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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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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尔滨市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记者从哈尔滨市民政局13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哈尔滨市民政局、财政局、卫计委、人社局、慈善总会联合出台《哈尔滨市医疗救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已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已退出贫困人口且在攻坚期内的人员,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以及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和特困供养人员共计五大类9种人员全面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在医疗救助范围、报销金额、二次救助项目等方面实现新的突破,最大限度地减轻困难群众的就医负担。
  此《办法》日实施,受益人群将新增30余万人。
  据了解,《办法》实施后,将全额资助特困供养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定额补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和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提高了救助封顶线,特困供养人员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合规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按10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封顶线为3万元。
  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合规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按7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封顶线为2万元。
  新增了门诊救助。
  对因患恶性肿瘤、尿毒症、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和肝肾移植术后抗排异门诊治疗的,年度救助封顶线为3000元;救助对象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年度救助封顶线为1000元。
  新增重特大疾病救助,对罹患重特大疾病的医疗救助对象,当年启动大病保险的,给予重特大疾病救助。
  特困供养人员个人自付部分按重特大疾病救助,救助比例100%,年度救助封顶线为5万元;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个人自付部分给予重特大疾病救助,救助比例50%,年度救助封顶线为3万元;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自付超过1万元以上部分给予重特大疾病救助,救助比例40%,年度救助封顶线为3万元;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个人自付超过1万元以上部分给予重特大疾病救助,救助比例30%,年度救助封顶线为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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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推进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万府办字[号
    办理对象及范围:
    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镇“三无”集中供养对象、上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救济对象和“优抚六类对象”(指残疾军人、“三属“人员、”两红“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优抚两类对象”(指尚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在岗和退休军转干部、1953年底前参军后在企业退休的军队退役士兵)、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
    办理条件:
    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镇“三无”集中供养对象、上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救济对象和“优抚六类对象”“优抚两类对象”患病住院救助,不限病种。低收入家庭大病救助应符合以下(19类)大病:恶性肿瘤、尿毒症(肾衰竭)、重症肝病(肝硬化或急性肝坏死)、脑中风、急性心肌梗塞、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外伤性重要脏器破裂、颅脑损伤、急性上消化道大出血、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双相情感障碍、器质性精神障碍)、红斑狼疮、脑性瘫痪、白血病、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重度烧(烫)伤、重度心脏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甲亢。
    申办材料:
    身份证、户口本、低保证等有关身份证明、疾病诊断书、费用清单、医药发票、出院小结等病历资料
    办理程序:
    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对象、优抚“六类”对象、优抚“两类”对象、上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救济对象为“直补”对象,凭身份证、户口本、低保证等有关身份证明、疾病诊断书、费用清单、医药发票、出院小结等病历资料直接在县级医院或乡镇卫生院结算窗口结算。
    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持身份证、户口本等有关身份证明、低收入证明、疾病诊断书、费用清单、医药发票、出院小结等病历资料)向居(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居(村)委会对申报材料调查核实并公示3天,无异议后报乡镇民政所→乡镇民政所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批准其享受医疗救助,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材料,说明理由。
    办理时限:当事人提出申请后,一个月内对其是否符合救助条件给予答复。
    收费标准:免费
    承办机构:县民政局
    办理时间:所有工作日
    办理地点、联系方式:
    万安县民政局:5709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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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江西省万安县芙蓉镇凤凰路20号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wazww@哈尔滨市区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标准上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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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市区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标准上调
  为进一步提高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水平,哈尔滨市近日提高市区(不含双城区)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标准。
  据了解,新住院救助标准将城乡困难群众住院救助标准统一调整为,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或抚(扶)养义务人的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在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内的,按实际自负医疗费用的100%给予救助,当年个人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其他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不包括重大疾病),在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内的,按实际自负医疗费用的70%给予救助,当年个人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城乡医疗救助对象患《哈尔滨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中规定的15种重大疾病,“三无”对象在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内的,按实际自负医疗费用的100%给予救助,当年个人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5万元;其他城乡医疗救助对象按实际自负医疗费用的70%给予救助,当年个人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
  据介绍,城乡医疗救助支出所需资金,扣除省专项补助外,不足部分由市、区财政按5:5比例承担。提高标准时间从日起执行。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的县(市)参照执行。(记者马智博)
(责编:张喜艳、邹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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