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我曾在2009年拿着摄像机的恐怖游戏录制公安人员在执行公务后被判劳教说是聚众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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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桃花仑劳改释放人员带头打砸居民房屋,王法何在?
白雪颜 发表于 &00:55:49『标签:&&』
  8月7日,正是立秋节气到来的日子。除了这个节气,本来这天可以很普通、平常的度过,但突如其来的变故,让我在这一天亲历了一场惊心动魄的事件。几名劳改释放人员,带着近300人围在了我所居住的楼房外,部分人手持铁棍、铁锤等工具,在未经我们同意的情况下,强行破坏了我们楼房外的防盗门,冲上了顶层6楼,将屋顶的所有盖瓦全部掀翻在地,砸的粉碎。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桃花仑板田村,当天上午9点20分左右,还在睡梦中的我,就被外面的一阵嘈杂声吵醒。一个穿着白色短袖衬衣、浅色裤子的中年男人,拿着一个扩音喇叭,在我们楼房外面大声的叫嚣着:“冲上去,把这栋楼给我拆了。”听着尖利刺耳的噪音,我的母亲第一个反应过来,冲出家门,将一楼楼道的防盗门反锁,我站在窗前,发现楼房外面已经被一群陌生人围住,他们仰头看着的,正是我所居住的这栋楼。几百人中,男女老少都有,其中至少有50名年轻人,一副街头混混的打扮,其余的都是些上了年纪的人,围在一旁看热闹,有人还拿着铁棍、铁锤隐藏其中。这一切都被安置在路边的监控录像如实的记录下来。楼下的这些人,都是在当天上午9点20分左右集中在一起过来的。  提着扩音喇叭的中年男人和几个带头模样的人商量了几句,几个拿着铁棍的年轻人就冲进了我们楼道。几声清脆的响声过后,防盗门的玻璃被砸的粉碎,本来锁好的门也被他们用铁棍撬开,然后气势汹汹的冲上楼来。我们被吓坏了,只能紧闭着房门,打电话报了警。  然而,这些人似乎早有默契,并没有在我所居住的3楼多做停留,而是直接朝着6楼顶层奔去。不一会儿,地面就传来了几声巨响,盖在顶楼的瓦片,被他们一块块的往下掀,碎片飞溅得满地都是。  9点34分,监控录像中出现了第一辆警车,6分钟后,第二辆警车接连到来。不过警察的到来并没有对事态起作用,可能是人多势众,又或者是别的什么原因,谁知道呢?反正警察来了打砸也没见停下来,可见这些人的猖狂。直到10点20分,带头的几个人,领着那50名街头混混模样的年轻人率先离开,其他人也陆续往他们来的方向回头走,但却在据我们居住楼房50米左右的地方停下,又聚在一起在说着什么。了解一些内幕的人说,这些人是被花钱请来的,他们聚在那里,是等着拿到钱再离开。此时,我们的房顶几乎所有的瓦片都被他们扔到一楼砸碎。  这些人除了砸门、掀屋顶,霸道强硬得甚至还动手打了人。一名穿黄色衣服的女子,刚拿着相机拍下了他们暴力的一面,相机却被他们的人抢走、砸烂,还被推倒在地,膝盖鲜血直流;一名穿白衬衣的男子用手机拍摄,也被他们摁倒在地,无端的殴打。  事后,据认识他们的人说,他们为首的几个人中,拿话筒喊话的,名字叫陈顺生,他和另一个名叫许冬生的人,都是劳改释放人员,这次的聚众强拆事件,就是以他们为主。所幸事发当时,6楼2户人都不在家,除了房顶和家具遭受了损失,人员没有大碍;5楼住户石玉秀,儿媳妇已经6个月的身孕,这么一大群人凶神恶煞的冲上楼时,石玉秀为了保护自己的儿媳妇和肚子里的孩子不受惊吓和伤害,和那群人发生了冲突,情急之下拿出了一瓶农药,还好被人夺走,差点出人命。  他们之所以会来强拆我们的房子,跟我们所处的位置有很大关系。我们是住在大桃南路的坂田村,我们房子前面,就是一家叫雄森地产的房产公司正在开发的楼盘。我们居住的地方跟他们开发的楼盘很近,他们在开挖地基时,未能及时将四周的护坡大好,导致周边多户人家的房屋受损、开裂,我们居住的这栋房子就是被损坏房屋的其中之一。因为房屋结构被破坏,我们这栋楼的十多户业主跟雄森地产开发商交涉多次,但都未能达成一致。数月前,他们就已经突然进行过一次暴力冲击,想要强行驱赶、拆除我们的房子。因为我们住户都在现场,他们未能得逞,而这次,他们趁着我们住户绝大部分都不在家的时候,实施了他们罪恶的暴力偷袭。  我们的房子不是违章建筑,这些人也不可能代表政府行为,他们有什么资格和权力,破坏我们的防盗门,冲进我们的家,掀掉我们屋顶的瓦片,让我们无家可归?他们凭什么?难道就凭着他们是劳改释放人员,没人会愿意跟这些地痞流氓斗?  我们住在这里,跟这些人素不相识、无冤无仇,他们也不会无聊到非拆掉我们的房子不可。他们的所作所为,一定是有利益的驱使,不知利益方要付出多少费用,才会让他们如此用心,才能召集到如此多的人,甚至连劳改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都被召集在一起。让我感到悲哀的是,那些助纣为虐的人当中,相当一部分年纪大的市民,都是他们请来凑热闹的,目的就是为了一旦发生正面冲突时,社会闲散人员可以更好的在人群中隐藏自己。这些年纪大的市民,每人最多不过50块钱而已,就因此出卖了自己的良心。  聚众、违法冲击民宅、打人、未经同意破门而入、破坏私人财物,这些,都是纯粹的流氓行径,是有组织的黑恶势力的体现,他们的突然袭击,是经过深入策划的,这种有组织的违法犯罪行为和他们身后的保护伞,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
来自红网编辑的回复:8月17日,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回复如下:  关于红网百姓呼声“益阳桃花仑劳改释放人员带头打砸居民房屋,王法何在?”一帖的情况回复红网《百姓呼声》栏目组:&&& 8月9日00时55分,我局民警在红网“百姓呼声”栏目中发现了名为“益阳桃花仑劳改释放人员带头打砸居民房屋,王法何在?”一帖,分局高度重视,立即安排相关单位调查,现将情况回复如下:  一、事情简要情况  日9时许,桃花仑派出所接到110转警称:在秀峰中路武警支队对面有事。民警赶到现场,经询问得知:雄森地产对在开发范围内一栋2005年板田组村民周某两兄弟自建的4层八户人家房屋进行拆迁,除周某两兄弟愿意拆迁外,其他6户不同意,后民警通知了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到现场处理。  8月7日15时许,民警又接熊某报警:今日上午在桃花仑坂田组被人将照相机摔烂。经询问:日上午,桃花仑村支管委组织人员对桃花仑村坂田组的周某等人的房屋楼顶进行拆除时,熊某拿照相机在楼下拍照,现场维持次序的人员将熊某照相机摔坏。  二、所做的工作  1、两次接到报警后,民警均迅速出警赶往现场,因拆迁事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民警立即将情况报告了桃花仑资管委、办事处、拆迁重点办领导来现场负责处理事项。  2、对于在拆迁过程中发生熊某照相机摔坏等事情,分局已开展调查取证,并对事发当日在场的桃花仑村村民许某、龙某、陈某等多人进行了走访询问,为报警人熊某制作了询问笔录,对事情所需相关证据进行了收集。  3、及时制止拆迁中的过激行为,防止事态恶化。  三、下一步工作  1、继续收集证据,走访调查被拆房屋每位住户。  2、积极协助政府相关部门,早日妥善处理问题。  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七日&09:05:10
网友08:天理何在第21楼抢东西为首的是劳教分子,拿着喇叭叫嚣“抢”“砸掉”“抢是的”“砸掉”的也是劳教提前放出来的杀人犯,整个事件带头都也是此人。黑的说成白的,死的说成活的,老百姓无半点安全感,110有什么用。人民警察为流氓,还要警察做什。。。。 &10:47:08网友52:我也说句心里话第22楼发表言论.请实事求事,不许放屁.&19:42:52网友40:强烈要求公安机关严惩黑恶势力第23楼聚众、违法冲击民宅、打人、未经同意破门而入、破坏私人财物,这些,都是纯粹的流氓行径,是有组织的黑恶势力的体现,这是铁的事实,不需要混淆视听。请摸着良心说事啊,在现在通货膨胀,物价飞涨的情况下,我不是不愿意把房子卖给你,可是拿你给的钱我能在市中心再买一套房么?房子不用装修了?还要人住么?你把我房子收了重建又卖钱,你只管自己啊!那个换房子就更有意思了,你变来变去,说到底连房子的影子都没有,你别现在说你现在在建的那里就是啊,想空手套白狼,还真敢说的理直气壮了。翻了多少倍?那以前一个月工资才二三十,现在五六千呢,能拿现在和以前比么。不知足,那是罗,人买这房没你搀和是想住一辈子的好不好。哦,你知足,你不赚钱你干嘛非赶人家走,说到底那个不好意思发帖的人是你才对吧~你一百步也好笑五十步么,大贪,你那才是真正的贪心不足,你不但贪还无法无天,别以为聚众闹事推给别人就算了,别把大家当傻子,怎么谈不拢就动粗,你把司法机关放在眼里了么?你把法律放在眼里了么?你把国家放在眼里了么?请相关部门积极处理,不要让百姓寒了心!&08:48:40网友00:他们身后的保护伞,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第24楼他们身后的保护伞,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 &21:09:00网友32: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的回复为什么不实事求是???第25楼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的回复为什么不实事求是??? 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的回复为什么不实事求是??? 朗朗乾坤,日月昭昭,人在做,天在看。&21:36:32网友09:《刑法》规定了"非法侵入住宅罪",构成此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第26楼我国《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害公民的住宅。即公民住宅的不可侵犯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与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权利一样同等重要,同样受法律的保护。 我国《刑法》规定了&非法侵入住宅罪&,构成此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12:24:09网友34:《刑法》规定"非法侵入住宅罪"构成此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第27楼我国《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害公民的住宅。即公民住宅的不可侵犯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与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权利一样同等重要,同样受法律的保护。 我国《刑法》规定了&非法侵入住宅罪&,构成此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刑满或未满释放人员在原来的罪行上罪加一等,加重处罚。&12:26:34网友08:10月7日雄森房地产开发商再次派人进行打砸第28楼10月7日零晨1:47分再次派人进行打砸,二名男子用砖石和木头将一楼窗户砸得稀烂,迅速逃离。早上得知旁边一家住户也遭到打砸。 在8月7日浩浩荡荡的打砸事件之后,他们的嚣张气焰仍然十分高涨,无视国家的法律法规,比日本鬼子更加猖狂。 国庆长假公务员们在外面玩得不亦乐乎,而我们这里却得不到片刻的安宁。通过红网强烈要求省政府调查益阳市各级政府的不作为行为,惩处犯罪分子,揪出幕后黑手,治理益阳的乱象,整顿益阳的公安、安全监察部门。 &10:19:08网友08:暴力强拆人被判刑3年,获赔900多万元第29楼 &暴力强拆人被判刑3年,获赔900多万元   马某在岗坡村做猪肉生意。2007年,郑州市一家房地产公司进行城中村改造,马某的肉铺有492平方米,是他1998年从岗坡村村委会租的地,一年营业额300多万元。但对方只给他补偿20万元,双方没达成协议。&   日凌晨,马某家人住在店铺里。突然,挖掘机把店铺的门挖个大窟窿,马某家人被捆绑、用胶带封嘴,其中包括马某6岁的孩子,他们被扔到旁边的院子里。&   日,几个人踹开门后,把马某的家人强行架到了隔壁四五米深的地基沟里。随后,房子被强行拆除。&   被判有罪&   暴力强拆人被判刑3年&   马某家人报警后,2007年10月,中原区公安分局成立专案组。目标锁定该房地产公司工程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牛某等人。警方将牛某和宣某等人抓获。法院调查发现,宣某组织人员用铲车等对马某的房屋多次进行强行拆迁,造成马某财产损失7万余元。警方将宣某依法逮捕。&   据牛某(已被判刑3年)供述,该公司副总刘某等人让他找人扒马某的房子,给了他5万元。他拿了两万元,找宣某干这个活儿。宣某实施了强拆行为。两个月后,刘某等人再次找到牛某,叫他把剩下的房子扒完,牛某要价7万元。&   宣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情节严重,法院判处宣某有期徒刑3年。马某已向牛某和这家房地产公司索赔900余万元。线索提供李婷杨敏& 责任编辑:吴志全&19:27:08网友41:《刑法》第275条规定第30楼我国《宪法》和《物权法》均规定了私人合法财产不受侵害,拆迁要依法而行,而一些拆迁公司打着维护国家利益的幌子,在驱利心态下违法拆迁,任意毁坏私人房产也在所不惜。   一些拆迁公司及开发商在没有与拆迁户达成协议,或者达成部分协议后超范围拆迁,甚至在没有取得拆迁许可证的情况下便拆迁,这种现象大量存在。   《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记者余皓实习生文苗&通讯员海坚)&(来源:荆楚网-楚天都市报)& &19:30:41网友50:“强拆官员被判刑”第31楼“强拆官员被判刑”是希望的起点,但仍存遗憾 日08:20&&来源:《法制日报》   安徽阜阳,一个土地开发项目中,开发商与业主无法达成补偿协议,双方僵持不下。这场拉锯战,因政府公权力的介入而失衡。业主的房屋被违法强拆,一名业主服毒自杀。事后,授权强拆的一名副区长被问责,他同时被查出收受了贿赂。今年4月被判刑11年(6月1日《新京报》)。&19:31:50网友50:益阳市高新区东部新区工作人员伙同社会闲杂人员殴打被拆迁人第32楼益阳黑社会猖獗!呼吁打击涉黑保护伞。 益阳黑社会猖獗!呼吁打击涉黑保护伞。 益阳黑社会猖獗!呼吁打击涉黑保护伞。
益阳市高新区东部新区工作人员伙同社会闲杂人员殴打被拆迁人& 秦启国&发表于&&12:42:15&『标签:咨询求助&益阳-&赫山区&土地房产』& &&↓相关评论(49)&   2012年年6月8日上午8点左右,益阳市高新区东部新区工作人员朱海波伙同派出所人员及社会闲杂人员殴打衡龙桥镇石坝村官村里村民徐志军、邱利明夫妇。原因是徐志军、邱利明夫妇不配合高新区的征地拆迁工作,并悬挂了“反贪污、反腐败、打击黑暗征地、杜绝非法强征”的标语,现在被害人仍在医院就医。至今当地政府仍未就此事向被害人和村民做任何答复。&08:15:50网友18:涉黑保护伞和黑社会分子不除,国无宁日。第33楼涉黑保护伞和黑社会分子不除,国无宁日。&08:18:18这是第20 - 33条评论,共有33条评论。&&&1页2页&下一页&尾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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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执法细则 00:00
发文单位:司法部文  号:司法部令第21号发布日期:执行日期: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收容
  第三章 分类编队
  第四章 通信
  第五章 会见
  第六章 放假准假
  第七章 考核奖惩
  第八章 禁闭
  第九章 武器、警械、戒具的使用
  第十章 逃跑、所内作案的处理
  第十一章 所内死亡的处理
  第十二章 所外执行
  第十三章 所外就医
  第十四章 解除劳动教养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和国务院转发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结合劳动教养工作的实践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劳动教养机关对劳动教养人员按照“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实行强制性的教育改造。
  第三条 劳动教养机关对劳动教养人员的管理,必须全面贯彻“依法管理、严格管理、文明管理、科学管理”的原则,加强执法工作规范化建设,提高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水平。
  第四条 劳动教养机关的执法活动,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第二章 收容第五条 劳动教养管理所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和国务院颁布的关于收容劳动教养人员的范围和对象的规定,负责收容劳动教养人员。
  对下列人员不予收容:
  (一)不满十六周岁的少年;
  (二)精神病人、呆傻人、盲、聋、哑人、严重病患者(、法规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三)怀孕或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四)丧失劳动能力者。
  第六条 劳动教养管理所凭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劳动教养决定书》、《劳动教养通知书》接收劳动教养人员。对没有上述或与实际不符的,不予收容。
  第七条 劳动教养管理局发现不够劳动教养条件或罪该逮捕判刑的。应提出建议,报请原审批机关复核处理。
  第八条 劳动教养管理所对收容的劳动教养人员应当进行体格复查和入所安全检查,收缴违禁品;对其它不宜持有的财物、证件进行登记,由劳动教养管理所代管。
  第九条 对收容入所的劳动教养人员,应及时填写《劳动教养人员登记表》,并按捺指纹,贴附免冠半身相片,建立专门档案。
  第三章 分类编队第十条 劳动教养管理所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劳动教养人员按照下列要求分别编队管理:
  (一)按性别分别编队;
  (二)不满十八周岁的劳动教养人员,单独编队(班、组),在劳动和生活待遇上适当照顾;
  (三)新入所的和即解除劳动教养的劳动教养人员,分别编队;
  (四)团伙或同案劳动教养人员,分别编入不同中队。
  第十一条 对劳动教养人员可以按以下情况分别编队管理:
  (一)罪错性质不同的;
  (二)初次劳动教养和二次以上劳动教养(含受过刑事处罚)的;
  (三)少数民族或外省籍劳动教养人员较多的。
  第四章 通信第十二条 劳动教养人员来往信件不受检查(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劳动教养人员来往信件由中队统一登记、收发。
  第十四条 发信地址应按劳动教养管理所的规定填写,信件内不得夹寄违禁品。
  第十五条 未经劳动教养管理所批准,劳动教养人员不得与亲友通电话,特殊情况可由干部代转通话内容。
  第十六条 经劳动教养管理所批准,劳动教养人员可以与国外,境外亲属通话,通话时应有干部在场,不得使用隐语或外国语。
  第五章 会见第十七条 劳动教养管理所允许劳动教养人员会见其配偶、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因特殊情况,其他人员要求会见的,须经所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禁闭反省的劳动教养人员,原则上不准会见亲属,特殊情况须经劳动教养管理所所长批准。正在受审查或呈报逮捕的,禁止会见。因吸毒劳动教养的,在戒毒期间停止会见。
  第十九条 劳动教养人员与国外、境外亲属会见,应按照或参照《司法部关于劳教单位接待台湾同胞来祖国大陆探亲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执行。会见时应有干部在场,不得使用隐语或外国语。
  第二十条 前来会见人员应持有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等证明本人和与被会见人关系的证件,经劳动教养管理所管理部门查验登记。无证件或人证不符的不准会见。
  第二十一条 会见应在会见室或指定地点进行。会见时不旁听,但应在干警视线之内。
  第二十二条 会见人送来的物品应限于学习、生活等日用必需品和少量食品。经中队领导批准可给患病者送少量营养品。送来的物品须经劳动教养管理所干警查验。送给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人员的上述物品必须在场所内专设的商店内购买。
  第二十三条 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允许劳动教养人员与来所会见的配偶同居。
  因吸毒劳动教养的,在戒毒期间不得与配偶同居,戒毒期满后要求与配偶同居的,应从严掌握。
  第六章 放假准假第二十四条 劳动教养人员在法定节假日就地休息。
  第二十五条 劳动教养在所执行劳动教养半年以上,表现好的,经劳动教养管理批准,可以准假或放假回家探望。
  第二十六条 劳动教养人员直系亲属病危、死亡或有其它特殊情况、需要本人亲自处理并有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和原单位或街道(乡、镇)的证明材料的,可以准假回家看望或处理。
  第二十七条 劳动教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准假、放假外出:
  (一)因流窜作案被劳动教养的;
  (二)假期在外作案的;
  (三)患性病尚未治愈的;
  (四)因吸毒被劳动教养尚未戒除毒瘾的。
  曾被劳动教养或受过刑事处罚的劳动教养人员,劳动教养管理所应从严掌握。
  第二十八条 劳动教养人员放假、准假人数不得超过中队人数的百分之五。一次放假、准假不得超过五天(不含路途)。逾期不归的,劳动教养管理所应当采取强制措施令其归所并给予纪律处分,一年内不再放假、准假。
  第二十九条 放假、准假由中队(含不设中队的大队,下同)填写呈批表,报劳动教养管理所批准,由管理部门签发《劳动教养人员准假证明》。
  第三十条 对放假、准假的劳动教养人员可以通知其亲属或有关单位人员接送。劳动教养人员返所后,中队应查验准假证明,了解其在外活动情况。
  第三十一条 劳动教养人员因放假、准假回家的,路费自理。
  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处)可根据治安形势的需要,做出暂时停止或限制劳动教养人员放假、准假的规定。
  第七章 考核奖惩第三十三条 劳动教养管理所应建立劳动教养人员考核手册,对劳动教养人员的表现进行考核,考核可以采用计分的方法,实行“日记载,周检查,月小结,半年评比,年终鉴定”的考核制度。
  第三十四条 劳动教养管理所应根据考核结果,适时对劳动教养人员进行奖惩。
  第三十五条 对劳动教养人员的奖励分为表扬、记功、物质奖、减少劳动教养期限、提前解除劳动教养五种。减少劳动教养期限(累计)和提前解除劳动教养所减少的劳动教养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原决定劳动教养期限的二分之一。
  对劳动教养人员的惩罚分为警告、记过、延长劳动教养期限三种。延长劳动教养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十六条 对劳动教养人员进行奖惩,应严格按照《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结合日常考核情况,做出决定。
  第三十七条 对劳动教养人员表扬、记功、物质奖、警告、记过,由劳动教养管理所批准;提前解除劳动教养、减少或延长劳动教养期限三个月以上的,应由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或受其委托的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处)审批;减少或延长劳动教养期限三个月以下(含三个月)的,也可由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委托的劳动教养管理所审批。
  第三十八条 对劳动教养人员奖惩由中队提出意见,填写奖惩呈批表,按奖惩批准权限逐级上报审批。
  第三十九条 奖惩决定应向劳动教养人员宣布,经其本人签名后存入档案;拒绝签名的,应注明情况,不影响奖惩决定的执行。
  因延长劳动教养期限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禁闭第四十条 禁闭室由劳动教养管理所根据需要统一设置和管理。
  第四十一条 劳动教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禁闭措施:
  (一)在所内有现行违法犯罪行为,需移送公安、检察机关审查处理的;
  (二)在所内有重新违法犯罪活动,需要隔离审查的;
  (三)逃跑被追回,有作案嫌疑需审查的;
  (四)有行凶或预谋行凶行为的;
  (五)煽动闹事、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
  (六)多次逃跑或组织煽动逃跑,情节恶劣的;
  (七)有其它现行危险行为的。
  第四十二条 对劳动教养人员采取禁闭措施,由中队填写禁闭呈批表,报劳动教养管理所批准。在紧急情况下,可先采取禁闭措施,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办理呈批手续。
  禁闭时间不得超过十天。
  第四十三条 对被禁闭的劳动教养人员应进行人身和物品检查,严禁将危险物品带入禁闭室。因同案被禁闭的,必须分开禁闭。
  第四十四条 对被禁闭的劳动教养人员应当抓紧审查和教育疏导。对问题已经查清、现行危险消除的,应及时解除禁闭。检察机关已经批准逮捕的,应及时将人犯转送看守所。
  第四十五条 对被禁闭的劳动教养人员应当实行文明管理。对被禁闭人提出的申诉、控告等材料,应及时转送,不得扣压;应按规定标准供应饭菜和饮用开水,保持室内卫生,对疾病患者应及时给予治疗;被禁闭人室外活动每日不少于一小时。
  第四十六条 禁闭室应由干警直接管理。应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接触或讯问被禁闭人,需经所领导批准,并严格履行登记手续。
  第四十七条 被禁闭人解除禁闭时,应由所在中队干警带回。承办干警应在禁闭呈批表上签字,注明解除日期。
  第九章 武器、警械、戒具的使用
  第四十八路 劳动教养工作干警在执行公务中,遇有劳动教养人员行凶、抢夺值勤人员的武器或者威胁执勤人员生命安全,非开枪不能制止,可按《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使用武器。
  第四十九条 劳动教养工作干警在执行公务中,遇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使用警棍:
  (一)追截逃跑劳动教养人员,遇到抵抗时;
  (二)处理劳动教养人员行凶、聚众闹事、结伙斗殴、暴动骚乱事件等,警告无效时;
  (三)受到劳动教养人员暴力袭击,需要自卫时。
  在使用警棍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时,应以制服对方为限度,避免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对老、弱、病、残以及未成年和女劳动教养人员,一般不得使用警棍。
  第五十条 劳动教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使用戒具:
  (一)有强行逃跑、行凶和其它暴力性现行危险被禁闭的;
  (二)有破坏场所设施或其他国家财产行为被禁闭的;
  (三)在执行禁闭中表现恶劣的。
  第五十一条 对劳动教养人员使用戒具,只限于手铐。严禁使用背铐、“手脚连铐”和将人固定的物体上。
  第五十二条 对劳动教养人员使用戒具,应由中队填写呈批表,经所管理部门审核,报所主管领导批准后使用。特殊情况下可先使用戒具,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办理呈批手续。
  连续使用戒具不得超过七天。
  第五十三条 使用戒具应防止造成劳动教养人员人身伤残。停止使用戒具时,干警应在使用戒具呈批表上签名并注明日期。
  第十章 逃跑、所内作案的处理第五十四条 劳动教养管理所对逃跑的劳动教养人员,应组织力量迅速追回,同时通报有关公安机关,请求协查控制。对已抓获的在逃人员,应尽快强制押解回所;途中需要临时寄押的,可寄押在附近的劳动教养管理所或行政拘留所、看守所。
  第五十五条 对追回的劳动教养人员应认真查清其在逃期间的活动情况。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未作案或作案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分别给予相应的惩罚。
  第五十六条 劳动教养人员在所内作案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当地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第五十七条 劳动教养人员因犯罪被逮捕的,劳动教养管理所应予以登记、除名,并通知其亲属或原工作单位,同时报告原审批劳动教养机关。
  第五十八条 经法院判决无罪、免于刑事处分或者检察机关免于起诉、不起诉的劳动教养人员,应当继续执行剩余的劳动教养期。
  第十一章 所内死亡的处理第五十九条 劳动教养人员正常死亡的,凭医院出具的死亡鉴定,通知其亲属或原单位。其亲属或原单位对死亡原因提出异议要求重新鉴定的,应通知当地检察机关派人到场,并由法医再做鉴定。法医鉴定确系正常死亡的,所需鉴定费用由死者亲属或原单位承担。
  第六十条 劳动教养人员非正常死亡,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检察机关检验,由法医做出鉴定,通知劳动教养人员亲属或原单位,并报告原审批机关。
  第六十一条 发生劳动教养人员死亡的,劳动教养管理所应与死者亲属或原单位协商处理。死者无亲属和单位或者使用假姓名、假住址的,以及死者亲属或原单位接到通知后二十日内不来人的,由劳动教养管理所处理,并报告当地检察机关。
  第六十二条 劳动教养人员正常死亡的,由死者亲属或者原单位负担丧葬费用;因公死亡的,其丧葬、抚恤等费用由劳动教养管理所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精神酌情处理;其它原因非正常死亡的,其丧葬费用由劳动教养管理所与死者亲属或者原单位协商处理。
  第六十三条 劳动教养管理所对死亡的劳动教养人员应进行登记、予以除名。对死者遗留的财物要逐项登记。妥善保管,通知其亲属领取。逾二年无人认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十四条 劳动教养人员非正常死亡已由公安、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应协助处理。
  第十二章 所外执行第六十五条 劳动教养人员在执行劳动教养期间,因家庭有特殊困难或者原工作单位特别需要的,可以批准所外执行。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所外执行:
  (一)执行劳动教养期间表现不好的;
  (二)有重新违法犯罪危险的;
  (三)患有性病未经治愈的;
  (四)因吸毒被劳动教养未戒除毒瘾的;
  (五)多次流窜作案,被劳动教养的。
  第六十七条 劳动教养人员原所在单位和街道(乡、镇)申请办理所外执行,应当向劳动教养管理所提出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且附有当地公安机关的意见。
  第六十八条 劳动教养人员所在中队根据有关规定填写呈批表,提出意见逐级上报,由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或受其委托的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外)审核批准。
  第六十九条 劳动教养管理所根据批准意见,办理所外执行手续,填写《所外执行劳动教养证明》,并与申请单位、街道(乡、镇)和当地公安机关共同签订联合帮教协议。
  第七十条 劳动教养管理所对所外执行的劳动教养人员,要定期考查,年终鉴定。发现表现不好或有违法行为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将其收回所内执行。
  第七十一条 被收回所内执行的劳动教养人员应继续执行剩余的劳动教养期。
  第七十二条 劳动教养管理所应按时通知劳动教养期满的所外执行劳动教养人员来所办理解除劳动教养手续,发给《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并报原批准机关备案。
  第七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劳动教养人员所外执行作出具体规定,严格管理。
  第十三章 所外就医第七十四条 劳动教养人员在劳动教养管理所内患严重疾病,因工或其它原因造成严重损伤,劳动教养管理所在医疗单位不具备医疗条件或短期内无法治愈的,可以办理所外就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五条 劳动教养人员办理所外就医,须由劳动教养管理所医院(卫生所)或指定的地方县以上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家属或者原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意担保。
  第七十六条 劳动教养人员所在中队填写呈批表,提出意见,经劳动教养管理所审核同意,报主管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处)批准。
  第七十七条 劳动教养管理所根据批准意见,办理所外就医手续,填发《劳动教养人员所外就医证明》,通知担保人将所外就医人员领出,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
  第七十八条 劳动教养管理所要定期检查、了解所外就医人员的治疗情况和表现,对疾病痊愈或者重新违法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应及时将其收回所内执行。
  因疾病痊愈或重新违法收回所内执行,应继续执行剩余的劳动教养期。
  第七十九条 劳动教养管理所应及时通知劳动教养期满的所外就医人员来所办理解除劳动教养手续,发给《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并报主管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处)备案。
  第八十条 所外就医人员的医疗费自理;工伤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章 解除劳动教养第八十一条 劳动教养管理所对执行劳动教养期满的,应按期解除劳动教养。
  第八十二条 劳动教养期限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延长的劳动教养期,与原决定的劳动教养期限合并执行;减少的劳动教养期,从原决定的劳动教养期中减除。
  (二)劳动教养人员逃跑在外的时间,所外执行、所外就医被决定归所拒不返回的时间,逾假不归的时间,在所内旷工、抗工的时间,均不计算为已执行的劳动教养期。
  (三)劳动教养人员在送到劳动教养管理所之前先行收容审查或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劳动教养期一日。
  (四)劳动教养人员所外执行、所外就医和放假、准假的时间(含路途时间),均计算为已执行的劳动教养期。
  第八十三条 中队应在劳动教养期满前一个月,对劳动教养人员做出鉴定,填写《解除劳动教养鉴定表》,报劳动教养管理所批准。批准解除劳动教养的,所管理部门应按期填发《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由中队宣布并发给本人,所管理部门应及时通知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原住地公安机关。
  第八十四条 对提前解除劳动教养的,劳动教养管理所在接到上级主管机关批准文件之日起三日内,向提前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宣布,并填发《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提前解除劳动教养时间自审批机关批准之日算起。
  第八十五条 对已宣布解除劳动教养的,应及时办理出所手续,发还代管的票证、财物,结清帐目,发给路费,送其出所。
  第十五章 附则第八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可根据本细则并结合本地区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八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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