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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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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开展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通信管理局、新闻出版广电局、安全监管局、能源主管部门,北京市市政市容委、规划委、交通委、通信管理局、新闻出版广电局、安全监管局、发展改革委,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通信管理局、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安全监管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规划局、通信管理局、文化广播影视局、安全监管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规划局、通信管理局、文化委员会、安全监管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文化广播电视局、安全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做好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普查目的  全面查清城市范围内的地下管线现状,获取准确的管线数据,掌握地下管线的基础信息情况和存在的事故隐患,明确管线责任单位,限期消除事故隐患。各城市在普查的基础上,整合各行业和权属单位的管线信息数据,建立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各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权属单位建立完善专业管线信息系统。  二、普查范围及内容  (一)普查范围  城市范围内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不包括油气管线)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各类综合管廊。  (二)普查内容  普查内容包括基础信息普查和事故隐患排查。  基础信息普查应重点掌握地下管线的种类、数量、功能属性、材质、管径、平面位置、埋设方式、埋深、高程、走向、连接方式、权属单位、建设时间、运行时间、管线特征、沿线地形以及相关场站等信息。  事故隐患排查应全面摸清存在的结构性隐患和危险源,特别是要查清重大事故隐患,包括:隐患地点、隐患类别、隐患部位、隐患描述、责任单位、责任人、是否有安全标识、是否采取整改措施等。  三、普查工作要求  (一)组织实施  普查实行属地负责制,由城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各城市要明确牵头部门,制定总体工作方案,指导、督查、协调各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权属单位建立工作机制,制定相关规范,组织好普查成果验收和归档工作。驻军单位、中央直属企业要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积极配合做好所属地下管线的普查工作。  (二)落实责任  牵头部门负责普查工作的综合协调和基础信息普查工作,制定普查工作方案和地方普查标准规范,按照相关技术规程进行探测、补测,做好普查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及成果验收,按照规定将普查成果统一报送到城建档案管理等部门。  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等部门和单位负责组织所属地下管线普查和隐患排查工作,按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既有地下管线的相关基础资料,提出隐患排查整改方案。  (三)建立系统  各城市要利用普查成果,建立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满足城市规划、建设、运行和应急等工作需要。包括驻军单位、中央直属企业在内的行业主管部门和管线单位要建立完善专业管线信息系统,满足日常运营维护管理需要。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和专业管线信息系统应按照统一的数据标准,实现信息即时交换、共建共享、动态更新,并与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智慧城市相融合。新建或改建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的竣工测量成果,应及时报送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实行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动态更新。要充分利用信息资源,做好工程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建设、运行维护、应急防灾、公共服务等工作。涉及国家秘密的地下管线信息,要严格按照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管理。  (四)完成时间  各城市及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权属单位要在2015年底前完成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建立完善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和专业管线信息系统。各省(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通信、广播电视、安全监管、能源主管部门于2016年3月前将所辖范围内普查工作完成情况和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情况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安全监管总局、能源局。  (五)检查落实  各省(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通信、广播电视、安全监管、能源主管部门加大对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工作的检查、指导和协调力度,督促各城市按时完成普查工作任务,并于2015年3月底前将普查工作方案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市政、通信、广播电视、安全监管、能源等部门要按照省级主管部门和城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参照《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工作指导手册》,结合当地实际做好普查相关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安全监管总局、能源局等部门于2015年7月底前对各地地下管线普查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检查。   附件: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工作指导手册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 能源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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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钧之势 浑然天成——捷为科技成功签约南车铁马集团
&&&&&&& 文 / 刘江峰
&&&&&&& 七夕前夕,捷为科技成功签约南车铁马集团,帮助南车铁马引入捷为科技iMIS-PM新型项目管理系统,携手步入项目管理信息化时代。此次合作历时极短,从初次商谈到签署协议,总共历时不到一个月,捷为科技以服务为主导的经营理念再一次获得了客户的积极认可。
&&&&&&& 南车铁马集团是中国南车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子公司,属于南车股份重点二级子公司,位于江苏省常州市,成立于2000年。现有员工250多人,止2011年底,南车铁马集团共取得科研成果15项,专利44件。公司主要从事高速列车关键零部件的研发、制造及销售,成立了常州市高速列车基础制动系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开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速动车组、重载货车、高速机车、地铁和城轨等基础制动系统的研发工作。目前拥有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用减振降噪弹性车轮和高速列车动车组用制动夹钳等国家重点新产品。南车铁马集团多次参与由南车集团、江苏省及国家组织的创新基金、科技攻关、国家火炬计划、国家863高新技术研究计划等重点科研项目,在科技创新领域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
&&&&&&& 但随着集团公司的发展壮大,自主业务范围内的研发项目逐渐累积增多,研发业务下游相关的生产制造流程也多了起来,公司产品的管理体系变得更加复杂混乱。公司内部的综合信息管理部门的人员意识到了引进项目管理系统的必要性,多次在会议中提出了项目化管理的构想,南车铁马集团是科研性质较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高层领导对于信息化管理有着极其敏锐的感知度,在采纳了基层管理人员的需求意愿后,采购项目随之立项。
&&&&&&&& 据南车铁马集团信息专员介绍,本次采购项目是突然确定下来的,从提出申请到立项选型,用时不到一个星期,突出显示了南车铁马集团高强度的执行力。铁马集团的系统功能需求和iMIS-PM的软件功能输出几乎一致,整个项目的配置安装很少涉及二次开发,双的合作进程没有遇到任何阻力。而接下来,从第一次和捷为商谈到成功签约耗时还不到一个月,大规模的软件采购项目耗时如此之短,在行业内尚属罕见。
&&&&&&& 江苏省是中国经济发展的主动力省区,是互联网企业兴起和腾飞的前沿阵地,信息化发展对于该区域的企业影响深远。今年以来,江浙两地的市场行情呈现出迅猛发展的态势,类似于铁马集团的众多研发型企业纷纷联系到捷为科技,寻求项目管理信息发展的解决案。对于铁马集团的项目,捷为科技自然十分看重。自项目合约签署以来,捷为科技成立了专门的售后小组,分别由销售代表、实施顾问、技术服务三大面的专职人员构成,针对铁马集团的项目特点制定了个性化的服务案,为保障铁马集团的系统成功运行保驾护航。
&&&&&&& 早在铁马集团之前,捷为科技在研发制造行业积累了丰富的市场经验,它山之石可以攻玉,捷为科技秉承“以服务为主导、以产品为依托”的理念,成公地服务了诸多行业领袖级企业客户,提供了卓越的项目管理信息化解决案,帮助企业在成长和创新的道路上越走越远。本次与铁马集团的签约,意味着捷为科技在为项目管理信息化服务的发展道路上,又一次迈上了新的高度,相信二者的强强合作,将为国内项目管理信息化事业的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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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发布日期:
称: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
号:深建规〔2012〕6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发布日期:
【字体: 】
深建规〔2012〕6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二零一二年七月九日
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诚信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诚信管理,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采集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信息,对其信用状况做出评价,并据此实施差别化监管的制度。
  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诚信评价,实行阶段评价和实时评价相结合的方法:
  (一)阶段评价,是以6个月为一个评价周期,根据阶段评价开始前2年内录入诚信系统的、符合本办法规定期限要求的所有信用信息,对建筑施工企业进行的评价;
  (二)实时评价,是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在阶段评价后发生并被录入诚信系统的信用信息,按本办法规定方法每天进行的评价。
  第五条& 诚信评价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客观与科学的原则。
  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系统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制定信用信息认定标准,负责有关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录入及投诉的处理,负责全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并依据诚信评价结果实施差别化监管。
  各区(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录入及投诉的处理,并依据诚信评价结果实施差别化监管。
  市、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安全监督、检测管理、造价管理、工程交易、建设科技等机构,根据市、区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采集履行职责过程中所形成或者掌握的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并依据诚信评价结果实施差别化监管。
第二章& 信用信息分类
  第七条& 法所称信用信息,包括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和履约评价信息:
  (一)良好行为信息,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工程建设活动中遵守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规范,积极拓展业务、依法纳税、履行社会责任等,受到政府相关部门、社会组织等表彰或者认可所形成的信用信息。
  (二)不良行为信息,是指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规范等,受到建设或者相关部门行政处罚或者不良行为认定所形成的信用信息。
  (三)履约评价信息,是指工程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就建筑施工企业履行与本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分)包合同情况进行评价所形成的信用信息。
  第八条& 根据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的特点,本办法规定的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信息指标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采集:
  (一)工程质量管理。
  (二)建筑安全生产。
  (三)科技创新与绿色文明施工。
  (四)工程招投标及经营管理(含履约评价)。
  (五)从业资格及其他。
  具体信用信息指标按本办法附件《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目录表》执行。市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分类、具体信用信息指标进行调整。
  第九条& 实行信用信息分档次与有效期制度:
  (一)良好行为信息档次,按照良好行为所产生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的大小、所获表彰层级高低、在本市的工程业绩及纳税额度大小等因素划分, 可分为非常优秀、优秀、良好、较好、一般5个档次,有效期分别为2年、1年、9个月、6个月、3个月;每一档次良好行为的得分总和一般不超过上上档次分数区间的最高分。
  (二)不良行为信息档次,按照不良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情节轻重及当事人主观过错大小等因素划分,可分为非常严重、很严重、严重、一般、轻微5个档次,有效期分别为1年、9个月、6个月、3个月、1个月。
  (三)履约评价信息档次,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在履行工程承(分)包合同过程中机构人员配备、技术经济实力、工程实施过程管理、工期控制、协调配合与服务质量等履约表现情况划分,可分为优秀、良好、较好、一般、差5个档次,分别对应良好行为中的优秀、良好、较好、一般档次,以及不良行为中的严重档次,有效期分别为1年、9个月、6个月、3个月、6个月。
  第十条& 信用信息的有效期自该信息录入诚信系统并参与信用评价计分之日起开始计算。在有效期内,该信用信息参与实时评价,并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向社会公示。有效期届满后由市主管部门将其转入建筑施工企业诚信档案系统内部保存。
第三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十一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采集、认定和记录的操作细则和考核制度,组织相关采集、录入人员进行统一培训和统一考核,各录入单位应当明确专门录入人员负责信用信息的录入,确保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采集、认定和录入的公平与公正。
  对不记录、滥记录、不按规范记录不良行为,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执法人员,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十二条& 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市主管部门申报基本信息,建立电子信用档案。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申请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良好行为信息由建筑施工企业通过企业信息卡登录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按照本办法附件的规定自行申报,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建筑施工企业对其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进行监督举报。
  建筑施工企业申报良好行为信息弄虚作假的,市主管部门应当予以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四条& 自良好行为信息认定文书签发之日起超过2年的良好行为信息,不予采集。
  第十五条& 良好行为信息中的纳税信息,主要指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缴纳的年度纳税信息。
  良好行为信息中的工程业绩信息,主要指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承接的工程业务信息,由市主管部门根据市、区主管部门掌握的该企业在本市工程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合同备案等信息,以6个月为一个周期进行统计填报。未向主管部门办理合同备案的总(分)包工程,其业绩信息不予采集。
  第十六条& 对于自行申报的良好行为信息,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申报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主管部门提供书面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履约评价由工程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自主进行,原则上每6个月开展一次,评价对象为该阶段在建或者曾经在建工程建设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
  履约评价应当实事求是,遵循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价单位对评价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开展、填报履约评价信息,或者违反客观公正原则进行评价的,市主管部门应当予以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八条& 履约评价结果由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通过其办理的金建数字证书登录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自行填报。
  第十九条& 良好行为信息(含市主管部门采集的企业工程业绩信息)与履约评价信息的网上申(填)报,至少应当在每一阶段评价开始30日前完成,申(填)报完成后在网上自动公示10个工作日,市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及收到的投诉或者异议进行抽查、处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信用信息,不予采集;对符合规定的信用信息,在阶段评价开始时统一录入诚信系统参与阶段评价计分。
  第二十条& 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执法机构(以下统称记录部门)在对工程建设项目、建筑施工企业进行日常执法监督检查中采集的良好行为信息,在良好行为认定文书签发后次日由专人录入诚信系统,公示5个工作日后参与实时评价计分。
  第二十一条& 不良行为信息由记录部门依照各自权限在行政执法和监督管理过程中实时采集,及时认定,并由专人录入诚信系统。
  记录部门应当加大对不良行为信息的采集力度,负责施工现场执法的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安全监督等委托执法机构,对其监督的每个在建工程项目工地的抽查,一般不应少于每季度2次,实行差别化管理的工地除外。
  不良行为的认定、记录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范,所认定的事实应当有经调查核实的相关证据材料证明。
  第二十二条& 经市主管部门认可,由国家、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本市其他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对本市建筑施工企业作出的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不良行为记录,市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上述部门移送材料之次日由专人录入诚信系统,公示5个工作日后参与实时评价计分。
  第二十三条& 记录部门认定不良行为应当签发相应的不良行为认定文书,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停工整改通知书、责令整改通知书、不良行为认定书等。
  不良行为认定文书应当载明当事人及工程项目名称(含企业代码及工程编码)、不良行为表现形式、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标准或者规范条款、处理结果、申辩渠道或者救济方式、申辩时限等内容。现场签发的责令停工整改通知书、责令整改通知书、不良行为认定书等应当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字,并送达当事人签收。
  第二十四条& 不良行为认定文书应当依次采用下列方式之一送达:
  (一)直接送达。由当事人或者其工作人员签收,同时电话或者短信告知其单位负责人。
  (二)邮寄送达。以邮寄回执注明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地址应为企业法人注册地址或者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地址。
  (三)留置送达。对拒不签收的,执法人员在文书上注明情况后将文书留置当事人工程施工现场或者其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办公场所送达。有见证人的,可以由见证人签字后留置送达。
  (四)公告送达。以在公众媒体上刊载之日起的第60日为送达日期。
  第二十五条& 记录部门应当在不良行为认定文书送达之次日由专人将该不良行为信息录入诚信系统,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参与实时评价计分。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不良行为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不良行为认定文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辩,逾期视为无异议,不再受理。
  第二十七条& 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纪检、监察等单位参加的申辩会审处理机制,在收到当事人书面申辩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处理并答复当事人。
  不良行为认定经核查确有错误的,由主管部门予以撤销或者纠正,认定人员涉嫌违法行政的,同时追究其行政过错责任;不良行为认定经核查没有错误的,维持原认定。
  异议处理期间,不良行为信息暂不参与诚信评价计分。
  第二十八条&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范围内的不良信息,按规定另行记录上报
第四章& 诚信评价
  第二十九条& 阶段评价主要依据层次分析法、灰色理论,采用前进、遍历搜索算法、木桶理论,确定各类信用信息权重,在信用信息各评价档次的取值区间内,计算出多组企业得分组成的整体序列,应用正态分布检验、显著性检验,选择满足正态分布理论的最优曲线,并据此得出各评价档次的具体分值及所有参评建筑施工企业的阶段评价得分。
  第三十条& 依据阶段评价得分,在主项专业资质相同或者相近的建筑施工企业间划分信用等级。得分相同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划入同一信用等级:
  (一)绿色类:总得分在主项专业资质相同或者相近的建筑施工企业中居前20%的,其信用列入绿色类别。绿色类别中前50%的信用等级为A级,表示信用状况优秀,后50%的信用等级为A-级,表示信用状况良好。
  (二)蓝色类:总得分在主项专业资质相同或者相近的建筑施工企业中居中间70%的,其信用列入蓝色类别。蓝色类别中前50%的信用等级为B级,表示信用状况尚可,后50%的信用等级为B-级,表示信用状况一般。
  (三)红色类:总得分在主项专业资质相同或者相近的建筑施工企业中居后10%的,其信用列入红色类别。红色类别中前50%的信用等级为C级,表示信用状况较差,后50%的信用等级为C-级,表示信用状况很差。
  第三十一条& 主项专业资质相同或者相近的建筑施工企业按下列组别划分:
  (一)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
  (二)市政、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
  (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
  (四)其他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
  (五)装修、幕墙、门窗专业承包企业。
  (六)地基、土石方、人防专业承包企业。
  (七)城市园林绿化专业承包企业。
  (八)预拌混凝土、预制构件专业承包企业。
  (九)消防、智能、机电、钢结构、电梯、送变电专业承包企业。
  (十)防水、防腐、脚手架、预应力、起重设备、道路照明、爆破专业承包企业。
  (十一)桥梁、隧道、路面、路基、交通设施、城市铺轨专业承包企业。
  (十二)其他专业承包企业。
  (十三)劳务分包企业。
  第三十二条& 阶段评价开始前2年内无信用记录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参与诚信评价。
  第三十三条& 阶段评价完成后,市主管部门应当出具评价报告并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予以公示。
  第三十四条& 阶段评价报告应当包含下列主要内容:
  (一)评价基本情况。
  (二)各项指标权重。
  (三)各档次信用信息的基准分。
  (四)评价结果。
  (五)其他。
  第三十五条& 实时评价以上一阶段建筑施工企业阶段评价得分为起评分,对此后记录部门每天采集的信用信息,按照上一阶段评价确定的各信用信息评价档次分值进行加减,以确定每一建筑施工企业的实时评价得分。
第五章& 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三十六条& 对信用等级为A、A-的建筑施工企业,主管部门可以将其作为诚信企业发布公告予以表彰,将其业务纳入绿色通道办理。
  第三十七条& 对信用等级为C、C-的建筑施工企业,主管部门可以进行网上公示、媒体曝光、列入重点监管名录,加大监管力度和检查频率,将其业务办理纳入红色严管通道,并可以约谈、训诫其相关负责人或者责任人。
  第三十八条& 综合评估法评标的工程,招标人可以将截标前一日24时投标人的实时评价得分,按照一定比例换算作为其信誉评分的依据。总承包企业参与专业工程投标的,其信誉得分可以按一定比例折减。具体比例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或者在开标后抽签确定。
  采用抽签定标法的工程,招标人可以在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中随机抽取。
  第三十九条& 对信用等级为C、C-的建筑施工企业,政府及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单位可以不接受其参加投标,直接发包工程的建设单位可以禁止其承接本单位业务。
  第四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情况是确定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的重要指标,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应当从信用等级较高的建筑施工企业中确定。
  对于连续两个阶段评价为C-的建筑施工企业,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当取消其预选承包商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施行当日各建筑施工企业实时评价的起评分,以此前2年内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诚信系统已经采集的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信息开展的阶段评价的得分为准。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办法》(深建字〔号)中有关建筑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的规定停止执行。
  附件: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目录表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目录表(良好行为)
行为类别及权重
认定依据或证明材料
工程质量管理
获得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中国建筑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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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詹天佑土木工程大奖(中国土木工程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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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市政金杯示范工程奖(中国市政工程协会)
质安处收文并审核
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金奖(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奖审定委员会)
质安处收文并审核
获得全国建筑装饰奖(中国建筑装饰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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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银奖(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奖审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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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长质量奖
质安处收文并审核
拥有广东省优良样板工程(广东省建筑业协会)
有关认定或证明文件
质安处收文并审核
拥有广东省市政优良样板工程(广东省市政行业协会)
有关认定或证明文件
质安处收文并审核
获得广东省建设工程金匠奖(广东省建筑业协会)
质安处收文并审核
获得广东省优秀建筑装饰工程奖(广东省建筑装饰协会)
质安处收文并审核
获得深圳市优质工程金牛奖(深圳市建筑业协会)
质安处收文并审核
被评为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示范工地
有关认定或证明文件
质安处收文并审核
行为类别及权重
认定依据或证明材料
工程质量管理
深圳市市长质量奖提名奖
质安处收文并审核
获得深圳市装饰工程金鹏奖(深圳市建筑装饰协会)
质安处收文并审核
被评为深圳市优质工程(深圳市建筑业协会)
有关认定或证明文件
质安处收文并审核
标准化试点项目达标
有关认定或证明文件
质安处收文并审核
标准化试点企业达标
有关认定或证明文件
建管处收文并审核
高标准设置项目管理机构:⑴项目经理近5年管理的项目曾获省优质样板工程以上的奖项;⑵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⑶配置了专职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劳务员,且上述人员符合土建类相关专业专科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4年以上或土建类相关专业中职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的要求
有关认定或证明文件
质安处收文并审核
项目实施信息化管理:⑴现场配置并运用企业管理信息系统;⑵项目现场视频监控设施运转较好,且能实现主管部门对项目视频信息的实时监控。⑶建立了施工现场用工管理信息系统,实时录入从业人员的姓名、工种、持证的情况、合同情况、上岗时间、保险情况等,并能查询统计,进行有效管理
有关认定或证明文件
质安处收文并审核
严格实施样板引路制度:⑴编制了样板引路实施方案,并按程序审批,方案中包含相关质量通病防治措施;⑵工程按进度实施了样板引路制度;⑶后续施工符合实物样板的标准
有关认定或证明文件
质监机构现场核查记录
承建的优质工程被组织观摩:由市、区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对其承建的工程进行观摩
有关认定或证明文件
主管部门核查记录
行为类别及权重
认定依据或证明材料
工程质量管理
被国家、省建设主管部门通报表扬:积极参与国家、省主管部门督查工作,并获得通报表扬(以通报文件为准)
有关认定或证明文件
主管部门核查记录
深基坑、高边坡、暗挖工程信息化施工:监测数据采用自动采集、预警、实时上传发送等信息化手段,并切实用于指导后续施工
有关认定或证明文件
质监机构现场核查记录
企业定期开展质量检查:总公司按季度、分公司按月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并有影像资料、文字档案等证明材料,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闭合处理
有关认定或证明文件
质监机构现场核查记录
专项检查中成绩突出:在主管部门、监督机构组织的各类专项检查中位列全市前三名
有关认定或证明文件
主管部门核查记录
建筑安全生产(25%)
被评为国家AAA级安全文明标准诚信工地(中国建筑业协会)
有关认定或证明文件
质安处收文并审核
被评为广东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地或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广东省安全协会)
有关认定或证明文件
质安处收文并审核
被评为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地或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深圳市建筑业协会)
有关认定或证明文件
质安处收文并审核
项目实施施工安全信息化管理:⑴能对施工现场关键部位(出入口、作业层、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等)实时视频监控;⑵对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工、劳务工的持证在岗情况、安全教育交底情况、平安卡办理情况实施信息化管理;⑶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全过程(方案编审、论证完善、组织实施、检查验收)实施信息化动态管理;⑷对各层级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闭合情况实施信息化跟踪管理
有关认定或证明文件
质安处收文并审核
生活区用电防火管理规范:⑴生活区使用安全电压供电或每个房间安装限流器;⑵板房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为A级
有关认定或证明文件
安监机构现场核查记录
行为类别及权重
认定依据或证明材料
建筑安全生产(25%)
被评为A级工地:在安全生产分级挂牌管理中被评为A级工地并复查合格
有关认定或证明文件
质安处收文并审核
采用推广的新型施工安全技术:采用了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公布推广的新型施工安全技术
有关认定或证明文件
安监机构现场核查记录
企业定期开展安全检查:⑴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状况良好,且每月由公司分管安全负责人带队对项目进行检查,并图文并茂地如实记录,能按照“三定”原则进行整改闭合;⑵落实企业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检查制度,检查有影像资料、文字档案等证明材料
有关认定或证明文件
安监机构现场核查记录
科技创新与绿色文明施工(15%)
建立有重点实验室(国家级)
国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文件
节能处收文并审核
建立有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
国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文件
节能处收文并审核
主持施工的建设工程项目得科技进步奖(国家级)
国家颁发的获奖证书
节能处收文并审核
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
国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文件
节能处收文并审核
建立有重点实验室〔省(部)级〕
省(部)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文件
节能处收文并审核
拥有有关政府部门依托成立的研发中心(省级)
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文件
节能处收文并审核
拥有工程建设类发明型专利
国家专利主管部门颁发的专利证书
节能处收文并审核
建立有企业技术中心〔省(部)级〕
省(部)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文件
节能处收文并审核
建立有博士后工作站(包括分站)
国家、省、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文件
节能处收文并审核
参与编制国家级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且该标准规范已正式颁布(主编单位)
国家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标准批准部门颁发的文件
节能处收文并审核
行为类别及权重
认定依据或证明材料
科技创新与绿色文明施工(15%)
参与编制国家级产品标准规范且该标准规范已正式颁布(主编单位)
国家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标准批准部门颁发的文件
节能处收文并审核
主持施工的建设工程项目被评为建筑节能示范项目或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国家级)
国家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文件
节能处收文并审核
主持施工的建设工程项目被评为可再生能源示范项目(国家级)
国家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文件
节能处收文并审核
主持施工的建设工程项目获得科技进步奖(省级)
省级政府颁发的获奖证书
节能处收文并审核
主持施工的建设工程项目获得华夏科技奖(建设部)
国家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获奖证书
节能处收文并审核
主持施工的建设工程项目获得绿色建筑创新奖(建设部)
国家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获奖证书
节能处收文并审核
主持施工的建设工程项目通过绿色建筑认证(国家三星级)
国家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文件
节能处收文并审核
主持施工的建设工程项目通过绿色建筑认证(市级铂金级)
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文件
节能处收文并审核
全国建设工程绿色施工示范工程(中国建筑业协会)
有关认定或证明文件
质安处、节能处收文并审核
全国绿色施工试点工程(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
有关认定或证明文件
质安处、节能处收文并审核
主持施工的建设工程项目被评为“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
国家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获奖证书
节能处收文并审核
主持施工的建设工程项目通过绿色建筑认证(国家二星级)
国家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文件
节能处收文并审核
主持施工的建设工程项目通过绿色建筑认证(市级金级)
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文件
节能处收文并审核
行为类别及权重
认定依据或证明材料
科技创新与绿色文明施工(15%)
主持施工的建设工程项目通过绿色建筑认证(市级银级)
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文件
节能处收文并审核
被评为深圳市建设工程绿色施工示范项目
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文件
节能处收文并审核
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市级)
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文件
节能处收文并审核
建立有重点实验室(市级)
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文件
节能处收文并审核
拥有有关政府部门依托成立的研发中心(市级)
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文件
节能处收文并审核
建立有企业技术中心(市级)
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文件
节能处收文并审核
参与编制国家级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且该标准规范已正式颁布(参编单位)
国家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标准批准部门颁发的文件
节能处收文并审核
参与编制行业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且该标准规范已正式颁布(主编单位)
国家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标准批准部门颁发的文件
节能处收文并审核
参与编制省、市级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且该标准规范已正式颁布(主编单位)
省、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标准批准部门颁发的文件
节能处收文并审核
参与编制国家级产品标准规范且该标准规范已正式颁布(参编单位)
国家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标准批准部门颁发的文件
节能处收文并审核
参与编制行业产品标准规范且该标准规范已正式颁布(主编单位)
国家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标准批准部门颁发的文件
节能处收文并审核
参与编制省、市级产品标准规范且该标准规范已正式颁布(主编单位)
省、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标准批准部门颁发的文件
节能处收文并审核
行为类别及权重
认定依据或证明材料
科技创新与绿色文明施工(15%)
编制了国家级企业工法
国家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文件
节能处收文并审核
科技成果被列入新技术推广目录
国家、省、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文件
节能处收文并审核
拥有工程建设类实用新型专利
国家专利主管部门颁发的专利证书
节能处收文并审核
主持施工的建设工程项目被评为建筑节能示范项目或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省(市)级)
省、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文件
节能处收文并审核
主持施工的建设工程项目被评为可再生能源示范项目(市级)
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文件
节能处收文并审核
主持施工的建设工程项目被评为绿色再生建材产品示范项目(市级)
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文件
节能处收文并审核
主持施工的建设工程项目被评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市级)
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文件
节能处收文并审核
主持施工的建设工程项目被评为建筑工业化示范项目(市级)
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文件
节能处收文并审核
主持施工的开发的建设工程项目被评为建设科技示范项目(市级)
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文件
节能处收文并审核
主持施工的建设工程项目获得科技进步奖(市级)
市政府颁发的获奖证书
节能处收文并审核
主持施工的建设工程项目被评为“广东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
广东省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获奖证书
节能处收文并审核
编制企业工艺标准且已备案,工艺标准编写比例在61%以上
深圳建筑业协会出具的施工工艺标准备案回执和施工工艺标准专家评审意见
节能处收文并审核
参与编制行业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且该标准规范已正式颁布(参编单位)
国家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标准批准部门颁发的文件
节能处收文并审核
行为类别及权重
认定依据或证明材料
科技创新与绿色文明施工(15%)
参与编制省、市级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且该标准规范已正式颁布(参编单位)
省、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标准批准部门颁发的文件
节能处收文并审核
参与编制行业产品标准规范且该标准规范已正式颁布(参编单位)
国家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标准批准部门颁发的文件
节能处收文并审核
参与编制省、市级产品标准规范且该标准规范已正式颁布(参编单位)
省、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标准批准部门颁发的文件
节能处收文并审核
编制企业工艺标准且已备案,工艺标准编写比例在31%-60%
深圳建筑业协会出具的施工工艺标准备案回执和施工工艺标准专家评审意见
节能处收文并审核
编制了省级企业工法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文件
节能处收文并审核
编制了市级企业工法
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文件
节能处收文并审核
拥有工程建设类外观设计专利
国家专利主管部门颁发的专利证书
节能处收文并审核
主持施工的建设工程项目被评为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国家一星级)
国家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文件
节能处收文并审核
主持施工的建设工程项目被评为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市级铜级)
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文件
节能处收文并审核
主持施工的建设工程项目通过绿色建筑认证(国家一星级)
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认定或证明文件
节能处收文并审核
主持施工的建设工程项目通过绿色建筑认证(市级铜级)
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认定或证明文件
节能处收文并审核
主持施工的建设工程项目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且已通过主管部门验收
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文件
节能处收文并审核
行为类别及权重
认定依据或证明材料
科技创新与绿色文明施工(15%)
主持施工的建设工程项目通过建筑工业化认证
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文件
节能处收文并审核
主持施工的建设工程项目被评为“深圳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
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获奖证书
节能处收文并审核
项目开展绿色施工,有效实施节能、节水、节材、节地:⑴施工、生活、办公供电、供水分路、分区域设置,分别计量,建立台帐;⑵办公区、生活区和施工现场采用节能照明灯具的比率大于80%,节水器具配置率不低于80%。夏季办公室、会议室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⑶大型施工机具配备节能装置,办公、生活用热水靠太阳能提供;⑷现场建立雨水、生产、生活废水或其他可再生水的收集、处理再利用系统,施工现场机具、设备、车辆的冲洗、绿化浇灌、降尘洒水等用水应采用非传统水源;⑸对进场施工材料和出场建筑废弃物准确计量;⑹结合施工预算,实行限额领料,建立材料消耗台帐;⑺制定了可回收材料管理办法,全面实施材料重复利用、回收利用。⑻现场临建设施、安全防护设施全部定型化、工具化、标准化;⑼使用再生材料制作的砌体材料
有关认定或证明文件
质安处收文并审核
有效实施泥浆排放管理:⑴利用污泥离心脱干机对泥浆进行分离或采用先进的泥浆循环利用措施;⑵做到了泥浆不出工地
有关认定或证明文件
质安处收文并审核
人员形象标准统一:⑴各参建单位现场作业人员统一着装,服装上明示单位名称,无着装杂乱现象;⑵现场全体人员按国家标准佩戴相应颜色的安全帽;⑶现场作业人员一律持有平安卡,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工种人员佩带胸牌,胸牌上注明姓名、单位名称、岗位或工种等信息
有关认定或证明文件
安监机构现场核查记录
行为类别及权重
认定依据或证明材料
科技创新与绿色文明施工(15%)
施工场地硬地处理:⑴办公区、生活区场地全部硬地化或绿化,现场道路保持畅通;⑵在有积水可能的作业区,进行硬地化和排水处理;⑶工地无扬尘,对于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采取绿化或覆盖措施
有关认定或证明文件
安监机构现场核查记录
场地平面布置规范:⑴施工作业区与办公区、生活区隔离分开,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⑵工地大门处设岗亭、平安卡门禁系统;⑶施工现场各种工具、构件、材料、物料分区堆放整齐,标识明确
有关认定或证明文件
安监机构现场核查记录
工地整体效果较好:⑴建筑立面整洁美观,安全网张挂严密,无明显污损;⑵工地现场整齐有序,整体观感优良;⑶按规定安装视频监控系统;⑷办公区、生活区进行了绿化美化;⑸围挡整洁、美观、无乱张贴、无破损现象;⑹“七牌一图”整洁美观,无破损,主要管理人员照片上墙,信息准确;⑺安全警示标志挂示规范、齐全
有关认定或证明文件
安监机构现场核查记录
有效实施噪声污染控制:⑴对混凝土输送泵、振捣棒、木工棚、包锯、钢筋切割机、冲击钻等强噪音设备和爆破、打桩等强振工艺,采取封闭等降噪防护措施;⑵未收到社会投诉
有关认定或证明文件
安监机构现场核查记录
有效实施土方外运管理:⑴余泥渣土运输分包给经交通部门登记许可的运输企业,不雇请私人运输队伍;⑵施工现场设置自动冲洗系统,安排专人负责,确保离开工地的泥头车干净、不撒漏
有关认定或证明文件
安监机构现场核查记录
编制企业工艺标准且已备案,工艺标准编写比例在5%-30%
深圳建筑业协会出具的施工工艺标准备案回执和施工工艺标准专家评审意见
节能处收文并审核
行为类别及权重
认定依据或证明材料
工程招投标及经营管理
企业获得全国五一劳动奖
建管处收文并审核
被评为中国建筑装饰百强企业
有关认定或证明文件
建管处收文并审核
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企业年度纳税额在3000万元及以上
通用纳税证明
建管处收文并审核
市政、公路施工总承包企业企业年度纳税额在2000万元及以上
通用纳税证明
建管处收文并审核
水利、水电施工总承包企业企业年度纳税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
通用纳税证明
建管处收文并审核
其他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企业年度纳税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
通用纳税证明
建管处收文并审核
装修、幕墙、门窗专业承包企业年度纳税额在800万元及以上
通用纳税证明
建管处收文并审核
基础、人防、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年度纳税额在600万元及以上
通用纳税证明
建管处收文并审核
城市园林绿化专业承包企业年度纳税额在300万元及以上
通用纳税证明
建管处收文并审核
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企业年度纳税额在300万元及以上
通用纳税证明
建管处收文并审核
消防、智能化、机电、钢结构等专业承包企业年度纳税额在300万元及以上
通用纳税证明
建管处收文并审核
防水、防腐、脚手架等专业承包企业年度纳税额在200万元及以上
通用纳税证明
建管处收文并审核
桥梁、隧道、路面、交通设施等专业承包企业年度纳税额在300万元及以上
通用纳税证明
建管处收文并审核
其他专业承包企业年度纳税额在200万元及以上
通用纳税证明
建管处收文并审核
行为类别及权重
认定依据或证明材料
工程招投标及经营管理
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半年度合同额在240000万元以上(合同额是指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合同金额,下同)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计数据
市场处提供
市政、公路施工总承包企业半年度合同额在150000万元以上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计数据
市场处提供
水利、水电施工总承包企业半年度合同额在60000万元以上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计数据
市场处提供
其他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半年度合同额在30000万元以上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计数据
市场处提供
钢结构、装修、幕墙、门窗专业承包企业半年度合同额在24000万元以上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计数据
市场处提供
基础、人防、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半年度合同额在18000万元以上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计数据
市场处提供
城市园林绿化专业承包企业半年度合同额在6000万元以上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计数据
市场处提供
消防、智能化、机电等专业承包企业半年度合同额在15000万元以上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计数据
市场处提供
桥梁、隧道、路面、交通设施等专业承包企业半年度合同额在30000万元以上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计数据
市场处提供
其他专业承包企业半年度合同额在6000万元以上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计数据
市场处提供
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年度纳税额在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
通用纳税证明
建管处收文并审核
市政、公路施工总承包企业年度纳税额在7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
通用纳税证明
建管处收文并审核
水利、水电施工总承包企业年度纳税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通用纳税证明
建管处收文并审核
其他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年度纳税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通用纳税证明
建管处收文并审核
行为类别及权重
认定依据或证明材料
工程招投标及经营管理
装修、幕墙、门窗专业承包企业年度纳税额在500万元以上800万元以下
通用纳税证明
建管处收文并审核
基础、人防、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年度纳税额在300万元以上600万元以下
通用纳税证明
建管处收文并审核
城市园林绿化专业承包企业年度纳税额在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
通用纳税证明
建管处收文并审核
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企业年度纳税额在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
通用纳税证明
建管处收文并审核
消防、智能化、机电、钢结构等专业承包企业年度纳税额在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
通用纳税证明
建管处收文并审核
防水、防腐、脚手架等专业承包企业年度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
通用纳税证明
建管处收文并审核
桥梁、隧道、路面、交通设施等专业承包企业年度纳税额在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
通用纳税证明
建管处收文并审核
其他专业承包企业年度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
通用纳税证明
建管处收文并审核
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半年度合同额在90000万元以上240000万元以下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计数据
市场处提供
市政、公路施工总承包企业半年度合同额在30000万元以上150000万元以下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计数据
市场处提供
水利、水电施工总承包企业半年度合同额在30000万元以上60000万元以下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计数据
市场处提供
其他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半年度合同额在15000万元以上30000万元以下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计数据
市场处提供
钢结构、装修、幕墙、门窗专业承包企业半年度合同额在15000万元以上24000万元以下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计数据
市场处提供
基础、人防、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半年度合同额在9000万元以上18000万元以下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计数据
市场处提供
行为类别及权重
认定依据或证明材料
工程招投标及经营管理(25%)
城市园林绿化专业承包企业半年度合同额在3000万元以上6000万元以下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计数据
市场处提供
消防、智能化、机电等专业承包企业半年度合同额在6000万元以上15000万元以下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计数据
市场处提供
桥梁、隧道、路面、交通设施等专业承包企业半年度合同额在15000万元以上30000万元以下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计数据
市场处提供
其他专业承包企业半年度合同额在3000万元以上6000万元以下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计数据
市场处提供
企业获得广东省五一劳动奖
建管处收文并审核
获得中国风景园林学会优秀园林工程大金奖或金奖(中国风景园林学会)
建管处收文并审核
被评为中国建筑幕墙行业50强企业(中国建筑装饰协会)
有关认定或证明文件
建管处收文并审核
被评为全国园林绿化50强企业(中国风景园林学会)
建管处收文并审核
履约评价优秀
履约评价报告
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年度纳税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通用纳税证明
建管处收文并审核
市政、公路施工总承包企业年度纳税额在300万元以上700万元以下
通用纳税证明
建管处收文并审核
水利、水电施工总承包企业年度纳税额在2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通用纳税证明
建管处收文并审核
其他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年度纳税额在2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通用纳税证明
建管处收文并审核
装修、幕墙、门窗专业承包企业年度纳税额在2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通用纳税证明
建管处收文并审核
行为类别及权重
认定依据或证明材料
工程招投标及经营管理(25%)
基础、人防、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年度纳税额在1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
通用纳税证明
建管处收文并审核
城市园林绿化专业承包企业年度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
通用纳税证明
建管处收文并审核
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企业年度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
通用纳税证明
建管处收文并审核
消防、智能化、机电、钢结构等专业承包企业年度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
通用纳税证明
建管处收文并审核
防水、防腐、脚手架等专业承包企业年度纳税额在6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通用纳税证明
建管处收文并审核
桥梁、隧道、路面、交通设施等专业承包企业年度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
通用纳税证明
建管处收文并审核
其他专业承包企业年度纳税额在6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通用纳税证明
建管处收文并审核
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半年度合同额在45000万元以上90000万元以下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计数据
市场处提供
市政、公路施工总承包企业半年度合同额在24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计数据
市场处提供
水利、水电施工总承包企业半年度合同额在15000万元以上30000万元以下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计数据
市场处提供
其他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半年度合同额在6000万元以上15000万元以下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计数据
市场处提供
钢结构、装修、幕墙、门窗专业承包企业半年度合同额在6000万元以上15000万元以下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计数据
市场处提供
基础、人防、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半年度合同额在4500万元以上9000万元以下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计数据
市场处提供
城市园林绿化专业承包企业半年度合同额在15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计数据
市场处提供
行为类别及权重
认定依据或证明材料
工程招投标及经营管理(25%)
消防、智能化、机电等专业承包企业半年度合同额在3000万元以上6000万元以下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计数据
市场处提供
桥梁、隧道、路面、交通设施等专业承包企业半年度合同额在3000万元以上15000万元以下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计数据
市场处提供
其他专业承包企业半年度合同额在15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计数据
市场处提供
履约评价良好
履约评价报告
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年度纳税额在2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通用纳税证明
建管处收文并审核
市政、公路施工总承包企业年度纳税额在1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
通用纳税证明
建管处收文并审核
水利、水电施工总承包企业年度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250万元以下
通用纳税证明
建管处收文并审核
其他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年度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250万元以下
通用纳税证明
建管处收文并审核
装修、幕墙、门窗专业承包企业年度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250万元以下
通用纳税证明
建管处收文并审核
基础、人防、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年度纳税额在8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
通用纳税证明
建管处收文并审核
城市园林绿化专业承包企业年度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通用纳税证明
建管处收文并审核
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企业年度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通用纳税证明
建管处收文并审核
消防、智能化、机电、钢结构等专业承包企业年度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通用纳税证明
建管处收文并审核
防水、防腐、脚手架等专业承包企业年度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
通用纳税证明
建管处收文并审核
行为类别及权重
认定依据或证明材料
标及经营管理(25%)
桥梁、隧道、路面、交通设施等专业承包企业年度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通用纳税证明
建管处收文并审核
其他专业承包企业年度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
通用纳税证明
建管处收文并审核
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半年度合同额在24000万元以上45000万元以下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计数据
市场处提供
市政、公路施工总承包企业半年度合同额在15000万元以上24000万元以下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计数据
市场处提供
水利、水电施工总承包企业半年度合同额在6000万元以上15000万元以下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计数据
市场处提供
其他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半年度合同额在3000万元以上6000万元以下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计数据
市场处提供
钢结构、装修、幕墙、门窗专业承包企业半年度合同额在3000万元以上6000万元以下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计数据
市场处提供
基础、人防、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半年度合同额在2400万元以上4500万元以下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计数据
市场处提供
城市园林绿化专业承包企业半年度合同额在600万元以上1500万元以下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计数据
市场处提供
消防、智能化、机电等专业承包企业半年度合同额在15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计数据
市场处提供
桥梁、隧道、路面、交通设施等专业承包企业半年度合同额在15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计数据
市场处提供
其他专业承包企业半年度合同额在600万元以上1500万元以下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计数据
市场处提供
履约评价较好
履约评价报告
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年度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上250万元以下
通用纳税证明
建管处收文并审核
行为类别及权重
认定依据或证明材料
标及经营管理(25%)
市政、公路施工总承包企业年度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
通用纳税证明
建管处收文并审核
水利、水电施工总承包企业年度纳税额在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通用纳税证明
建管处收文并审核
其他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年度纳税额在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通用纳税证明
建管处收文并审核
装修、幕墙、门窗专业承包企业年度纳税额在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通用纳税证明
建管处收文并审核
基础、人防、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年度纳税额在2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
通用纳税证明
建管处收文并审核
城市园林绿化专业承包企业年度纳税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通用纳税证明
建管处收文并审核
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企业年度纳税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通用纳税证明
建管处收文并审核
消防、智能化、机电、钢结构等专业承包企业年度纳税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通用纳税证明
建管处收文并审核
防水、防腐、脚手架等专业承包企业年度纳税额在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通用纳税证明
建管处收文并审核
桥梁、隧道、路面、交通设施等专业承包企业年度纳税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通用纳税证明
建管处收文并审核
其他专业承包企业年度纳税额在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通用纳税证明
建管处收文并审核
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半年度合同额在12000万元以上24000万元以下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计数据
市场处提供
市政、公路施工总承包企业半年度合同额在9000万元以上15000万元以下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计数据
市场处提供
水利、水电施工总承包企业半年度合同额在3000万元以上6000万元以下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计数据
市场处提供
行为类别及权重
认定依据或证明材料
标及经营管理(25%)
其他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半年度合同额在15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计数据
市场处提供
钢结构、装修、幕墙、门窗专业承包企业半年度合同额在6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计数据
市场处提供
基础、人防、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半年度合同额在600万元以上2400万元以下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计数据
市场处提供
城市园林绿化专业承包企业半年度合同额在300万元以上600万元以下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计数据
市场处提供
消防、智能化、机电等专业承包企业半年度合同额在600万元以上1500万元以下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计数据
市场处提供
桥梁、隧道、路面、交通设施等专业承包企业半年度合同额在600万元以上1500万元以下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计数据
市场处提供
其他专业承包企业半年度合同额在30万元以上600万元以下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计数据
市场处提供
履约评价一般
履约评价报告
从业资格及其他(5%)
在援建、抢险救灾、应急抢险等履行社会责任方面受到表彰的
有关认定或证明文件
建管处收文并审核
参加重大援建项目、抢险救灾、应急抢险活动的
有关认定或证明文件
建管处收文并审核
已列入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急抢险专业队伍的
有关认定或证明文件
建管处收文并审核
  备注:1.本市企业在市外承接工程获得国家级奖项的纳入良好行为信息;
     2.本表所指“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目录表(不良行为)
行为类别及权重
工程质量管理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材料、建筑构配件或设备受到行政处罚的
质安处、质监站
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质安处、质监站
参与“违法建筑”建设的
质安处、安监站、质监站
因施工质量问题或施工导致周边建筑物出现隐患,导致群体性事件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质安处、质监站
发生一般工程质量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质安处、质监站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上报或破坏事故现场的
质安处、质监站
因施工原因留下永久质量缺陷的
质安处、质监站
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无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
质安处、质监站
因施工质量问题或施工导致周边建筑物出现隐患,导致10人及以上投诉的
质安处、质监站
不按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或施工方案施工,影响结构安全、使用安全、使用功能或节能效果的
质安处、质监站
深基坑、高边坡、矿山法暗挖工程不按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或施工方案施工,造成险情的
质安处、质监站
使用不合格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影响结构安全、使用安全、使用功能或节能效果的
质安处、质监站
违反工程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或未按技术规范施工,影响结构安全、使用安全、使用功能或节能效果的
质安处、质监站
因施工原因导致深基坑、高边坡、矿山法暗挖工程监测值超出设计允许值的,未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或未报告有关单位的
质安处、质监站
被责令整改未整改的
质安处、质监站
被责令停工整改的
质安处、质监站
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质安处、质监站、检测中心
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
质安处、质监站、检测中心
行为类别及权重
工程质量管理
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
质安处、质监站、检测中心
使用未经审图机构签章的图纸的
质安处、质监站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质安处、质监站、促进中心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或超越施工许可规定的范围施工的
质安处、质监站
违反规定使用已被淘汰、被禁止使用的建材产品和施工技术的
质安处、质监站
经检验不符合技术标准或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未按规定进行处理的
质安处、质监站
未按规定申请评估或评估未予通过,擅自作为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在工程中使用的
质监站、促进中心
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质安处、质监站
因施工质量问题引起有效投诉达3次及以上的
质安处、质监站
不按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或施工方案施工,未影响结构安全、使用安全、使用功能或节能效果的
质安处、质监站
深基坑、高边坡、矿山法暗挖工程不按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或施工方案施工,尚未造成险情的
质安处、质监站
因施工原因导致深基坑、高边坡、矿山法暗挖工程监测值超出设计预警值的
质安处、质监站
使用不合格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未影响结构安全、使用安全、使用功能或节能效果的
质安处、质监站
被责令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质安处、质监站
未按规定进行隐蔽验收就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的
质安处、质监站
未按规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进行用前取样检验的
质安处、质监站
未按规定对砂浆和混凝土试块试件进行见证取样送检的
质安处、质监站
未经批准在施工现场使用袋装水泥或自行搅拌混凝土、砂浆的
节能处、质监站
向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混凝土生产企业购买混凝土的
向未经备案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购买预拌砂浆的
行为类别及权重
工程质量管理
未按规定从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材料供应商名录中选择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
未按规定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
质安处、质监站
未按规定对施工人员进行教育培训、考核,或使用未经教育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上岗的(抽查5人,3人未进行培训的)
质安处、质监站
未按规定对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的
质安处、质监站
未按规定配备工程项目管理班子,或者配备人员的专业、数量不符合招标文件、合同、工程要求的
质安处、质监站
未按规定在每个工程项目(轨道交通工程为每个标段)设立质量主任的
质安处、质监站
未按规定对深基坑或矿山法暗挖工程配备具有中级(含中级)以上岩土工程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的
质安处、质监站
深基坑工程未配备专人24小时值班,或未对相邻设施和基坑变化情况进行巡查的
质安处、质监站
未按规定进行分包合同备案的
质安处、质监站
对分包单位不进行质量管理的
质安处、质监站
未按规定对质量缺陷及质量问题进行处理的
质安处、质监站
竣工验收后,不按规定向有关单位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
质安处、质监站
工程有关文件签字、盖章手续不齐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质安处、质监站
项目经理或质量主任不履职的
质安处、质监站
对应当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不按规定检查的
质安处、质监站
未按规定进行检测的
质安处、质监站
工程未实行样板引路,且现场未作实物样板的
质安处、质监站
因施工质量问题被通报批评的
质安处、质监站
其他违反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
质安处、质监站
建筑安全生产
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质安处、安监站
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质安处、安监站
不具备相应资质,自行安装拆卸建筑起重机械的
质安处、安监站
建筑起重机械分包给不具备起重设备安装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安装拆卸或顶升的
质安处、安监站
发生安全死亡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上报或破坏事故现场的
行为类别及权重
建筑安全生产
发生安全死亡事故后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拒绝接受调查或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作伪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三类人员”(三类人员指企业负责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下同)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质安处、安监站
未按规定设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质安处、安监站
被责令整改,未整改的
质安处、安监站
被责令停工整改的
质安处、安监站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
质安处、安监站、质监站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和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的
质安处、安监站
开工前未对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市政公用设施等进行安全保护,造成严重安全隐患的
质安处、安监站、质监站
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
质安处、安监站、质监站
2名以上(含2名)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
质安处、安监站
发生工伤事故后未按有关规定处理或赔偿的
质安处、安监站
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模板支撑系统、脚手架等设施的
质安处、安监站
未按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方案组织施工的
质安处、安监站
伪造、涂改施工许可证或采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的
质安处、安监站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或超越施工许可规定的范围施工的
质安处、安监站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未对相关的安全施工技术方案或安全措施作相应修改的
质安处、安监站
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质安处、安监站
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未取得建筑施工工人“平安卡”的(抽查5人,有3人及以上未持卡的)
质安处、安监站
公司对所承建的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定期专项检查的
质安处、安监站
项目安全管理资料弄虚作假,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严重不符的
质安处、安监站
行为类别及权重
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时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或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质安处、安监站
施工现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质安处、安监站
建筑起重机械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包括产权备案、安装告知、使用登记、拆卸告知等)
质安处、安监站
对分包单位施工活动不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管理的
质安处、安监站
不服从总包单位安全管理的
质安处、安监站
未与分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质安处、安监站
未按照规定使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费的
质安处、安监站
未按要求配备安全主任的
质安处、安监站
未落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有关安全生产等方面文件要求的
质安处、安监站
2名以下(不含2名)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
质安处、安监站
未办理安全主任备案或变更告知手续的
质安处、安监站
未建立健全或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的
质安处、安监站
公司或项目安全检查发现隐患整改未闭合的
质安处、安监站
未按规定审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或分包单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考核合格证书或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
质安处、安监站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质安处、安监站
未按规定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质安处、安监站
未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的
质安处、安监站
所承建工程因安全问题被投诉,且投诉属实的
质安处、安监站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在岗履职的
质安处、安监站
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的
质安处、安监站
行为类别及权重
建筑安全生产
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或安全防护服装的
质安处、安监站
未按规定编制或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专项施工方案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除外)
质安处、安监站
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质安处、安监站
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质安处、安监站
未与供气单位签订地下燃气管线保护协议的
质安处、安监站
项目经理或安全主任不履职的
质安处、质监站、安监站
未落实监理企业作出的安全整改要求的
质安处、质监站、安监站
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未取得建筑施工工人“平安卡”的(抽查5人,有2-3人未持卡的)
质安处、安监站
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或安全技术交底弄虚作假的
质安处、安监站
未落实本项目安全检查制度或安全检查弄虚作假,检查记录与现场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
质安处、安监站
因安全问题被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发出执法建议书的
质安处、安监站
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质安处、安监站
未按要求参加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作会议的
质安处、安监站
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
质安处、安监站
科技创新与绿色文明施工
被责令停工后仍继续施工的
被责令整改未整改的
未按设计文件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或未按绿色施工的有关技术规范施工的
安监站、促进中心
在建筑废弃物受纳场所之外倾倒抛洒建筑废弃物的
安监站、促进中心
未按照建筑废弃物减排及处理方案施工的
安监站、促进中心
被责令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未按规定申请评估或评估未予通过,擅自作为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在工程中使用的
质监站、促进中心
行为类别及权重
科技创新与绿色文明施工
未按照规定使用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措施费的
所承建工程因文明施工问题被投诉,且投诉属实的
未按规定编制或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专项施工方案或文明施工方案的
违反规定使用竹制脚手架或实心粘土砖,采用砌筑式用房或围挡的
安监站、促进中心
未按要求采用周转式活动房作为临时建筑,临时围挡未按要求采用装配式可重复使用材料的
安监站、促进中心
因文明施工问题被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违反有关施工噪声、环境卫生、道路交通等城市管理规定的
安监站、法规处
其他违反科技创新与绿色文明施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
工程招投标及经营管理(25%)
以他人名义投标的
市场处、交易中心
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市场处、交易中心
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围标、串标受到行政处罚的
市场处、交易中心
转包工程受到行政处罚的
违法分包工程的
市场处、交易中心
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的
市场处、交易中心
投标人在投标前联络评标专家,给予好处或承诺给予好处的
市场处、交易中心
与招标人订立阴阳合同的
市场处、造价站
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市场处、造价站
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
市场处、造价站
与招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市场处、造价站
履约评价为“差”的
拖欠工程款或劳务工工资,逾期未整改的
泄露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保密情况或资料的
市场处、交易中心
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价、低于企业成本报价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标的
市场处、交易中心
以高于标底或最高投标限价的报价投标,或故意造成废标、无竞争力投标的
市场处、交易中心
行为类别及权重
工程招投标及经营管理(25%)
无故放弃中标候选人资格的
市场处、交易中心
在同一工程上出具多份投标报名文件的
不按规定提供履约担保的
未按投标承诺的项目班子成员(包括项目负责人、建造师、项目总监等)、机械设备进行配备的
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未依法签订书面分包合同或未按照分包合同履行约定义务的
市场处、造价站
不按合同约定编制工程造价结算文件,情节严重的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又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同一个标的
在保函有效期截止时,经催告仍未按规定办理工程担保撤消或工程担保有效期续延的
报送备案的分包合同不符合备案规定,且不按备案机构意见进行整改的
无故放弃投标且未书面通知招标人的
未签定劳动合同的
未按规定办理合同备案的
被责令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市场处、交易中心
同一工程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之间、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单位之间、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商之间违反规定,相互间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
市场处、交易中心
投标文件中存在严重不平衡报价的
市场处、交易中心
依法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工程,不依据国家清单规范和深圳市计价标准,编制投标报价和预算的
施工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劳务队长备案的
建管处、质监站
施工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配备的劳务队长不在岗的
建管处、质监站
无故缺席评标会答辩或答辩迟到30分钟以上的
影响招标投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其他违反工程招投标及经营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行为的
市场处、建管处、交易中心、造价站
行为类别及权重
及其他(5%)
因拖欠工程款或者工人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以暴力手段扰乱正常工作秩序或者抗拒执法检查的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经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认定违纪或违法的
在办理相关业务或提交资料过程中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的
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经催告仍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或拒绝执行的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允许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
建管处、安监站
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或未在深圳办理信息卡的单位在深圳承接业务的
未办理信息卡在深圳承接业务的
企业取得资质后,注册人员数量达不到相应资质等级标准的
对调查取证、监督检查等执法活动不予配合,经教育仍拒不改正的&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注册执业人员仅在项目挂名,不实际履行职责的
伪造事实或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
资质动态核查时被评为不合格的
聘用处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示的红色警示期内的从业人员的
恶意投诉或申诉的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
未按有关规定办理企业、个人信息变更手续的
不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和数据的&&
聘用处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黄色警示期内的从业人员的
资质动态核查时被评为基本合格的
无法提供所属员工有效的计划生育证明的&&
其他违反从业资格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行为的
备案序号:&&&网站标识码主办: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nbsp&nbsp 技术支持单位:深圳市电子政务资源中心
咨询投诉电话:12345 网站维护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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