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银行卡,卡内存了多少钱需要什么证据管家需要钱么构成受贿的辩护词

周泽:连云港杜宇平受贿案辩护词
杜宇平被控受贿案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是北京泽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泽、王兴,受杜宇平亲属及其本人委托,并经所在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杜宇平被控受贿一案辩护人。
我们作为辩护人为杜宇平辩护,都可以说是受命于危难之间。在本案原辩护人调查取证后,证人被抓捕关押,原辩护人也被调查。原辩护人李全龙律师带着被告人亲属到北京求助,反映杜宇平案的冤情,其中前述情形涉及连云港市检察院等部门严重妨害作证、破坏法律实施的重大问题,让我们感到震惊。周泽律师因此接受委托接替杜宇平原辩护人郭中方律师为杜宇平辩护。在原辩护人李全龙律师在本案开庭前一日因遭受压力临时称“病”表示无法到庭以后,连夜赶赴连云港旁听庭审的王兴律师,又紧急接受被告人亲属委托,接替李全龙律师,担任杜宇平的另一辩护人。
周泽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被告人杜宇平,反复查阅案卷材料,听取了先前参与本案辩护的律师对前面阶段辩护情况的介绍,对有关证据材料进行了收集,并对杜宇平所反映的其因坚持原则得罪权贵利益集团遭受报复陷害的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控告。杜宇平每次接受律师会见时,都会反映自己的冤情,控诉其在双规期间被连云港市纪委逼供、骗供、指供的问题,以及从双规期间开始,连云港市检察院就到双规点对其进行所谓的调查,与纪委配合对其逼供、骗供、指供的问题;杜宇平还通过看守所向辩护人转交了多份喊冤的“申诉材料”,并一直要求辩护人代其提出申诉、控告。——这些喊冤的“申诉材料”内容十分详实、十分具体,让人感到非常可信。同时,杜宇平在历次会见中均明确表示,无论判决结果如何,都希望律师为其作无罪辩护,态度决绝。
在阅卷和多方调查了解的基础上,我们辩护人基于自己的综合认识,同意为杜宇平做无罪辩护;而经过庭审,辩护人更加确信了自己的辩护观点:本案是一桩完全没有客观证据支撑、完全在违法取得的不实供述和虚假证言基础上形成的假案,杜宇平无罪;或者从最底限度来说,本案不能排除被告人的供述系被逼供后编造,指证杜宇平的证言也全系编造,指控事实根本不存在的合理怀疑,因此公诉机关对杜宇平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同时,本案案卷、律师调查和庭审反映出,本案从侦查、审查起诉到审判,司法机关存在很多公然破坏法律实施的恶劣行为,情节骇人——
比如,被告人杜宇平还在双规期间,检察机关还没立案,检察人员就“深入”纪委双规点,利用被告人在双规点遭受几十天折磨造成的精神强制,对被告人进行所谓的“调查”取证;同时,还把所谓的“行贿”证人许莉,也关到被告人杜宇平在双规点的房间隔壁,让其听到许莉和其三个月大小的婴儿的哭声,对其施加精神压力和折磨。
比如,杜宇平还在接受纪委的双规调查,检察机关就开始抓所谓的“行贿”人,而且连云港市检察院还假手下级检察机关对有关证人立“行贿案”,通过关押证人的手段胁迫证人配合指证被告人杜宇平。
比如,被逼取不实“证言”的证人在翻证后,检察机关立即采取强制措施,撤销取保候审,对证人进行关押,逼迫证人再次翻证。
再比如,有关证人在法庭已通知出庭作证的情况下,检察机关竟然在开庭前对证人进行突击调查,施以威胁,致使有关证人不能出庭作证;甚至有接到法院开庭通知的证人,在出庭作证途中,被公安机关以妨害作证抓走关押,直接阻挠法庭查清案件事实,公然妨害司法。
更有甚者,调查取证的原辩护人也被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等多个部门调查!以致于,连带着被告人亲属到北京找律师的李全龙律师,最后也被迫退出了本案辩护。
这一切表明,本案背后有一股强大的势力,在以严重违法的方式操纵着本案,阻挠着本案的公正处理!我们辩护人相信,不久的将来本案背后的问题,将会全面暴露出来!
面对这样重大、持续的严重违法行径,辩护人在本案的辩护,简直就像是在搞侦查:我们面对的是杜宇平就自己被逼供、编造自己收受贿赂的假案的“报案”,而我们的任务就是侦破这个假案。虽然我们没有强制手段,不可以像本案侦查机关抓证人、抓被告人那样,把本案侦查人员抓起来威逼利诱,也没有办法让所有的证人摆脱恐惧接受我们的调查说出真相,但经过十多天的庭审,杜宇平案的基本事实应该算真相大白了!
我们相信,经过这十多天的庭审,法庭也应该明白杜宇平受贿案完全是被编造出来的了!或者,面对本案的离奇指控证据,法庭至少也应该形成这样的合理怀疑了!特别以最后一宗、即杜宇平接受江新年贿赂4万元的指控为例,“行贿”证人江新年十年前对同样问题所做的笔录,与侦查机关在本案侦查期间所做的笔录,内容竟截然不同:2006年江新年的“证言”,说的都是逢年过节送钱给杜宇平妻子黄碧玉,以及黄碧玉向他借钱,与杜宇平并没什么关系;而2015年检察机关对江新年所作的笔录中,该证人却一改前说,称逢年过节都给杜宇平送钱,且是杜宇平打电话向其借钱!
对于公诉人出示的时间为所谓2006年的江新年“证言”,杜宇平当庭大彻大悟地指出:原来检察机关搞其妻子黄碧玉原单位涤纶厂的领导班子,也是像搞他一样编故事的!只不过当初黄碧玉只是涤纶厂的工会主席,并没有实权,不可能为江新年谋利,检察机关因此未对黄碧玉下手而已。而如今需要办他,该证人也能立即调转指证对象!
江新年的指证情况和其他翻证后再翻证的证人指证情况均表明,连云港市检察院办案,真的是按需进行、指哪打哪!甚至不惜罔顾事实,编造假案!
为了让法庭更好地理解辩护人的辩护观点,准确地审查判断证据,严密地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地对杜宇平作出评价,辩护人根据案卷和庭审情况,从三个部分来详细阐述辩护意见——
本案指控和裁判需要面对的若干共性问题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认定有罪需要“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而“证据确实、充分”,需要“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连云港市检察院指控杜宇平涉嫌受贿罪,无论是指控还是法院裁判,均需要面对贯穿本案始终的若干共性问题:案件事实是否真实,存疑;作为主要指控证据的被告人杜宇平有罪供述和证人指证证言,均存在是否合法、是否被迫作假的根本分歧;本案的追诉和程序,更是存在检察机关等严重违反法定职责和法定程序,不择手段地枉法追诉的问题!
从最低限度上说,这些问题涉及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否足以排除合理怀疑;进一步而言,这些问题涉及的则是,本案是否系统作假、使无罪的人受到不正当追诉的问题。
现将这些共性问题详述如下:
一、本案究竟是怎么来的?江新年案?许莉案?群众举报了什么?群众是谁?
关于本案的由来,杜宇平在庭审中多次提出,原审判长吴玲法官多次要求检察机关提供“发破案经过”,但公诉人一直未予提供。而公诉人当庭出示、并表示已在案卷中的发破案经过和纪委移送材料,恰是由连云港市检察院制作并印有“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
郭中方律师阅卷专用”水印的PDF电子卷的缺页。即使发破案经过确如公诉人当庭出示的检察院电子卷缺页所言,系群众举报,那么群众究竟是向哪个部门举报的,举报了什么,而群众究竟又是谁?在没有切实线索材料的情况下,仅依不明不白的所谓群众举报,就对一名在职干部未经组织谈话程序进行双规,让人怀疑究系办案还是作案!
如果本案案发于江新年案,那么,根据检察机关补充提供的材料,既然江新年早在2006年就指证了当时任建设局局长的杜宇平,且指证受贿金额超过5万,当时的量刑基准在5年以上,检察机关为何当时不进行调查,而“养案“十年?并且,江新年就同一情况,十年前先指证杜宇平妻子黄碧玉,现在又指证杜宇平,真实性何在?同时,杜宇平的无罪辩解和江新年的翻证笔录也基本相互印证:双方之间原来存在礼尚往来的情况,但在2006年江新年被立案调查后,杜宇平就折价归还了。也就是说,关于杜宇平收受江新年贿赂一事,根本就是编造的!
如果本案案发于许莉案,那么,在黄碧玉和许莉之间有借据、约定了借款利息和期限,在双方之前也存在有借有还的记录,且2015年1月6日杜宇平被连云港市纪委双规时,被指控为犯罪行为的借款尚未到还款期限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同时将尚在哺乳期的许莉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到连云港市纪委双规点的依据何在?是否像杜宇平所说的,检察机关意在“杀猴儆鸡”?——如此明显的正常民间借贷关系都能指控为行贿受贿,对作为市政协委员、同时也是一名援藏处级干部家属的许莉,都能以这种方式指控其行贿,对其他人的威慑可想而知。
二、已证实系编造的杜宇平接受江新年贿赂的问题,在本案中是特例吗?检察机关在本案中对江新年所取证言是怎么来的?杜宇平关于收受江新年贿赂的供述又是怎么来的?
法庭调查情况已经表明,杜宇平收受江新年贿赂是编造的:除了杜宇平有罪供述和江新年指证的供证明显不合,以及杜宇平的无罪辩解和江新年的翻证笔录反映的真实情况外,检察机关还存在为了指证杜宇平伪造证据的问题——公诉人出示的书证显示,江新年2006年是被灌南县检察院以行贿罪立案侦查的;检察机关补充提供的江新年2006年的两份“讯问笔录”中,2006年9月3日灌南县人民检察院在“市反贪局侦查指挥中心”对其所作的笔录,反映的都是送钱、借钱给杜宇平家属黄碧玉的情况,无江新年本人签字;在未具名的“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的工作人员”2006年9月11日在“新浦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129室”对其所作的讯问笔录当中,其不但变成了被“新浦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立案查处”,而且开始把原先所称送钱给黄碧玉的事和杜宇平牵连,称是因为杜宇平才给黄碧玉送钱、杜宇平因为其送钱给其打过电话,同时,未具名的检察人员的问题也明确指向杜宇平:“你一共送了多少钱给杜宇平”、“你为什么要行前给杜宇平”……。而在2015年9月的江新年询问笔录时,受贿人完全变成了杜宇平……
2006年两个检察机关相隔一周左右对江新年先后立案并讯问的可能性有多大?另外,这两份格式不合法的讯问笔录,作为“线索材料”,十年来究竟保存在何处,以至于焕然如新?
另外,如杜宇平所说,所谓的每次送钱4000元、其岳父去世时送5000元,根本不符合连云港的习惯:4000元被认为不吉利,而白事都是象征性送钱一两百元,多送相当于诅咒别人——公诉人也承认当地存在这样的习惯。
编造如此严重,作为本起指控证据的杜宇平有罪供述和江新年指证证言,究竟是怎么来的?这不显而易见吗?!
三、杜宇平所供述的许多行贿人,为何并无任何调查核证笔录在卷?如果这些事实并不存在,杜宇平为何在供述中编排那么多人?
连云港市检察院2015年3月22日在连云港市纪委双规点清风园对杜宇平所作第6-1次调查笔录涉及原下属王敬东(2.5万元现金,2.4万元购物卡),一家房地产公司副总卜凯(3万元超市购物卡),陈雷(2万元现金,4.5万元购物卡),香溢房地产赵德忠(1.9万元购物卡)以及江舜柱(5000元购物卡)等等;
2015年3月22日的第6-2次调查笔录涉及倪伟忠(2万元现金和4.7万元购物卡,之后的2015年4月2日笔录中购物卡变为5.3万元),黄海涛(4万元购物卡,2万元现金,一块岫玉),于晟2万元现金,郭家洲(2万元现金,1.6万元购物卡)以及霍正广(2万元现金)等等;
2015年3月23日的第7-1次调查笔录涉及徐德强(1万元现金),尹峰(1万元现金),沈立斌(5000元购物卡,5000元购物卡),袁伟(2万元现金),徐传东(两次计1万元购物卡)以及程作龙(两次计1万元购物卡)等建设局干部;
2015年3月23日的第7-2次调查笔录涉及殷海峰(2万元现金),汪勤友(2万元现金),陆云芳(2万元现金,6万元购物卡),张伟(5.5万元购物卡),胡卫(1万元现金,1.7万元购物卡),葛某(1万元现金,水晶小摆件),宋世杰(1万元现金)以及李恒玲(2万元现金)等等;
连云港市检察院2015年3月26日对杜宇平所作的第1-1次讯问笔录涉及江新年(收受4万元现金,又以借的名义向他要了5万元;但是在2016年下半年的时候,把9万元钱还给江新年的弟弟了。指控的则是10次收受4万元现金),季友说(40万元现金,起诉的是40万元加4.4万元购物卡和加油卡),李志强(11万元干股及分红120万元,起诉书指控杜宇平收受干股贿赂98万元,同时称是李志强和徐决华行贿),尤建霞(120万元现金),许莉(让妻子以借为名向许莉要了200万元,起诉的是100万元),王兴中(5万元现金,与指控同),颜成华(5万元,起诉的是5万元现金和2.6万元购物卡),谢永庆(3万元,指控的是3万元现金和1.2万元购物卡),施振兴(3万元,指控的是3万元现金和1.6万元购物卡),李锋(8万元,指控的是2万元现金),徐德强(1万元现金,与指控同),王敬东(2.5千元现金及购物卡,起诉的是5000元现金和1.8万元购物卡),沈立斌(1万元,指控的是购物卡1万元),吕国平(55万元),陈海平(30万元),蒋涛(25万元),梁镜(10万元),刘达克(10万元),苏长高(60万元),于晟(2万元),陆云芳(2万元),徐立勇(价值2万元银行卡及2万元左右购物卡),袁伟(2万元,同日的手书材料也“交待”收袁伟2万元),张以键(1万元),尹峰(1万元),程作龙(1万元购物卡)以及姜仁国(2万元)等人。其中有供无证的为14人,金额达205万元;
2015年3月27日所作的第2-1次讯问笔录涉及的,除了起诉的尤建霞(120万元)、李志强(“干股分红”120万元,起诉金额为98万元、行贿人为李志强、徐决华)、季友说(40万元,起诉的是40万元现金和4.4万元购物卡、加油卡)、许莉(让妻子以借为名向许莉要了200万元,起诉的是100万元)、王兴中(5万元,与指控同)、颜成华(5万元,起诉的是5万元现金和2.6万元购物卡)、谢永庆(3万元,指控的是3万元现金和1.2万元购物卡)、施振兴(3万元,指控的是3万元现金和1.6万元购物卡)、李锋(8万元,指控的是2万元现金)、徐德强(1万元,与指控同)、王敬东(2.5万元现金和1万元左右的购物卡,起诉的是5000元现金和1.8万元购物卡)、沈立斌(1万元购物卡,与指控同)以及江新年(4万元现金和以借为名要5万元,已于2006年江被调查时“我把9万元还给江新年的弟弟了”,指控的是10次收受4万元)等16人外,还包括未指控的吕国平(55万元)、陈海平(30万元)、蒋涛(25万元)、梁镜(10万元银行卡)、刘达克(10万元)、苏常高(60万元)、于晟(2万元)、陆云芳(2万元)、袁伟(2万元,3月26日手书材料也“交待”收受袁伟2万元)、张以键(1万元)、尹峰(1万元)、程作龙(1万元购物卡)以及姜仁国(2万元)等13人;
2015年4月10日的讯问笔录除了本案指控的部分人外,还涉及吕国平(55万元)、陈海平(30万元)、蒋涛(25万元)、梁镜(10万元银行卡)、刘达克(10万元)、苏长高(60万元)以及高禾胜(5万元现金)等7人,有供无证金额为195万元。
杜宇平“供述”的这数百万受贿情况,连云港市检察院为何没有核实?如果核实了的话,相应笔录为何没有入卷?如果涉及这些人的“受贿供述”是不真实的,那么,杜宇平为何会如此“供述”?本案指控的受贿还真实可信吗?
关于这些受贿没有指控、也没有相应的调查核实笔录在卷,合理的解释只能是:因为杜宇平的“供述”不真实,而总有人敢于坚持实事求是!而杜宇平因为被逼供,所以编排!
四、连云港市检察院在连云港市纪委双规点对杜宇平进行调查,意味着什么?期间所做的几十份供述,是否合法?
检察机关2015年3月5日至3月26日对杜宇平所作的笔录,都是在连云港市纪委双规点清风园做的,杜宇平当时正处于连云港市纪委的双规状态,人身自由被连云港市纪委控制。这一情况,连云港市检察院明显知情。结合杜宇平关于遭受纪委人员逼供的陈述和案卷反映的情况,这些笔录、供述,无疑是不合法的。
在法庭启动排非程序的情况下,连云港市检察院并没有提供任何监控录像来证实在此期间杜宇平未被纪委人员逼供。在这样的情况下,法庭所做的不排除杜宇平有罪“供述”的决定,显然是违法的、错误的。
五、本案能否排除连云港市纪委对杜宇平逼供和威胁,迫使杜宇平按照纪委的要求向检察院作供?纪委逼供,算不算逼供,影不影响检察院对被告人所作供述的合法性?
2015年1月6日至3月26日,杜宇平处于连云港市纪委的双规状态,人身自由被连云港市纪委控制;在此期间的3月5日至3月26日,连云港市检察院到纪委双规点对杜宇平取供。杜宇平称自己是被纪委逼供后,被迫按照纪委要求向检察院作供的,而辩护人也看到了检察院指名问供、指事问供的情况;至于杜宇平的有罪供述,不仅自己后来翻供、全面作了无罪辩解,也被诸多证人所否证。杜宇平的有罪供述,无疑是纪委逼供形成的。连云港市检察人员对杜宇平人身自由遭受限制的情况明确知情,其利用这种状态对杜宇平形成的强制和威胁来取得杜宇平的有罪供述,这显然是不合法的!
此外,杜宇平称纪委办案人员明确对其讲纪委和检察院是联合办案,而检察人员在其被双规前的2014年12月已到其居住的小区进行秘密拍摄取证,同时案卷显示检察机关当时已在调查许莉和杜宇平妻子黄碧玉各自的公司。这进一步表明,纪委逼证和检察院取证是合作、协同进行的,连云港市检察院对连云港纪委对杜宇平的逼供,不但不能装作不知情、和自己无关,而且负有直接的法律责任——既然未举证证明纪委未对杜宇平逼供,则必须承担对取证合法性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六、被告人杜宇平在接受检察人员讯问之前遭遇了什么?
杜宇平陈述自己被纪委以不让睡觉、以军姿小圆凳上久坐、灯光照射、不给水喝等方法肉体折磨,以抓家人、抓朋友相威胁,以及用批准查他的领导如果错了“就是党错了”、而“他们能错吗”等话语相威胁,对其进行精神折磨、让其认命,并以态度好就可以宽大处理,刑期可以争取到五年甚至三年以下、甚至缓刑进行欺骗和诱导,然后按纪委人员要求的“想出去就要大胆的说”和门类条块进行编排的。
杜宇平称,在检察人员进入双规点清风园取证之前,纪委人员要求其背诵在纪委的“供述”,以配合检察机关做好笔录;同时,在卷笔录和供述合法性调查中播放的有限视频,均表明检察人员对其存在诱导和指名问供的问题。
对于杜宇平所说的前述受纪委逼迫的情况,连云港市检察院在庭审中并未举证;而公诉人当庭播放的用以证明杜宇平脚部并未肿大、能正常站立的杜宇平忏悔视频,其显示的小圆凳、搁置在房屋角落的纸张等,恰好与杜宇平陈述所称的受逼迫情况以及几易其稿编排自己受贿的情形相合!
七、杜宇平供述的那么多受贿款哪里去了?送领导和买古董,送给了哪些领导,买的古董又在哪里?
杜宇平的受贿款额,杜宇平的在卷供述体现的总计有600多万元;杜宇平当庭则陈述,其曾经分别供述了1000和3000多万元受贿额;而检察机关最终起诉的也有400多万元。无论是400多万、600多万,还是1000多万、3000多万,钱的去向,在卷证据并无任何体现,只是在杜宇平的供述里提到送领导和买古董了。杜宇平在法庭调查中称,这样的去向是纪委人员提供给他的:其被逼迫编造了收受巨额“贿赂”后为“受贿款”去向犯愁,而纪委人员让他说是用于送领导和买古董了!送了什么领导,也是按纪委人员要求编造的。至于送了什么领导,买了什么古董,古董在哪里,均无证据证实。
让人无法理解的是,检察院对此完全不关心。我们有理由怀疑,检察人员本来就知道杜宇平的供述是编的,所以才不关心!要不然,连云港市检察院对已有明确线索的杜宇平行贿犯罪和相关领导受贿犯罪视而不见,是要徇私枉法,替杜宇平和相关领导打掩护,还是要像江新年指证杜宇平一样,养案十年后再做打算?
同样让人不解的是,对于杜宇平“行贿”了哪些领导这样涉及本案真假或新的犯罪事实的线索,审判长在庭审中也制止杜宇平,不让其陈述。但在杜宇平手书的申辩材料中提到,其被迫编排行贿过的领导包括原市委书记王建华、李强,原市委副书记魏国强、原市委副书记张同生、市委组织部长祁彪、原常务副市长唐国海、分管副市长董春科、分管副市长尹哲强等。
公诉人在庭审中表示,资金来源和去向并非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因此没有必要查明。但如果没有任何可信的来源和去向,如何审查判断被告人供述的真实性?如果被告人供述的真实性都无法判断,如何认定行贿、受贿的事实?!
八、被告人杜宇平为什么批捕后就翻供?其翻供理由是否合理?
在庭审中,公诉人针对杜宇平的翻供理由称:一般人只要送进看守所、最迟到逮捕即能翻供,杜宇平作为干部和高级知识分子,不但送看守所后而且在逮捕之初,仍然相信轻判、缓刑、按违纪处理等明显不可信的承诺,完全不具有合理性。
杜宇平在庭前接受律师会见和当庭辩解中均称:其被连云港纪委逼供认命、编排了自己的罪行后,纪委人员还对其说纪委可以操纵法院、检察院乃至看守所,如果起不继续配合,结果不但不会不同,而且在看守所里也会有麻烦,比如“躲猫猫死”;杜宇平陈述称,纪委人员同时对其说,检察院比纪委还要厉害,赣榆供电局一位局长就是被检察人员活活打死的,让其不要想着在检察院翻供,其因此在到检察院后继续违心认罪。在看守所看到电视,了解到以审判为中心、禁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政策,并在律师会见时对律师说了没有受贿的情况,律师让其实事求是后,才开始相信司法,翻供并坚决作无罪辩解的。杜宇平同时讲到,他在翻供前经过数天的考虑,决定之后又向看守所所长和驻所检察官作过笔录,宣称自己不会自杀,如果他不幸死在看守所,一定是被害死的!
杜宇平所陈述的翻供理由,是完全合理的。并且赣榆供电局副局长被检察人员刑讯致死和杜宇平所说的从电视上了解到的司法政策,都有据可查!并且,杜宇平是在被批捕后才得到律师会见的,如果之前就有机会见律师,获得必要的法律知识和律师帮助,情况又会怎么样呢?何况,对其批准逮捕也未依法听取律师意见。
九、杜宇平的若干无罪辩解是否真实可信?
杜宇平的庭前无罪辩解和当庭陈述均称,从家庭情况和个人想法来说,其担任领导干部期间根本没有腐败的必要,也不想腐败:其作为原连云港市建筑设计院的高级工程师,担任干部之前收入远高出公务员,退休后找个年薪百万的工作也不成问题;其妻子黄碧玉作为效益较好的连云港涤纶长职工,收入也相当可观,且在涤纶厂破产后从事外贸业务(与其职权完全无关),08、09年开始,每年有两百万左右的业务收入。同时,其担任领导干部,一方面是“学而优则仕”、经过公开程序选拔的,另一方面也是出于以专业能力服务社会的热忱,并不是为了发财。
杜宇平同时陈述,其主持建设局工作并升任局长,是在原局长陈连生2003年至2004年被追诉、建设局人员连续接受办案机关“配合调查”的背景下的,草木皆兵,根本不可能受贿;2009年至2010年,原副市长杨少华又被追诉,自己战战兢兢,同样不可能受贿。同时,杜宇平讲自己之所以敢为了公共利益不服从主要领导的指示,比如坚持连云港市建筑设计院既定的内部改制方案,不在贱卖土地、会让连云港损失四十亿的协议上签字,在“楼超超”的后续处理中坚持原则等等,都是因为坚信自己不贪就可以不惧打击报复。
庭审中,杜宇平也陈述了其接受下属单位与职工同等的福利,朋友、同事之间礼尚往来,以及在去朋友家访问时朋友之子送其子2000美元后其寄还的情况。
综合而言,杜宇平的这些无罪辩解,无论秉诸常理,还是与既有的事实和案卷材料对比,均十分真实可信。
十、在杜宇平翻供后,为何长期不允许律师会见?
在卷书证显示,杜宇平在侦查阶段较长时间内未得到律师会见,律师只在其被批捕后的2015年4月17日、4月28日和5月6日获得三次会见许可。但在杜宇平翻供后,连云港市检察院即不再许可律师会见,直到2015年9月7日才再次许可律师会见;期间律师曾多次申请会见,然而均被检察机关拒绝。
检察人员2014年12月便开始调查证人许莉和杜宇平妻子黄碧玉各自的公司,同时对杜宇平的住所进行了偷拍;而在杜宇平被双规期间,检察人员从2015年3月5日到3月25日,在纪委双规点对杜宇平持续做了多份认罪笔录;在3月26日当天,连云港市检察人员在将杜宇平带离双规点后,又在连云港市检察院侦查指挥中心讯问室对其做了多份基本重复双规点认罪内容的讯问笔录;在杜宇平被关押到看守所后,又做了多份类似的讯问笔录。
当时杜宇平已经做出了大量有罪供述,如果受贿犯罪真实存在,则不难通过其供述按图索骥查实,其是否翻供仅涉及其认罪态度问题,并不涉及其他;而如果其供述的所谓犯罪事实是被迫编造的,其翻供则关系到检察机关能否“顺利结案“的问题!
在杜宇平翻供后,4个月内不许可其律师会见,实际上就是对其翻供打乱检察机关办案计划的报复和惩罚!
十一、那些被关押的证人,为什么被关?
哺乳期的证人许莉被海州区检察院关押在连云港市纪委双规点清风园18天(从2015年1月6日至24日);尤建霞被灌云县检察院在连云港市检察院关押13天(从2015年7月1日至13日),被搞出指证杜宇平的罪证后送看守所关押,其取保后,在接受杜宇平原辩护人李全龙律师的调查时翻证,然后在律师于2016年6月28日的庭前会议上向法庭提供前述调查笔录、法庭通知其出庭作证后,在2016年7月6日本案开庭审理前再次被抓捕关押;李志强从2015年3月20日至27日在海州区检察院被控制7天后取保候,后来接受律师调查翻证又被抓捕送看守所关押;马时俊在把自己和证人季友说的通话录音提供给律师,并被法庭通知2016年7月6日出庭后,在开庭当天在去作证的路上被海州区公安人员带走关押……
这些证人被抓捕关押的原因是什么?是为了搞服他们以实现对杜宇平作出不实指证的目的,还是确实涉嫌犯罪?结合许莉吞金自杀,马时俊尚未作证就在去法院的途中被以涉嫌妨害作证为由关押,尤建霞被强制插管,以及尤建霞、李志强翻证后被收押看守所、而在其再次做出指证后又被取保候审的情况,究竟是这些证人涉嫌犯罪,还是办理本案的检察人员、公安人员涉嫌犯罪?
十二、杜宇平案移送检察机关之前,检察院抓捕证人、审讯证人依据是什么?
杜宇平是在2015年3月26日由连云港市纪委移送连云港市检察院的,但许莉、李志强、徐决华等证人,是在此之前就被检察机关抓捕、审讯的。检察机关抓捕、审讯他们的依据是什么?
公诉人说这些证人同时是行贿案犯罪嫌疑人,当时对他们都立案了。那么,立案的事实依据是什么,真的有吗?说他们行贿杜宇平,当时能认定吗?——从案卷和庭审表明的情况来看,根本不能,因为根本没有什么事实依据!说他们同时涉嫌行贿其他人,又有什么事实依据?相反,在他们的笔录中都有提到,他们是因涉嫌行贿杜宇平被追诉的。这不就是在抓杜宇平逼供的同时,抓证人逼取证言,作成供证对应的“证据”吗?这样办案,什么样的案件做不出来?!
十三、连云港市检察院、连云港市海州区检察院、连云港市灌云县检察院,究竟是哪个检察院在办杜宇平案?连云港市海州区检察院、连云港市灌云县检察院参与制作的多份讯问笔录,为何会出现在本案卷宗中?这两个下级检察院对杜宇平案证人的讯问,是外包上级检察机关的逼供业务,配合做案,还是真的在打击犯罪?
从灌云县检察院对尤建霞,海州区检察院对许莉、李志强的作为来看,由不同检察机关对证人分工负责的实质,是连云港市检察院将逼取证言的任务外包给下级检察机关,配合作案!违法的活儿外包,与政府机关雇用黑社会帮忙干活,没有区别!
另外,连云港市检察院检察官陈庚等检察人员,为何出现在其他检察院的笔录中?其以其他检察院工作人员名义参与制作笔录,是为什么?为何不能以所在单位连云港市检察院的名义提取证人证言?这是否涉嫌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
十四、那些消失的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讯问笔录或询问笔录)哪里去了?是什么内容?
被告人杜宇平当庭陈述称,其被逼迫编造了收受70多人贿赂的问题,检察机关做了笔录,但在卷证据中并无这70多人的全部笔录。仅从检察机关移送法庭的案卷材料也能够看出,杜宇平的笔录缺失严重:2015年3月19日的调查笔录有第3-2次,至少缺3-1次;2015年3月20日的调查笔录只有4-4次,至少缺第4-1、4-2和4-3次;2015年3月21日的调查笔录有第5-2、5-3次和5-5次,至少缺第5-1、5-4次;3月23日的调查笔录有第7-1、7-2和7-4次,至少缺第7-3次;3月26日的讯问笔录,有第1-1、1-2、1-3、1-4和1-6次,至少缺第1-5次;3月29日的讯问笔录只有第4-4次,至少缺第4-1、4-2和4-3次;3月30日的讯问笔录只有第5-1、5-3和5-4次,至少缺第5-2次;3月31日的讯问笔录只有第6-1、6-4、6-5和6-9次,至少缺第6-2、6-3、6-6、6-7和6-8次;4月2日的讯问笔录只有第7-2、7-4和7-9次,至少缺第7-1、7-3、7-5、7-6、7-7和7-8次;4月2日之后的讯问笔录,有第8、12、13、16和17次,至少缺第9、10、11、14和15次。
证人尤建霞的证言,在卷的2015年7月11日的讯问笔录显示为第11次-3份,至少缺失第1至10次,以及第11次-1份和11次-2份,共计12份笔录。
证人许莉的证言体现为讯问笔录,海州区检察院2015年1月23日对其所作的讯问笔录标示为第16-1次,至少缺失了第1至15次以及第16次讯问时的其他笔录。
证人李志强在海州区检察院的讯问笔录有第1次、第8次、第10次,至少缺少海州区检察院对其所作的第2、3、4、5、6、7和9次讯问笔录。
证人徐决华在海州区检察院的讯问笔录有第1-1、第2次和第4次,至少缺失第3次讯问笔录,可能还缺少第1-2次讯问笔录等第一次讯问制作的其他笔录。
证人吴燕群的证言,根据吴燕群接受律师调查时所作证言,缺少吴燕群本人向检察机关提交的说明事实真相的材料。
证人李锋接受律师调查时称在检察机关至少作过四次笔录,但只有一份笔录在卷。
缺失这么多证据,意味着什么?显然是检察机关把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藏起来了!在律师当庭多次指出这些问题,并要求法庭调取这些缺失的证据后,公诉人也表示由法庭决定是否调取;但让人费解的是,对于这样直接关系到指控证据是否真实、指控事实是否存的重要证据,法庭直至庭审结束时尚未做出是否调取决定!
十五、有多少证人像杜宇平那样先过了纪委的堂,再配合检察院做笔录?
证人王兴中在杜宇平被立案前的2015年3月16日在连云港市检察院的询问笔录中提到,“市纪委找我调查了解相关情况,我意识到我的行为是违法的,主动来检察机关交待问题,争取宽大处理”。
证人王敬东2015年5月13日在连云港市检察院的询问笔录中提到,“之前市纪委找我谈话时,我说过我曾经帮助我们单位的严桂兰带给杜宇平2万元的专家评审费,后来我回去之后经过仔细考虑,并且和原单位的严桂兰等同事沟通过,确实没有这2万元的事情”;在2016年7月28日法庭调查核实证据笔录(在灌云县看守所,检察院未派人参加)中,王敬东称,2015年5月13日的笔录承认过送钱和卡,“这是检察院要求我按照纪委说的”。
马时俊接受公安人员讯问的笔录中提到,季友说对其说过被纪委和检察院抓去关了三、四天。
谢永庆在2016年7月29日法庭调查核实证据的笔录中称,在检察院和纪委说的“一致”,“当时是纪委找我谈过时间不长,检察院就找到我了,我当时提到这个事情就不谈,当时觉得伤心”。
许莉2015年1月24日前的笔录,讯问地点都是连云港市纪委的双规点清风园,其是否过了纪委的堂,不得而知。
是否所有证人都被纪委找去做过工作、过堂,然后由检察院再乘势做笔录?不得而知。
十六、那些从纪委出来的证人,在纪委遭遇了什么?
马时俊称,季友说对其说是“被纪委、检察院逼的才承认送钱的”,季友说曾被纪委、检察院抓去关了三、四天。而在和马时俊的通话中,马时俊表示希望季友说为杜宇平作证,把其所称没有给杜宇平送钱的情况说出来,季友说反复强调不能翻,“一说就进去了”。
谢永庆为什么对自己在纪委谈话之后向检察院所作十分具体的指证杜宇平的证言,在接受法庭组织的核证时会表示“强迫自己忘了”、“当时提到这个事情就不谈,当时觉得伤心”?
这些从连云港纪委出来的证人,究竟在纪委遭遇了什么?杜宇平的遭遇完全可能也是其他证人的遭遇!
十七、证人接受律师调查翻证后被抓,意味着什么?
尤建霞、李志强在接受了律师调查,推翻了原来向连云港市检察院所作的指证杜宇平的“证言”、并对之前在检察机关的“作证”情况作出了解释。但在律师2016年6月28日的庭前会议上将调查笔录提交法庭后,在2016年7月6日法庭开庭前却被抓了。并且,至少尤建霞当时接到了法庭让其出庭作证的通知。
他们被以涉嫌行贿罪立案的,作了指证杜宇平的“证言”后,都先后取保了。结果因为翻证,又被拘留。这种情况下,他们是否还有条件如实陈述所知悉的案件情况?这种“不配合-立案、拘留-配合指证-取保候审-翻证-拘留、逮捕-再次配合指证-再次取保”的变化轨迹下,其他证人是否还有条件如实作证?季友说在和马时俊的通话中就反复强调“一说就进去了”。这就是检察院对证人杀猴儆鸡制造的寒蝉效应!
十八、连云港公安为何抓捕、调查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证人?
马时俊在和证人季友说的交往中,得知其并未行贿杜宇平后,对双方通话进行了录音,并将录音提供给了杜宇平的原辩护人。作为杜宇平的同学,马时俊所作所为,上合天理,下合人情,也不违法,但是,在杜宇平原辩护人将录音作为证据于2016年6月28日的庭前会议上提交法庭,法庭也通知马时俊于2016年7月6日出庭作证的情况下,马时俊却在法院开庭当天被公安机关给抓起来了,而且是在证人出庭作证途中给抓走的!是谁那么害怕马时俊出庭作证?!
在法院审理期间,相应证据未经举证、质证,根本不知真伪,马时俊接到法院通知后尚在出庭的路上,公安机关对马时俊抓捕、立案的依据是什么?证据的真伪和效力,是法院审判权的内容,连云港公安机关把证人阻拦于法庭之外并指控其涉嫌妨害作证,那么法院是干什么用的?杜宇平原辩护人提交法庭、向连云港市检察院出示的证据的内容,尚未开庭,又是如何被公安机关获得的?
毫无疑问,杜宇平案背后有一只大手,在指挥着公检法机关,对杜宇平进行有组织的迫害!
十九、正在履行辩护职责的律师为何被连云港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多个部门调查?
调查取证,是法律赋予律师的基本执业权利和职责,但杜宇平的原辩护人郭中方律师和李全龙律师,却因向证人调查取证,面临多个部门的调查:郭中方律师在向法庭提交调查所得的证据后,不但司法局因纪委打招呼而向其施压,而且被公安、检察机关调查;李全龙律师则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证人再次所作的笔录中,被明确指证,以致最后不敢出庭。
公安、检察机关如此剑指正在履行辩护职责的律师,究竟是要干什么?毫无疑问,杜宇平案背后有一只大手,不仅想让证人不能为杜宇平证明清白,还想让阻挠律师为杜宇平辩护!
二十、杜宇平原任辩护律师为什么退出辩护?
原辩护人郭中方律师在证人第一次开庭前被抓捕的情况下退出了本案辩护,原辩护人李全龙律师在本案第二次开庭前一天晚上突然告知家属无法到庭辩护,也退出了辩护。而在庭审中,检察机关的补侦材料,明显剑指两位原辩护律师,比如:尤建霞庭前被抓后,检察机关对其所作的笔录中有“李律师说,检察机关不可能抓你的,你也不认、杜宇平也不认,检察机关不就没有证据来抓你了吗”的说法,而连云港市检察院反贪局在2016年10月21日出具的“关于杜宇平涉嫌受贿案的补充情况说明”中,直接指称“尤建霞……在杜宇平辩护律师的暗示下企图翻供,逃避法律惩罚”;徐决华再次接受连云港市检察院询问时,在笔录中称“按照郭中方律师的要求,做了一份调查笔录”,等等。
试想,杜宇平的两位原任辩护律师,看到以上笔录,会面临什么样的压力?两位原任辩护律师如果不退出辩护,是否也会像马时俊一样,被送进连云港看守所?
二十一、法庭组织核证,多位证人翻证为哪般?
针对本案证人证言存在的重大疑问,法庭组织了对证人的核证。已被核证的证人有王兴中、季友说、谢永庆、郭家洲、王敬东和徐德强。其中,王兴中与季友说都表示与检察机关说的一致,但季友说面对法官及律师的发问,很多问题都说记不清了,而其对问题的回答与之前在检察机关的笔录中的回答,又大相径庭。实际上,季友说在核证中相当于翻证了。谢永庆、郭家洲、王敬东、徐德强在接受法庭组织的核证时,也推翻了此前向检察机关所作指证杜宇平的“证言”
总之,核证的结果实际上相当于,除了王兴中之外的其他人都翻证了!在检察机关指证杜宇平的证人,为何多数在法庭组织的核证中翻证?这不正好证明了检察机关取证存在重大问题吗?
值得追问的是,王敬东接受核证当时被关在看守所,这是否和他在连云港市检察院询问时未按在纪委“谈话”时的口径“作证”有关?他是在连云港市检察院“作证”后被直接送到看守所的吗?同样,曾经作为杜宇平下属的徐德强,翻证后没事,是不是因为他早已辞去公职,不像王敬东那样好整治?
对证人翻证的问题,公诉人在质证王敬东翻证的证言时,称是因为王敬东收到追诉,存在对立、抵触情绪。那么,尤建霞、李志强,都是被检察机关立案的,检察机关为何不担心他们的对立、抵触情绪而单独接触他们?
二十二、检察人员为何在配合法庭核证几个证人之后便不再配合法庭核证?
法庭组织的核证,通知检察机关和辩护人参加,检察人员在参加了法庭对几个证人的核证后,便不再参加。这是为什么?
在此辩护人有理由认为,检察机关不配合法庭继续调查核证,就是因为已接受核证的证人大多翻证,检察机关担心继续核证会有更多证人翻证,影响法庭对检察机关控诉证据的心证。
本案审判长曾向辩护人表示,核证无法继续,就是因为检察院不配合。对核证工作未能全面进行,辩护人感到十分遗憾。
鉴于本案庭审中多数证人未出庭作证,而证人证言的合法性、真实性均存疑,辩护人期待法庭继续进行核证。
二十三、检察人员不配合法庭核证而独自对证人进行询问意欲何为?
在卷证据中,有多份证人“证言”是在第一次开庭之后,在法庭已启动核证程序的情况下,不配合法庭核证,而独自行动,单方对证人进行的“取证”。
对于检察机关不配合法庭核证而独自对证人进行询问或讯问,公诉人在庭审中称,检察机关对法庭组织的核证,可以选择参加也可以选择不参加。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检察机关在审判期间可以补充侦查和补充证据,当然有权对证人进行取证。问题是,在法庭决定组织控辩审三方核证,而检察机关已参加对部分证人核证的情况下,不再继续参与三方核证,独自对证人进行“取证”,正当性何在?除了摆脱法庭和辩护人对检察人员逼取证言的监督,还有其他更合理的解释吗?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常理,补充证据或补充侦查,当然应该是补充收集之前没有收集的新证据,而不是对卷已经有的证言,再找证人进行“加固”或作出反证。如果检察机关对证人证言有异议,根据法律规定,理应申请法庭通知证人出庭,当庭对其进行讯问,由法庭对其证言进行审查判断,而不应该抛开法庭和辩护人独自去审讯证人。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庭前证言和当庭证言的区分,在庭审期间,检察机关独自对庭前已有证言的证人重新取证,完全不具有合法性!
尤其是本案中,在检察机关原来的取证已经受到非法取证怀疑,再次单独对证人进行取证,更进一步增加了检察机关再次“搞服”证人后取证的非法取证合理怀疑。
公诉人在庭审中称,法庭主持的核证笔录不客观。而对检察机关单独行动取得的证人“证言”,却认为既真实,又合法,也客观,这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判断标准呢?
二十四、如果法庭组织的核证工作全面完成,会有多少证人翻证?
在法庭核证中,多位证人已经翻证;个别未翻证的证人,综合案卷情况,其证言的真实性也严重存疑。如果核证在连云港检察院配合下全部完成,又会有多少证人翻证呢?
这个问题,或许是连云港市检察院不再配合法庭核证转而独自询问证人的真正原因。
二十五、为何有证人在向法庭作证时强调与检察院说的一致?
本案部分证人在作证时有一个奇怪的现象,那就是,强调自己的证言与在检察院所作的笔录一致。其中,证人季友说和王兴中在接受法庭组织的核证时,法官、辩护人及检察人员还没有提出具体的问题,证人就先强调自己的证言与在检察院所说的一致。其中,证人季友说在回答审判人员及辩护人提出的问题时,回答的内容与此前该证人在检察机关所作询问笔录大相径庭,截然两样,明显证人对检察人员对其所作询问笔录中自己说了什么都不清楚,法官问其以哪个说法为准时,其竟然说以在检察机关的说法为准!——这是把法院放在什么位置啊!?
另外,出庭证人尤建霞、李志强及徐决华在出庭作证时,对辩护人发问的很多涉及案件事实的问题,都说记不清了,却都强调要以检察院的最后一份笔录为准。
这是为什么?是因为如果作证与检察院笔录不一致,会有什么可怕的后果吗?这不由得使辩护人想起证人许莉。证人许莉反映,在本案庭审期间,海州区检察院的检察官曾经联系她,并亲自到她家里问她,如果出庭作证,准备怎么说。还告诉她,尤建霞出庭作证表现挺好。在她表示尤建霞是被逼的,自己出庭要实事求是,揭露检察人员对其逼证后,区检察院的人离去,市检察院的陈庚去给其打电话,让其不要节外生枝。结果,许莉最后没有被法庭通知出庭作证,其原来答应接受辩护人调查做笔录的,也慑于检察人员的威胁,未能配合辩护人调查做笔录。
二十六、证人出庭作证为何都说以最后一份笔录为准?而当庭对辩护人的问题多说记不清了?尤建霞的最后一份笔录里有哪些内容,说明了什么问题?
如前所述,证人出庭时,都不约而同地说“以最后一份笔录为准”,而当辩护人就其作证内容发问时,却屡屡表示“记不清了”。这是为什么?
证人在记不清笔录内容的情况下,又是怎么知道以其为准的内容是什么从而要以之为准呢?对于一个对所作证的大多内容记不清的证人,“以最后一份笔录为准”的陈述是否合理,是否可用于证明案件事实?
尤建霞在检察院的最后一份笔录,是2016年9月29日何大庆、杨铁中等人在连云港市看守所对证人尤建霞做的一份询问笔录。在该份笔录中,检察人员对尤建霞有如下问话:
——“前面因为杜宇平案件,检察机关找你核实有关情况,并且灌云县检察院对你进行立案查处,根据你的实际情况,曾经对你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但在你取保候审期间,发生了一些不应该出现的问题,再次被收押看守所,我们想听一下你对自己的问题的看法?”
——“第一次给你办理取保候审,检察机关按法律对你依法取保,但你在取保候审期间出现翻供情况,对杜宇平案件的处理造成非常不好的影响。对你尤建霞的问题如何处理,你在连云港几个企业经营的能力我们也知道……”
尤建霞回答:“我被取保以后又翻供,是我自己的原因造成的,我现在愿意彻底把给杜宇平送钱的情况向检察机关如实交代,保证不再翻供,我现在真是掏心掏肺的表明这个态度。”
综合上述笔录全部内容,侦查人员说的“取保候审期间发生了不该发生的事”指的就是尤建霞接受原辩护人调查时翻证的情况。尤建霞翻证的律师调查笔录,系在本案第一次开庭前,原辩护人向法庭提交的。在原辩护人向法庭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的情况下,本案侦查人员何大庆、杨铁中均系证明本案取证合法性的关键证人,二人是怎么知道尤建霞翻证了且对杜宇平案产生了不好的影响的?侦查人员何大庆、杨铁中在笔录中强调在灌云县检察院立案后的取保候审措施是依法进行的,那么尤建霞翻证后被取消取保候审重新收押在连云港市看守所依据的是什么法律?哪条法律规定的证人翻证就要取消取保候审?
另侦查人员何大庆、杨铁中在笔录中赤裸裸地对尤建霞说:“你在取保候审期间发生了不该发生的事”,“你在连云港几个企业经营的能力我们也知道”……这样的问话,显然不是在侦查,而是在赤裸裸地威胁证人,胁迫证人配合指证杜宇平!这也证实了杜宇平在法庭上说的,本案侦查机关搞“杀猴儆鸡”式取证。
二十七、证人尤建霞被灌云县检察院抓到连云港市检察院的讯问室关押的十几天究竟发生了什么?
本案中,尤建霞做出的指证杜宇平的“证言”,最早的2015年7月11日灌云县检察院在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侦查指挥中心对其所作的“第11次-3份”讯问笔录,然后是7月12日其自书的悔过书,之后是2015年7月14日连云港市检察院在连云港市看守所对其所作的询问笔录。而根据原辩护人李全龙律师的调查和尤建霞出庭作证证实,其在2015年7月1日至13日期间一直被灌云县检察院关押在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侦查指挥中心。根据尤建霞接受辩护律师调查的笔录,其被关押在连云港市检察院期间,曾被强行插管检查导致吐血,并被迫进食,其还称喝了检察人员给的水和米汤以后,身体很难受。陈庚等检察人员在此期间对其进行了逼供、诱供、骗供。
尤建霞为何会被灌云县检察院关押在连云港市检察院的办案场所?这就算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吗?这期间究竟发了什么?检察机关是不是经过十几天的逼迫,使其终于在7月11日供述行贿杜宇平,从而实现指证杜宇平受贿的目的后,才结束对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这样获取的“证言”合法吗?不合法!
二十八、尤建霞被关押而后取保,其接受律师调查翻证后又被关押,关押期间对接受律师调查的证言再次翻证,然后又获得取保。这究竟是为什么?
根据尤建霞出庭时所说,其第一次被取保后再次被关押是在接到法庭出庭通知以后。其2016年7月4日再次被关押后,连云港市检察院检察人员2016年9月29日在看守所对其所作的询问笔录中,检察人员说:“前面因为杜宇平案件,检察机关找你核实有关情况,并且灌云县检察院对你进行立案查处,根据你的实际情况,曾经对你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但你在取保候审期间,发生了一些不应该出现的问题,再次被收押在看守所”;“你在取保后再次被羁押在市看守所,你这个事情是什么原因造成的,我们检察机关的出发点是公平公正处理好案件,第一次给你办理取保候审,检察机关按法律规定对你依法取保,但你取保候审期间出现翻供情况,对杜宇平案件的处理造成非常不好的影响”;“你自己的问题,只能由你自己选择,别人不能替你选择,你之前被取保候审后,你却采取了一种对抗的方法再次被羁押”,等等。
连云港市检察院检察人员所说的这些,是否表明尤建霞是因为翻证才被再次关押的?也就是说,指证杜宇平即配合、可以取保,对指证进行翻证则是对抗、必须收押,至于事实是什么,则根本不是重点?另外,尤建霞是被海州区检察院立案调查的,现在由连云港市检察院出面来和她谈论这些问题,是否恰好证实连云港检察院在办理杜宇平案时向下级检察院外包搞服证人的业务?
二十九、证人尤建霞出庭作证时为何坐上了轮椅?
尤建霞是坐着轮椅出庭作证的,且表示身体欠佳,活动时间一般不能超过一小时。根据案卷材料,尤建霞并不存在行动不便等健康问题。面对坐着轮椅视频作证的尤建霞,杜宇平泪洒当庭,质问“是谁把一个精明强干的女人被整成了这样?!”。
尤建霞在本案中究竟遭遇了什么?她为何坐上了轮椅?联系证人许莉被迫吞金自杀等情况,辩护人有理由认为,尤建霞从一个精明强干的女人变成今天这样,完全是被检察人员折磨的!
三十、证人李志强为何出庭作证前发朋友圈说他的爷爷为保护一个共产党员被国民党杀害,表示“爷爷,你的孙子承受不了了!!!!”?
李志强从2015年3月20日至27日被控制在海州区检察院7天,其对杜宇平作出指证后才被取保候审,后来接受律师调查翻证后又被抓捕送看守所关押,其再次指证杜宇平后又被取保。其在本次出庭作证前的5月23日,在微信朋友圈说:“我的爷爷…我父亲在七岁时就失去了父亲!就因为掩护一名共产党人…被当时政府…国民党政府活活打死!我???”5月24日,又在微信朋友圈说:“爷爷,你的孙子承受不了了了!!!”
李志强在出庭前,突然连续对在其父幼年时即已牺牲的爷爷发出这样的感慨,究竟是为什么?是担心自己因为保护另一名共产党人也有被“活活打死”的危险,还是觉得不能保护杜宇平这个共产党员愧对祖父这个革命烈士?
三十一、为何那么多证人在接受律师调查或者在检察机关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证言后,又在检察机关毫无来由地翻证?
从律师调查取证的情况看,本案证人尤建霞、许莉、李志强、徐决华、吴燕群等诸多证人,在接受律师调查时均表示,他们在检察机关一开始都未指证杜宇平,否认杜宇平受贿。结果,都在检察人员的威胁下,改变了说法,作出了指证杜宇平受贿的证言。后来,尤建霞、李志强、徐决华等证人接受律师调查翻证后,被检察机关调查,抓捕关押,又推翻对辩护律师所作证言。这种变化,是否和季友说反复强调的“一说就进去了”、王敬东受到追诉,以及尤建霞、李志强等人不配合即关押、指证即取保、翻证则再次收押等相关?
三十二、检察机关为何将证人许莉关到杜宇平双规点隔壁审讯?
据辩护人了解,许莉于2014年10月9日生下儿子,在2015年1月6日即被抓到连云港纪委双规点关押,当时孩子还不到3个月大。检察机关为何将哺乳期的许莉,抓到连云港市纪委双规点关押?这算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吗?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是什么?
案卷显示,许莉被关押在连云港市纪委双规点清风园2109室,杜宇平被关押在2111室。据杜宇平陈述,办案人员直接告诉他,其妻黄碧玉的朋友许莉就被关押在隔壁;其听到了婴儿和女人的哭叫声;办案人员也告诉他那就是许莉,并让其不要连累朋友。除了处在哺乳期外,许莉还是连云港市政协委员、当地工商界知名人士以及一名援藏干部的妻子,那么,是否如杜宇平所说,检察机关是在“杀猴儆鸡”?
三十三、证人许莉与被告人妻子黄碧玉公司之间法律关系清晰,有借有还的借贷关系,为何被做成了罪案?
许莉与杜宇平妻子黄碧玉公司之间的两次借款,有借据和明确的借款条件(期限、利息),且到2015年1月6日杜宇平和许莉被带到连云港纪委双规点清风园为止,均未到期(第一笔到期日应为2015年3月22日;第二笔约定归还日期为2015年11月1日)。并且,在此之前,黄碧玉和许莉之间,即有过有借有还的借贷关系。
检察机关在2014年12月即已经在调查黄碧玉和许莉各自的公司,这样明确的借贷关系,为何被直接定性为犯罪,而直接动手抓人,直至做成罪案的呢?
三十四、证人许莉吞金自杀为哪般?
辩护人在办案期间曾听到许莉在关押期间曾吞金自杀的传闻。为此,辩护人根据案卷中载明的联系方式联系许莉,向其核实并希望其能就本案情况接受律师调查。许莉原本答应了辩护人的调查请求,但在约定的调查时间到来时突然书面拒绝了律师的请求。
许莉在致周泽律师的书面拒绝信中称:“您发给我的调查提纲,我看到了,请原谅我不能配合你做笔录了。吞金自杀一事,关押期间的情况对我是恶梦一场,我非常想忘却它,我以为吞下金子会死的,没死成且出尽了洋相….办案的几位检察官对我也恨之入骨经历过了才知道孩子和家最重要,为了我两个未成年的孩子我只有选择逃避了。孩子需要妈妈,请您理解我,再也不要找我了,拜托您,拜托了!”
也就是说,吞金自杀一事属实!当时许莉的孩子才三个月左右,是什么样的力量让一位哺乳期的母亲选择吞金自杀?又是什么力量,让许莉在时隔两年多之后,为无法直面的律师调查而感叹“孩子和家最重要”和“为了我两个未成年的孩子我只有选择逃避”、“孩子需要妈妈”?
三十五、检察人员威胁拟出庭证人许莉意欲何为?
在辩护人和许莉的沟通中了解到,在本案审理期间,原来对其进行立案、将其关押在连云港纪委双规点清风园的海州区检察院检察人员曾造访许莉家,当面问其如果出庭作证会怎么说,并告诉其尤建霞的出庭表现就很好;在其回答“如实作证,揭露你们的违法行为”后,海州区检察人员离开。而后,连云港市检察院的陈庚检察官打电话给许莉,让其“不要节外生枝”。
许莉仅表示要如实作证,陈庚检察官所说的“节外生枝”具体指什么?以这样的“黑话”威胁拟出庭证人,陈庚检察官究竟想干什么?
三十六、证人许莉为何未被通知出庭?
在检察机关对杜宇平的受贿指控中,许莉的“行贿”金额为100万元,接近本案指控总金额的四分之一。对于许莉的书面证言,辩护人持有根本异议,因此向法庭申请作为非法证据排除,并通知其出庭作证。然而,在公诉机关未就该起指控撤诉,且坚持用检察人员对许莉所作讯问笔录指控杜宇平的情况下,法庭却无视控辩双方对证人许莉证言的异议,未通知其出庭作证。
辩护人当然理解法庭已完全可以根据在卷书证认定本宗指控不能成立。但是,毕竟控辩双方对证人许莉的证言真实性、合法性,存在根本性的分歧。而许莉的证言,虽然对认定本宗指控完全不重要,但至少通过许莉出庭作证,说明其当初指证杜宇平的“证言”是如何形成的,也可以使法庭对本案其他证人证言的形成情况,更好地形成心证。
三十七、出庭证人在出庭前是否被检察官威胁?
从许莉受到“警告”的经历以及检察人员向其所讲的“尤建霞出庭表现就挺好”(尤建霞出庭时面对辩护人发问,最多的回答是“以最后一份笔录为准”、“记不清了”!)看,其他证人出庭前,是否也遭受了检察人员的威胁呢?毫无疑问,出庭证人在出庭前都受到了威胁!李志强在出庭前,在朋友圈表布的信息,就是明证!
以上这些问题说明,本案事实完全不清、证据完全不足,根本不具备起诉条件。这些问题同时也暴露出连云港市纪检、公安机关在办理杜宇平案过程中肆意枉法、以作案的方式办案的恶劣行径!
第二部分& 16宗个案指控是否能够成立
《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被公认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对于本案指控来讲,无论是指控的四百余万现金和购物卡,还是一度调查出的三千多万受贿,主要是建立在言辞证据基础上的:在16宗个案指控中,检察机关据以认定指控事实的证据,实际上都只有被告人口供和所谓的证人证言,除此之外,谋利事项牵强附会,巨额资金来去无踪!为了证实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检察机关也试图收集其他证据,但遗憾的是,检察机关收集的其他证据根本无法证明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的真实性,而且公诉人出示的所有客观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没有关联性,公诉人当庭也没有说明其出示证据的证明目的。其中,公诉人举示的书证不仅无法证明其指控犯罪事实的存在,相反,这些书证,恰恰证明了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言是不真实的,证实了被告人无罪辩解的合理和可信。
一、本案指控证据体系存在根本缺陷
(一)杜宇平有罪供述系连云港纪委逼供后,连云港市检察院利用其受到的精神强制所取得;杜宇平翻供后的无罪辩解提供了有迹可循的线索,真实可信;即使法庭在控方未就合法性全面举证的情况下,就做出了不排除杜宇平有罪供述的错误决定,本案依然无法回避杜宇平有罪供述的合法性和真实性问题
1、杜宇平有罪供述的疑点
杜宇平是在被宣布逮捕后翻供的,其之前的有罪供述分为两部分:连云港市检察院在其被双规期间在连云港市纪委双规点所作的“调查笔录”和案件移交连云港市检察院后对其所作的讯问笔录。
但是,如前所述,这些供述本身就存在如下明显问题:大量笔录缺失;涉及收受数十人计数百万元贿赂的问题有供无证;节假日收受购物卡呈模式化,基本都是1000、2000、5000元;所收贿赂除了大而化之的“送领导、买古董”外,没有其他任何具体去向,案卷也未显示出其家庭存在任何来路不正的巨额财产的问题。
2、杜宇平的无罪辩解
杜宇平的翻供笔录、申诉材料和当庭陈述,均作出了无罪辩解。
杜宇平说自己根本没有受贿,原因在于:
(1)无受贿动机:其父母、岳父母和夫妻两人均为高级职称,家庭情况相当好;其原来所在的连云港建筑设计院工资相当高,其进入机关前已有房产和很多存款,其在乎钱财的话,就会留在设计院;其妻子原来所在的涤纶厂效益非常好,下岗后又开始货贸生意,收入相当高。
(2)重视前途和声誉,不想受贿:其工作后一直是培养对象,思想上从没想过要受贿。作为最年轻的市建设局局长,只想做一番事业,积极要求进步,珍惜荣誉、岗位;作为教授级高工,97年就是江苏省高评委成员,退休后自己办企业或应聘,收入会相当高,因此非常珍惜声誉——甚至其妻子黄碧玉下岗创业,都没有在建设领域,而是从事与杜宇平根本不搭界的国际货贸、货代业务。
(3)外界条件限制,不敢拿:其主持建设局工作并接任局长,是在原局长陈连生被双规和追诉后,陈连生案期间建设局人员持续被检察机关叫去配合调查,甚至都影响到正常工作,风声鹤唳;其在市政府副秘书长任上,副市长杨少华又被追诉,也是人人自危;期间,还有其他干部接连被查,根本不敢腐败。
同时,其自任连云港市建设局局长以来,由于工作上以公共利益为重、坚持原则,得罪了一些人和利益集团,不断受到诬陷和威胁,因此时刻警惕“只有不拿、才能不怕,从不敢懈怠”。杜宇平所讲的这些都有具体事项和人物线索可查,具有相当高的可信度:比如杜宇平称其在建设局局任上时,对于连云港市建筑设计院改制,坚持当时既定的内部改制政策,也考虑了连云港市的长期发展需要,不同意按时任市委书记王建华的批示改制给江苏省交通科学研究院;拒绝时任主要领导和发改委主任董春科的要求,未在贱卖土地、会让连云港损失四十亿元的协议上签字;在副秘书长任上,在“楼超超”事件中,坚持按上报建设部和监察部的方案处理,坚决反对将没收的超建面积低价卖给原开发商,与时任市长杨省世和副市长董春科意见不一;在房管局局长任上,不顾时任市纪委常委卜延贵和市纪委副书记、原房管局副局长苏士军的请托,将房管局存款从拒绝为经适房和安置房项目提供贷款的银行转走,等等。
3、杜宇平对有罪供述和翻供过程的解释
(1)有罪供述的形成
在申诉材料及当庭陈述中,杜宇平均称,自己作为处级干部,是在未经过组织谈话程序的情况下,于2015年1月6日突然被双规的;而双规期间,其无罪辩解不被认可,而被逼必须供认有罪。杜宇平陈述称,双规的80来天没见一丝阳光,遭受纪委办案人员种种非人折磨:肉体上“长时间不给睡觉”、“强迫长时间端坐在小圆凳子上,导致屁股上生疮溃烂,脓血直流”、“身患严重的糖尿病,不给水喝,给水喝不准上厕所,痛苦得大声呼喊,遭受组长拳击殴打”;精神上恐吓“组织上要搞你,就不会错,你只有认罪交代问题”、“要抓你老婆、抓你儿子、搞得你家破人亡”;诱骗“钱的数量不是问题,只要态度好,可以作违纪处理”;同时要求其按改制企业、房地产商、建筑商、设计咨询单位、机关与下属单位干部以及材料供应商等六大板块和类别,指名要求编造受贿行为,有的编了几十遍,直到纪委审查组组长满意。
杜宇平称,在这种折磨之下,其最终认命配合,一度编排自己收受七十余人共三千万元!收受购物卡的金额,也是由纪委审查人员指定的:副局长任上每节每次1000元,局长2000元,副秘书长5000元。至于钱款去向,其在手书申辩材料中提到,是案连云港纪委审查人员的要求,编排说是送给原市委书记王建华、李强,原市委副书记魏国强、张同生,市委组织部长祁彪,原常务副市长唐国海,分管副市长董春科、尹哲强等了!
杜宇平称,连云港市检察院检察人员是在他被纪委“搞服”才到双规点对其做笔录的。纪委人员向其称是和检察院联合办案,其必须配合;检察人员每次做笔录前一晚,其都要背诵在纪委的笔录进行准备!
(2)对翻供过程的解释
对于进看守所后为何没有翻供,直至逮捕后才翻供,杜宇平在庭前和当庭多次做出了一致、可信的解释:纪委在其双规期间对其进行“组织上要护你,就不会错,你只有认罪交代问题”的长期灌输,使其认命,也相信了缓刑甚至按违纪处理的“承诺”;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前,纪委人员也一再恐吓,纪委可以操纵法院、检察院和看守所,如果翻供,后果会很严重;同时,纪委也对其灌输称“检察院的人更厉害,赣榆供电局的领导就是给检察院打死的”、翻供后果会更严重,而他也知道这件事情,因此到检察院后也不敢翻供。
其2015年4月在看守所看电视,了解到以审判为中心、禁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政策,并在律师会见时对律师说了没有受贿的情况,获得律师帮助后,又重燃对法律的信心,翻供并坚决作无罪辩解的。杜宇平讲到,他在翻供前经过数天反复的考虑,作出决定后即向看守所所长和驻所检察官作过笔录,宣称自己不会自杀,如果他不幸死在看守所,一定是被害死的!即使如此,对其翻供,讯问人员最初不听其陈述、不做相应记录!
(二)主要证人证言已被证实是检察机关非法取证的产物,且已有证人在律师调查和法庭核证中翻证;尽管检察机关通过抓捕翻证证人再次获得了指证杜宇平的“证言”,但这些证言更不具有合法性和真实性。鉴于检察机关抓捕、关押证人带来的直接威胁和震慑示范效果,其他证人证言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也均存疑
1、部分证人对杜宇平的指证,是限制人身自由、遭受威胁乃至暴力的产物;其中几位证人翻证后被检察机关再次取证所得指证杜宇平的证言,也是在面对被关押、追诉的威胁时作出的
本案中的许莉、尤建霞、李志强、徐决华、吴燕群等几位主要证人,都有被立案、限制人身自由或关押后才指证杜宇平,然后获得取保候审的经历:与杜宇平妻子黄碧玉的公司之间借贷关系清楚、借款尚未到还款期限的许莉,哺乳期内被海州区检察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到连云港市纪委双规点杜宇平的隔壁,直至其作出指证杜宇平的笔录后才将其释放,期间曾吞金自杀;尤建霞被灌云县检察院在连云港市检察院侦查指挥中心监视居住十多天,期间因强制插管而吐血,且有市检察院人员指供诱供;李志强也是在指证杜宇平后才被取保的,而其当庭称被关押在海州区检察院一周时间;徐决华、吴燕群都是在被关押超过24小时,作为犯罪嫌疑人做出对杜宇平的指证后才获准离开的。
在他们翻证后,尤建霞、李志强再次被关押,直至再次对杜宇平作出了指证;徐决华则因为及时再次指证杜宇平,避免了被送看守所关押。这三人作为证人,也在本次庭审中出庭证实检察机关取证合法,并以确认“以最后一份笔录为主”的方式指证杜宇平。除了翻证之外,对于他们在取保候审期间被收押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中均未说明;而事实上呈现的则是,指证即配合、取保,翻证即对抗、关押。
2、部分证人在到检察机关作证前,曾被纪委谈话;结合杜宇平、许莉的遭遇,他们在纪委经历了什么存疑
前面的辩护意见已经提及王兴中、王敬东、谢永庆、季友说等“证人”,都是先过了连云港市纪委的堂,再到检察院作的“证”。这些证人在纪委的遭遇会是什么样?我们有理由相信,他们也会像被关在纪委双规点的许莉、杜宇平那样,被逼迫屈从,配合指证杜宇平。
3、面临抓捕威胁,证人证言的合法性、真实性严重存疑
在关押的威胁和取保的引诱之下,许莉、尤建霞、李志强、徐决华等人指证杜宇平的证言,及尤建霞、李志强、徐决华等证人接受律师调查翻证之后被抓、被关后而再次指证杜宇平的证言,合法性和真实性都是存疑的。
而且,那些未翻证的证人,由于也处在办案机关大肆抓捕证人的威胁之下,即使不谈合法性,其指证的真实性也是严重存疑:以对杜宇平进行指证的季友说为例,其在与杜宇平的同学马时俊谈话及电话通话中,都说,其并未行贿杜宇平;而其之所以不愿将未行贿的情况向律师、法庭陈述,是因为他觉得“见了就进看守所”、“一去就进看守所了”、“你要翻你就进看守所”,并说了自己作为企业负责人的难处(“不是你想的那样,我不有企业嘛,一个大的资质,建设部批的,兄弟,160个人呢,兄弟”,“企业方方面面里面你不懂,方方面面的事情太多,没那么简单的事”,“后面170个人呢,兄弟,没有上亿资产也得有上亿资产了,不是那么一回事啊,他一弄你把你弄死呢”)和王敬东的反例(“王敬东就是个典型的例子”,“他要在检察院不翻供,鬼事都没得”)。
在这种涉及个人自由和企业经营等的各种压力之下,一般证人显然是不可能如实陈述的。还以季友说为例,其对于如实陈述所知悉的案件事实,抱的已经是事不关己的无所谓态度了(其对马时俊说“老杜这个一百万和三百万是一样的”);进而,其配合指证的态度甚至更坚决:在马时俊提出其之前提供的行贿款来源可能已被查出不属实后,季友说称“根本就没用,我那天去,三个局长提醒我了,根本就没有用”,甚至更进一步,迹近构陷——“你说那个证据是假的,那我肯定说我拿现金出来的,当时我家现金多了,我改制拿出来522万呢”、“律师不要追究这个事情了,他如果追究那个15万证据不足,那我就拿的现金,我岳父给我的”、“他如果是在说那个16万是假的,那我就说我岳父给的,我岳父给了我16万块钱,老岳父走的了,双方无账面,人走了,没有映照”、“再追问我,我就说老岳父给我的钱,老岳父给我16万”!
对于杜宇平原辩护人对于季友说言之凿凿提供的行贿款来源的调查,季友说对马时俊说:“假的没办法,小黄得考虑考虑我们的感受,把我们弄进去以后,那就没办法了……”;“行贿的那三个人,做立案处理”,“就剩我没立案”;“你转达给小黄,不要把我们全弄进去了”!当时,杜宇平的原辩护人已经查实季友说指称并提供了凭据的所谓“行贿款”,是被其用于购房了!但季友说还是如此笃定地指证杜宇平,并且担心因为其说出真相而“进去”!
季友说在后来对检察院所作的笔录中,果然说其当时手头有五百多万的改制款,加上从其岳父那里借的20万元,凑了30万元现金送给了杜宇平!而在法庭后来核证时,其则表示要以检察院笔录为准、很多情况都不记得,或者说法与之前对检察人员所作证言大相径庭!
这样战战兢兢和变着法子配合指证的证人证言,还有什么真实性可言!本案中又有多少未翻证的证人,是这样作证的?
4、关键证人出庭表现可疑,拟出庭证人又受到威胁,出庭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存疑
在辩护人对赖以指控杜宇平的证人证言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提出根本异议,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况下,法庭仅对16宗指控的关键证人只通知两宗指控的三名证人(尤建霞、李志强和徐决华)出庭,且作证内容高度模式化:“以最后一份笔录为准”、“记不清了”。同时,李志强出庭前连续两天的微信朋友圈反映,其当时处在非常大的压力之下:和公诉人所称的出庭如实指证自己的朋友会有压力相比,出庭对朋友作出虚假指证,显然会有更大的内心挣扎和不安。
马时俊出庭作证时证实:其在2016年出庭作证的路上被连云港公安人员抓捕并被立案和关押;其之所以对检察人员承认对和本案“行贿”证人季友说的通话录音并提供给原辩护人是妨害作证,是因为其身体不好(有高血压、糖尿病),为了获得取保候审;由于上次出庭路上被抓捕,其在本次出庭前还特地打电话给法官,问自己会否再次被抓,法官表示不会被抓、会协调之后,其才赶敢到庭;其接到通知前一天先被叫到刑警大队,次日到检察院接受法官和书记员通知,出庭前也是在检察院等候出庭的。
此外,庭审期间,检察人员对拟出庭证人许莉进行了威胁:海州区检察人员先上门谈话,表示尤建霞出庭表现挺好;在许莉表示将如实作证后,连云港市检察院检察人员陈庚打电话要其不要节外生枝。
马时俊第一次出庭被抓、为了取保而配合检察人员、本次出庭前担心再次被抓和被通知到检察院等候出庭等,以及许莉拟出庭前受到的威胁等,可能也是其他出庭和未出庭证人的经历,表明检察人员对证人的威胁和作证内容的干预,是一直在进行的!
当然,法庭对出庭证人执意安排以视频方式作证,是严重违背证人出庭的法律规定和直接言辞原则的。证人证言天然具有不稳定性,证人出庭的本意正是要通过法庭庄重的环境、程序和诘问、观察,从不稳定、受质疑的言词证据中发现真实,法庭把出庭证人和庭审现场隔离,显然是反其道而行之的!
(三)本案书证,要么恰好证实本案指控并不成立,要么与案件关联性不大,或者毫无关联性
如前所述,本案主要是以言辞证据成案的,案卷中的书证,要么与案件没什么关联性,要么证明的是与指控相反的事实。
后者如许莉案中的借条,证实许莉与黄碧玉公司之间是完全正常的民间借贷,有借有还,有利息约定,有还款期限,且已如期归还;如尤建霞案中的银行凭证等书证,证实尤建霞接受律师调查所作证言是真实的,即其卖常州房子的钱是付给了公司副总蒋全正作为安置费,而不是行贿了杜宇平;又如赵士巧为季友说代办取款的银行凭证,证实取款是用于了季友说买房,而不是其多次证言所称的用于行贿杜宇平了;再如江新年案的合同,证明其中标涤纶厂工程是2003年,杜宇平供述及江新年证言所称2001年行贿而使工程中标,完全不属实。
其余书证,多数都只是证明这个公司存在、有什么活动等,完全不能证明杜宇平与这些活动存在任何关联。而让其与案件发生关联的被告人口供已被无罪辩解推翻,证人证言也多被证实系不实指证!
(四)大量言辞证据的缺失
本案指控证据除了缺乏书证等的印证外,最严重的问题还在于无论被告人供述还是证人证言,均大量缺失,具体情况前文已述。这些缺失的证据不但能呈现当前有罪供述和指证的形成过程,更可能证实杜宇平和部分证人反映的逼供和非法取证情况。
遗憾的是,对于辩护人申请调取的这些无罪、罪轻证据,公诉人称涉及侦查秘密等,法庭在庭审期间也未置可否。
二、本案16宗指控均不能成立
本案指控证据体系存在前述严重问题,不但对杜宇平的指控难以成立,且综合全案证据,不能排除本案指控事实并不存在、而是如杜宇平辩称的系被告人、证人被逼编造的合理怀疑。也就是说,在最低限度上,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杜宇平的指控不能成立。
现结合庭审举证、质证情况,对每宗指控简析如下:
(一)对杜宇平收受尤建霞120万元的指控不能成立
1、关于是否收受贿赂,除了不合法、不真实也被推翻的言辞证据外,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证实;部分证人证言和书证,恰好证明尤建霞指证的不真实
(1)指控证据中的杜宇平有罪供述,不具合法性如前已述,且已被杜宇平庭前和当庭翻供所推翻。杜宇平当庭陈述,其一度被纪委人员逼迫编造收受尤建霞2000万元现金:这些现金装在20个行李箱中,由其每天带两箱持续十天从尤建霞在宾馆的房间带到家里的车库。由于数额过大,来源和去向均无法解释清楚,其“供认”的这2000万元,后来改成了尤建霞答应给他提供的担保——这一点有案卷印证。
至于其曾供称收受的120万元,来源则是:纪委人员称曾送给肖开山20万元,因此也就给其定了20万元;100万元则因其在纪委辩称自己不会收尤建霞的前,尤建霞以前要送一套常州的房子都被他拒绝了,纪委人员就要求他承认收了尤建霞100万卖房款。
(2)尤建霞的指证证言称自己因为杜宇平帮助获得南出入口建设工程而三次送给杜宇平140万元,其中的100万元来自出售常州房产的价款。但在其接受律师调查时所作的笔录中,其否认曾行贿杜宇平,并解释了指证笔录的形成过程:被灌云县检察院关押在市检察院侦查指挥中心13天期间,遭受威逼,并由连云港市检察院的陈庚等,以杜宇平已经认了、配合就可以像许莉一样放人,参与指供和诱供形成的;期间其遭受强制插管,并因此吐血。尤建霞不但向律师说明了被杜宇平拒绝收受的房屋出让后其中100万元房款的去向,而且说明“09年底和10年初,正是杨少华市长还没有结案,省纪委省检察院一直找我,我自己也不定心,在那种非常时期,我肯定也不会主动去送钱,老杜借他十个胆也不敢收钱”。
尤建霞推翻指证杜宇平的证言并说明“证言”形成过程,是在看守所见到其律师时就做出的,并由其律师写成材料寄给江苏省纪委领导、连云港市委杨书记和市检察院的汪跃检察长的,进行反映的问题。这发生在本案辩护人接触证人尤建霞之前,并不存在杜宇平的辩护人引诱其翻证的问题。
尤建霞再次被收押后对杜宇平所作的受贿指证,一方面是在因翻证而被关押和企业经营困境的压力下作出的,不可能真实、客观,另一方面并未否认其在监视居住期间的遭遇和2010年杨少华案时其牵连其中的情况,而这些情况同样证明其指证证言的不真实。其关于行贿款来源,虽然在原来的指证被证明不属实后作出了补充,但完全没法得到印证,并不可信。同时,其出庭对辩护人发问的回答,以“以最后一份笔录为准”、“记不清了”作答,显然不具有说服力。
(3)关于行贿资金来源,尤建霞原先称来自常州房屋的卖房款,但吴国兴、吴科、蒋全正等人的证人证言和银行转账记录等书证证实,尤建霞的卖房款用于支付聘请蒋全正担任其公司副总的安置费了。
尤建霞2016年7月6日开庭前被再次抓捕后所作的再次指证杜宇平,改称“反正我最后是凑了100万元整数送给杜宇平。因为我是公司老板,公司账户支出和我私人账户支出都是一样的,我们公司的账户到底有多少账户我也不太清楚,我对钱平时也大大咧咧的,公司账户上一直都有钱,还比较富裕。”这完全不具有可信度!
检察机关试图以杨进的证言、尤建霞领取公司备用金的事实和尤建霞行贿肖开山的情况,来证明尤建霞可能使用备用金行贿。这样的指证是完全站不住脚的:一方面,既然其一直有钱,也大大咧咧用钱,为何最初所作的指证笔录中,要把送100万给杜宇平和卖掉常州的房子联系起来?另一方面,其他指控证据既无法与尤建霞的说法印证,也无法自成体系地证明资金来源:首先,杨进对其行贿他人的钱来自尤建霞的事实有证明能力,但他对尤建霞给他的钱来自哪里所作的陈述,却完全是推测性的——“这个我不太清楚,但我推测她应该是从公司财务支出的”。其次,尤建霞领取了大量备用金的事实,和本案指控并无关联性;尤其是,这些备用金大多是以转账的形式给尤建霞的,而其是提取现金还是使用领取的现金,并无任何对应的记录、合理的说明。同样,尤建霞曾用备用金行贿他人,也是和本案指控没有任何关联性可言的。
2、谋利事项并不存在
关于在南出入口项目的8000万元保证金,杜宇平陈述中称,是由业务部门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测算,数额越高对政府有利;同时,该项目当时开发条件不够,市领导还曾出面动员本地开发商支持;而尤建霞的参与,是出于对政府的支持。另外,8000万元本身并不算高,项目全国招标,不可能是为尤建霞“量身定做”的。
尤建霞在接受原辩护人调查时也确认:该项目当时“风险很大”,“连云港市的几家有实力的公司都不敢投”;8000万保证金“是市建设局测算的,说拆迁至少需要现金8000万元”;“就算现在房价上涨了,我们也没挣钱,现在账目上还是亏损”。在其出庭作证时也表示,8000万的项目保证金,对政府有利,是杜宇平的政绩。
指证杜宇平在保证金设置上为尤建霞打招呼的两位证人证言,除合法性存疑外,真实性和客观性也存疑:当时的建设局副局长陈怀钢,称杜宇平对其和其他领导成员介绍过九龙云天房地产公司的情况,“印象中是杜宇平提出要收取8000万元”,而根据杜宇平所说,尤建霞的九龙云天当地知名、陈怀钢也认识尤建霞,尤建霞当时借给建设局3000万元,陈怀钢还参与经办,根本无需其介绍。
对于当时调研和起草项目设置条件的蒋涛指证杜宇平要求其在“设置招商条件的时候优先考虑九龙房地产公司”,杜宇平称,一方面根据当时的内部分工和层级,其不可能直接找蒋涛,另一方面,其曾供称收受蒋涛25万元,面临追诉威胁,蒋涛的指证不可能真实客观。杜宇平的辩解意见是合理、可信的,而案卷材料也有其“供述”收受蒋涛25万元(未指控,甚至连核实笔录都没有)的记录。
(二)对杜宇平收受李志强、徐决华干股分红98万元的指控不能成立
1、现有证据证实杜宇平实际缴纳了11万元出资款,不存在持有干股和享受干股分红的问题
该宗指控能否成立的关键在于杜宇平是否实际缴纳了11万元在建祥桩基公司的出资款。综合该起指控的证据,足以证明杜宇平实际通过吴燕群缴纳了出资款:
(1)多位证人证实、公诉人也当庭承认吴燕群在办理增资手续前一天带着11万元现金去出资,因和李志强、单明汕吃饭喝酒到很晚,其又住在附近而被要求先将出资款带回保管、第二天再送回。
黄碧玉2015年8月20日接受检察机关询问时说,“我印象中杜宇平跟我说过他准备在一个桩基公司投钱入股,至于怎么办理的我没有参与,入股的钱11万元,我听杜宇平说过,这钱应该是用杜宇平和我工资、奖金等凑出来的。”
吴燕群在2016年3月25日接受原辩护人郭中方律师调查的笔录中说:“应该是增资前一天,我表哥杜宇平把11万现金给我,让我给徐决华,说给徐决华说好了。我就打电话给徐决华,想把增资的钱交给他,徐决华说他有事让我找李志强。后来李志强、单明汕和我在新浦公园里的一个饭店吃了饭,11万元现金是用报纸包起来的,外面还套了两个塑料袋,当时李志强和单明汕喝了点酒,我家在青年路,离饭店不远,他们就又让我先把钱带回去第二天再送到公司,第二天我到铁路中学他们公司把钱给了李志强。”
吴燕群在2016年7月6日本案第一次开庭时,出庭作证,也证明了前述事实。
李志强在3月26日接受原辩护人郭中方律师调查的笔录中说:吴燕群“到我办公室把钱交给我了,给的是现金,当时办公室主任兼财务负责的王静华都在,因为验资时交到银行的钱必须是现金,增资的手续也是我和王静华一起去办的。我后来回忆起来了,当时是交款前一天,徐决华打电话给我,说吴燕群要代杜宇平缴增资款,让我和另外一个人单明汕一起接待一下,当天晚上我记得我们还在新浦公园里的饭店吃的饭,当时我和单明汕喝了点酒,吴燕群家在青年路,离饭店不愿,就让吴燕群把钱带回去,第二天到铁路中学我们公司办公室把钱给了我。”
一起吃饭的单明汕在其2015年12月7日接受原辩护人郭中方律师的调查时描述了吴燕群带钱过来时的情形:“我记得和他第一次见面大概是03年1月份可能就增资的前一天在新浦公园水榭饭店,徐决华打电话给我说他正在打麻将,吴燕群带了增资款给李志强,让我也过去一下。当时在水榭饭店东边最东头,三面环水,一个小的一个包间里,我、李志强、吴燕群三个人一起吃饭的,吴燕群带了11万元现金,是用报纸包起来的,外面还套了两个塑料袋,在当时也算是大钱了,所以我印象比较深。后来了我和李志强都喝了点酒,又都是骑自行车过去的,怕带着钱不安全,吴燕群家就住在青年路附近,是走过来的,所以让吴燕群先把钱带回去,第二天直接到公司交给李志强”。
单明汕在2016年5月12日接受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询问时说:“在公司验资的前一天晚上,徐决华安排我和李志强还有吴燕群一起吃饭,他自己有事没参加……吃饭的过程中,吴燕群拿出一个装有11万元现金的包,要交给李志强,李志强当时还让我清点一下,但我没有清点,当时吃饭之后,李志强让我把钱带回去,我因为喝酒加上骑自行车,所以就没有收,李志强就让吴燕群把钱先回去。”
单明汕在2016年7月5日接受海州区检察院检察人员询问时,再次证实了其2016年5月12日所证实的情况。
徐决华在2016年3月27日接受原辩护人郭中方律师调查的笔录中说:“我一直认为是实股,我记得送增资款时吴燕群打电话给我,说他表哥杜局长增资的钱准备好了,要交给我,当时我在外面有事,叫单明汕和李志强接待吴燕群,当天晚上他们三个人在我联系好的新浦公园里面的水榭饭店一起吃的饭……我听说第二天吴燕群把11万元现金交给李志强,李志强和公司的人一起去银行缴款办手续的。”
证人王静华在2015年9月8日接受检察人员询问的笔录(卷四P80-86)中证实,吴燕群在公司准备变更的时候去过公司,是李志强接待的,后来公司工商登记时把吴燕群登记为股东,工商注册的登记手续是其与李志强国理的,吴燕群出资的11万元股金是李志强用吴燕群名义办理的交款单。在2016年7月7日接受检察人员询问的笔录(第一次开庭后移送卷,P42-45)中,被问及“吴燕群的出资款是哪里来的?”时,王静华回答:“李志强告诉我吴燕群把钱给他的”。而在2016年7月26日接受海州区检察院询问的笔录(市检人员询问,第一次开庭后移送卷,P42-45)中,王静华证实,验资的时候,徐决华、吴燕群都没有去,徐决华的钱是单明汕带去的,吴燕群出资的钱是李志强带去的,“只是李志强在验资的时候说,有11万元钱是吴燕群的出资款”。
综合被告人辩解及以上证人证言,足以证实,吴燕群在建祥桩基公司的11万元出资,是实股出资的,而不存在杜宇平通过吴燕群在方公司拿干股的问题。
(2)公司第二天完成了增资,吴燕群名下的出资已经实际到位,并被登记为股东,而公司当时又缺乏资金,在这样的情况下,根本没有证据证明吴燕群未缴纳出资款。
李志强和吴燕群作为当事者,在前述律师调查笔录中,关于第二天吴燕群到办公室把钱交给李志强的说法相互印证。同时,吴燕群实际缴纳了出资款,从其他方面得到印证,即,公司存在资金缺口:根据案卷和庭审情况,建祥桩基检测公司原注册资金为50万元,但四位股东李志强、王静华、史祥喜和于洪其并未现金出资,而是将原建祥桩基检测部的资产折价50万元后,均分持股的。2003年增资60万元,主要是为了购买设备。如果杜宇平通过吴燕群所持的是干股,则资金缺口需要有其他人来填补,但本案中并没有李志强、其他人或该公司来承担这些费用的证据,而且,杜宇平认为,无论其他人还是该公司,当时都不具备悄无声息地承担这部分费用的财力。
史祥喜2015年12月7日接受原辩护人郭中方律师调查时,对“另外三个人进来的时候,都出钱了吗”这一问题,回答:“出了,当时开的股东大会。因为买设备需要钱,必须实实在在出,不然有缺口的。”同日,单明汕也对律师作证说,出资款“应该是交了,如果他不给,第二天到银行缴增资款就差11万元,当天不可能从其他地方弄来钱的。”
(3)本案有罪指控和指证证言均不具合法性、真实性
杜宇平有罪供述的情况已如前述,不具有合法性、真实性,此处不赘。而李志强、吴燕群和徐决华指证杜宇平的证言,也是在检察人员违法长时间限制人身自由、逼迫、诱导下做出的虚假指证,不具有合法性和真实性:
李志强在2016年3月27日接受原辩护人郭中方律师调查的笔录中,讲述了其被迫指证杜宇平的情况:“我不承认杜宇平没交钱就不让我走,当时是做笔录的前一天应该是2015年3月20日星期五刚一上班,海州区检察院人员到我办公室叫我到检察院协助调查,刚开始我实事求是,说吴燕群交了投资款,检察院不让,说我拘留我,并轮流审问,不让睡觉,他们催我承认,说承认了就放人,我记得是24小时以后第二天11点半我才按照他们意思做了笔录。”而且讲到2016年春节前市检察院反贪局肖局长、陈检察官、高检察官找他时,他实事求是的讲了分红和实际入股的情况,然后“检察院说我翻供了,我说是实事求是,我要坚持事实,交了就是交了,以前是海州区检察院让我说没交,不这么说不让回家”。本次开庭中,其出庭作证时,更透露其在检察院被关了一周。
吴燕群和徐决华的遭遇类似。吴燕群在2016年3月25日接受律师调查时说:“我记得当时是4月8日9:00左右,我在香溢实际华城小区准备开车出去,有三个人在我车子旁边,说是海州区检察院的,让我去海州区检察院协助调查。起初我实话实话,说是我哥给了钱入股的,他们从早上九点一直到第二天晚上10点做连续三十几个小时轮流审讯我,不让我睡觉,还说杜宇平、李志强、徐决华都已经承认了没有出钱,并把杜宇平承认没出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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