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医院可以怎么治疗偏执性精神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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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执性精神病治疗可以根治吗?那里的医院比
健康咨询描述:
不知道什么时候开始,都很多人不愿意接近我了,老是说我是一个固执的,每次跟我讨论问题,老是只有我说,还要威胁他们,不给他们余地,我知道我的性格很偏执,但是我也不想这么做,我很不开心。
想得到怎样的帮助:偏执性精神病治疗可以根治吗?那里的医院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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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 民族医药研究:精神疾病、失眠症、癫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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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精神分裂症是由不同原因所致的大脑功能紊乱,突出表现为精神活动的异常,主要症状;有耳闻人语.猜疑.思维混乱.言语文字难以理解,情绪不稳定、欣快、忧愁、烦燥、兴奋、悲伤、紧张、恐怖,平淡,呆滞,健忘,冲动,睡眠障碍,饮食紊乱,性欲异常,闭门不出,不修边幅,行为退缩,孤独不群,不能有效工作学习,生活不能自理,人际关系紧张,不承认自已有病,拒绝看病和治疗,目前国内外抗精神类西医西药以镇静、安眠之作用来实现对异常症状的控制,在治疗中有一定的治疗效果,由于依赖性强,一旦药量不足或停药就会复发,需要终身服用,同时副作用大,它对大脑及心、肝、肾功能有一定的危害,需要定期查验其肝、肾功能,对服用时间过久药量过大的患者会导致大脑萎缩,有必要作CT检查一下大脑。在西药控制下的患者多数处在抑郁状态,其反应迟钝、言语迟缓、木僵、呆滞、发胖、心率不齐、嗜睡、内分泌失调等,患者不能正常有效地工作和生活等。西医将该症称之为世界难题.精神分裂症中医称之为癫证和狂证,其治疗以开窍醒神、理气化郁、安神镇惊、清热化痰、抑制虚烦不眠等作用来对其异常症状的调治和修复,从而实现患者的痊愈,因为中医中药没有依赖性,之所以它是标本兼治,好了就可以马上停药,停药后不会再复发,这是中医中药的最大优点。就该症布-依-中-草-药-治疗效果较好,它是我们所研究的-一-项-科-研-成-果,经多年的临床实验结果显示,它是一个抗精神类广谱药,对阴性或阳性症状的患者均有同样之效果,疗效确切,没有副作用,没有依赖性,被治愈的患者可恢复到健康的从前。并对从来没有服用过抗精神类药及其镇静安眠类西药的患者见效快,快的一周就可以治好,对服用抗精神类西药量少及对原服用西药依赖性和抗药性较小的患者见效也是比较快的.对病程长服用西药量大、种类较多的患者见效相对要慢一些,治疗时间也就相对要长一些,原因是受依赖和抗药性的影响,对类似患者的治疗,其原服用的西药只能是慢慢地分期分批地减掉,不然就会出现反弹,慢慢地减掉西药是为了让患者平稳过渡,以便配合治疗,大大地减少患者的痛苦及护理的工作量。详情可进百-度-中-搜索:拯救失落的精神世界,作进一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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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疗原则&&&&&&1、早发现,早治疗。2、以抗精神病药治疗为主。3、恢复期给予心理解释及支持治疗,改变病态认知。4、提高重返社会的适应能力。&&&&&&用药原则&&&&&&1、原则上单一用药。2、用药时一般从小剂量开始,缓慢加量。3、对拒药及有藏药企图者,使用长效制剂。4、尽可能用最少剂量,保持最佳效果,避免用超大剂量。
疾病百科| 精神病
挂号科室:神经科
温馨提示:可多食新鲜的水果和蔬菜,以保证维生素的摄入量。
精神病指严重的心理障碍,患者的认识、情感、意志、动作行为等心理活动均可出现持久的明显的异常;不能正常的学习、工作、生活、;动作行为难以被一般人理解;在病态心理的支配下,有自杀或攻击、伤害他人的动作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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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执性精神障碍
什么是偏执性精神障碍
治疗用药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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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豆浆并非人人皆宜,因为豆浆性质偏寒,消化不良、嗝气和肾功能不好的人,最好少喝豆浆。另外,豆浆在酶的作用下能产气,所以腹胀、腹泻的人最好别喝豆浆。大豆里面含嘌呤成分很高,且属于寒性食物,所以有痛风症状...
由于豆浆是由大豆制成的,而大豆里面含嘌呤成分很高,且属于寒性食物,所以有痛风症状、乏力、体虚、精神疲倦等症状的虚寒体质者都不适宜饮用豆浆。
偏执性精神障碍患者在初期,主要表现为过度固执——无论身边的亲友如何劝说或开导,也完全不考虑别人的意见,即使错了也不会有任何动摇。若发现他已经固执到一个不可理喻的地步,身边的亲友应该及时带他到医院进行检...
关于郑州治疗偏执性精神障碍的医院,一般正规的或者三甲公立的医院都可以,偏执性精神障碍治疗:心理干预常配合药物进行,有效的心理干预有助于良好医患关系的建立,提高治疗的依从性。在治疗过程中,治疗者不要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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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单位: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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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执性精神障碍又称为持久的妄想性障碍,是一组以系统妄想为主要症状。确诊偏执性精神障碍需要做以下检查:1.颅脑CT检查2.MRI检查3.脑脊液检查4.血常规5.肝肾功能6.脑电图
精神分裂症是一组病因未明的精神病,与现实缺乏联系,...
大小便失禁
癔症又称歇斯底里,常由心理因素作用于易感个体而引起...
肢体运动不协调
阿斯伯格综合征(AS)又名亚斯伯格症候群或亚氏保加...
大小便失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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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杀行为分狭义和广义两种;狭义的自杀行为是指有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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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需注册,即可提问,您的问题将由三甲医生免费解答。治疗偏执型精神分裂怎么治?
您好!我妈妈应该是得了偏执型精神分裂症。但她本人不认为自己有病。强制性送她去医院吗是唯一的办法吗?医院是将她和那些表现出疯狂状态的病人在一个病房吗?
09-01-14 &
也许可以 也许不可以 想 算是得了这种病了   只能靠自己   只有自己才能救活自己 不信任何医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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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精神分裂症是一个非常顽固的病及易反弹,每个人不是生活在真空当中,生活和工作中难免碰到这样或那样不愉快的事情.这种病人的心理承受能力差,感情比较脆弱.哪怕遇到一件不愉快的小事情也会引起疾病的发生和发展.治疗这类精神病的西药副作用非常大.服西药三年五年很常见甚至有的人终身用药.所以我建议尽量少用西药或不用西药.尽量用中医中药调理情绪,活血化瘀,清热涤痰,醒脑开窍.从根本上解决病症.平时适当的体育锻炼,多和朋友沟通,保持愉快的心态,生活要有规律.如果需要帮助与我们电话联系。祝早日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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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送精神病院,如果不能把她骗进去,可以打120把她绑去。精神分裂病人都不承认自己有病,这叫没有自知力,不及时治疗时间长了就永远也治不好了。等她从精神病院治愈出来,她就承认自己有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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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你母亲的问题,你可以与解放军93303医院精神康复中心的在线医生进行详细的咨询,他们医院可以有邮寄药物,采用中医中药治疗,以前是军内的药物,现在为广大患者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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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得看你妈妈的病情轻重。如病情较轻微,生活能自理,对家庭、社会暂时没有为害的情况下,可以不用强制性送进精神病院,以免对患者的精神、心理造成更大的伤害,强化妄想的观念,加重病情,但需服药治疗。  祖国医学有着悠久的历史,几千年来,在不断同疾病的斗争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为中华民族繁荣昌盛,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中国中医药科学研究院精神卫生康复总院的专家们在这传统医学宝库中博览古中医典籍,结合几十年的临床实践经验,对精神分裂症的病因病理有了独到的见解,对精神分裂症的治疗也取得了新的突破。他们针对精神分裂症患者先天禀赋不足、后天受情志所伤以致痰气郁结、脏气不平,蒙蔽心窍,阴阳失调,神机逆乱而致精神失常的致病机理,辨证施以理气开郁、化痰醒神、畅达神机、养心健脾、益气养阴、宁心安神之法,采用数十种天然名贵中草药、生、矿物,结合现代高科技工艺精练而成的系列纯中药《益脑安神散》5型、6型、7型、8型、9型,对各种类型的精神分裂症辨证施治,以有效率98.8%、临床治愈率92.5%的惊人疗效和见效快、作用持久、标本兼治、绿色天然无毒副作用、无依赖性、停药不易反弹的特点,使众多精神病患者从混沌迷茫的精神世界中解放出来,告别了西药的依赖、摆脱了终身服药的痛苦,走向了新的生活,为他们的家庭带来了久违的欢笑,也为社会减轻了负担。日“世界精神卫生日”被中华医学会临床推广。  《益脑安神散》5型:本方系清热化痰解郁安神之剂。心为君主,本不受邪,但脏腑内损,气血外伤,邪乘虚入于心经,则令心神不定,妄言妄见。本方配伍特点是扶正与祛邪兼顾,邪既入心,不去邪则病不已,但祛邪则邪不能尽,故扶正以佐祛邪,俾邪尽正复,正气旺盛,邪不复扰。临床主要用于治疗幻觉、妄想、精神错乱、心悸恍惚等精神分裂症、感染性精神障碍、癔症之意识朦胧状态等症者。  《益脑安神散》6型:本方系由导痰、温胆、定志、白金等方化裁而成。本症气郁痰结,善治痰者,顺气为先,调气当求之于肝脾。本方配伍特点:肝脾并调,痰郁同治,标本兼顾,作用广泛。痰气郁结,心窍被蒙是其主治症。主要用于精神分裂症之精神抑郁,情感淡漠,孤僻寡言,幻觉妄想,自言自语,思维紊乱,不修边幅等症者。  《益脑安神散》7型:本方为调气化痰破淤之剂。其立方主在于逐淤,理论根据是《内经》:气并于阴,血并于阳,故乱而喜忘。其配伍特点:一是突出破血逐淤之作用,将逐淤、破血、活血、散淤诸药集于一方,以求逐淤之全功;二是痰淤并治,三养亲汤与破淤药并用,化痰祛淤同施,取效便捷;三是禀承桃核承气汤之余韵,少佐辛温走窜之桂枝、川&,增强破血逐淤的功力。诸药合用,是为破血逐淤之峻剂。临床主要用于治疗精神分裂症、躁狂症之情绪不稳,兴奋躁动,思维紊乱,幻觉妄想,胡言乱语,答非所问,饮食减少,失眠健忘等症者。  《益脑安神散》8型:本方是治疗狂躁抑郁性精神病的方剂。“诸狂躁越,皆属于火”。七情内伤,肝郁化火,灼津为痰,痰火上扰,蒙蔽清窍,故狂乱无知。本方以泻肝火为主旨,但其配伍有以下特点:一是重镇降逆平肝,肝气不逆,肝火始灭;二是镇肝降逆不忘疏肝达郁,肝气疏达,气机条畅,郁火可除;三是借大黄通腑泻下之力,使肝火假大肠以下降外达,如此则火之来路已断,而火之去路亦通,则肝火可熄,而狂乱无复作之由。临床主要用于治疗出现狂躁症状群的各种精神病,如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等。  《益脑安神散》9型:本方为补肾填精健脑之剂。西医学认为精神疾病为大脑功能紊乱所致,而中医理论认为肾藏精生髓上于充脑,本病日久,精神耗伤,髓海不足,当从肾治。本方配伍特点:一是取血肉有情之品龟甲为主,增强补肾填精之力;二是取菟丝子之甘温,既能助阳,滋而不腻,温而不燥,而阳中求阴是其目的;三是配伍活血通络之品,这是与传统补肾填精剂的不同之处。适宜于肾虚精耗,髓亏智减之慢性精神分裂症衰退期及老年期精神障碍、中毒性精神障碍后遗症等,症见精神呆滞、寡言少动、思维贫乏,生活不能自理,记忆力减退,意志低下证属肾虚智减者。详情请查阅网址/zt-jsflz.htm
请登录后再发表评论!“偏执性精神障碍”与强制住院——何锦荣案
“偏执性精神障碍”与强制住院——兼评何锦荣案
作者:法正居士
在我国,强制住院治疗的适用,有不少是以“偏执性精神障碍”诊断为依据的。而强制住院治疗所引发的诉讼,更有不少与“偏执性精神障碍”诊断有关。
2001年,《中国精神疾病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颁布。“偏执性精神病”改称“偏执性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的诊断标准是:
偏执性精神障碍指一组以系统妄想为主要症状,而病因未明的精神障碍,若有幻觉则历时短暂且不突出。在不涉及妄想的情况下,无明显的其他心理方面异常。30岁以后起病者较多。
[症状标准]
以系统妄想为主要症状,内容较固定,并有一定的现实性,不经了解,难辨真伪。主要表现为被害、嫉妒、夸大、疑病,或钟情等内容。
[严重标准]
社会功能严重受损和自知力障碍。
[病程标准]
符合症状标准和严重标准至少已持续3个月。
[排除标准]
排除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活性物质和非成瘾物质所致精神障碍、分裂症,或情感性精神障碍。
“偏执性精神障碍”或者“偏执性精神病”与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等精神障碍有一个明显不同,它症状单一,除有妄想外,不存在其他症状如意识障碍、记忆障碍、思维联想障碍、思维逻辑障碍、情感障碍、行动障碍、智能障碍等。有的患者可能有幻听,但历时短暂且不突出。
“偏执性精神障碍”这个名称不是很准确。偏激和固执是常见的人格特质,不是精神病理现象。过于偏激和固执,可能有些病态,但至多可以说是“偏执型人格障碍”的主要特征,而不是“偏执性精神障碍”的主要特征。不能因为有人过于偏激、固执,就说他有“偏执性精神障碍”。更不能将有人信念坚定不移,做事锲而不舍,说成“偏执型人格障碍”甚至“偏执性精神障碍”。我认为,称为“妄想性精神障碍”比“偏执性精神障碍”更能反映这种精神障碍的特征。这有可借鉴的先例。世界卫生组织的精神疾病分类(ICD-10)称之为“持续性妄想障碍”,美国精神病学会的《精神障碍诊断和统计手册》(DSM-
Ⅳ)称之为“妄想性障碍”。
妄想是一种在病理基础上产生的、歪曲现实的、但异常坚定的信念,一般是对现实进行病态的判断和推理的结果。患者在他的病态思维指导下,错误地体会自身和周围事物,进而作出既缺乏任何客观根据也不符合思惟逻辑的判断和推理,形成内容不符合现实的、与患者的文化水平和社会背景不相称的信念,而他对此坚信不疑,既不能被说服,也不能通过参加实践的方法加以纠正。
妄想是最常见的精神病理现象之一。但是,在不同的精神疾病中,妄想的发生和结构是不同的。按妄想的发生,可以把妄想分为原发性妄想和继发性妄想。原发性妄想是突然发生的、立即为患者深信的信念,它与患者以往心境和当前所处环境缺乏联系,也非来源于其他异常精神活动,对之不能作出心理学的解释。继发性妄想的形成是有条件的,与其他精神病理现象有一定的联系,可能继发于知觉障碍、情感障碍、意识障碍、智能障碍等障碍。按妄想的结构,可以把妄想分为系统性妄想和非系统性妄想。非系统性妄想一般缺乏中心,结构松散,其内容往往荒诞离奇,例如认为自己被外星人控制,而且矛盾多变,例如前不久还认为自己是耶稣基督,现在则认为自己是玉皇大帝。系统性妄想则联系紧凑,结构严谨,常围绕一个中心问题展开,并不断充实新的内容。这类妄想的形成比较缓慢,形成后长期持续,难以动摇。
偏执性精神障碍的妄想不仅是原发性的和系统性的,而且大多数还具有一定的现实性,看似合情合理。对偏执性精神障碍患者的一些现实性妄想,如果不是与其长期接触,对他的生活经历、人际关系有比较全面的了解,很难辨别他说的是真是假。因此,偏执性精神障碍的诊断就面临一个巨大的难题:精神病医生必须鉴别出他所面对的所谓“患者”的那些想法、说法是妄想,而不是真实的,或者是以事实为根据的。然而,精神病医生有这个能力吗?举例说,精神病医生可以容易地判断出患者关于自己是美国总统的固执想法属于妄想――其实,一般人也能判断,但他怎样判断患者关于他妻子与人通奸的指控是否属实?仅靠其妻的否认吗?如果仅靠其妻的否认就可以认定他的指控说法是妄想,那就谁都可以当精神病医生。
发现事情的真相,这也是司法领域的千古难题。对于犯罪与否的事实,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和律师以及陪审团层层把关,程序复杂,手段多样,几经曲折才得以认定,然而也免不了冤假错案。而精神病医生的诊断靠什么呢?
在历史上,精神疾病的诊断原本不成问题,甚至不存在诊断的问题。古时候的精神疾病患者,都是大家公认的疯狂之人,无需专家诊断。诊断也没有多大意义,因为治疗不了。自从19世纪,精神医学陆续、不断地提出众多的一般人不认为有病而只有精神病医生认为有病的精神疾病之后,诊断才成为一门学问——但离科学还远。目前,精神疾病的诊断方法,最基本的还是对诊断对象言语行为的观察和分析。不过,这个方法对于偏执性精神障碍却不太灵验,因为一些现实性妄想如果没有事实相对照,看起来、听起来与其他想法、说法没什么不同。而且,偏执性精神障碍是非器质性精神障碍,妄想作为一种思想,不会在他们的身体上留下痕迹,不能通过医学仪器和化验等医学方法检查出来,至少目前还不能。唯一的途径,是发现与妄想对立的事实。而精神病医生又是如何获得这个事实的呢?
精神病医生能辩真假吗?
由于偏执性精神障碍患者并不认为自己的想法是妄想,不会主动求医,在精神病院的所谓“偏执性精神障碍”患者,大多是被亲属、所在单位或其他单位强行送入的,或者是精神病院根据这几方面的意见自己派人强行收入的。于是,这些亲属、单位,就成为精神病医生获得“事实”的主要来源。在诊断时,精神病医生肯定会发现“患者”的说法与亲属、单位的说法不同。这时候他应当相信谁说的?
医生可能认为,亲属是“患者”的亲人,单位是“患者”的衣食父母,不会害“患者”,所以他们的说法是可信的。但事实上,在亲属之间如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兄弟姊妹之间也会存在激烈复杂的利益、感情等冲突,水火不容、你死我活的事例不胜枚举。单位与其员工之间发生矛盾的也很常见,而且在矛盾中,单位并不一定有理、正确,单位无理欺压员工的现象也是司空见惯。例如,有的员工举报单位或其领导人违法乱纪,就可能遭到单位或其领导人的打击报复。应当说,亲属、单位把“患者”强行送入精神病院,有一部分是出于好心,但决不能排除有一部分居心险恶。他们可能认为强制住院程序简单,对证据要求不严格,效果也很好,可以让冲突对方在精神病院呆一辈子,或者戴一辈子的精神病帽子,永世不得翻身。
有经验的、负责的医生可能会站在客观、中立的立场上,比较、判断哪一方的说法更合情合理。我相信,一定有善良的医生,曾经有效地阻止亲属、单位把精神正常者强行送入精神病院。但我更认为,一定有不少善良的医生感到无奈,因为他们可以根据的现成材料也就是双方的那些说法本身。如果我是精神病医生,我一定会在更大的范围里进行调查,走访“患者”的亲朋同事、邻里街坊,多听听与双方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的意见,然后再下结论。但我这话纯属空谈。精神病医生可能没有时间、精力进行这种调查,而且这样做的成本也太高。重要的是,精神病医生不是警察、检察官、法官,也不是纪检、监察人员,除司法机关委托的鉴定外,没有权力进行这样的调查,即使进行调查,恐怕也没有多少人配合。
总之,“偏执性精神障碍”尤其是以现实性妄想为症状的“偏执性精神障碍”的诊断,不仅需要以诊断标准为准绳,而且还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而这种诊断对于精神病医生来说,难度太大了。一定要慎之又慎!
然而,现实中的众多事例不能不使人怀疑有少数精神病医生,受利益驱动,滥用“偏执性精神障碍”的诊断。根本不核实“患者”亲属、单位说法的真假,偏听偏信,甚至明知“患者”无病——因为有些亲属、单位的说法比妄想还荒唐,只要有人把“患者”送来,支付住院治疗费,就照收不误。尤其是,有的精神病医院只凭亲属、单位在电话里的一面之辞,就派人把“患者”绑架进院,当然要做个有病的诊断,否则下不了台,收不了场。这样做一般也不会带来多大麻烦,反正出了事还有亲属、单位在前面顶着。即使“患者”提起诉讼,法院委托其他医院的精神病医生重新鉴定,因为是同一战壕的战友,也可能手下留情:要么继续诊断为“偏执性精神障碍”,要么说虽然不是“偏执性精神障碍”但属于“偏执型人格障碍”。而且,有的“患者”本来没病,但被强制治疗后,让那些药物、疗法、约束手段搞得可能罹患反应性精神病、拘禁性精神病等等,这时再鉴定,当然是有病,只不过病名换了。
精神病院的杀手锏——没有自知力
最可怕的是精神病院还有一个“没有自知力”杀手锏。“没有自知力”不是指一个人不知道自己是谁,在精神医学中,“没有自知力”是说精神病人不认为自己有病。精神病院里的第二十二条军规就是:你越不承认有病,你就越是有病。
我所主张废除的卫生部“精神病人入院收治指征”把“拒绝接受治疗”作为强制住院的标准之一,其理论基础就是“自知力”。在精神病医生看来,“偏执性精神障碍”患者是“没有自知力”的典型。CCMD-2-R的“偏执性精神病”诊断标准还没有明确提到“自知力”,而到CCMD-3,“自知力障碍”就成了“偏执性精神障碍”的严重程度标准――也就是精神病医生掌握的强制住院标准。的确,许多精神疾病患者,特别是“偏执性精神障碍”严重患者,是没有“自知力”、不承认自己有病。
但是,就像不能根据多数罪犯都否认自己有罪这一现象,就把否认自己有罪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或者罪重的标准一样,“没有自知力”虽然应当是精神病医生考察的问题,但不能作为严重程度标准或者强制住院标准。这是因为,精神正常者包括绝大多数精神病医生是不承认自己有病的,拒绝住院治疗恰恰也是精神正常的标志。
根据CCMD-3,“自知力障碍”只是“偏执性精神障碍”的严重程度标准,而是在现实中,“自知力障碍”几乎与妄想并列成为“偏执性精神障碍”主要诊断标准。在其他精神疾病如精神分裂症中,“自知力障碍”可能只是众多症状中的一种,医生对各种症状可以综合地考察,“自知力障碍”这一症状不会单一地对诊断发生决定性影响。而如果将“自知力障碍”作为“偏执性精神障碍”主要诊断标准,则是十分危险的,因为“偏执性精神障碍”除了妄想,再没有其他明显症状,而妄想本身也很难认定。
何锦荣的“偏执”
上述问题,在何锦荣案中有集中表现。二审时,广州市脑科医院方面振振有词:“对方是否精神病人、是否需要收治,亲属提供的信息非常重要,真正有精神病的人都认为自己没病,这也是精神科的特点:患者没有自知力,有的自知但觉得不需要治疗;而何某在医院期间坚持认为其妻有外遇,这本身就是一种‘偏执状态’。”医院方面可以论证何锦荣有“偏执性精神障碍”以及强制何锦荣住院合理合法,但不能这样论证。为什么亲属提供的信息非常重要而何锦荣提供的信息就不重要呢?为什么何锦荣认为其妻(已经离婚)有外遇就是“偏执状态”,而其妻子说他虐待或者要致她于死地就不是“偏执状态”(也可能是被害妄想)呢?何锦荣认为其妻有外遇为什么不是一般人也会有的怀疑(例如精神病医生怀疑何有精神病)或者误解,而一定是妄想呢?把这些问题一一化解,广州市脑科医院才有在诉讼中获胜的初步可能。
不同的诊断
法院希望何锦荣能够接受接受一次司法鉴定,而何锦荣不敢再相信大陆任何一家精神病医院,除非到香港以及境外去找中立的第三方。作为旁观者,我以为,何锦荣的顾虑不是没有理由的,而法院则是陷入一个误区。实际上,关于何锦荣是否患有“偏执性精神障碍”,已经有两个诊断,一个是广州市脑科医院的诊断,一个是何锦荣自己找的重庆精神卫生中心的诊断——“未发现有精神病性症状”。但对后一个诊断,法院以不是司法鉴定而只是门诊诊断为由拒绝采信,决定另作司法鉴定。这样做理由不充分。两个诊断都不是司法鉴定结论,法律效力没有高下之分。重庆精神卫生中心的门诊或许不足以判定一个人有无精神疾病,而广州市脑科医院仅凭何锦荣妻子的电话就派一名医生和两名男护工闯入何家将他绑架带到医院,又该如何解释呢?而且,司法鉴定结论也不一定是正确的。更何况,事过三年再作鉴定,难度太大。如果司法鉴定结论与广州市脑科医院的诊断不同,法院也是很难办,几个诊断到底听谁的?法院有能力判断、选择吗?
法庭应审什么?
从根本上说,何锦荣案系因医院的强制住院而起,法院只要审查医院的强制住院是否合法就足够了。而是否合法,先不论强制住院是否有法律根据,
首先应当审查的是强制住院是否有医学根据,其核心就是对妄想诊断有无事实根据的认定。这种事实认定,从根本上说与精神医学无关。医院方面也无力进行这种认定,除了何锦荣妻子方面的单方面陈述,难以提供其他事实证据说明何锦荣存在妄想。而法院有权力也有能力进行这种认定,何必推三挡四呢?
其实,法院也无需对事实进行全面的调查,仅仅根据双方的证据就可以从法律上对事实作出认定(推定)。也许有人会说,此时的举证责任在何锦荣方面,他有义务提出怀疑妻子有外遇的证据。错了!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假如是何锦荣因为妻子有外遇而提出一个法律主张例如离婚,那么他的确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假如是何锦荣的妻子因为他怀疑她有外遇而不堪忍受、提出离婚,如果他承认有这种怀疑并认为怀疑是合理的,那么他也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但事实是,何锦荣的妻子让人强行将他送入医院,而医院剥夺他的人身自由达30天。这样,她必须因此而针对何锦荣的怀疑首先举证,证明何锦荣的怀疑是妄想。医院也必须首先举证,解释清楚它因为什么认定何锦荣存在妄想而其妻子的说法是真实的。如果何锦荣的妻子和医院不能用充足的证据证明何锦荣存在妄想,法院就应当认定他们侵权。
荒唐的强制观察与精神病鉴定
令人惊讶的是,医院强行收治何锦荣,始终都没有认定何锦荣患有“偏执性精神障碍”。据报道,何锦荣的律师称,从医院的病历上看,医院对何锦荣的诊断虽然一直都是“偏执型精神障碍”,但后面加了问号,说明医院并没有确诊。对此,医院代理人解释说,偏执状态的鉴定需要两到三月的时间,但是何锦荣一个月就出院了,没能确定是哪种状态,所以才打了问号。这话是实在的。但是,没有确诊就将他人绑架、强制住院了一个月,这是依据哪家的王法?这一点已经足以令医院败诉。
据报道,一审时医院提出对何锦荣进行司法鉴定,并承诺它将承认国内任何一家具备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得出的结论。这个表态也令人匪夷所思。
第一,不科学。如果认为自己原先的诊断是正确的,就要坚持,而不应丧失原则附和他人。而如果现在已经意识到原先的诊断是错误的,那就要改正,并用于承担自己的责任。
第二,不策略。这个表态还给人以一种感觉,即医院对司法鉴定的结论仍然是“偏执性精神障碍”似乎把握十足。这可能是自信心使然。但外界可能有其他解读。难怪何锦荣拒绝由大陆的精神病医院进行司法鉴定。
空穴来风的监护人
医院强调,强制收治是由患者亲属委托,并无违规之处。亲属是精神病院惯用的挡箭牌。但这个挡箭牌并没有法律支撑。甚至监护人也没有把人强行送入精神病院的权利。对这个问题我写过专文,不再重复。我只想强调一点,成年人的监护人不是自然产生的,更不是医院指定的。
根据民法通则,一个成年人只有经法院判定因精神病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才可能有监护人。有无精神病当然应由精神病医生诊断,而有无民事行为能力,只能由法院判定。
据报道,何锦荣的母亲和哥哥获知何锦荣被强制住院的消息后赶到医院,并立即报警,强烈要求放人。但院方以需征得何锦荣的“第一监护人”(即何锦荣的妻子)同意为由,拒绝放人。何锦荣未经法院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何来监护人?医院法盲到此,无视法律和法院的存在,令人无话可说!
即使有病,也不必强制住院
退一步说,即使何锦荣真的患有“偏执型精神障碍”,也不必然应当被强制住院。“偏执型精神障碍”是一种典型的患者不感觉痛苦的精神疾病。如果患者自己不感到痛苦,所患精神疾病没有损害其身体健康或者不会导致其死亡,也无可能伤害自己或者他人,可以不治疗、不住院,外人不宜干涉。
根据有关国际准则和我国宪法基本原则,除了对犯罪的精神疾病患者应当强制住院治疗外,只有两种情况可以适用强制住院治疗或称非自愿住院治疗,即救护性非自愿住院治疗和保安性非自愿住院治疗。强制住院不是单纯的医疗服务行为,而还是对他人人身自由的剥夺,必须有充足的理由。人身自由是基本人权,应有高标准的保护。对人身自由的限制或剥夺,不能是法不禁止即可为,而应当是法无许可不可为。
就像刑事审判应当实行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原则一样,对于强制住院的适用,也应当无病推定、疑病从无。而“偏执性精神障碍”患者没有生命、健康之虞,生活完全可以自理,一般也没有自残、自杀行为,基本上都不符合救护性非自愿住院治疗的标准。他们的行为如果涉及法律,多在家庭、婚姻、财产、工作等方面,多数都会按照有关的程序,没必要给予保安性非自愿住院治疗。对于个别有明显征兆可能伤害他人的,应当给予保安性非自愿住院治疗,但程序一定要严格,并且保障其申诉的权利和其他权利。
亲属送治,应属非法
而我国尚无法律规定这种保安性非自愿住院制度,还不能实施。至于极个别发生犯罪或者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的,自有司法机关、公安机关按《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而不能由亲属、单位擅自处理。我实在想不明白,精神病医院为什么会那么积极地强行收治由亲属或者单位强行送来的“偏执性精神障碍患者”,甚至只凭亲属或者单位的电话就派人把人家绑架而来。
具体到何锦荣案,他的妻子说他“每天晚上都要脱光她的衣服怀疑并检查她”,“要致自己于死地”,如果属实,令人发指,而何锦荣说他“做老板时每天凌晨两三点回家,那时她早睡了”,似乎也合情合理。哪个说法属实,法院应当认定,认定不了,只能“疑罪从无”。何锦荣承认,两人经常吵架,还发生过肢体冲突,而这是双方的行为,不能成为单单将一方强制住院的理由。
再退一步说,即使何锦荣真的有虐待、打人等违法行为,同样也不必然应当被强制住院。没有精神疾病的人也可能有虐待、打人等违法行为。受害者可以通过刑事诉讼或民事诉讼获得救济,在紧急情况下还可以寻求警察的干预,而不能把行为人强行送入精神病院。
写到这里,够长了,不想再写了,虽然还有一些话想说。
(日首发于学术观察论坛,署名法正居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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