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怎么缴税三万以下免税那代开发票缴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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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深阅读代开发票是不是都要扣增值税?代开发票可能遇到的那些问题
1.代开发票的流程是怎样的?
答:分三步。第一步登陆深圳国税网站,进入办税服务-办税区-代开发票录入模块,第二步按要求填写代开发票内容,保存并打印代开发票申报单,第三步带齐相关资料到税务局前台或办税服务厅的自助机上代开发票。
2.代开发票要带什么资料去税务局办理?
答:(1)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②税务登记证副本。
(2)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①《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②税务登记证副本。
(3)代开通用机打发票:
①《代开通用机打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报送组织机构代码证;
③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④每日申请代开通用机打发票金额(价税合计)累计超过10万元的,提供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及复印件。
3. 代开发票是不是都要扣增值税?
答: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同时预缴增值税税款;代开普通发票的,在一个季度内累计开票金额(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超过9万元的,在超过9万元的当次,一并就累计代开普通发票的销售额计算预缴税款(季度销售额低于起征点9万元免税代开)。
零散税收纳税人中的个人代开普通发票起征点为单次/日500元。
4.代开发票预缴税款的比例是多少?
答: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城市建设维护税(增值税*7%),教育费附加(增值税*3%),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2%)。自然人(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及外籍人员)代开发票还需同时代征个人所得税(不含税销售额*1.5%)。
自日至日,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当季累计开票销售额超过9万元时,将一次性补征应缴的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5.代开发票可以刷卡缴税吗?
答:在办税服务厅窗口代开发票的纳税人,可以刷卡预缴税款。
6.按项目免征增值税的业务能否代开专用发票?
答:不能。若要代开专用发票,需先申请放弃免税,一旦放弃免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7.持外地身份证的个人,能以个人名义到当地的国税局代开发票吗?
答:可以,自然人代开发票不受户籍限制,均可代开。
8. 新成立的小规模纳税人,买了和一般纳税人一样的税控设备,还可以去税局代开普通发票吗?
答:可以,无论是否购买了最新的税控设备,小规模纳税人都可以去税局代开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
9.本月在国税网站上申请了代开发票,有文书号,可以下个月再去税局自助机代开吗?
答:可以,但是建议当月过来代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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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人气榜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题解答--新华日报
第4版:专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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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题解答
丹徒国税干部向小微企业宣传税收政策。
宜兴市国税局税务人员来到去年刚刚成立的云卷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了解其电子商务情况,宣传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傅梦洁摄
最新的小微企业优惠政策一出台,如皋地税局主动登门,帮助小微企业厘清认定标准、范围、条件和程序,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图为税务人员到如皋花木大世界向花农宣传税收政策。 江 琴摄
今年以来,盐城市盐都区国税局宣传贯彻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图为税务人员在江苏赛隆节能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开展政策辅导。
宋从勇 吕华山摄
睢宁地税局开展税收助力中国电子商务第一村便民办税春风行动。
无锡地税局在无锡集成电路设计中心、530发展大厦、黄金湾工业园区等小微企业集中的园区向纳税人发放新办企业办税指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汇编、涉税风险提示等各类税收宣传资料,并热情解答各类涉税咨询。 潘 皎
&&&&小微企业享受增值税营业税优惠政策如何操作&&&&1.什么样的纳税人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含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对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包含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免征营业税。&&&&2.对于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如何确定享受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范围?&&&&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明确,对于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对于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季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3.&本次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具体的执行时间是什么?&&&&答:《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明确,自日起至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4.兼营增值税应税项目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纳税人,如何适用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答:兼有增值税应税项目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纳税人,既属于增值税纳税人,又属于营业税纳税人,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明确,纳税人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营业额,分别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增值税和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5.个体工商户能否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是否必须将定额调整到3万元以上,才能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答:(1)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废止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中有关起征点以下个体工商户不允许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可按照《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号)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给予小微企业更多的选择权,便于小微企业自由选择不同的商务对象,支持小微企业做大做强。&&&&(2)若为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核定定额为3万元(含3万元)以下,符合代开要求也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代开资料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调整定额,应按照《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工作规程(试行)》(苏国税函(号)文件规定执行。&&&&6.已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缴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的小微企业,如何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答:为最大限度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明确,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的税款,在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7.符合小微免税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无法追回而无法退税的,是否等同于放弃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的税款,如果发票无法追回,属于不符合退税条件,与是否放弃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无关。&&&&8.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其他个人”能否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开专用发票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因此,其他个人不是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不能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携带的资料有哪些?&&&&答:根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税收职责清单业务操作规程(试行&2014第二版)》(苏国税函(号)规定:&&&&“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办理税务登记并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经营者、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专用发票的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携带的资料有:&&&&1、税务登记证副本和发票专用章;&&&&2、网上办税服务厅申请代开的十位申请号码或纸质申请表;&&&&3、首次申请代开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提供车辆道路或船舶营业运输证等有效证件复印件;自备或承包、承租的车船等运输工具的证明复印件;&&&&4、申请代开单笔金额达到或超过5万元的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提供货物运输合同或协议及复印件。”&&&&10.本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调整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8号)中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6栏“免税销售额”的填报内容进行了细化,新增了“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其他免税销售额”三项,由纳税人根据其所享受的免税政策分项填报。在“税款计算”栏目中,新增了“本期免税额”、“小微企业免税额”、“未达起征点免税额”栏次,由纳税人根据当期免税销售额和适用征收率计算填写。&&&&11.调整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纳税人填报时应注意什么?&&&&答:因原申报表没有单设“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和“未达起征点免税销售额”栏目,纳税人申报时,未达起征点的免税销售额是填列在原表第6栏“免税销售额”内,为区分适用不同的免税项目和统计的需要,小微企业的免税销售额是填列在原表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中,实际免税额通过原表第11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反映。调整后的申报表新增相关栏目后,纳税人可直接在对应栏目内填列“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和“未达起征点免税销售额”。需要提醒的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其免税销售额应填列在新申报表的第7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中,不能再填在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中。&&&&12.今年年初已核定定额为月销售额在3万元(含)以下的个体工商户,该定期定额户需要填报新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吗?&&&&答:不需要填报新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13.企业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需要事先备案吗?&&&&答:不需要事先备案,只要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符合销售额限定条件,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详解&&&&1.此次扩大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的背景是什么?&&&&答:小微企业是发展的生力军、就业的主渠道、创新的重要源泉,在促进创业创新、稳定经济增长、稳定和扩大就业等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当前国内外经济环境仍十分复杂,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需要充分发挥小微企业的积极作用。近年来,国家高度关注小微企业发展,出台了一系列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除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由法定25%降为20%外,从2010年开始,对部分小型微利企业实行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本次政策调整在内,国家已先后四次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持续加大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扶持力度。通过进一步减轻小微企业税收负担,不断增强小微企业应对市场风险的能力,助推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在全社会激发起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热潮。&&&&2.此次扩大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答:此次出台的优惠政策主要内容是将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的标准由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以下扩大到20万元以下。优惠政策执行时间为日至日。&&&&3.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是什么?&&&&答: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小型微利企业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小型”和“微利”上。除了要求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以外,还包括三个标准:一是资产总额,工业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的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二是从业人数,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三是税收指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4.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中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的计算口径有什么变化?&&&&答: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中的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由原来按照全年月平均值确定调整为按照全年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调整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5.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微企业可以继续适用此次优惠政策吗?&&&&答:此次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同样继续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具体包括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采用定率征税和定额征税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6.上一年度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本年预计可能符合的,季度预缴时能否享受优惠政策?&&&&答:为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覆盖面,企业预缴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的门槛进一步降低。企业根据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7.查账征收的小微企业在季度预缴时如何享受优惠?&&&&答:实行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的,如果预缴方式为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超过2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如果是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政策。&&&&8.核定征收的小微企业在季度预缴时如何享受优惠?&&&&答:核定征收有定率征税、定额征税二种方式。&&&&采用定率征税方式的小微企业,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20万元的,不享受减半征税政策。&&&&采用定额征税方式的小微企业,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新的优惠政策规定相应调减定额后,继续采取定额征税办法。&&&&9.企业今年4月份预缴第1季度企业所得税时,由于2014年度汇算清缴工作还没有结束,怎么判定企业上一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答:为便于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三条规定,对于查账征税和定率征税企业,需要判断其上一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2015年4月份预缴第1季度所得税时,由于2014年度汇算清缴尚未结束,可以依据企业2013年度汇算清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进行判断。以后年度,以此类推。&&&&10.本年度新办的小微企业在季度预缴时如何享受优惠?&&&&答: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11.小微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备案程序有什么变化?&&&&答:为简化手续,减轻负担,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享受优惠政策时,可以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中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无需税务机关事先审核批准和专门备案。&&&&12.纳税人可以通过哪些渠道反映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方面的诉求?&&&&答:为全方位落实好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税务部门在办税服务厅设立“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落实咨询服务岗”,同时,依托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网站“局长信箱”受理纳税人投诉。一旦纳税人反映应享受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情况,各地税务机关有专人全程负责,并于接收当日转办,在3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小微企业&基金费怎么收&&&&1.小微企业享受相关政府性基金减免政策是什么?&&&&答: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对小微企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苏财综〔2015〕2号),自日起,对小微企业免征防洪保安资金,对其他企业按现行标准减半征收防洪保安资金;自日起至日,对小微企业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4项政府性基金。&&&&2.什么企业符合减免防洪保安资金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小微标准?&&&&答:免征防洪保安资金的小微企业范围,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号)确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小微企业范围,指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3.小微企业如何减免防洪保安资金?&&&&答:小微企业减免防洪保安资金,采取自主申报减免的方式。企业在外网申报纳税时,系统会弹出“按照规定,小微企业免征防洪保安资金,请对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确定你单位是否属于小微企业,如果属于小微企业,请在按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内进行减免费申报,并将免征额填写在‘减免税’栏,完成减免申报。如果属于非小微企业,按正常流程申报缴纳防洪保安资金”。并提供《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链接,缴费人可按工信部小微企业标准自行认定,申报、减免防洪保安资金。&&&&税收花絮&&&&本版组稿统筹&&&&国穗轩&地穗轩
集团 数字报刊: |月销售额(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免征增值税(营业税)_新浪新闻
月销售额(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免征增值税(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称,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现将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4)本公告自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同时废止。
  ■最新税收政策提示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8号)。公告称,为认真落实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
  (1)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附件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增设“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其他免税销售额”、“本期免税额”、“小微企业免税额”、“未达起征点免税额”等栏次。调整后的表式见附件1,填写说明见附件2。
  (2)本公告自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附件3、4内容同时废止。
  ■曝光台
  成都市国税局通报,彭州丽春镇新华铸钢厂在2010年1月至2012年4月期间,通过支付手续费的方式非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29份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90.57万元。目前,彭州市国税局稽查局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已对其追缴税款及滞纳金,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郭波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成都商报记者 肖刚  (原标题:月销售额(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免征增值税(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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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经协商国税可为地税代征有关税费
  本报北京1月21日讯 记者蔡岩红国家税务总局今天就纳税人提出的一些涉税热点问题进行了解答。其中就纳税人提出,国税局代开发票时是否可代地税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国家税务总局回复称,经国、地税局协商,可由国税局为地税局代征有关税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及税款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经国、地税局协商,可由国税局为地税局代征有关税费。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按现行规定需由主管国税局为其代开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发票)的,主管国税局应当在代开发票并征收增值税(除销售免税货物外)的同时,代地税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第二条规定,经协商,不实行代征方式的,则国、地税要加强信息沟通。国税局应定期将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情况,包括国税为其代开发票情况通报给地税局,地税局用于加强对有关地方税费的征收管理。
  产权契税时间不同
  按照“孰先”原则确定
  又讯 记者蔡岩红 针对纳税人提出,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的时间不一致时,在计算税费时如何确定购买时间,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应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解释说,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第三条第四项规定,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
  占用草地建饲养厂
  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又讯 记者蔡岩红 就纳税人提出,占用草地建设奶牛饲养厂是否要缴纳耕地占用税一问,国家税务总局今天表示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依据《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比照本条例的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前款规定的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此外,《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暂行条例第十四条所称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指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而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具体包括:储存农用机具和种子、苗木、木材等农业产品的仓储设施;培育、生产种子、种苗的设施;畜禽养殖设施;木材集材道、运材道;农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专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灌溉排水、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农业生产者从事农业生产必需的食宿和管理设施;其他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因此,建设奶牛饲养厂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还本方式销售商铺
  计税不扣还本支出
  又讯 记者蔡岩红 国家税务总局今天就房地产开发商以“还本”方式销售商铺,在计征营业税时是否可以扣除“还本”支出一问时明确,不得减除所谓“还本”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解释称,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第二十条规定,以“还本”方式销售建筑物,是指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建筑物时许诺若干年后可将房屋价款归还购房者,这是经营者为了加快资金周转而采取的一种促销手段。对以“还本”方式销售建筑物的行为,应按向购买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征收营业税,不得减除所谓“还本”支出。
  提供外派海员劳务
  可以免缴营业税
  又讯 记者蔡岩红 针对纳税人提出船舶公司提供外派海员劳务是否缴纳营业税一问,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可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派海员等劳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规定,从日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单位提供的外派海员劳务,免征营业税。外派海员劳务,指境内单位派出属于本单位员工的海员,为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外提供的船舶驾驶和船舶管理等劳务。纳税人提供的外派海员劳务如符合上述规定,可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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