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税务师的就业前景和注册会计师哪个前景好些

我刚考过会计师,想继续考证,不知哪个证有前途一些,请各位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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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然是注册会计师
  随便考哪个你都发了!
  一直想弄明白,注册会计师和注册税务师有什么区别?注册税务师是干什么的?
  两个一起考!考试课程之间都有关联的。
  资产评估师呢,有谁告诉我有没必要考.目前没有从事此方面工作的.
  以后这几个都要合并的
  资产评估师!听过说,在国外是很吃香的!
  我在厦门,厦门注册税务师缺口比CPA大。    全国怎么样我就不知道了。
  以前不是这个专业的能自学考吗?
  我考过的,但是注册会计师更难一些啊!
  注册税务师是一个奇怪的产物,是国家税务总局和人事部联合搞出来的,没有什么法定业务,现在行政许可法实施后,现在都改成备案了,已经没所谓注册不注册了,现在严格来说也就是相当与中级会计师,是一个中级职称了。
  两个东东,我都考过了,注册会计师比较难考,注册税务师太简单了,比较而言,前者用处更大些。在国外,没有注册税务师一说,它的业务都是由注册会计师来完成的,这是中国特色。  
  一叶夏荷怎么联系你啊?我有事情问你!关于陈福如老中医的事情!联系: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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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税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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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会计学院副教授,会计学硕士,北京国际税收研究会会员,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从1995年开始从事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工作,授课思路清晰、通俗易懂,化繁为简让人如沐春风。学员眼中的叶老师美丽与优雅并重,讲课极具大师风范,感染力强。
mingxincao:感谢叶青老师!思路清晰,讲解透彻,帮助我了税法一考试!
chenmin2966mei:叶青老师讲得太好了,太喜欢听你的课了,希望明年全部。
luckystar3838:今年顺利注册税务师考试,很辛苦,很不容易,最爱叶青老师,讲课非常好!
gy:很喜欢叶老师的授课风格,让人很容易明白!
实战派财税辅导专家,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税务师。多家大中型企业高级财税顾问,国内大型事务所审计项目经理和税收筹划项目负责人,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被誉为“中国最具激情的实力派授课专家”。教学思路清晰,系统讲解与复习串讲相结合。擅长总结归纳,化繁为简,化难为易,教学方法独特,富有激情,擅以理论结合实际、把难懂易混的考点讲透彻。
zdhwhy:喜欢杨军老师讲课,吐字清晰,比喻实际,很对我的路子,争取今年考过。
wang5mei:听了杨军老师的课,那晦涩难懂的知识都听懂了,也理解了,喜欢杨军老师的课。
lily_:杨军老师讲课真的好,我太爱他了,我一字都不漏听课,讲得非常细致、通俗易懂,支持杨老师。
zm:听了杨军老师的课后,我信心满满,今年一定能,加油!
会计学博士,业内著名会计考试辅导专家,十年来一直从事注会、注税、注评考试辅导及相关考试命题研究工作,擅于奇思妙想,总结全面,常用生活化的语言和鲜活、幽默的例子使学员在捧腹大笑中领悟会计的“那点事儿”,重点难点在笑谈中迎刃而解。
幸福男孩:高志谦老师的课讲得很幽默,通俗易懂,感谢中华会计网校的老师们,谢谢你们辛勤付出。
、、—雨:哈哈,喜欢高志谦老师的课,很生动,举例又鲜明又幽默,很容易听得懂,也很快记得住,谢谢高老师啦!
xsj2009229:喜欢听高志谦老师的课,他的课让我听得特别清楚,对自己考试有了信心。
xsj2009229:高志谦老师讲课很好,通俗易懂,并且听着不打瞌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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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小心啦!注册税务师和律师笑了!注册会计师哭了!
企业会计小心啦!注册税务师和律师笑了!注册会计师哭了!
<font color="#14年8月7日,李克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第654号,颁布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该条例自日起施行。汪本良注册会计师认为《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去年有限公司取消验资和年检,有效地减轻了企业负担,创造了一个好的创业环境,有助于广大创业者实现自己的“中国梦”。然而该条例的实施作为企业会计以及企业经营者也应当自觉地向社会公示有关信息,为此汪本良注册会计师站在多个角度对该条例进行解读。
企业会计小心啦!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企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font color="#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
(四)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五)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我们在往年的审计过程中发现很多有限责任公司存在股权转让和实缴注册资本到位没有再20个工作日到工商办理变更,这在日以后是不可以的。因为这样可能带来的后果是企业可能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也影响企业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等。
我们了解到目前企业中到工商部门办理企业信息公示的担当人员,中小企业大部分为企业会计人员,大中型企业为办公室或法务部门人员,小微企业则为企业主本人。因为不及时办理信息公司影响到企业政府采购的招投标,企业可能会上“黑名单”,所以汪本良注册会计师告诫各位企业会计人员和企业主一定要小心认真学习该条例,不要不小心上了“ァ。很多时候企业会计和企业办公室人员不了解公司股东的股权是否有转让,也没有参加有关股东会等等,信息不对等,会存在企业股东之间进行了股权转让而企业财务人员无法获得有关资讯而延误了及时公示,而使得企业丧失投标资格,这时公司的领导会怪罪于企业会计没有及时办理公示以及该条例颁布时没有及时向老板汇报。
汪本良注册会计师提醒各位企业主,贵公司“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可以选择为不公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查询企业选择不公示的信息必须经企业同意,特别是贵公司从事了涉密业务或者是不想让竞争对手知道贵公司的这些信息,贵公司一定要这么做。但是有些私人企业如审计上市公司的会计师事务所可能这些信息会被有关部门要求公开,我看日本的监查法人(即会计师事务所)的网站上均可以查询该监查法人的年度会计报告。
注册税务师和律师笑了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每年会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企业,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并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该条规定会给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带来新的一块业务,所以想参与这款业务的事务所自身应当遵守《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即自身不能在黑名单之中,具体如何委托,是政府采购还是企业自行委托,目前尚未出台细则,汪本良注册会计师会持续地关注有关细则的出台。
为什么说注册税务师和律师应当笑了呢?因为以前检查类业务只能由注册会计师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使得律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也可以做这块业务,对律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重大利好!
我觉得各省市注册税务师协会的领导应当开瓶茅台酒庆祝一下,因为税务师事务所首次被写入国务院的暂行条例并被赋予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同等地位,说明注册税务师资格不会取消,可能国务院很快会颁布注册税务师条例,注册税务师将会成为和注册会计师、律师一样地位的专业资格了。各位考了注册税务师或打算考注册税务师的朋友可以吃“定心丸”了。
注册会计师应该哭了
我今天看到微博、微信中很多注册会计师和业内人士将上面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理解为利好注册会计师,有的人解读为公司法修改取消验资后,政府部门为了扶持注册会计师行业,增加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的新业务,该规定利好注册会计师,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新商机!
汪本良注册会计师仔细读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3遍,找不到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需要接受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规定,意味着除非法律法规的要求,企业的年度会计报告不需要接受注册会计师审计就可以对外公示了。公示后工商部门每年会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确定一定比例抽查的企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开展相关工作。本来审计检查类业务为会计师事务所专营,现在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也可以做了分了一杯羹;以前有工商年检审计和验资,现在这些基本不需要做了。所以汪本良注册会计师认为《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对注册会计师来说是重大利空,注册会计师应该哭了!
我知道有些注册会计师马上要反驳我,目前《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均是要求外商投资企业的会计报表必须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我觉得这些反驳我的注册会计师真是不学习,没有认真学习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后外商投资企业也只有部分外商投资企业需要接受中国注册会计师的审计。
为什么以后只有少部分外商投资企业需要审计?
汪本良注册会计师认为大家理解《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应当结合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精神来看,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行有关政策的先行先试。我们首先看到全国人大废止了《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三大外商投资企业法在上海自贸区的适用,上海自贸区外商投资由审批改为备案制,并推出外商投资的负面清单。上海自贸区的公司实现注册资本认缴制度,营业执照上不再登记实收资本。
<font color="#14年3月3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办法(试行)》,该办法中明确规定:试验区内企业应当在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电子身份认证登录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www.)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后,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企业法人的年度报告信息包括登记备案事项、注册资本缴付情况、资产状况、营运状况、企业从业人数及联系方式等。非法人企业的年度报告信息包括登记备案事项、资产状况、营运状况、企业从业人数及联系方式等。企业分支机构的年度报告信息包括登记备案事项、营运状况、联系方式等。上述企业中,从事网络经营的企业还须申报网站或者网店名称、网址等信息。
  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办法(试行)》,该办法第五条(审计要求)中明确规定:属于下列企业之一的,还须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
  (一)上市公司;
  (二)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
  (三)认缴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的公司;
  (四)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公司;
  (五)从事金融、证券、期货、保险、投资、担保、验资、评估、小额贷款、房地产开发、房地产经纪、留学中介、教育培训(咨询)、出入境中介、外派劳务中介、企业登记代理、废旧物资收购、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等经营活动的公司制企业。
鼓励其他企业按照自愿原则提交年度审计报告。
根据上面的规定很多认缴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下以及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以下的企业不用提交审计报告,当然政府机关鼓励企业按照自愿原则提交年度审计报告。而上海自贸区政策只是先行试点,很多试点的政策已经在全国通行,如注册资本认缴制度,取消大部分验资业务,目前自贸区也取消了小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定审计的规定。但是目前外商投资的《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仍旧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无论规模大小均需要接受中国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但是根据汪本良注册会计师对有关政策法规的领悟,商务部应当在2014年、2015年牵头将《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三部外商投资法合并成为一个外商投资管理的新法规,新的法规出台将完全参考上海自贸区的成功经验,如将外商投资审批改为备案,取消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推出负面清单等等,当然也是和上海自贸区一样只强调认缴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的公司或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公司以及特定行业的公司以及上市公司、国有独资或控股公司需要接受中国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如果商务部不这么做,商务部长就没有我学习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学得好。
因此,上面的政策对所有的注册会计师均是利空:
对四大会计师事务所的影响:因为四大审计的也有很多外国公司在中国的子公司,规模也是很小的,这些规模小的外资企业原来因为外国总部是四大审计的,所以一般会要求中国的四大来审计这些中国子公司。四大事务所审计一家注册资本20万美元业务收入1000万人民币不到的小外资企业,根据工作量一般收费为5万到20万元人民币不等,但是取消法定审计后,可能国外母公司只要求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对这些中国子公司的报表进行审核,因为审核程序少,响应的按照工作量收费的话,收费会下降。
对北上广大型事务所的影响:国内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做上市和国有企业审计只占其业务量的一部分,很大一部分是外商投资企业审计,取消后这些会计师也是有影响的,审计和验资收入会下降!
对沿海城市的中小会计师事务所和内地会计师事务所影响:这些业务收入小、注册资本小的外资企业审计是中小会计师事务所的主要业务,内地会计师事务所则是以工商年检和验资业务为主。因此估计新的外商投资法规出台后这类中小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入将大幅下降,估计下降比例为30%至80%,会出现注册会计师失业之现象,也将大量出现考出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找不到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之情况。
汪本良注册会计师给中注协和财政部的有关建议
汪本良注册会计师认为国家取消对中小企业的审计可以有效减轻企业的负担,在日本也是资本规模或业务收入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才需要审计,需要审计的企业数占全部企业数量约为<font color="#%到<font color="#%,因此日本注册会计师人数不多,但是目前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和非执业的会员人数已经超过<font color="#万,会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几十万,因此会出现人员过剩和失业的情况,因此汪本良注册会计师提出如下建议供行业协会和财政部参考。
我估计有会计师事务所和执业注册会计师会到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提意见,要求财政部、中注协到国务院法制办、人大常委会游说不能取消外商投资企业法定审计。汪本良注册会计师认为即使财政部、中注协去这些部门游说,估计不会游说成功。因为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精神摆在那里,日本等国也只是大企业需要审计等国际惯例在那里,所以汪本良注册会计师建议没有必要浪费精力去游说而应当另想他法。
汪本良注册会计师建议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积极游说人大常委会,进行注册会计师法修改时,将税务代理、税务鉴证业务写入新修订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法》,使得外商投资审计业务减少通过税务鉴证业务的增加进行补充。个人建议应当组织媒体、官员、行业领袖开有关研讨会,使得社会公众(含注册会计师)充分表达自己对注册会计师法修改有关建议。目前注册会计师的修改已经列入人大的立法计划,希望人大采纳有关民意结合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对注册会计师法进行修改。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提到税务师事务所可以接受工商委托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有关工作,这也是国务院条例中首次出台与注册税务师相关的法定业务的规定,因此《注册税务师条例》肯定会出台的。汪本良注册会计师建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财政部也应当参与《注册税务师条例》的制定,争取做到:注册会计师考试全科合格注册税务师可以免考;会计师事务所的从业经历在注册税务师执业时可以认可,即注册会计师执业年限可以折算为注册税务师执业年限;允许注册会计师可以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双重执业,而注册税务师要从事审计工作则必须考注册会计师资格,但是可以豁免《税法》这门课程。该建议是参考日本公认会计士和税理士的情况建议的。
提醒: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均值得去考!
针对注册会计师由于业务减少,人员过剩需要进行分流的情况,我估计最终采取的对策是财政部、中注协会在执业会员的要求下,加大注册会计师综合考试难度,这样考试通过注册会计师的人数会减少;另外会出台65岁以上的注册会计师不能执业的规定,这也将减少注册会计师的人数。(估计在2015年、2016年会执行)。在此也提醒各位在2014年、2015年报考注册会计师考试网友认真复习,搞不好年注册会计师综合考试就难了。
我估计有网友会问到注册会计师业务减少,注册会计师资格是否有必要去考的问题。汪本良注册会计师认为,注册会计师仍旧非常有必要去考。有关理由请参考汪本良注册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是否值得去考》等微博文章。
针对汪本良注册会计师微博的订阅者,汪本良注册会计师的建议是:有一定工作经验年龄30岁以上的,能够考注册税务师的人员如果注册会计师尚在专业阶段,建议你可以放弃考注册会计师改考注册税务师,因为形势的变化将导致30多岁考出注册会计师很难找到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如果目前是在国内读大学的同学,建议你们大学本科四年级或专科三年级就应当报名考中国注册会计师,并力争在3年-4年内考出。如果目前在美国读大学的人员,建议你不用考中国注册会计师,你考出美国注册会计师在美国更容易就业,如果回国就业,回国再考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不迟。另外注册税务师非常值得去考!
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全文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654号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已经2014年7月23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4年8月7日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平竞争,促进企业诚信自律,规范企业信息公示,强化企业信用约束,维护交易安全,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扩大社会监督,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企业信息,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
  第三条 企业信息公示应当真实、及时。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报请主管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企业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企业信息公示工作,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推动本行政区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
  第五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进、监督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组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工作。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
(一)注册登记、备案信息;
(二)动产抵押登记信息;
(三)股权出质登记信息;
(四)行政处罚信息;
(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
(一)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
(二)行政处罚信息;
(三)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其他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可以通过其他系统公示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
  第八条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第九条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一)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二)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三)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四)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六)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七)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七项规定的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经企业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查询企业选择不公示的信息。
  第十条企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
(四)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五)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企业未依照前款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第十一条 政府部门和企业分别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第十二条 政府部门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政府部门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政府部门予以更正。
  企业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但是,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更正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更正前后的信息应当同时公示。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公示的企业信息有疑问的,可以向政府部门申请查询,收到查询申请的政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
  第十四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企业,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并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抽查结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公示的信息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根据举报进行核查,企业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对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第十六条 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非法修改公示的企业信息,不得非法获取企业信息。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二)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font color="#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第一款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第十九条 政府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政府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非法修改公示的企业信息,或者非法获取企业信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部门在企业信息公示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 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公示信息,不免除其依照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示信息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示企业信息适用本条例关于政府部门公示企业信息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技术规范。
  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公示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来源:汪本良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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