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工伤怎么跟老板谈赔偿砸手机我有没有陪偿责任

北京部分企业试点安全责任险 员工事故赔偿增30万
来源:京华时报
  京华时报讯(记者韩旭)记者昨天从市安监局获悉,本市部分企业将试点推行安全责任险,安全生产事故中若发生意外伤亡,企业从业人员在工伤保险50万元补偿外,最低可再获30万元经济赔偿。  市安监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安责险是指以被保险企业对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险种。安责险保障对象为受到安全生产事故伤害的人员,既包括企业从业者,也包括涉及到的社会公众。安全生产责任险赔偿金用于四个方面:对事故受伤人员的紧急医疗抢救费用、直接用于抢险救援的费用、紧急医疗抢救费用、法律费用。  根据本市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安责险试点范围选在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煤矿、非煤矿山、轨道交通运营、高处悬吊作业、有限空间作业、影剧院、使用液化石油气罐的餐饮经营企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燃气供应等行业的企业及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单位,未来逐步在其他行业领域全面推广。  据悉,加入安责险前,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后,每一位死亡员工最多可获得50万元的工伤保险赔偿,每一位死亡社会公众最多可获得80万元的赔偿。加入安责险后,员工最少可在获得工伤保险赔偿的基础上,再获得30万元的赔偿,社会公众的补偿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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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要不要赔偿?
合伙人要不要赔偿?
来源: 北京日报 日 版次: 14作者:
陈某与方某合伙做海鲜生意,约定按照8:2的比例分成。2015年3月,方某与雇员司机李某共同到外地进货,李某酒驾导致车祸,方某当场死亡。交警作出事故认定,李某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逃逸,下落不明,且其名下未查到任何财产。方某的家属将陈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陈某是否要对方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157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方某为了其与陈某共同的利益在经营运输活动中死亡,陈某作为受益人,应否按照上述规定给予方某适当经济补偿呢?
上述规定的前提条件是各方均无过错,受害人的损失无法通过追究其他人的责任得到补偿。如果合伙人因执行合伙事务受损且无法通过追究其他人的责任得到赔偿时,出于利益平衡的角度考虑,可以让作为受益人的其他合伙人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适当补偿,但该补偿不是因受益人的侵权行为产生,而是基于民法公平原则作出的规定。方某的死亡是由于李某酒驾造成,李某对方某构成侵权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不属于上述规定中“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形,不应当适用公平原则判令陈某给予方某家属经济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雇主是陈某、方某,雇员是李某,李某因其酒驾导致方某死亡,存在重大过失,理应承担侵权责任。李某逃逸下落不明,难以追究责任,陈某作为雇主应与雇员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方某的家属可以通过向作为雇主的陈某提起侵权之诉获得赔偿。
“民通意见”第47条规定:“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人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相应多承担责任。”方某本身是受害人,也是雇主之一,应与陈某就雇员李某造成的损害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于方某、陈某之间内部赔偿责任的分配,则可按照双方此前约定的盈余分配比例8:2确定,即方某自身承担20%的损失,剩余80%由陈某向方某家属予以赔偿。陈某赔偿后,有权向雇员李某进行追偿。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
[责任编辑:农民工在工地摔伤 老板有无赔偿义务?
10:38 &&来源: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北京10月22日消息 中国乡村之声《乡村谈话》专稿:近日,一位听众发来短信说:我是在北京建筑工地打工的农民工。8月13日,我不慎从八层摔到二层安全网上,我的腰椎骨折、三根肋骨骨折,手也有外伤。请问我在什么地方可以进行伤残鉴定?住院后,私人老板垫付了十多万元医疗费。出事前情况如下:我在八层阳台上砌窗边。阳台未做防护措施,安全带无法生根因此我没系安全带;另外,窗边上、下都钻了眼植了钢筋,但上面的钢筋朝里弯了,我只得把它弄直,哪知,钢筋连带混凝土全崩掉了,我因失重摔下了。他们说我未系安全带自己负全责,并说出院后不存在支付赔偿金。请问老板有无赔偿义务?公司能否也承担相应义务?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涛:北京有很多司法鉴定中心,这位朋友可以选择一个司法鉴定中心,然后要求他给你进行伤残鉴定,你只要按照鉴定中心的要求,提供病例、出院证等材料就可以。
  关于赔偿问题,我们需要说明,我们农民工说的老板有两个情况:一种是工地发包方;一种就是工头,如果是这种就比较麻烦,因为这种他可能和公司之间不是劳动关系,他就属于工头,或者他所谓的私人老板形成一种雇佣关系,这种雇佣关系的话老板是需要赔的,但同时你也有一定的过错,可能也要承担一部分的责任。还有一个就是他问公司是否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如果他针对的是一个雇佣关系,而不是我们所说的正常签劳动合同,他跟公司确实没有多大的关系。还有一种情况就是说如果他的确是形成劳动关系了,这个所谓的老板也是公司的负责人,如果造成工伤,即使他有过错,按照工伤保险条例里头只有三种情况是不认定工伤的,故意犯罪还有醉酒或者吸毒,还有就是自残或者自杀,除了这三种情况,只要你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原因造成了伤害,那么一般都会认定为工伤。那么主要是工伤就走工伤的那个套路赔偿,但如果不是工伤,那这样的话就是雇主对你进行一个赔偿,如果你有过错按照过错,但是还有一种情况就是说这个受伤的农民工朋友也不用太悲观,就是还有一种情况因为一般来说,私人老板他也是农民出身,他赔偿能力也不是很强,那么把公司拉进来是农民朋友受到这种伤害的时候的一般思路,那么怎么把赔偿能力比较强的公司拉进来呢?一般来说有这么一个情况,就是法律规定说如果说发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的业主的雇主没有相应的资质,或者没有安全生产条件的,那么应当跟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如果我发包方或者分包方,他知道这个私人老板他就是一个工头,他没有什么相应的施工资质的话,这样你可以把他这个必须要和工头承担连带责任,所谓的连带责任就是你俩谁来赔都行,赔完之后你俩自己内部去该怎么分怎么分,这个就是对我们的农民工朋友比较有利的条件。
  至于这位工友是否应该负全责,我觉得他现在不用太去考虑这个,比如说他跟老板去商量赔钱情况的时候,如果商量不下来,你就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去认定。
责编:夏恩博投票:骗子伪装成老板骗钱,财务人员遭电信诈骗该不该赔公司损失?(最新赔偿判例)_中华会计网校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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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今天你打酱油,没准将来你也可能是受害者。
1. 因财务人员未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规定操作造成损失应该赔偿
2. 财务人员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规定操作造成损失也应该赔偿
3. 财务人员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规定操作造成损失,不应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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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子伪装成老板 财务人员遭电信诈骗赔不赔公司损失? 来源: /viewnews-1147100.html
[单位的财务人员中了电信诈骗的“招儿”,给单位造成巨额损失,这究竟应该算“职务行为”而由公司买单,还是要为自己受骗行为承担全部责任,全额赔偿单位的损失?北京二中院近日审结了一起案件,给单位造成60万元损失的财务经理杜某在二审中被判赔偿12万元。]
二中院法官总结这一类案件的规律时说,一旦企业向法院起诉,要求受骗员工赔偿损失,员工担责的比例很高,但被判赔偿的损失额通常都在实际损失的50%以下。“这种案子里,一般来说双方都有明显责任。员工别觉得自己是职务行为所以一切后果都要由单位买单,单位也要反思自己管理中是不是有明显疏漏,比如平时就管理不严,财务人员转账汇款本就凭老板一句话。”二中院民五庭副庭长宋猛法官说。总经理QQ号发来转账提示这次导致了60万元损失的诈骗发生在前年4月22日中午11时35分左右。事发之时,身为公司财务经理的杜女士发现,在她的QQ上,公司总经理李某的QQ号发来了一个转账指示,要求她向一个账号转账60万元。当时已经快要吃午饭了,为了赶紧落实领导指示,她快速地通过出纳,将这笔钱分成12笔,用时15分钟,以每笔5万的额度将钱款转出。活儿干完了,她去吃午饭。在这个过程中,她并没有给老板打电话核实,毕竟这个发来指示的QQ号用的是老板的头像,而且已经存在很长时间了。不过半个小时之后,总经理李某给她打来电话,第一句话就让她傻了眼:“钱转哪儿去了?”这从何说起?老板让转账,还来问转哪儿去了?双方交谈几句,杜女士慌了:中招了!被骗子骗了。她赶紧报了警。案发至今,损失款项始终没能追回。凭空丢了60万,对杜女士所在的这种中小型公司不啻一笔巨额损失。杜女士没有赔偿的意思。事发之后,直接负责转账的出纳首先辞了职,杜女士也在不久后离开了公司,但是这笔账却没算清楚。财务经理和公司互推被骗责任今年二月首次开庭时,某公司原财务经理杜女士一直和公司的代表互相推诿被骗的责任。公司认为,身为公司财务经理,杜女士在转账之前没有向领导电话核实,转账也没经过公司同意,因此应该为这笔损失承担全部责任。公司要求她返还60万,以及相应利息。身为打工者,突然遭到60万元的索赔,杜女士当然不能同意。她也向法院提起了反诉。她说,转账是分为12笔转出的,公司领导的手机是与账户联动的,每笔转账都有短信提醒,也就是说,老板应该收到了12次转款提示。如果老板认为有问题,就应在第一次收到短信的时候赶紧制止,但实际上,老板的电话在半个多小时后才打过来。杜女士说,在这家公司,转账等业务原本就经常由总经理通过QQ号下指令。“总经理经常不在公司,这种转账是常事。”在一审时,杜女士这样对法官说。她表示: “这个案子是刑事案件,没破之前,赔偿无从谈起。领导的QQ号肯定是被盗了,但是怎么被盗的、为什么12次转账提示都没引起注意,这些问题都没解决。”公司财务人员成电信诈骗重要目标在电信诈骗泛滥的今天,和杜某有着相似遭遇的人还不少。北京二中院审理的另一起案件中,财务经理伍某也中了招。2015年8月,他收到一个微信账户添加好友的申请。伍某一见,申请账户的照片是公司总裁的,他不敢怠慢,马上添加了好友,接着立即就收到指令,让他向一个私人账户转账88万。此时,伍某按照常规问了一句“是否有发票以及是否按借款办理”,收到“无发票按借款办理”的信息后,他立即将款项汇出。很明显,这个“总裁”是假的,钱也找不到了。还有的财务人员被骗就显得更加简单了。魏某在某公司担任出纳员,入职两个月后接到了一个电话,对方自称是执法人员,声称“发现你这家公司的账户涉嫌非法交易,必须进行冻结审查”。魏某瞬间是慌作一团。电话中的“执法人员”要求魏某提供公司账号及密码信息。恐惧笼罩之下的魏某赶紧一五一十全都说了,她这边话音刚落,那边公司账号中80余万元款项全被转走。同样,报案后钱还是没追回。公司急了,将她起诉到法院,案子还在审理过程之中。骗子买到公司信息长时间潜伏后出手针对公司财务人员的电信诈骗早已是该类犯罪中的重要分支。据市公安局刑侦总队介绍,它和常见的“大面积撒网”式有着明显区别,骗子的技术手段和方式都是“精准投放”,早已通过犯罪链条的上游环节买到了某些公司内部领导及员工的个人信息,再经由木马手段侵入社交软件,但一般他们不会立即发动,而是在长时间潜伏、了解了目标人物的通讯习惯之后才会突然出手。财务人员长期接触转账汇款的工作,当骗子们提出转账要求时,更不容易被怀疑。此类案件多发生在白天上班时间。警方在调查这类案件时也发现,有很多中小型民营企业由于自身管理规范欠缺,负责人平时习惯于通过QQ、微信等通讯工具联系财务人员,因此受害者在接到假的转账要求后,就容易失察,不再进行电话确认。尤其是一些小企业里,老板的权限很大,会计也只听老板的,在办理业务的时候,从来都不会多问一句“转账给谁,是什么样的资金往来”等问题,这都给了骗子相当大的机会。在此前发生的多起案件里,骗子们经常能够侵入了财务人员的QQ,将自己的账号加入为财务人员的好友,而这个被加入的号码则伪装成老板的头像、备注名和个性签名。这类手法的成功率相当高。企业受损起诉员工 获赔多不超过总额一半北京二中院调研发现,向受骗员工索赔的企业多数是规模不大的民企,受骗员工被判担责的比例很高。民五庭副庭长宋猛说,考虑到双方的过错程度,员工被判赔偿的损失额通常都在实际损失的50%以下。据北京二中院统计,用人单位诉请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的案件约占劳动争议案件的十分之一。宋猛说:“被骗的企业几乎全都是注册资本不足千万甚至更少的中小企业。虽然损失发生后受害者会报警,但案款通常在极短时间内会转往境外,案件侦破难度极大,案款追回可能性极小。因此,单位的损失往往数额较大且难以挽回。”据他讲,在实际审判的时候,法院一般会认定,受雇佣的劳动者仅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下,才会被判决承担赔偿责任。但什么样的行为能被界定为“重大过失”?宋法官告诉记者,如果员工没有严格按照单位明文规定的工作流程,或者接到通过社交软件发送的转款指令后,没有向上级做最基本核实,自己的基本工作义务都没有履行,就仓促转款,这就属于重大过失。宋猛说,法院同时还要考察单位的各项制度与管理是否存在不当之处,最后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对于分担损失的承受能力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做出赔偿比例的最终判决。在这类案子里,劳动者和资方的分歧非常清晰,对于“为何会上这种恶当”,双方会有截然不同的解释。作为劳动者,财务人员基本都会有非常统一的意见,即企业不应当向他们索赔,应该去找骗子。劳动者也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在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由其用人单位代为承担侵权责任。但是,用人单位则坚定认为,劳动者没有尽到自己应尽的注意义务而导致损失,超过了企业、事业单位应承担的正常经营风险。根据现有案件,北京二中院对劳动者提出建议,一定要摒弃“在工作中造成的损失劳动者无须自担责任”的错误观念,以审慎、警惕的态度面对风险,严格按照规章制度从事日常工作。用人单位则需健全完善管理制度,并确保制度规定及时、完整告知劳动者并能切实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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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话一定要牢记:“这种案子里,一般来说双方都有明显责任。员工别觉得自己是职务行为所以一切后果都要由单位买单,单位也要反思自己管理中是不是有明显疏漏,比如平时就管理不严,财务人员转账汇款本就凭老板一句话。”二中院民五庭副庭长宋猛法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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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新动态酒店董事长损害公司利益 委派他的股东有无赔偿责任?
中工网——《劳动午报》
案情简介赵某是一家投资公司持股40%的股东,另一公司股东持股60%,是大股东。2013年12月,该投资公司又投资成立某酒店公司。酒店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董事由股东委派或更换。王某、党某受投资公司委派到该酒店公司担任董事。其中,王某为董事长。王某到任后长期占用酒店豪华套间,还给他人安排免费住宿。党某在任董事期间却安排他人在公司领取空饷。赵某发现上述问题后,书面要求投资公司监事会行使索赔权,但投资公司未提起诉讼。后赵某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要求王某、党某赔偿酒店公司损失93万元,并要求委派其到酒店公司担任董事的大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为,王某、党某由大股东委派,大股东作为投资公司控股股东对其委派的人员负有管理责任,但在原告赵某多次反映王某、党某损害公司利益后,其不履行职责,属于与王某、党某共同损害投资公司的利益,故应共同承担93万元的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后,投资公司等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依据该酒店公司章程,该公司董事由股东委派,但该委派行为不能认定为股东的个人行为,公司董事与公司股东之间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公司股东没有管理公司董事的法定职责,公司董事亦没有对公司股东负责的法定义务,公司董事亦只对公司承担忠诚义务和勤勉义务。而原审法院认定大股东作为投资公司的控股股东应对其委派的人员负有管理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其据此认定大股东应与王某、党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亦没有法律依据,故改判王某、党某赔偿投资公司损失,大股东不承担共同赔偿责任。律师说法接受记者采访的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葛磊律师说,上述判决澄清一个概念,即董事违法给公司造成损失由董事个人承担赔偿责任,委派其担任董事的股东无管理职责、不承担赔偿责任。葛律师说,《公司法》第147、149、151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如果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否则,股东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诉,葛律师建议: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为所欲为、利用职权侵犯公司财产。本案披露的董事长长期占有豪华套间、安排他人免费住宿似乎是小问题,但被揭发出来后最终还要自掏腰包买单。2、对于上述情形,公司及公司股东可以预先规定高管的职权范围,形成书面文件。否则,法院就可能认定为个人侵犯公司权益。反之,则被认定为公务接待或公司行为,董事和高管个人不需承担责任。□记者 赵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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