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中不开外管证交税流程能把税留在项目所在地吗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营改增建筑业纳税人外出经营常见问题解答
一、外管证办理
1、营改增后,建筑业试点纳税人如何开具外管证?
答:建筑业试点纳税人日以后需要外出经营活动的,统一由国税部门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目前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需要开具外管证,跨区(指设区市的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不需要开具外管证。
2、营改增后,建筑业老项目是否要重新办理外管证?
答:5月1日前在地税部门开具的外管证继续使用至有效期止,到期后原出具外管证的地税部门办理核销手续,需要重新办理外管证的,可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超过180天的在新政策出来之前暂按原地税部门相应管理办法处理。
3、办理外管证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应提供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或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工商营业执照。
(2)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
(3)外出经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二、报验登记
1、建筑业试点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如何办理报验登记?
答:建筑业试点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企业所得税属地税管征的,则应分别向服务发生地所在地国税、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
2、办理报验登记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办理报验登记需要提供的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或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工商营业执照。
(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外出经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税款预缴
1、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什么时候要预缴税款?
答: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2、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预缴税款如何计算?
答::(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3)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4、跨区(指设区市的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是否要预缴税款?
答:跨区(指设区市的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不需要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5、纳税人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哪些资料?
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1)《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2)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四、发票开具
1、建筑业试点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什么时候开具发票?
答:应按照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经营收入开具发票。
2、建筑业试点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在哪里开具发票?
答:(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一律回机构所在地自行开具。
(2)小规模纳税人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开具普通发票的,回机构所在地开具。
3、开具发票时,票面有什么特别要求?
答: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4. 建筑业试点纳税人,实行差额征税的,如何开具发票?
答:全额开具发票。
五、申报纳税
1、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规定?
答: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来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判断?
答: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已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税款,回到机构所在地后,如何处理?
答: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凭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4、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额如何确定?
答:(1)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5. 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纳税期限如何规定?
答: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遇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1日;在每月1日至15日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增值税纳税人,2016年6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延长至日。
六、备案事项
1、建筑业纳税人,如何办理差额征税备案?
答:建筑业纳税人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需要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提交《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差额征税备案登记表》,申请办理增值税差额征税备案登记。试点纳税人应税行为扣除项目的合法有效凭证、合同或交易记录清单属于纳税申报备查资料,纳税人应按要求登记造册、留存备查。
2、建筑业纳税人,哪些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答:建筑业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甲供工程或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的选择简易征收计税办法。
3、建筑业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办理备案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答: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备案表》2份。
(2)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征收备案事项说明。
(3)《建筑业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项目清单》2份
(4)一般纳税人从事建筑服务的资质证明(如营业执照)等原件。
4、纳税人什么时候办理简易计税方法或差额征收的备案?
答: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差额征收的建筑服务,纳税人应于业务发生时进行备案。
5、建筑业试点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简易计税的,在哪里办理备案?
答:在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备案,备案后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提交《建筑业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项目清单》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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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所有 & 2006: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36号 邮政编码:350003出生产经营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税务机关按照一个工程项目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二、业务前提;建筑业纳税人到厦门市行政区以外的其他行政区域承接;三、业务处理程序和要求;(一)外出经营登记流程;1、建筑业纳税人上门申请开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1)税管员根据建筑业纳税人提供的相应资料进行外;(2)税管员审核后打印《外管证》并加盖“厦门市地
出生产经营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外管证》)。
税务机关按照一个工程项目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一式三联。《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外管证有效期满,经项目地税务机关审核后,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将其第一联送原发证税务机关办理缴销手续,第二联由经营地税务机关留存,第三联由纳税人留存。
二、业务前提
建筑业纳税人到厦门市行政区以外的其他行政区域承接工程项目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相关资料向机构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
三、业务处理程序和要求
(一)外出经营登记流程
1、建筑业纳税人上门申请开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
(1)税管员根据建筑业纳税人提供的相应资料进行外出经营登记。
(2)税管员审核后打印《外管证》并加盖“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外出经营管理专用章”后给建筑业纳税人。
我局全面实行一站式受理服务后,纳税人只能向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申请该项业务。
2、建筑业纳税人通过网上办税大厅申请开具《外管证》
(1)税管员接收纳税人网上申请,根据建筑业纳税人提供的相应资料进行审核。
(2)税管员根据审核结果打印《外管证》并加盖“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外出经营管理专用章”后给建筑业纳税人。
(二)《外管证》缴销
1、建筑业纳税人经营活动结束后,持《外管证》办理缴销登记。税管员录入在当地经营的发票及税款情况。
2、开具的《外管证》有误的,税管员应收回并缴销有误的《外管证》,重新进行外出经营登记,并打印新的《外管证》(外管证号不变)。
3、对有效期满仍未报验的外管证,税管员应收回并缴销过期的《外管证》,重新进行外出经营登记并打印新的《外管证》(重新录入生成新的外管证,外管证号码改变)。
四、审批时限要求
符合规定且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五、文书要求
纳税人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应提供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开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申请表)
3、承接工程合同书
4、中标通知书
5、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
6、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外来建安企业管理
一、业务描述
根据《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建筑业税收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外来建筑企业应当统一在进行生产经营前执《外管证》到厦门市地税局直征局办税大厅办理报验登记后,纳入日常管征。
二、业务前提
外来建安企业应当统一在进行生产经营前执《外管证》到厦门市地税局直征局办税大厅办理报验登记,办理报验登记后再分配到各管征区局。
外来报验户经营活动结束时应先办理工程项目注销,再办理注销报验登记。注销报验登记后,纳税人如需再次报验,按新报验户办理。
三、业务处理程序和要求
(一)外来报验登记
1、外来建安企业应当提交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复印件、《外管证》及其他资料到厦门市地税局直征局办税大厅办理报验登记。
2、办税大厅人员将外来建安企业基本信息录入保存电脑,生成《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立户表》,制作并打印《报验核准通知书》给纳税人。如果外来建安企业为省内企业,则调入省局系统外
管证信息进行辅助录入,并录入报验时间和报验主管税务机关,报验立户后根据项目所在地分配管征区局。
3、由各管征区局将外来报验户分配到分局(科所)。
4、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人员对外来报验户进行建筑业纳税人认定,同时认定该报验户的建安税收申报方式为项目申报,工程项目登记由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人员录入,符合条件的报验户也可自行在网上办税大厅录入(详见项目登记管理)。如果该外来报验户承揽的建筑安装工程项目合同金额在30万以下且不存在分包的,报验时后不需进行工程项目登记和建筑业纳税人认定。
5、管理分局(科所)根据区局办税大厅传来的管户资料分配税管员。
(二)报验注销登记
1、纳税人提交《报验登记注销申请表》。
2、税管员根据申请表,结清发票和税款,制作《报验登记注销审批表》。
3、提交审批。
4、税管员接到审批意见后,注销执行并在《外管证》填写税款、发票等信息。
四、审批时限要求
符合规定且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五、文书要求
(一)外来报验登记
1、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复印件
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二)报验注销登记
1、《报验登记注销申请表》
2、《报验登记注销审批表》
建筑工程项目登记管理
一、业务描述
根据《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建筑业税收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建筑业纳税人无论是总包还是分包,都应按照规定进行建筑工程项目登记。
总包是指从工程发包方(建设单位、甲方,下面统称发包方)处直接承包建筑安装工程项目。重大工程是指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建筑安装工程;一般工程是指合同金额在30万元以上但在50万元以下的建筑安装工程;零星工程是指合同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建筑安装工程。
分包是指从工程总包方或分包处承接一部分建筑安装工程项目。
二、业务前提
同时符合下列两个条件的,应当进行建安工程项目登记:
1、已完成建筑业纳税人认定;
2、单位或个人承揽的工程项目金额在30万元以上或承揽的工程
三亿文库包含各类专业文献、各类资格考试、中学教育、外语学习资料、高等教育、幼儿教育、小学教育、建筑业税收业务规程20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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