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家里有残疾人。有房有车有房还有大学生,妻子身体不好。老公是二级残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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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二等残疾人去世,老婆有没有享受权,网友们最关心的问题
答:应请残疾人补助发放单位接时足额发放,去找找吧,亲
答:有补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
答:可以要求抚养费。
答:是公开、公证摇号为准。要学会急转弯!学会调头。 劝君不要赌,赌博常会因金钱问题与家人或朋友争执,到头来亲人冷眼看待。常因赌博而出现情绪低落,烦躁不安,或失眠等问题。千万别认为赌博是一种容易赚钱的方法,以为赌博是在自己控制范围以内...
答:当然可以冻洁保人应承担其担保款项数目,在贷款人死了,妻无能力偿还,儿子残疾的情况下,银行可以向担保人追债……
答:你妻子没有,你工伤残疾妻子不可以转移领取,但你身故,会发给你妻子一份抚恤金,你是企业单位,可以发你身故时工资水平的20个月。所以建议给你妻子买一份商业养老金。
答:克服困难活下去,自然就有美好的明天!
答: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具体可以到当地民政部门问问
答:可以去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不过未必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因为当初离婚时候是自愿放弃孩子的抚养权。
答:不管怎么样孩子毕竟是无辜的,也说不定是老天爷对你们一家人的考验呢,给自己多点信心,多份坚持,多份骄傲
答:遗弃罪是有病不治、不给饭吃,不给衣穿、造成严重后果的。离婚是离婚,这个不能算是遗弃。 适用法律跟正常人离婚一样。不过您可以起诉女方承担相应的夫妻扶养义务.但不构成犯罪。
答:你这孩子,何必要去那么远了,洗洗睡吧
答:你想问什么
答:低保分重度残疾人和家庭低保两种。 重度残疾人低保是申请人的,你有权不给。 家庭低保是整个申请家庭的,如果在申请时,你父亲是申请家庭成员之一,他可以得到他的一份;否 推荐答案
08:42 低保分重度残疾人和家庭低保两种。 重度残疾...
答:我建议你去当地乡镇民政部门去问一下 肯定是有补助的
答:国家福利制度针对的是活人。 至于向死者提供的福利,家属自己看着办。
答:你们住一起
答:因为她得了不治之症,而残疾人只是残疾不是病,这很正常向所以这样的很多
答:至今为止还没有这样的政策。 两孩生育新政策的实施,只是对原生育政策的一个调整,并非一定要让每一对夫妻都去生育两个孩子。只不过是你可以选择生育,也可以不选择。 世上随便什么事,都得量力而行。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答:1、因家庭中有老弱病残,而达不到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生活标准的;2、完全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3、大学毕业一直没有找到工作的毕业生。4、因失业,暂时无法就业的。 如果有病,须有县级(含)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条件应该可以。
答:丧偶的儿媳没有法定赡养公婆的义务。
答:不犯法,但是前提是纯粹的属于意外死亡,没有人为因素
答:有些事没出现之前觉得受不了,一旦事实,也只有接受,人生没有一帆风顺,经历就是锻炼
答:你好!只想对你说坚持努力吧……真的
答:谁出轨谁分的少,第一要有对方出轨的证据,有了证据对方几乎是分不到的
答:寻求一部美国电影的名字 悬赏分:10 - 解决时间: 22:22 以前段段叙叙的看过一部电影但不知道叫什么名字,想再看看。内容大概是;一个三十多岁的男人好像是教授有天收到一份传真,里面是他的死亡报告和一些现场的照片,报告里面的时间...
答:丈夫车祸死亡,若妻子残疾丧失劳动生活能力,是可以要求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的。(前提是妻子本身年龄不超过60岁,超过60岁就视同没有劳动生活能力的,要求赔偿是没有理由的)可以以家庭情况困难 多要求一些精神抚慰金
答:一个因战五级残疾军人回答你的问题: 对于我们残疾军人故世后家属的待遇与是否参加抗战、红军是无关,只有离休待遇讲究的就是参加革命的年份。 对于我们残疾军人依据《军人优抚优待条例》的规定,一是要被民政局认定旧伤复发而导致故世的,那才...
答:一个因战五级残疾军回答你的问题: 首先要纠正你的就是现在已经没有什么“二等乙级伤残退伍军人”了,那种叫法就是在2005年7月以前的称谓也是二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此后就是六级残疾军人。 对于五级以下的残疾军人只要没有由民政部门认定旧伤复发...
答:一个因战五级残疾军人回答你: 首先向已经故世的战友致哀! 对于任何等级残疾军人故世,民政部门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发放一年故世者的抚恤金(全国只有南京市为公务员一样的发放40个月),作为丧葬补贴; 同样依据有关法规,对于四...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 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
答:一个五级残疾军人回答你的问题: 实际上低保的问题与我们是否残疾军人基本就是无关的事情,与你们家庭家人残疾等那是也是无关的。这要看你们家庭资产、收入总和是否符合当地的低保条件(你只要到居委会咨询就可以了),要知道的就是: 1、我们残...
答:一点不如意就要去死 就只是没女人就要去死 比你残疾的人很多 个个都要寻死啊 好好活着 家人还需要你 死了又怎样啊 我一个同学她腿可能都走不了了 我问她疼吗 她还是笑着说不疼 一生才那么点时间 好好活着
答:你好,一般离婚后子女抚养权遵循以下原则: 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父母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
答:现在的中国就看你有没有关系或会不会办事,你的扶贫能给多少,送点礼,差不多了就,不活按照正规来说二级残忆已经非常严重了,如果是工伤造成,或者是国家企业造成的肯定给的多,如果是自身原因的话,没有那种多,先天和后天也不一样,所以送点...
答:有精神残疾,仍然有继承权,如果没有劳动能力和经济来源,精神残疾的继承人还可以要求比其他继承人多分遗产。 只是,如果本人有精神残疾,在发病时不能自己办理遗产继承和监管财产,应当由监护人代为办理;如果没发并精神正常时,可以自己办理。
答:可以起诉到当地法院要求离婚
答:你哪残疾了?
答:你好,在深圳,民政部门下属单位-职业康复中心可以帮到残疾人解决就业问题。但是,必须是当地户口。现在每个街道都设有这个中心,符合条件的都可以申请成为会员。 他们设立了庇护工厂,就是找一些手工做的包装纸袋之类的简单的东西。虽然钱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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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家里有残疾人。有房有车还有大学生,妻子身体不好。老公是二级残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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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家里有残疾人。有房有车还有大学生,妻子身体不好。老公是二级残废。
匿名 7-02 15:11
能说清楚你要问什么吗?
你想说什么?
热心网友 7-02 15:20
好好过日子
如果家里有残疾人。有房有车还有大学生,妻子身体不好。老公是二级残废。——
能说清楚你要问什么吗?湖南省平江县伍市镇枫树塅村,出现评低保不公平现象,是党员家里富裕有房有车,家里残疾人却不能进低保。——
现在低保取消了。另外残疾人需要有残疾人证明才会有补贴。国情就这样,什么都要证,还要有关系。为什么有钱人吃低保,他家里买了房,买了车,却还在吃低保,有的家里都是残疾人,却没有吃低保——
嗯,这样的情况好多地方都是存在的,真正应该吃低保的,申请不到,有房有车的却在吃着低保,放心吧,他们这...本人是残疾人 自己做了生意 收入不错 有车有房 家里人说我找个正常人 看你钱来的 最好找个有点残疾——
你家里人只是不相信一般的普通人会跟残疾人在一块。他们觉得愿意跟你在一起的正常人。贪图你的钱财的可能性...比如残疾人有车有房,会取消低保吗——
有房没事 有车就不好说了 低保规定还是比较严格的,养宠物都不行我是残疾人 生活能自理 我在一家公司上班 有车有房 我妈和家里人干嘛非要让我找个残疾人 我我妈和家——
老人也有老人的考虑,怕你以后对象嫌你,那是老人比较疼你的想法,自己还是找个相互喜欢的为好,不需要非要...我儿媳妇是个残疾人 生活能自理 还洗衣服做饭 会做家务 她自己开了酒店 有车有房 前几天 我的邻居——
残而不废!令人佩服。告诉他人的品格尊不尊贵不在于是否健全或残缺,而是在于他自立更生,残而不废,这比一...残疾女生有钱 有房有车 会去跟残疾人结婚吗——
就算是身有残疾,她精神上还是健全的,她也明白自己想要什么的吧,宁缺毋滥,找不到真心相对的人还不如单着...我的表姐 她是个残疾人 自己开了酒店 有车有房 她年纪轻轻的 嫁给国家公务员 她的一生就那么毁了——
如人饮水冷暖自知,你可以劝解,但不能干涉,终究还是别人的人生,否则吃力不讨好。如东县残疾人联合会
用爱托起希望的天空――我县加快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纪实
从残废到残疾,从救济到自强,从接受到回馈……
据全国第二次残疾人抽样调查,我县持《残疾人证》的有25350人,各类残疾人占总人口8.1%,在全省占比最高。他们大部分是农村的贫困户、低保户,生活水平低,生活质量差。这些残疾人的现状,牵动着我县历届县委、县政府领导们的心,近年来,县委、县政府和残联积极发展残疾人事业,问残疾人之忧、解残疾人之难,全面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犹如春日暖阳,照耀着每一个残疾人的心灵,使他们在呼唤中觉醒、在勉励中奋起、在关爱中再生……
把残疾人事业放在心坎上
5月初,占地21亩,总投资约3540万元,集康复、托养、培训、文体、维权、办证等多功能为一体的县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正式投入使用,满足了我县残疾人需求需要,拓展为残疾人服务领域。
县委、县政府对残疾人事业始终抱着“高看一等”的态度,坚持把发展残疾人事业纳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2011年,如东县《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了“扎实推进县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和镇级残疾人托养中心建设”的要求,并高起点规划建设县残疾人服务中心建设,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落实方案,协调掘港镇、规划局、国土局落实建设用地,2012年9月,县残疾人服务中心建设开始启动,经过近两年的建设,目前已正式投入使用,全面提升了我县残疾人公共服务水平和承载能力。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各镇区残疾人托养中心建设也快速推进,到2013年底,全县已有13个镇区残疾人托养中心建成投入使用,托养残疾人252人。
历年人代会政府工作报告,都要求全县各级政府、党政机关重视残疾人扶贫解困工作。县委书记詹立风在如东县党的第十三次代表大会上提出了“积极发展残疾人事业,促进残疾人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要求,并多次就残疾人住房改造、与贫困残疾人结对帮扶等工作提出具体的要求。詹立风在党政联席会议上也多次要求各级干部要雪中送炭,对农村困难群众的危房改造工作要摸清底数,落实措施,认真抓好抓到位。
从政策上为残疾人事业发展提供保障,将残疾人事业发展纳入“十二五”发展规划。2011年2月,县委、县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残疾人事业的实施意见》,对我县今后10年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进行了详细规划。2013年8月,县委、县政府出台的《关于促进低收入困难家庭实现脱贫的工作意见》列出“八大工程”,对残疾人危房改造、残保金征收、特困残疾人的救助、促进残疾人就业等扶残助残工作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帮助解决残疾人生产和生活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将爱心向更深入延伸
新店镇双虹桥村因车祸致三级智残的村民季方成,原先一家3口住在3间4面土墙的草房内,前墙大半倒塌,房顶到处是洞,檩条断了用木棍支撑着,随时都可能倒塌。2013年县残联开展“安居工程”,对34户特困残疾人家庭进行危房改造,季方成家就是其中之一,去年春节前全家开心地搬进了4间新瓦房。
为了让残疾人能够享受到更多的关爱,在2013年初的县“两会”上,县政协委员递交了“关于加快农村特困家庭草危房改造的建议”的提案,被县政协会议定为2013年的重点提案,县政协主席陈建华亲自督办。县政府领导高度重视该提案的落实,两召开次协商交办会议,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沈峻峰明确表示,要克服一切困难,加大考核力度,以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为突破,通过多方筹集资金,在两年内将该提案落实到位。
在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的关心下,相关职能单位在2011年、2012年帮助194户残疾人家庭实施了草危房改造的基础上,2013年又积极争取上级资金50多万元,对34户特困残疾人家庭给予了全额补助,组织镇村干部全过程帮扶实施改造,使这些困难残疾人家庭住进了能够遮风挡雨、感受到党和政府温暖的新居。
让残疾人享受更多创业优惠
“真没想到,我还有1000元残疾人创业补贴拿。谢谢政府对我们创业的支持。”近日,岔河镇振河村5组肢体二级残疾的王有慧在自家建材装潢店里,从镇残联理事长手中领到了1000元的残疾人创业补贴资金时激动地说。跟王有慧一样,该镇3名创业成功的残疾人也拿到了2013年的创业补贴资金。
为进一步促进残疾人创业、就业,不断提高残疾人创业者的创业创新能力和创业成功率,县委、县政府通过免收税费、贷款贴息、发放创业补贴、设立基金,对创业成功的给予创业成功奖励等,鼓励250多名残疾人自主创业。同时,还加大残疾人就业考核力度,以创业就业人数、收入增加数量等作为考核依据,分解落实目标任务,突出实效,全面推进残疾人就业创业。在县委、县政府的支持下,我县形成了良好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环境,2013年残保金入库金额达1400万元,促进残疾人就业的调节作用明显放大,残疾人就业数从661人增加到1973人,增长198%,我县被省政府残工委表彰为残疾人就业工作先进单位。
在县委、县政府、县人大、县政协的关心指导及社会各界的热心扶持下,“十二五”以来,我县残疾人事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各项惠残政策得到有效落实,社会扶残助残意识不断增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和条件日益改善,生活水平和质量明显提高,10000多名残疾人依靠政府的救助,衣食住行有了基本保障,生老病死无后顾之忧;4000多名残疾人通过力所能及的工作,自食其力,其中正式就业的近2000人。
随着县委、县政府各项保障服务体系的建设,我县贫困残疾人由“十一五”期间的15000多人,下降到5900人,尊残、助残,蔚成风气,如东的残疾人基本过上了有保障、有尊严的生活。
&&&&&&&&&&&&&&&&&&&&&&&&&&&&&&&&&&&&&&&&&&&&&& (县残联办公室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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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2008年6月至今
长丰县方言
  曾祖父、曾祖母:称太太。
  祖父:称爹爹。
  祖母:称奶奶。
  父亲:县北称大、县南称大(dǎ)或伯伯,也有称爸爸的。
  母亲:县北称娘,县南称妈姨,也有称妈妈的。
  继父:一般同父亲,也有称叔的。
  继母:一般同母亲,也有称姨娘的。
  伯父:县南称伯,县北称大爷,均冠以数词。
  伯母:县南称大,县北称大妈,并冠以与伯父相对应的数词。
  叔父:县南称爷,县北称叔(shǔ),均冠以数词。
  叔母:称婶,冠以与叔父相对应的数词。
  儿子:见面时直呼其名,自称“我家儿子”,他称“你家少爷”。最后生的儿子,县南人常称“小老汉”;县北人常称“老疙瘩”。
  女儿:称丫头,最后生的女儿,县北人称之为“老丫头”,县南人称之为“老巴子”。
  儿媳:见面时直呼其名,与别人交谈时称“媳妇”。
  女婿:旧称“相公”(冠以姓),现在与别人交谈时称女婿,并冠以与女儿相对应的数词,见面时直呼其名。
  丈夫:与别人交谈时称“当家的”、“劳动力”、“男人”、“前头人”、“孩子爸”、“爱人”等,见面时直呼其名。
  妻子:与别人交谈时称“老婆”、“家属”、“后头人”、“老妈子”、“烧锅的”、“爱人”等,见面时直呼其名。
  岳父:与别人交谈时称“岳父”、“丈人”,见面时随妻称。
  岳母:与别人交谈时称“岳母”、“丈母娘”、“老岳母”等,见面时随妻称。
  外祖父:县南人称“外爹爹”,县北称“老爷”。
  外祖母:县南称“外奶奶”,县北称“姥姥”。
  公公:一般随夫称。
  婆婆:一般随夫称。
  姑母:县南称“姥”,县北称“姑”,均冠以数词。
  姑父:县南称“姑爷”,县北称“姑父”,均冠以与姑母相对应的数词。
  大妈、老奶奶、老人家:年轻人对老年妇女的尊称。
  老爹爹、老先生、老人家:对陌生老年男性的尊称。
  某老:在老字前面加姓,对年长者含有尊意的称呼。
  老某:在老字后面加姓,对年龄于己相仿者的称呼。
  小某:在小字后面加姓,多为机关单位中年长者对年轻人的称呼。
  男孩:县南人称“小厮(s&)。
  老的们:泛指已婚男子。
  奶的们:泛指已婚女子。
  寺姑、尼姑:泛指女僧人。
  货郎挑、小货挑:对走村串户卖货商人的称呼。
  能过:聪明。有时也作贬义词用,含投机取巧之意。
  日白:指说谎话或事情没有办成。(县北)
  枉弄:一般指老年人由于记忆不清,说话颠三倒四,前言不搭后语。(县南)
  不弄:指人没有主见,说过的话、办过的事又常常反悔。(县南)
  懂纳:呆板、不灵活、不干练的意思。(县南)
  楞头青、二百五(半)、二兴头、半吊子:指人呆板或任性。
  麻丝、麻丝缠:指人说话办事不明事理,胡搅蛮缠。
  皮条:办事拖拉,不太讲信用。
  大憨皮:脾性很好,肚量大或遇事不慌。
  韶道:指过分打扮或炫耀自己。
  漂浮:轻桃、轻浮、不务正业。
  顺蛋、呵、呵卵泡:捧场拍马,阿谀奉承。
  不着伍:不安心于某种工作。
  不成器:不学无术,不走正道。
  山经:自傲、摆架子,不通融。
  烧包:自我吹嘘、炫耀。
  现世、现世包:丢人。
  肉头:不爱说话,不善交往。
  痞脸:小孩顽皮。
  逞脸、赛脸、日逞:炫耀、卖弄、任性。
  糙蛋:捣乱。(县南)
  屁磨、屁:说谎话,也指闲扯。
  停当:能干。(县南)
  拿搪、拿乔:摆架子,装腔作势。
  生方:设法。(县南)
  辣躁(c&o):厉害,敢作敢为。
  想尽神方:绞尽脑汁。(县南)
  干赖:耍赖。
  不顶农:无用。(县南)
  经味:苛求,脾气怪。
  得僵:脾气坏,也指事情办得不顺利。
  歇作:歇手。(县南)
  一石种:十亩地。
  一斗种:一亩地。
  一升种:一分地。
  使牛:驾牛耕作。
  汪牛:把牛赶到水中降温。
  卸牛:牛停止耕作。
  上架:牛开始耕作。
  一架牛:从上架到卸牛称为一架牛。
  街个:今天。(县南)
  麻个:明天。(县南)
  货个(天):后天。(县南)
  挨下晚(县北)、晚白西(县南):傍晚。
  一刹功:一会儿。
  对午时:一昼夜。
  热头:太阳。
  盐豆子:雪霰。
  映:日、月晕。
  绛:虹。
  白刀:菜刀。
  锅屋(县北)、锅间(县南):厨房。
  撑杆子:雨伞。
  耳丝:耳环。
  枕头皮子:枕巾。
  扁子:簸箕。
  对窝子:舂米(面)的石器。
  嗤花:礼花。
  难为你:对帮助自己的人表示感谢。
  吵嘴、吵(cha`o)话:相互争吵、对骂。
  找邪茬、找话吵(cha`o):找岔子和别人争吵。
  抬杠:各执已见,相持不下。
  抬石头(县北)、打平伙(县南):众人凑钱聚餐。
  打气:鼓励,休息。
  丫叉:县南指对某件事情进行争议,县北指事情没有办成。
  啦啦、呱呱:叙家常或闲聊。
  逗猴:开玩笑,县南也指做了冒险事。
  唠门子:串门子。
  则声:作声、吱声。(县南)
  待次:原谅。(县南)
  拎小锅:分家。
  扛皮:没有饭吃。
  包汤:饺子。(县北)
  打肉(县北)、称肉(县南):买肉。
  打布(县北)、扯布(县南):买布。
  称盐:买盐。
  打酒:买散酒。
  盈汤:煮沸的米汤。
  茶:开水或茶叶(水)。
  鲊肉:米粉肉。
  疙巴:碎布糊成的硬布板。
  过继:收养孩子。(县南)
  郎:涮。
  撇:从汪出的液体上轻轻地舀。
  瓦:舀。
  池:将封闭的东西剪开。
  打浪:清洗。
  霉(人):训斥或讽刺人。
  阙气:碰巧、奇怪。
  抹脸(县南)、揩脸(县北):洗脸。
  抹澡(县南):洗澡。
  捂、捂得(县南):干、做。
  日摆:弄,有时作贬意词用。
  捣钱:赚钱。
  做小月子:妇女引产或流产。
  扯呼:打鼾。
  打脾汗:患疟疾。
  黄痨病:黄疸性肝炎。
  水鼓胀:肝、脾、肾等器官病变引起的腹腔积水。
  子:常指患有气管炎病的人。
  打瞌睡、冲瞌睡:打盹。
  康结(县南)、扎杠、硬扎:健康、硬郎、结实。
  哈:虚弱。例:身体哈得很。
十、动植物
  粘虫、脓鼻虫:蜗牛幼虫。
  老鸹:乌鸦。
  麻啾:麻雀。
  黄猫、黄狼(l&ng):黄鼠狼。
  (wǎi):河蚌。
  草羊:母羊。
  骚羊:公羊。
  牙狗:公狗。
  草狗:母狗。
  米猫:母猫。
  郎猫:公猫。
  骚猪、嚼猪:公猪。
  豚猪:骟过的母猪。
  牯牛:公牛。
  沙牛(县北)、水牛(县南):母牛。
  漂沙:不育的母牛。
十一、行为、神请、态度
  耍括、麻利(溜):办事利索。
  没头鸡:心神不宁,思想不集中。
  叽咕:小声说话,也指在背后议论别人。
  不适闲:勤快,忙个不停。也指小孩玩个没完。
  望呆、卖呆:干事时精力不集中。
  格厌、日厌:令人讨厌。
  味道:神情、态度。
  乖乖:表示惊讶的感叹词。
  晃趟子:散步、闲逛。
  老么:经常、屡次。(县南)
  喊(县南)、疼嘴:亲吻。
  倒熟:说了一遍又一遍。(县南)
  上马桩:出事几,也指打别人的“小报告”。
  宣番:县南指撒娇,县北指称量谷物时,秤高一点或量得满一些。
十二、发问语
  哈个?即问:哪个?(县南)
  什(sh&ng)黄子?即问:什么东西?(县中)
  岗(g&ng)子(z&i)?即问:干什么?(县北)
  到那块(kuǎi)去?即问:到哪儿去?
  搞哄(h&ng)咯?即问:干什么?(县南)
  什(sh&ng)咯?即问:什么?
  讲搞的?即问:怎么搞的?(县南)
  怎搞搞?即问:怎么搞(办)?(县北)
  好展子?即问:“什么时间”或“几点钟”。
  可(k&)的吧?即问:“对不对”或“是不是这样”。
十三、忌讳
  老家、老家堂:棺材。
  老了人:指死了年纪较大的人。
  丢掉了、不在了:指死了小孩。
  出殡、上山:出棺。
  咽气、断气:指人停止呼吸。
  装狗、懒:指小孩生了病。
  不得劲:指患了伤风感冒之类的小病。
十四、其它
  不过意:对别人给自己的关心照顾表示过意不去。
  照、行:对他人办的事或提出的某种要求表示肯定、赞同。
  咬耳道边子:说悄悄话。
  磨牙(县北)、戳搅(县南):小孩吵架。
  惯宝宝:家长过分宠爱的小孩。
  龙蛋:指独生子或家中唯一的男孩。
  有门道、过劲:有能耐,会办事。
  该应、活该:自作自受。
  淘气:小孩不听话,令大人生气。
  窝囊:受了委屈,也指不整洁。
  羊熊、羊脏、马卵:相当于“非常”、“很”等副词。
  戳包:做错了事或做了冒险事。
  砸蛋:出了纸漏。
  高低:无论如何。(县南)
  排场、格式:漂亮。
  一毫(hǎo)毫(县南)、丁勾勾(县北):一点点。
  腰腰、荷包:腰包。
  缺紧:稀罕,多用于贬意。
  高头:上面或上级。
  超头:走在前面。
  出样子、迭相:丢人。
  亏得:幸亏。(县南)
  赞(z&n):美好、有趣。例:这孩子长得好赞!
  唾(1u&):嗦、麻烦。
  罢罢、罢意:故意、存心。
  泼皮(pǐ):生命力强,经得住折磨。也指人敢于冒风险。
  抽(chǒn县南)、嚼(县北):骂。
  索:抽打(南县)。
  硬量:使劲。(县南)
  寒味、寒碜:可怜。
  搞脏(zǎng):指小孩跟大人哭闹。
  老家:有时指故乡。
  逮:传染。
  撂:扔。
  失弄、失失弄弄:肮脏、不整洁。
2014年国家关于轻伤、重伤鉴定新标准
(日生效)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所涉及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本标准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8667&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GB/T&16180&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
3 术语和定义
3.1&重伤&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3.2 轻伤&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3.3 轻微伤&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4.1&鉴定原则
4.1.1&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鉴定。&
4.1.2&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损伤的后果为辅,综合鉴定。&
4.1.3&对于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的后果为主,损伤当时伤情为辅,综合鉴定。&
4.2 鉴定时机&
4.2.1&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4.2.2&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鉴定意见,但须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应进行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
4.2.3&疑难、复杂的损伤,在临床治疗终结或者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4.3 伤病关系处理原则&
4.3.1&损伤为主要作用的,既往伤/病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进行鉴定。&
4.3.2&损伤与既往伤/病共同作用的,即二者作用相当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适度降低损伤程度等级,即等级为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的,可视具体情况鉴定为轻伤一级或者轻伤二级,等级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的,均鉴定为轻微伤。&&&&&4.3.3&既往伤/病为主要作用的,即损伤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不宜进行损伤程度鉴定,只说明因果关系。&
5 损伤程度分级&
5.1&颅脑、脊髓损伤&
5.1.1&重伤一级&
a)植物生存状态。&
b)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c)偏瘫、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小便失禁。&
d)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重度)。&
e)重度智能减退或者器质性精神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5.1.2&重伤二级&
a)头皮缺损面积累计75.0cm2以上。&
b)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
c)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须手术治疗。&
d)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持续4周以上。&
e)颅底骨折,伴面神经或者听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f)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g)脑挫(裂)伤,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h)颅内出血,伴脑受压症状和体征。&
i)外伤性脑梗死,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j)外伤性脑脓肿。&
k)外伤性脑动脉瘤,须手术治疗。&
l)外伤性迟发性癫痫。&
m)外伤性脑积水,须手术治疗。&
n)外伤性颈动脉海绵窦瘘。&
o)外伤性下丘脑综合征。&
p)外伤性尿崩症。&
q)单肢瘫(肌力3级以下)。&
r)脊髓损伤致重度肛门失禁或者重度排尿障碍。&
5.1.3&轻伤一级&
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0cm以上。&
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50.0cm2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24.0cm2以上。&
c)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
d)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
e)脑挫(裂)伤;颅内出血;慢性颅内血肿;外伤性硬脑膜下积液。&
f)外伤性脑积水;外伤性颅内动脉瘤;外伤性脑梗死;外伤性颅内低压综合征。
g)脊髓损伤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轻度)。&
h)脊髓挫裂伤。&
5.1.4&轻伤二级&
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0cm以上。&
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20.0cm2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10.0cm2以上。&
c)帽状腱膜下血肿范围50.0cm2以上。&
d)颅骨骨折。&
e)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
f)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5.1.5&轻微伤&
a)头部外伤后伴有神经症状。&
b)头皮擦伤面积5.0cm2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
c)头皮创口或者瘢痕。&
5.2 面部、耳廓损伤&
5.2.1&重伤一级&
a)容貌毁损(重度)。&
5.2.2&重伤二级&
a)面部条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条长度10.0cm以上,或者两条以上长度累计15.0cm以上。&
b)面部块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块面积6.0cm2以上,或者两块以上面积累计10.0cm2以上。&
c)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显著色素异常,面积累计达面部30%。&
d)一侧眼球萎缩或者缺失。&
e)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1/2以上。&
f)一侧眼睑重度外翻或者双侧眼睑中度外翻。&
g)一侧上睑下垂完全覆盖瞳孔。&
h)一侧眼眶骨折致眼球内陷0.5cm以上。&
i)一侧鼻泪管和内眦韧带断裂。&
j)鼻部离断或者缺损30%以上。&
k)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50%以上。&
l)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3枚以上。&
m)舌体离断或者缺损达舌系带。&
n)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7枚以上。&
o)损伤致张口困难Ⅲ度。&
p)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大部分瘫痪,遗留眼睑闭合不全和口角歪斜。&
q)容貌毁损(轻度)。&
5.2.3&轻伤一级&
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6.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0.0cm以上。&
b)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4.0cm2以上;多块面积累计7.0cm2以上。&
c)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明显色素异常,面积累计30.0cm2以上。&
d)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1/4以上。&
e)一侧眼睑中度外翻;双侧眼睑轻度外翻。&
f)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超过1/2。&
g)两处以上不同眶壁骨折;一侧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0.2cm以上。
h)双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i)一侧鼻泪管断裂;一侧内眦韧带断裂。&
j)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30%以上。&
k)鼻部离断或者缺损15%以上。&
l)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1枚以上。&
m)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4枚以上。&
n)损伤致张口困难Ⅱ度。&
o)腮腺总导管完全断裂。
p)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部分瘫痪,遗留眼睑闭合不全或者口角歪斜。&&&
&&&&5.2.4&轻伤二级&
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b)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c)口唇全层裂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d)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3.0cm2以上或多块面积累计5.0cm2以上。&
e)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色素异常,面积累计8.0cm2以上。&
f)眶壁骨折(单纯眶内壁骨折除外)。&
g)眼睑缺损。&
h)一侧眼睑轻度外翻。&
i)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
j)一侧眼睑闭合不全。&
k)一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l)耳廓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m)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15%以上。&
n)鼻尖或者一侧鼻翼缺损。&
o)鼻骨粉碎性骨折;双侧鼻骨骨折;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
p)舌缺损。&
q)牙齿脱落或者牙折2枚以上。&
r)腮腺、颌下腺或者舌下腺实质性损伤。&
s)损伤致张口困难Ⅰ度。&
t)颌骨骨折(牙槽突骨折及一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除外)。&
u)颧骨骨折。&
5.2.5&轻微伤&
a)面部软组织创。
b)面部损伤留有瘢痕或者色素改变。&
c)面部皮肤擦伤,面积2.0cm2以上;面部软组织挫伤;面部划伤4.0cm以上。&&&&&d)眶内壁骨折。&
e)眼部挫伤;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
f)耳廓创。&
g)鼻骨骨折;鼻出血。&
h)上颌骨额突骨折。&
i)口腔粘膜破损;舌损伤。&
j)牙齿脱落或者缺损;牙槽突骨折;牙齿松动2枚以上或者Ⅲ度松动1枚以上。&&&&&5.3 听器听力损伤&
5.3.1&重伤一级&
a)双耳听力障碍(≥91dB&HL)。&
5.3.2&重伤二级&
a)一耳听力障碍(≥91dB&HL)。&
b)一耳听力障碍(≥81dB&HL),另一耳听力障碍(≥41dB&HL)。&
c)一耳听力障碍(≥81dB&HL),伴同侧前庭平衡功能障碍。&
d)双耳听力障碍(≥61dB&HL)。&
e)双侧前庭平衡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5.3.3&轻伤一级&143="2"&
a)双耳听力障碍(≥41dB&HL)。&
b)双耳外耳道闭锁。&
5.3.4&轻伤二级&
a)外伤性鼓膜穿孔6周不能自行愈合。&
b)听骨骨折或者脱位;听骨链固定。&
c)一耳听力障碍(≥41dB&HL)。&
d)一侧前庭平衡功能障碍,伴同侧听力减退。&
e)一耳外耳道横截面1/2以上狭窄。&
5.3.5&轻微伤&
a)外伤性鼓膜穿孔。&
b)鼓室积血。&
c)外伤后听力减退。&
5.4 视器视力损伤&
5.4.1&重伤一级&
a)一眼眼球萎缩或者缺失,另一眼盲目3级。&
b)一眼视野完全缺损,另一眼视野半径20o以下(视野有效值32%以下)。&
c)双眼盲目4级。&
5.4.2&重伤二级&
a)一眼盲目3级。&
b)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另一眼中度视力损害。&
c)一眼视野半径10o以下(视野有效值16%以下)。&
d)双眼偏盲;双眼残留视野半径30o以下(视野有效值48%以下)。&
5.4.3&轻伤一级&
a)外伤性青光眼,经治疗难以控制眼压。&
b)一眼虹膜完全缺损。&
c)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双眼中度视力损害。&
d)一眼视野半径30o以下(视野有效值48%以下);双眼视野半径50o以下(视野有效值80%以下)。&
5.4.4&轻伤二级&
a)眼球穿通伤或者眼球破裂伤;前房出血须手术治疗;房角后退;虹膜根部离断或者虹膜缺损超过1个象限;睫状体脱离;晶状体脱位;玻璃体积血;外伤性视网膜脱离;外伤性视网膜出血;外伤性黄斑裂孔;外伤性脉络膜脱离。
&&&b)角膜斑翳或者血管翳;外伤性白内障;外伤性低眼压;外伤性青光眼。&
&&&c)瞳孔括约肌损伤致瞳孔显著变形或者瞳孔散大(直径0.6cm以上)。&
&&&d)斜视;复视。&
&&&e)睑球粘连。&
&&&f)一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或者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双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或者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原单眼中度以上视力损害者,伤后视力降低一个级别。&
&&&g)一眼视野半径50o以下(视野有效值80%以下)。&
&&&5.4.5&轻微伤&
&&&a)眼球损伤影响视力。&&
&&&5.5 颈部损伤&
&&&5.5.1&重伤一级&
&&&a)颈部大血管破裂。&
&&&b)咽喉部广泛毁损,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者造口。&
&&&c)咽或者食管广泛毁损,进食完全依赖胃管或者造口。&&
&&&5.5.2&重伤二级&
&&&a)甲状旁腺功能低下(重度)。&
&&&b)甲状腺功能低下,药物依赖。&
&&&c)咽部、咽后区、喉或者气管穿孔。&&&
&&&d)咽喉或者颈部气管损伤,遗留呼吸困难(3级)。&&
&&&e)咽或者食管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只能进流食)。&
&&&f)喉损伤遗留发声障碍(重度)。&
&&&g)颈内动脉血栓形成,血管腔狭窄(50%以上)。&
&&&h)颈总动脉血栓形成,血管腔狭窄(25%以上)。&
&&&i)颈前三角区增生瘢痕,面积累计30.0cm2以上。&&
&&&5.5.3&轻伤一级&
&&&a)颈前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6.0cm以上。&
&&&b)颈前三角区瘢痕,单块面积10.0cm2以上;多块面积累计12.0cm2以上。&c)咽喉部损伤遗留发声或者构音障碍。&
&&&d)咽或者食管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只能进半流食)。&
&&&e)颈总动脉血栓形成;颈内动脉血栓形成;颈外动脉血栓形成;椎动脉血栓形成。&&
5.5.4&轻伤二级&
a)颈前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5.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0cm以上。&
b)颈前部瘢痕,单块面积4.0cm2以上,或者两块以上面积累计6.0cm2以上。
c)甲状腺挫裂伤。&
d)咽喉软骨骨折。&
e)喉或者气管损伤。&
f)舌骨骨折。&
g)膈神经损伤。&
h)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
5.5.5&轻微伤&
a)颈部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b)颈部擦伤面积4.0cm2以上。&
c)颈部挫伤面积2.0cm2以上。&
d)颈部划伤长度5.0cm以上。&
5.6 胸部损伤&
5.6.1&重伤一级&
a)心脏损伤,遗留心功能不全(心功能IV级)。&
b)肺损伤致一侧全肺切除或者双肺三肺叶切除。
5.6.2&重伤二级&
a)心脏损伤,遗留心功能不全(心功能III级)。&
b)心脏破裂;心包破裂。&
c)女性双侧乳房损伤,完全丧失哺乳功能;女性一侧乳房大部分缺失。&
d)纵隔血肿或者气肿,须手术治疗。&
e)气管或者支气管破裂,须手术治疗。&
f)肺破裂,须手术治疗。&
g)血胸、气胸或者血气胸,伴一侧肺萎陷70%以上,或者双侧肺萎陷均在50%以上。&
h)食管穿孔或者全层破裂,须手术治疗。&
i)脓胸或者肺脓肿;乳糜胸;支气管胸膜瘘;食管胸膜瘘;食管支气管瘘。&
j)胸腔大血管破裂。&
k)膈肌破裂。&
5.6.3&轻伤一级&
a)心脏挫伤致心包积血。&
b)女性一侧乳房损伤,丧失哺乳功能。&
c)肋骨骨折6处以上。&
d)纵隔血肿;纵隔气肿。&
e)血胸、气胸或者血气胸,伴一侧肺萎陷30%以上,或者双侧肺萎陷均在20%以上。&
f)食管挫裂伤。&
5.6.4&轻伤二级&
a)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者乳腺导管损伤。&
b)肋骨骨折2处以上。&
c)胸骨骨折;锁骨骨折;肩胛骨骨折。&
d)胸锁关节脱位;肩锁关节脱位。&
e)胸部损伤,致皮下气肿1周不能自行吸收。&
f)胸腔积血;胸腔积气。&
g)胸壁穿透创。&
h)胸部挤压出现窒息征象。&
5.6.5&轻微伤&
a)肋骨骨折;肋软骨骨折。&
b)女性乳房擦挫伤。&
5.7 腹部损伤&
5.7.1&重伤一级&
a)肝功能损害(重度)。&
b)胃肠道损伤致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依赖肠外营养。&
c)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5.7.2&重伤二级&
a)腹腔大血管破裂。&
b)胃、肠、胆囊或者胆道全层破裂,须手术治疗。&
c)肝、脾、胰或者肾破裂,须手术治疗。&
d)输尿管损伤致尿外渗,须手术治疗。&
e)腹部损伤致肠瘘或者尿瘘。&
f)腹部损伤引起弥漫性腹膜炎或者感染性休克。&
g)肾周血肿或者肾包膜下血肿,须手术治疗。&
h)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i)肾损伤致肾性高血压。&
j)外伤性肾积水;外伤性肾动脉瘤;外伤性肾动静脉瘘。&
k)腹腔积血或者腹膜后血肿,须手术治疗。&
5.7.3&轻伤一级&
a)胃、肠、胆囊或者胆道非全层破裂。&
b)肝包膜破裂;肝脏实质内血肿直径2.0cm以上。&
c)脾包膜破裂;脾实质内血肿直径2.0cm以上。&
d)胰腺包膜破裂。&
e)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5.7.4&轻伤二级&
a)胃、肠、胆囊或者胆道挫伤。&
b)肝包膜下或者实质内出血。&
c)脾包膜下或者实质内出血。&
d)胰腺挫伤。&
e)肾包膜下或者实质内出血。&
f)肝功能损害(轻度)。&
g)急性肾功能障碍(可恢复)。&
h)腹腔积血或者腹膜后血肿。&
i)腹壁穿透创。&
5.7.5&轻微伤&
a)外伤性血尿。&
5.8 盆部及会阴损伤&
5.8.1&重伤一级&
a)阴茎及睾丸全部缺失。&
b)子宫及卵巢全部缺失。&
5.8.2&重伤二级&
a)骨盆骨折畸形愈合,致双下肢相对长度相差5.0cm以上。&
b)骨盆不稳定性骨折,须手术治疗。&
c)直肠破裂,须手术治疗。&
d)肛管损伤致大便失禁或者肛管重度狭窄,须手术治疗。&
e)膀胱破裂,须手术治疗。&
F)后尿道破裂,须手术治疗。&
g)尿道损伤致重度狭窄。&
h)损伤致早产或者死胎;损伤致胎盘早期剥离或者流产,合并轻度休克。&
i)子宫破裂,须手术治疗。&
j)卵巢或者输卵管破裂,须手术治疗。
k)阴道重度狭窄。&
l)幼女阴道II度撕裂伤。&
m)女性会阴或者阴道III度撕裂伤。&
n)龟头缺失达冠状沟。&
o)阴囊皮肤撕脱伤面积占阴囊皮肤面积50%以上。&
p)双侧睾丸损伤,丧失生育能力。&
q)双侧附睾或者输精管损伤,丧失生育能力。&
r)直肠阴道瘘;膀胱阴道瘘;直肠膀胱瘘。&
s)重度排尿障碍。&
5.8.3&轻伤一级&
a)骨盆2处以上骨折;骨盆骨折畸形愈合;髋臼骨折。&
b)前尿道破裂,须手术治疗。&
c)输尿管狭窄。&
d)一侧卵巢缺失或者萎缩。&
e)阴道轻度狭窄。&
f)龟头缺失1/2以上。&
g)阴囊皮肤撕脱伤面积占阴囊皮肤面积30%以上。&
h)一侧睾丸或者附睾缺失;一侧睾丸或者附睾萎缩。&
5.8.4&轻伤二级&
a)骨盆骨折。&
b)直肠或者肛管挫裂伤。&
c)一侧输尿管挫裂伤;膀胱挫裂伤;尿道挫裂伤。&
d)子宫挫裂伤;一侧卵巢或者输卵管挫裂伤。&
e)阴道撕裂伤。&
f)女性外阴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4.0cm以上。&
g)龟头部分缺损。&
h)阴茎撕脱伤;阴茎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2.0cm以上;阴茎海绵体出血并形成硬结。&
i)阴囊壁贯通创;阴囊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4.0cm以上;阴囊内积血,2周内未完全吸收。&
j)一侧睾丸破裂、血肿、脱位或者扭转。&
k)一侧输精管破裂。&l)轻度肛门失禁或者轻度肛门狭窄。&m)轻度排尿障碍。&n)外伤性难免流产;外伤性胎盘早剥。&
5.8.5&轻微伤&
a)会阴部软组织挫伤。&
b)会阴创;阴囊创;阴茎创。&
c)阴囊皮肤挫伤。&
d)睾丸或者阴茎挫伤。&
e)外伤性先兆流产。&
5.9 脊柱四肢损伤
5.9.1&重伤一级&
a)二肢以上离断或者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踝关节以上)。&
b)二肢六大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5.9.2&重伤二级&
a)四肢任一大关节强直畸形或者功能丧失50%以上。&
&&&&b)臂丛神经干性或者束性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
c)正中神经肘部以上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
d)桡神经肘部以上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
e)尺神经肘部以上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
f)骶丛神经或者坐骨神经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
g)股骨干骨折缩短5.0cm以上、成角畸形30o以上或者严重旋转畸形。&
h)胫腓骨骨折缩短5.0cm以上、成角畸形30o以上或者严重旋转畸形。&
i)膝关节挛缩畸形屈曲30o以上。&
j)一侧膝关节交叉韧带完全断裂遗留旋转不稳。
k)股骨颈骨折或者髋关节脱位,致股骨头坏死。&
l)四肢长骨骨折不愈合或者假关节形成;四肢长骨骨折并发慢性骨髓炎。&
m)一足离断或者缺失50%以上;足跟离断或者缺失50%以上。&
n)一足的第一趾和其余任何二趾离断或者缺失;一足除第一趾外,离断或者缺失4趾。&
o)两足5个以上足趾离断或者缺失。&
p)一足第一趾及其相连的跖骨离断或者缺失。&
q)一足除第一趾外,任何三趾及其相连的跖骨离断或者缺失。&
5.9.3&轻伤一级&
a)四肢任一大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
b)一节椎体压缩骨折超过1/3以上;二节以上椎体骨折;三处以上横突、棘突或者椎弓骨折。&
c)膝关节韧带断裂伴半月板破裂。&
d)四肢长骨骨折畸形愈合。&
e)四肢长骨粉碎性骨折或者两处以上骨折。&
f)四肢长骨骨折累及关节面。&
g)股骨颈骨折未见股骨头坏死,已行假体置换。&
h)骺板断裂。&
i)一足离断或者缺失10%以上;足跟离断或者缺失20%以上。&
j)一足的第一趾离断或者缺失;一足除第一趾外的任何二趾离断或者缺失。&
k)三个以上足趾离断或者缺失。&
l)除第一趾外任何一趾及其相连的跖骨离断或者缺失。&
m)肢体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45.0cm以上。&
5.9.4&轻伤二级&
a)四肢任一大关节功能丧失10%以上。&
b)四肢重要神经损伤。&
c)四肢重要血管破裂。&
d)椎骨骨折或者脊椎脱位(尾椎脱位不影响功能的除外);外伤性椎间盘突出。&
e)肢体大关节韧带断裂;半月板破裂。&
f)四肢长骨骨折;髌骨骨折。&
g)骨骺分离。&
h)损伤致肢体大关节脱位。&
i)第一趾缺失超过趾间关节;除第一趾外,任何二趾缺失超过趾间关节;一趾缺失。&
j)两节趾骨骨折;一节趾骨骨折合并一跖骨骨折。&
k)两跖骨骨折或者一跖骨完全骨折;距骨、跟骨、骰骨、楔骨或者足舟骨骨折;跖跗关节脱位。&
l)肢体皮肤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0cm以上;两处以上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0cm以上。&
5.9.5&轻微伤&
a)肢体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两处以上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b)肢体关节、肌腱或者韧带损伤。&
c)骨挫伤。&
d)足骨骨折。&
e)外伤致趾甲脱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
f)尾椎脱位。&
5.10 手损伤&5.10.1&重伤一级&
a)双手离断、缺失或者功能完全丧失。&
5.10.2&重伤二级&
a)手功能丧失累计达一手功能36%。&
b)一手拇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c)一手除拇指外,其余任何三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d)一手拇指离断或者缺失超过指间关节。&
e)一手示指和中指全部离断或者缺失。&
f)一手除拇指外的任何三指离断或者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
5.10.3&轻伤一级&
a)手功能丧失累计达一手功能16%。&
b)一手拇指离断或者缺失未超过指间关节。&
c)一手除拇指外的示指和中指离断或者缺失均超过远侧指间关节。&
d)一手除拇指外的环指和小指离断或者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
5.10.4&轻伤二级&
a)手功能丧失累计达一手功能4%。&
b)除拇指外的一个指节离断或者缺失。
c)两节指骨线性骨折或者一节指骨粉碎性骨折(不含第2至5指末节)。&
d)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5.10.5&轻微伤&
a)手擦伤面积10.0cm2以上或者挫伤面积6.0cm2以上。
&&&&b)手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两处以上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cm以上;刺伤深达肌层。
&&&&c)手关节或者肌腱损伤。
&&&&d)腕骨、掌骨或者指骨骨折。
&&&&e)外伤致指甲脱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
5.11&体表损伤
5.11.1&重伤二级&
a)挫伤面积累计达体表面积30%。&
b)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0.0cm以上。&
5.11.2&轻伤一级&
a)挫伤面积累计达体表面积10%。&
b)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40.0cm以上。&
c)撕脱伤面积100.0cm2以上。&
d)皮肤缺损30.0cm2以上。&
5.11.3&轻伤二级&
a)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6%。&
b)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0cm以上。&
c)撕脱伤面积50.0cm2以上。&
d)皮肤缺损6.0cm2以上。&
5.11.4&轻微伤&
a)擦伤面积20.0cm2以上或者挫伤面积15.0cm2以上。&143="2"&
b)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两处以上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c)咬伤致皮肤破损。&
5.12&其他损伤&
5.12.1&重伤一级&
a)深IIo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70%或者IIIo面积达30%。&
5.12.2&重伤二级&
a)IIo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30%或者IIIo面积达10%;面积低于上述程度但合并吸入有毒气体中毒或者严重呼吸道烧烫伤。&
b)枪弹创,创道长度累计180.0cm。&
c)各种损伤引起脑水肿(脑肿胀),脑疝形成。&
d)各种损伤引起休克(中度)。&
e)挤压综合征(II级)。&
f)损伤引起脂肪栓塞综合征(完全型)。&
g)各种损伤致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重度)。&
h)电击伤(IIo)。&
i)溺水(中度)。&
j)脑内异物存留;心脏异物存留。&
k)器质性阴茎勃起障碍(重度)。&
5.12.3&轻伤一级&
a)IIo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20%或者IIIo面积达5%。&
b)损伤引起脂肪栓塞综合征(不完全型)。&
c)器质性阴茎勃起障碍(中度)。&
5.12.4&轻伤二级&
a)IIo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5%或者IIIo面积达0.5%。&
b)呼吸道烧伤。&
c)挤压综合征(I级)。&
d)电击伤(Ⅰo)。&
e)溺水(轻度)。&
f)各种损伤引起休克(轻度)。&
g)呼吸功能障碍,出现窒息征象。&
h)面部异物存留;眶内异物存留;鼻窦异物存留。&
i)胸腔内异物存留;腹腔内异物存留;盆腔内异物存留。&
j)深部组织内异物存留。&
k)骨折内固定物损坏需要手术更换或者修复。&
l)各种置入式假体装置损坏需要手术更换或者修复。&
m)器质性阴茎勃起障碍(轻度)。&
5.12.5&轻微伤&
a)身体各部位骨皮质的砍(刺)痕;轻微撕脱性骨折,无功能障碍。&
b)面部Ⅰo烧烫伤面积10.0cm2以上;浅IIo烧烫伤。&
c)颈部Ⅰo烧烫伤面积15.0cm2以上;浅IIo烧烫伤面积2.0cm2以上。&
d)体表Ⅰo烧烫伤面积20.0cm2以上;浅IIo烧烫伤面积4.0cm2以上;深IIo烧烫伤。&
6.1&伤后因其他原因死亡的个体,其生前损伤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款综合鉴定。&
6.2 未列入本标准中的物理性、化学性和生物性等致伤因素造成的人体损伤,比照本标准中的相应条款综合鉴定。&
6.3 本标准所称的损伤是指各种致伤因素所引起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反应性精神病、癔症等,均为内源性疾病,不宜鉴定损伤程度。&
6.4 本标准未作具体规定的损伤,可以遵循损伤程度等级划分原则,比照本标准相近条款进行损伤程度鉴定。&
6.5 盲管创、贯通创,其创道长度可视为皮肤创口长度,并参照皮肤创口长度相应条款鉴定损伤程度。&
6.6 牙折包括冠折、根折和根冠折,冠折须暴露髓腔。&
6.7 骨皮质的砍(刺)痕或者轻微撕脱性骨折(无功能障碍)的,不构成本标准所指的轻伤。&
6.8 本标准所称大血管是指胸主动脉、主动脉弓分支、肺动脉、肺静脉、上腔静脉和下腔静脉,腹主动脉、髂总动脉、髂外动脉、髂外静脉。&
6.9 本标准四肢大关节是指肩、肘、腕、髋、膝、踝等六大关节。&
6.10 本标准四肢重要神经是指臂丛及其分支神经(包括正中神经、尺神经、桡神经和肌皮神经等)和腰骶丛及其分支神经(包括坐骨神经、腓总神经、腓浅神经和胫神经等)。&
6.11&本标准四肢重要血管是指与四肢重要神经伴行的同名动、静脉。&
6.12 本标准幼女或者儿童是指年龄不满14周岁的个体。&
6.13 本标准所称的假体是指植入体内替代组织器官功能的装置,如:颅骨修补材料、人工晶体、义眼座、固定义齿(种植牙)、阴茎假体、人工关节、起搏器、支架等,但可摘式义眼、义齿等除外。&
6.14 移植器官损伤参照相应条款综合鉴定。&
6.15 本标准所称组织器官包括再植或者再造成活的。&
6.16 组织器官缺失是指损伤当时完全离体或者仅有少量皮肤和皮下组织相连,或者因损伤经手术切除的。器官离断(包括牙齿脱落),经再植、再造手术成功的,按损伤当时情形鉴定损伤程度。&
6.17 对于两个部位以上同类损伤可以累加,比照相关部位数值规定高的条款进行评定。&
6.18 本标准所涉及的体表损伤数值,0~6岁按50%计算,7~10岁按60%计算,11~14岁按80%计算。&
6.19 本标准中出现的数字均含本数。&
附&录A(规范性附录)&&&&损伤程度等级划分原则&143="2"&A.
1&重伤一级&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严重危及生命;遗留肢体严重残废或者重度容貌毁损;严重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重要器官功能。&143="2"&A.
2&重伤二级&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危及生命;遗留肢体残废或者轻度容貌毁损;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重要器官功能。&143="2"&A.
3&轻伤一级&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未危及生命;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中度损害或者明显影响容貌。&143="2"&A.
4&轻伤二级&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未危及生命;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轻度损害或者影响容貌。&143="2"&A.
5&轻微伤&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A.6&等级限度&重伤二级是重伤的下限,与重伤一级相衔接,重伤一级的上限是致人死亡;轻伤二级是轻伤的下限,与轻伤一级相衔接,轻伤一级的上限与重伤二级相衔接;轻微伤的上限与轻伤二级相衔接,未达轻微伤标准的,不鉴定为轻微伤。&
附录B&(规范性附录)&&&&功能损害判定基准和使用说明&1"&sizcache22143="2"&B.1&颅脑损伤&
B.1.1&智能(IQ)减退&极重度智能减退:IQ低于25;语言功能丧失;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重度智能减退:IQ25~39之间;语言功能严重受损,不能进行有效的语言交流;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中度智能减退:IQ40~54之间;能掌握日常生活用语,但词汇贫乏,对周围环境辨别能力差,只能以简单的方式与人交往;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能做简单劳动。&轻度智能减退:IQ55~69之间;无明显语言障碍,对周围环境有较好的辨别能力,能比较恰当的与人交往;生活能自理,能做一般非技术性工作。&边缘智能状态:IQ70~84之间;抽象思维能力或者思维广度、深度机敏性显示不良;不能完成高级复杂的脑力劳动。&
B.1.2&器质性精神障碍&有明确的颅脑损伤伴不同程度的意识障碍病史,并且精神障碍发生和病程与颅脑损伤相关。症状表现为:意识障碍;遗忘综合征;痴呆;器质性人格改变;精神病性症状;神经症样症状;现实检验能力或者社会功能减退。&
B.1.3&生活自理能力&生活自理能力主要包括以下五项:&
(1)进食&
(2)翻身。&
(3)大、小便。&
(4)穿衣、洗漱。&
(5)自主行动。&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是指上述五项均需依赖护理者。&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是指上述五项中三项以上需依赖护理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是指上述五项中一项以上需依赖护理者。&
B.1.4&肌瘫(肌力)&
0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
1级:可看到或者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3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
4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5级:正常肌力。&
B.&1.5&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包括肌张力增高,共济失调,不自主运动或者震颤等。根据其对生活自理影响的程度划分为轻、中、重三度。&重度:不能自行进食,大小便,洗漱,翻身和穿衣,需要他人护理。&中度:上述动作困难,但在他人帮助下可以完成。&轻度:完成上述动作虽有一些困难,但基本可以自理。&
B.1.6&外伤性迟发性癫痫应具备的条件&
(1)确证的头部外伤史。&
(2)头部外伤90日后仍被证实有癫痫的临床表现。&
(3)脑电图检查(包括常规清醒脑电图检查、睡眠脑电图检查或者较长时间连续同步录像脑电图检查等)显示异常脑电图。
(4)影像学检查确证颅脑器质性损伤。&
B.&1.7&肛门失禁&重度:大便不能控制;肛门括约肌收缩力很弱或者丧失;肛门括约肌收缩反射很弱或者消失;直肠内压测定,肛门注水法&20cmH2O。&轻度:稀便不能控制;肛门括约肌收缩力较弱;肛门括约肌收缩反射较弱;直肠内压测定,肛门注水法20~30cmH2O。&
B.&1.8&排尿障碍&重度:出现真性重度尿失禁或者尿潴留残余尿≥50mL。&轻度:出现真性轻度尿失禁或者尿潴留残余尿&50mL。&143="2"&
B.2&头面部损伤&
B.2.1&眼睑外翻&重度外翻:睑结膜严重外翻,穹隆部消失。&中度外翻:睑结膜和睑板结膜外翻。&轻度外翻:睑结膜与眼球分离,泪点脱离泪阜。&
B.2.2&容貌毁损&重度:面部瘢痕畸形,并有以下六项中四项者。
(1)眉毛缺失;
(2)双睑外翻或者缺失;
(3)外耳缺失;
(4)鼻缺失;
(5)上、下唇外翻或者小口畸形;
(6)颈颏粘连。&中度:具有以下六项中三项者。
(1)眉毛部分缺失;
(2)眼睑外翻或者部分缺失;
(3)耳廓部分缺失;
(4)鼻翼部分缺失;
(5)唇外翻或者小口畸形;
(6)颈部瘢痕畸形。&
轻度:含中度畸形六项中二项者。&
B.2.3&面部及中心区&面部的范围是指前额发际下,两耳屏前与下颌下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腮腺咬肌部。&面部中心区:以眉弓水平线为上横线,以下唇唇红缘中点处作水平线为下横线,以双侧外眦处作两条垂直线,上述四条线围绕的中央部分为中心区。&
B.2.4&面瘫(面神经麻痹)&本标准涉及的面瘫主要是指外周性(核下性)面神经损伤所致。&完全性面瘫:是指面神经5个分支(颞支、颧支、颊支、下颌缘支和颈支)支配的全部颜面肌肉瘫痪,表现为:额纹消失,不能皱眉;眼睑不能充分闭合,鼻唇沟变浅;口角下垂,不能示齿,鼓腮,吹口哨,饮食时汤水流逸。&不完全性面瘫:是指面神经颧支、下颌支或者颞支和颊支损伤出现部分上述症状和体征。&143="2"&
B.2.5&张口困难分级&张口困难I度:大张口时,只能垂直置入示指和中指。&张口困难Ⅱ度:大张口时,只能垂直置入示指。&张口困难Ⅲ度:大张口时,上、下切牙间距小于示指之横径。&143="2"&
B.3&听器听力损伤&听力损失计算应按照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听力减退分级的频率范围,取0.5、1、2、4kHz四个频率气导听阈级的平均值。如所得均值不是整数,则小数点后之尾数采用4舍5入法进为整数。&纯音听阈级测试时,如某一频率纯音气导最大声输出仍无反应时,以最大声输出值作为该频率听阈级。&听觉诱发电位测试时,若最大输出声强仍引不出反应波形的,以最大输出声强为反应阈值。在听阈评估时,听力学单位一律使用听力级(dB&HL)。一般情况下,受试者听觉诱发电位反应阈要比其行为听阈高&10~20&dB(该差值又称“校正值”),即受试者的行为听阈等于其听觉诱发电位反应阈减去“校正值”。听觉诱发电位检测实验室应建立自己的“校正值”,如果没有自己的“校正值”,则取平均值(15&dB)作为“较正值”。&纯音气导听阈级应考虑年龄因素,按照《纯音气导阈的年龄修正值》(GB7582-87)听阈级偏差的中值(50%)进行修正,其中4000Hz的修正值参考2000Hz的数值。&
杨凯律师是济南离婚律师中杰出代表,自执业以来办理济南离婚案件100多起(离婚诉讼、离婚调解、离婚谈判、离婚前的沟通,离婚中答辩,离婚后协助执行)均得到了济南离婚当事人的好评。济南离婚律师将用最专业的知识,真诚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专业离婚咨询、离婚诉讼代理、离婚诉讼中答辩。
济南离婚当事人提起离婚前要考虑好两件事情,第一件事情是离婚双方当事人是否感情破裂,离婚双方感情破裂是离婚的理由之一,也是离婚当事人最值得考虑的问题,济南离婚当事人在深入考虑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基础上可以咨询济南专业离婚律师为其解答专业离婚法律知识。
济南离婚当事人要考虑第二个问题为:有孩子的离婚当事人要考虑孩子的抚养问题,离婚中最伤害的是孩子,所以离婚前一定要妥善考虑离婚后孩子的今后生活、学习等不要因为男女双方感情不和影响孩子的成长。
济南离婚律师特别提醒以上两点的问题外,济南离婚诉讼中要注意的问题。第一次诉讼离婚,法院判决离婚的几率很小,建议第一次可以不提离婚财产分割。
协议离婚的弊与利
离婚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协议离婚,第二种情况是诉讼离婚,婚姻无效不属于离婚的情况,属于例外。
协议离婚效率高,双方矛盾激化较小,有利于男方和女方的今后生活。如果婚姻存续期间购买或者继承获得如房产、汽车等不动产或者登记动产就有必要斟酌是否走协议离婚的道路。
诉讼离婚,提到诉讼离婚一般情况下为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形,当然这样的情况肯定多于双方均同意离婚却需要走诉讼离婚的当事人。诉讼离婚的坏处为诉讼成本较高,无论是时间成本还是金钱成本均不如协议离婚低,但诉讼离婚能够分清是非,划清财产归属。
经过多年的律师经验,本律师建议:
如果双方均同意离婚,能够协议孩子的抚养权归属,家里无财产,可以采用协议离婚的方式。
如果双方均同意离婚,但是对孩子的抚养权还未做出妥善处理,那么需要诉讼离婚。
如果双方均同意离婚,对孩子的抚养权也做出了妥善处理,但家里的财产需要过户等情况,最好走法院的诉讼离婚方式,毕竟协议离婚有很多弊端,无法触及财产的归属。毕竟起诉后双方也能够调解结案,不影响双方的今后生活。
如果双方矛盾激化,对彼此相互不信任,尽早起诉,盼望将来更幸福的生活。
以上简单讲了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的利与弊,房管局不认协议认诉讼,也只能走诉讼程序解决。
离婚案件被告拒不到庭处理方式
在离婚案件的审理中,往往有一些被告人出于不愿离婚或其它因素拒不到庭应诉,导致法院审理工作受到阻碍。根据民诉法规定被告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审判,但民诉法又规定有些案件的被告是必须要求到庭的,譬如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就要求双方必须到庭。
在离婚案件的审理中,往往有一些被告人出于不愿离婚或其它因素拒不到庭应诉,导致法院审理工作受到阻碍。根据民诉法规定被告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审判,但民诉法又规定有些案件的被告是必须要求到庭的,譬如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就要求双方必须到庭。这样法院在处理离婚时,一旦一方不愿意离婚,以各种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将如何处理?可以以缺席审判的名义直接判离婚或者不准离婚吗?这样的情况在流动人口极多的南方城市是常见的,故此能否拿出一套合法有效的处理方案来解决此问题,很有现实意义。
离婚案件被告不到庭的案件大致分为两类:一是被告确因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其到庭;二是被告有明确的地址,又通知了其本人,本人因种种原因不出庭应诉。
对第一种情况,用公告送达加缺席审理可以解决问题。
因为在找不到对方的情况下,一方起诉离婚,我国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法院在报刊上登载公告,即依法向对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公告期满后,另一方当事人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便可依法缺席审理。但应当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作了明确的规定: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对公告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法院即要可缺席审理,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判决。从现在的要求来看,人民法院公告,更多的是在《人民法院报》等报刊上刊登,其实从公告的目的来看,虽然有通知受送达人的目的和功能,但是笔者认为这最多是实现完成程序的功能。在报纸上刊登,本身受送达人知道的可能性不大。结合当事人的实际生活状况,我们应尽可能在被告有可能阅读到或了解到的报刊上刊登,如果是采用张贴的方式,应尽可能张贴到使当事人能够知道的可能性更大的地方,除了法院公告栏、户籍所在地外,还应当在其以前经常生活、出入、工作地段、其原居住地等,通过这种方式尽可能告知当事人以便应诉,体现公告的实质作用,减少程序障碍。如果像上述两案例中,在公告时,可以电话告知被告已采用公告程序,且人民法院张贴公告的地址,告知被告原告起诉的要点,出庭时间、地点,以及逾期不到庭应诉的不利后果,要求当事人尽可能按时到庭应诉。
对第二种情况可一用合法拘传方式解决。
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出于不愿离婚等目的,接到法院的传票,就是不到法庭出庭应诉。对于这类离婚案件,分两种情形处理:一是本人确不愿出庭参加诉讼,但以书面的形式向法院陈述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3条之规定,可以依法缺席判决处理。二是本人既不愿出庭应诉,又不向人民法院出具书面的离婚意见,对这类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可按该司法解释的第112条规定的属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因为这类离婚案件的当事人负有对小孩的抚育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相关案情,故经两次传票传唤后,拒不到庭的,可以依法拘传其到庭参与诉讼。当事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离婚案件,其法定代理人出于离婚后,其小孩无人护理等多方因素的考虑,不愿配合法院,拒不到庭应诉,致使案件无法审理。对此类离婚案件的处理,我认为首先要多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的思想工作,促使其配合法院的庭审工作,代理其子女出庭应诉,以便法院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如果通过法院多方做工作,监护人仍不愿出庭应诉,人民法院可以比照最高法院的《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2条第二款“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其必须到庭,经两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适用拘传”的规定,依法对监护人拘传到庭,参与诉讼。
但不管是公告还是拘传,这两种方案处理起来都费时费力,不利于审判效率的提高。关键是我们历来也主张慎用这些方式处理案件。为此,我们期待国家立法者能阔开思路,进一步解决这个问题。
起诉离婚,一方不到庭怎么办
& 一、被告没有失踪或下落不明,而是故意逃避离婚审判,藐视法律。
&《民诉意见》92、&&【《婚姻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可调解是离婚案件审理的前置程序。先调解后判决。需离婚均出庭参加调解,因此,除被告下落不明外,审理离婚案件,被告必须到庭.
。由于审理离婚案件是以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作为判决依据的,如果被告不到庭,审判人员仅了解原告的一面之词,无法全面客观地考察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从而无法进行离婚与否的判决。
&&如果被告不是下落不明,而是故意回避,则应依法采取拘传措施强制。
二、被告下落不明时如何办理离婚--公告离婚
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但这仅是规定了宣告失踪的条件,并没有规定为公民因另一方下落不明提起诉讼离婚的条件。对此法律并没有对下落不明时间的长短做出明确规定,根据最高法的批复可以有效解决这个问题。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未满两年的离婚案件是否受理的公告送达问题的批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辽法〔〕民请字第号《关于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起诉和公告送达运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对于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死亡的案件,不论下落不明人出走时间的长短,法院均应受理,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法律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进行。《民诉意见》 【151、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也就是说,一方因下落不明,另一方起诉离婚不受下落不明期间的限制。
有的向法院提供村组证明,有的提供乡镇政府证明,有的提供当地派出所证明,等等。法院首先把好审查关。向原被告住所地村民委员会和被告家属进行调查核实,向辖区村委会说明出具证明材料的利害关系。被告确属去向不明、无法联系的,对其家属进行法律释明,符合条件的可以作为财产保管人参与诉讼。这样,从源头上堵住出现虚假证明材料,把住指导关,防止扰乱审判人员的视线。在案件缺席审理过程中,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慎重的审查判断,在有疑问的情况下,法官依职权调查取证,综合判断证据效力。承办法官除应审核原告提供的关于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材料外,还应根据离婚案件身份关系的特殊性和下落不明的相对性,到被告所在地基层组织了解情况,并同当事人的近亲属见面,要说明被告下落不明法院审理离婚案件适用的程序及被告不到庭缺席审理的法律后果,从而引起被告近亲属对该离婚案件的重视,争取该近亲属通知被告到庭。笔者认为,我国目前的户籍和人口是由公安机关派出所管理,当事人下落不明的证明材料应由公安机关派出所出具更具权威性和规范性。
第一次公告是向下落不明当事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等第二次公告是向下落不明而未到法庭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公告送达裁判文书。应正确使用公告送达方式,公告离婚判决书的送达方式既要规范又要适用。
公告方式:目前刊登公告一般规定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虽然归口管理有利于被刊登公告的人查阅。但外出下落不明者,怎会人手有一份法院报,又怎会了解自己将被在哪一期报纸刊登,而得知自己被诉离婚他们既已多年离开原住所被称之为下落不明又怎能看到张帖在原住地的离婚公告。目前,在没有更有效的办法的情况下,为实现审判正义和人文关怀的宗旨,笔者认为,除坚持依法登报公告和张帖公告的通常作法外,还应采取以下辅助性送达方式一是查清下落不明者的大致去向,尽可能确定其在某省市的范围,采取委托公告方式,委托当地法院在该省市县大众刊物上登报公告,或在其辖区内张贴公告,这比在下落不明人原籍有效。二是凡受理一方下落不明离婚案件,法院应书面通知下落不明人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当地派出所及其原所在单位治保部门,构建联系网,把真正的下落不明情形减少到最低限度。此外,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的同时,可送达一份给被告的近亲属,使被告在与其近亲属联系时,能第一时间得知离婚诉讼情况。
协议离婚的条件
一、根据我国《婚姻法》 的规定,准予离婚登记应当具备的条件:
1、双方有合法的夫妻身份关系。
2、双方均需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3、双方均有离婚的意思表示,且已经做好离婚的打算。
4、对双方子女需要作出合法的安排。
5、对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适当处理。
6、协议离婚在法律的范围内进行,不能触犯法律的规定。
二、协议离婚需要签订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内容应当由以下约定,但不限于以下约定:
1、协议内容需要符合法律的规定,不能用法律规避法律的权威性。
2、合理合法处理孩子抚养,协议内容必需合法,不能侵犯孩子的合法权利。
3、财产分割为双方当事人选择约定的事项,但不能规避法律的规定。
以上介绍了关于协议离婚的条件,如果符合以上条件,可以协议离婚,也可以请律师见证下进行财产约定后协议离婚。如需帮助请致电:158
日本的任何罪恶行径均改变不了,中国自古以来拥有钓鱼岛主权的事实。
&&孙某与姜某原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于&1992年&10&月&16&日生一女孩,取名孙莹莹。&2000&年孙某与姜某经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女孩孙莹莹随其母亲姜某生活,由孙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1&年&4&月,姜某与李某登记再婚。后姜某未与前夫孙某协商,便将女儿孙莹莹的姓氏改为其继父李某的姓氏,并予以更名。孙某得知后,以姜某无权单方变更子女姓名为由,将姜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姜某为女儿改为原姓、原名。
&&&&一审法院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父或母一方也不得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姜某未与孙某协商,擅自将双方婚生女儿的姓氏由孙姓改为李姓,不符合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孙某要求姜某恢复女儿原姓氏,应予支持。同时,姜某为女儿改名的行为不在法律、司法解释禁止范围之内,孙某要求姜某将女儿名字改回原名,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姜某恢复其女儿的原姓氏,驳回孙某要求改名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姜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通过说服教育,姜某最终撤回上诉。
&&&&随着离婚案件的增多,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主要是女方单方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而引发的纠纷并不少见。此类情况若处理不当,极易产生严重后果,不利于家庭稳定、社会和谐,受害最深的是子女。那么,法院应当如何处理和应对呢?
&&&&一种观点认为,子女出生及其未成年时期,其姓名是由父母依亲权决定的,故对于有关其更名的纠纷处理也应遵循亲权原则。由于我国实行的是父母平等的共同亲权原则,亲权的行使就应由父母的共同意思来决定,父母一方违背共同意思的亲权行为就是无效的。子女出生时所起之名,无论是否作户籍登记,一般应视为是父母的共同意思表示,它是有约束力的。父母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姓氏问题仍然是双方共同亲权的内容;一方未经对方同意而变更未成年子女的姓氏为自己姓氏或继父母姓氏的,就是一种违背共同亲权原则的无效民事行为,对方要求恢复子女原有姓名,于理、于法、于情都是成立的。
&&&&另一种观点认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离婚,无论子女归谁抚养,父母仍然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其具有的监护权仍然存在。&既然离婚后的父母都是法定监护人,那么一方未征得对方同意,擅自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其行为就明显侵犯了另一方的监护权,属无效的民事行为,另一方起诉到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应当判令撤销,责令其恢复原有姓名。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离婚后,不与未成年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其亲权的行使必然会受到限制。这就需要注意亲权的另一个重要原则,也是最根本的原则——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行使亲权最根本的目的是保护子女的身心健康,虽然行使亲权需要双方平等,但这一原则的前提也是维护子女合法权益。由离异后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决定未成年子女的姓名更有利于子女的成长。
&&&&笔者认为,以上几种观点都有偏颇和不合理之处,离异后抚养孩子一方变更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引起纠纷如何处理,应当既要考虑到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也要考虑到我国传统的风俗习惯,既要考虑保障离异父母的亲权、监护权的行使,更要考虑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
&&&&首先,姓名权是子女本人的姓名权,而不是夫妻任何一方的姓名权。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公民的姓名权受到法律保护,法律禁止任何人以任何方式非法侵害他人姓名权的行为。&在子女未成年时,为维护姓名权免受侵害应属于监护权的内容;对姓名的更改权则属于亲权的内容,由夫妻双方共同行使为原则。但在夫妻离异的情况下,如更改子女姓名,更多的应该考虑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我国《&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这是法律对子女姓氏问题作出的专门规定,充分体现了《婚姻法》男女平等、夫妻平等的原则。夫妻离异后,父母一方单方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并没有作明确禁止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父母一方单方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为己姓氏的行为采取了不鼓励和说服教育的态度,对由于父母一方单方变更子女姓氏为继父母姓氏的,则采取责令恢复原姓氏的反对态度。从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和男女平等角度,应当允许抚养孩子一方有变更未成年子女姓氏为自己姓氏的权利。
&&&&其次,按照我国传统习惯,虽不排除子女随母姓,但多数随了父姓。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若判给男方,则一般不会存在变更子女姓氏的问题。如若判给女方,因为种种原因,女方很容易想到变更子女姓名。在子女新姓名已经使用较长时间,并得到周围人的认同情况下,如强硬判令女方恢复子女原来的姓名,不但达不到关心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目的,还可能会对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给其学习、&生活带来极大不便,甚至伤害。且夫妻离婚后,让一方去征得对方的同意,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无疑是与虎谋皮,不切实际。对未成年子女与继父母形成了抚养和被抚养关系,姓氏已变更为继父母姓氏且使用了很长一段时间,至法庭辩论终结时子女也已经成年,其可以独立行使姓名权的情况下,生父母要求离异的另一方将子女姓氏更改为原先姓氏的,人民法院不应再予以支持。
&&&&第三,处理离婚后父母变更未成年子女姓氏纠纷,无需征求未成年子女个人意见。子女的姓名在出生时就已有自己的父母决定,与未成年子女的意思表示无关。姓氏的变更具有深刻的社会伦理和法律意义,未成年人无法全面体会和了解。&同时未成年人作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民事权利依法应由其监护人代为行使。&有的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去征求未成年子女个人意见,并以其意见作为判决的依据,这是错误地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之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当考虑该子女意见”。随哪方生活立法者是基于子女与父母感情角度考虑的,而姓氏问题与感情问题不是同一领域内的问题。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 日 鲁高法〔号)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青岛海事法院、山东法官培训学院、本院各部门:
日至9月1日,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在济南召开。各中院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与省法院民一庭审判业务对口的民庭庭长,省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基层联系点法院院长以及济南军区军事法院的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省法院院长周玉华发表了重要讲话,省法院副院长刘爱卿出席会议并讲话。这次会议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确立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新形势下召开的。会议传达贯彻了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精神、第二十三次全省法院工作会议精神,对加强今后一个时期全省民事审判工作进行了全面安排和部署,明确提出在新形势下,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更好地落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更加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作用,为全面实施“十二五”规划、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与会人员经过认真讨论,就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一些疑难问题和民事法律政策的适用问题达成了基本共识。现就有关问题纪要如下,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参考。
一、关于物权纠纷案件
会议认为,物权法是规范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基本民事法律,对于确认物的归属,明确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内容,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法律地位和财产权利,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当前,针对后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实施宏观调控政策,注重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利和发挥其创造社会财富的积极性,但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和宏观调控政策的调整,必然使民事主体的静态财产权利处于动态变化中,由此相应地引发物权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物权纠纷案件中,要及时关切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对各类物权关系的影响,根据党和国家的经济发展大局调整审判思路,确定审判原则,确保物权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符合“为大局服务”的主题要求。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要特别注重对物权的平等保护,平等保护原则既反映了我国经济制度的现实要求,又符合我国民法平等保护的基本原则,对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权进行平等保护是市场经济内在要求在法律上的具体体现,是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现实需要。要注重充分发挥司法的物权确认功能,既要准确把握物权登记的制度功能,严格贯彻物权公示和公信制度,又要根据案件类型充分发挥司法的物权确认功能,合理确定物权的归属和内容。在一房多卖的案件中,要分别根据登记、占有、价款交付以及合同成立的时间等确定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在房屋拆迁补偿纠纷中,要重视拆迁补偿权利的特殊性,合理解决与其他民事权利的冲突。要合理协调物权关系和合同关系,正确认识物权变动与合同效力的不同功能,贯彻落实好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相区分的原则,从维护市场交易安全出发,一般不宜轻易否定物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切实保护守约一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的基本规则。对于当前司法实践中比较典型的共有物单方处分、一物多卖等合同效力,在依法认定合同有效的同时,要通过违约责任等制度实现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平衡。
(一)关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权利人与实际权利人不一致的情形如何处理的问题
根据《物权法》第17条的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是不动产物权的外在表现形式,是确定不动产物权归属和内容的基本依据,对不动产物权的归属具有推定的证据效力,在没有充分反驳证据的情况下,应当依据不动产权属证书确定不动产物权的权利人,但实践中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权利人与实际权利人不符的情形比较普遍。如果一方当事人认为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权利人有错误,向法院起诉对该不动产物权请求确认归属的,有义务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如证据足以证明不动产物权的实际权利人的,应依法确定讼争不动产物权的权利人。
(二)关于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与不动产登记的关系
依据《物权法》第2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可以直接引起物权变动,无需进行不动产登记而变动物权。换言之,人民法院作出的法律文书生效之时,即应认定不动产物权已经发生转移,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不动产物权的权利人可以持该法律文书办理不动产物权的变更登记手续,登记机关是否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均不影响不动产物权的变动。
(三)关于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同共有房屋的处理问题
根据《物权法》第97条的规定,处分共有房屋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该规定据此确定了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共有财产的处分规则,即按份共有采取“多数决”的处分原则,而共同共有则采取“一致决”的处分原则。质言之,部分共有人未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不得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否则处分行为应属无效。但部分共有人处分共同共有房屋涉及到第三人利益保护问题,应根据物权法、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处分行为的不同情形加以处理:部分共有人与第三人就共同共有房屋的处分仅意思表示一致并达成协议,尚未发生物权变动的,此协议应为效力待定的合同;部分共有人与第三人处分共同共有房屋符合《物权法》第106条规定,其他共有人主张追回房屋的,不予支持。
(四)关于典当的法律性质问题
典当权在我国传统民法理论中视为一种用益物权,是财产所有权人将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抵押给典当权人,获取相应的财物或者款项,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回赎。典权是以不动产标的物设定的物权,而当权是以动产标的物设定的物权。依据《物权法》第5条物权法定的原则,物权法没有将典当权规定为一种用益物权,因此,财产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将财产抵押给典当企业获取借款所签订的典当合同,具有抵押借款合同的性质,属于债权的范畴,应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五)关于相邻关系中妨害建筑物采光、日照的认定标准问题
依据《物权法》第89条的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据此规定,认定相邻关系中妨害建筑物采光、日照的主要依据是国家颁布的有关工程建设规范,目前,涉及建筑物采光、日照标准的主要工程建设规范有:日建设部发布的《建筑采光设计标准》、日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日建设部发布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日建设部发布的《住宅建筑规范》。省及各中院辖区的地市颁布的工程建设规范中高于国家规定的采光、日照标准的,可以参照适用。
(六)关于物业服务中发生的机动车损害或者人身伤害如何处理问题
业主将机动车辆停放在住宅小区内,发生机动车辆丢失或者毁损的,应按照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有关机动车辆服务管理的约定确定物业服务企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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