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防洪度汛方案在建设有度汛要求的水利工程时有哪些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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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施工单位在建设有度汛要求的水利工程时,应当根据()编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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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施工单位在建设有度汛要求的水利工程时,应当根据()编制的工程度汛方案、措施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报项目法人批准。A.项目法人B.设计单位C.建设监理单位D.勘察(测)单位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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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据《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对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说法正确的是( )。A.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并考虑项目周边环境对施工安全的影响,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B.设计单位应当参与与设计有关的生产安全事故分析,但无须承担相应的责任C.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无须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D.设计单位和有关设计人员无须对其设计成果负责2依据《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编制。下列做法属于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编制内容的是( )。A.小田搜集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B.小李编制了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C.小王搜集了安全生产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情况D.小吴编制了施工组织方案3依据《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可以不根据( )进行编制。A.有关法律法规B.强制性标准C.企业内部标准D.技术规范4某水利工程的开工报告批准日为日,依据《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则其项目法人应于( )前将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A.日B.日C.日D.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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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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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
关注微信公众号1F420060&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
掌握水利工程项目法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根据《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项目法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主要有以下(6点)
审查人员资格
不得调减挪用费用
编制保证安全生产措施方案备案
落实保证安全生产措施
拆除爆破工程
项目法人在对施工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当对投标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进行审查。有关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不得认定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格。
项目法人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可能影响施工报价的资料,应当在招标时提供。
项目法人不得调减或挪用批准概算中所确定的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等所需费用。工程承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项目法人应当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日内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进行调整,并报原备案机关。
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项目概况;
编制依据;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负责人;
安全生产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等;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工程度汛方案、措施;
其他有关事项。
项目法人在水利工程开工前,应当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明确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项目法人应当将水利工程中的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项目法人应当在拆除工程或者爆破工程施工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5点)
工程说明+资质证明+施组方案+应急预案+废弃物措施
工资施(是)急(忌)废(讳)
(2)拟拆除或拟爆破的工程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物的说明;
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施工组织方案;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掌握水利工程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按施工单位、施工单位的相关人员以及施工作业人员等三个方面,从保证安全生产的应当具有的基本条件出发,对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机构设置、投标报价、安全责任,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的安全责任以及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责任等做出了具体规定,主要有以下
施工单位从事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水利工程施工活动。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水利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施工单位在工程报价中应当包含工程施工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上述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必须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施工单位在建设有度汛要求的水利工程时,应当根据项目法人编制的工程度汛方案、措施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报项目法人批准;涉及防汛调度或者影响其他工程、设施度汛安全的,由项目法人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以及总监理工程师核签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土方和石方开挖工程;
模板工程;
起重吊装工程;
脚手架工程;
拆除、爆破工程;
围堰工程;
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高边坡、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掌握水利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一、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的要求(3点)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流域管理机构应当编制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水利部备案。
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制定本建设项目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紧急救援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物资准备、人员财产救援措施、事故分析与报告等方面的方案。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水利工程施工的特点和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二、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3点)
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项目法人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掌握水利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按照不同的责任主体,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设计为国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地方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五个层次。(国专部(不)企(取)地(缔))
《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属于部门预案,是关于事故灾难的应急预案,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5个方面
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主要包括
(1)施工中土石方塌方和结构坍塌安全事故;
(2)特种设备或施工机械安全事故;
(3)施工围堰坍塌安全事故;
(4)施工爆破安全事故;
(5)施工场地内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6)施工中发生的各种重大质量事故;
(7)其他原因造成的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水利工程建设中发生的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等、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等事件,依照国家和地方相应应急预案执行。
2.&应急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条块结合;集中领导、统一指挥;信息准确、运转高效;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
(口诀:以(艺)分(芬)属集(鸡),信(性)预(欲),平)
3.&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
水利部及流域机构、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以及施工等工程参建单位的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成。
在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制定本工程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当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项目法人的主管部门备案。建立工程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工程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组成如下
指挥项目法人主要负责人;
副指挥工程各参建单位主要负责人;
成员工程各参建单位有关人员。
承担水利工程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施工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水利工程施工企业应明确专人维护救援器材、设备等。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所承担的工程项目施工特点和范围,制定施工现场施工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并明确职责。在承包单位的统一组织下,工程施工分包单位包括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应当按照施工现场施工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并明确职责。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配备的应急救援人员和职责应当与项目法人制定的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协调一致,并将应急预案报项目法人备案。
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发生后,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应当迅速组建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和处置的统一领导与指挥。
预警预防行动。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施工特点和范围,加强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按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事故分为、Ⅱ、Ⅲ、Ⅳ四级。对应相应事故等级,采取级、Ⅱ级、Ⅲ级、Ⅳ级应急响应行动。其中
级特别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已经或者可能导致死亡含失踪人以上含本数,下同,或重伤中毒人以上,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亿元以上的事故。
Ⅱ级特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已经或者可能导致死亡含失踪人以上、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或重伤中毒人以上、以下,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万人以上、万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万元以上、亿元以下的事故。
Ⅲ级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已经或者可能导致死亡含失踪人以上、人以下,或重伤中毒以上、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事故。
Ⅳ级较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已经或者可能导致死亡含失踪人以下,或重伤中毒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万元以下的事故。
级特别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死&30&以上&&&&重伤100上&&直损1亿&&&&&转置&&10万
Ⅱ级特大质量与安全事故&&&&&&死10-30&&&&&&&重伤&50-100&直损5000-1亿&转置&&1万
Ⅲ级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死3-10&&&&&&&&重伤30-50&&&直损&
Ⅳ级较大质量与安全事故&&&&&&死3人以下&&&&&重伤30以下&&直损1000以下
以上含&&&&以下不含
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报告程序如下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遵循“迅速、准确”的原则,立即逐级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对于水利部直管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工程项目,在报告水利部的同时应当报告有关流域机构。
特别紧急的情况下,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以及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直接向水利部报告。
事故报告内容分为事故发生时报告的内容以及事故处理过程中报告的内容,其中
事故发生后及时报告以下内容(3)
◇发生事故的工程名称、地点、建设规模和工期,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事故类别和等级、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初步估算;
◇有关项目法人、施工单位、主管部门名称及负责人联系电话,施工等单位的名称、资质等级;
◇事故报告的单位、报告签发人及报告时间和联系电话等。
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及时续报以下内容(5)
◇有关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参建单位名称、资质等级情况,单位以及项目负责人的姓名以及相关执业资格;
◇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抢险交通道路可使用情况;
◇其他需要报告的有关事项等。
事故现场指挥协调和紧急处置
水利工程建设发生质量与安全事故后,在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迅速成立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由到达现场的各级应急指挥部和项目法人、施工等工程参建单位组成。
水利工程建设发生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后,项目法人和施工等工程参建单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并全力协助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各级应急指挥部应当组织好三支应急救援基本队伍
工程设施抢险队伍,由工程施工等参建单位的人员组成,负责事故现场的工程设施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
专家咨询队伍,由从事科研、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安全监督、质量检测等工作的技术人员组成,负责事故现场的工程设施安全性能评价与鉴定,研究应急方案、提出相应应急对策和意见;并负责从工程技术角度对已发事故还可能引起或产生的危险因素进行及时分析预测。
应急管理队伍,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负责接收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应急指令、组织各有关单位对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并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和信息交换。
经费与物资保障应当做到地方各级应急指挥部确保应急处置过程中的资金和物资供给。
宣传、培训和演练。
其中,公众信息交流应当做到
水利部应急预案及相关信息公布范围至流域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项目法人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公布至工程各参建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并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备案。
培训应当做到
水利部负责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应急指挥机构有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项目法人应当组织水利工程建设各参建单位人员进行各类质量与安全事故及应急预案教育,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常规性培训。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原则上每年至少组织一次。
监督检查。水利部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对流域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急指挥部实施应急预案进行指导和协调。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事权划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急指挥部对项目法人以及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急预案进行监督检查。项目法人应急指挥部对工程各参建单位实施应急预案进行督促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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