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押运员运输双驾需要二人都有押运证和危险化学品押运员运输资格证吗?

对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较长时间停车,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处罚 - 秭归县权责清单 - 权责清单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推行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通知》(鄂办发〔2015〕23号)要求,秭归县编制了县级政府工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予以公示。今后,县级权责清单一律在本次公布清单基础上,按照《湖北省行政权力清单管理办法》实施动态调整。公示期间,欢迎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就清单的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准确性、完整性等提出意见建议,以利进一步修改完善。
办事流程图
权力事项编号
36026YCF03200
对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较长时间停车,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型
对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较长时间停车,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处罚
秭归县公安局
【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因住宿或者发生影响正常运输的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八十九条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三)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较长时间停车,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违法违规行为
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较长时间停车,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1.责令改正;2.罚款
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标准
根据公安部交管局、湖北省公安交管局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代码的规定,按照违法情节轻重,处10000元、30000元、50000元的罚款。
职权运行流程
受案&调查取证&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巡逻发现本辖区交通违法行为。
2.收集证据责任:收集违法行为人违法事实及情节的证据。
3.告知责任: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听取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责任:充分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处罚的内容、履行方式、期限、处罚机关名称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33条的有关规定送达。
7.监管责任:对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随车携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9条: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35条:当场处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向违法行为人表明执法身份;(二)收集证据;(三)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四)充分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五)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47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处罚的内容、履行方式、期限、处罚机关名称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5.《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42条: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三)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四)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五)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6.《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46条:适用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应当由两名以上交通警察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 (二)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三)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四)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五)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六)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一、责任分工
1.省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2.市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3.县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二、相关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秭归县公安局
秭归县茅坪镇明珠大道秭归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监督投诉方式
秭归县茅坪镇明珠大道秭归县公安局督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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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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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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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危险化学品运输驾驶员必须掌握有关的安全知识,并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方可上岗。()28.运输危险化学品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39.运输剧毒化学品,托运人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410.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按照其特性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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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运输常见事故防范措施
    
 目前化学品(包括危险化学品和危险货物)公路运输事故较多,常见事故主要有:运输车辆违反规定私自改装,因改装技术分歧格造成的事故;驾驶职员驾驶中违反交通规定,因疲惫驾驶、酒后驾车、违章行车等造成的事故;驾驶职员和押车职员违反危险货物运输规定,违章停车、违章进进市镇等造成的事故。除这三个方面外,还有一些其他原因造成的事故,但是为数未几。因此,在运输安全保障上,一方面应加强安全监视治理,纠正各种违章行为,另一方面需要从技术措施上加强治理,消除各种不安全隐患。
  (一)液化气体汽车罐车使用与运输安全要求
  1.汽车罐车的使用、装卸单位,应根据本规程及省级劳动、公安、交通部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操纵规程和治理制度,并对操纵、运输和治理等有关职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
  2.汽车罐车的使用单位,应按JT3130《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准运证,并按车辆治理部分的规定,办理汽车罐车牌照。
  3.汽车罐车的押运员和驾驶员应熟悉其所运输介质的物理、化学性质和安全防护措施,了解装卸的有关要求,具备处理故障和异常情况的能力。汽车罐车押运员和汽车驾驶员必须经培训和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4.汽车罐车的使用单位,必须有本单位的持证押运员和驾驶员,并为押运员、驾驶员配备专用的防护用具和工作服装,专用检验工具和必要的备品、备件等。
  5.使用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本规程并按汽车罐车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制定并认真贯彻执行汽车罐车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制度,经常检查安全附件(包括安全阀、爆破片、压力表、液面计、温度计、紧急切断装置、管接头、人孔、管道阀门、导静电装置等)性能,有无泄漏、损伤等;按汽车日常检验和保养要求对汽车底盘及其行走部分进行检查和修理及时排除故障,保证性能完好。同时,应保持汽车罐车干净和漆色完好。
  6.改变汽车罐车的使用条件(介质、温度、压力、用途等)时,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后,由有资格的单位更换安全附件、重新涂漆和标志。经检验单位内、外部检验合格后,由使用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汽车罐车使用证。
  7.随车的文件和资料包括:
  (1)汽车罐车使用证。
  (2)机动车驾驶执照和汽车罐车准驾证。
  (3)押运证。
  (4)准返证。
  (5)汽车罐车定期检验报告复印件。
  (6)液面计指示刻度与容积的对应关系表;在不同温度下,介质密度、压力、体积对照表。
  (7)运行检查记录本。
  (8)汽车罐车装卸记录。
  8.汽车罐车装卸单位应具备下述条件,方可从事装卸作业:
  (1)有熟悉汽车罐车运输与装卸安全技术治理职员,负责汽车罐车装卸安全技术工作;有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的操纵职员。
  (2)有汽车罐车的装卸作业治理制度。
  (3)有符合防火或消毒、防爆规定的专用场地,并有足足数目的防护用具和备件。
  (4)装卸设备和管线实施定期检验制度;装卸管道有可靠的连接方式;装卸软管的额定工作压力不低于装卸系统最高工作压力的4倍。
  (5)必须有经计量部分检验并出具合格证书或定期校验证书的计量设备。
  (6)必须有专人负责装卸前的检查和记录,并建立档案备查。
  (7)根据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和介质毒害程度,设置必要的排气、透风、泄压、防爆、阻止回火、导除静电、紧急排放和自动报警以及消防等设施。
  9.充装前充装单位应进行检查,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充装:
  (1)汽车罐车使用证或准运证已超过有效期。
  (2)汽车罐车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
  (3)汽车罐车漆色或标志不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4)防护用具、服装、专用检验工具和备品、备件没有随车携带。
  (5)随车必带的文件和资料不符合本规程的规定或与实物不符。
  (6)首次投进使用或检验后首次使用的汽车罐车,如对罐体介质有置换要求的,不能提供置换合格分析报告单或证实文件。
  (7)余压不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8)罐体或安全附件、阀门等有异常。
  10.汽车罐车的装卸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1)按有关规程的规定进行充装前的检查。
  (2)按指定位置停车,封闭汽车发动机并用手闸制动。有滑动可能时,应加防滑块。
  (3)易燃介质作业现场严禁烟火,且不得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和用品。
  (4)作业前应接好安全地线,管道和管接头连接必须牢靠,对于充装介质不答应与空气混合的应排尽空气。
  (5)汽车罐车作业职员相对稳定,且经培训和考核合格。装卸作业时,操纵职员、司机和押运员均不得离开现场。在正常装卸时,不得随意起动车辆。
  (6)新制造的汽车罐车或检验后首次充装的汽车罐车,充装易燃、易爆介质前必须经抽真空处理,或充氮置换处理,要求真空度不得低于650mm汞柱,或罐内气体含氧量不得大于3%,且必须由处理单位出具证实文件。
  (7)汽车罐车允装量不得超过答应的最大充装重量。充装的必须有液面计、流量计、地磅或其他计量装置。严禁超装。充装完毕必须复查充装重量或液位,如有超装必须立即妥善处理,否则严禁驶离充装单位。
  (8)装卸完毕应按规定填写装卸记录,并妥善保存。
  (9)汽车罐车到站后,应及时卸液。卸液前必须对汽车罐车各附件进行检查,无异常情况方可卸液。单车式汽车罐车不得兼作储罐使用。汽车罐车不得直接向气瓶灌装。
  (10)液氨、液化石油气及其他易燃、易爆介质,卸液时不得用空气加压;液化气体卸液,不得采用蒸汽等可引起罐内温度迅速升高的方法升压卸液,采用热水升温卸液时,水温不得超过45摄氏度。
  (11)装卸作业完成后,应立即按汽车罐车使用说明书或操纵规程封闭紧急切断阀和阀门。
  (12)汽车罐车卸液不得把介质完全排净,必须留有不少于最大充装重量0.5%或100kg的余量,且余压不低于0.1MPa。
  (13)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禁止装卸作业:
  ①介质易燃、易爆的汽车罐车,遇有雷雨天气或四周有明火时。
  ②四周有易燃、易爆或有毒介质泄漏时。
  ③罐体内压力异常时。
  低温型汽车罐车的装卸作业还应符合由制造厂提供的使用维护说明书的有关规定。
  11.装卸完后,应填写装卸记录并进行下列各项工作:
  (1)按汽车罐车使用说明书或操纵规程的要求,封闭紧急切断阀和阀门。
  (2)检查各密封面有无泄漏。
  (3)核查罐体内介质的压力(充装后不得超过当时环境温度下介质的饱和蒸汽压力)或余压。
  (4)检查罐体充装重量(不得超过规定的充装重量)或余量。
  (5)分离汽车罐车与装卸装置的所有连接件。
  (6)装卸记录(二联)由押运员负责投递卸液单位。
  (7)驾驶员必须亲身确认汽车罐车与装卸装置的所有连接件已经妥善分离,才准启动车体。
  12.汽车罐车行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交通治理法规的规定。行驶时按汽车罐车的设计限速行驶,保持与前车的间隔,严禁违章超车,并按指定路线行驶。
  (2)押运员必须随车押运。
  (3)不准拖带挂车,不得携带其他危险品,严禁其他职员搭乘。
  (4)车上禁止吸烟。
  (5)通过隧道、涵洞、立交桥等必须留意标高并减速行驶。
  13.汽车罐车停放的要求:
  (1)不得停靠在机关、学校、厂矿、桥梁、仓库和职员稠密等地方。
  (2)停车位置应透风良好,停车地点四周不得有明火。
  (3)停车检验时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不得有明火作业。
  (4)途中停车假如超过6小时,应按当地公安部分指定的安全地点或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中转许可证》的专用停车场停放。
  (5)途中发生故障,维修时间长或故障程度危及安全时,应立即将汽车罐车转移到安全场地,并由专人看管,方可进行维修。
  (6)重新行车前应对全车进行认真检查,遇有异常情况应驾善处理,达到要求后方可行车;
  (7)停车时驾驶员和押运员不得同时离开车辆
  (二)运输车辆安全检验要求
  运输车辆能否保持安全状态,对于预防事故的发生有重要的意义。交通运输企业应使运输车辆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各机构部件完整无缺,所配工具设施齐全、良好,档案齐备。车况达到四不漏(不漏油、不漏水、不漏气、不漏电)、四净(油净、水净、空气净、车辆净)。在出车前应进行检验,具体检验要求如下:
  1.发动机部分
  (1)汽车发动机设置有效的起动机。
  (2)发动机运转平稳,动力性能好,功率至少达到其标定功率的80%以上,没有异响,轻易起动、封闭熄火。
  (3)点火系统、燃料系统、润滑系统、冷却系统机件齐全、性能良好,安装牢固,线路、管路不磨不碰,不漏电、漏水、漏油。
  (4)消声器作用正常有效。车辆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2.传动部分
  (1)离合器分离彻底,接合平稳,不打滑,无异响。离合器踏板或握把要有适当的自由行程。
  (2)变速器的变速杆位置适当,不跳挡、稳定挡;变速器分动器不缺油、不漏油、无异响。
  (3)万向节、传动轴、中间轴承不紧不旷,螺栓齐全,装配角度正确,润滑良好,行驶中不抖动,无异响。
  (4)主传动器、差速器工作正常,不松旷、无异响,螺栓齐全紧固,后桥不漏油。
  3.行驶部分
  (1)车架无变形、开裂或锈蚀现象,螺母、螺栓、铆钉不短缺、松动、锈蚀,底盘涂漆均匀。
  (2)减震器弹簧片整洁,卡子齐全,螺栓紧固。
  (3)钢板弹簧、支架、蓄电池和油箱托架均牢固可靠。
  (4)前、后桥无变形及裂纹。
  (5)轮毂完好,安装松紧适度。
  (6)轮胎气压和承受的负荷符合规定。
  (7)轮辋完整无损,螺母齐全、紧固。
  4.转向部分
  (1)方向盘的自由转动量不大于30度。
  (2)转向轻便灵活,行驶中无轻飘、摆振、抖动、阻滞及跑偏现象,在平直的道路上能保持车辆直线行驶,转向后能自动回正。
  (3)前轮定位值符合设计规定。
  (4)设有转向助力器的须可靠好用,该装置意外失效时,驾驶员仍能对车辆进行灵活可靠的操纵。
  (5)转向机不缺油、漏油,固定托架牢固。转向垂臂、横直拉杆等转向传动零件不拼凑焊接,转向节主销与衬套配合松紧适度,润滑良好。
  (6)后三轮车前叉无变形、拼凑焊接、转向沉重、跑偏、阻滞现象,左右减震器性能良好。
  5.制动部分
  (1)机动车设置行车制动及驻车制动装置。
  (2)行车制动器的踏板,有适当的自由行程。
  (3)各式行车制动器,均能在第一脚达到最大的制动效能。
  (4)制动器能保证在踏板踏下(拉杆拉出)全行程的1/3至3/4时产生最大制动作用;棘轮式手制动器能在拉杆最大行程的2/3以前产生最大制动作用。(5)制动器的操纵踏板或拉杆,在产生最大制动作用后,留有1/4以上的储备行程。
  (6)液压式制动的车辆,制动系统不漏油或进进空气,在踏下制动踏板停留一分钟后,踏板无下行现象。
  (7)气压式制动车辆,制动系统不漏气,管路不与其他机件摩擦,设有放水装置和限压装置。
  (8)机械式制动器,拉杆线等机件完好无损。
  (9)各种车辆(含挂车)的全部车轮,均设置制动器(拖拉机、专用机械可只设于主要承载车轮)。
  (10)时速在30km情况下(低速车用最高车速),轻度制动无跑偏现象。
  (11)在平坦、干燥、清洁、坚实的沥青或水泥路面上,不同车类、车况在规定初速度下的制动间隔(对最大制动能力的要求)符合规定。
  (12)驻车制动器的制动效能在20%的坡道上,空载车双方向均能将车停住。锁止装置灵敏可靠。
  6.灯光电器部分
  各种车辆安装的灯具,其灯泡均有保护装置,安装牢靠,车辆震动时不松脱、损坏,失往作用或改变光照方向,所有灯光开关安装牢固,开启、封闭自如,车辆震动时不自行开启或开闭开关安装位置便于驾驶操纵。
  所有灯光均保持一定的亮度,不炫目(照明灯除外)。左右两边装置的灯,光色、规格一致,安装位置对称。
  (1)照明灯。机动车前面左、右两边各装有一个照明灯(后三轮可安装一个)。
  (2)示宽灯。机动车前面左、右两边各装有一只示宽灯。
  (3)尾灯。机动车后面左、右两边各装有一只尾灯。光色为红色。
  (4)制动灯。机动车后面左、右两边各装有一只制动灯。光色为红色。制动灯的启闭受行车制动装置的控制。
  (5)转向信号灯。机动车前、后面的左右两边各装有一只转向信号灯,车身总长超过9m的(包括机动车辆带挂车),两侧前方也装有侧向转向信号灯;在驾驶室内的仪表板上设有相应的转向指示信号。转向灯光色为黄色,以每分钟60一120次的频率点灭。
  (6)挂车灯光。挂车后部灯光与牵引车后部相同。
  (7)机动车(后三轮除外)装有电源总开关。
  (8)所有电器导线均捆扎成束,布置整洁,固定卡紧,接头牢固并有尽缘封套。穿越洞孔的导线装设尽缘套管。
  (9)喇叭。机动车设有低噪声喇叭。
  7.车身部分
  (1)车身端正,左右对称。
  (2)车身两侧无超出车身外廓的凸出物(后视镜及转向灯除外)。
  (3)各种车辆前、后部分别设有适用的牌照座,前牌照应设于前面的中部或右侧,后牌照应设于后面的中部或左侧。
  (4)后视镜。机动车左右两侧装有一面后视镜。后视镜安装位置、角度适宜,能使驾驶员看清车身侧后方50m以内的交通情况。
  (5)安全防护装置。大型货车、挂车(载重量3t以上)的前后桥以及挂车之间车身两侧,均设有有效的安全防护装置。
  (6)机动车的燃油箱、蓄电池、排气管之间的间隔不小于300mrn,燃油箱的加油口不设于车厢内。
  (7)货车车辆前部装有比驾驶室高100mm的安全架(自卸车除外)。车厢整洁,厢板无破损变形,挂钩完好有效,行驶中无松旷、异响。
  8.驾驶室及其设备部分
  (1)前风挡玻璃采用透明度良好的安全玻璃,无炫目的波纹、气泡等缺陷,不能使用有机玻璃。
  (2)风挡玻璃左、右两边装有灵敏有效的自动刮水器(有驾驶室的后三轮可只装一个)。
  (3)仪表。采用气压制动系统的机动车设有醒目的气压表、机动车设有机油压力表、水温表、燃油量表、电流仪表。
  (三)液化石油气罐车安全技术参考
  广东省石油化工专用设备公司开平机械厂为壳牌石油气公司设计、制造了多台液化石油气罐车,在工艺流程和罐车结构上采用了一些国外先进技术,其中一些关于液化石油气罐车安全方面的考虑和做法可供有关职员参考。
    l.对罐车充装量的控制
  对于艳服液化石油气的容器,规定要求有一定的气相空间,如超量充装,当温度升高时,液化石油气的液体膨胀,会很快布满整个容器空间,若温度再升高,罐体就有发生爆炸的危险。团此要严格控制容器的充装量。液化石油气罐车一般用旋转式液位计,以液位高度来控制充液量,液位计通常安装在罐车尾部,由于液位计的安装位置和人为操纵误差,实际充装量可能出现较大的偏差。为了避免因液位计的安装位置和人为操纵误差,该厂将液位计安装在罐体侧面中间位置,另外增加一限液口,设计限液高度为85%的体积充装量,液化石油气在常温下的高度为o.49t/m3,这与《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规定的单位容积的充装重量是一致的。
  应当留意的是,这是指在常温下(25℃)的情况,假如充装液体温度偏低(25℃以下)或偏高都是不适用的。
    2.对罐体压力的控制
  为了控制罐体工作压力不超过设计压力,须经常观察罐体内压力的变化,通常装有压力表。压力表一般装在紧急切断阀之后的气相管上,在装卸液化气时对罐体压力可一目了然。但罐车在行驶途中,切断阀是封闭的,要想观察罐体内压力,必须打开紧急切断阀,这样操纵比较烦琐。该厂将压力表装在罐体上,打开压力表阀,随时可以观察罐体内的压力。为防止压力表、阀门被损坏,罐内液化气体泄漏产生危险,压力表阀带有过流装置,当液化气体泄漏时过流装置将自动封闭,阻止液化气体外泄。另外,在出液管路上亦装有压力表,便于观察,随时处理管路出现的超压情况。
    3.装卸系统的安全控制
  (1)通常罐车的装卸系统,设有一个液相口和一个气相平衡口,液相口兼作进液口和出液口,每个管口配有内置式紧急切断阀,切断阀采用油压操纵。实际上进液和出液操纵在工艺上不尽相同,对管路的结构也有不同的要求。改进后的装卸系统设有独立的进出液口和气相平衡口,每个管口配备了内置快速断流的紧急切断阀,切断阀采用气动控制。气动系统采用汽车气源,每个切断装置有单独的操纵按钮,亦有可同时进行操纵的总按钮。与油压操纵系统相比,气压操纵系统有着结构简单、操纵方便、安全可靠的优点。
  (2)为防止出现误操纵而使管路超压可能损坏管道和阀门,液相管道中每两个阀门中间一段装有液压减压阀,当管道出现超压时减压阀开启泄掉部分压力,保证管道和阀门不受损坏。
  (3)在充装软管的末端,配有易断式连接器和快速反应封闭充装阀,当出现意外情况,可迅速脱开充装容器并自动封闭充装阀。在充装软管的前端装有快速断流的过流阀,当软管拉断或充装阀脱开又无法封闭时,过流阀将自行封闭而快速断流,防止事,态的扩大。
    4.防火、防撞安全措施
  (1)所有驾驶室后的电线改为双重线路,与底盘进行分离,不以底盘作为回路。电线用可伸缩的无缝金属软管保护,起到防火作用。
  (2)燃油箱和电池箱外加防护罩保护,起到防火、防撞作用。
  (3)驾驶室后窗安装防火板,一旦发生火灾,防火板将阻止火势,为驾驶员逃生争取时间。
  (4)为防止发动机排气时产生火花,排气管安装消火器,并将排气口移至车辆右前方。
  (5)在驾驶室之外罐车的一侧,设有引擎总开关,一旦发生火灾.无法进进驾驶室时,在外面即可封闭发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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