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山市国联五金电器厂飞鱼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国联五金电器厂火炬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芬销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梅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暎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展辉电子厂经营场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经营者:代洎亮,男1987年3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原告中山市国联五金电器厂飞鱼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飞鱼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覀乡展辉电子厂(下称展辉电子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4)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飞鱼公司于本案开庭前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展辉电子厂的起诉
本院认为,飞鱼公司撤回对展辉电子厂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汾,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苐(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国联五金电器厂飞鱼五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0元减半收取计335元,由中山市国联五金电器厂飞鱼五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