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暖气是怎么供暖的供暖温度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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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如果把北方供暖温度降一点也是可以的
只是要注意一些之前供暖温度偏低的小区做一下暖气管道改造,有些老小区管道不行,不改造再降温会受不了。这样就可以稍稍少烧一些煤,降一点污染。最最重要的,供暖温度降低,应该适当降低供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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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难说。扯远了又是集中式供暖与分布式供暖之争
由奢入俭难。让你不开车,你试试。
好像有些人不知道发电厂供热吧
另外只有在那种情况下才知道供暖是什么情况
供暖室内温度都有标准的,科学依据的你所谓的降低温度是降低多少?是怎么测算的?
早说了用核能供暖嘛
取消供暖吧,反正像我这样的穷吊从没享受过暖气,取消汽车吧,反正我又买不起。我现在的理想是等我老了去南方生活。
现在国家规定,室内温度达到16℃就算合格了,16度太冷了根本就不行。实际上比你的馊主意,现在北方很多城市开始使用计量供暖了,在入户管上设置流量阀门,白天家里没人的时候可以关闭阀门,如果温度太高也可以调小阀门开度,只是还没有推广开来。
取消供暖,就冻着,二十年后国人身体棒棒哒。
徐州兄弟金属门业只做专业的门窗事业
我在家里光膀子都出汗
我是觉得十七八就可以
不明白为毛有的非的把温度弄的和夏天一样
如果用计热器,那最好,我也支持,但是我这的供热站不支持,装了计热器却不用,奈何
已经回不去了,供暖都多少年了,温度下降了,北方人肯定觉得冷,到时绝对舆论又出来了,凭什么降低温度,这过冬没法过了之类的舆论
全都改成自采暖呗,自己烧肯定就会省着点了。但是自采暖好像没有集中供暖效率高。
现在吵吵治理雾霾的只怕不会同意供暖降温,而是枪头转向工业,甚至会被人煽动然后推动去工业化。
同一个小区的房子,由于离供暖进出水口的远近 改没改地热 额外加没加暖气片 有没有冷山 邻居停没停供的原因,室温能差10多度。现在都是分户供暖,你觉得热自己可以减少几个暖气片,或者把自家的阀门关小一点。你少消耗点热量,别人14 5度的家里面就会暖和一点。大家都觉得热了,在全体降温也不迟。
用电好了,
其他国家有集中供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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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冬季供暖室内温度的标准
  近日,北方不少市民反映,同一家供暖公司的在不同地区的供暖温度不一样,于是都在好奇国家规定的供暖温度的具体标准到底是多少,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提供的相关内容,快来阅读了解吧!
  北方冬季供暖室内温度的标准
  北方冬季供暖室内温度的标准是卧室温度不低于18度,客厅温度不低于15度。
  冬季采暖是我国北方居民的生活需求。供暖是解决我国北方居民冬季采暖的基本生活需求的社会服务。  根据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93),用累年最冷月和最热月平均温度作为主要指标,累年日平均温度&5℃和&25℃的天数作为辅助指标,将全国划分为严寒、寒冷、夏热冬冷、夏热冬暖和温和五个地区。
  室内温度标准
  据研究表明,室内最适合温度应保持在室温达 18℃ 时,相对湿度应保持在30&40%,室温达 25℃ 时,相对湿度应保持在 40&50% 为最宜。
  家庭有宝宝的家庭,一般情况下,室内温度以20℃左右为宜,湿度宜保持在50%~60%。可根据小儿怕冷、怕热的特点适当调节。
  长期处于低室温,老人或儿童易生病
  如果长期处于16℃的室温下,会对人体有影响吗?一般情况下,最适合人体的环境温度是18℃到22℃,因个体差异而有所不同。长期处于16℃或者16℃以下的室温下,正常的成年人可能感觉不明显,只不过需要多穿一件衣服而已,而对于老年人、小孩或者体质弱的人,则要警惕。如果温度过低,可能会引发老年人心脏供血不足,从而引发心绞痛或者心梗。小孩可能会上呼吸道感染、手足口病、腹泻等等
  我国冬季室内卫生对温度要求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室温:集中式采暖居室中央1.5米处气温的适宜范围为16~20℃,分散式采暖居室中央1.5米处气温的适宜范围为13~17℃,任何地区的冬季室内温度均不得低于13℃。
  垂直温差:指居室中央地面以上0.1米处的气温与距地面以上1.5米处的气温之差。垂直温差过大,会使足部温度下降,体温调节紧张,不利于健康,一般垂直温差应小于3℃。
  水平温差:指居室内1.5米处各点的气温之差。一般在门口、窗口、走廊等处气温偏低、房间内的水平温差过大容易使人受凉,水平温差以不超过2~3℃为宜。
  某家供暖公司的相关人员表示:&能不能度过一个舒适的冬天,室内温度的确是一个关键指标。&据专家介绍,当温度低于12℃时,80%坐着的人感到冷,活动着的人有20%以上感到冷,卫生学将12℃作为建筑热环境的下限。冬季,如果室内温度长时间过高,会影响人的体温调节功能,引起体温升高、血管舒张、脉搏加快、心率加速,人就会神疲力乏、头晕脑涨、思维迟钝、记忆力差。同时,由于室内外温差悬殊,人体难以适应,容易患伤风感冒。如果室内温度过低,则会使人体代谢功能下降,脉搏、呼吸减慢,皮下血管收缩,皮肤过度紧张,呼吸道粘膜的抵抗力减弱,容易诱发呼吸道疾病。因此,科学家们把人对&冷耐受&的下限温度和&热耐受&的上限温度,分别定为 11℃和32℃。
  附:生活中的最佳温度标准
  1.居室的最佳温度是8度-20度,这是人们感到最舒适的温度。
  2.泡茶时开水的最佳温度是70-80度,这时泡的茶色、香、味俱佳。
  3.洗澡时水的最佳温度是35-38度,因为这个温度和体温相近。
  4.就寝前洗脚水的温度最佳时是40度, 因为这个温度的热水能使足部及下肢的血管扩张,使大脑得到休息,有助于进入睡眠。
  5.储粮的最佳温度是8-15度,可防止粮食生虫。
  6.保管茶叶的温度是10度以下,室温越高,茶叶越容易变质。
  7.冻鱼的最佳温度是在零下3度以下,在此温度下,鱼不易变质,且可保持鲜鱼味。 8.冻肉解冻的最佳温度是10-15度,可以使肉解冻而成分不遭破坏。
  9.储存鸡蛋的温度是15度以下,在此温度下鸡蛋不易腐败。
  10.存放牛奶的最佳温度是15度以下,可抑制细菌繁殖,防止牛奶变质。
  很多群众要求当地相关部门提供供暖参数,确保室内温度达标,实际上是在捍卫的自己的基本权益。所以,如果有发现供暖公司的供暖温度不符合标准的,一定要通过正确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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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已影响人2016年北方取暖费标准
发表时间: 14:50:13 文章来源:
《2016年北方取暖费标准》是有达内考试网()为你整理收集:
在当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热能已经成为一种商品,而我国冬季北方城市供热在取暖费计量上,不少地方仍沿用多年来一直采取的按建筑面积计算和收取取暖费的办法,对这种办法虽然不少居民用户很长时间来也曾质疑其合理性和公平性,但是却很少有人正式的把这个问题从法律的角度的提出和分析,而这个问题至今也未从根本上得以解决。从商品交换的角度来看,供热双方的关系作为一种商品买卖关系,在取暖费其计算上按建筑面积计收取暖费确是有悖法律的公平原则。  众所周知,房屋的建筑面积包括实际使用面积和公用面积以及墙等所占用的平面面积,而在建筑面积的范围之内并非所有的地点都设有供热设施(其中包括楼道、阳台及厨房等)。因此可以把房屋的建筑面积分为实际供热面积和未供热面积,在未能按用户的实际用热量计收取暖费而采取按单位面积计价的情况下,用户的取暖费应按实际供暖面积计算,即:用户应纳取暖费=单位面积的供热价格*实际供热面积,这样计量至少从形式上来讲符合公平原则,若采取这种方法及收取暖费是相对公平的。但现阶段不少地方的在其收取暖费上采取的是用户经纳取暖费=建筑面积*单位面积的办法。单位面积的供热价格是各地的物价行政部门制定的,不管各地的物价部门在制定供热价格的时候处于何种目的和考虑,但是计算供热计费面积采取按建筑面积计收取暖费的办法至少从形式上是显失公平的。  首先,阳台若是用户未采取封闭措施,其一般是直接置于户外的,其温度和室外大气温度是一致的;若是用户密封了阳台,阳台与室内也是有门窗相隔,而阳台上往往也未设有取暖设施(暖气片),其中的温度也是与室内存在着巨大的温差。简单的说就是阳台上未供暖,未供暖就意味着不会消耗供热的热能,显然对阳台计收取暖费是不合理的。同样用户房屋的供公用面积中其中楼梯所占的平面积是直接在室外的,也未设有取暖设施,当然也不应计收取暖费,其他未装设取暖设施的房间,若能达到规定的温度,对着这部分面积收取暖费当然可以,若达不到规定的温度,对这部分面积全额计收取暖费,显然不合理。  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在按建筑面积计收取暖费的情况下对未供暖部位的面积计收取暖费,有违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违背了合同的公平原则,损害了居民用户的合法权利。  不少地方的物价部门,在解释按建筑面积计收取暖费的原因时,说在制定供热价格的时候依据的是建筑面积定价的,若是按实际用热面积计收,单位面积的供热价格要比按建筑面积计收的价格要高。这种解释的合理性姑且不论,试问价格部门在制定供热价格的时候为何不采取实际用热面积作为计量依据,而是采取了让人极易产生质疑的建筑面积作为确定价格的依据呢?是因为技术上的原因还是出于别的目的。  当然,也有不少城市的供热管理办法对阳台和未设供暖设施的部位采取按比例计收的办法,即按这些地方的建筑面积按一定比例(50%或30%)计收,这样比完全没有做区分的城市相较要公平的多。  在按建筑面积计收取暖费的情况下,在对用户室内的温度测量上,根据公平和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也就应该包括对阳台和未设供暖设施的部位的温度的测量,那么这里就存在一个很明显的问题:这些部位的温度显然是难以达到相关的供热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供热温度,达不到相应的温度,用户就有权要求返还取暖费。在温度测量的范围上该怎样认定,各地的供热管理办法也没有明确的界定,而在实际中却很少对未设供热设施的部位的温度进行测量作为室温测量的组成部分。其次、供热方在对用户交纳的取暖费的使用和供热质量上缺乏有效的监管,在用户的权益的保护上缺乏有效的保障。  从供热费收取和使用上来看以来这一直是一笔难算糊涂账,当今各地的集中供热大致包括直供和转供两种方式,所谓直供是指由公用热力生产单位直接管理的设施提供供暖服务;所谓转供是指由物业、居民、单位等自主兴建、自主管理的热交换站(以下简称自管站)进行供暖服务。  自管站是通过向热力生产单位购买蒸汽进行换热后向居民用户供暖的。在蒸汽的购买上,自管站县根据往年的蒸汽用量向热力生产单位支付一定比例的资金,在供暖期结束后,在岸蒸汽流量表上显示的用汽量依吨为单位向热力生产单位支付蒸汽费。由于自管站在一定程度上是自负盈亏的,从而导致有些自管站为了降低运营成本,通过控制自管站的蒸汽调节阀减少蒸汽的使用量(这也是导致暖气不暖的一个重要原因),减少向热力生产单位支付蒸汽使用费。通过这种偷工减料的行为降低服务质量,损害用户的用热权利,以达到获取暴利的目的。居民用户是按建筑面积支付取暖费,物价部门在制定供热价格的时候已经把供热方的合理利润包括在内,自管站为了自己的利益,通过减少蒸汽的使用量而节省的资金归谁所有,各地相关供热管理规定或是办法上没有明确规定。其结果往往被相关的供热单位占有和侵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取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准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缺乏监管,用户的权益就无法得到保障,至少缺乏透明度。  按建筑面积计收取暖费,全天供热和按时供热的单位面积的供热价格是一样的,而供热所需的蒸汽量连由于供热时间的长短和供热温度的高低(比如,供热温度16度和20度)而有所不同,那供热单位的成本是不一样的,用户享有的供热质量上也是不同的。在这两者之间用汽量小而供热质量差的供热单位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就多,在这里用户付出的一样的价格,所享受的供热质量确是不同的,从公平角度来讲,对供热质量差的用户来讲是不公平的。在供热关系中居民用户处于弱势地位,如何最大可能的保护居民用户的用热权益,需要相关的政府部门认真思考。当下,也不少地方已制定和正在制定分户计量,按量计收取暖费的规定,逐步改进计量方式,公平用热收费,更好的适应公用行业高度市场化、居民需要日益多元化的要求,切实提高供热行业的服务质量,提高居民生活品质,保障居民用户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谐、文明进步。  北京取暖费分两种:居民建筑收费标准和公共建筑收费标准。  居民建筑收费标准:  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收费试行价格实行两部制热价,由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两部分构成。其中,基本热价按照建筑面积征收,计量热价按照用热量征收。即:用户热费=基本热费+计量热费。其中,基本热费=基本热价×建筑面积;计量热费=计量热价×用热量。  基本热价  1、燃煤锅炉供应的居住建筑基本热价标准为7元/建筑平方米每采暖季;  2、市热力集团供应的居住建筑基本热价标准为12元/建筑平方米每采暖季;  3、燃气、燃油、电锅炉供应的居住建筑基本热价标准为18元/建筑平方米每采暖季。  计量热价  按照用热量征收,价格标准为每千瓦时0.16元,等于每吉焦44.45元。  公共建筑收费标准:  本市公建实施按热计量收费后实行两部制热价,由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构成。其中,基本热价标准为每个采暖季每建筑平方米18元,计量热价标准为0.16元每千瓦时(44.45元/吉焦),按用热量征收。  缴费标准计算公式  1、法定采暖期内的缴费标准:  采暖费=基本热费+计量热费。  其中:  基本热费(元)=基本热价(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建筑面积(平方米)&计量热费(元)=计量热价(元/千瓦时或元/吉焦)×用热量(千瓦时或吉焦)&基本热价、计量热价均执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2、根据市政府决定调整采暖期或双方约定的采暖期,超出法定采暖期的缴费标准:  采暖费=基本热费+计量热费。其中:&基本热费=基本热价(元/建筑平方米?天)×建筑面积(平方米)×天数(天)&计量热费=计量热价(元/吉焦)×用热量(吉焦)&基本热价(元/建筑平方米?天)计算方法为:法定采暖期基本热价(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除以法定采暖期(天)。法定采暖期按121天计。
以上关于2016年北方取暖费标准的相关信息是达内考试网收集并且整理,仅为查考。
  12月3日,进入采暖期,几千元的取暖费从哪“挤“出来,是每个家庭关注的焦点。12月2日,市民梁女士通过本报咨询,”我和爱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了10多年,从未使用过,而且现在也不再有买房的打算,能不能每年提出公积金缴纳取暖费呢?“记者了解到,根据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兰州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最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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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供暖温度标准
编辑:楚凡&
  在寒冷的北方,供暖是十分有必要的。下面YJBYS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集中供暖温度的标准,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集中供暖温度标准
  集中供热的标准室内温度为18℃&2℃,是根据人们的生理需求而确定的。根据国家标准GB《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中规定设计集中采暖时,对民用建筑主要房间的室内计算温度宜采用16℃&24℃之间,具有一定的波动量。但据国内外有关卫生部门的研究结果,当人体衣着适宜、保暖量充分且处于安静状态时,室内温度18℃无冷感,15℃是产生明显冷感的温度界限,本着提高生活质量,满足室温可调的要求,并按照国家现行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要求,把民用建筑主要房间的室内温度定在16℃以上作为合格温度,18℃为标准室温。
  拓展阅读:城市集中供热室温检测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供热行业管理,保障用户切身利益,维护供热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供热服务质量,建立科学、合理的室温评测机制,根据《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定州市集中供热老旧管网设施改造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集中供热居民住宅的室温检测。
  第三条 定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办法的制定与实施。
  第四条 按照《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热期间,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热用户卧室、起居室(厅)和卫生间的室温不低于18℃。其他部位的室温应当符合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要求。非居民热用户的室温执行国家标准或者由供热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五条 在每年的11月15日至次年的3月15日之间,对供热期间正常缴纳全额采暖费的用户,认为室内温度未达到《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规定,应首先向供热单位提出室温检测申请,供热单位受理用户测温申请后,应在12小时内与用户联系,双方约定测温时间 (节假日不休息),及时提供免费检测服务。
  第六条 测温人员入户时,需2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并应出示工作证件。室温检测器具应使用准确度等级达到&0.1℃及以上并经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检定合格的测量器具。
  第七条 测温应在用户门窗关闭1~2小时以上情况下进行,选择人员长时间滞留、活动频繁的房间,如起居室、卧室、卫生间等。阳台、过道、楼梯、电梯间不能作为测温地点。检测居民室内温度时, 测温点与居民卧室、起居室(厅)内壁的距离不小于1米,距地面1~1.5米高点为检测点进行检测;卫生间只设置中间一个检测点。测温时间不少于10分钟,测温结果由双方签字确认。五个测量点温度的平均值作为检测结果,不低于18℃即为合格。
  第八条 测温人员应当在现场要如实填写居民住宅供热室温检测记录单,包括测温仪器名称、编号、检测数据、测温时间等相关内容。供热室温检测记录单一式两份,用热户与测温单位各一份。
  第九条 用户申请测温后,供热单位拒绝测温的,用户可向所在市、县(区)供热主管部门投诉,经供热主管部门督促,供热单位仍拒绝测温的,视为当月室温不达标。
  第十条 提出测温申请的用户,无正当理由不配合测温或拒绝在测温记录表上签字,则视为室温合格。测温单位不在测温记录上签字的或者不存留测温记录的,视为室温不合格。
  第十一条 用户对供热单位的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异议方可以到定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投诉,由技术监督局指定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异议方也可自行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十二条 定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用户测温事项并约定检测时间后,应通知供热单位。供热单位应按约定时间派技术人员到达现场。
  第十三条 依据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结果,如室温合格,检测费用由用户承担;否则,由供热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供热期内,在正确的测温方法下测量的居民热用户卧室、起居室(厅)和卫生间的室温一周内连续二次低于18℃为室温不合格用户。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应确定为室温不合格:
  (1)用户未按规定缴纳当年采暖费;
  (2)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
  (3)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取用供热循环水、安装换热装置,在供热管道上安装管道泵等改变供热运行方式;
  (4)因家庭装饰装修包封、遮挡散热设备影响供热效果,影响供热单位供热系统质量及造成跑、冒、滴、漏事故的;
  (5)非节能建筑(房屋屋顶、墙体、门窗围护结构不符合节能建筑标准,达不到保暖标准的)或人为改变房屋结构造成门窗不保温、扩大用热面积影响房屋保温性能的;
  (6)用户不履行设施监护责任和配合义务,拒绝供热单位入户进行巡检、维修作业,或拒绝供热单位提出的设施隐患整改建议,造成室内采暖设施难以保证室温达标的;
  (7)采暖方式为串联用热或供暖系统未按照供热单位验收意见进行整改的;
  (8)新建建筑供暖系统质保期内或供暖系统不符合集中供热技术规范,未根据供热单位专业验收整改意见按时间与内容要求完成相关整改的;
  (9)建筑物冷墙(西边户)、顶层边户用热及室内复式结构上层、阁楼、地下室因内部空间连通影响供热效果的;
  (10)热力设施正常的维修、供热试运行期间;
  (11)室外最低温度连续5日低于供热设计规范温度(-8℃)的;
  (12)楼或楼道入住率低于60%的;
  (13)非供热单位事故故障造成供热中断的等(如:水、电中断等);
  (14)非供热单位进行改造施工的、在保修期内的用户;
  (15)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造成无法正常供热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定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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