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各位大侠,自然人独资股东变更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股权转让后,税务局那边没有去变更,后续税局那边会自动把

关于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相关问题探析
来源:网络
作者:小刘看看 人气: 发布时间:
摘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与宁波市工商局对加强企业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环节税收征管联合发布甬地税一[号文件。笔者认为该文件虽然为征管类的指导文件,且行文简单,但是深究文件背后的内容,较为复杂,鉴于此,现梳理该文件的出台背景......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与宁波市工商局对加强企业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环节税收征管联合发布文件。笔者认为该文件虽然为征管类的指导文件,且行文简单,但是深究文件背后的内容,较为复杂,鉴于此,现梳理该文件的出台背景、文件重点内容以及与其相关的问题,以供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事宜参考和讨论之用。
一、文件的出台背景
在我国,个人投资行为颇为普遍,随着产权交易市场的不断活跃,个人股权转让也为数不少,而许多个人股权转让直接办理了工商变更,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实践上很难进行监督,形成较大税收漏洞。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在2009年发布《》,其中关于个人股权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方面,提出要求加强与工商部门的协作,进一步规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流程,防止税款流失。随后,国家税务总局就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下发专门文件,即文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该文件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加强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就如何堵塞征管漏洞列示了具体措施。
一般而言,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件,尤其关于程序方面的文件,在具体落实到地方存在一定的时间差。此次,宁波市地税局与宁波市工商局在市政府同意后联合发文,明确要求各县、区地税局、工商分局必须在办理股权转让环节方面进行工作配合和衔接,从而加强税务机关对个人股权转让进行税收监管。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
该文件对如下三个内容进行了明确:
(一)明确企业对于股权变更负有报告责任。文件要求,当企业自然人股东发生变更时,企业应当在申请办理工商股权登记变更前,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企业自然人股东变动情况。
(二)明确转让价格公允性成为监管重点。文件首先确定了企业有义务向地税机关提供真实的股权转让交易价格,同时,也进一步对地税机关提出了工作要求,并赋予了相应的权利,即,当纳税人不能提供真实的股权转让价格或提供的转让价格与当前市场公允价值明显不符的,税务机关首先可要求企业提供具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评估报告,如果报告明显不符合市场公允价值的,税务部门则可以核定计税价值。那么,如何进行核定呢?文件规定,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三)明确工商局配合税务机关监管税源责任。企业自然人股东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时,工商局需要纳税人出具主管地税局出具的纳税证明(包括免税、不征税证明)。对不能出具纳税证明的,工商局应及时通知税务局,由其进行跟踪管理。此款规定,将大大扩大税务机关的监管范围,为提高监管质量提供良好的平台。
三、与文件相关的其他问题探析
文件的第三条指出,股权变更包括股权结构变化和数量变化,所指的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非公司法人在内的所有企业。现在笔者就此条分以下两个要点来探讨此条款:
(一)不同企业性质的自然人股权变更的个税问题
1、个人独资企业转让问题
首先,个人独资企业存在转让股权的情况吗?《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则做出相应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因转让或者继承致使投资人变化的,个人独资企业可向原登记机关提交转让协议书或者法定继承文件,申请变更登记。此处虽不涉及股权概念,但是&财产&转让使得投资人发生变化,也就是我们通常概念上的股权转让。
那么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呢?在我国现行所得税体系中,个人独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个人独资企业税后利润已经是个人的合法收入,从笔者看来,在转让时,应视同该税后利润全部分配掉以后再行转让,比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往来款等进行相应的转让,如果转让价格相对于资产原有投入发生了增值,那么该笔所得应为财产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而在工商实践中,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整体发生变化,一般视同成立一家新的企业,采用注销原企业,成立新企业的办法。再进一步思考,如果原企业有客户、渠道、品牌等无形资产,注销该企业时或者注销之后,将该类无形资产直接转让给新企业,不存在股权变更税收问题。
2、合伙企业的退伙问题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同时,《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中明确,作为登记事项中的合伙人信息发生变化时,需要进行变更登记。对于原合伙人来说,也就是退伙情况的发生,发生转让时,有财产转让所得,也相应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的生产经营所得已经分至个人缴纳5%-35%的个人所得税,隶属于该合伙人的未分配利润部分则不构成财产转让所得。
3、公司自然人股权的转让问题
公司分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暂时免交个人所得税,而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则需要对该部分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从所得性质来看分成两部分,一是转让收入中包含的应分配而未分配的属于该自然人的税后利润部分,应按照股息红利所得缴纳20%个人所得税;二是转让收入扣除税后利润后,减除原始投资额度和合理税费的转让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二)股权结构变化和数量变化的个税税收待遇
笔者理解股权结构和数量变化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投资人变更;
(2)投资金额和比例变化。
那么在自然人股权变更过程中,哪些属于应税范畴,哪些属于免税范畴,哪些属于不征税范畴呢?该文件并未明确。
一般情况,股权变更一旦涉及增值,均会产生财产转让所得,也就是说需要缴纳相应个人所得税,在办理工商变更时,提交相应的税款缴纳证明。关于免税范畴,笔者认为当股权原价转让或者低于原价转让,只要该转让价格合理,税务机关予以认可,那么该笔转让活动应为免税事项。而不征税范畴,笔者提出以下2种情况供探讨:
(1)吸收新股东,原有股东股权不发生变化。新股东对企业进行增资扩股,股权结构发生了变化,有一种观点认为股权结构发生了变化,视同原股东转让部分股权,取得了溢价收入(一般增资会增加资本公积科目),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笔者个人认为,虽然该自然人股东股权比例下降了,但是并未发生实质的股权转让行为,未取得相应的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原始投资成本仍为原投资金额,同时,新增投资溢价部分并未转化为个人收入,只是构成企业经营资本的部分,因此,此时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无应税行为。当然,笔者认为只要以后原股东转让股权时,仍采用原始投资计税成本扣除,那么溢价部分体现在股权转让收入中也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2)仲裁委员会的行政干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由于其股权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着股权转让关系的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从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出发,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无论从法理上还是从该文件的具体内容来看,明确裁决作出的解除转让不构成财产转让行为,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类比,笔者认为法院作出的无效合同等判决也可参照认定。一人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可否变更为多人投资_重庆市政府公开信箱
重庆市工商局公开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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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件字号:
渝工商信箱[
发布单位:
来信内容:
一人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可否变更为多人投资
一人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已经注册下来,有其他投资人想加入,是否可以将一人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变更为多个股东的普通有限公司?还有就是一人有限公司是否每年必须出审计报告?
办理单位:
办理结果:
尊敬的王先生:
您好!您在市政府公开信箱提交的渝工商信箱〔号邮件已收悉。收到您的邮件后,我局高度重视,责成江津区工商分局调查了解情况,现将有关情况书面回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您咨询是否可以将一人有限公司变更为多个股东的有限公司及一人有限公司是否每年必须出具审计报告的事宜。
二、处理情况
根据《公司法》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规定:股东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建议您备齐以下登记材料向有管辖权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股东变更: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6.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一人有限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结果由企业自行存档,毋需向登记机关备案。
最后,衷心感谢您对工商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对以上答复有什么意见,欢迎您再次来信,以便我们进一步改进工作。
特此回复!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回复时间:
ICP备案编号:渝ICP备号公司股权转让后 办营业执照需要什么资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填写后,公司加盖印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领取填写后,公司加盖印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提交原股东会决议(内容包括:转让双方当事人、转让标的、数额,其他股东优先受让权力的行使情况等,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国有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出资人提交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构、部门转让出资的文件。 (4)转让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 (5)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提交新股东会决议(内容包括:新的股东会成立,修改公司章程,决定是否调整经营管理机构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6)章程修正案; 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由投资人盖章。 (7)新股东或发起人股受让人或者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企业法人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法人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团法人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民办非企业提交民办非企业证书复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8)相关信息、行政法规规...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填写后,公司加盖印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领取填写后,公司加盖印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提交原股东会决议(内容包括:转让双方当事人、转让标的、数额,其他股东优先受让权力的行使情况等,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国有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出资人提交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构、部门转让出资的文件。 (4)转让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 (5)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提交新股东会决议(内容包括:新的股东会成立,修改公司章程,决定是否调整经营管理机构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6)章程修正案; 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由投资人盖章。 (7)新股东或发起人股受让人或者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企业法人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法人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团法人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民办非企业提交民办非企业证书复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8)相关信息、行政法规规定公司变更股东或发起人应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9)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复印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企业申请登记(备案)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表内填写)
3、经办人身份证明...
公司法人股东转股在年底计算应交企业所得税。个人股东转股,按转股收入(按账面价值评估价与实际收入价比较确定)扣除历史投资成本后计算交纳个人所得税,参考“国家税务总...
 5、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
现在要进行股东和法人变更,转让股权,新股东还需要出资吗?股东和法人变更,转让股权,新股东不需要出资新股东的出资方式为旧股东的转让股权可以吗?可以需要评估吗?本人...
一、首先需要您将股权转让给第三方,与第三方(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股权转让价格、交接、债权债务、股权转让款的支付等事宜,转让方与受让方在《股权转让协...
答: 什么是月痨病?初期状况是什么?
答: 此类企业通常可由单个人或少数人提供资金组成,其雇用人数与营业额皆不大,因此在经营上多半是由业主直接管理,受外界干涉较少
答: 迫于国际社会压力,“离岸公司天堂”已着手对其登记管理方法进行改革
答: [编辑]直接投资主要形式编辑(1)投资者开办独资企业,直接开店等,并且独自经营;(2)与当地企业合作开办合资企业或合作企业,从而取得各种直接经营企业的权利,并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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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现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日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税务机关、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征纳行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股权;  (二)公司回购股权;   (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六)以股权抵偿债务;  (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第四条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第五条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被投资企业应当详细记录股东持有本企业股权的相关成本,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股权转让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章 股权转让收入的确认?  第七条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第八条 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  第九条 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  第十条 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净资产核定法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  (二)类比法  1.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2.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三)其他合理方法  主管税务机关采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存在困难的,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第三章 股权原值的确认?  第十五条 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一)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三)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四)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第十六条 股权转让人已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并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该股权受让人的股权原值以取得股权时发生的合理税费与股权转让人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股权转让收入之和确认。   第十七条 个人转让股权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股权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股权原值。  第十八条 对个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转让部分股权时,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股权原值。  第四章 纳税申报?  第十九条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股权转让纳税(扣缴)申报时,还应当报送以下资料:  (一)股权转让合同(协议);  (二)股权转让双方身份证明;  (三)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需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或土地房产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四)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  (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 被投资企业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与股权变动事项相关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等资料。  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应当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含有股东变动信息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及股东变更情况说明。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被投资企业核实其股权变动情况,并确认相关转让所得,及时督促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履行法定义务。  第二十三条 转让的股权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的,按照结算当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五章 征收管理?  第二十四条 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工商部门合作,落实和完善股权信息交换制度,积极开展股权转让信息共享工作。  第二十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电子台账,将个人股东的相关信息录入征管信息系统,强化对每次股权转让间股权转让收入和股权原值的逻辑审核,对股权转让实施链条式动态管理。  第二十六条 税务机关应当落实好国税部门、地税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与共享制度,不断提升股权登记信息应用能力。  第二十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日常管理和税务检查,积极推进股权转让各税种协同管理。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被投资企业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和报送相关资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各地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中介机构参与股权转让过程中相关资产的评估工作。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转让限售股,以及其他有特别规定的股权转让,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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