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贯彻中国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网络建设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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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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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11:21
来源:中国环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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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的耳目和基石,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如何深入改革创新,提升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努力与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相适应,是摆在每一个环境监测人员面前的重大课题。在这个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国务院办公厅《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以下简称《建设方案》)的适时出台,为我们下一步发展指明了方向。 &
针对目前存在的生态环境网络范围和要素覆盖不全,建设规划、标准规范与信息发布不统一,信息化水平和共享程度不高,监测与监管结合不紧密,监测数据质量有待提高等突出问题,《建设方案》给出了解决答案并在4个方面进行了重点部署: &
一是各负其责,完善环境监测网络。按照环境质量监测上收、污染源监测下移的原则,明晰事权,落实责任。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依职责建设完善本级环境质量监测网络,说清本辖区环境质量状况、考核问责下级政府,监测网络全面覆盖大气、水、噪声、土壤、辐射、生态等环境要素;地方政府负责说清本地区污染源排放水平,企业切实履行自行监测责任。 &
二是测管联动,充分发挥环境监测效能。改变过去监测、监管两张皮的现象,从监管需求出发,通过联合检查、快速响应和一岗多能等手段,最大限度地发挥环境监测效能,提高环境执法效率,加大执法力度。 &
三是统一标准规范,创新科技手段。尽快制定出台环境监测条例,统一环境监测技术标准规范;推进监测技术、设备和方法的创新、革新,早日建成方法科学、资源共享、发布规范的监测管理体系。 &
四是壮大监测队伍,统筹各方监测力量。下大力气解决长期困扰监测领域的人员编制、预算、福利待遇等问题,努力提高监测人员素质;整合、规范社会监测机构的运营,合理开放监测服务市场。 &
北京市生态环境监测工作也存在着同样的问题,生态环境监测面临发展瓶颈,需要贯彻落实国务院精神,以《建设方案》为指导,充分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提早谋划2016年~2020年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重点做好几方面工作: &
坚持统筹规划,贯彻落实《建设方案》精神。深入研究现阶段北京市生态环境监测与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要求之间的差距,科学编制北京市&十三五&时期环境监测发展规划和与之配套的实施方案,确保总体目标的如期完成。 &
坚持以人为本,建设一支高水平的专业队伍。&十三五&期间,北京市将以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机制体制改革思路为指引,努力在人员编制、科技水平、福利待遇等方面下大力气协调改善,切实提升监测人员积极向上的内动力。 &
坚持问题导向,使环境监测真正为管理服务。针对目前环境监测领域普遍存在的&重微观、轻宏观&、&重监测、轻分析&等问题,将在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测上与管理紧密结合,从管理和执法需求出发,增强综合分析能力,为管理出谋划策;提高监测工作效率,协同配合环境执法,使环境监测真正成为环境保护的基石。 &
坚持改革创新,在机制体制上寻求突破。加强区(县)环境监测力量建设,推进监管重心下移,推动加强同周边省区市、中央有关部门的合作,进一步健全完善区域协作机制,重点加快建设区域监测预警、信息共享等机制,培育环境监测的市场化机制,完善社会化监测机制。
&&使用微信&扫一扫&功能添加&谷腾环保网&
12-28 09:13
12-27 09:05
12-27 08:51
12-01 10:07
11-24 11:27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谷腾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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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所有:
Copyright&
Goootech. All Rights Reserved.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溪县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公开方式:
信息类别:
&12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备注/文号:
&安政办〔号
内容概述:
&为贯彻落实《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6〕92号)要求,加快推进我县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附  件:
安政办〔2016〕108号
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溪县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 《安溪县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21日
安溪县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 为贯彻落实《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6〕92号)要求,加快推进我县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 一、总体要求与主要目标&&&&
&& 全面落实省、市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围绕“全面设点、全市联网、自动预警、依法追责”的总体要求,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公众监督、保障有力的生态环境监测监管体系,为推进安溪县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提供有力保障。到2020年,全县基本实现生态环境、重要污染源、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区域的监测点位全覆盖;进一步健全完善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测管联动、部门会商等工作机制;提升预报预警、信息化能力和保障水平;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基本形成。
&&&二、全面设点,完善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一)建立区域全覆盖、功能完善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 县环保局会同水利、水文、国土、农茶、林业、气象和市政公用等部门,按各自职能分工和监管需要,在各自重点监管区域以及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区和其它需要特别保护的生态环境区域规划布设监测(观测)点位,建立涵盖大气、水、土壤、噪声、生物、辐射等生态环境要素,覆盖全县、布局合理、分工明确、重点突出的全县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为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及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等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撑。
&&& 1.环保部门负责晋江等主要流域、乡镇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县城建成区等区域布设大气、水、噪声、土壤、辐射、农村生态环境等监测点位,开展生态环境质量评估与考核监测(详见附表2-1~2-7)。
(1)晋江流域及主要支流,共布设3个监测断面;
(2)乡镇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共布设3个监测断面;其中,县级水源地1个、乡镇级水源地2个;
(3)主要内河每条布设1个水质监测断面;
(4)按相关规定布设2~3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
(5)城区定期开展区域噪声、交通噪声和功能区噪声监测;到2020年,城区声敏感区域设置噪声自动测量点;
(6)全县共布设7个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主要包括土壤环境背景监测点、网格监测点、敏感区域监测点、重点工业企业周边监测点;
(7)全县共布设2个环境辐射监测点位,主要包括主要河流、城市公园;
&&& 2.水利部门负责在农村饮用水源地、重点水源保护区等特定监管区域布设水环境和水文质量监测点位,开展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水土流失面积等生态环境指标评估与考核监测(详见附表2-8)。
(1)农村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由水利部门负责;
(2)全县重点水功能区(含重点水源保护区)共布设9个水功能区、9个监测断面,由水利部门、水文部门负责监测。
&&3.水文部门负责在晋江流域行政交接断面增设水文站点的报批与执行,为流域水质从浓度控制转向通量控制提供依据(点位布设由安溪水文站根据职能监管要求确定)。
&&4.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在重要水文地质单位、地下水污染高风险区、主要地下水饮用水源地、自然地质环境敏感区等特定监管区域布设监测点位,开展地下水环境质量、地质环境等相关生态环境质量指标评估与考核监测;配合环保部门开展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详见附表2-9)。
&& 5.农业部门负责在耕地、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地等区域布设监测点位,开展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农产品产地质量、农业面源污染等相关生态环境质量指标评估与考核监测(详见附表2-10)。
&& 6.林业部门负责在草地、林地和森林、林业自然保护区、重要湿地、森林公园、农村地区建成区等区域布设监测点位,开展林地保有量、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湿地保有量、森林生态服务功能、禁止开发区域面积等相关生态环境指标评估与考核监测。
&& 7.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在内河流域内对部分重点船舶布设监测点位,开展内河交通运输环境质量评估与监测。(点位布设由县交通局根据职能监管要求确定)。
&& 8.气象部门负责在我县区域空气质量监测站点(或站点周边)增设空气质量预报预警所需特定气象要素观测点;配合环保部门开展空气质量预测预报。
&& 9.市政公用事业管理部门配合环保部门开展城区内河水环境质量评估与考核监测。
&&& 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的各相关部门,应根据各自工作需要和本部门对生态环境质量评估与考核要求,拓展监管区域,增设监测点位,进一步完善全县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力争在“十三五”期间实现监管区域和监测点位的全覆盖。
&& (二)加强重点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区监测。各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通过对地观测、无人机遥感监测和地面生态监测等手段,加强对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和脆弱区及重点保护区域和禁止开发区的生态监测与评估。加强生物多样性、重要湿地、水源涵养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自然与人文景观、生态公益林、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等陆域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区的生态环境监测和评估。
&& (三)加强重点污染源监测。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和生态环境监管要求,落实分级管理制度,加强对工业污染源、大型矿山、畜禽养殖和农村面源污染等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水和交通工具等生活污染源,以及辐射重点项目的监督性监测,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监测机制,构建常态化监测体系,为生态环境管理提供技术保障。严格落实国、省控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制度,全县国、省控重点监控企业应严格落实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制度,通过自动监测与手工监测相结合的方式定期开展自行监测,落实企业环保主体责任;同时主动公开排污信息,满足公众知情权。
&& (四)加强重点监管对象自动监控。环保、水利等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责,进一步加强重点区域环境自动监测站建设和实时监管(详见附表2-11)。
&& 1.环保部门负责全县主要流域交接断面、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自动监测站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 2. 水利部门负责联合其他部门,在白濑水库设立多参数多功能水质自动监测站。
&&&三、实现生态环境监测信息集成共享、统一发布,提升预报预警与环境风险防范能力
&& (五)构建全县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平台。县环保局会同各相关部门统一规划,优化整合监测点位,提出建设需求,依托省、市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整合汇集本级各部门现有监测终端,构建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平台,并与省、市联网。平台通过开放数据接口,为各级各部门开展创新应用提供更完整、标准化、高质量的数据供给;通过大数据综合分析,提升预测预警能力;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运维。县数字办负责技术指导和资源保障,协调数据汇聚。
&& (六)建立全县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共享机制。依托市生态环境监测信息数据平台,构建市、县两级生态环境监测数据有效汇聚和互联共享机制,并与省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平台对接。市县两级环保、水利、国土、农茶、林业、交通、气象和市政公用等部门和单位将所获取的环境质量、污染源、生态状况监测数据统一上传至市生态环境监测信息数据平台,实现全市生态环境监测信息高速汇聚、统一集成和共享应用,到2020年实现全市环境监测数据“一网一库一平台”。
& (七)统一发布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参照省、市做法,依法确定应对外发布的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公开事项和开放数据目录,依法建立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发布机制,规范发布内容、流程、权限和渠道等。
&& (八)加强生态环境质量预报预警。各相关部门要完善生态环境质量预报预警机制,建立部门联合会商机制,加强监测信息汇聚共享与技术协作,利用大数据技术实现环境风险联合预警和管控,提高预警信息可信度和反应速度。加强对责任管控区域和重点监管对象的大气、水、土壤、地质等生态环境风险的评估与预警。定期开展全县生态环境状况调查与评估,对重要生态功能区人类干扰、生态破坏等活动进行监测、评估与预警。开展生态环境现状与风险评估技术方法科研和学术交流,提高环境风险防控和突发事件应急监测能力。
&&&& 四、构建测管联动、依法追责的生态环境监测机制
&& (九)开展生态环境同步监测与执法。各相关部门要建立监测监管联动快速响应机制,进一步加大勤查重罚及错时执法力度,加大对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异常区域的监测与执法频次,根据异常监测数据和自动报警信息,及时开展同步监管执法,对超标排放、篡改或伪造监测数据等违法行为现场监测、直接依法查处。
&&& (十)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管,强化责任追究。各相关部门所属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含社会检测机构,不包含机动车安检机构及综检机构)要健全并落实监测数据质量控制与管理制度,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县质监局要加大环境监测机构监管力度,推进检测服务质量监管与评价机制落实,将违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机构列入黑名单,对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监测机构,及时上报质监部门,依法取消监测资质。县环保局要对负责环境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维护的机构加强监管,督促运维机构严格按照运行维护合同运营并对监测数据承担责任;对于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机构要按《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予以严肃处理。严禁党政领导干部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违者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报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 五、加强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推进监测市场化
&& (十一)加强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加强各领域生态环境监测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人员培训制度,不断提高监测人员综合素质和能力水平。县财政要根据生态环境监测事权,加大对生态环境统计监测等基础能力建设的投入力度,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重点保障。深入开展生态环境监测、评估和预警科研创新,借鉴监测科技先进经验,提升我县技术创新能力。
&& (十二)积极推进生态环境监测市场化。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参与各相关领域的生态环境监测活动。在环境自动监测站运行维护、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状况评估等基础公益性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或者委托开展的环境监测。
附件:1、安溪县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任务分解表
2、安溪县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点位信息表
安溪县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任务分解表
具体目标任务
全面设点,完善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建立区域全覆盖、功能完善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在晋江西溪流域、乡镇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县城建成区等区域布设大气、水、噪声、土壤、辐射、农村生态环境等监测点位,开展生态环境质量评估与考核监测。
县国土局、
市政公用事业局、
在农村饮用水源地、重点水源保护区等特定监管区域布设水环境质量和水文监测点位,开展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水土流失面积等生态环境指标评估与考核监测。
县水利局、水文站
在晋江流域行政交接断面增设水文站点的报批与执行,为流域水质从浓度控制转向通量控制提供依据。
在重要水文地质单位、地下水污染高风险区、主要地下水饮用水源地、自然地质环境敏感区等特定监管区域布设监测点位,开展地下水环境质量、地质环境等相关生态环境质量指标评估与考核监测。
在耕地、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地等区域布设监测点位,开展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农产品产地质量、农业面源污染等相关生态环境质量指标评估与考核监测。
在草地、林地和森林、林业自然保护区、重要湿地、森林公园、农村地区、县以上城市建成区等区域布设监测点位,开展林地保有量、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湿地保有量、森林生态服务功能、禁止开发区域面积等相关生态环境指标评估与考核监测。
在内河流域内对部分重点船舶布设监测点位,开展内河交通运输环境质量评估与监测。
在我县区域空气质量监测站点(或站点周边)增设空气质量预报预警所需特定气象要素观测点。
加强重点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区监测
通过对地观测、无人机遥感监测和地面生态监测等手段,加强对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和脆弱区及各级政府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和禁止开发区的生态监测与评估。
县环保局、水利局国土局、农茶局
林业局、交通局
气象局、市政局
加强生物多样性、重要湿地、水源涵养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自然与人文景观、生态公益林、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等陆域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区的生态环境监测和评估。
县环保局、水利局、国土局、林业局
水土办、水文站
加强重点污染源监测
加强对工业污染源的监督性监测。
加强对畜禽养殖业污染源的监督性监测。
加强对农村面源污染等农业污染源的监督性监测。
加强对生活污水和交通工具等生活污染源的监督性监测。
县市政局、环保局
县交通局、交警大队
加强对辐射重点项目的监督性监测。
严格落实国省控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制度。
加强重点监管对象自动监控
主要流域交接断面、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自动监测站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在白濑水库设立多参数多功能水质自动监测站。
实现生态环境监测信息集成共享、统一发布,提升预报预警与环境风险防范能力
构建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平台。依托省、市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整合汇集各部门现有监测终端,构建全县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平台,并与省、市联网。
县环保局、水利局、国土局、农茶局、林业局、交通局、气象局、市政局
建立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将所获取的环境质量、污染源、生态状况监测数据统一直接上传至生态环境监测信息数据平台,实现全县生态环境监测信息高速汇聚、统一集成和共享应用,实现环境监测数据“一网一库一平台”。
县环保局、水利局、国土局、农茶局、林业局、交通局、气象局、市政局
统一发布生态环境监测信息。依法确定应对外发布的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公开事项和开放数据目录,通过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平台或其他法定形式向公众统一发布。
县水利局、国土局、农茶局、林业局、交通局、气象局、市政局
加强生态环境质量预报预警。完善生态环境质量预报预警机制,建立部门联合会商机制,加强对责任管控区域和重点监管对象的大气、水、土壤等生态环境风险的评估与预警,提高环境风险防控和突发事件应急监测能力。
县环保局、水利局、国土局、农茶局、林业局、交通局、市政局、水文站
构建测管联动、依法追责的生态环境监测机制
开展生态环境同步监测与执法。建立监测与监管联合执法机制,进一步加大勤查重罚及错时执法力度,对超标排放、篡改或伪造监测数据等违法行为现场监测、直接依法查处。
县环保局、水利局、国土局、农茶局、林业局、交通局、气象局、市政公用事业局、水文站
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管,强化责任追究
健全并落实监测数据质量控制与管理制度,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县环保局、水利局、国土局、农茶局、林业局、交通局、气象局、市政局、水文站
加大环境监测机构(含社会检测机构,不包含机动车安检机构及综检机构)监管力度,推进检测服务质量监管与评价机制落实,将违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机构列入黑名单,对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监测机构,依法取消监测资质。
县环保局、水利局、国土局、农茶局、林业局、交通局、气象局、市政局、水文站
对负责环境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维护的机构加强监管,督促运维机构严格按照运行维护合同运营并对监测数据承担责任。
严禁党政领导干部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违者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报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县环保局、水利局、国土局、农茶局、林业局、交通局、气象局、市政局、水文站
加强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推进监测市场化
加强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
加强各领域生态环境监测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人员培训制度,不断提高监测人员综合素质和能力水平。
县环保局、水利局、国土局、农茶局、林业局、交通局、气象局、市政局、水文站
加大对生态环境统计监测等基础能力建设的投入力度,将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重点保障。
县环保局、水利局、国土局、农茶局、林业局、交通局、气象局、市政局、水文站
积极推进生态环境监测市场化。
县水利局、国土局、农茶局、林业局、交通局、气象局、市政局、水文站
安溪县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点位信息表
表2-1 河流水质监测点位信息表
安溪清溪桥
安溪罗内桥
表2-2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监测点位信息表
安溪县城关水厂晋江西溪吾都取水口
湖头镇火烧桥水库
官桥镇自来水厂水源地
表2-3 县城内河水质监测点位信息表
表2-4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信息表
表2-5 声环境质量监测点位信息表
区域声环境质量
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
功能区声环境质量
250×250
表2-6 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信息表
官桥镇赤岭村
蓬莱镇鹤厅村
蓬莱镇福山村
蓬莱镇磜内村
蓝田乡九际村
参内乡沽水村
福建三安钢铁有限公司
特定点位污染企业
表2-7 辐射环境质量监测点位信息表
安溪县凤城镇龙津公园
西溪-安溪罗内桥
&表2-8 水功能区水质监测站点信息表(含重点水源保护区)
水质保护目标
西溪安溪、永春开发利用区
西溪安溪、永春工业、农业用水区
桃舟乡上游
与一都溪汇合口处
水利、水文部门
西溪永春保留区
与一都溪汇合口处
与岐兜溪汇合口处
龙潭溪安溪源头水保护区
兰田水库坝址
玉湖电站坝头
西溪永春、安溪保留区
大白濑水库坝址(规划)
西溪安溪、南安开发利用区
西溪安溪工业、农业用水区
大白濑水库坝址(规划)
元口铁路大桥
西溪安溪、南安开发利用区
西溪安溪过渡区
元口铁路大桥
西溪安溪、南安开发利用区
西溪安溪饮用、农业用水区
安溪县城关水厂吾都取水口下游清溪大桥
西溪安溪、南安开发利用区
西溪安溪城区工业、景观用水区
安溪县城关水厂吾都取水口下游清溪大桥
安溪涝港电站大坝
西溪安溪、南安开发利用区
西溪南安仑苍镇过渡区
安溪涝港电站大坝
南安仑仓镇水厂取水口上游3km
表2-9&应急水源地地下水监测点位信息表
应急水源地
安溪县湖头镇上埔村集安矿硐
安溪湖头备用地下水源地
表2-10&耕地土壤重金属污染监测点
福建省安溪茶厂有限公司
安溪县祥华乡
安溪县龙涓乡举源茶叶专业合作社
安溪县龙涓乡举源村
安溪县高仁淮山专业合作社
安溪县长坑乡
表2-11 水质自动监测站点位信息表
西溪罗内桥
安溪与南安交界
饮用水水源地
安溪吾都水厂水源地
安溪白濑水库
抄送:市政府办,市环保局,县委办,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
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21日印发
[&&&&]&&&&&[&&&&]政府信息公开
城市空气质量
水环境质量
污染企业环境信息
广东省环保厅
【字体:大
广东省环保厅
粤环办函〔2015〕239号
转发《关于深入学习贯彻落实〈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近日,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入学习贯彻落实〈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领会、深入贯彻落实。《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已在中国政府网公开发布(/zhengce/content//content
_10078.htm),请自行下载学习。
&&&&&&&&&&&&&&&&&&&&&&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 2015年9月15日
&& &&& &&& &&& &&& &&& &&& &&& &&& &&& &&& &&& &&&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抄送:省环境监测中心。
开发维护:
&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政府门户网站 www.
00:00 发文机关: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山西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山西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56号)精神,加快推进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坚持全面设点、自动预警、全省联网、依法追责,逐步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公众监督的山西生态环境监测网络新格局,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提供科学的数据支撑。?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山西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要基本实现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生态状况监测全覆盖,各级各类监测数据系统互联共享,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化能力和保障水平明显提升,初步建成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设点,完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1.建立统一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1)空气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设。?
到2020年,建设完善覆盖全省,以城市(含区、县)环境空气自动站点、 农村环境空气自动站点、区域背景环境空气自动站点为支撑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满足省域内环境空气质量状况考核、评价与预警需求。(省环保厅负责)?
(2)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设。?
①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到2020年,建设完善覆盖全省主要河流一、二级支流及径流量较大的三级支流、城市河段、湖库等水体市界与县界断面的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动态反映全省主要水体环境质量现状及变化趋势,满足省域内地表水环境质量考核、评价与预警需求。(省环保厅、省水利厅负责)
②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到2020年,建设完善覆盖全省所有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满足省域内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环境质量状况考核、评价与预警需求。(省环保厅负责)
③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到2020年,建设完善以基础点位、特定控制点位和背景点位为支撑的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满足省域内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考核、评价与预警需求。(省环保厅负责)
到2020年,建设完善覆盖全省超采区、严重超采区和禁采区、限采区的地下水监测网络,满足省域内地下水资源保护和管理的需求。(省水利厅负责)到2020年,建设完善覆盖全省地面沉降区的地下水监测网络,满足省域内地下水资源保护和管理的需求。(省国土资源厅负责)
(3)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设。?
到2020年,建设完善覆盖全省所有县(市、区)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满足省域内土壤环境质量考核、评价与预警需求。(省环保厅负责)?
(4)辐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设。?
到2020年,建设完善满足省域内核与辐射安全监管考核、评价与预警需求的辐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省环保厅负责)?
2.健全重点污染源监测网络。?
进一步建设完善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约束性指标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省及设区市两级环保部门定期公布监测信息。省及设区市两级环保部门要依法开展监督性监测,组织开展面源、移动源等监测与统计工作,定期公布监测信息。排污单位要按照相关监测技术规范和质量控制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并将自行监测数据予以公开。(省环保厅负责)?
3.加强生态遥感系统建设。?
到2020年,配合国家建设完善覆盖全省的“天地一体化”生态遥感监测系统,以县域为单元,开展生态环境状况的卫星遥感与无人机遥感的监测、分析与评估。对区域生态环境状况及潜在风险、生态保护红线、秸秆焚烧等情况进行考核、评价与预警。(省林业厅、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负责)?
(二)自动预警,加强环境风险防范。?
1.加强环境质量监测预报预警。?
(1)空气质量预报预警。?
进一步完善省和设区市两级空气质量监测预报预警系统建设,健全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体系,增强空气质量监测预报预警能力。(省环保厅、省气象局负责)?
(2)水环境质量预警。?
建设省和设区市两级水环境质量监测预警平台,结合污染源分布和流域自然生态径流变化,构建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监测预测预警体系。开展重要水体(湖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环境质量监测预报预警工作。(省环保厅、省水利厅负责)?
2.严密监控企业污染排放。?
构建全省重点排污单位监测数据传输网络和预警系统,建立排污单位监测数据与管理信息传输与交换机制,建成全省污染源监测大数据综合管理与分析预警平台,实现污染源超标告警和自动预警。开展工业园区环境风险监测预警,提高环境风险防范与预警能力。(省环保厅负责)
3.提升生态环境风险遥感监测评估与预警能力。?
加强与环境保护部、国土资源部、国家林业局沟通,及时获取生态环境遥感监测数据,对典型区域人类干扰、生态破坏等活动进行评估与预警。(省林业厅、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分别负责)?
(三)全省联网,实现生态环境监测信息集成共享。?
加快建设生态环境监测信息传输网络与大数据平台,重点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污染源、环境执法、环境应急等数据信息资源共享,实现生态环境监测数据与生态环境监管信息的有效集成、互联互补。依托环境监测数据大平台,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资源开发与应用,开展大数据关联分析,支撑生态环境质量现状精细化分析和实时可视化表达,增强生态环境质量趋势分析和预警能力,全面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综合决策、监管治理和公共服务水平。建立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发布机制,规范发布内容、流程、权限、渠道等,及时准确发布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及生态状况监测信息,提高政府环境监测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保障公众知情权。(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农业厅、省气象局负责)?
(四)依法追责,建立生态环境监测与监管联动机制。
1.完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估指标体系,利用监测与评价结果,为考核地方政府落实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改善、污染防治、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生态保护等职责任务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撑。(省环保厅负责)?
2.实现环境监测与执法同步。?
建立监测与监管联合执法机制,对重要生态功能区实施常态化现场监测与执法同步。省和设区市环保部门依法履行对排污单位的环境监管职责,依托污染源监测开展监管执法,根据污染物排放和自动报警信息,建立监测与监管联动快速响应机制。(省环保厅负责)?
3.严厉打击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加强对监测机构工作质量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的监测机构。各职能部门要加大监测质量核查巡查力度,严肃查处篡改、伪造监测监控数据等违法行为。(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负责)?
(五)健全生态环境监测制度与保障体系。?
1.完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
进一步完善环境监测方式与技术手段,统一监测和评价技术体系的标准与规范,增强各部门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可比性。建立覆盖各环境要素的量值溯源(传递)技术体系。(省质监局、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负责)?
2.实现生态环境监测事权与财权相匹配。?
按照国家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设的要求,结合省以下环保监测机构垂直管理改革,坚持“监测事权与财权相匹配”的原则,完善与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发展需求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将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运行、管理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足额保障。(省财政厅负责)?
3.提升生态环境监测综合能力。?
按照《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要求,加快推进省、市、县(区、市)环境监测实验室的标准化建设,全面提升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能力和预警预报水平。(省财政厅、省环保厅负责)
推进省以下环保部门环境监测机构垂直管理,严格落实机构、人员编制,确保环境监测职能有效发挥。(省编办、省环保厅负责)?
加强环境监测队伍建设,加强监测领域人才培养和技术培训,不断提高生态环境监测人员综合素质和能力水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负责)
4.强化监测科技创新能力。?
加强环境监测新技术和新方法研究,强化自动监测、卫星遥感等高新技术、先进装备与系统的应用,提高生态环境监测立体化、自动化、智能化水平。深化生态环境监测科技创新,促进和鼓励省内科研院所和相关企业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环境监测仪器设备,促进国产监测分析仪器产业发展。开展国际合作,借鉴国外监测科技先进经验,提升技术创新能力。鼓励市场化环境监测模式,积极培育环境监测服务市场,在公益性监测领域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厅负责)?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山西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协调解决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重要问题,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督促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省长担任。副组长由省政府副秘书长和省环保厅厅长担任,成员单位由省编办、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质监局、省气象局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厅,具体负责领导小组日常事务。
(二)落实工作责任。?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与管理的组织领导,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全面落实各项任务。?
省有关部门按照本方案要求,组织开展本系统监测网络现状调查,梳理现有监测点位、监测因子、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情况,通过优化整合、协同规划,完善工作计划,有序推进各项工作。
(三)强化督促检查。?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开展工作督查,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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