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虚假《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应承当什么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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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并不能证明房屋质量没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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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我国《建筑法》、《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这是国家强制性规范。依据有关规定,我国目前的房屋经过验收和验收合格的标志是取得《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因此,出卖人在交付房屋时,应向买受人出示竣工验收备案表原
我国《建筑法》、《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这是国家强制性规范。依据有关规定,我国目前的房屋经过验收和验收合格的标志是取得《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因此,出卖人在交付房屋时,应向买受人出示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否则,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逾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如果出卖人交付的商品住宅未能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其中不排除该商品房在建筑质量方面存在重大的缺陷,同时,竣工验收备案表直接关系到房产证的办理,一旦将来发现该房屋始终无法拿到竣工验收备案表,房产证则始终无法办理。
根据建设部制定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及湖南省及长沙市的有关规定,竣工验收备案表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 1、工程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地址、规划许可证号、施工许可证号、工程面积、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各单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单位)名称;
&&& 2、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意见;
&&& 3、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清单,主要包括:(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分5项,其主要内容为室内环境检测报告和勘察、设计、施工、工程验收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2)规划许可证和规划验收认可文件;(3)、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4)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5)消防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6)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7)、工程质量保修书;(8)住宅质量保证书;(9)住宅使用说明书;(10)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已签署意见的竣工结算;(11)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12)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质量监督站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并验证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加盖备案专用章;对符合条件、证明文件齐全有效的,应当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按程序办理竣工验收备案。这时,共计四页的竣工验收备案表才是一份完整的备案表。
&&& 另外,《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的每一项都必须报主管部门备案,例如消防设施等。缺少任何一项,买受人不能接受。
需要注意的是,《竣工验收备案表》只是建设(开发商)、设计、施工、监理及有关建设行政机关各方,就完工的建筑物的施工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设计所作的验收报告,并不能证明该建筑物没有质量问题,如果该商品房确有质量问题,主管单位可以收回备案表,责令建设单位按要求进行整改,全部整改完毕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同时,《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开发商与购房人签署的,开发商交付的房屋是否符合合同要求、是否具备交付条件,也需要购房人来验收确认。
(责任编辑:夏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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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商品房出卖人即履行《》的重要义务之一,在商品房交付中,房地产开发商与购房者之间对于商品房交付条件的争议是最大的。对于商品房(建筑工程)的交付条件,我国多部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都有所涉及并先后做了相应的规定,同时,全国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中也都对商品房的交付条件做了相应约定,但是由于和开发商对于有关商品房交付条件的法律、法规的理解不一致,以及各地实行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条款设计的不严谨、不明确,从而导致此类商品房交付纠纷不断的出现而且呈愈演愈烈之势。因此,开发商有必要充分了解商品房交付的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其与合同约定之间的关系,并有效防止出屋交付时的法律纠纷。&法律背景:&1、何为《竣工验收备案表》 &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工程竣工后先由建设单位(开发商)、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五家对工程进行验收(即所谓的&五方验收&),验收合格后五方共同出具《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开发商)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商品房交付的相关法律规定&商品房交付作为商品房买卖中开发商应承担的一个重要义务,其应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于交付条件的约定,同时,也不能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对于商品房交付的强制性规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城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根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开发商向购房者交付的商品房的强制性条件必须是&经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国务院1998年颁布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但是在2000年,国务院和建设部分别下发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其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因此,在2000年后,房屋竣工验收已由原来的行政审批许可制变为备案制,房屋验收许可制退出了历史的舞台。&除了上述法律法规之外,《建设项目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消防法》第四十条、《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对于建筑工程在环保、消防、人防、规划方面的验收或许可也做了专门的规定。综合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目前我国对于商品房的验收实行的是备案制,验收主体是房地产开发商,而且也取消了所谓的综合验收。&3、商品房验收的程序&具体而言,商品房验收程序如下:建筑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向开发商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竣工验收,开发商组织施工、勘察、监理、设计等单位等5家责任主体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政府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参与验收过程,对验收进行现场监督,并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同时,在工程竣工前后,规划局、人防办公室、公安消防以及环保等部门对规划、人防、消防以及环保进行专项验收。最后,开发商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包括规划、人防、消防以及环保等验收内容在内的验收情况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法律分析:&清楚了法律法规对商品房验收的规定,那么,商品房交付是不是必须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呢?&一种观点认为,竣工验收备案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必经程序,未经过备案登记,建设工程就不能称作已通过了竣工验收,没有通过竣工验收的房屋,当然不能交付给购房者。因此,无论开发商和购房者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了怎样的交房条件,如果该商品房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就不能交付。但是律师认为,商品房交付是买卖双方的一种民事行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通常开发商和购房者都将交房条件约定为&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对于&竣工验收&的具体实施建设部颁行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规定得非常清楚:建设单位在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同时还规定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建设工程只要在建设单位的主持下,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认可,就可以认定为竣工验收合格,就达到了购房者约定的交付条件。至于竣工验收备案,那是行政管理机关对建设单位实施管理的一种行政行为,与开发商和购房者之间的民事行为是毫不相干的。也就是说,只要商品房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并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对于商品房交付的强制性规定,比如人防、消防、规划、环保等专项验收必须通过,那么即使没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也可以交房。事实上,从前文列举的法律法规中,我们可以看出,法律法规仅仅规定,商品房交付必须&经验收合格&,但并没有明确商品房必须&经验收合格并备案&才能交付,或者说必须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才符合交房条件。实践中,商品房办理竣工备案手续,一方面需要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相关验收和许可使用的手续,另一方面,当开发商将备案所需的资料按法律规定的时间提交给建设主管部门后,备案手续何时能够办理完毕取决于建设主管部门的安排。因此只要开发商已经组织进行了五方验收,并且经过竣工验收,人防、消防、规划、环保等相关政府部门的专项验收,认为可以使用,只是没有办理备案手续,不应当影响商品房的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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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建筑法》、《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这是国家强制性规范。依据有关规定,我国目前的房屋经过验收和验收合格的标志是取得《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因此,出卖人在交付房屋时,应向买受人出示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否则,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逾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假如出卖人交付的商品住宅未能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其中不排除该商品房在建筑质量方面存在重大的缺陷,同时,竣工验收备案表直接关系到房产证的办理,一旦将来发现该房屋始终无法拿到竣工验收备案表,房产证则始终无法办理。
根据建设部制定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治理暂行办法及湖南省及长沙市的有关规定,竣工验收备案表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地址、规划许可证号、施工许可证号、工程面积、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各单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单位)名称;
2、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意见;
3、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清单,主要包括:(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分5项,其主要内容为室内环境检测报告和勘察、设计、施工、工程验收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2)规划许可证和规划验收认可文件;(3)、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4)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5)消防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6)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7)、工程质量保修书;(8)住宅质量保证书;(9)住宅使用说明书;(10)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已签署意见的竣工结算;(11)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12)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质量监督站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并验证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加盖备案专用章;对符合条件、证实文件齐全有效的,应当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按程序办理竣工验收备案。这时,共计四页的竣工验收备案表才是一份完整的备案表。
另外,《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的每一项都必须报主管部门备案,例如消防设施等。缺少任何一项,买受人不能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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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哪位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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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哪位了解?
提问者:陈乐怡|
时间: 15:04:36
已有3条答案
回答数:13399|被采纳数:15
所有回答:&13399
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是证明房屋质量经检验合格,达到了交房要求的依据,只有在获得了《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后,开发商才可以进行交房,否则在此之前的交房都属于违规操作。也就是说,开发商具有备案表就可以交房,并没有规定开发商一定要将备案表一并交给业主才能交房。
回答数:9807|被采纳数:17
所有回答:&9807
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需要的申请材料:1、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1份;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4、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复印件;5、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复印件;6、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7、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原件;8、施工单位签署的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原件;9、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原件;10、工程款无拖欠证明或已按施工合同付款的证明原件;1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4份;12、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复印件;13、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发票复印件;14、政府投资或政府占有股份的工程应提供经财政局审查的工程竣工决算书,附财政局出具的《工程竣工决算批复》;
申报要求中,对可提交复印件的材料,建设单位须在复印件加注“此件复印内容与原件内容核对无误”字样,加盖单位印章,并提供原件复核。
你的工程请了监理公司的话,应当由监理公司组织5方责任主体及建设主管部门开验收会,一致同意验收后,7天内由质安站出具质检报告,你需要在15天内去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否则按《备案管理条例》将重新组织验收或被行政处罚。随便提示下,按以上申请材料(各地建设部门略有不同)准备齐全后,直接去本地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局窗口,窗口受理后,窗口人员会在法定时限内给你办理一切手续,你等电话拿备案书就可以了。
回答数:45324|被采纳数:25
所有回答:&45324
竣工验收备案表
建设单位名称项城市官会镇于庙小学备案日期工程名称项城市官会镇于庙小学学生宿舍楼工程地点项城市官会镇于庙小学院内建筑面积(m2)859.32m2结构类型砖混工程用途学生住宿开工日期日竣工验收日期日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审查意见勘察单位名称资质等级设计单位名称沈丘县建筑设计院资质等级施工单位名称林州市昌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资质等级监理单位名称项城市恒建建设监理工程有限公司资质等级丙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名称项城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竣工验收意见勘测单位意见单位(项目)负责人:(公章)年月日设计单位意见单位(项目)负责人:(公章)年月日监理单位意见单位(项目)负责人:(公章)年月日施工单位意见单位(项目)负责人:(公章)年月日建设单位意见单位(项目)负责人:(公章)年月日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目录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2、工程施工许可证;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4、单位工程质量综合验收文件;5、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6、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7、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8、商品住宅的<>和<>;9、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备案意见该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已于年月日收讫文件齐全。(公章)年月日备案机关负责人备案经手人
备案机关处理意见:(公章)年月日备注:一、本表是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经竣工验收、备案机关审核合格后交付使用法律凭证。二、不经竣工验收,备案机关审核合格后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均属违法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军事建设工程,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的低层住宅不颁发此证。)三、本表一式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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