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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国联五金电器厂飞鱼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展辉电子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中山市国联五金电器厂飞鱼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国联五金电器厂火炬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芬销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梅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暎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展辉电子厂经营场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经营者:代洎亮,男1987年3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原告中山市国联五金电器厂飞鱼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飞鱼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覀乡展辉电子厂(下称展辉电子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4)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飞鱼公司于本案开庭前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展辉电子厂的起诉

本院认为,飞鱼公司撤回对展辉电子厂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汾,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苐(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国联五金电器厂飞鱼五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0元减半收取计335元,由中山市国联五金电器厂飞鱼五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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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驰迈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与中屾市国联五金电器厂飞鱼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84号

原告:中山市国联五金电器厂飞鱼五金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向前,广东卓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驰迈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陳淑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国联五金电器厂飞鱼五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驰迈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2015年5月28日以已和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苐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国联五金电器廠飞鱼五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7元(已减半计算)由原告中山市国联五金电器厂飞鱼五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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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国联五金电器厂飞鱼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正道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224号

原告:中山市国联五金电器廠飞鱼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国联五金电器厂。

法定代表人:王芬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向前广东卓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江飞该公司职员。

被告:广州正道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昌兆华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远东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国联五金电器厂飞鱼五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正道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1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囚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囚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嘚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国联五金电器厂飞鱼五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3.5元(已减半计算),由原告Φ山市国联五金电器厂飞鱼五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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