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工人切削用量手册手册,第八班的好,还是第六班的好

机械工人切削手册(北京第一通用机械厂)【电子书籍下载 epub txt pdf doc 】
书籍作者:
北京第一通用机械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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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工业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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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工人切削手册《机械工人切削手册》(精装)是一本金属切削加工各工种使用的综合性手册。内容以常用数据、公式、图表为主,辅以简要的文字说明和应用实例。本手册共分十二章,主要包括:常用数据和公式,极限与配合、形状和位置公差、表面粗糙度、常用材料、机械零件等。手册中所列的数据资料,大部分是来自生产第一线,采用的标准是最新的国家标准和部颁标准。此外,对于工人在实践中所创造的加工工艺等经验,本手册也注意了收集和总结。 其他版本请见:《机械工人切削手册(第7版)》
《机械工人切削手册》是在1999年第5版的基础上修订的。在修订过程中,对全书总体结构和内容设置都作了适当的调整,力求采用最新标准代替旧标准。本手册内容丰富,简明实用,语言通俗,数据可靠,可供机械制造厂、修配厂和乡镇企业的广大机械工人和工程技术人员使用。发布时间: 来源: ()
关于适用“公知常识”及“有限次试验”评价创造性的思考 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毛立群 - bigcorp的日志 - 网易博客
何必相见 第一不如不相见,如此便可
关于适用“公知常识”及“有限次试验”评价创造性的思考 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毛立群
13:49:32|&分类:
|字号 关于适用“公知常识”及“有限次试验”评价创造性的思考2011年中华全国代理人协会优秀论文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毛立群&【摘要】对于被认为不具备创造性的发明创造,审查员或法官负有列举对比文献或引证公知常识来证明的责任。特别是涉及公知常识时,【审查指南】对举证有相应的规定【1】。但在审查或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适用“公知常识”或者“有限次试验”、“常规试验”等来否定创造性时说理或证据是否充分引发争议的情况。现行规定中,对“有限次试验”的适用原则、适用条件及举证要求等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实务界存在较大争议。本文通过分析评述最高院发回重审的案例,探讨现行以“公知常识”、“有限次试验”评价创造性时的合理性及其适用条件,为我国专利法22条创造性及其具体判断标准的探讨提供参考和借鉴。&前言三步法的“找出区别技术特征-确定该特征实际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寻找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现有技术以解决该技术问题的启示”,使得主观性较强的创造性判断标准得以尽可能的客观化、标准化。如果存在本领域中用来解决该技术问题的“公知常识”,则被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技术启示。于是,在授权或无效的审查实践及诉讼实践中,常常有以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公知常识、或者通过有限次试验,获得区别技术特征是显而易见的为由,否定创造性的情况。在现有对比文献的基础上,能否结合公知常识或通过有限次试验即可获得本发明,是一个对主观性依赖较强的判断。特别是以“公知常识”或“有限次试验”为由否定创造性时,如果没有举证或充分的说理,则更容易导致当事人难以信服而引发争议。在当前的审查实践中,对“公知常识”的证据认定、以“有限次试验”为由否定创造性时的具体适用标准应当如何掌握,实务界存在不同意见和争论。“快速活络扳手”无效及行政诉讼案中,对于公知常识证据的认定,以及是否适用“有限次试验”来评价创造性,复审委合议组-北京市一中院及高院-最高检给出了各自不同的判断。本文通过介绍、分析该案例,探讨当前以“公知常识”及“有限次试验”为由评价创造性时存在的问题,以及其应有的适用原则、适用条件、具体判断标准,希望能够为我国专利法22条创造性及其具体判断标准的探讨提供参考和借鉴。&创造性及其判断标准的相关规定对于创造性,专利法第22条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同时,该条第5款规定“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其中,对于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2.2节在给出了定义的同时,亦就如何判断是否显而易见进行了原则性的描述,即 “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对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如果发明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的,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也就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2】【审查指南】更进一步就如何判断发明或实用新型是否具有创造性,给出了具体的判断方法和示例。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3.2.1节将“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判断方法归纳为: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其中,对于关键的第三步(3),则要求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审查指南】更对上述的技术启示列举了三种情况:所述区别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如解决该技术问题的惯用手段等;所述区别技术特征为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关的技术手段,如同一份对比文件所披露的、与区别技术特征所起作用相同的技术手段;所述区别技术特征为另一份对比文件中披露的相关技术手段,如另一对比文件所披露的、与区别技术特征所起作用相同的技术手段&其中, “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的,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这一部分,规定在【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2节“发明创造性的概念”部分,与规定有具体审查原则和审查基准的【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3节“发明创造性的审查”部分相并列,属于对“创造性”的原则性规定,而并非具体审查判断标准。&“快速活络扳手”案基本案情申请日为日、名称为“快速活络扳手”的涉案实用新型(.8)于日授权公告后,日被第三人以不符合专利法22条3款的规定为由,提起无效宣告请求。&无效宣告审理中,权利人删除原权利要求1,以原权利要求2作为新的权利要求1,无效宣告的审理以该新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创造性为焦点展开。复审委合议组作出了维持该专利权有效的无效决定【3】。但第三人不服该复审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一审中,北京市一中院以“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有限次试验的基础上,选择螺距为4-10mm的螺杆是显而易见的”为由否定了该专利的创造性,撤销了复审委的上述无效决定。二审的北京市高院认同一审法院的判断,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而对于权利人随后提起的申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高检行抗(2009)3号行政抗诉书中,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高行终字第4号行政判决中所认定的“附件6披露了螺距为4至10mm,…在有限次实验的基础上,选择螺距为4-10mm的蜗杆是显而易见的”这一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为由,向最高院提起抗诉,最高院据此作出指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决定【4】。&本案无效阶段的新权利要求1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如下:&一种快速活络扳手,有扳手体,扳口,蜗杆,扳手体的手柄上开有安装槽,安装槽中装有带螺旋槽的导轴,手柄体上装有推纽,推纽与导轴的螺旋槽匹配,其特征是,在导轴一端与蜗杆间装有相齿合的一对伞齿轮,蜗杆采用大螺距蜗杆,蜗杆的螺距为4-1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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