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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子已过去太久远了,不再提供回复功能。日本错误定义中国军舰穿越吐噶喇海峡意欲何为?
13:59:51来源:海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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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军舰通过吐噶喇海峡“无害通过”还是“过境通行”■王翰灵彭思庠郑雅冉日,日本防卫省发布消息称,中国海军的一艘舰艇于当天穿越吐噶喇海峡。日方表示,由于吐噶喇海峡属于日本的领海范围,因此中国海军的航行行动属于“无害通过”(日文称“無害通航”)。日方“无害通过”的说法,可以有两种解释,即:(一)属于一般领海通行制度中的“无害通过”;(二)属于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通行制度中的“无害通过”。然而,从国际海洋法的角度来分析,日方的说法是错误的,甚至是别有用心的。吐噶喇海峡位于日本屋久岛和口之岛等岛屿之间,宽度约为26.4海里,全长约20多公里,属于日本领海范围,其两端连接日本专属经济区,是西太平洋的重要国际航道。中国海军通过此海峡都不属于上述两种“无害通过”的情况,而是属于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通行制度中的“过境通行”。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37条规定,如果一国的领海海峡是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一个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另一部分的海峡,且被用于国际航行,那么该海峡属于“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其通航制度与领海不同,应当适用用于国际航行海峡的通行制度。在1947年的“科孚海峡案”中,阿尔巴尼亚以科孚海峡在其领海范围内为由,要求实行领海通行制度。然而,国际法院认为,科孚海峡是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不适用领海通行制度。根据公认的且符合国际惯例的原则,任何国家有权在平时,在不经过沿岸国事先许可的情况下,派军舰通过位于公海两部分之间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只要这种通行是无害的;除非条约另有规定,沿岸国不得禁止这种通行。因此,无论从《公约》的上述规定还是国际判例来看,只要领海海峡是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就应当适用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通行制度,而不是领海的通行制度。尽管吐噶喇海峡是日本领海的一部分,但完全符合《公约》规定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条件,所以应适用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通行制度,而不是领海通行制度。日方所谓“无害通过”如果指领海的无害通过制度,显然不符合《公约》的上述规定。根据《公约》第三部分的规定,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通航制度只有两种,一种为过境通行;另一种为无害通过。《公约》第45条明确规定了无害通过制度的适用情形:(一)该海峡是由海峡沿岸国的一个岛屿和该国大陆形成,而且该岛向海一面有在航行和水文特征方面同样方便的一条穿过公海,或穿过专属经济区的航道;(二)该海峡是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个部分和外国领海之间的海峡。这种无害通过不应予以停止。吐噶喇海峡是岛屿之间,而非大陆与岛屿之间的海峡,且两头连接日本的专属经济区,不适用无害通过制度,而只适用过境通行制度。因此,日方声称的“无害通过”也不能指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通行制度中的无害通过制度。应该指出,《公约》所规定的过境通行制度并非没有限制。《公约》第35条规定,关于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条约优先于《公约》。在航行实践中,这条规定得到了充分运用。例如,规定博斯普鲁斯和达达尼尔海峡通行制度的1936年《蒙特勒公约》要求军舰在白天通行时必须事先通知土耳其;规定丹麦海峡通行制度的1857年《哥本哈根条约》宣布波罗的海诸海峡内实行商业航行自由原则;1971年、马来西亚和印度尼西亚则达成协议,飞机飞越马六甲海峡时需经有关国家事先同意,军舰通过马六甲海峡需事先通知印度尼西亚和马来西亚。至今为止,不存在任何关于吐噶喇海峡的通行制度的专项条约,因此应该适用《公约》规定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过境通行制度。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过境通行制度与领海的无害通过制度之间主要有三点较大的差别:(一)在过境通行制度下,船舶和飞机均享有过境通行权,而在领海无害通过制度下,只有船舶才能享有无害通过权;(二)在过境通行制度下,潜艇可以潜航通过海峡,而在领海无害通过制度下,潜艇或者其他潜水器必须上浮航行并展示旗帜;(三)过境通行权在任何时候都不能被取消,而船舶的领海无害通过权可以被沿岸国以国家安全为由暂时停止。另外,根据《公约》第45条规定,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无害通行权与领海无害通过权的一个重要区别是,前者不应予以停止。假设日方所谓“无害通过”是指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无害通过,日方也无权阻止中国海军通过吐噶喇海峡。由此可见,日方刻意强调中国海军舰艇进入“属于日本领海”的吐噶喇海峡,适用所谓“无害通过”,是别有用心混淆相关国际法概念。日方这样将中国军舰的通行权定性为领海的无害通过权,而非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过境通行权,目的是限制和减损中国根据《公约》本应享有的航行权利。(作者单位系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南海研究协同创新中心)(自中国海洋报)
责编:王少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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