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场的建筑防火规范2015该怎么做?建筑设计建筑防火规范2015里面没有农业建筑的要求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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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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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Y
为了保护人身财产的安全,防止和减少火灾对广播电视建筑的危害,保障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运行,制定本规范。广播电视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广播电视建筑的特殊功能和技术要求以及发生火灾的特点,立足于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防烟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本规范适用新建、扩建和改建(包括室内装修)的广播电视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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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条文解读与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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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在冷库建筑设计中的应用-期刊网
发布时间: 11:56所属分类:浏览:1次
  浅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在冷库建筑设计中的应用  杨义张祖敏赵艳慧  山东省鲁商冰轮建筑设计有限公司250101  山东省鲁商置业有限公司250014  山东省鲁商冰轮建筑设计有限公司250101  摘要:通过对比研究规范条文结合工程实践提出疑问,旨在为规范修订提供参考意见。  关键词:冷库设计建筑防火规范探讨  随着我国社会的冷链物流的发展,我国各地冷库建筑的建设如火如荼,作为建筑分类里面较小的门类,笔者在长期的工程设计实践中,发现冷库虽然也有自己的行业设计规范――《冷库设计规范》(GB,以下简称《冷规》),但是在防火设计上,很多规定并不明确,且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以下简称《建规》)中,对冷库部分的防火设计也不够完善,造成广大设计人员在冷库建筑的防火设计上对条文理解容易产生歧义,在这里提出来与同行们探讨。  多层高层概念模糊:  冷库是用于在低温条件下保藏货物的建筑群[1]。包括库房、氨压缩机房、变配电室及其附属建(构)筑物。简单的说就是用人工制冷的方法对易腐食品进行加工和贮藏,以保持食品食用价值,使其能摆脱气候的影响,延长农畜产品的贮存保鲜期限,以调节市场供应的建筑物。  《冷规》第4.3.2条规定了单层及多层冷库的防火分区及占地面积要求,并无高层冷库的相关规定。  因为冷库建筑层高比较高,一般为5米―6.3米,甚至高达7.0米。是普通民用建筑的1.5―2.0倍。那么6层冷库的建筑高度就在至少在30米左右,此高度远远超过了民用建筑设计中24m的界限。因此造成将建筑分类时无章可依。因为《冷规》无高层定义。而分类对设备专业的设计也造成一定影响,比如如果按照建筑专业的分类来走,设备专业就会造成24米以上还是按照《建规》设计,图纸审查时很难通过。同时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依照《建规》第3.5.2条无法确定。  在建筑设计中,笔者认为当条文无明确规定时,按照从严要求设计执行。即将6层以上冷库归为高层仓库,防火间距按照《建规》第3.5.2条确定,而建筑分类中将超过1层的冷库归为多层冷库,设备专业将建筑高度超过24米、层数超过一层的冷库按照高层的防火要求设计。这样一来,图审时能通过,但是否已经对建筑造成了浪费?不得而知。  防火分区方式及安全出口数量存在歧义  《冷规》第4.3.2条规定了单层及多层冷库的防火分区及占地面积要求,歧义点也产生在这里,冷库在性质上属于仓库的一种,在《建规》中很多条都将冷库单列。作为特殊仓库,冷库的防火设计除了需满足《冷规》要求外,尚应符合《建规》的要求。在日常冷库建筑设计中,笔者发现,冷库的防火设计尚需进一步明确。按照《冷规》第4.3.2条规定,一二级多层冷库的防火分区不超过2000平方米,占地面积不超过4000平方米。此条规定意味着多层冷库每层可以做2个防火分区。但是多层冷库除了冷间外,还有穿堂,电梯、楼梯等附属用房,如果仅按照此条来执行,那么除了附属用房,冷间的面积将会非常小,而且不经济,没有可建造性。在长期的设计实践中,笔者是这样理解并执行规范的:按照冷库的防火属性,可以归结为丙类2项。按照《建规》一二级丙类2项的多层厂房防火分区面积不超过4000平方米,这样来界定冷库(冷间+穿堂+附属空间)的防火分区,同时在此防火分区里面,冷间的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  按照《建规》要求,每个分区都应有2个安全出口,在多层冷库设计中,因为实际可以做疏散出口的只有穿堂部分(冷间温度均在0℃以下),且冷库建筑平时很少有人使用,只有在进出货时才有部分工人使用,而且进出货周期平均在30天左右。以多层冷库为例,每层2个分区,如果每个分区都必须做到两个直接对外的安全出口的话,每个分区楼梯数量就会达到2部,而此2部楼梯实际只是为穿堂的疏散,而穿堂面积按照设计经验每个分区也就在500-600之间,这样一来,无论从设计合理性及建筑经济性都不太合理。但是规范是不允许突破的。在长期设计实践中,笔者这样执行规范:每个分区至少设一个直接对外(封闭楼梯间)的安全出口,在分区中间设带平开小门的特级复合防火卷帘,上面带双向疏散门,即借用另一个防火分区作为安全出口。这样即满足了规范对于安全出口数量的要求,也满足了建筑的经济性。  但是在《建规》中,只规定了地下部分的借用问题,其它的并未提及。因此在图纸审查过程中,总会提起此部分,规范没有明确是否可行,只有按照审图人的理解执行。虽然图审时通过详细解释最终能通过,但是如果规范能够再详细些,或许就不会带来如此多的问题。  防排烟与消防自动报警功能的探讨  冷库的防火属性归类为丙类2项仓库。但是根据《建规》9.1.3条规定,建筑占地面积超过1000O的丙类仓库应设防排烟设施。根据冷库建筑行业多年的实践,笔者认为冷藏库冷间内不宜加设防排烟设施,原因归纳如下:  1、库内基本不具备燃烧条件:  (1)存储物品:为加水冰冻的鱼、肉产品。鱼肉冷藏品理论上可以燃烧,但在冷库使用过程中达到使之碳化、燃烧的大量的引燃物是没有的。  (2)燃烧必须的氧气:冷间内没有可为燃烧提供充足氧气的窗,即使有一、二个门也是密闭不常开的。这样库内氧气在燃烧初期(假设有燃烧的可能)就已降至正常大气含量之下,使燃烧过程自然停止。  (3)温度、火源:库温在使用状态下为-18℃,库内少有人员活动,仅有的电气管线均按消防要求进行设防,没有燃烧的火源和适宜的温度。  (4)保温材料:保温材料采用阻燃型的聚氨酯,是用彩钢板或防火涂料进行隔燃处理。满足规范要求。  2、人员极少,疏散容易:  库内平时关闭,开放时也只有1-2名工人操作,库内没有固定工作人员,一旦发生火灾很容易疏散逃生,或呼叫扑救。  3、排烟设施的可行性有待考证:  如果设排烟设施,密闭冷间的排烟启动后,由于没有补风,很快会形成负压,使排烟负荷急剧增加,排烟效果消失;如果增加送风设施,又会助燃。  4、加设防排烟影响实用性:  (1)冷库内如加设防排烟风管势必减小库体本已很小的层高,影响堆货高度,不经济、不美观。  (2)如加防排烟设施,由于要在外墙开设多个连接库内外的多个排风孔和补风孔,造成大面积的冷桥,冷量极大的散失,造成冷库无法使用。  根据以上归纳,结合多年冷库设计经验,在冷库建筑设计中,一直不做防排烟与自动报警,行业规范《冷库设计规范》中,也没有冷间做排烟的规定。  以上内容均是《建规》与《冷规》在规范条文内容上存在歧义或容易产生误解的条文,笔者结合设计经验与处理方式,在此提出,是希望与同行共同探讨,希望在下一次的规范修订中条文规定能够更加明确,让广大设计人员在冷库建筑的防火设计中更加有理有据。  注释:[1][2]《冷库设计规范》(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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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农药虽然技术质量归植物保护,但商店归商业;灌溉构筑属于水利工业;农机修理属于机械工业请问哪些建筑物属于农业建筑?粮、棉仓库属于粮食工业、纺织工业.。只能叫农村建筑,那么..,消防设计只好参考GB及GB 咯..;社区公共活动及各级乡镇机关建筑又属于民用公共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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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炸药厂房(仓库),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企业,花炮厂房(仓库),人民防空工程基本上所有建筑都要符合《GB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GB50045—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
需要满足《农村防火规范》,是国家标准,编号为GB ,自2011 年6 月1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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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石油化工设计防火规范》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适用范围的讨论
关于对《石油化工设计防火规范》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适用范围的讨论
《石油化工设计防火规范》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适用范围问题本来应该是一个无需讨论的问题,因为根据《石油化工设计防火规范》GB(以下简称“石化规”)总则第1.0.2条规定:“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而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以下简称“建规”)总则第1.0.3条规定:“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仓库),花炮厂(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企业,火力发电及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国家规定或现行标准时,从其标准。”,由此可见,关于两个规范的适用范围问题应该明确的,就是石油化工企业的新、扩、改建设项目防火设计适用于《石化规》,而其他化工生产企业或其他生产企业的新、扩、改建设项目防火设计适用于《建规》。但在实际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工作实践中如安全评价报告的编制、评审以及新、扩、改建设项目设计、建设过程中的安全审批、验收以及安全条件的论证等问题上,对于应该执行什么防火规范一直存在不同的观点,甚至误区。如有人认为石油化工企业是石油和化工企业的总称,《石化规》适用于所有化工生产企业;有人认为《石化规》条款要求比《建规》严格,安全生产从严要求角度,应该按照高要求的《石化规》要求执行;有人认为危险性大的建设项目执行《石化规》,危险性小的执行《建规》;还有人认为有人认为《建规》是一个基本规范,《石化规》是一个专业规范,作为一般化工生产建设项目,首先执行《建规》,也要兼顾《石化规》等等众说纷纭。作为适用范围似乎都有明确规定的两个规范何缘在实际应用时在适用范围问题上长期存在如此明显差距?是一个值得反恩和探讨的问题。&&&& 两个规范在适用范围问题上长期存在不同意见,个人理解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在对“石油化工企业”的理解和界定存在较大差异,在涉及具体企业或行业时不能确认到底该企业是否属于“石化企业”,还是一般化工生产企业,尽管在《石化规》的有关条款中对石化企业作了说明,但这一说明是比较原则的,并不能完全清楚地界定企业属性问题,如属于“基本有机化工原料及产品”,其产品和范围很广,是否只要有类似生产装置的或产品的就应该属于石化企业?是否只要是生产甲醇、环氧乙烷、丙烯睛;苯乙烯、乙炔、乙醛、氯乙烯、乙醇、乙酸等产品或生产装置的化工企业,都可以列入石化企业的范围呢,这也是难以找到明确答案的问题。个人理解条款内容之所以比较原则,也正是由于上述对石化企业的界定问题上存在一定复杂性。另一个实际问题是《建规》仅仅是一个建筑防火规范,建设项目中涉及的许多其他防火安全问题,诸如规划设计、平面布置、工艺设置、管道布置、仓库管理、清污分流、环境绿化等内容在《建规》中是没有具体要求的,但在《石化规》却有比较具体明确的要求,而这些内容应该或者可以作为一般化工生产企业建设过程作为安全设施设计的依据,存在这一情况导致一部分人员从主观上认为不一定想把这一问题弄得十分清楚。笔者就以上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一、对于石油化工生产企业的界定问题的讨论&&&&92版《石化规》第1.o.2条对其适用范围的描述是“本规范适用于以石油、天然气及其产品为原料的石油化工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2008版的《石化规》对石油化工企业的定义是:“以石油、天然气及其产品为原料的工厂如炼油厂、石油化工厂、石油化纤厂等或由上述工厂联合组成的企业”。很显然,以石油、天然气为原料的生产企业属于石化企业是不难理解,炼油厂、石油化纤厂也不难理解,难就难在对“及其产品为原料的工厂”的理解上,因为石油化工的产品种类较多,生产类似石油产品的企业也比较多,有的虽然名称为石油化工厂,实际上只有一个与石油化工产品有关的产品,生产装置规模很小,就凭这样比较原则的定义要严格区分石油化工企业与一般化工生产企业还是有困难的。个人理解所谓“石油化工生产企业”首先应具有石油化工特点的生产装置和生产产品,石油化工生产装置主要包括以下生产装置:炼油生产装置(包括:加氢裂化,催化重整,催化裂化,烷基化等);石油化纤生产装置(如涤纶、锦纶、尼纶、腈纶、维尼纶等装置);合成树脂及塑料生产装置(如高压聚乙烯、低压聚乙烯、聚氯乙烯、聚苯乙烯、聚丙烯、聚碳酸酯等);合成橡胶生产装置(如丁苯橡胶、丁腈橡胶、乙丙橡胶、异戊橡胶和顺丁橡胶、氯丁橡胶等装置);基本有机化工原料的生产装置(如管式炉裂解制乙烯、丙烯、裂解汽油装置、乙二醇装置等);合成洗衣粉装置(三聚磷酸钠等)。属于石油化工产品主要包括基本有机原料产品如乙烯、丙烯、四碳烯烃、笨、甲苯二甲苯等。中间原料如乙二醇(EG)、氯乙烯单体(VCR)、丙烯腈(AN)、苯乙烯单体(SM)、对苯二甲酸(PTA)、(PC)等。但是具有上述生产装置和产品还不够,作为典型石油化工企业一般还应该具有两个明显的特征,一是具有“油”头“化”尾的特征,所谓“油”头“化”尾,就是以炼油为龙头,以石油裂解为基础,生产基本有机原料的联合化工生产企业。二是石油化工企业一般企业规模和生产规模比较大,具有的安全生产风险比较大,这也是石油化工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的基本特点。对于虽然具有上述基本有机原料品种特征的单个产品或单个装置,但不具有“油”头“化”尾特征的中、小化工生产企业,不应该定位为石油化工企业,因为这些企业生产规模小,安全生产的风险小,在许多方面不可能也不应该按《石化规》相关规定实施工程建设或采取技术措施。而参照《建规》的要求可能更为合适。&&&&笔者曾注意到有关人员在宣贯2008版《石化规》时,谈到该规范的适用范围时曾说过,任何规范都为能包罗万象的。该规范的定位是针对于大型石化企业,原因是对于超大型石化企业来说该规范显得不够完善,而对于小型石化企业该规范又显得“过于严格”,所以,小型石化企业,以及其他化工类企业建议使用《建规》。其思路与笔者是大体相同的,稍有不同的是笔者在理解了《石化规》内容后认为不适用《石化规》的企业应该包括中型化工生产企业,企业性质可以是石油化工企业或非石油化工企业。关于生产企业规模的分类问题原则上应该按《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来进行划分,如特大型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是指油田年开采能力350万t或以上,资产总额20亿元或以上,天然气年开采能力50亿II13或以上,资产总额20亿或以上。特大型石化工业企业是指原油加工500万t或以上的企业。大型企业是指从业人员数2000及上,销售额30000万元或以上资产400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企业,其他企业均为中小型生产企业。&&&&二、《建规》与《石化规》防火规范中主要条款内容要求的区别&&&&《建规》与《石化规》在同类型条款中存在许多的不同要求,通过这些不同的要求,可以理解两个不同规范为什么不能混用的原因,由于两个规范在相同类型条款的不同要求是比较多的,在这里不可能也无必要把它们全部列出,仅把部分主要不同点列出来供大家理解时参考。&&&&1.火灾危险性分类方面的区别&&&&《建规》与《石化规》在火灾危险性分类方面共同点是都是以物质的安全特性为主要依据进行分类的。《建规》火灾危险性分类分为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两大类,并分别分为甲、乙、丙、丁、戊5类。《石化规》火灾危险性分类分为甲、乙、丙3类。其中可燃气体分为甲、乙2类,在甲、乙、丙3类中又细分为甲A、甲B、乙A、乙B、丙A、丙B六类。这里可以明显感觉到《建规》火灾危险性分类涉及到的危险物质范围类型广一些,而《石化规》涉及到的危险物质范围小一些,仅限于石油化工企业常见物质范围内,一般化工生产企业许多物质在《石化规》里是找不到分类标准的,毫无疑问,在火灾危险性分类问题上一般化工生产企业应参照《建规》执行,石油化工生产企业应参照《石化规》执行。&&&&2.防火间距的区别&&&&《建规》涉及的防火间距的内容有:厂房的防火间距,仓库的防火间距,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防火间距,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等方面内容。《石化规》防火间距的内容包括: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与设施的防火间距,石油化工企业与同类工厂及油库的防火间距,石油化工厂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等方面内容。从两个规范防火间距的内容范围看,《建规》属于综合类型,内容范围比较广,分类比较细,厂房的防火间距是以耐火等级为主要依据的。而《石化规》的防火间距主要是以平面布置和生产装置特点为主要依据确定的,体现了石油化工生产企业的特点,其侧重点在企业之间的防火间距和生产装置的防火间距。因此,《石化规》的防火间距在大多情况下要比《建规》的防火间距要求高。如《石化规》表4.1.9规定,甲、乙类生产装置或建筑物与相邻工厂的防火间距从50m到120m,而《建规》3.4.12款相关要求是“厂区围墙与厂内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5.Om,且围墙两侧的建筑之间还应满足相应的防火间距要求。”可见差距是比较大的,一般化工生产企业是不可能也无必要按《石化规》要求进行设置。如《石化规》表4.1.&10规定,可燃液体罐区、甲乙类工艺装置与明火距离均为40m,而《建规》3.4.2规定甲类厂房与明火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石化规》4.1.&10规定,甲、乙类工艺装置与可燃液体储罐防火间距为50m,《建规》表3.4.1规定甲、乙类厂房之间防火间距为10~12m;《建规》表4.2.1甲、乙类液体储罐区与建筑物防火间距为12~25m(一、二级)、15~30m(三级);《石化规》4.1.9规定甲、乙类工艺装置与厂外其他公路防火间距30m;《建规》表3.4.3甲类厂房距厂外道路路边15m;《石化规》4.1.9规定,甲、乙类液体储罐与配电站(围墙)防火间距为50m;《建规》4.2.1规定甲、乙类液体储区与建筑物防火间距为12~25m(一、二级)、15~30m(三级);《石化规》4.1.9规定甲、乙类工艺装置与厂外其他公路防火间距30m;《建规》表3.4.3甲类厂房距厂外道路路边15m;《石化规》4.1.9规定,甲、乙类液体储罐与配电站(围墙)防火间距为50m;《建规》4.2.1规定甲、乙类液体储罐与配电站防火间距30~50m等等。仅这些就可以看出《建规》与《石化规》在工厂防护距离、防火间距方面的差距是比较大的。因此,作为一般化工生产企业安全间距应该按《建规》要求来考虑,不能按《石化规》的要求实施。
&&& 3.消防安全设施
&&& 《建规》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的主要内容有:一般规定,室外消防用水量,消防给水管道和消火栓,室内消火栓等的设置场所,室内消防用水量及消防给水管道,消火栓和消防水箱,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消防水池与消防水泵房等6个方面内容。《石化规》在消防章节中的主要内容有:一般规定,消防站,消防水源及泵房,消防用水量,消防给水管道与及消火栓,消防水炮、水喷淋及水喷雾,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蒸汽灭火系统,灭火器设置,液化烃罐区消防,建筑物内消防,火灾报警系统等12个方面内容。单从内容范围看《建规》与《石化规》是存在明显区别的,《石化规》的消防要求在许多方面都明显高于《建规》要求,如在消防设施供电电源方面,《石化规》8.3.8消防水泵应设双动力源,应满足《供配电系统设计规程& (GB50052)规定的一级负荷的规定。《建规》11.1.1规定消防用电按二级负荷供电。如在水系统设置方面《石化规》,8.5.1规定低压水系统,不得与循环水系统合并,《建规》8.1.4规定低压水系统可与生产、生活给水管道系统合并。如《石化规》8.5.4规定消防水管水流速度不大于3.5m/s,《建规》8.1.3规定消防栓给水管道流速不大于2.& 5m/s。又如消防水压力《石化规》规定低压水系统1.5~2kg/cm2,高压水系统7~l2kg/cm2.;《建规》8.1.3规定室外消防给水当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水枪的充实水柱仍不小于10.Om;当采用低压给水系统时,室外消火栓栓口处的水压从室外设计地面算起不应小于0. lMPa;对消防水量的要求《石化规》8.5.1规定对火灾区域提供4.1~20I。/min.mz的水量,水枪、水炮系统水量应根据不同情况应有183~633I_/s。而根据《建规》8.4.1规定一般工厂用水量在几十升每秒。如室外消防栓保护半径《建规》8.2.8规定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石化规》8.5.6规定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20m等。因此《建规》和《石化规》在相同条款存在不同的要求,说明在这些问题上石化企业应该严格按《石化规》执行,其他化工生产企业应该执行《建规》。
&&& 4.厂内道路和消防车道
&&& 《石化规》4.3.4规定消防车道路面宽6米,转弯半径不小于12m,路面净高度不应低于5m。《建规》6.0.9规定消防车道净高度和净宽度均不应小于4m。据此,也可以看出在消防车道的要求上《石化规》也是高于《建规》的。
&&& 以上是列举的《石化规》、《建规》主要有关条款内容部分不同之处,其实还有很多,这里就不一一列举。总之,通过以上内容对比说明一般化工生产企业与石油化工企业在许多方面的要求是不相同的,应该严格按企业类型分别执行《建规》或《石化规》。
&&& 三、《石化规》中有关内容一般化工生产企业是可以借鉴或参照执行的
&&& 化工建设项目的设计、建设涉及许多法律法规或文件,如《建规》、《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电气安全管理规程》、《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化工企业静电安全检查规程》等安全规范和标准。个人认为《石化规》中有许多条款内容是与上述规定内容相似,是可以作为一般化工生产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作参考的,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上述法规有具体规定的应首先执行上述专业规定,相关专业规定不明确、不具体,而《石化规》比较具体明确的可以参照《石化规》要求考虑,如《石化规》的以下条款内容:
&&& 《石化规》4.1关于区域规划中除4.1.9,4.1.10等条款外的内容;《石化规》4.2工厂总平布置内容中4.2.1~4.2.11条款内容;《石化规》关于工艺装置和系统单元除防火间距等内容外的其他条款;《石化规》5.4污水处理场和循环水厂有关条款;《石化规》5.5泄压排放和火炬系统条款;《石化规》5.6钢结构耐火保护有关条款;《石化规》5.7其他要求的条款;《石化规》6储运设施条款,关于防火堤、事故存液池、厂内仓库的有关内容;《石化规》7管道布置的部分内容;《石化规》9.1关于消防电源大部分内容,9.2防雷、9.3防静电的有关内容。应当指出的是,《石化规》部分条款内容可以作为一般化工生产企业或非石油化工企业在项目建设采取安全技术措施时作为参考,但并不能改变两个规范各自适用范围的性质,更不能作为混淆两个规范适用范围的理由。
&&& 通过以上讨论,石油化工是一个细分化工行业,它与其他化工行业或一般化工行业是有区别的,因此《石化规》原则上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不适用于其他化工生产行业,其他化工生产行业或无专业规范的化工生产企业防火设计应执行《建规》的要求。由于《石化规》在许多防火设计的具体内容方面是其他规范所不明确的或不具体的,从技术层面可以参照执行,但从管理层面,不应当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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