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因重度窒息死亡出现医疗事故分级标准,最终经医疗鉴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

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新生儿死亡该怎么赔偿
需要先鉴定确定死因,死因确系医疗事故的话,按照侵权赔偿标准来赔偿,在网上很好找的。
其他答案(共1个回答)
费等。如果死亡,还可以要求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你好朋友,如果先主张死亡赔偿金,得到赔偿后再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是不会得到支持的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
患者有权明白自己的病情;明白自己要做何种检查项目;明白自己应如何选择看病医生;明白可能出现何种医疗风险,明白影响自己病情转归应注意的事项。同时应该让患者知道看病...
从今年起,无论是企业还是事业单位的职工,如在上下班途中遭遇机动车等事故将有权获得国家统一规定的工伤保险赔偿。这标志着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从此前的只针对企业扩大到事...
答: 女职工因生育引发其他疾病的医疗费谁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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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与裁判文书 &
***等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全文】CLI.C.3173943
***等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广汉民初字第191号
  原告***。
  原告***。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军,四川仁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
  法定代表人徐政观,院长。
  委托代理人林锦川,四川锦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秀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军,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林锦川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二原告系夫妻,日,原告***入住被告***待产,次日5时20分产下一女婴,但因严重窒息,该女婴1小时30分钟后死亡,其死亡原因为严重窒息、心力衰竭、呼吸衰竭。原告认为,由于***助产措施不当,导致胎儿严重窒息。在确认羊水Ⅲ度,胎心低于120的情况下,输缩宫素催产,致胎儿进一步窒息,在这样紧急的情况下,院方没有采取果断措施迅速结束产程让婴儿娩出,而是通过对孕妇胸腹部进行长达近一小时的按压,最后导致新生儿严重窒息,新生儿娩出后,评分为1分,院方没有采取正常的抢救步骤。没有在第一时间对新生儿行气管插管,且在气管插管前,新生儿支气管内的羊水、胎粪没有被清理的情况下,院方就对新生儿进行胸外按压,致羊水、胎粪进入肺部,增加了抢救的难度。综上,是由于被告的过错导致了本次医疗事故的发生,为此,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各项赔偿20万元,日,原告变更其诉讼请求为379342元(其中医疗费600元,误工费11500元,护理费2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交通费5000元,死亡赔偿金406140元,丧葬费17937元,精神抚慰金30000元,上述费用中的80%)。
  被告***辩称,对事实的发生及医疗鉴定事故的结论,本院不持异议。事故发生后,我院已将原告所交住院费用全部退还。但本案是基于婴儿死亡后,二原告向我单位主张的赔偿,根据规定,对原告要求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不予赔偿,因为婴儿出生后一个多小时即死亡,未产生上述费用,对丧葬费和精神抚慰金不持异议,关于死亡赔偿金,因二原告的户籍在起诉时均为农村,根据户籍规定,该婴儿的户籍只可能是农村,且婴儿短时间就死亡,根本就没有在城镇居住生活的过程,即使二原告现在居住、收入在城镇,也不能将该死亡婴儿的死亡赔偿金参照适用城镇标准。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原告***系夫妻关系。原告***怀孕后多次在被告***处进行孕前检查,后被告认为其在检查时“停经40+6周,胎监欠满意”,为此原告***于日进入被告处待产。入院诊断为“1、…….宫内孕单活胎;2、轻度贫血”。根据***的病历资料载明***生产及婴儿死亡过程:日凌晨3:30宫口全开,3:40发现有一水囊凸起,立即行人工破膜,见羊水Ⅲ°粪染,粘稠,后于5:20助产一女婴,因婴儿状况欠佳,断脐后交儿科医生进行抢救,因抢救无效于6:55死亡。日,广汉市卫生局就此次原告***生产后其所生婴儿死亡与被告***的医疗损害纠纷案委托四川省医学会进行鉴定。在四川省医学会主持下,医患双方抽取专家,对此次事故进行鉴定,日,四川省医学会出具了鉴定意见,专家组讨论后认为:(一)患者因“停经40+6周,胎监欠满意”门诊以“G3P0+240+6宫内单活胎;胎儿宫内窘迫”于日16:00收入***。患者入院后复查胎监正常。(二)医方的医疗行为存在如下不足:1、门诊胎监检查欠满意,但医方未能提供相应记录;2、产妇于日3:30宫口开全,行人工破膜,见羊水Ⅲ°粪染,胎心减慢,存在胎儿宫内窘迫。此时医方未及时与患方进行沟通,使用腹部加压助产,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结束分娩;3、产妇待产过程中,医方缩宫素的使用不规范;4、产妇分娩过程中羊水Ⅲ°粪染,新生儿出生后无呼吸,心率小于60次/分,为重度窒息,医方未及时行气管插管,新生儿窒息复苏不规范;医方的上述不足与新生儿窒息死亡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三)胎儿宫内窘迫原因众多,除母体因素外,也与胎盘、脐带、胎儿自身等因素有关,因未对新生儿进行尸体解剖,难以明确新生儿重度窒息的确切原因。综上所述,根据《》一级甲等医疗事故之规定,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因此次鉴定,被告***支付鉴定费用4500元。
  事故发生后,***收取的***的住院费3000元已退还。新生儿死亡后其尸体已进行了处理。
  另,本院受理此案后,原告***、***向本院申请对此次事故中被告的过错程度进行鉴定,后因故撤回鉴定申请。
  上述事实有二原告提交的身份证、结婚证,原告***的各项检查资料及在***住院的病历资料,被告提供的鉴定费票据、退费票据,四川省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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