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代开发票次月作废的 需要再开红字信息表作废流程发票吗

到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需要什么资料
  (一)必须提供的证明资料:  1、《代开发票申请表》(表格由税务机关提供,申请人填写);  2、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单位经办人、个人(收款方)的合法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或接受劳务服务的项目)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个人小额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收入在200元&不含本数&以下的除外)。书面证明必须载明收款方经营行为(或劳务服务)发生的地点、货物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数量、金额以及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等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付款方为个人的,以签章确认)。  (二)视不同情况提供的证明资料:  1、自产自销的免税农产品,须提供农产品产地村委会(或居委会)出具的“自产自销证明”。“自产自销证明”必须载明农产品种植(养殖)的品种、面积、数量、金额等内容。  2、申请代开普通发票金额较大的,每次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应提供进货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或当次经营活动相关的购销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名师辅导:2016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培训班--想提前备考,想快速通关,名师授课,不过免费重学!赶紧报班,一起学习!
本文标题: 本文地址:
一周人气榜纳税服务规范2.0版九大事项之三:发票办理规范
来源: 深圳新闻网
[ 字号:大 中 小 ]
纳税服务规范2.0版九大事项之三:发票办理规范
发票办理规范指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在为纳税人办理发票业务过程中提供服务的规范,包括5项27个事项。(如下图所示)
详情如下:
2.1发票核定
2.1.1 普通发票核定
一、适用条件
已办理税务登记需要领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
二、所需资料
1.《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发票专用章印模。
4.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首次办理或经办人发生变化时提供);
三、办理地点
主管地税局办税服务厅。
四、办结时限
符合条件、资料齐全、证照有效、表单内容完整的,即时办结(发票数量100份以上,机打发票最高开票限额10万元以上,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特别说明
1. 审核通过的,发放《发票领用簿》;审核未通过的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
2.税务机关后续审核发现纳税人不符合条件的,有权取消,涉及税款的,追缴相应税款,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进行处理;
3.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0版)。
2.1.2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
一、适用条件
税务机关对已报验登记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纳税人,根据其生产经营情况,核定其使用发票种类、数量和最高开具限额。
二、所需资料
1.《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首次办理或经办人发生变化时提供);
4.发票专用章印模。
三、办理地点
主管地税局办税服务厅。
四、办结时限
符合条件、资料齐全、证照有效、表单内容完整的,即时办结(发票数量100份以上,机打发票最高开票限额10万元以上,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特别说明
1. 审核通过的,发放《发票领用簿》,需要办理担保的收取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或要求提供保证人;审核未通过的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
2.税务机关后续审核发现纳税人不符合条件的,有权取消,涉及税款的,追缴相应税款,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进行处理;
3.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0版)。
2.2 发票验旧和发放
2.2.1 发票验旧
一、适用条件
已领用发票的纳税人。
二、所需资料
1.《发票领用簿》;
2.已开具发票(存根联)红字发票和作废发票;
3. 需上传发票电子开具信息、下载开具发票电子解锁文件的,应提供存储介质。
三、办理地点
主管地税局办税服务厅。
四、办结时限
符合条件、资料齐全、证照有效的,即时办结。
五、特别说明
1. 如果验旧的是机打发票,电子数据已上传的,已开具发票存根联可不提供;
2.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0版)。
2.2.2 发票发放
一、适用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
1.需要领用发票的纳税人;
2.已办理发票核定;
3.已领发票完成验旧手续。
二、所需资料
1.《发票领用簿》;
2.领用机打发票的需提供U盘等存储介质。
三、办理地点
主管地税局办税服务厅;纳入委托代征管理的纳税人向代征单位申请办理。
四、办结时限
符合条件、资料齐全、证照有效的,即时办结。
五、特别说明
1.领用通用定额有奖发票的纳税人,同时缴纳相应税款;
2.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0版)。
2.2.3 发票退回
一、适用条件
因发票发放错误、发票发放信息登记错误、纳税人领票信息电子数据丢失、IC卡或报税盘故障等原因,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办理退票。
二、所需资料
1.《发票领用簿》;
2.需上传、下载电子文件的,提供存储介质;
3.已领用的空白发票。
三、办理地点
主管地税局办税服务厅。
四、办结时限
符合条件、资料齐全、证照有效的,即时办结。
五、特别说明
1.当天领用的发票可以办理退票,隔天领用的发票不能办理退票,只能做验旧、缴销处理。
2.有奖定额发票,不能做退票处理。有奖定额发票未使用完毕,要求退税的,先办理缴销,再退税。
2.3 普通发票核定调整
一、适用条件
需要调整发票种类、数量或开票限额的纳税人。
二、所需资料
1.《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2.《发票领用簿》;
3.经办人身份证明。
三、办理地点
主管地税局办税服务厅。
四、办结时限
符合条件、资料齐全、表单内容完整的,即时办结(发票数量100份以上,机打发票最高开票限额10万元以上,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特别说明
1. 由税务人员询问纳税人调整原因,在核定表中注明。审核通过的,调整《发票领用簿》核定内容,审核未通过的,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
2.税务机关后续审核发现纳税人不符合条件的,有权取消,涉及税款的,追缴相应税款,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进行处理。
3.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0版)。
2.4 发票缴销
一、适用条件
1.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2.按规定应缴销空白发票的纳税人,如发票换版、发票停用、发票损毁、残次发票等。
二、所需资料
1.《发票领用簿》;
2.需缴销的发票。
三、办理地点
主管地税局办税服务厅。
四、办结时限
符合条件、资料齐全、表单内容完整且与需缴销发票信息一致的,即时办结。
五、特别说明
1.纳税人发票毁损无法辨别名称及号码的,先办理发票挂失;
2.需缴销的发票无待处理的违规信息;
3.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5 普通发票挂失、损毁报备
一、适用条件
发票丢失、被盗,或毁损无法辨别发票名称及号码的纳税人。
二、所需资料
1.《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2.登报声明发票遗失作废的版面原件、发票或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三、办理地点
主管地税局办税服务厅;自然人向其所在地地税局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
四、办结时限
符合条件、资料齐全、证照有效、表单内容完整的,即时办结。
五、特别说明
1.纳税人可持税务机关开具的《税务证件、发票挂失声明通知单》,到地市级(含)以上发行的非娱乐性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办理登报挂失手续;
2.需使用挂失发票入账的纳税人,应到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提供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存根联复印件、新闻媒体签章的通知单(或遗失声明版面原件、发票或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3.税务机关对发票丢失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处理;
4.自然人首次到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业务的,先办理自然人登记;
5.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0版)。
2.6 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2.6.1 普通发票代开
一、适用条件
1.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纳税人;
2.不具备或放弃自开票资格,需要开具建筑业发票的纳税人;
3.不具备自开票资格,需要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的纳税人。
二、报送资料
1.《代开发票申请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原件,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3.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
4.提供或者接受应税服务以及从事其他应税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
三、办理地点
1. 代开通用机打发票:主管地税局办税服务厅;自然人向所在地地税局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纳入委托代征管理的纳税人向委托代征单位申请办理。
2. 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项目地地税局办税服务厅;外地施工单位向天津市施工队伍管理站申请办理。
3. 代开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不动产所在地地税局办税服务厅;纳入委托代征管理的纳税人向代征单位申请办理。
四、办结时限
符合条件、资料齐全、证照有效、表单内容完整且与业务书面证明一致的,即时办结。
五、特别说明
1.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涉及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需差额征税的,需要纳税人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作为差额征税的扣除证明。
2.自然人首次到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业务的,先办理自然人登记;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的,先办理建筑业项目登记;代开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的,先办理不动产项目登记。
3. 对符合《关于不征收税款申请代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征〔2012〕12号)规定的不征收税款代开发票情形的,按其相应规定办理。
4. 对因享受减免税政策申请代开发票的,纳税人应同时提供《减免税批复通知书》,按规定代开发票。
5.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建筑业纳税人按项目实施属地税收管理的公告》(津地税征〔2007〕27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销售不动产项目管理和网络实时开具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征〔2012〕18号)。
2.6.2 代开发票作废
一、适用条件
因开具错误、销货退回、销售折让、服务中止等原因,已代开发票需作废的,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作废已代开的发票。
二、所需资料
1.已开具发票各联次;
2.作废原因的书面证明材料。
三、办理地点
主管地税局办税服务厅;自然人向所在地地税局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
四、办结时限
符合条件、资料齐全、证照有效、表单内容完整且与业务书面证明一致的,即时办结。
五、特别说明
办理代开发票作废,要注意区分纳税人原因和税务机关原因。如为税务机关原因造成的代开发票作废,应将作废的发票所有联次与重新开具的正确发票存根联共同装订,一并存档。
2.7 有奖发票兑奖
一、适用条件
1.获奖消费者;
2.垫付兑奖资金的饮食业纳税人。
二、所需资料
1.中奖发票,垫付奖金纳税人提供发票兑奖联;
2.中奖单位和垫付奖金纳税人提供税务登记证件;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中奖个人提供身份证明;
3.经办人身份证明。
三、办理地点
全市地税局办税服务厅;饮食业纳税人向主管地税局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
四、办结时限
符合条件、资料齐全、证照有效的,即时办结。
五、特别说明
1.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兑奖:
(1)消费者兑奖前发票联和兑奖联已经撕开;
(2)未按规定加盖经营单位发票专用章,以及超过兑奖时限的;
(3)经税务机关核准,已公开声明作废或声明丢失的发票;
(4)经税务机关确认为假票,或有涂改、破损、无法辨认等现象的发票。
2.中二等奖(含)以上的消费者,在兑奖同时缴纳个人所得税,需进行自然人登记的,先办理自然人登记,再征收税款。
3. 政策依据:《关于在全市饮食行业推行定额有奖发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津地税征〔2003〕27号)。
2.8 建筑业项目管理
2.8.1建筑业项目登记
一、适用条件
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纳税人。
二、所需资料
1.《建筑业项目登记表》或《建筑业项目预登记表》;有分包的提供《建筑业项目登记表附表》或《建筑业项目预登记表附表》;有专业分包的提供《建筑工程项目专业分包情况登记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自然人提供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
3. 经办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
4.建设施工合同;
5.工程预算资料、施工合同许可证;
6.工程实行招投标的提供工程中标通知书;
7.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提供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出具的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及《工程所用自产货物明细表》;
8.建设方提供材料、动力及其他物资和设备的提供《建设方供应材料(动力及其他物资)和设备明细表》;
9.合同约定分期付款的提供《工程项目付款计划表》;
10.工程实行分包的提供分包合同。
三、办理地点
项目地地税局办税服务厅或天津市行政许可中心地税窗口申请办理(地址:河东区红星路与晨阳路交口,顺驰桥下);外地施工单位向天津市施工队伍管理站申请办理(地址:河东区刘庄浮桥旁)。
四、办结时限
符合条件、资料齐全、证照有效、表单内容完整且与业务书面证明一致的,即时办结。
五、特别说明
1.纳税人应在签订建筑业工程合同之日起30日内,办理项目登记;
2.纳税人向税务机关办理建筑业项目登记前,可先登陆天津财政地税政务网进行建筑业项目预登记,并按照“所需资料”要求打印《建筑业项目预登记表》、《建筑业项目预登记表附表》、《建筑工程项目专业分包情况登记表》、《工程所用自产货物明细表》、《建设方供应材料(动力及其他物资)和设备明细表》、《工程项目付款计划表》;
3.劳务金额5000元(含)以下的,可办理简易项目登记,按照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办理;
4.自然人首次到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业务的,先办理自然人登记;
5. 政策依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建筑业纳税人按项目实施属地税收管理的通知》(津地税征〔2001〕26号)、《关于集中办理建筑业项目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征〔2009〕13号)。
2.8.2建筑业项目变更
一、适用条件
建筑业项目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纳税人。
二、所需资料
1.《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变更、注销)表》;
2.分包情况变更的提供《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变更、注销)表附表》;
3.有关合同、协议或证明;
4.税务登记证副本(自然人提供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
5. 经办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
三、办理地点
建筑业项目登记原受理机关。
四、办结时限
符合条件、资料齐全、证照有效、表单内容完整且与业务书面证明一致的,即时办结。
五、特别说明
1.纳税人自建筑业项目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2.纳税人视情况分别提供“所需资料”;
3. 政策依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建筑业纳税人按项目实施属地税收管理的通知》(津地税征〔2001〕26号)、《关于集中办理建筑业项目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征〔2009〕13号)。
2.8.3建筑业项目注销(作废)
一、适用条件
建筑业工程项目完工注销或登记金额与开票金额相等的纳税人。
二、所需资料
1.《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变更、注销)表》;
2.分包工程注销的提供《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变更、注销)表附表》;
3.纳税人出具情况说明,如建筑业工程项目竣工结算报告或工程结算报告书等;
4. 税务登记证副本(自然人提供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
5. 经办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
三、办理地点
建筑业项目地地税局办税服务厅;外地施工单位向天津市施工队伍管理站申请办理。
四、办结时限
符合条件、资料齐全、表单内容完整且与业务书面证明一致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特别说明
1.纳税人自建筑业工程项目完工并结清税款后30日内办理注销手续;
2. 政策依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建筑业纳税人按项目实施属地税收管理的通知》(津地税征〔2001〕26号)、《关于集中办理建筑业项目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征〔2009〕13号)。
2.8.4建筑业项目分包报验
一、适用条件
建筑业分包纳税人。
二、所需资料
1.《建筑工程项目分包情况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分包为自然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
3.经办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
4. 分包合同。
三、办理地点
建筑业项目地地税局办税服务厅;外地分包单位向天津市施工队伍管理站申请办理。
四、办结时限
符合条件、资料齐全、证照有效、表单内容完整且与业务书面证明一致的,即时办结。
五、特别说明
政策依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建筑业纳税人按项目实施属地税收管理的通知》(津地税征〔2001〕26号)、《关于集中办理建筑业项目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征〔2009〕13号)。
2.9 不动产项目管理
2.9.1不动产项目登记
一、适用条件
销售不动产的纳税人(委托代征纳税人除外)。
二、所需资料
1.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
(1)《不动产项目登记备案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经办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
(4)土地使用权合同;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通知书、附图;
(6)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
(7)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8)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
(9)不动产销售许可证及其明细。
2、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
(1)《不动产项目登记备案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自然人提供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
(3)经办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
(4)不动产权属证明;
(5)不动产销售合同;
(6)购置或受让的提供原价发票。
三、办理地点
不动产所在地地税局办税服务厅。
四、办结时限
符合条件、资料齐全、证照有效、表单内容完整且与业务书面证明一致的,即时办结。
五、特别说明
1.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取得《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办理项目登记,按开发进度依次办理土地信息、项目基本信息、施工信息、销售许可证信息及不动产销售明细信息的登记确认手续;
2.非房地产开发企业自不动产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办理项目登记;
3.政策依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销售不动产项目管理和网络实时开具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征〔2012〕18号)。
2.9.2不动产项目变更
一、适用条件
不动产项目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纳税人。
二、所需资料
1.《不动产项目登记备案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自然人提供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
3.经办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
4.有关合同、协议或证明。
三、办理地点
不动产所在地地税局办税服务厅。
四、办结时限
符合条件、资料齐全、证照有效、表单内容完整且与业务书面证明一致的,即时办结。
五、特别说明
1.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
2.非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于代开发票前申请办理;
3. 政策依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销售不动产项目管理和网络实时开具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征〔2012〕18号)。
2.9.3不动产项目注销(作废)
一、适用条件
不动产项目销售完毕或登记金额与开票金额相等的纳税人。
二、所需资料
1.纳税人注销申请;
2.税务登记证副本(自然人提供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
3.经办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
三、办理地点
不动产项目地地税局办税服务厅。
四、办结时限
符合条件、资料齐全的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特别说明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动产项目销售完毕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
2.非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开发票后同时办理项目注销手续;
3. 政策依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销售不动产项目管理和网络实时开具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征〔2012〕18号)。
2.10 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核定
一、适用条件
正在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需要新增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种类的纳税人,或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
1.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
2.   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
3.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纳税人。
二、所需资料
1.《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印制表》;
2.税务登记证件;
3.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
4.发票专用章印模;
三、办理地点
主管地税局办税服务厅。
四、办结时限
符合条件、资料齐全、证照有效、表单内容完整且与业务书面证明一致、无未缴欠缴税款、无违规信息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包括发票印制时间)。
五、特别说明
1. 审核通过的,发放《发票领用簿》;审核未通过的,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
2.纳税人自行担负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印制费用;
3.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0版)。
2.11 发票真伪鉴定
一、适用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需要鉴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
1.待鉴定的发票为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监制;
2.待鉴定发票填开时间不超过5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所需资料
1.待鉴定发票(行政执法部门鉴定发票的,同时提供复印件,发票数量较多时,提供电子数据代替复印件,电子数据应包括发票名称、代码、号码等);
2.用票单位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行政执法部门提供单位介绍信;
3.经办人身份证明;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提供工作证原件。
三、办理地点
案发地或所在地地税局办税服务厅;单位纳税人向主管地税局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外地申请人向待鉴定发票相关地税局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
四、办结时限
符合条件、资料齐全、证照有效、表单内容完整且与待鉴定发票信息一致、可以鉴定真伪的,即时办结。
五、特别说明
1.除行政执法部门(非发票领用方和受票方)鉴定发票的,税务机关口头告知发票鉴定结果;
2.对鉴定为真票的均口头告知发票鉴定结果,不出具书面鉴定证明;
3.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0版)。
编辑: 莫凤英
越战“战火中的女孩”赴美整形
百变女神教科书
最会劈叉的女学生
厦大校花获赞
音乐奖红毯女星
林志玲蛇腰美翻天错误:您所请求的网址(URL)无法获取
您所请求的网址(URL)无法获取
当尝试读取以下网址(URL)时:
发生了下列的错误:
Connection Failed
系统返回以下内容:
(11) Resource temporarily unavailable
The remote host or network may be down.
Please try the request again.
您要连结的网络服务器或网络可能发生故障。请稍后再试。
本缓存服务器管理员:
Via:cdx45:0 (Cdn Cache Server V2.0)
Generated Mon, 18 Sep :00 GMT by
(Cdn Cache Server V2.0)网络发票管理办法(税务总局令第30号)
当前位置: >> >>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日 13时36分   来源:税务总局网站
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 30 号
  《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已经日国家税务总局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 捷
                              日
网络发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普通发票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规范网络发票的开具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办理网络发票管理系统的开户登记、网上领取发票手续、在线开具、传输、查验和缴销等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网络发票是指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标准并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公布的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
  国家积极推广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
  第四条 税务机关应加强网络发票的管理,确保网络发票的安全、唯一、便利,并提供便捷的网络发票信息查询渠道;应通过应用网络发票数据分析,提高信息管税水平。
  第五条 税务机关应根据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的经营情况,核定其在线开具网络发票的种类、行业类别、开票限额等内容。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变更网络发票核定内容的,可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税务机关确认,予以变更。
  第六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开具网络发票应登录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如实完整填写发票的相关内容及数据,确认保存后打印发票。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线开具的网络发票,经系统自动保存数据后即完成开票信息的确认、查验。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取得网络发票时,应及时查询验证网络发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八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网络发票全部联次或取得受票方出具的有效证明,通过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金额为负数的红字网络发票。
  第九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作废开具的网络发票,应收回原网络发票全部联次,注明“作废”, 并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中进行发票作废处理。
  第十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网络发票管理系统的用户变更、注销手续并缴销空白发票。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通过网络发票管理系统代开网络发票。
  税务机关应当与受托代开发票的单位签订协议,明确代开网络发票的种类、对象、内容和相关责任等内容。
  第十二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在线开具网络发票,不得利用网络发票进行转借、转让、虚开发票及其他违法活动。
  第十三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网络出现故障,无法在线开具发票时,可离线开具发票。
  开具发票后,不得改动开票信息,并于48小时内上传开票信息。
  第十四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省以上税务机关在确保网络发票电子信息正确生成、可靠存储、查询验证、安全唯一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试行电子发票。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E-mail推荐}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红字信息表作废 隔月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