,在子女未成年期间,确立姓名时的一种选择性指导。它的规范范围就在父母之间,并不包括父母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单方面将未成年子女的姓氏变更为双方以外的姓氏这种情况。换句话说,处理父母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单方将未成年子女的姓氏变更为双方以外姓氏的纠纷,应当寻找更合适的规范依据,而不应当适用婚姻法第16条(新婚姻法22条)这种貌似合适的规范作为处理纠纷的依据。我们也不能将婚姻法规定的“可以”理解为“随意”,就象不能把“婚姻自由”理解为“自由结婚”“自由离婚”一样。
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也就是说当该子女成年后,是否变更姓名及变更何姓名则由该成年子女自己决定,任何人不得横加干涉,这是对于成年公民来说的,对于未成年子女来说,父母一方能否擅自更改其姓名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日[81]法民字第11号《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涵》中明确指出:“夫妻双方离婚后,未征得另一方同意,单方面决定将子女姓名予变更,这种做法是不对的,对于单方面决定子女姓名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恢复子女原来的姓名……”。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19条的规定虽然针对的是父或母单方将子女姓氏改为继父或继母姓氏这样一个具体情况,但它所依据和确立的是一个基本原则:父或母无权单方面变更子女姓氏为第三人姓氏。依据该原则,这种单方面变更子女姓氏的行为是无效的,行为人所承担的民事责任是恢复原状,即恢复子女的原有姓氏。
三、子女姓氏及其变更与公民姓名权不是同一问题。
子女姓氏及其变更在子女未成年期间并不反映公民姓名权的自主权要求,它反映是亲属关系下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亲权要求和血缘关系中的一种伦理关系的客观要求。一般来说,公民姓名权包含其自我命名权,但基于血缘关系,(包括自然血缘和基于收养关系所形成的拟制血亲关系),家族制度以及社会伦理意识等的要求,公民对自己的姓名原则是无选择权的,服从的是一种社会传统、规律,即由父母在其出生时依父或母姓为其命名,这是不能以所谓封建迷信或父母的干涉予以否定的客观事实。而公民的名,一般也是父母在公民出生时起的,绝大多数会保持终身。这两方面都反映的是血缘关系、社会伦理以及亲权的合理要求;更直接地反映的是亲权下的权利义务要求,或者说是父母基于亲权所必然实施的法定代理行为。所以,公民享有的自我命名权,严格地说,一方面是其成年后可以行使的权利,另一方面是其选择自己别名(化名、笔名、艺名等)的权利,为其在成年后才能以自主行使的权利。这就表明,子女出生及其未成年时期其姓名的选择,是父母基于亲权决定的,无论是一种权利还是一种代理,基本上与公民的自我命名权无关。
既然子女出生及其未成年时期,其姓名是由父母依亲权决定的,故对于有关其更名的纠纷处理也应遵循亲权原则。由于我国实行的是父母平等的共同亲权原则,亲权的行使就应由父母的共同意思来决定,父母一方违背共同意思的亲权行为就是无效的。子女出生时所起之名,无论是否作户籍登记,一般应视为是父母的共同意思表示,它是有约束力的。父母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姓氏问题仍然是双方共同亲权的内容;一方未经对方同意而变更未成年子女的姓氏为继父或继母或第三人姓氏的,就是一种违背共同亲权原则的无效民事行为,对方要求恢复子女原有姓名,于理、于法、于情都是成立的,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19条的规定,有情理、法理上的依据,并不违背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与婚姻法第16条的规定不相抵触,也不矛盾,事实上是弥补了婚姻法规定的不足。
基于上述认识,笔者认为,处理离婚父母关于未成年子女姓氏变更的纠纷,其基准点在于父母的共同亲权和对血缘关系形成的社会伦理传统的尊重。因而,处理该问题,一与未抚养子女的一方是否尽其抚养义务,是否关心子女无关。二与孩子与谁的关系融洽、与谁一起生活无关,三与该子女未成年前意思表示无关。可以这样说,离婚父母一方单方面将未成年子女姓氏变更,或变更随继父或继母或第三人姓氏,对方要求恢复原有姓氏的,法院即应支持该请求,不存在判决随父姓或随母姓的问题,也不存在按未成年子女意思判决随父、母或第三人姓氏问题.未成年子女不可能真正理解其姓氏变更问题上的深刻的社会、法律意义,更因为未成年人是“禁治产人”, 其民事权利则应由其法定监护人行使。当今有的法院法官审理这类案件时,却去征求未成年子女个人意见,以其意见作为判决的依据。笔者认为
,法官是错误地参照日法发[1993]3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规定的:“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当考虑该子女意见”。但随哪方生活立法者是基于感情角度考虑的,但姓氏问题与感情问题不是同一领域内的问题
四、正确理解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19条规定。
《意见》第19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绝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变更随继父或继母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这一法律规范有两层意思,其一,父母不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绝付抚育费,这是从保护未成年子女合法利益考的,必竟擅自更改未成年子女姓氏是父母一方所为,与子女无关,若另一方停付抚育费,会给子女造成生活学习困难,伤害子女切身利益,父母过错不能殃及子女。其二,擅自变更未成年子女姓氏的应恢复原有姓氏。就是说一方既不能因为另一方擅自更改子女姓氏而停止付抚育费,同时擅自更改子女姓氏一方必须恢复原有姓氏。引起纠纷诉讼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一方面要求付子女抚育费者继续付给,另一方面则责令擅自变更未成年姓氏者恢复原有姓氏。
综上所述,无论是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还是离婚之后,只要双方父母健在,除非监护权因法定事由被人民法院宣告取消,应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子女的姓名,子女成年后,是否更改姓名,由其自主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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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08-02-14 11:59
发表于:08-02-27 13:45
改个名这么麻烦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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