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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扶翼广告的创意?-筑龙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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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扶翼广告的创意?
  因为拥有海量用户的深厚根基,新浪扶翼广告是深受不少企业喜爱的一类效果类广告。不过优秀的创意才能为企业的广告带来更多的关注和点击。那么新浪扶翼广告在创意上是否具备哪些优势呢?想进一步了解的话就和珍岛小编一起看下去吧。  展示类广告  这类广告的展现形式基本上是多图形式,而这些内容的展示既可以采用多图自动展现,也可以使用手动轮播。双重滚动展现模式能帮助企业更好地为用户展示产品,以获得更高的点击率。  互动类广告  企业的新浪扶翼广告可以与微博社交元素相结合,进而促进企业品牌和产品的推广,使企业能够得到更为丰富的社会化营销结果。比如说,为企业广告添加关注、转发等功能按钮。  信息收集类广告  对于想要收集用户信息的企业而言,选择新浪扶翼广告也是相当正确的行为。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新浪扶翼广告能够根据行业营销需求为企业定制表单,避免因表单过于复杂而丧失大批潜在用户。  内容传播类广告  除了图片传播之外,新浪扶翼广告还具备视频形式的广告展现模式。现在用户的视线焦点往往都聚集在视频上,因此利用创意视频来进行广告推广能够有效吸引用户采取互动行为。  总之,新浪扶翼广告有着很多富有创意的广告模板,并且还有海量用户数据及其标签定位,能够帮助企业实现精准的效果类广告投放。如果您想更深入地了解的话,欢迎您来咨询珍岛新浪扶翼广告服务商,我们的联系方式是:021-。更多精彩请至:http://sina.trueland.net&联系我们 &新浪扶翼 021- &&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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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Query);广东:擅自收集个人信息推送商业广告&手机用户可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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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广州10月28日电 本网从广东省工商局获悉,自2015年9月开始,全省工商系统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手机商品销售服务领域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手机商品质量及信息、维修服务中存在的各类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重点打击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行为。本次专项行动为期8个月。
近几年来,涉及手机商品质量的投诉也呈逐年上升之势。同时,手机在相关服务领域中,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也日益突出。广东省工商部门表示,2014年接收的消费者投诉中,涉及移动电话主机及配件质量的投诉22991件,位列商品类投诉第一。2014年,我省处理电信服务类投诉6142宗,占服务类投诉18.3%,其中涉及移动通信服务的4667件,占电信服务类投诉的75.9%。同时涉及通讯器材及配件维修服务的投诉也达770件,占修理维护服务类投诉的25%。
广东省工商局相关负责人指出,手机销售和服务领域侵害消费者权益还突出表现在侵害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权,其主要表现为销售的手机中预装了能非法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及推送商业信息的第三方应用软件。从全省工商系统12315机构接收的有关消费投诉看,与手机软件相关的消费投诉也呈逐年上升趋势,其中反映手机中预装“吸费软件”、预装软件无法卸载、消费者个人信息遭泄露、智能手机系统与软件冲突导致死机或无法正常开机、手机软件升级后部分功能无法正常使用等问题较为突出。
由于此次专项整治工作涉及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等新领域,广东省工商局此前开展了广泛的工作调研,调研内容包括有关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市场销售的手机预装第三方软件情况、手机软件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情况,并组织相关检验机构对预装手机软件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检验技术、认定方法等进行了专题研究,并首次将手机软件是否有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功能列入手机商品抽查检验工作。
提示:遇到这三种情况 用户可拨打12315投诉
1.未明示并经用户同意,擅自收集用户个人信息的;
2.未经用户同意,向用户推送商业信息,或者虽经用户同意,但未设置退订或者关闭商业信息推送功能的;
3.手机商品销售服务领域其他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杨杰利 粤工商)
(责编:杨杰利、甘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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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民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by .cn. all rights reserved【看广告赚钱】互联网赚钱刷新你的认知_新浪青岛_新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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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地方站APP收集个人信息需经用户同意|个人信息|信息|用户_新浪科技_新浪网
APP收集个人信息需经用户同意
  消费·风向标
  广州日报记者马骏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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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9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将于10月10日起施行。这次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外,司法解释规定“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焦点1 个人隐私禁“人肉”曝光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称,在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尤其是个人电子信息的保护正面临着诸多挑战。个人信息的收集几乎无处不在,个人信息的内涵越来越丰富,范围越来越广。因此,在互联网上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是司法的一项重要任务。根据《规定》内容,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该项条款还专门列出了例外情形,包括经自然人书面同意且在约定范围内公开的、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围内的、自然人自行在网络上公开的信息或者其他已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以合法渠道获取的个人信息等情形。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顾培东认为,当前在互联网上,基于私人目的的“人肉搜索”行为时有出现,被侵权人的个人信息很可能在网上被公布,这给很多被侵权人造成困扰。《规定》的这项条款实际上从法律层面上对这种行为进行约束,另一方面又对这种行为进行规范。【案例】 因怀疑中学生徐某在服装店试衣服时偷了一件衣服,被告人蔡晓青将徐某在该店的视频截图上传到其微博上。一个多小时后,网上的人肉搜索就将徐某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所在学校、家庭住址和个人照片全部曝光,并且这些信息也被服装店主蔡某用微博发出。两日后,徐某跳河自杀。【裁决】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蔡晓青因怀疑徐某在其经营的服装店试衣服时偷了一件衣服,竟在该店的视频截图中配上“穿花花绿绿衣服的是小偷”等字幕后,上传到其微博上,公然对他人进行侮辱,致徐某因不堪受辱跳河自杀,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侮辱罪,应依法惩处。鉴于案发后被告人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亲属对被害人的亲属赔偿了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告人当庭认罪,确有悔罪表现,法院依法给予从轻处罚,以侮辱罪判处被告人蔡晓青有期徒刑一年。蔡晓青不服上诉,汕尾中院二审维持原判。据《[url]http://南方都市报[/url]》焦点2 大V转侵权信息或担责《规定》还首次明确了利用自媒体等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程度认定问题。在信息传播的形态上,以社交网络为媒介的转载等二次传播,影响巨大。对此,《规定》称,法院认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其程度,应当综合转载主体所承担的与其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所转载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明显程度;对所转载信息是否作出实质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标题,导致其与内容严重不符以及误导公众的可能性等因素。最高法民一庭副庭长姚辉告诉记者,就这类案件来说,从法院每年总案件的受理量来看,在民事案件的各种类型当中,关于自媒体侵权的案件数量并不是太突出。但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随着沟通和交流方式的变化,这类案件将来可能会出现的比较多一些。姚辉进一步解释说,这个规定将来会比较多的对自媒体发生约束。判断过错的一个前提就是“注意义务”,你的“注意义务”越大,可能认定你过错的程度就越大。如果一个普通老百姓,他在微信上看着好玩儿就转了,他的过错程度可能就比较低或者没有过错。如果他是一个大V,拥有那么多的粉丝,他就应当知道发出去会影响多少人,影响力有多大,在法律义务上要有更高的注意力,转发要谨慎。【案例】 2003年,华商晨报发表“持伪证、民告官、骗局被揭穿”一文;同日新浪网转载了上述文章。日华商晨报社在当日报刊尾版夹缝中刊登了对徐杰敖的致歉声明,但是字数、篇幅确实过小不是很显著。徐杰敖以新浪公司未及时更正为由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裁决】 法院认为,新浪在其网站上转载华商晨报的侵权文章并无不妥,但在法院于2004年年底认定华商晨报的行为构成侵害原告名誉权且其在报纸刊载致歉声明后,新浪公司仍未更正或删除该信息。因华商晨报的致歉声明篇幅过小且位置不显著,因此新浪公司虽不具有主观恶意但却具有过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判定新浪赔偿原告人民币8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万元。据新华社焦点3 “水军”发帖要连带担责《规定》还涉及了非法删帖、网络水军等互联网灰色产业的责任承担问题。孙军工称,当前以非法删帖服务为代表的互联网灰色产业之所以存在,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互联网技术的不对等性,发布侵权信息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往往具备技术优势。规定明确,雇佣、组织、教唆或者帮助他人发布、转发网络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被侵权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而对于非法删帖行为,该规定提出,被侵权人与构成侵权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达成一方支付报酬,另一方提供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服务的协议,法院应认定为无效。擅自篡改、删除、屏蔽特定网络信息或者以断开链接的方式阻止他人获取网络信息,发布该信息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接受他人委托实施该行为的,委托人与受托人承担连带责任。顾培东认为,法释一大亮点是针对目前很多新的网络侵权表现形式进行规制,比如非法删帖、网络水军等。非不过,对于这类行为的侵权责任究竟如何认定还需要最高法更为细化,可以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的方式统一法院的判定尺度。【案例】 王某是腾讯新闻中心健康频道的编辑,主要负责医疗方面的新闻发布。曾经花钱删帖的证人史某说,他所在公司曾屡次找王某删除[url]http://腾讯网[/url]上的帖子。一共删过大约10条,每条的价格约在1500元上下浮动。王某利用担任腾讯网站编辑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北京雅歌时代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新讯天下(北京)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给予的6.71万元,帮助其删除腾讯网的网络信息。【裁决】 一审法院判处王某有期徒刑6年,继续追缴并没收违法所得19万余元。王某不服,向二中院提起上诉,他认为,这些款项当中并不全是删帖费用,还有不少是“推广软文”的费用。还有部分行贿、受贿的金额重复计算。二中院审理此案后认为,被告人的说法证据不足,本案中多位证人分别因行贿和受贿被丰台区法院判处刑罚,这些生效判决中法院所认定的行贿受贿数额,已足以证明其相应的涉案金额问题。本报综合报道焦点4 发帖者侵权网站“连坐”《规定》要求,原告仅起诉网络用户,网络用户请求追加涉嫌侵权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原告仅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请求追加可以确定的网络用户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规定》还要求,原告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涉嫌侵权的信息系网络用户发布为由抗辩的,法院可根据原告请求及案件具体情况,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可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处罚等措施。原告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信息请求追加网络用户为被告的,法院应予准许。被侵权人以书面形式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公示的方式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的通知,包含通知人的姓名(名称)和联系方式、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的网络地址或者足以准确定位侵权内容的相关信息、通知人要求删除相关信息的理由,应当认定有效。“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处罚等措施。”司法解释同时规定。【案例】 某新浪博客博主发表涉及原告闫某个人隐私的文章,原告先后向新浪和百度发出律师函要求采取必要措施,新浪在诉讼中未提交证据证明其采取了删除等必要措施,百度则提供证据证明采取了断开链接、删除等措施。原告起诉要求两公司提供博主的个人信息。【裁决】 法院认为,新浪不能证明其已尽到事前提示和事后监督义务,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百度已尽到了法定的事前提示和提供有效投诉渠道的事后监督义务,不承担侵权责任。新浪未能证明接到原告通知后采取了必要措施,应承担侵权责任;百度则在接到原告通知后及时采取了断开链接、删除等措施,不承担侵权责任。由于涉案博客内容涉及了原告的人格权益,原告有权知晓该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以便主张权利。据新华社本版采写(除署名外)/新京报记者 邢世伟[url]http://返回腾讯网首页&&[/url]正文已结束,您可以按alt+4进行评论相关阅读: [url]http://网络侵权[/url][url]http://侵权责任[/url][url]http://新浪[/url] ·[url]http://最高法出台规定明确个人信息保护范围[/url] ·[url]http://女子拒绝与男网友交往 男子网络发帖侮辱被判侵权[/url] ·[url]http://分析称最高法规定表明网络实名制进入可操作阶段[/url] ·[url]http://“水军十万”网站创始人被判11个月[/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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