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固定资产核算处置

1、购入工程物资
  借:工程物资 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000
  贷:银行存款 234,000
  2、领用原材料
  借:在建工程 120,000
  贷:原材料 120,000
  3、领用本公司产品
  借:在建工程 250,000
  贷:库存商品 250,000
  4、领用工程物资
  借:在建工程 200,000
  贷:工程物资 200,000
  5、安装完成
  借:固定资产 570,000
  贷:在建工程 570,000
  三、两种处理方式的比较
  通过例1的两种会计处理方式,可以看出,税收政策不同,导致固定资产的构建成本不同。在当前的税收政策下,该仓库的构建成本为673,020元,而不动产“营改增”后,该仓库的构建成本应为570,000元。其差额为仓库构建过程中使用的各种增值税应税产品所承担的税额,由于不能抵扣而计入了固定资产的成本。这一部分税额会在以后的生产使用中,通过固定资产折旧分摊计入企业产品的成本,并在产品销售时继续征收销项税额,无形中加重了企业的税收负担,并产生了重复收税。尽管我国的营业税制度仍在实行,但是该制度下下的重复征税问题始终无法回避。“营改增”试点从2012年至今,虽然存在一些调整中的问题,但符合结构性减税的战略要求[4]。销售不动产作为营业税九大税目之一,其征税政策,破坏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改征增值税,将有利于税收公平及税制结构优化,对我国经济的科学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财政郝,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S]. 2009.
  [2]沈贯勤,赵世峰. 企业自制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抵扣与处置[J]. 与会计, 2012(03).38-39.
  [3]张扬帆. “营改增”中存在问题的探究[D]. 济南:山东大学. 2014(04).
  [4]刘佳. 不动产销售改征增值税的思考与建议——以增值税扩围改革为视角[J]. 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01).40-45.
  (牛星星:商洛职业技术学院,研究方向:会计理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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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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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销售固定资产该如何税务处理?
会计城 | 日
来源 : 网络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号)明确了&营改增&中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税务处理的问题。该文件规定,上海&营改增&中,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交通运输企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应分两个时点确定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缴的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日(含)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日(含)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例如,上海英华税务师事务所税改后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2012年5月发生两项业务,销售2011年购置的复印件一台,购置价值10000元,销售收款8000元;销售2012年2月购买的一套摄像机,购置价值20000元(不含税),进项税额3400元已经抵扣,销售收款(含税)21060元。
  首先,销售2012年2月购进的固定资产,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抵扣条件,则2012年5月销售款21060元应按照适用税率17%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销售额=21060&(1+17%)=1800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18000&17%=3060(元)。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21060
  贷:固定资产清理18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060。
  其次,销售2011年购进固定资产,因属于试点税改前业务,没有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应纳税额=销售额&4%&2。
  销售额=8000&(1+4%)=7692.31(元);
  应纳税额=%&2=153.85(元)。
  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8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7692.3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53.85
  营业外收入 153.85。
  另外,根据国税函〔2009〕90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海试点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税改前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性质类似,同样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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