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取消一建在省级的审批,对一建建造师报名时间有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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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务院取消一级建造师、特(一) 级资质等 在省级的审批》的解读
来源:环球网校
发布时间: 09:47:47
& 关于《国务院取消一级建造师、特(一)&级资质等在省级的审批》
(国发〔2016〕9号文件)的解读
&& 国务院印发《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议》,决定再取消一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随后关于一级建造师等审批事项引起很多建造师或准备考建造师的考生的紧张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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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小编针对&国发〔2016〕9号文件&解读如下仅供广大建筑从业人员参考:
&&(1)一级建造师属住建部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法律依据为《建筑法》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未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议修订《建筑法》,不得取消或下放管理层级。
&&(2)原《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6年第153号)
&& 第七条: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报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涉及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的,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全部申报材料送同级有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并核定执业印章编号。
&& 根据国发〔2016〕9号文件中: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也就是取消了建造师注册时省级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行政审批权,直接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简化了政府审批流程,做到了简政放权,简化了审批流程的目的,提高了工作效率。
&& 综上所述:国发〔2016〕9号文件目的在于针对减少一级建造师、特(一)&级资质等在地方审批的权利,缩短了注册的审批流程,做到简政放权的目的,对一级建造师等考试毫无影响,。再者,注册建造师引入国内除规范国内建筑市场外另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与国际接轨。随着国内建筑企业逐渐涉及国际工程,和其他国家建筑企业对接越来越多,改革也成为了必然趋势。但从国际惯例来说建造师是不可能取消的,在发达国家建造师的行政许可虽少却有着极其严格的执业资格考试及注册制度。总之,未来建造师无论是执业资格考试还是注册都将越来越趋向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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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取消一级建造师、特级资质等在省级的审批
国务院:取消一级建造师、特级资质等在省级的审批
发布时间:日 14:58:45&&&浏览量:987
  新华社北京2月19日电
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决定再取消一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  一、其中涉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  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一级资质,部分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审批  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审批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审批  一级注册结构师和其他专业勘探设计工程师注册的审批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审批  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审批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甲级资质审批  甲级、部分乙级建设工程勘探设计企业资质核准的审批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审批  甲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审批  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注册审批  物业管理师执业资格注册审批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相关规定  涉及建筑业企业许可与审批的相关内容,为《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5年第22号)第九条、第十二条和第二十条内容。  第九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第十二条申请本规定第九条所列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可以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向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其中,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资质的,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查。  第二十条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企业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将有关变更证明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前款规定以外的资质证书的变更,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另行规定。变更结果应当在资质证书变更后15日内,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办理变更手续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情况告知同级有关部门。  三、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审批相关规定  涉及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审批相关规定,为《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6年第153号)第七条与第八条内容。  第七条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报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涉及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的,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全部申报材料送同级有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并核定执业印章编号。  第八条对申请初始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有关部门在收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  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事项的后续衔接工作,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特别是涉及安全生产和维护公共安全的,要进一步细化措施,明确责任主体和工作方法,做好跟踪督导工作。  以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形式设定的面向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的审批事项已清理完毕。今后行政许可只能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设定,不得把已取消的中央指定事项作为行政许可的设定依据。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相关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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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务院再次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结论:一建是安全的
关于国务院再次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结论:一建是安全的&&& && & 人社部负责人回答说,这对减少职业资格的许可和认定,国务院要求2013年、2014年分批取消职业许可事项,到2015年基本完成取消资格许可事项的工作。& && &&&今年6月和8月,国务院分两批取消了58项中央部门设置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包括房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许可等。& && &&&人社部负责人介绍,对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准入类职业资格,一律取消;有法律依据的准入类资格,如果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关系不密切,或者自身不宜采取职业资格方式进行管理的,将建议按程序提请修改法律法规后,予以取消。根据下一步的清理计划,国务院行业部门、全国性的行业协会、学会自行设置的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原则上予以取消,确实需要保留的,经过批准后,纳入国家统一的职业资格制度管理。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由政府部门制定职业标准和评价规范,具体认定工作逐步移交行业协会、学会承担。& && &&&注意这里的重点是:无法律法规依据的、与国家公共人民的安全无密切关系等的职业资格会取消。建筑师建造师等有法律的依据,是行政许可的,并且与公民财产安全密切相关,重要的是,这个行业的专业性强又事关重大,所以,建筑师建造师的资格认证取消不容易。& && &&&而国家取消这些考试的目的就是为了改变职业资格考试太多、证书太乱、花钱买证、证书流于形式等的负面现象。逐步的规范市场、减低就业创业的门槛、为人才的发展提供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创业的主体积极性。
& && &&&所以说,大家现在就安心考试就可以了!一级建造师会长期存在的,什么概念呢,比我们早很多年的欧美建造师注册制度依然在进行,这个如果取消了,还怎么做工程,难道要大鸣大放?岂不搞笑! 学派网VIP班和保过班课程涵盖预科班、精讲班、习题班、冲刺班、模考班(共计50-60课时),有考前预测;保过班,一次不过,第二年免费重学!综合通过率82.8%;中途换老师,双倍赔款!早学一天,多考一分;早过一年,多拿5万!http://t.cn/RvWy4DU优惠购买及团购联系学派网刘老师QQ !!!
赞同1楼的观点。
国务院再次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
路过~~~~~~~~~
对很多人来说如果不能挂证的话,那考的意义也就没有了。
好多规章早该取消了
国务院再次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本人认为很有必要,是实上当前职业资格考试太多、证书太乱、很多可以花钱买证、部分证书流于形式等。是时候规范市场、减低就业创业的门槛、为人才的发展提供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创业的主体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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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梁工程师培训/lesson/3785-1.html?y=FL9AJY
桥梁设计施工&市政设计施工&深水基础施工技术
国务院取消62项职业认证|一级建造师会取消吗?&
近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将取消62项职业资格认证。这是经国务院批准取消的第4批职业资格认证。人社部此前也曾公布清理时间表称:今年内将砍掉超1/3的职业资格认证,并督促各省取消自行设置的职业资格的许可认定。伴随着职业资格认证不断的取消,网络上开始盛传“一级建造师”也要取消,这对部分正在积极备考“一级建造师”的考生产生了不小的影响。据行家分析,取消“一级建造师”的报道,是某些机构为了博取眼球的行为,我们认为在短时间内,取消一级建造师的基本上没有可能。职业资格取消的原则1、职业资格的含义职业资格是对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职业资格包括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从业资格是指从事某一专业(工种)学识、技术和能力的起点标准。执业资格是指政府对某些责任较大,社会通用性强,关系公共利益的专业(工种)实行准入控制,是依法独立开业或从事某一特定专业(工种)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必备标准。职业资格分别由国务院劳动、人事行政部门通过学历认定、资格考试、专家评定、职业技能鉴定等方式进行评价,对合格者授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从业资格通过学历认定或考试取得。执业资格通过考试方法取得。2、职业资格取消的四个原则人社部去年发布了《关于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目前各类职业资格仍处于清理中。据人社部副部长汤涛介绍,通知提出了“四个取消”的原则要求。一是要取消国务院部门设置的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的准入类职业资格,就是把准入类改为水平类。二是要取消国务院部门设置的有法律法规依据但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关系并不密切的职业资格。三是取消国务院部门和行业协会、学会自行设置的水平评价类的职业资格。四是取消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自行设置的职业资格。地方职业资格2013年底统计的时候就有1800多项,其中90%以上都是应该取消的。一级建造师不会被取消的原因分析1、一级建造师的设立是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14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日《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规定:“取消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核准,由注册建造师代替,并设立过渡期”。2、无论是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还是公路工程、铁路工程等,都涉及公共安全、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所以一级建造师是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关系密切的职业资格。目前各类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频发,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一级建造师作为建筑行业从业人员的准入证更是需要的。关于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挂靠之风盛行,则需要的是如何更好地进行管理的问题,而不是取消不管,例如现在很多地区实行了一级建造师注册和报考需要出具社会保险证明,这就是一种比较好的办法。3、一级建造师是依据《建筑法》设立的准入类职业资格,而非国务院部门和行业协会、学会自行设置的水平评价类的职业资格。现在取消的职业资格认证大都是非国务院部门和行业协会、学会自行设置的水平评价类的职业资格,以及没有法律依据的准入类职业资格。4、一级建造师是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组织实施,不属于职业资格取消四原则之一:取消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自行设置的职业资格。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制度,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组织实施,每年开考一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取得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才能正式执业。5、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号),人员考核指标中注册建造师的要求是申请各类资质的核心要素,无论是施工总承包资质还是专业承包资质都注册建造师提出了明确要求,如果一级建造师被突然取消,新《资质标准》如何执行?!基于以上分析,取消建造师既不符合人社部提出的 “职业资格取消的四个原则”,更不符合常理。所以请大家放心,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都不会在短时间突然取消的,不过政府部门会进一步加强监管,消除泛滥的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挂靠现象。人社部:职业资格改革主要工作一是要进一步清理取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年内基本完成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的任务,这就是要达到超过1/3的目标。今年的第四批已经基本成熟了,现在我们还在筹划第五批,第五批完成以后减少的工作就告一段落。二是开展专项督查工作,这就是前面已经讲到过的,主要是促进全国各地,主要是各省要把职业资格的许可认定工作(自行设置的这部分)取消。三是要加快完成国家职业分类大典的修订工作,这项工作我们现在有实质性的进展了,最近在我们部里的网站上两次征求意见,目前我们正在征求专家委员会专家的意见,然后准备提交三个部门,人社部、质检总局、国家统计局。之后将专门召开一次工作委员会会议做最后审定。原来我们计划这项工作想在6月份完成,现在看来工作量还比较大,可能稍微延后一点,但是今年7月份要把修订工作完成。同时要研究建立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制度,实行定期更新和动态管理。职业资格制度的基础是什么呢?是职业,那么职业就应该有一个名单,有哪些职业?我们有一个99版的职业分类大典,现在应该是最新版本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这在国际劳工组织和各国职业分类大典修订工作做得都是比较完备的,做得也都是不错的。我们现在要做的就是把新版修订搞完以后,今后对职业标准在标准的设置、定期更新、动态管理方面还要进一步做好工作。四是开展职业资格框架体系课题研究,理论基础工作要加强。五是加强对职业资格实施的监管,主要是解决“挂证”、“助考”、“考培挂钩”等问题。六是制定行业组织有序承接就是协会、学会有序承接职业资格具体认定的管理办法。七是按照国务院关于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加强监督管理的要求,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管理。技能人才方面要建立全国职业技能鉴定服务与监管平台,用信息化的手段把这项工作进一步搞好;专业技术人才方面就是在减少的基础上怎么把它进一步做得更加规范。通过这些工作切实推动人社部政府职能的转变,也进一步落实好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转变职能的工作要求。精品资料推荐:&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通用优惠码 &&FL9AJ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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