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电工长期被国家电网电工平台(剥削)应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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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60万“农电工”是否合理
2012年,国家电网公司下文决定,把职工中的一部分分流出去,强行,直接移到新设立的农电服务公司,置换职工身份,然后再以“派遣工”的方式实行逆向派遣,推卸社会责任,严重侵犯职工的合法权益,影响社会的安定稳定。请问李永建律师:这样的决定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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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电工长期被国家电网(剥削)应怎么办?
江苏-徐州&07-27 10:31&&悬赏 5&&发布者:天缘农电 & 回答:(1)
在中国《政治经济学》书中、有《马克思》所讲的《剩余价值论》和《剩余价值率》上所明确了超过一定的标准就是“剥削”而目前《国家电网》对“农电工”除了工资、奖金、福利待遇没有按照《国家电网》工作人员支付外其它的“工作管理、考核、工作要求标准”等都执行是一样标准、这就是纯粹的“对农电工的剥削”如果有关部门问紧了,它们就说是《劳务派谴》等进行脱词......我们怎么样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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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电工问题大起底
《中国电力报》记者 冯义军
&&&&&&&&&&&&&&&&&&&&&&&&&&&&&&&&&&&&&&&&&&此文已在2011年《电力决策参考》发表。
今年以来,有多批次的供电企业管理人员来京截访,或者到相关论坛删除一些帖子,对象都是各地“组团”前来的农电工。另据了解,多地出现农电工集体聚集供电企业办公楼前,好事者称之“围攻”,拉横幅,贴标语,喊口号。其实,在新劳动合同法实施三年来,农电工问题越发地被推到前台。目前,全国各地由农电工造成的上访和法律纠纷时常发生,甚至对簿公堂。
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期的电力行业,处于改革发展阶段的农电工群体,在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历史背景下,在关爱民生、构建和谐的时代主题中,在农电发展迎来良好历史机遇的“十二五”开局之年,我们应该有怎样的探究和思考?!
&同网同价是农电工转身的机会吗?&
“以前我们叫村电工。”一位从事了二十几年农电工作的农电工告诉本刊记者,“后来,我们归到县供电企业统一领导,就成了农电工。”
目前的普遍意义上的农电工脱胎于1998年开始的“两改一同价”。当时,改革农村供电管理体制的核心是改革乡镇电管站的管理体制。
“改革乡(镇)电管站的现行管理模式,将乡(镇)电管站改为县级供电企业所属的供电所或营业所,其人、财、物纳入县级供电企业统一管理。”1999年,国务院批转的《关于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意见》国发[1999]2号这样强调。
为此,当时的国家经贸委还专门印发《关于加快乡(镇)电管站改革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乡镇电管站改为供电营业所后,所有人员纳入供电企业统一管理。由供电企业根据实际需要,本着精简的原则进行定编、定岗、定责,按照定编标准,对供电营业所人员实行聘用制,原则上应优先从供电企业正式职工或优秀的农村电工中通过统一培训,统一考试,择优聘用,并签定聘用合同,实行合同制管理。”
“谈农电工问题就不得不谈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一位多年在省电力公司农电部门工作的人士告诉记者:“当年国家规定,供电营业所人员(大部分是农电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等费用由省电力公司统一测算、制定统一标准。在城乡用电同价之前,从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中列支。”
而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又是怎么回事呢?这位人士分析,“两改一同价前,由于城乡电网管理体制不同,造成农村电价高于城市。农村电价高于城市的部分就是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
作为部署“两改一同价”工作的重要纲领性文件,日,国务院颁发国办发[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改造农村电网改革农电管理体制实现城乡同网同价请示的通知》提到:“现行省级物价部门批准的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即批准的农村电价高于城市部分)。”
那么,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标准是怎么确定的呢?记者查阅到的相关文件规定要考虑三项因素,合理确定:要根据农电体制改革情况,按电力部门有关定员定编的要求,核定各县的农电电工人数,并按社会平均水平核定其工资报酬;要按全省(区、市)农网的先进管理水平,核定各县的农网维护管理费用。要根据农网建设与改造进度,核定各县的农网综合线损和变损水平。
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收到何时呢?日,国务院颁发国办发[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改造农村电网改革农电管理体制实现城乡同网同价请示的通知》规定:“对现行省级物价部门批准的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要在改革农村供电管理体制、增加农网改造投入、降低损耗、裁减冗员的基础上,由省级物价部门从严核入电网供电成本。”国家经贸委办公厅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通知》中,指出,“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在城乡同价实现后即自行取消”。
记者在走访河南、福建、山东等地的县级供电企业时,多地供电企业负责人分析认为,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的确是一个历史阶段的产物,随着城乡电力一体化运作和管理,随着同网同价的实现,是终将会取消的。
那作为农电工工资来源的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取消了,农电工工资怎么解决?国家经贸委办公厅日印发的《关于加快乡(镇)电管站改革实行县(市)乡(镇)电力一体化管理的实施意见》规定:“在城乡用电同价后应纳入供电企业成本,由县供电企业统一发放。”
鉴于此,一位业内人士分析认为。“新近实施的新一轮农网改造升级工程或许成为解决农电工问题的重大转折点。”他的理由是,“国家规定,‘十二五’期间,新一轮农网改造升级工程实施后,城乡用电同网同价目标全面实现。”记者分析,这意味着农电工的薪酬体系到了需要重新设计的时候。“由县供电企业统一发放”会不会成为解决农电工问题的契机?当年的政策设计者是不是为未来农电工问题的处理留了一个豁口?不得而知!
相关资料显示,截至2007年年底,国家电网供电区域除内蒙古东部外,均不同程度地实现了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网同价,有17个省、1078个县实现城乡分类用电同网同价。
据记者观察,实现同网同价的省份,由于国家没有明确的相关政策,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这一名目依然存在,并且成了农电工待遇等费用的代名词。一提农电工待遇必提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2003年实施的《湖北省农村低压电网运行维护管理费调剂使用管理办法》特别指出,“本办法所称农村低压电网运行维护管理费,指实行城乡用电同网同价后各供电企业维护管理农村低压电网的合理费用。”
为了解决农电工工资等这一笔费用的支出,各地纷纷采取了从同网同价后的电费里计提的方式,各地都制定了一定比例的计提标准。
“同网同价后的电价本身就包含成本电价和供电企业的利润。农电工的工资等各种福利就从这里面走。”相关分析人士认为,“其实,虽然同网同价后,不管有没有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这个名目,都要从电网企业分流出一部分钱来解决农电工工资待遇,这只不过是供电企业在国家没有政策明确解决农电工待遇的时期的一种运作方式。”江苏省物价局就规定:“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规定,各地农村供电所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已经按各地政府规定的住房公积金低限标准计入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中。为维护农村供电所人员的合法权益,请各地供电部门按当地政府规定的住房公积金低限标准计提农村供电所人员的住房公积金。”
记者了解到,各地都是在确保同网同价的前提下,提取的所谓的“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都没有超越同网同价的电价。国家电网公司农电部还深入基层调研检查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的计提和使用情况。辽宁省物价局、农电局以辽价发[2003]44号文件的形式明确规定,“此次核定的补贴标准是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后补贴农电系统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的标准,不是到户电价。全省农村居民生活到户电价必须按每千瓦时0.45元执行”。
而湖南省则意识到了“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这一名词不合“同网同价”之时宜的地方,取消了这一称呼。2010年8月,湖南省物价局以湘价电〔号文件的形式印发《湖南省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网同价加价资金管理办法》&,办法规定:“同价资金专项用于弥补农村供电所所辖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和农村供电所工作人员薪酬开支。”在记者看来,同价资金的功能基本等同于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但是称谓变了,意识变了。
城乡同网同价全面实现是否意味着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全面终结?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全面终结是否意味着农电工薪酬需要重新设计?&
原电管站人员到底该何去何从?
日,海南省临高县委书记陈创福在临高县委十一届六次全会作工作报告讲道:“2010年,创新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和情报信息工作机制,妥善解决了306名乡镇电管站职工等一批信访积案。”
近年来,原乡镇电管站职工上访问题在各地普遍存在,这部分人一部分已经在当年电管站改供电所时落聘,一部分转身成为供电企业的农电工。
在宁夏自治区,原乡镇电管员有178名。1999年10月,自治区启动农电体制改革工作,将自治区各乡镇电管站改为供电所,对电管员的录用采用按年龄划线的做法,已聘用的电管员,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不再续聘,由乡镇电管站对其按照实际工作年限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后辞退,并办理了相关手续。随着电力行业经济效益和职工待遇不断提高,部分被辞退的电管员开始上访。日,宁夏自治区党委、政法委等六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六县(市、区)原乡镇电管员与电力部门劳动纠纷问题处理原则的通知》,明确提出:应尊重农电体制的历史沿革,当时电管站是乡人民政府领导下的群众性管电组织,上访人员是亦工亦农并以农为主的农民工身份,与电力部门不存在劳动关系。
安徽省电力公司法规处的一位处长告诉记者:“长期以来,与我国城乡二元体制相适应,农村电力在投资、建设、管理等方面一直有别于城市,自成一体。在该体制下,农村电力设施由农民集资,乡电管站建设、管理。省政府《关于大力开拓市场促进经济增长若干意见的通知》(皖政〔1997〕25号)明确指出:“乡镇电管站系农民自办的非经营性管电组织;行政上属地方政府领导,业务上实行行业归口指导;乡镇电管站的收入来源是县供电局销售电价与农村到户电价的差额,经济上自收自支、独立核算,不是县供电公司的分支机构。
而安徽大学法学院陈宏光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则讲道,很多农电工在农电岗位工作了十几年乃至几十年,奉献了青春,其中多数人手上都有县供电部门发的工作证、进网证等证书,他们认为自己与县供电部门存在劳动关系。这是对的。但有一点要明确:曾经的劳动关系是过去的事情,劳动者不能拿现行法律、政策,去主张过去法律或政策上没有规定的权益。我国《劳动合同法》是日开始实施的。而农电工“回家”发生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
1999年4月,原国家经贸委印发的《关于加快乡(镇)电管站改革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国经贸电力〔号)规定,“乡镇电管站改为供电营业所后,所有人员纳入供电企业统一管理。由供电企业根据实际需要,本着精简的原则进行定编、定岗、定责,按照定编标准,对供电营业所人员实行聘用制,原则上应优先从供电企业正式职工或优秀的农村电工中通过统一培训,统一考试,择优聘用,并签定聘用合同,实行合同制管理。”
劳动合同法如何适用于农电工?
近年来,国家电网公司积极规范农电工用工管理。2011年,国家电网公司农电工作报告指出:“十一五期间,进一步规范农电工管理,改善了农电工劳动待遇,为92%的农电工办理养老、医疗、工伤三项基本社会保险,其中为62%以上的农电工办理了全部五项社会保险。”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技术和劳动熟练程度相同的劳动者
在从事同种工作时,不分性别、年龄、民族、区域等差别,只要提供相同的劳动量,就获得相同的劳动报酬。
一位参加过2008年4月在北京密云召开的国家电网公司2008年农电工作会议的内部人士透露,当时新的劳动合同法刚刚实施几个月,农电工问题困扰着各省电力公司的农电管理者。有与会者在座谈时指出,“同工同酬”也好解决,咱们把农电工身份的人全部规范在一定范围的岗位上,达到“同工”,然后按照一定的标准,支付同样的报酬,达到“同酬”。
于是,2009年,国家电网公司出台了《关于开展解决农电混岗工作的意见》(国家电网农[号)。相关文件表述是:按照“明确身份,全面清理,岗位回归,平稳过渡”的工作原则,以及国家确定的农电工工作范围,全面解决系统职工与农电工的“混岗”问题,从而消除供电企业中“同工不同酬”的违法用工行为。据了解,“十一五”期间,国家电网公司研究解决了11.56万农电工的混岗问题。
对于农电工应该采取何种用工形式,各地五花八门。2006年,国家电网公司28号文中指出:“县供电企业应直接与使用的农电工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对于已采取劳动力派遣劳动用工形式的单位,必须与劳动力派遣单位订立完善的劳动力派遣协议,切实维护农电工的合法权益,并按照国家新的法律规定及时调整劳动用工形式。”2007年,国家电网办〔2007〕
364 号 《关于全面加强县供电企业管理的指导意见
》中指出:“采取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要规范和完善劳务派遣协议,维护农电工合法权益。”
在杨鸿义看来,农电工是最早闯进电力系统“打工”的农民工。日,在温家宝总理主持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要依法维护农民工的正当权益,严格按照劳动合同制度,公平对待、一视同仁。《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指出,“有条件的地方,可直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用人单位要继续为其缴费。”&
农电工能像民办教师一样转正吗?
国家电网公司深刻地洞察到了当前农电工管理中的问题。国家电网公司副总经理杨庆在2011年2月份召开的2011年农电工作会议上指出:“队伍稳定的压力依然很大。农电队伍建设仍需进一步加强。农电工用工方式不统一、不规范,农电工薪酬激励机制有待建立和完善。历史遗留问题较多,有的问题处理不彻底,有的问题处理缺乏政策支持,难以在短时间内解决,不稳定因素依然存在。
“目前反映出来的问题还仅仅是一小部分,是冰山一角,很多问题还没有暴露出来。要立足于在现有管理体制下,切实加强农电管理,对代管和股份制企业要像直供直管企业一样管理。”1月17日,国家电网公司召开县供电企业管理突出矛盾和问题排查治理工作会,国家电网公司纪检组长潘晓军对全面加强农电管理、开展排查治理工作提出了工作要求。据了解,国家电网公司成立了以总经理、党组书记刘振亚为组长,杨庆、潘晓军为副组长,总部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各网省公司迅速启动县供电企业突出矛盾和问题排查治理工作。
“在任期间,没有把农电工问题解决好,是我最大的遗憾。”原国家电力公司农电发展局局长杨鸿义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表示。杨鸿义在任期间启动并主抓了“两改一同价”工作。
国家电网公司副总经理杨庆在2011年2月份召开的2011年农电工作会议上指出:积极主动向国家有关部门汇报沟通,反映农电工用工和薪酬等历史遗留问题,争取国家出台配套政策,彻底解决农电工管理问题。
对农电问题深有研究的县供电企业负责人练书礼告诉记者:“农电工早晚有一天也会消失,就像民办教师转正一样。”据记者观察,目前全国的农电工总数跟当年民办教师转正时80万人的总数相当。1997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7〕32号)指出,在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统筹协调下,教育、人事、计划、财政、公安等部门分工协作,密切配合,互相支持,有计划地将合格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至2000年安排80万人专项指标,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
有个别企业在乡镇电管站改为供电营业所前后,把农电工进行了循序渐进的接收,正式纳入供电企业正式人员身份。重庆一县级供电企业在2004年企业改制成股份制时,对农电工进行了规范。当时该公司有100多名农电工,分别是、1996年当地县政府文件明确的。“对年那两批人来说,按劳动法不能解聘,在征得市公司同意后留下来了,并通过考试筛选等进行转岗,待遇、身份就和正式员工一样了。当时办理这事,县政府、劳动局、社保局等等相关部门联合协作,积极寻找政策支持。当时还制定了转岗规划,分步骤实施。”现在,该企业没有传统意义上的农电工。记者分析,股份制这一新兴体制、县政府的迫切要求加上接收人员相对较少(最终正式接收50人),三种因素某种程度上给他们企业运作此事带来了便利。
农电工队伍是电力行业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力量。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伟大征程上,这支队伍的作用不可或缺。“为确保广大农村九亿农民的农业生产、生活用电以及中、小企业供用电,他们长年累月地在农村电气化事业的一线战斗着、奉献着。特别是1998年“两改一同价”的战役打响后,广大农电工在农网改造中立下了汗马功劳,使得几千亿的农网改造资金达到了预期的效果,党和人民永远不会忘记!”杨鸿义在一篇文章中这样写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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