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垃圾处理政府补贴资源化利用政府如何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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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版 科技
20版 产品启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湖南省株洲市委员会
第 2082144 号提案
案由:启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
  建筑垃圾又称建筑废弃物,俗称渣土。据测算,我市每年产生的建筑垃圾达600万立方米左右,已占城市垃圾总量的50%左右。长期以来,我市建筑垃圾采用露天堆放或简单填埋的方式处置,占用大量土地资源,影响市容市貌,运输与处置过程中产生大量扬尘,一些有害、有毒物质还污染水源和土壤。更为可惜的是,大量可再生利用的资源被白白浪费。建议2014年启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建设。  目前,发达国家70%以上的建筑垃圾都得到了循环再利用。国内北京、上海、深圳、青岛、西安、昆明、邯郸、许昌等城市也在大力推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工程,并取得了良好的效益。2011年底,国家发改委编制的《“十二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和《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实施方案》指出:建筑废物作为重点领域之一,到2015?年全国大中城市建筑废物利用率要提高到3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发改委、住建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也明确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负总责,地级以上城市要因地制宜设立专门的建筑废弃物集中处理基地。”  以建筑垃圾集料为主要材料生产免烧砖、砌块,采用国内最先进的全自动化生产设备,通过高频振动挤压成型,免烧、免蒸,经自然风干养护(或自动恒温窑养护)即可使用。其技术、设备完全成熟,且具有节能、环保等多方面优势。据推算,年处理建筑垃圾100万立方米,可生产各类新型建材折合混凝土砌块35万立方米,产值可达1.06亿元,可产生纯利润约1450万元。还能节省取土约40万立方米,节约耕地约320亩(按平均取土2米深计算),节约标准煤约3万吨,减少向空气中排放二氧化硫约700吨;节约建筑垃圾堆放占地约300亩(按堆放4米高计算)。  株洲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就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进行了大量调研,并向市政府进行了多次汇报。日,市政府领导召集市城管、规划、国土、发改、建设、财政等部门和各区分管负责人就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的可行性、项目选址等问题进行了专题研讨,一致认为该项目是一个有益于城市长远发展的好项目,我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示范项目设计年处理建筑垃圾能力可确定为100万立方米,总投资1亿元。为使项目尽快落地,特提出如下建议:  1.尽快立项。这个项目符合“两型”社会建设要求,市城管局和市渣土协会做了大量的前期工作,已经是一个非常成熟的项目,建议市发改委尽快批准立项。  2.特许经营。由市政府给项目投资企业授予株洲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特许经营权,确保该市场规范经营。  3.政策扶持。参照株洲市餐厨垃圾处理场建设模式,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示范项目所需用地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对项目可研、环评、审批建立绿色通道,尽快完成项目前期工作。责成相关部门制定配套的产品推广使用与补助政策。  4.加强领导。市政府设立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并成立由城管、发改、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参加的专门工作班子,专门协调相关工作。
回复:&&&&市城管局已经制定了《株洲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利用项目工作方案》,综合考虑我市建筑垃圾处理状况、建筑垃圾处理项目在投资与管理运营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实际情况和相关政策,我市将考虑PPP模式进行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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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暂行)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撰稿人:&&发布时间:日 浏览:次
【中国建材信息总网】为促进绿色发展,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起草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暂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公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
  2016年第71号
  为促进绿色发展,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起草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暂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公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暂行)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暂行) 为规范建筑垃圾大宗固废综合利用产业发展秩序,提高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培育行业骨干企业,制定本规范 条件。
  一、生产企业的设立和布局
  (一)各地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的设立和布局应根 据区域内建筑垃圾存量及增量预测情况、运输半径、应用条 件等,统筹协调确定。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要与城市总体规 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循环经济规划及旧城改造、大型工 业园区改造、城市新区建设等大型建设项目相结合。
  (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选址必须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统筹资源、能源、环境、 物流和市场等因素合理选址,有条件的地区要优先考虑利用 现有垃圾消纳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的固定生产场地 宜接近建筑垃圾源头集中地,交通方便,可通行重载建筑垃 圾运输车。在条件允许时,在拆迁现场进行现场作业。
  (三)鼓励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进行拆迁、运输、 处置和产品应用等产业链相关环节的整合,以资源化利用为 主线,提高产业集中度,加速工业化发展。
  二、生产规模和管理
  (一)根据当地建筑垃圾条件及资源化利用方式等因素, 综合确定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的年处置能力,鼓励规模 化发展。 大型建筑垃圾资源化项目年处置生产能力不低于 100 万 吨,中型不低于 50 万吨,小型不低于 25 万吨。
  (二)各地应依据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 策,落实完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相关制度、标准和规范等。 选择适宜生产主体,鼓励探索运行成熟、具有地区特色的经 营模式。
  三、资源综合利用及能源消耗
  (一)资源综合利用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应全面接收当地产生的符合 相关规范要求的建筑垃圾(有毒有害垃圾除外)。 鼓励企业根据进场建筑垃圾的特点,选择合适的工艺装 备,在全面资源化利用处理的前提下,生产混凝土和砂浆用 骨料等再生产品。
  (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应符 合表 1 中能耗限额限定值的规定。
  四、工艺与装备 项目应采用节能、环保、高效的资源化技术装备及安全、 稳定的保障系统。
  (一)根据当地建筑垃圾特点、分布及生产条件,确定 采用固定式或移动式生产方式。结合进厂建筑垃圾原料情况 和再生产品类型,选用适宜的破碎、分选、筛分等工艺及设 备。
  (二)根据不同生产条件,采用适用的除尘、降噪和废 水处理工艺及设备。固定式生产方式宜建设封闭生产厂房或 封闭式生产单元。
  (三)宜配备环境监测、视频监控、工艺运行在线监控 系统。
  五、环境保护
  (一)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依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 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与项目相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 并依法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根据生产需要应设置粉 尘回收和储存设备,厂区环境空气质量应达到《环境空气质 量标准》GB3095 要求,且符合企业所在地的相关地方标准和 环境影响评价要求。 (三)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应根据生产工艺的需求, 建设生产废水处理系统,实现生产废水循环利用和零排放。
  (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应对噪声污染采取防治 措施,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 的 要求,且符合企业所在地的相关地方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要 求。
  六、产品质量与职业教育
  (一)产品质量应符合《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 (GB/T 25176)、《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 25177) 等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有关规定。
  (二)企业应当设立独立的质量检验部门和专职检验人 员,质量检验管理制度健全、检验数据完整,具有经过检定 合格、符合使用期限的相应检验、检测设备。
  (三)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鼓励企业实施《ISO9001 质量管理体系》。产品在使用时应明确标示为再生骨料。
  (四)企业应建立可追溯的生产记录以及检验过程中的 各种相关信息、所使用的原材料、各工序加工过程中的工艺 参数和产品应用记录等档案,相关档案至少保存 3 年。
  (五)企业应建立职业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工程技术人 员和生产工人应定期接受国家职业培训与继续教育,建立职 工教育档案。
  七、安全生产
  (一)企业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 全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采取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和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二)企业应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管理体系, 职工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培训制度和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检 查制度。
  (三)企业应有安全防护措施,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 全防护器材与设备,避免在生产过程中造成伤害。对可能产 生粉尘、噪声的作业区,应配备职业病防护设施,保证工作 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四)企业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各 项规定。生产厂房、仓库、堆场等场所的防火设计、施工和 验收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生产区域应符合相关防火、 防爆的要求。
  (五)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 准化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
  八、监督管理
  (一)新建、改扩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应符合本 规范条件,项目建设要满足相关要求。
  (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相关行业协会要加强对行业 发展情况的分析和研究;组织推广应用行业节能减排新技术、 新工艺、新设备及新产品;建立符合规范条件的评估体系, 科学公正地提出评估意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行业监督 和规范管理工作。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定期公告符合 本规范条件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名单。公告管理办法 另行制定。
  (四)县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 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当地有关公告企业执行本规范条件的情 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国家和地方相关管理部门可依据本规范条件制定 相应的配套监管办法。
  九、附则
  (一)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垃 圾资源化利用企业。
  (二)本规范条件自 2017 年 2 月 1 日起实施,由工业 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 况适时进行修订。
责任编辑:单建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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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建筑垃圾资源化相关政策盘点:垃圾处理、城市规划……(上)
2016年建筑垃圾资源化相关政策盘点:垃圾处理、城市规划……(上)
数据显示,目前建筑垃圾的数量已占到城市垃圾总量的30%-40%。随着房地产业的持续发展,会有越来越多的建筑物新建和重建,建筑垃圾在城市垃圾中所占的比重也会越来越大。在各界人士的关注之下,2016这一年间,各地对建筑垃圾处理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
数据显示,目前建筑垃圾的数量已占到城市垃圾总量的30%-40%。随着房地产业的持续发展,会有越来越多的建筑物新建和重建,建筑垃圾在城市垃圾中所占的比重也会越来越大。在各界人士的关注之下,2016这一年间,各地对建筑垃圾处理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资源化推进的力度不断加大,全国大多数的地区都在建筑垃圾处理方面完善了制度或采取了切实可行的措施。
一. &垃圾处理&问题进入中共高层会议,习近平总书记提及&垃圾处理&,他说:普遍推行垃圾分类制度,关系13亿多人生活环境改善,关系垃圾能不能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
在日召开的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他指出,保持经济增长速度、推动经济发展,根本还是要不断解决好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突出问题。普遍推行垃圾分类制度,关系13亿多人生活环境改善,关系垃圾能不能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要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形成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制度,努力提高垃圾分类制度覆盖范围。
会议听取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十三五&规划纲要确定的165项重大工程项目进展情况的汇报,分别听取了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浙江省关于普遍推行垃圾分类制度等的汇报等。
二.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明确提出&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建立建筑垃圾回收和再生利用体系&
《意见》中(二十三)&加强垃圾综合治理&提出,树立垃圾是重要资源和矿产的观念,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通过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到2020年,力争将垃圾回收利用率提高到35%以上。强化城市保洁工作,加强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统筹城乡垃圾处理处置,大力解决垃圾围城问题。推进垃圾收运处理企业化、市场化,促进垃圾清运体系与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对接。通过限制过度包装,减少一次性制品使用,推行净菜入城等措施,从源头上减少垃圾产生。利用新技术、新设备,推广厨余垃圾家庭粉碎处理。完善激励机制和政策,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建立餐厨废弃物和建筑垃圾回收和再生利用体系。这是党中央国务院首次明确提出&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建立建筑垃圾回收和再生利用体系&的时间表。
三. 建筑垃圾资源化&进入国家&五年规划&
2016年是&十三五&规划实施的开局之年。&十二五&规划中曾提到:推进大宗工业固体废物和建筑、道路废弃物以及农林废物资源化利用。而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则明确提出,加快建设城市餐厨废弃物、建筑垃圾和废旧纺织品等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系统,规范发展再制造。
在第四十三章&推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中提出&树立节约集约循环利用的资源观,推动资源利用方式根本转变,加强全过程节约管理,大幅提高资源利用综合效益。&
在专栏16&资源节约集约循环利用重大工程&第五节&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中提出,实施循环发展引领计划,推进生产和生活系统循环链接,加快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按照物质流和关联度统筹产业布局,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建设工农复合型循环经济示范区,促进企业间、园区内、产业间耦合共生。推进城市矿山开发利用,做好工业固废等大宗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加快建设城市餐厨废弃物、建筑垃圾和废旧纺织品等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系统,规范发展再制造。实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健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回收与再生资源回收的衔接。
四. 工信部和住建部公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暂行)(征求意见稿),首次要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的资源化利用率应达到95%以上。&
日,为促进绿色发展,引导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暂行)(征求意见稿)、《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这个规范条件确立了进入建筑垃圾资源化企业的资质,设立了入行的&门槛&,要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的资源化利用率应达到95%以上。
《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所有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从生产企业的设立和布局、生产规模和经营管理、资源综合利用及能源消耗、工艺与装备、环境保护、产品质量与职业教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九个方面对建筑垃圾资源化行业提出要求,旨在推动循环经济发展,规范建筑垃圾大宗固废综合利用和产业发展秩序,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培育行业骨干企业。此外,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还联合制定《办法》(征求意见稿),从申请和核实、复核与公告、监督管理等方面对企业公告管理进行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定期公告符合《条件》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名单。
五. 全国政协委员提出&加快建筑垃圾资源化&提案
日,全国政协新闻出版界的部分委员联名提交了一份与人们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提案,核心内容是建议&加快推进建筑垃圾100%资源化产业发展&。提案以&深圳滑坡事故&为起因,对建筑垃圾不合理的处置方式给人们带来的诸多危害,进行了阐述,建议以&资源化&技术改变建筑垃圾传统处置方式,转变多部门无序管理现状,加强统筹管理。通过媒体促进、政府引导、多方协作、社会监督的机制,实现建筑垃圾100%资源化处置技术在全国普及,同时建立相应的垃圾处置行业的规范机制和制度。此提案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带入公众的视野范围内,以便能够提升公众建筑垃圾资源化的意识,呼吁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建筑垃圾资源化。
建筑垃圾资源化问题,不仅引起了新闻出版界代表委员的关注,同样也引起了其他两会代表的高度关注,全国政协委员、青海省政协副主席鲍义志建议,建立规范科学的建筑垃圾减排指标体系、考核体系、监测体系,建立建筑垃圾环境许可制度、申报批准制度、产出限量制度等;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工程院副院长徐德龙则建议,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建筑垃圾问题实际情况,给予从事建筑垃圾资源化企业一些扶持政策,例如在土地、税收、补贴、金融等方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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