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vo vivo手机自带录像功能,怎样保持 录音录像同时在线,或者录音过程中 ,开启录像,录像结束后,录音自动开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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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步步高手机录音在哪个文件夹?
提问者:盛鸿达| 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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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3条回答
回答数:18576
| 被采纳数:14
一般的电话录音文件默认存放在sdcard/record下,没有SD卡时,看看主菜单-&文件管理器照相、摄像文件默认存放在手机存储/DCIM/Camera下,电话录音文件默认存放在手机存储/record下。
回答数:9578
| 被采纳数:2
  你好!
  点击文件管理--手机U盘--录音里面就可以找到您保存的文件了,也可以直接点击桌面的录音机图标,点击右下角的菜单图标,就可以看到录音文件了。
  希望能帮到你!
回答数:54310
| 被采纳数:9
您好,据我了解的情况:您可以进入文件管理找到录音文件夹进行查看的,也可以进入手机桌面上的录音程序进行查看的哦。
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vivo 手机,怎样保持 录音录像同时在线,或者录音过程中 ,开启录像,录像结束后,录音自动开启?_百度知道
vivo 手机,怎样保持 录音录像同时在线,或者录音过程中 ,开启录像,录像结束后,录音自动开启?
ivo 手机,怎样保持 录音录像同时在线,或者录音过程中 ,软件版本一直更新,但是没看到这种实用性功能。总是录音中,开启录像,录像结束后,录音自动开启,录音就停了?vivo ,录音也不会自动接上,一开启录像,录像结束了
我有更好的答案
手机目前还不能做到分身,因为只有一个话筒,你说的录像和录音分开的,只能仔买个录音机,你自己看别人拍电影就知道了,它们都是有一个专门的录音话筒的,而且很多电影都需要后期配音配乐
采纳率:77%
来自团队:
本来就一个话筒 你非要它干两样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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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录像取证需要注意的问题
录音录像属于视听资料,是证据种类之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录制的录音录像可以作为合法证据被人民法院采纳。在发达地区的法律纠纷处理过程中,尤其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录音录像有时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因此,越来越多的当事人希望通过录音录像取证方式获得证据,以便在法律纠纷处理中占据优势地位。录音录像取证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小编为您详细介绍,欢迎阅读。录音录像取证需要注意的问题(注:本文的“录音”取证适用于“录像”取证。)一、主要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合法性】第六十九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真实性】第七十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二、录音的证据效力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录音需要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才具备《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证据效力:(一)录音手段合法录音手段合法,即录音具备合法性。依据司法解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录音录像,不能作为证据。例如,集合亲友到丈夫情妇家中,拍摄到丈夫及情妇的裸体性爱录像,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该录像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又如,主人在自家客厅内安装监控设备,将保姆的虐待小孩的行为拍摄下来,此证据是主人在自家客厅内安装监控,未违反法律规定,也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监控所录得的录像有证据效力。问:偷录偷拍的资料可以作为证据吗?答:可以。部分当事人会担心偷录的录音录像提交给法庭后,法官会不予采纳。其实偷录的录音证据,只要没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是可以被法庭认可的。(二)录音无疑点录音无疑点,即具备真实性,指当事人提交的录音未被剪接、编辑或者伪造。若对方当事人对真实性有异议,可以由对方当事人申请作相关的。(三)录音有其他证据佐证即录音录像与案件有关联性,能与其他证据结合,形成完整、统一指向的证据链。三、录音取证的具体操作(一)录音设备的选择现在许多的电子数码产品都能够录音,比如说手表、录音笔、mp3、mp4、照相机、摄像机、手机等等。当事人应当选择录音较为清晰、录音续航能力较强的录音设备。在录音过程中,若担心一个电子录音产品会发生故障,可以使用两个同时进行录音。手机通话录音,要选择全自动录音的软件,以保证录音的完整性。(二)录音时间和地点的选择时间上,要尽早取证。越早进行录音取证,取证的对象越无防备的心理,特别是在初次“协商解决(我方可以假意提出)”时,一般不会歪曲事实。倘若初次录音失败,或者我方起诉之后再录音,取证对象可能会从有利其本身的角度进行协商。地点上,要保障录音清晰可辨。录音地点的选择,应该尽量选择较为安静,能够保证双方对话较为清晰可辨的场所。电话录音,还要注意选择信号好的地方打电话。(三)录音取证的方式录音取证的方式通常有两种,一为面谈录音,二为电话录音。面谈录音的方式有时会更加有利于取证,因为电话录音时,当商谈出现争端,对方可能会直接将电话挂断;而当面商谈,即使出现一些争论也能够继续追问下去。(四)录音取证的具体进行为便于录音取证,我们可以以“协商”等较为合理的理由去面谈并录音。商谈前,我方应事先研究并归纳出希望对方承认的相关事实,以便在商谈中相机进行引导。1.协商过程中,务必交代谈话时间、地点、谈话者身份。注意,要用较为自然的方式明确对方身份情况,以免对方察觉。如有律师协同,最好以员工的身份陪同,且服饰方面律师应当与当事人的相当;2.协商时,要尽可能地明确相关案情发生的时间、人物、地点、起因、经过及结果;3.如果我方手头上有部分相关案情的证据,在谈话时应注意将谈话内容与我方手头上证据的内容相互印证,因为有其他证据佐证是录音证据被采信的条件之一;4.我方应提出事先准备好的相关问题,尽量引导并促使对方说出相关事实,或者我方说出,对方承认;5.谈话内容尽量简洁,不要涉及与案情无关的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也不得采用要挟、威胁等语气商谈,否则可能会被认定不合法,而使法院不予采信;6.要着眼于事实方面的确认,不必纠缠于法律责任的争论;7.录音过程不要间断,否则可能认为有剪辑。还要注意控制谈话时间,只要确认了相关的案情要点即可,最好有结束语如“那就这样吧”、“再见”“我们回去再考虑考虑”;8.为便于法官明确录音内容,我方应将录音整理成书面的文字材料、录音证文件(如果录音文件较为特殊,需要将录音播放器一同刻成光盘)一同作为证据提交至法院。(五)公证的录音取证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请公证机关公证录音过程,并出具公证书,确保录音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四、录音取证的主要证明对象(一)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利用录音证明相关诉讼请求未超过诉讼时效。如果是债权债务纠纷,要注意对方若是企业,一是要尽量找对方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人录音,二是要让对方确认每年甚至每季度、每月都有催讨的事实。(二)存在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依据在法庭上,只有证据,没有事实。通过“假协商、真取证”,可以取得对我方主张非常有利的证据,有时可以因此而扭转整个诉讼局面。五、经典案例在本人参与的xx进出口贸易公司诉xxxx娱乐公司买卖案件中,原告公司经过介入并采取录音取证,20万元进场费最终被法院认定为预付奖金,对该案一审全部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具有重大意义。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在法律纠纷处理过程中,我们积极采取录音录像方式取证的同时,也要提防我们“被录音取证”,特别是在进入及诉讼阶段后,现在早已不是“隔墙有耳”年代了。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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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录音录像的应用
17:00&&来源:刘进 |
作者:刘进,重庆坤源衡泰
在刑事诉讼中,录音录像究竟有多重要?应当如何进行?应在何时进行?录音录像反映内容与讯问笔录内容不一致时,又该如何处理?
一、录音录像适用于所有的刑事案件
根据日施行的新《》第121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即录音录像分为&可以&和&应当&。日 《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以及日《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中,对&可以&和&应当&录音录像的案件做出了具体规定,归纳起来为有以下三类:
(一)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时,无论案件大小、情节、所涉金额,均&应当&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二)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以下案件&应当&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1、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2、致人重伤、死亡的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案件;
3、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包括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案件;
4、严重毒品犯罪案件,包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毒品数量大的,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情节严重的,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数量大的犯罪案件;
5、其他故意犯罪案件,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6、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未成年人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以及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
7、犯罪嫌疑人反侦查能力较强或者供述不稳定,翻供可能性较大的;
8、犯罪嫌疑人作无罪辩解和辩护人可能作无罪辩护的;
9、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对案件事实、证据存在较大分歧的;
10、共同犯罪中难以区分犯罪嫌疑人相关责任的;
11、引发信访、舆论炒作风险较大的;
12、社会影响重大、舆论关注度高的;
13、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情形。
(三)除上述两类案件以外的其他案件,侦查机关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仅是&可以&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和&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是指所涉罪名的法定刑或者量刑档次包含无期徒刑、死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并非侦查机关凭其主观判断该案件可能判处的刑期来决定是否采取录音录像。
二、录音录像的完整性:&全面、全部、全程&
《刑事诉讼法》第121条规定: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03条规定:对讯问过程录音或者录像的,应当对每一次讯问全程不间断进行,保持完整性。不得选择性地录制,不得剪接、删改。对讯问过程录音或者录像的,应当对每一次讯问全程不间断进行,保持完整性。不得选择性地录制,不得剪接、删改。《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第3条规定: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应当对每一次讯问全程不间断进行,保持完整性,不得选择性地录制,不得剪接、删改。
根据上述,可以将录音录像的完整性概括为&全面、全部、全程&六个字。
三、录音录像与讯问笔录冲突时应当分情况分别处理
(一)对于&可以&而非&应当&录音录像的刑事案件,如果没有录音录像,那么以讯问笔录的内容为准;
(二)对于&应当&录音录像而侦查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未录音录像或者录音录像不完整的案件,此类情况现行中并未规定如何处理。
我认为,此类情况不能因为没有录音录像或录音录像不完整而全面否定整个讯问笔录及讯问过程。因为,综合录音录像的相关法律法规来以及《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 &经审查,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询问笔录、原始的询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来看,录音录像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更偏向于&证明侦查机关讯问过程的合法性&,而非&讯问笔录实质性内容的准确性&。 同时,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73条&对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可以调取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录音、录像,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真实性进行审查:&&&也可以看出上述观点。
但是,如果有材料和线索指向讯问过程可能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且此种可能性不能被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完全排除,此时如果&应当&录音录像而侦查机关未录音录像或者录音录像不完整,则讯问笔录将会有很大可能性被排除。
(三)对于录音录像有瑕疵时,如录音录像内容与讯问笔录内容在非关键性问题上存在差异,录音录像在某些非关键性问题上画面声音不够清晰等。此类情况如果侦查机关不存在非法取证的行为,将不会影响讯问笔录的内容。
(四)对于录音录像的内容与讯问笔录的内容有严重冲突时,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3条规定,当审核部门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将犯罪嫌疑人供述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依据:1、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2、未在讯问室讯问犯罪嫌疑人、未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讯问笔录记载的起止时间与讯问录音录像资料反映的起止时间不一致、讯问笔录与讯问录音录像资料内容严重不符而侦查机关未进行补正、解释,或者经补正、解释后仍不能有效证明讯问过程合法性的。此类情况下,讯问笔录应当被排除。
四、律师有权查阅所有录音录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辩护律师能否复制侦查机关讯问录像问题的批复》(日 (2013)刑他字第239号)规定: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但其中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应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你院请示的案件,侦查机关对被告人的讯问录音录像已经作为证据材料向人民法院移送并已在庭审中播放,不属于依法不能公开的材料,在辩护律师提出要求复制有关录音录像的情况下,应当准许。即,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每一次录音录像,除非侦查过程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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