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农业劳务派遣税收减免政策策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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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税收减免政策具体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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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农业税收优惠政策:农业税收减免政策具体有哪些?  南方财富网为大家介绍2016农业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如下: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三)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二、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三、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四、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五、对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纳印花税;六、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七、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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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税屋 人气: 发布时间:
摘要:关于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促进中国农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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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67号&&&&&&&&&&&&&&&&&&&
& & 税屋提示&&依据,本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促进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管理体制改革的全面推开,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有关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日至日,对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具体贷款业务清单见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本通知所称农户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发放给农户的贷款,但不包括按照《》()规定免征营业税的农户小额贷款。
  本通知所称农户,是指长期(指一年及一年以上,下同)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范围内或者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以下统称农村)的住户,包括户口不在农村而长期在农村居住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农户以户为单位,既可以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也可以是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的。但位于农村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学校、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或者有农村户口但举家长期外出谋生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
  本通知所称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发放给注册在农村地区的企业及各类组织的贷款。
  三、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县域支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九条及其他相关规定,单独核算享受营业税减税政策的贷款利息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营业税政策。
  四、《》()自日起相应废止。
  附件下载: :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涉农贷款业务清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相关政策&&
&&& 《》()
&&& 《》()
&&& 总局新闻稿&&  农业产品的税收优惠关系到经营者的切身利益,但也是把&双面刃&,所以必须清楚明了。
  农业产品的税收优惠概括起来就是三句话:农业产品增值税的法定税率为13%;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第一句话的意思是:增值税的基本税率为17%,低税率为13%。也就是说,凡是在低税率13%的税目税率注释范围内的农业产品,对一般纳税人征增值税时,一律按13%计算(小规模纳税人按3%征收率计征)。
  第二句话有三个关键词要读懂:&农业生产者&,即只有&直接从事生产的单位和个人&才有免税的资格,纯粹从事经销或贩销的就没有免税资格。
  &自产&,即只有农产品的来源是自己生产的才可免税,外购农产品用于直接销售或加工后销售的都不能免税。&农产品&指符合13%低税率的农业产品。三者要同时符合,缺一不可。在现实中,这句话经常被经营者误读或者曲解。此外财税[2008]81号文件规定,对农民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财税[2008]81号文件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第三句话也有三个关键点:&企业&,因为是对&企业所得税&进行免征、减征,所以特指法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且是直接从事列举项目生产的生产企业才适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体企业适用其他法规),大致可概括为具有法人组织的国有、集体、各类合作社、股份制、公司等性质的生产性企业。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实际就是前述的&农业产品&范围,经营行为的界定也一样(即&自产自销&),只不过计税依据变成了&应纳税所得额&。&免征、减征&,免征即全免;减征即按应纳税所得额减半后乘以法定企业所得税税率25%计征企业所得税。
  对适用免征、减征的项目,税收法规采用了项目列举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9)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10)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概括起来可以这样理解:凡是增值税免征的,一般情况下,企业所得税要么全免,要么减半,而且是免征项目多,减半项目少,企业范围在缩小。
  怎样才能正确获得农业产品税收优惠?
  要正确获取农业产品税收优惠,理解和记住三个要领,并且能做到就行,那就是:纳入税务管理是前提,规范经营、正确核算是核心,按时报备是关键。
  纳入税务管理的标志是办理税务登记,并按规定开始纳税申报。税法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都要办理税务登记,而且不管是否有税收减免,都要正常进行纳税申报,否则,所有的减免税都不成立。这是一个不能越过的大前提。
  对农业产品行业的减免税管理来说,除了上述普遍适用所有纳税人的规定外,还有专门针对方便农民办税的规定,核心是对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农业产品的税务管理,允许其将纳税申报、税收减免与发票开具三者一次性即时办理完毕。
  在此要跟广大农民朋友强调,现实中,不少农业产品生产者,特别是一些规模较大且应当办证的农户,经常误认为反正是免税,办不办证、报不报税没关系,只有到自己要用发票了、急了、没办法了,才去办证,还觉得&规矩&太多,手续太繁。事实上,办证前已经产生的销售是不能免税的,而且还很可能会造成诸如&偷税&等涉税违法问题。所以税务登记是不可省略的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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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
  问:农林牧渔业项目最新规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对企业(含企业性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和征收管理中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的规定标准执行。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凡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中限制和淘汰类的项目,不得享受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二、企业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免税所得,是指企业对农作物进行品种和育种材料选育形成的成果,以及由这些成果形成的种子(苗)等繁殖材料的生产、初加工、销售一体化取得的所得。
  三、企业从事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的免税所得,是指企业对树木、竹子的育种和育苗、抚育和管理以及规模造林活动取得的所得,包括企业通过拍卖或收购方式取得林木所有权并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对林木进行再培育取得的所得。
  四、企业从事下列项目所得的税务处理
  (一)猪、兔的饲养,按&牲畜、家禽的饲养&项目处理;
  (二)饲养牲畜、家禽产生的分泌物、排泄物,按&牲畜、家禽的饲养&项目处理;
  (三)观赏性作物的种植,按&花卉、茶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项目处理;
  (四)&牲畜、家禽的饲养&以外的生物养殖项目,按&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处理。
  五、农产品初加工相关事项的税务处理
  (一)企业根据委托合同,受托对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规定的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服务,其所收取的加工费,可以按照农产品初加工的免税项目处理。
  (二)财税[号文件规定的&油料植物初加工&工序包括&冷却、过滤&等;&糖料植物初加工&工序包括&过滤、吸附、解析、碳脱、浓缩、干燥&等,其适用时间按照财税[2011]26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企业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项适用企业所得税减半优惠的种植、养殖项目,并直接进行初加工且符合农产品初加工目录范围的,企业应合理划分不同项目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分别核算种植、养殖项目和初加工项目的所得,并各按适用的政策享受税收优惠。
  (四)企业对外购茶叶进行筛选、分装、包装后进行销售的所得,不享受农产品初加工的优惠政策。
  六、对取得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从事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七、 购入农产品进行再种植、养殖的税务处理企业将购入的农、林、牧、渔产品,在自有或租用的场地进行育肥、育秧等再种植、养殖,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使其生物形态发生变化,且并非由于本环节对农产品进行加工而明显增加了产品的使用价值的,可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农产品的再种植、养殖是否符合上述条件难以确定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县级以上农、林、牧、渔业政府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
  八、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项目的,应分别核算,单独计算优惠项目的计税依据及优惠数额;分别核算不清的,可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比例分摊法或其他合理方法进行核定。
  九、企业委托其他企业或个人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所得,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受托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收入,比照委托方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十、企业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贸易活动产生的所得,不能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
  十一、除本公告第五条第二项的特别规定外,公告自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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